最新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 案件执行阶段代理人合同(精选8篇)

最新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 案件执行阶段代理人合同(精选8篇)

ID:3760703

时间:2023-09-28 06:26:04

上传者:LZ文人 最新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 案件执行阶段代理人合同(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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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一

甲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鉴于,甲方因被检察院指控犯有罪,现案件已/或将移送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鉴于,甲方愿意聘请乙方律师为担任一审辩护人。

为此,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提供一审刑事辩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委托

甲方委托乙方律师担任被告人一审阶段的辩护。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律师担任被告人第一审的辩护人。

第二条双方的义务

(一)甲方的义务

真实、客观、全面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乙方的义务

乙方律师接受委托后,除非由于律师所不能控制的原因,在法院第一审阶段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1、查阅、了解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和相关材料;

2、会见被告人,了解其本人对指控的意见及对案情的叙述;

3、按时出庭,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辩护费及办案费

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序,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辩护费元和办案费元,共计人民币元。

辩护费包括本协议第二条第(二)项所规定乙方应完成的工作的费用及向甲方或相关人员提供有关咨询的费用。

办案费是指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必要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复印、打字等费用及乙方辅助人员的报酬。

办案费采用包干方式,除非甲方同意,否则无论乙方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第四条支付时间

辩护费及办案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给付,至迟不超过本协议签定的次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时,可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天)。

第五条责任

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协议,辩护费全额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辩护费不退还。

第六条特殊规定

甲、乙双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已按期、足额向乙方支付了辩护费、办案费后,乙方律师应及时向一审法院提交辩护手续,并会见被告人,委托的最终生效以被告人本人同意由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人为准。

如果被告人本人不同意乙方律师为其担任一审辩护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及一审法院,并退还%辩护费及剩余办案费,双方终止履行本协议。

第七条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有效期限,自生效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及撤销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

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二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一案,业经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照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三

市局已将课堂教学改革促进月工作作为我市教育的亮点工作,长期来做,因此,本学期,教科室将继续根据活动要求,配合校长室,协同教导处,举行相关活动,扎实做好十大建设,常态化开展“情趣课堂”展示工作,教科室将积极参与策划、筹备等,通过这项工作,进一步推动学校情趣课堂教学模式的建设。根据校长室指示,教科室将筹办第二届“白涂之春”名师教学研讨活动,并积极协助教导处做好校本课程的建设。

本学期,课题管理工作的重点为,在于五项市规划课题的研究工作,一项省规划办重点立项课题的开题与研究工作,同时,组织好泰州市规划办“十三五”20_年度课题项目申报工作。

换句话说,本学期课题工作基本覆盖了课题管理的全过程,申报,开题,研究,教科室将主动挑起重担,引领,督促,指导各课题组循序渐进,有条有理进行各项相关工作。教科室拟召开会议,排出课题研究工作日程,以确保各课题组能够明确研究任务,并按时保持完成工作。

根据学校发展现状,本学期拟将年级组(校级)课题研究,重新报备,并实施。

今年暑期,又将进行新一轮大市、市三级骨干教师申报与晋级,因此,本学期,教科室拟在校长室的关心下,针对骨干教师培养进行相关工作,鼓励更多老师参与其中,积极申报。此外,学校骨干教师高阶研修班的学习活动还不正常,本学期,教科室将重视此班建设,定期或不定期举行一些小讲座、小研讨,主讲人或是本校教师,或是约请名校人员,通过这种自由、自在的交流,进行一些真实的学习、讨论与研究。

市局发文组织的各项教研活动、论文竞赛等,仍然是教科室工作的重点项目,教科室将一如既往做好宣传、发动、组织、参与等工作,不让这些工作落于人后,另外,本学期教科室将规划将小语名师工作室与学校有关活动结合,开展互动与交流。市局具体活动安排与参与,将在活动前及时播发通知。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四

执行程序中对已保全的第三人债权之处理

王召波

[案情]

甲公司与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某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告乙公司在丙公司的到期债权20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丙公司在收到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未向法院提出异议。

2012年2月23日,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租赁费等20万元。判决生效后,因乙公司未履行法律义务,该法院根据甲公司的申请立案执行。2012年6月20日,该法院作出执行裁定: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在丙公司的工程收入20万元(2011年12月23日保全的)。同日,该法院向丙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2012年6月22日,丙公司向该法院提出,被执行人在其处无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中“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执行。

[分歧]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理由是:诉讼保全裁定只是查封、冻结被告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并要求第三人不得支付,如果第三人在查封、冻结债权的范围内未向被告支付即视为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当按照《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进行,即向第三人发出债务履行通知,如第三人提出异议,则不得强制执行,对异议不进行审查;如第三人提出部分异议,法院只能就无异议部分强制执行,对异议部分不进行审查,也不进行强制执行。但可告知申请执行人按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第二种观点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执行已保全的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理由是:《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对保护第三人利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出于自身利益及与被执行人关系的考虑,经常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或者故意在诉讼保全阶段不提异议而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不审查制度助长了这种恶意异议的提出,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本案中,法院在诉讼阶段已经对第三人到期债权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第三人如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以便法院及时进行审查。但是,本案中第三人却没有提出异议,则保全裁定对第三人产生了法律上的约束力,这种效力应当然地延伸于执行阶段。法院在执行阶段如果对异议不加审查而终止对第三人的执行,则该保全措施就失去了实际意义,更会纵容第三人变相滥用执行异议权利,不仅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侵害执行秩序。如果允许第三人提出异议,在执行程序中也无法对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实体问题做出处理,所以第三人如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则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不适用《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关于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的规定,赋予执行法院一定审查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在收到人民法院保全裁定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复议)的,如果在执行程序中仍适用《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也不得强制执行,必然会纵容第三人的不诚信行为,损害法律的权威,该保全措施也失去了实际意义。同时,由于第三人未及时提出异议,导致申请执行人失去保全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的机会,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才提出执行异议的,尤其是第三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不存在的,如果人民法院一律不予审查,将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将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济。对于第三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审查,第三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不存在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第三人确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债权不存在的,则不能裁定对其强制执行。

[解析]

人民法院在诉讼程序中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涉及到《执行规定》关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相关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的衔接,实践中亟须解决和澄清。具体分析如下:

诉讼保全裁定只是要求第三人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不得清偿,如果第三人未向被告清偿即履行了保全裁定确定的义务。《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是单独的强制性规定,并无例外条款。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仍应当按照《执行规定》中有关“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的规定执行。从第三人的角度看,在执行程序中提出异议是法定权利,也是可期待权利。《民诉法意见》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寻求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清偿,因此并不影响债权人保全债务人其他财产的选择权。即使第三人在保全过程中提出的异议被驳回,其在执行程序中仍有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对于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到期债权的争议,属于实体权利的认定,执行程序无法解决,应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

综上,人民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债务人在第三人处的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第三人未提出异议,进入执行程序后,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的,仍应按照《执行规定》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执行。但是,应当防止当事人规避执行的问题。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五

“安全、秩序、激情、和谐”是公司工作的指导思想,安全、秩序也是法制工作的目标。根据公司法律工作的现状,20__年法律工作的重点将是公司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

一、公司的规章制度由各部门根据制度内容进行管理,并计划进行修订

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审查是一项日常工作,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的审查应在收到文本后_小时内完成,并相应提出或修改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根据目前的情况,对经济合同制度中的合同评审内容进行了调整,计划在20日之前完成。定期对格式合同进行修改,使其更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和利益。第二季度完成。

二.法律咨询和培训

在工作时间内随时接受各部门的法律咨询,并及时给予回复。协商情况应当予以登记。拟联系信息部开通专门的法律咨询邮箱,方便员工就工作相关或工作之外的法律问题进行咨询。配合人力资源培训部做好公司的法律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情况,拟重点培训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新颁布的与公司经营相关的法律。培训每季度进行一次,培训内容和频率可根据需求增加。

第三,法律纠纷的处理

公关法律部协助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清理、催收公司债权,清理、催收过程中发现重大法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情况。公关法律部根据公司规定涉及劳动仲裁纠纷或各种经济纠纷时,应及时收集各种证据材料,做好诉讼准备,诉讼要认真负责。

四、建立法律工作档案

目前法律工作的档案制度尚未建立,合同、法律文书的审查工作也未全部在公关部登记留存。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审查应自20日起进行登记,审查材料和审查意见应随时复印存档。对于今后涉及公关部和法务部的劳动争议和其他经济纠纷,应整理相关材料并归档。公开的纠纷好处理,封闭的纠纷好咨询。

五.提高自身素质

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参加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的机会。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六

申请人:

请求事项:请求强制执行。

事实和理由:

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x

x年

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

1、柴某诉称王某于x

x年

x月x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

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

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

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

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

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x

x年

x月x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

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强制执行。

申请人:

日期: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七

托单位(甲方):

受托人(乙方):

甲方因与的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委托事项包括:

第二条委托代理权限(具体详见授权委托书)

第三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律师陈述案情,介绍相关情况,提供与委托代理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主动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

2甲方清楚委托代理事项的诉讼风险,并做出独立的判断或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除非因乙方律师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造成,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更换代理律师应事前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委托代理事项,尽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审理机关的要求,按时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按时出庭,并应甲方要求通报案件进展情况。

4乙方律师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妥善保管涉及甲方的证据原件(原物)、法律文件原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至少每个月一次向甲方书面报告案件进展情况及将来的工作计划。如有任何突发事件应随时通报甲方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律师代理费金额及支付方式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各类费用,乙方均应向甲方开具等额的、符合国家税务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第六条工作费用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相关司法、鉴定、公证、仲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差旅费等其他费用由承担。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代理律师的;

2无正当理由,未按法院或仲裁机构通知参加庭审的;

4不胜任委托代理事项的;

5违反第四条第5项规定造成甲方损失的;

6违反第四条第6项规定丢失甲方证据原件(原物)、法律文件原件的。

第八条违约责任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乙方律师故意或严重过失等失职行为而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执业保险赔偿的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但不超过乙方收取的律师代理费总额。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未报销应报销的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应付未付的律师费以及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第九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大连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失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项时止。

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变更需双方协商一致,对于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执行案件授权委托书篇八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受委托人:

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电话:。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为纠纷执行一案中,作为我方执行过程中的代理人。代理权限均为:

代为申请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申请恢复执行,并在执行过程中代为变更、放弃民事权利,代为进行执行和解,代为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代为收取执行款项,代为申请结案,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单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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