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 监狱职务犯罪发言稿(模板8篇)

最新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 监狱职务犯罪发言稿(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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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06:28:17

上传者:影墨 最新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 监狱职务犯罪发言稿(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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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一

论文摘要

汉代监狱是我国监狱发展史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汉代监狱制度内容完善且丰富,对后世监狱制度的发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从汉代监狱的设置以及对囚犯的管理两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论文关键词

汉代监狱监狱设置监狱管理

监狱作为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秦汉时期得到充分的发展,汉代更是监狱制度逐步走向完备的时期。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秩序,维护统治者的地位,汉代监狱在设置和管理中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了详细的规定。

一、汉代监狱的设置

(一)监狱规模大小规范

随着专制集权的不断深化,汉代监狱的规模得到迅速发展。汉代的监狱从规模上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大圄”,能同时囚禁千人以上的监狱,主要包括由都司空、左右司空、水司空以及上林诏狱构成的西汉司空诏狱和东汉都城规模最大的洛阳狱。根据《后汉书》的记载:“后二日,车驾自幸洛阳狱录囚徒,理出千余人”,可见当时的洛阳狱容量庞大。二是“中圄”,能同时容纳数百名犯人,主要是郡国的监狱或者其他中都官狱;三是设立在地方的可容纳百余名犯人的“小圄”。在县以下设立的监狱,实质上并不具备监狱的特点,其性质类似于看守所,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监狱。据《尉缭子·将理》记载:“今夫系者,小圄不下十数,中圄不下百数,大圄不下千数”,可见汉代监狱规模的系统性和冗杂性。

(二)监狱多设置在官府之内

由于专制体制从秦朝开始建立,各种制度相对还不够完备,从而导致一部分职能机构的权利比较混乱,因此,汉代的监狱无论是中央监狱还是地方监狱,都是由各级的行政长官兼管监狱事务。同时,由于官府大都筑有高大的院墙,且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看守,所以,汉代的监狱大都是设置在官府之中。如汉代的最高审判机关廷尉狱,就设立在廷尉府内。这在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中有载:“廷尉有狱,汉时大臣多下廷尉”;又如西汉的中都官狱设立在中央各个官府内部,“其可考见者,如宗正所属有都司空狱、内官狱,少府所属有导官狱、若卢狱、考工狱、居室狱、掖庭狱、暴室狱,中尉所属有都船狱,鸿胪所属有别火狱、郡邸狱。当时皆谓之诏狱,各置令丞等官。其罪人就系者,则谓之中都官囚徒。”以及设立在地方行政官府之内的地方监狱等。同时,设有监狱的各府长官拥有极为重大的权利,负责各种民事、刑事案件的处理。

(三)监狱内外种植棘树

汉代监狱设置的明显之处在于监狱内外都种满了棘树。“圉人魏尚,高帝时为太史。有罪系诏狱。有万头雀集狱棘树上,拊翼而鸣”。汉代监狱种植棘树主要有三个原因:一是棘树生长枝繁叶茂,容易引来鸟雀筑巢繁衍,种植在监狱周围,可以很好的使监狱内部与外部隔绝,从而达到隔离的效果,以防内外沟通;二是棘树树干上长有许多刺,这就使得监狱之外无人敢攀爬棘树,而监狱内的犯人也无法攀爬出狱,不仅防止了内外沟通,也防止了犯人越狱;三是棘树在当时是司法机构的象征。在汉代,关于公卿大臣的诉讼,也常常称之为“棘木之听”。在《汉书》中有载:“今一旦无辜制于仇人之手,伤于抵欺之文,上不得以功除罪,下不得蒙棘木之听,独掩怨仇之偏奏,被共工之大恶,无所陈怨诉罪。”所以汉代的官府里大都种植此种树木。

(四)监狱外建有圜墙

“圜墙,狱也,《周礼》谓之圜土”。为了有效的防止监狱内外沟通,也为了更好的保护被囚禁的犯人,汉代监狱的外围都会筑起圆形的围墙来使内外隔绝。此外,汉代建筑的圜墙是圆形的,这是承袭了周朝的监狱建筑风格。这不仅可以使监狱与皇家的官府以及普通百姓的住所相区别,使之像使囚犯着囚服一样明显,更体现了统治者的仁爱之心,“圜土者,狱城也。狱必圜者,规主仁。”

(五)管理者的设置

除了在硬件设施上的设置,汉代监狱还对监狱管理者的设置进行了细致的划分。在中央和地方分别设立了行政长官,他们上奉皇命,不仅负责各自辖区的各种事务,还掌管着监狱各项事宜。行政长官的权利较大,不仅有权决定逮捕或释放辖内的犯人,还有权批准听妻入狱,“陈临字子然,为苍梧太守。人遗腹子报父怨,捕得系狱,伤其无子,令其妻入狱,遂产得男”。甚至可以临时释放囚犯,“县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哭泣不食。(钟离意)意怜伤之,乃听广归家,使得殡殓。…广敛母讫,果还入狱”。

在各级监狱中设置有狱吏。“今交手足,受木索,暴肌肤,受榜箠,幽于圜墙之中,当次之时,见狱吏则头枪地,视徒吏则心剔息”。汉代的狱吏包括两种含义,一类是参与司法审判等工作的所有官吏均称为狱吏;另一类则专门指的是狱史。狱吏的职责比较广泛,负责逮捕嫌疑人,对犯人进行定罪量刑,此外,狱吏还有审讯和管理犯人的职责。

狱吏之下设有狱卒,从字面即可得知是汉代监狱中官位最低的人员,类似于现代的警卫服务人员,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看守犯人等后勤工作。包括给犯人做饭,传递外面送来的食物以及在审讯中对犯人进行拷打。“家人馈饷,狱卒为温暖传致。去家远无饷馈者悉给廪,狱卒作食”。

二、汉代监狱的管理

(一)系囚制度

在汉代,被捕入狱称之为“系狱”。“彭越、张敖南乡称孤,系狱具罪。”按照汉代的规定,对罪犯实行的各种形式的人身束缚会因年龄,身份等的差异而不同。在不同的阶段,会使用不同的拘系手段和刑具。

与现代我国法律规定相类似,对于嫌犯,不仅官吏有逮捕的权利,普通百姓只要有证据,亦可进行抓捕。而在这一阶段,为了防止犯人逃脱,会使用绳索加以束缚,此称之为“缚系”。对于已经被捕入狱而未决的犯人,监狱会使用器械加以拘束,此称之为“械系”。械,就是木制的桎梏。以上二者都是对于未决犯而言,对于已决犯,则要适用钳钛系。钳,即用于项上的刑具;钛,即脚镣。此时的刑具不再是木制的而是为了防止罪犯逃跑而使用的铁制刑具“钳钛”。

(二)劳动制度

对于关押的囚犯,不仅要对他们使用刑具,而且还要强迫他们进行劳动。汉代根据囚犯所犯罪行,设置了不同类型的劳役刑,而且男女的劳役刑也不同。“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男为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到三月”。罪犯的劳动不仅有生产性的劳动,如建筑陵墓、宫殿等;还有非生产性的劳动,如没为官奴等。囚犯劳动时必须由官吏在场监督进行,并对囚犯进行分组,根据他们的劳动进行考课。

(三)颂系制度

为了防止罪犯逃亡,囚犯一般都戴狱具、穿囚衣。但是根据儒家伦理道德思想,在监狱拘系方面规定,长者、年幼的儿童、身有残疾之人和妇女等人犯罪可不戴刑具,即所谓“颂系”。汉代有关颂系的立法始于景帝,“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其著令: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朱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另,“妇女非身犯法,及男子年八十以上,七岁以下,家非坐不道,诏所名捕,它皆勿得系。”此外,贵族阶层虽然犯罪,因为身份与地位不同于百姓,所以在监狱中享有特殊待遇,即可以免于刑具的束缚。都体现出汉代颂系制度的施行。

(四)录囚及赦宥制度

汉代为了标榜“仁政”理念,体现统治者的宽仁,施行录囚制度和赦宥制度。录囚即指皇帝或者由皇帝委派的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对监狱进行巡视,审查和监督狱情。赦宥即每逢重大节日或者灾害,根据不同罪行的轻重,进行减轻甚至免除罪行的.宽赦制度。

汉代的录囚制度自汉景帝时期开始。皇帝对有重要意义的案件重新审理,使得冤家错案得以及时更正。或者对部分案件进行宽赦,以此来宣传“仁政”。录囚分为两种,一种是由皇帝或者太后录囚。“光武中兴,留心庶狱,常临朝称讼,躬决疑事”。一种是由地方官进行的录囚。“及武为刺史,刑部录囚徒,有所举以属郡。”

赦宥有主要有两种:大赦和特赦。大赦范围最为宽泛,除了少数的罪行,几乎所有的罪行都在大赦的范围之内,“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谋反大逆诸犯不当得赦者,皆赦除之”。特赦则是根据不同的情况,对特定的罪行进行赦免的制度。如“先零种羌叛,断陇道,大为寇掠,遣车骑将军邓骘、征西校尉任尚讨之。丁卯,赦除诸羌相连结谋叛逆者罪。”

(五)听妻入狱制度

汉代采纳儒家思想作为治国的统治思想,根据儒家的道德观念,“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囚犯犯死罪却没有后代,那么就会被视为不孝。因此,汉代监狱制度规定,允许没有子嗣的死囚之妻入狱,直到其妻怀孕,方可对其执行死刑。《后汉书》中有类似记载,安丘男子因其母受辱而将对方杀死,按律应判死刑,执法县令知其无子,遂“即移安丘逮长妻。妻到,解其桎梏,使同宿狱中,妻遂怀孕,至冬尽行刑”。这也体现出汉代统治者的仁爱之心。

(六)呼囚制度

呼囚,即夜晚定时对犯人进行点名,以检查巡视监狱内犯人的情况,防止有逃跑等现象的发生。“章小女年可十二,夜起号哭曰:‘平生狱上呼囚,数常至九,今八而止。我君素刚,先死者必君。’明日问之,章果死”。但是汉代监狱的呼囚制度并不严谨,呼囚并非当面进行,只要届时有人应答即可。“建安五年,益部乱,道聚众起兵,事败,夫妻执系,当死。媛姜夜中告道曰:‘法有常刑…妾自留狱,代君塞咎。’…媛姜代道持夜,应对不失。度道已远,乃以实告吏,应时见杀。”可见呼囚只需口头上的报到,无需当面检查,所以媛姜才得以帮夫蒙混过关。

三、总结

汉代的监狱设置复杂而又系统,在内部的设置以及监狱的管理制度方面尤为细致。汉代监狱制度的设置,不仅体现出当时社会主流思想理念的影响力,也体现出封建统治阶级的意志。汉代监狱制度在承袭前代的经验的同时,不断进行发展,为后世的监狱制度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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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二

近年来,我国警察职务犯罪数量逐渐上升,各级人民法院也逐渐加强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作为一名法学专业学生,我有幸参加了一次警察职务犯罪庭审,深刻体会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这次庭审中,我获得了许多启示和感悟,下面我将分享一下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审判的过程

在这次庭审中,我注意到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是非常严谨和公正的。法官不仅要求控辩双方必须遵守程序规则,而且在寻求事实和证据的时候也非常客观和公正,不折不扣地应用法律,在法理上保证了庭审的公正和准确性。

第三段:法律的力量

在庭审的过程中,我认识到了法律的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在本案中,法官认真分析了被告人的指控,通过法律的规定,确立了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并最终给出了合理的判决。从这个过程中,我领悟到: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它可以严格按照程序和实质来保障法律的公正和尊严。这也让我更加相信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第四段:职业道德的重要性

在庭审期间,被告人的职业道德被质疑,这也引起了我很大的思考。明显地看到,职业道德被视为警察工作质量的核心指标,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基础。职业道德在这种犯罪事件中表现得尤为重要,因为它涉及到警察在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是否遵守法律、维护公共利益以及正确地履行职责等方面的问题。因此,警察必须注重职业道德的培养,遵循法律法规,获得更广泛的信任和支持。

第五段:结论

综上所述,在这次警察职务犯罪庭审中,我深深地认识到了法律、法官、职业道德与社会各界之间的关系。我相信,继续按照法律规范执行职务,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将有助于保持警察的基本形象和信誉,从而增强社会公众的信任和理解。这也必将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人民安全。

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三

近年来,警察职务犯罪事件频频发生,这对于公安部门来说是一件极为严重的事情。庭审过程中,作为参与者的我深入感受到了警察职务犯罪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对公安行业的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庭审中所得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对警察职务犯罪的理解

我对警察职务犯罪有了更深刻的理解。警察是一种特殊职业,其职责是在社会中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秩序。而警察职务犯罪指的是警察在职责岗位上违反法律规定、职业道德、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警察队伍的发展,也会让群众对警察的信任产生质疑。

第三段:教训与启示

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警察职务犯罪的教训。首先,警察必须具备职业素养和道德操守。其次,警察必须廉洁自律,依法履行职责,不能违法乱纪。更重要的是,警察要积极追求知识和技能,提高职业素养,不断改进自己,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第四段:警察职责的重要性

在庭审中,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警察职责的重要性。警察是社会的守护者和卫士,维护着社会的平安和稳定。而警察职务犯罪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法律秩序和社会秩序,对于社会的影响是无法弥补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强警察队伍的培养和管理,从改善组织环境的角度来强化警察职责感和匿名的市民反喜爱,从而提高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五段:对未来警察工作的展望

庭审的经历让我更加强烈地意识到警察工作的重要性。作为一名警察,我们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处理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不断学习和成长,提高自己的素质和职业操守,为维护社会稳定、净化社会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通过庭审过程中的体验,我深刻意识到了警察职务犯罪所带来的影响,也领悟到了警察职责的重要性和警察工作的难度和压力。希望我们的警察部门能够有更好的发展,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尽一份责任。

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四

在现代社会中,职务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现象。职务犯罪涉及到各个行业和职业,损害了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通过研究案例,我们可以更深入地了解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原因,并从中汲取教训,以免重蹈覆辙。本文将通过五个连贯的段落,总结我对职务犯罪的心得体会。

首先,职务犯罪的心理动机是多样的。其中一种主要动机是贪婪。不少职务犯罪分子由于追求金钱财富,以权谋私,甚至利用职权来索取贿赂。这种贪欲是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驱动力,因此,在治理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必须严惩贪官污吏,加强财产申报和监察机制。另一种常见的动机是权力欲。一些职位高权重的人容易自负,滥用权力,甚至以职务之便打击报复他人。对于这种情况,我们需要完善权力制衡和监察体系,确保任何人都不会滥用权力。

其次,职务犯罪的危害性极大。职务犯罪不仅仅损害了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利益,还破坏了公共信任和社会道德水准。一些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如腐败、贪污、滥用职权等,严重侵害了公众利益,伤害了普通人民的切身利益。此外,职务犯罪还会导致不公正的资源分配,加剧社会的不平等,导致社会冲突和不稳定因素的不断蔓延。因此,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任务。

再次,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复杂的。职务犯罪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人的自身因素是导致职务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一些职位高权重的人由于个人修养不良、道德底线模糊或者逐利心理过重,容易滥用职权。而制度因素也是职务犯罪的重要诱因。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监管措施不力、内外监督不力等都为职务犯罪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另外,社会环境和道德风气也对职务犯罪的发生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我们要从全面的角度出发,加强法律建设,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平,从而更好地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最后,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惩治职务犯罪必须依法进行,在司法体系的严厉打击下,让犯罪分子付出应有的代价。此外,建设健全的预防机制也至关重要。从选拔优秀的公务员和领导干部入手,加强他们的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意识培养,建立起完备的防范机制,切实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

总的来说,职务犯罪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其心理动机复杂,危害性巨大,成因多样。为了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社会各界需要共同努力,从个人出发,从制度出发,从全社会出发,建设起高度法治和道德引领的社会环境。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五

近年来,以腐败官员为代表的职务犯罪事件屡见报端,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深入的思考。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对于职务犯罪的心得体会也逐渐增多,深深认识到职务犯罪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下面我将从职务犯罪的定义、原因、危害、解决之道以及对个人的启示五个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职务犯罪主要是指担任公职人员的人利用自己的任职特权,侵吞公共财产、受贿贪污、渎职等一系列违法行为。这种犯罪行为往往依托于权力,以职务为纽带,带有明显的决策与管理属性。职务犯罪侵蚀了公共财政,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腐蚀了社会公信力和法治建设,因此必须引起高度的警惕和重视。

其次,职务犯罪的产生具有一定的原因,其中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制度和监督不到位所致。权力容易滋生腐败,缺乏有效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助长了职务犯罪的滋生。另一方面,职务犯罪者个体的道德观念和职业道德丧失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内在原因。这些人往往贪图权力和金钱,将公职当成了一种滥用的工具,忘记了自己的职责和使命。

再次,职务犯罪的危害不可小觑。首先,职务犯罪对国家经济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任何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意味着对国家公共财产和社会资源的巨额损失。其次,职务犯罪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职务犯罪大都涉及到权力滥用和公共资源的非法占有,犯罪嫌疑人通常利用职务之便,剥夺了公众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最后,职务犯罪破坏了社会秩序和公共信任。官员对法律的藐视和破坏,在人们的心里种下了贪欲的种子,衍生出社会各阶层蔓延的腐败文化。

然而,职务犯罪问题并非无解,只要各方共同努力,职务犯罪一定能得到有效的遏制。首先,必须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监督机制。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建立公正透明的考核机制,增强公务人员廉洁从政的意识,形成有效的防范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其次,应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人才选拔的精英标准。提高公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岗位任职资格的选拔和考评,努力培养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公务人员队伍。再次,必须坚持依法治国的原则。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威慑力和震慑力,让那些觊觎公共资源的人无所适从。此外,社会各界和公众也要积极参与到反腐倡廉行动中,共同维护社会的正义与公益。

最后,职务犯罪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一种深思与警醒。个人应该时刻保持对权力的敬畏和对职责的忠诚,不将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要明确自己的定位和责任,始终做到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同时也要树立正确的道德观念,明白违法犯罪对自己与他人的伤害,自觉与职务犯罪保持距离,积极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综上所述,职务犯罪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信力的严重冲击,必须高度重视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遏制。唯有加大监督力度、强化职业道德教育、依法打击等多方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与长治久安。对于每个人而言,只有时刻保持警醒,自律自省,才能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美好。

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六

职务犯罪是指以公职身份为依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以腐败、贪污、贿赂等方式非法牟利的犯罪行为。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不容忽视,它不仅造成政治和经济的损失,更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严重伤害。如何加强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以及如何以身作则,坚决抵制职务犯罪的发生,是每一个公民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段:了解职务犯罪的常见类型和特点

职务犯罪的类型繁多,常见的有贪污、受贿、渎职、滥用职权等。这些罪行往往以违法获利为目的,对社会治理、公共资源分配和司法公正等产生了毁灭性的影响。职务犯罪常常具有以下特点:权力垄断、隐蔽性强、诱发性等。只有深入了解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形式,才能更好地防范和打击这些犯罪行为。

第三段:案例分析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后果

通过案例分析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可以更加直观地认识到职务犯罪的严重性。例如,某市一名担任公务员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导致公共资源的流失和不公平的资源分配。这不仅损害了社会公正,还破坏了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极大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案例分析是了解职务犯罪实质和后果的有力手段,也是预警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

第四段:反思与思考职务犯罪的根源和防范措施

职务犯罪的根源之一是权力滥用,掌握了话语权和资源分配,一些人容易产生触摸红线的冲动和行为。要想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的发生,就要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建设。例如,建立健全的审计制度,加强对公共资源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遵守法纪和管理规定,加强人员选拔和培养的规范化;加强教育宣传,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警惕性和反抗能力等。只有从制度和思想上树立起抵制职务犯罪的意识,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

第五段:个人成长与职务犯罪的关系

个人的成长与职务犯罪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个良好的人格素质与遵纪守法的思想和行为之间是密不可分的。个人应该正确认识到职务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提高自己的道德素质和职业道德,注重诚信、专业能力和服务意识的培养,坚守职业操守和底线。只有将个人的成长与职业发展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紧密相联,才能更好地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也才能为社会作出更多积极贡献。

总结:职务犯罪是社会中的一大顽症,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严重的冲击。通过了解职务犯罪的特点和影响,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反思和思考职务犯罪的根源和防范措施,个人应努力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观念,严守法律底线,以身作则,为社会的稳定和公正作出应有的贡献。只有人人秉持正确的道德观和职业操守,才能共同构建一个清廉、公正、和谐的社会。

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七

浅谈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各位评委,你们好!

非常荣幸参与市院组织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宣讲比赛。在此,我就以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为话题,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向在座的各位领导汇报一些我的思想体会,希望能够与大家共勉,做到警钟长鸣,并在内心深处进一步强化拒腐防变的意识,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在浅谈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之前,我想,首先应该把有关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成因简单的讲一讲。

第一,我要讲一下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的几个特点

首先,犯罪主体身份有向基层转移的趋势,社会影响也相对恶劣。在前些年,查办的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人员大多是具有一定级别和管理权限的人员,职务、级别、权力等相对较高,例如农业局的班子成员、农村信用社管理人员等。但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不断重视,各项惠农政策不断出台,大量涉农、惠农资金通过多个部门,多种渠道涌入农村,乡镇干部、村干部等一批基层组织的管理人员,没有经得住考验,在物质金钱的诱惑下,思想观、价值观发生了转变,最终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严惩。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今年部署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时指出:“与其他领域相比,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生在乡镇和农村基层组 织,要紧盯基层、惩防并举。近年来,农业、农村一直是各级财政支出的优先保障领域,国家“三农”投入稳定增长。今年中央一号文件突出强调,“要切实加强涉农资金监管,建立规范透明的管理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层层截留、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见到实效”。由此可见,最高检对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的重视。这类职务犯罪案件,不仅破坏了国家各项基础政策的贯彻落实,也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极大地削弱了政府公信力。

其次,涉农领域职务犯罪手段以贪污、挪用相关涉农资金为主。目前,我国出台的涉农惠农政策项目多,涵盖范围广。仅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公布的2015年涉农惠农资金项目就有多达五十余项,例如我们熟知的粮种直补、粮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其中大多数项目补贴政策都详细规定了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获得补贴,获得多少补贴,由哪个部门负责发放等问题,而就资金发放的监管及公开透明等方面的工作落实却不够到位,这便给了一些腐败分子贪污涉农扶贫资金提供了可能。在此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触犯的罪名都相对比较集中,主要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为主。

根据刑法规定,所谓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中将原来规定的受贿罪的起点数额由5000元提高到30000元,但这并不意味着低于三万元的贪污、受贿行为就一概不能作为犯罪处理。贪污数额在一万以上不满三万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 2 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以贪污罪论处。这些规定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扶贫、移民款物的特殊保护,意味着扶贫、移民等项目资金是高压线,是碰不得的。

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权钱交易是普通受贿罪的本质特征,很多有权的干部或者是工作人员,怀着“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抱着侥幸心理来试探法律的威严,最终结果可想而知。

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我们有些同志对于挪用公款可能有一些错误的认识,认为挪用公款先用着,到发现的时候再还了就没事儿了,有些人挪用公款赌博,有些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或他人生意,进行营利活动,这些实际上都是犯罪行为。

再者,该领域职务犯罪方式主要表现为虚报瞒报、暗箱操作。现目前,全国涉农惠农项目、资金拨付和落实的方式各不相同,许多新增惠农扶贫政策宣传不到位,导致农民了解涉农政策的渠道十分有限。一些别有用心的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农民不了解国家相关惠农补贴政策,通过故意隐瞒、暗箱操作、虚报冒领等方式侵吞国家财产。如我院去年办理的金山镇某村委会委员贪污国家粮油补贴案,就是通过往镇上报送虚假耕地面积,冒领国家粮食直补款项,十余年时间里共计骗取国家粮食直补款达19万余元。这虽算不上是一起大要案,但是该案却反映出涉农惠农资金在实际统计和发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一 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铤而走险,不惜以极端的方式触犯国家法律,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由于这类犯罪多发生在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薄弱的基层群众身边。导致该类犯罪行为隐蔽性高,通常从帐面上查不出一点问题,但只要我们深入基层实地调查,便可发现,基层组织人员尽管权利微小,但是处处都存在套取国家涉农扶贫领域钱款的可能性。因而,对该类人员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任重而道远。

另外,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小,但危害巨大。全省各地查处惠农资金职务犯罪案例表明,相较于其他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都相对较小,一般金额都在几万元左右。但由于犯罪主体主要是基层组织人员,他们直接接触人民群众,有些人员甚至在群众中拥有良好的形象。他们的职务犯罪行为直接伤害的是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给社会稳定带来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在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了因为惠农资金被贪污节流而引发的群体性上访事件,不但降低了国家惠农政策的成效,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第二个方面,我简单讲一下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频发的主要原因

首先是私欲膨胀、法治观念淡薄。在涉农惠农扶贫补贴资金发放过程中,个别国家工作人员在金钱的诱惑下,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同时,有一部分人还对经济违纪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分不清,并且抱有侥幸心理,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行为不会被发现,抵制不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这类人,法制观念淡薄,法律意识较差,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 错误地认为利用职务之便“吃点、喝点、占点、捞点”都是正常的、不构成犯罪。甚至有些村干部认为国家发放的 4 这些粮食补贴不要白不要,于是就想尽办法、弄虚作假骗取粮食补贴款,为个人谋取好处。

通过对检察机关所立案查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基层组织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对于村干部的权力制约非常薄弱,村干部的职务犯罪与监督机制不健全和管理漏洞具有一定的关系。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往往只抓任务不抓检查,而监管人员又往往未经过全面严格的学习和培训,自身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还有就是涉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涉农、惠农、扶贫领域参与的部门较多,管理不够规范,涉农资金的发放较为复杂,加上惠农、扶贫领域的项目管理涉及财政、农业、林业、水利、扶贫等诸多部门,管理上很容易出现职能交叉、彼此推诿的现象,导致真正的监管工作没有得到落实。

最后一方面,我讲一下自己对预防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工作的几点建议。

首先,深入推进涉农、扶贫资金项目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深入推进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补贴资金的公开,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兴媒体作用,抓好相关政策的宣传。一是要高度重视涉农惠农扶贫政策的宣传,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对识字村民以发放惠农信息宣传册的方式普及政策信息,对那些年纪稍大,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以村集体广播、政策宣传车、视频图像等方式宣传普及,尽可能将惠农政策宣传覆盖到不同层次的人群中。二是要及时公示惠农、扶贫补贴事项,要求基层组织必须将涉农、惠农补贴和扶贫资金发放等重大事项,及时采取张贴告示、广播宣传等方式公布于众,提高相关资金发放和使用的透明度。三是要不断深化村务公开。村务公开制度是农村基层组织最为有效的监督制约机 制。基层组织要把各级政府的涉农、惠农和扶贫政策的相关资金及其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使基层组织在处理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资金的同时,处于群众的监督之下,防止个人暗箱操作、虚报瞒报。

其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防范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是基础。职务犯罪预防最可靠同时也是最艰难的措施就是完善预防教育工作。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针对涉农、惠农领域相关工作人员价值,需要从思想教育和法治教育两方面进行疏导,努力提高他们抵制各种不良思想的能力,筑牢他们的思想防线,防止个人价值观念扭曲。同时,加强对基层组织干部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力度,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水平,从思想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可能性。要结合当地特点,运用实际案例以案说法,重点宣讲有关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恶性和不良后果,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消除部分干部的侥幸心理,提高基层组织干部职务犯罪的“免疫力”。针对扶贫领域部分人员法治观念淡薄,职务犯罪频发的状况,需要加强对惠农、扶贫领域人员的法治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警示教育、预防讲座等活动,增强他们的法治意识,消除他们的腐败动机,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

第三,完善涉农资金管理体制,解决“监督薄弱”问题。针对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管理制度、经济运行机制等问题,应尽快制定相关整改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减少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同时,加强财务管理和制约,对财务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要增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惠农资金专户管理制度,切实做到惠农资金专款专用,并对每笔涉农资金执行建档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专门沟通交流惠农政策落实情况,通报惠农项目实施进度,做到每笔资金事前预算、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监督。缺乏监管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因此应从内部制约、外部监督等多方面加强监督。一是要强化权力制约,让权力合理的分解,并形成有效的制衡,合理配置部门领导干部、关键岗位人员、普通职工的权力,公布涉农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权力清单,形成能够对一切权力平衡制约的内部权力制约机制,改变“一管到底”模式。二是要强化外部监督。建立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对涉农资金进行监管的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实现对涉农资金的动态监管,保证能准确、全面、及时地掌握涉农资金的走向。三是要强化社会监督。相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涉农资金的社会监督机制,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涉农工程项目、涉农资金的最新信息,广泛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惠农领域违纪违法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

第四,加大预防查处力度,建立和完善防治腐败长效机制。一是加强联合打击力度。检察机关要会同纪检监察机关,会同乡镇(街道)、农业、林业、水利、国土等涉农单位,建立健全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长效机制,成为预防职务犯罪的可靠手段。加强与扶贫开发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对本地扶贫资金名称、政策依据、补贴标准进行全面梳理,理好清单,排查漏洞隐患,及时提出预防建议,加强警示教育,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二是突出预防重点。我们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把重点集中在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的关键环节、关键岗位和重点人员身上,加强对该类人员的警示教育,利用所在单位或本市其他单位查办的真实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做到“办案一件,教育一片”,使其在工作岗位中也能警钟长鸣,自觉做到拒腐防变。三是加大对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惩处力度。检察机关要大力查处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 案件,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职务犯罪案件,坚决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让涉农、惠农和扶贫领域形成“不敢犯”的良好氛围,同时切实解决影响群众切身利益的腐败问题,以打促防、打防并举,形成威慑效应,实现标本兼治。

近年来,中央密集出台惠农政策,投入大量资金用于促进农业生产、改善农民生活和发展农村经济。然而,我国惠农扶贫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却呈频发态势,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已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进程、破坏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同志们,持续不断发生的贪腐案件,让我们时刻警醒着,反腐形势依然严峻。作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线的我们,有责任更有义务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在检察事业的新时期,我们也应积极探索全新的工作模式,充分利用“两微一端”新媒体、预防职务犯罪微视频等全新的宣传方式,因势利导,促使广大干部在工作中、生活中,时刻保持领导干部的先进性和廉洁性,不断提升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警钟长鸣。

以上就是我对涉农、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工作的几点认识,不足之处,还请在座的领导批评指正。最后,再次感谢市院领导给我们创造的这次机会,让我能在这里讲一下自己对涉农扶贫领域预防职务犯罪的几点认识,以上内容如有不当之处请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心得篇八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q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有效遏制和减少我市涉农职务犯罪的发生,推动绿色崛起,实现科学发展,本人郑重向兴宁市检-察-院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意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广大村(民)民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本人在协助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保证做到廉洁自律,干净干事,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出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6、在协助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不发生tan污贿赂职务犯罪行为。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接受检查机关的严肃处理。

为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弘扬风气纯正、行为规范、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廉政文化氛围,造就一支医德好、医术精、医风正的高素质医疗卫生队伍,真情为社会各界和广大患者提供满意的医疗健康服务,我院向社会郑重承诺:

1、坚持首诊负责制,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耐心解答患者及其家属提出的问题。

2、谢绝接受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3、严禁接受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材、药品、试剂、生活物资、基建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

4、不以任何理由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收取好处费或提成。

5、不购置、不使用、不销售假劣药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切实减轻病人负担。

6、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实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

7、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执行患者住院“清单制”, 不分解收费,不超标准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8、认真开展以“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为主题的“三好一满意” 活动,大力加强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不断提高群众对医疗卫生服务的综合满意度,努力创建“人民满意医院”。

9、如发现有违反上述承诺和科室和员工,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为实现上述郑重承诺,我们将加强管理,严格要求。医院设立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诚挚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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