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实用5篇)

最新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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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20:03:10

上传者:ZS文王 最新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规定(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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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篇一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和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升级,各种社会矛盾和热点问题不断凸显,由此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日益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发展的不和谐因素。积极预防、有效应对各类群体性事件是各级政府部门的应尽职责,而其中,公安机关更是责无旁贷。从公安机关的职能角度出发,提出措施有: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预防;处置

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环境下,受某些社会事由刺激而突然爆发的,由谋求共同利益的人群参与的,自发或有组织的聚众扰乱公共秩序或与公共安全发生矛盾的行为。群体性事件虽然从本质上来说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但其发生往往与不合法乃至极端暴力的手段、可能被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或势力利用等相伴随,事发突然、发展迅速、影响广泛、处理难度大,若应对失措或处置不及时,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因此,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公安机关作为管理国家治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政法部门和一线执法机关,有必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树立新思维,探索新举措,将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

长期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恪尽职守,履行职责,针对群体性事件的规律特点,采取了一系列针对性强、效果性好的举措,成功预防和处置了一大批群体性事件,有效维护了社会的安宁和稳定。

一是加大信息搜集和处理力度。公安机关因其职业特殊性具有点多面广、与群众联系密切的天然优势。因此,多年来,广大公安干警特别是基层民警通过深入农村、厂矿、社区摸排办案、查访谈心、提供服务之便,了解掌握了大量丰富及时的社情民意、苗头线索。这些信息通过公安情报部门的加工提炼,成为本部门和上级机关决策应对的重要信息来源。同时,公安机关所特有的网监部门对网络舆情的监控,也为及早发现群体性事件的隐患苗头提供了有力保证。

二是建立了事件预警机制。对群体性事件的及时、准确预警是有效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公安机关从“情报信息主导警务”理念出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由各级情报信息部门组成的专业化预警队伍,履行重要职能。

三是制定了行之有效的应对预案。根据公安部的统一部署,各级公安机关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本辖区、本部门的特点,制定出了各具地方特色的群体性事件应对处置预案,保证做到事发案启。同时,为加大公安干警对预案的熟悉程度和检验预案的操作性,各级公安机关还会定期组织预案实战演练和演习,以做到各部门协调配合,各警种执行有力。

四是强化专业性应对警力。针对群体性事件人数众多、规模较大、易引发暴力冲突的特点,近几年来,各级公安机关不断加大专门应对警力――防暴警察的编制设置和培训力度,通过高水平、高专业性的警种警力设置和人员、经费、装备的政策倾斜,有效弥补了以往普通警察装备不足、专业性不高的不足,使群体性事件的可控性显著增强,有效处置率大大提高。

五是出警迅速,处置得当。实践证明,通过良好信息网络和预警机制的构建,在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机关总是能够先于其他部门到达现场,进而控制事态发展。先期到达的民警采取隔离、劝散无关群众,向涉事群众了解情况并进行先期劝导、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情况和事件进展等措施,能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事态发展、有效稳定现场秩序,一些规模较小矛盾较少的初期群体性事件甚至在公安干警的先期劝导下就能得到有效化解。在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中,公安民警也以最大的耐心和克制维护着现场的秩序,甚至有时要承受一些谩骂和身体上的攻击,引导涉事群众通过正确的方式方法表达利益诉求,为事件的妥善解决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在群体性事件中兴风作浪、别有用心的个别之徒,公安机关在查明真相、掌握证据的前提下,也会果断出手;对于在事件中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公安机关也会根据性质和情节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注意避免再次激化矛盾,做到法理相称。

应当看到,虽然近年来公安机关在群体性事件的处置过程中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因为种种原因,确实仍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信息公开不够及时、不够透明。许多时候,如果能够及时透明的公开信息,让当事人和群众了解事件真相,那么很多群体性事件便可能不会发生。由于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准确甚至遮遮掩掩、语焉不详,使得谣言四起、小道消息盛行,导致了群众被误导、群情激奋甚至逐渐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严重后果。不仅使政府和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受到了损害,还使本来可以及时解决的矛盾问题变得复杂难解,大大增加了工作的数量和难度。

二是滥用警力的现象仍有发生。一些冲突本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但因为相关部门的错误判断和命令,本应维护秩序、调解纠纷的公安机关失去了公正立场,滥用警力,强行介入纠纷,偏颇得维护一方,导致矛盾极具激化,乃至酿成了后果严重的群体性事件。

三是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有待加强。尽管对预案进行过演练,但部分公安机关仍存在警种、部门间协作性不强、配合度不够的问题。由于处置群体性事件需要大量警力,除了专业的防暴警察外,大部分民警都是由治安、交通等多部门抽调而来,彼此间的熟悉度和默契度明显不够,往往对现场的突发事件难以做到及时统一的应对,严重影响了处置效果。此外,部分民警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方案和方法掌握不足,面对汹涌的人群和激愤的群众,往往会手足无措、畏首畏尾,只能等待上级的命令行事,容易贻误现场处置的最佳时机。

一是要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从源头上尽可能的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避免谣言四起就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公开真实信息,使群众能快速及时准确得了解事情真相,谣言和小道消息才无立足之地,疑虑和误解、矛盾才无处可生。及时公开信息不仅有利于解决群体性事件,而且对于维护公安机关良好形象、增加群众对人民警察的信任有着积极的作用。在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初,公安机关即应迅速搜集掌握各类信息情报,并在辨别整理后第一时间向群众发布,以真实有效的信息消除谣言产生的土壤,掌握事件处置的主动权。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传播功能和舆论效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及网络、微博等新兴媒体,增强事件的透明度。要建立健全公安机关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外发布权威声音和消息进展。群体性事件处置完毕后,公安机关也应通过主流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通告,将权威、全面、客观的信息,详细介绍给公众。客观、公开、透明地使群体性事件的原因、经过及处理结果为群众知晓,让不明真相的群众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争取人民群众的支持。

二是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各级公安机关应高度重视情报信息网络建设,强化横向交流,与政府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纵向联系,争取基层社会组织的协助,将信息收集的触角延伸到最基层的领域和行业中去,及时发现和掌握社会矛盾和不稳定因素。要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警种多、人数多的优势,切实提高民警收集情报信息的能力,加大信息的搜集数量和力度。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处理能力和情报分析机制,提高情报部门和人员的专业化水平,提高情报分析的准确度和实效性。要打破条块分割,实现警种间的信息互通和共享。要建立情报信息工作责任制,对信息的上报、监控、分析、处理要做到责任到人,对漏报、瞒报重大信息情报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防暴警察队伍建设。纵观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可以看到,防暴警察作为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专门力量,已经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进一步加强防暴队伍建设,对于妥善处理日益增多的群体性事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在现有基础上,逐步加大对防暴警察队伍的人员选用、经费保障、武器配备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力度,并着重训练其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使之能在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招之即来,来之即战,战之即胜。

四是要强化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针对部分公安民警处置群体性事件能力不足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应通过加大培训力度、增加有针对性的演练等措施加以解决。培训的内容应当包括群体性事件典型案例分析、相关法律法规讲解、正确行使警察职权的指导以及处置动作的具体运用等内容。培训应立足实践,着眼实战,重点解决公安民警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遇到的重难点问题和暴露出的不足。如:应着重培训干警对涉事群众的心理了解及劝导艺术,面对群情激奋的群众时如何保持冷静克制和镇定,对武器警械的操作使用及驱散人群、抓捕嫌犯等警务动作。同时,对群体性事件处置的培训也应当列为公安民警的基本培训内容,作为入警、晋衔、晋升培训及轮训的必修课程。此外,各级公安机关还应该根据本地区群体性事件的特点,设计出有针对性的实战演练套路和演习方案,通过贴近实战的模拟演练来进一步增强民警的各项处置能力和素质。

[1]王智军.警察的政治属性[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2]周保刚.社会转型期群体性事件预防、处置工作方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3]陈晋胜.群体性事件研究报告[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

[4]毛寿龙.政治社会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5]李忠信.群体性事件研究论文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篇二

第二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应当赶赴现场,在党委、政府的授权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二)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管制措施;

(三)决定采取平息事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依法打击处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现场抓捕;确实需要当场抓捕的,应当充分考虑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抓捕对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获取充分证据;

(三)有充足警力确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违法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装备、预案等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篇三

另一方面,本规定的集体突发事件是指在市内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事故,集体冲击党政机关,堵塞道路交通,破坏公私财产,不紧急处理可能会产生重大影响和重大结果的行为,上级党委、政府、公安机关的指令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处理。

二、本规定所谓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纪律,是指本队民(协)指警在组织参与处置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三、发现集体突发事件的征兆和事件发生时,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交通事故集体事件:市内发生交通事故集体事件,辖区中队民警首先赶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挥车辆,立即向负责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和值班生产大队领导报告情况,商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指令处理。需要集中警力的,由大队事故接待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交通事故的逃脱根据上述程序进行。生产大队机关院内发生的集体事件由管理事故的生产大队领导召集事故调整股东(协)警察处理,根据处理情况可以向生产大队长要求增加警察力,生产大队事故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负责指令通知。

(二)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所载物品洒落、泄漏或其他严重情况时,管辖区中队民警应首先赶到现场,协助维持现场秩序,救护受伤者,指导车辆,立即向管理危险运输车辆安全的生产大队领导报告,与生产大队值班领导商谈后报告生产大队长,按生产大队长的指令处置。需要与上级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协调的,由生产大队管理领导负责的,需要集中警力的,由生产大队接收警察室(指挥中心)按指令通知。

(3)自然灾害性突发事件:市内发生山洪、泥石流、冰冻雨雪障碍、交通堵塞的突发事件,首先管辖区中队和生产大队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方案,向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和队务会报告决定,警力调配由生产大队办公室负责通知。

四、集体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按照交通事故引起的集体事件,事件发生后必须立即向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报告简单情况,根据事件的发展情况,生产大队的主要领导决定分别向市政府、紧急事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进行口头报告,2小时内书面报告,根据情况的变化进行持续报告。情况报告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现场情况、伤亡情况、损失情况、初步处理措施和效果、报告单位(人)、报告时间。危险运输车辆突发事件由生产大队列车员负责提交,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由生产大队秩序股提交。上述提交的信息必须在生产大队办公室的文字检查后发送。宣传报道统一由大队办公室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报道。

五、处置集体突发事件中违纪行为的处罚和责任

1、接到突然命令后15分钟内未赶到指定的集结场所的;

2、事件管辖区中队民警接到警察后,不按规定程序报告的;

3、突然不按规定穿着、带装备或警告风格不整齐的;

4、不允许因任何原因中途退休的;

5、未及时传达指令或传达指令误导不良影响、结果和损失的;

6、不可抗拒的原因不按指令履行职务而退缩的;

7、提交信息延迟的;

8、需要处罚的其他情况。

1、通信联系无法传达指令的,其单位行政正职降级,当事人民警察离开现在的单位

3、警察作为不当事件升级的,当事人警告,离开现在的职场

6、违反宣传报道规定引起负面舆论的,当事人民警察降级

7、因工作失误嫌疑犯逃跑的,当事人警察免职,离开现在的职场

8、大队分管领导对分管机构失控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纪律处分

10、需要处罚的其他情况。

六、本规定由大队纪检组负责解释,自2012年4月1日起执行。

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篇四

第一条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公安机关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适用范围篇五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迅速。但是,由于我国正处于政治经济改革不断深化的阶段,新旧制度相互影响,我国的社会结构、经济关系、利益分配发生了重大变化,再加上国民收入差距拉大,社会保障能力不足等问题突出,导致各种矛盾大幅度加剧,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从而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群体性事件是指由社会上的部分群体为了满足某种共同利益或表达某种共同诉求,临时聚集在一起实施的集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的行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特点大致有:

1.效仿性

效仿性是指群体性事件具有示范和模仿的性质。部分群体性事件在刚开始发生之时,大部分限于少数人或者少数地区,随着事态的升级,影响的扩大,引起周边区域或相关者的心理共鸣。

2.反复性

由于群体性事件背后所反映的问题是错综复杂的,涉及到社会各方利益,因此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很不容易的,处置群体性事件很难一次性彻底解决。同时,有关部门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表面上虽然稳住了事态,防止了矛盾激化,但是实质上还是没有妥善解决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矛盾。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事件极易再次发生,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处置好群体性事件将更加困难。

3.可转化性

由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层次性的,所以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极容易发生转化的特点。群体性事件通常由于行为性质的变化、行为方式的变化和控制手段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在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及时、不合理,矛盾就可能转化升级,由局部问题转化为整体问题,由简单问题转化为复杂问题,由经济问题转化为政治问题。

二、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

1.滞后性

当前,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不健全,一些群体性事件没有具体处置规章制度,规章制度的完善明显落后于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变化。这些规章制度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对于不同因素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没有进行归类,对一些原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公安机关使用了错误的处置方法,使得矛盾激化而引发大规模对抗性群体性事件。

2.模糊性

当前我国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中,有的规章制度过于原则化,实际操作性不强。这就直接导致公安机关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缺乏完整的法律依据,处置效能大打折扣。

(二)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不完善

1.处置预案过于简单,缺乏针对性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一般都制定了处置预案,但是这些预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详细处理程序和处理手段,可操作性不大。而国外公安机关的预案中针对不同情况,却可以具体到警力使用的多少、武器的选择、路线的安排、队列小组的合作等,甚至天气、环境对事件处理的影响都考虑在内。

2.情报信息渠道狭窄

由于公安机关的工作性质,公安机关对社会上出现的社会隐患比较容易了解,但是公安机关不能完全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这暴露出公安机关情报信息渠道不够广泛,这些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如果能及时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有效处理,很多群体性事件在萌芽阶段就能被有效处置。

三、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一)健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

1.填补规章制度漏洞

目前我国公安部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三类,一是内部矛盾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群众反应诉求之类的聚众上访、围堵单位等内部矛盾型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要慎用警械、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维护现场秩序,争取调解处理。二是内部矛盾转化为过激型群体性事件。对于这种现场发生过激行为的或者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调集警力赶赴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驱散、制止违法行为、惩治不法分子。三是政治型群体性事件。对于带有政治色彩或民族因素的群体性事件,或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民族群体性事件,规章制度应当规定公安机关必须迅速介入,及时处置,处置方式内外有别,对内要依法严厉处置,对外要尽量淡化政治方面的因素,防止境内外敌对势力挑拨群众与党委政府的对立情绪、煽动群众暴力对抗。

2.细化相关规章制度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规章制度存在模糊性,需要公安部对其进行细化。细化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当前公安机关所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规章制度中应体现以下原则:一是最小伤害原则。民警在处置过程中使用警械和武器要保持冷静,根据不法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严重性来合理使用警械和武器,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二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是指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时对不法分子造成的损害足以阻止其继续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在处置群体性事件过程中,限制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并不是禁止民警使用警械和武器,而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人权之间取得平衡点。

(二)完善群体性事件预警机制

1.科学合理制定处置预案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公安机关应该按照不同环境,科学合理制定处置群体性事件的预案,这些预案必须要指明处置原则、警力配置、方法步骤等具体可操作性内容,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模拟演练,通过演练和实际处置群体性事件,深入分析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处置预案,切实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

2.拓宽情报信息渠道

情报信息工作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公安机关准确掌握群体性事件的必要前提是及时准确的情报信息。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利用好自身优势,拓宽情报信息渠道,完善情报信息工作,从而把情报信息工作延伸到各个领域、各个行业,及时、准确掌握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动态。把情报信息工作扩展到公安机关的科、所、队,提高民警的情报信息意识,广泛收集情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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