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优质5篇)

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优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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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8 23:29:12

上传者:碧墨 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 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优质5篇)

时间流逝得如此之快,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开始写计划了。那关于计划格式是怎样的呢?而个人计划又该怎么写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计划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篇一

第十七条 推行优生、优育。开展遗传咨询,实行婚前健康检查制度。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和其他疾病的,应当终止妊娠或者接受绝育手术。

第十八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应当按本条例的规定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第十九条 开展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

个体开业医务……人员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二十条 经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确认为绝育手术并发症的,应当予以免费治疗;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所在单位应当在工作、生活上予以照顾;生活发生困难的,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酌情给予经济补助。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科研部门和承担计划生育科研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研制和推广安全、高效、简便、价廉的节育药具和有效的优生方法。

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篇二

第三十九条 对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参照无计划生育者处罚。

第四十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四十一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0年8月1日起施行,过去本市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篇三

第五条 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当配合计划生育委员会做好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三)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四)组织计划生育干部的培训;

(五)组织、管理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工作;

(六)负责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

第七条 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培训;

(四)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生育统计及计划生育经费和避孕药具的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助理;街道办事处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干部。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有负责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负有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

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篇四

第三十条 夫妻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两胎以上子女的,为无计划生育。对无计划生育者给予以下处罚:

(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

(二)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无计划生育的子女托费和管理费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七)系职工的,其无计划生育的子女不计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迁户的安置)的人数;系农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和宅基地的分配面积。

第三十一条 凡单位出现无计划生育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文明)单位,并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和有关取出宫内节育器规定的,没收手术单位或者手术者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胎儿进行非医疗需要的性别鉴定。违者,处以罚款;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 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干部及有关人员营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侮辱、威胁、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罚款所得金额作为计划生育事业专项基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制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人员或者单位的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决定。对个人或者单位给予处罚,应该出具《处罚决定书》。被处罚者,系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协助执行;系农民的,由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系个体工商户的,由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当事人对上一级政府的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复议决定或者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或者处罚决定书次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计划生育假期规定篇五

现行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修订的,全文共十四条,那么,下面是详细内容。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计划生育奖励假)

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增加的婚假一般应当与婚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婚假同等待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

生育假一般应当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增加的婚假、生育假、配偶陪产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第三条(领取光荣证条件)

12月31日以前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自愿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在子女年满16周岁之前,可以在本市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

一次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公民,不可以领取《光荣证》。

第四条(换领、补领光荣证)

持有外省市《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符合本市规定的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可以换领本市《光荣证》。换领本市《光荣证》时,不受子女未满16周岁条件的限制。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在4月15日以前领取的《上海市独生子女证》仍然有效的,与《光荣证》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退回光荣证)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持《光荣证》无效,并且应当退回《光荣证》:

(一)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

(二)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光荣证》;

(三)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对无效的《光荣证》,应当及时予以注销。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下列办法支付:

(一)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无用人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

第七条(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5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5000元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八条(婚后无子女奖励的过渡性规定)

204月15日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市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100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第九条(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独生子女死亡补助)

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在月31日以前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残联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本市户籍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奖励扶助金:

1.本市实施统一的城乡户口登记制度之前本人为农业户口;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在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或者依法收养子女;

4.男年满60周岁,或者女年满55周岁;

5.1990年8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6.无子女(即生育或者依法收养的子女均已死亡),或者只有一个子女,或者只有两个女儿。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实行动态调整。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另行制订,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奖励)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按照下列规定享受休假,假期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在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二)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三)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四)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五)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六)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七)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八)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一)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二)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三)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假期,自手术之日起计算;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自1月1日起,凡符合本规定条件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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