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案件书面汇报 调解日志心得体会(大全5篇)

调解案件书面汇报 调解日志心得体会(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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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9 00:58:15

上传者:影墨 调解案件书面汇报 调解日志心得体会(大全5篇)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调解案件书面汇报篇一

第一段:介绍调解的定义和背景(200字)

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通常用于非法律纠纷的解决。在我国,随着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在各行各业得到了广泛应用。调解的本质是通过争议双方自愿参与、独立第三方的中介作用,达成双方自愿的协议,以和解纠纷。调解的核心是协商、公平、公正、自愿,能够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增加纠纷解决的成功率。本文将围绕调解日志展开,探讨我个人在调解中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调解日志的重要性(200字)

调解日志是调解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记录了调解过程中的问题、纠纷的事实和各方当事人的陈述,是调解结果的依据。日志的记录详实、准确,有助于调解人员全面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为有效解决纠纷提供重要信息。通过日志的撰写,我们可以更好地掌握调解的进程和调解的技巧,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同时,日志也有利于相关工作的汇总和总结,以便于借鉴和复制经验。因此,调解日志不仅帮助我们完成调解任务,也有助于提高自身的调解能力。

第三段:调解日志的编写技巧(200字)

调解日志的编写应注意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首先,要对纠纷的经过进行详细的描述,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的提交以及各方的主张。其次,要准确记录调解人员的工作情况,包括调解人员的言行举止以及调解技巧的运用。第三,要注意获取当事人的同意,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最后,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注重处理的程序和规范性。总之,调解日志的编写需要全面客观地反映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准确记录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陈述。

第四段:调解日志的作用和意义(300字)

调解日志对于调解活动的有效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首先,它有助于调解人员全面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进而找出解决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其次,日志记录了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主张,能够体现调解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每一位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等的重视。再次,调解日志也为纠纷的排除和解决提供了依据。通过总结调解日志,可以总结归纳调解中出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为今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参考和借鉴。

第五段:个人心得和体会(300字)

通过参与调解工作,并记录相关的调解日志,我深刻感受到了调解的重要性和意义。调解不仅是解决纠纷的手段,更是一种审慎思考和协商达成的过程。调解需要调解人员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巧,更需要调解人员具备公平、公正、独立的角色定位。在调解过程中,我们需要积极倾听调解双方的声音,理解双方的需求,以便在公正的基础上找到最优解。同时,调解人员要善于沟通和引导,增进双方的理解和信任,从而促成双方的和解。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能够减少经济和心理上的损失,增进双方的和谐。对于我个人而言,通过参与调解工作,我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培养了一颗公正、公平的心。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和效果,对于提升法制意识和法治素养有着重要的意义。

总结:

调解日志作为调解活动的记录和依据,对于解决纠纷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通过详实、准确的记录,调解人员可以更好地了解纠纷的来龙去脉,找出解决纠纷的方法和途径。调解日志也保障了调解的公正公平,提高了解决纠纷的效率。通过调解工作,个人也能够提升自身的法律知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解日志的重要性和意义需要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以推动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调解案件书面汇报篇二

甲 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 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______引起争议,乙方______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2、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4、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 月______ 日

调解案件书面汇报篇三

调解是一种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也是一种能够在多数情况下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在我的工作当中,我有幸能够参与多起纠纷的调解工作,并在每次案件结案后,逐渐积累了一些心得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于“调解结案”的体会,并提出一些能够提高调解效果的方法和思路。

首先,每次参与调解工作时,我都会注意保持中立和公正。作为调解员,我应该不偏不倚地处理双方的诉求,并以公平和公正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只有这样,才能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并更好地推动调解进程。在实际操作中,我会尽量避免过多的干预和评判,而是通过倾听、引导和协调,帮助当事人找到彼此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其次,调解过程中的沟通至关重要。作为调解员,我要善于倾听双方的意见和表达,细心观察他们的肢体语言和情绪反应,从而更好地了解他们的真实需求和关切。在与当事人进行对话时,我会采用开放性问题和积极性反馈的方式,鼓励他们主动表达立场和意见,并在发现问题或矛盾之时,及时介入调解,避免后续纠纷的扩大。

另外,我也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调解技巧。调解技巧是调解员的宝贵工具,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协调双方的利益。我常用的一种技巧是“激励法”,即通过积极评价和给予奖励,刺激当事人产生更多的共同利益,从而促进调解进程的顺利进行。例如,在一次与离婚纠纷调解中,我会鼓励双方思考子女的处境,强调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促使他们达成共识。

最后,结案阶段是调解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调解结果的时刻。在结案时,我会仔细确认当事人是否真正理解并同意达成的协议内容,避免遗漏或误解。并且,我还会跟进和督促当事人履行协议,并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和指导,确保协议能够顺利执行。如果当事人之间出现意见分歧或无法达成一致,我会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给出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以保证调解过程的顺利进行。

通过参与多次调解结案工作,我逐渐认识到,调解并不仅仅是解决纠纷的一个方式,它更是一种沟通和化解矛盾的艺术。在调解过程中,了解当事人的真实需求和意愿,疏通双方之间的交流和理解,构建双赢的解决方案,是调解员的重要任务。无论是在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纷争还是经济争议方面,通过调解,当事人能够得到更快速、经济和满意的解决结果。

总的来说,在参与调解结案工作中,我学到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保持中立公正、有效沟通、运用灵活的调解技巧、重视结案并跟进执行,是我工作中的重要心得。通过持续学习和实践,我将不断提高自己的调解能力,为更多的纠纷提供专业和有效的解决方案。

调解案件书面汇报篇四

调解工作主要是通过思想疏导、说服教育、释法讲理,使过错方或违法方认清自己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伤害或危害,通过内心深思、最终出于个人意愿作出补救措施或正确选择。为此,我庭明确提出:"以人为本,从心入手"的调解工作方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顾及和尊重当事人意愿,积极启动调解程序。调解工作中,审判人员注重以交心换心的交流方式解开当事人心中的结扣,通过"细查细听细问",研究当事人的思想动态,用心去揣摸,用诚去沟通,寻求共同点,有的放矢开展调解。

下面,围绕如何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巧用调解技巧,不断提高调解成功率做以下交流发言:

1、更新理念,提高调解意识。法庭把更新干警的司法理念,提高全员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手。

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要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

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每个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信访

2、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调解工作严格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遵循“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

一是正确把握合法原则。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情况。如涉及小产权房纠纷,根据上级法院的意见,有些情况法院不宜受理,但社会矛盾的确存在,我庭采取诉前调解的方式进行,引导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或者采取记录调解和兑现过程,以撤诉的方式结案。

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如离婚案件,邀请当事人的近-亲属参加,吸纳当事人近-亲属的意见建议,有利于化解真正的矛盾,促进案件的调解。

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不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甚至超审限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

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法言法语”,不出现行为和语言失范问题,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和公正形象。在制作调解书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了调解书失范,不利于执行。

3、建立机制,拓宽调解渠道

为抓好民事案件调解工作,健全调解管理机制,努力营造“大

调解”的工作氛围,通过运用社会资源,不断拓宽渠道。

一是奖优罚劣,把调解工作作为考核内容。把案件调解率作为一项重要的考核目标,列入规范化管理考核,产生良好的导向作用,大大提高-干警调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奖励不仅仅是指物质奖励,还包括精神奖励,领导同事对自己工作的认可,成绩的称赞,使得自己有工作成就感,这就是最大的精神奖励。精神奖励远大于物质奖励所产生的工作推动力。

二是交流经验,组织干警谈自己调解工作的经验和体会。并以在法庭例会上介绍个案的调解方法等方式,宣传调解典型,开拓调解思路,开辟一条总结交流调解经验的有效途径,提高调解水平。

三是构建网络,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为了拓宽调解途径、强化调解效果,通过培训人民调解员、便民诉讼联络员、召开调解工作会议等方式,逐步构建起一套协助调解网络。

4、创新方法,丰富调解手段

在审判实践中,逐步完善并推行抢抓关键法、注意力转移法、辩法析理法、利益平衡法、外力作用法(借力使力法、组织助力法)、案例引导法、角色互换法、温情感化法、圆桌座谈法、冷却处理法共十种调解方法。在具体调解工作中,坚持灵活运用这些方法,将这些方法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

一是抓住关键找准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查清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因人因时因案制宜。开庭前,根据当事人的预期,引导其理性诉讼,把握机会开展调解;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处理结果尚处于推测阶段,促成降低诉求,努力达成调解;庭审中,通过“细听细问细查”,针对案情接近明朗,抓住不利方当事人希望调解减少损失的愿望,找准矛盾点,发现平衡点,寻找突破点,捕捉切入点,再次进行调解,着力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是辩法析理善引导。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

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大力推行以“公心、诚心、热心、细心、耐心”为主要内容的“五心”调解工作法,即:以“公心”审理每一个案件,以“诚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热心”为当事人排忧解难,“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洞察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及时了解思想动态,“耐心”消除当事人的思想顾虑,缓和当事人的情绪。巧借外力,形成合力,从心入手,打通思想疙瘩,以真诚之心催化调解、以关爱之心巩固调解、以灵活之心成就调解。

三是借力使力巧开锁。充分发挥案外人员作用。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当事人的“思想锁”,为案件调解创造有利条件。积极邀请基层组织、人民调解员来协助调解,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代理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代理人和律师协助法院做当事人的工作,充分发挥诉讼律师、当事人亲朋好友等的作用,利用他们的威望及与当事人的特殊信任关系,积极吸纳他们参与到调解工作中,做好法律阐释、思想沟通工作,减少对立情绪,最大限度促成调解。

四是冷热有别重感化。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所谓“冷处理”,主要是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形势,从而愿意接受调解。所谓“热处理”,就是在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温处理”,主要是指在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办案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法官提出的调解意见。

调解案件书面汇报篇五

我们要正视纠纷,那就需要去解决纠纷,其中调解是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纠纷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而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一、行政调解概念

(一)行政调解的概念

我国学界对行政调解的概念历来具有争议。

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观点: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客体,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对行政纠纷的调解。

另一种观点侧重调解的主持者,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所作的调解。

本文作者偏向第二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具体应当界定为:双方当事人在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国家行政机关通过说服、引导等方法,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民间纠纷。

这一界定既体现行政调解的特点,又与人民调解的概念规定相区分。

(二)行政调解特征

1、行政调解在调解的主持者上具有特定性。

行政调解是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凭借其管理经验,以中立的第三人身份解决纠纷诉讼外活动。

既不同于法院主持下的司法调解,又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的人民调解相区别。

2、行政调解在调解的程序上具有灵活性。

行政主体可以根据不同种类的纠纷选择不同的程序,减少因法律规范滞后、程序刻板导致个案处理结果合法不合理的`情形。

3、行政调解具有非强制性。

当事人的自愿是行政调解的前提,行政调解程序开始、运行直至结束,都必须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行政主体对于当事人只能劝解和引导,并不能强制干预。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申请行政调解,对调解方案也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二、我国现行行政调解的制度

我国目前尚未有专门针对行政调解的高位阶的综合性立法,除了《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等少数几部专门性规定外,大多数规定零星出现在各种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

(一)授予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权的规定。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对于两类纠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的自由裁量性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二是对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二)行政调解效力的规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大多规定调解自愿,经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拒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协议达成后是否有相关的行政措施来促使当事人履行协议,并没有相关的规定。

例如《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该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但并未明确效力的具体内容、可否强制执行等。

根据200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对民事纠纷调节后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仅具合同效力而无强制拘束力。

若一方当事人反悔,该调解协议就无任何意义可言。

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协议的效力,《若干意见》规定:“调解书经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虽然《若干意见》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民事争议行政调解协议的效力,但仍需在立法上进一步明确。

三、对我国制度评价

在制度设计上,行政调解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效力上的不明确,救济机制及监督机制的缺失等方面的因素导致行政调解难以有效地发挥它的制度功能。

具体表现在一下五个方面:

第一,设定上的随意性。

行政调解的相关条文的法律层级较低,设立的程序不严格,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第二,行政调解的范围不明确。

容易造成行政机关在从事行政调解的工作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也可能导致将不能调解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将可以通过行政调解的争议拒之门外。

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第三,行政调解的效力不明确性。

效力的不明确性是行政调解的一个先天缺陷就,这种不明确性导致行政调解无法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更无从实现其价值。

第四,基本程序的缺失。

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行政调解程序性的规定非常少,大多从实体层面出发,相关的规定也只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稍有涉及。

最后,行政调解的救济机制和监督机制存在缺失。

无救济即无权利,救济机制的和监督机制的缺失也使得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岌岌可危。

四、完善行政调解的措施

一是加快有关行政调解的立法,完善行政调解的制度构建。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于行政调解,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做出详尽的、专门的、完善的规定,而只是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中。

有关行政调解的法律法规种类繁多、效力层级不一,各种法律规范之间常常出现效力冲突。

而且现行的规定大多都规定的不叫粗陋,给实践工作增加了难度。

二是理顺行政调解的运作程序,使行政调解更加合理有效地运行,行政调解程序与严格的司法程序相比,相对较为宽松,但决不能不要求依照程序运作。

四是明确行政调解的范围。

将行政调解的案件范围用法律明文确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的干预,最大程度的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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