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

ID:382760

时间:2023-06-24 12:50:29

上传者:曹czj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篇一

姓 名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为单男/单女需要安排与他人同住,            不占床位,

全程要求入住单间(应当补交房费差额)。

其他补充约定:

旅行社经办人

旅游者:(代表人签字)                   旅行社:(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具体时间地点购物场所名称主要商品信息最长停留时间(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年  月 日 时

签名:年  月 日 时

签名:年  月 日 时

签名:

旅行社经办人签名:      

具体时间地点

项目名称

和内容费用(元)项目时长(分钟)

其他说明

旅游者

签名同意年  月 日 时

签名:年  月 日 时

签名:年  月 日 时

签名: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篇二

一、为了明确旅行社和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范本。本范本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境内旅游合同的签订。

二、旅游者应当与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

三、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协议条款》、《旅游行程单》及其他双方约定的附件组成。双方可以协商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补充本合同范本,但不得减轻或免除《通用条款》中规定的旅行社应承担的义务。

四、浙江省旅游质量监督投诉电话: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 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境内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向旅行社提交必要的个人证件或其复印件。

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6.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7.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8.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9.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人员的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应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条 特别提示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

第十条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年满60周岁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

(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出发前7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一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5.旅游者擅自滞留或脱团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有关规定和风俗习惯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账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委托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务: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乙方应在《旅游行程单》中载明地接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结束地: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如下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标准计收。

(2)单人房差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3)导游服务费,每人(旅游者) 元,共 人,共计 元。

2.甲方按以下第 种期限付款:

(1)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款;

(2)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行程结束后 天内,支付余款;

(4)其他: 。

3.甲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账号为: ;

(3)其他: 。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费 ,

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 。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处理方式,按照《通用条款》第七条第4项或第十一条第1项处理。

第五条 争议处理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其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与其他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比如赠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乙方属于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披露该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直接向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书面声明,否则甲方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本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签订地: 。

4.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篇三

团号:

出团日期: 年 月 日

出团线路

使用说明

1.本合同按照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gf-20__-2401号示范文本制定,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团队包价旅游(不含赴港、澳、台地区旅游及边境游)合同时使用。

2.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空格处应当以文字形式填写完整。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20__-2401号示范文本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解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5.本社为广西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编号为:l-gx-cj00022。经营范围:入境旅游、国内旅游、出境旅游。公司地址: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建政路31号二轻大厦四层。

6.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旅游者与旅行社分别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和《通用条款》部分(与gf-20__-2401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旅游者可留存或查阅)以及附件《旅客报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诺书》(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留存)、附件《旅游安全须知》(双方签字并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签字,旅游者与旅行社各执一份)等构成。

7.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签字的旅游者代表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旅行社。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旅行社书面声明,否则旅游者代表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旅游者代表为法人机构的,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上述义务由该法人机构承担。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第一章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5.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另纸附上)。

第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游客(代表)签名: 旅行社签名(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章 协议内容

第二章 协议条款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发时间 , 结束时间 , 共 天 夜,饭店住宿 夜。

行程: ;集中地点: ;散团地点: 。

地接社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若有调整,以出团通知为准)

第二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保险范围和理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条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提供协助服务。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合计: 元, 成人: 元/人, 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

旅游费用详细清单及支付方式见团队订单。

同意( 第 种方式) 1、转至旅行社出团; 2、延期出团; 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解除合同。

第五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六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见团队行程单,如无特殊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约定执行。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1、 双方通知对方相关事项,可以以书面送达、电子信箱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话通知四种形式,任一形式均视为通知送达。

2、 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旅游者与旅行社分别签字盖章,各执一份)和《通用条款》部分(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与其具有相同效力,旅游者留存或查阅)以及附件《旅客报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诺书》(旅游者签字、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签字,旅游者与旅行社各执一份)等构成。

3、已向游客代表询问出行游客身体健康状况,回复身体健康良好,适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内做过大手术,孕妇,患有传染疾病者等谨慎出行;70岁以上老年游客请提供近期健康证明并有家属陪同。出行游客根据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备注:旅游者应当到旅行社财务部或各门市交纳旅游费用,也可以到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旅行社账号。旅游者交纳现金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开具加盖旅行社财务用章的收款凭证。旅游者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不能出具加盖旅行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员,否则其后果由旅游者自行负责。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旅行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紧急联系人: 联系方式: 旅行社监督/投诉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地址:

地址: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篇四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

1、团队境内旅游服务,指旅行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中国台湾地区)旅游,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交通费;

(2)住宿费;

(3)餐费(不含酒水费);

(4)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门票费;

(5)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6)导游服务费;

(7)旅行社(含地接社)的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旅行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旅行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旅行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旅行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旅行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2)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1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1、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8、《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2、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当旅行社组团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旅行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旅行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和改变线路出团:旅行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变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旅行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篇五

甲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共同发展旅游事业,加强商业与旅游业合作,

1、本次旅游项目:______

3、本次旅游由甲乙双方共同承办。

票价为人民币:每人100元/次,费用包括往返空调大巴,二正一早用餐,4—6人/间宾馆住宿及景点门票,旅游安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双方权利及责任:

(1)甲方应积极宣传组织客源,全力推荐本次旅游项目。

(2)甲方以发放旅游代金券的形式负责向乙方提供旅游客员,委托乙方组团出游,旅游代金券票面为:65元,由甲方向游客发放,乙方负责向游客收取甲方所发放的旅游代金券,并再向游客收取每人/次35元现金,乙方承担本次旅游全程项目的落实及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及责任。

(3)乙方负责与游客协调或签订具体出游时间及相关事宜。

5、结算:本次旅游活动期限结束,由乙方财务人员按乙方所收取的代金券数量向甲方按每张5元结算,65元代金券自行作废。

6、违约:乙方如有违约,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5万元。

7、其它条款:.

8、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9、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代表: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篇六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制定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__年8月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合同使用说明

1.本合同供云南省的组团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签订省外包价旅游合同时使用。

2.组团社应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旅行社,以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旅行社分社;经备案旅行社的服务网点只能以旅行社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3.凡旅游者不在旅行社营业场所签订合同,应注意核实旅行社业务代表的身份、授权委托书,以及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或旅行社盖章的副本复印件。

4.组团社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应为旅行社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5.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选择本合同条款所提供的选择项,或是自愿在空格处填写完整内容。

6.组团社和旅游者可以书面形式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但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

第二条 旅游报名须知

1.旅游者报名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提交的材料应真实、有效。

2.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有向旅行社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的义务;鉴于旅游者的健康状况,旅行社有收客与否的权利。

3.未成年人以及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单独参团,其监护人或家属应向旅行社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5.机票的签转、退票、更改,按航空公司规定执行;如因客人的原因造成的机票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承担。

6.旅行社通常无法控制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的铺位、座位和乘坐时间,请游客予以理解;对具体出发集合时间、航班信息、住宿设施等不能确定要素的信息,出发前组团社通知旅游者。

7.旅游者应保存好本合同及相关的证明材料,以便发生争议时主张自己的权利。

第三条 旅游安全注意事项

1.乘车(机、船)

(1)游客应按安全管理规则乘车(机、船);就座时礼让残疾人、老年人和未成年人。

(2)乘坐交通工具时,应带好有效身份证件,认真核对票面信息;如因游客原因不能按时乘坐交通工具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3)游客在乘车途中,切勿与司机闲谈,切勿催促司机开快车及违章行驶;不要将头、手伸出窗外,系好安全带,以免发生意外。

(4)在交通工具临时停靠期间,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请勿远离。

(5)游客下车游览、就餐、购物或自由活动时,应关好车窗,贵重物品随身携带,避免遗失、被盗。

2.住宿

(1)游客入住酒店后,应了解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安全出口、安全通道及安全转移的路线。

(2)注意检查酒店所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报告;如因酒店条件所限未能配备,请游客小心谨慎,防止发生意外。

(3)沐浴、洗漱时小心地滑,以免发生意外。

(4)贵重物品应寄存酒店总台或自行妥善保管。

(5)不要将自己住宿的酒店、房号告诉陌生人;出门或睡觉前要锁好门、窗。

(6)发生火灾或地震等紧急情形时,应科学自救,不要搭乘电梯或随意跳楼。

3.饮食

(1)在行程中购买、食用食物需注意食品卫生安全。

(2)不要接受和食用陌生人赠送的香烟、食物、饮品、药品。

(3)旅游期间要合理饮食;用餐时应注意地滑。

4.游览

(2)听从导游的安排,记住集合的时间和地点,认清所乘坐的车型、车牌号;不要迟到,因迟到造成的后果由个人负责。

(3)经过危险地段不可拥挤;前往险峻处观光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条件是否可行,不要强求和存侥幸心理。

(4)游客登山或参与活动时应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进行,避免过度激烈运动以及自身身体无法适应的活动,同时做好防护工作。

(5)在水上(江河、湖海、水库)游览或活动时,应听从工作人员安排,注意乘船安全,穿戴救生衣。

(6)乘坐缆车或其他载人观光运载工具时,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遇超载、超员或其他异常时,千万不要乘坐,以防发生危险。

(7)自由活动时间自行外出,请告知全陪或其他游客,并注意人身及财产安全;不要乘坐无营业资质的交通工具。

(8)游览期间游客应结伴而行;带未成年人的游客,请认真履行监护责任,不能让未成年人单独行动,并注意安全。

(9)旅行社应告知、提醒游客谨慎购物和消费、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谨慎参加骑马、攀岩、滑翔、漂流、潜水、游泳、跳伞、热气球、蹦极等高风险活动;除特殊团队外,旅行社不安排上述活动,若游客坚持参与,风险自担。

(10)前往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务必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以免发生冲突。

(11)游客在旅途中发生人身或财产意外事故时,按相关规定或保险合同处理,或公安部门查处,旅行社尽力提供必要的协助。

5.购物娱乐

(1)不要购买流动推销人员的商品;无意购买时,不要向推销人员问价或还价。

(2)购物时要细心鉴别商品真伪,并向经营者索取发票。

(3)不要随商品推销人员到偏僻地方购物或取物。

(4)购买需托运的物品,请确认托运方式可行后再购买,以免造成损失。

(5)在拥挤的场所购物或娱乐时,注意保管好钱物及证件。

(6)不要单独行动,不要前往管理混乱的娱乐场所;应防止诈骗、盗窃或抢劫事故发生。

第四条 报名与成团

1.本次旅游活动如人数未达到约定人数,乙方可提前7天通知甲方解除合同,并向甲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2.如甲方报名后要求退团,乙方可按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十一条处理。

第五条 【旅游业务委托】

1.乙方根据甲方报名的旅游行程,确定需要将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接待的,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2.乙方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受委托旅行社必须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并与受委托旅行社签订委托合同,约定接待游客的各项服务安排及标准;受委托旅行社违约、造成甲方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委托旅行社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甲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服务质量标准

第七条 旅游费用

1.旅游费用包括:(1)交通费;(2)住宿费;(3)餐费(不含酒水费);(4)旅游景区的第一道门票费;(5)旅行社服务费;(6)导游服务费;(7)其他旅游项目费用。

2.旅游费用不包括:(1)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费用;(2)合同未约定由旅行社支付的费用;(3)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签订合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额旅游费用。

2.支付旅游费用时,乙方应向甲方出具发票。

第九条 旅游安全保障

1.乙方必须购买云南旅游组合保险,并保证所提供的接待服务达到相关旅游安全标准要求。

2.乙方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相关保险;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因自身身体状况或者其他意外因素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按照已购买保险的相关条款处理。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旅游行程开始前,甲方可将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非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和第三人承担。

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约定的内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或由甲方与乙方委派的导游或经理、计调人员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减少的旅游费用,乙方应当退还甲方。

3.在出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指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事件、政府行为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乙方向甲方退还旅游费用;乙方能够证明已发生的、用于准备旅游活动的必须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以在征得甲方50%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时,乙方可以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承担举证责任。

5.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需更换导游人员的,需及时告知旅游者。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60%+(旅游费用-旅游费用×60%)÷旅游天数×已经出游的天数。

(3)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4)解除合同的,旅行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2.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违约金;

(3)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甲方予以赔偿。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乙方向甲方作出说明,甲方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甲方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乙方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甲方;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3)危及甲方人身、财产安全的,乙方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

(4)造成甲方滞留的,乙方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甲方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甲乙双方分担。

5.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协助甲方返回出发地或者甲方指定的合理地点,费用由甲方承担。由于乙方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具备履行条件,经甲方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甲方还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赔偿金。

3.由于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甲方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4.在甲方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乙方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甲方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5.乙方根据甲方的具体要求安排旅游行程,与甲方订立旅游合同的,甲方请求变更旅游行程安排,因此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甲方。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将甲方转团、拼团、转委托的,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甲方因前款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

7.在同一旅游行程中,乙方提供相同服务,因甲方的年龄、职业等差异增收费用的,乙方应返还增收的费用。

8.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未能乘坐预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直接经济损失20%的违约金。

9.乙方安排的旅游项目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10.因乙方选择的接待旅行社、旅游景区、酒店、餐馆、旅游汽车、娱乐活动经营单位等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安排的旅游项目与合同不符,乙方应退还甲方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

11.乙方委派的导游人员未按照国家、旅游行业标准提供导游服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的违约金;非因不可抗力及特殊原因更换导游人员不通知旅游者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1)擅自增加旅游消费项目,费用由乙方承担。

(2)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乙方应退还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的费用,并支付与退还费用同额的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3)擅自中止对甲方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甲方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

13.在旅游期间甲方擅自脱团,乙方与其合同关系自动终止,未发生的费用不退;甲方擅自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旅游活动的,责任自负。

第十三条 减轻或免除责任

(2)所发生的违约问题非乙方责任或无法预知或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3)质量问题的发生全部或部分是由于甲方自身的过错;

(4)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妥善处理措施。

2.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时,甲方应配合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甲方未配合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乙方不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四条 自愿购物与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购物场所应为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

2.未经甲方签字确认同意,或者乙方违反约定增加购物次数、延长购物时间、强迫或者变相强迫甲方购物和参加自费项目的,甲方可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乙方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并每次向甲方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协商解决,或向旅游合同签订地或乙方所在地的旅游质检执法机构投诉;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行社的损害行为的,可向损害行为发生地的旅游质检执法机构投诉。

2.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以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补充协议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未约定的事宜,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全额支付旅游费用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甲方(旅游者)

旅游者或旅游团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参团名单表如下)

参团名单表

乙方(组团社)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云南省旅游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就甲方参加乙方组织的境内旅游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通用条款效力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已向甲方介绍《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的内容,双方同意将其列为合同组成部分。

第二条 成团人数

本次旅游活动约定人数为__________。

第三条 旅游费用

1.旅游费用总额: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付款方式为________。

(1)现金支付;

(2)转帐。

第四条 业务委托

1.对甲方的委托,按第________项处理:____

(1)乙方需要将本合同旅游业务委托其他旅行社,甲方是否同意:_____(同意或者不同意)委托。

第五条 合同解除

(1)另行签订合同改期出团;

(4)由甲方自愿与乙方推荐的其他旅行社另行签订合同。

2.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_》第十一条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自愿购物与自费项目特别约定

3.甲方同意参加上述购物场所的自愿购物或自费项目活动。

第七条 旅游行程及服务标准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2023年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 旅行社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真假精选篇七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第一章 基本约定

第一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和《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可另纸附上)。

第二条 责任减除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做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 协议内容

旅游者: 等 人(名单可附页,需旅行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共        天        夜,饭店住宿       夜。

行程:                                       ; 集中地点:                                       ;散团地点:                                       。

地接社/委托社名称:                                       ; 地址:                                       ; 联系人及电话:                                       。

第二条 个人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旅行社办理旅游者投保的个人旅游保险。具体事项见团队订单。保险范围和理赔由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条款而定。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仅限提供协助服务。

第三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旅游费用合计:          元,成人:          元/人, 儿童不占床: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                                   。

旅游费用详细清单及支付方式见团队订单。

同意( 种方式)

2、延期出团;

3、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4、解除合同。

第五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采用拼团方式出团。

第六条 黄金周特别约定 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旅游者和旅行社对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约定见团队行程单,如无特殊约定按合同通用条款第十六和第十七条约定执行。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旅行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1、 双方通知对方相关事项,可以以书面送达、电子信箱发送、手机短信发送、电话通知四种形式,任一形式均视为通知送达。

2、本合同由主合同的《协议条款》部分(旅游者与旅行社分别签字签章,各执一份)和《通用条款》部分(与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示范文本之第一章至第六章完全一致与其具有相同效力,旅行社可留存或查阅)以及附件《旅客报名表、健康信息及承诺书》(旅游者签名、旅行社留存)、以及附件《旅游行程单》(旅游者签字,旅游者与旅行社各执一份)等构成。

3、已向游客代表询出行形游客身体健康状况,回复身体健康良好,适合出行。(有“三高”者,半年内做过大手术、孕妇、患有传染疾病者等谨慎出行;70岁以上老年游客请提供近期健康证明并有家属陪同。出行游客根据行程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证明)。

备注:旅游者应当到旅行社财务部或各门市交纳旅游费用,也可以到银行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旅行社账户,旅行社交纳现金时,旅行社应向旅游者开具加盖旅行社财务用章的收款凭证;旅游者不得将旅游款项交给不能出具加盖旅行社财务专用章的收款凭证的工作或非工作人员,否则其后果由旅行社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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