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 公安队伍管理责任心得体会(精选5篇)

2023年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 公安队伍管理责任心得体会(精选5篇)

ID:3848506

时间:2023-09-29 06:48:25

上传者:曼珠 2023年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 公安队伍管理责任心得体会(精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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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篇一

第一段:介绍公安队伍管理的重要性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约200字)

公安队伍是国家维护社会安定的重要力量,而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经常会发现一些公安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一些领导干部责任心不强,对队伍管理不够用心,导致队员工作情绪低落,工作效率低下等现象。

第二段:谈谈个人对于公安队伍管理责任的理解和体会(约300字)

我认为,公安队伍管理责任的核心是带头履行职责责任,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言行一致,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和行为榜样,以此来引领全体队员树立正确的工作态度和价值观。同时,领导干部还应关心队员的思想动向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指导和激励。此外,公安队伍管理责任还包括对队员的奖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公平和公正地评价每个队员的工作表现,为队员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

第三段:谈谈个人在实践中的体会和感悟(约300字)

在实践中,我深刻意识到公安队伍管理责任的重要性。作为一名领导干部,我始终以身作则,正确履行职责,做出正确的决策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也积极关心队员的思想动向和工作情况,及时开展心理疏导和指导工作,使他们能够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同时,在队员个别存在问题时,我会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到自己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四段:谈谈个人体会到的好的管理实践和效果(约200字)

我发现,通过正确的管理措施和手段,队员的工作情绪得到了良好的调整和激励,工作效能得到了提高。在我所负责的部门中,队员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要求进行工作,积极主动地完成每项任务,并能够主动发现和解决问题。这种良好的工作氛围使整个部门的工作效率得到了大幅提升,也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赞誉。

第五段:谈谈今后在公安队伍管理责任方面的改进和措施(约200字)

今后,我会继续加强个人的学习和提升,在公安队伍管理责任方面不断改进和提高。同时,我也会尽可能地培养和选拔有责任心的队员,为他们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和发展机会。我相信,通过不断地努力和改进,我能够更好地履行公安队伍管理责任,并取得更好的工作成绩。

通过以上五段式文章,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公安队伍管理责任在公安工作中的重要性,以及个人在实践中的体会和体悟。同时,我们还可以从文章中看到个人实践中好的管理实践对队伍的积极影响以及今后在公安队伍管理责任方面的改进和措施。这篇文章既具有连贯性,又能够表达主题,能够帮助读者更加全面地了解公安队伍管理责任。

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篇二

公安队伍安全管理是保证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任务,而安全管理心得的积累和总结则是保证公安队伍安全工作不断提高和完善的重要保障。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体会到公安队伍安全管理需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加强与群众的联系。下面将从这五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制度建设是公安队伍安全管理的基础。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才能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进行。我们要做到制度科学、程序规范,确保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为此,我们要加强各项规章制度的建设,明确安全责任的分工,明确工作流程和职责权限,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环节。同时,还要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确保每位公安干警都能够熟知制度要求,做到不违反、不漠视、不怠慢。

其次,加强警示教育是公安队伍安全管理的重要方面。我们要通过案例教育、警示教育等方式,做好对公安干警的安全意识教育。通过对各类案例的深入分析,总结出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教训,提醒每位公安干警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做好各项安全工作。同时,还要注重情绪管理,加强心理疏导和压力释放。只有保持良好的心态,才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第三,改进工作方式是公安队伍安全管理的重要途径。我们要及时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经验,探索符合公安队伍特点的安全管理方式和手段。要注重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要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安全防范和辅助侦查取证能力。要注重团队合作和资源共享,通过横向和纵向的信息沟通和联动,形成合力。只有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安全工作的需求。

第四,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公安队伍安全管理的重点。突发事件的处理和处置是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公安干警综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标准。我们要加强对各类应急案例的模拟演练和实战训练,提高公安干警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要注重技能培训,提高公安干警的实际操作能力。要做好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只有在应急处置能力的不断提高中,才能更好地应对各类复杂情况。

最后,加强与群众的联系是公安队伍安全管理的重要保障。安全工作是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最直接的需求之一,只有与群众密切联系,才能更好地了解群众需求和意见反馈,提高工作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我们要倾听群众的意见和批评,及时改进自身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要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要加强社会面的合作,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只有深入群众、服务群众,才能赢得广大群众的支持和拥护。

综上所述,公安队伍安全管理心得的体会,需要注重制度建设、加强警示教育、改进工作方式、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只有在这些方面的不断完善和提高中,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公安队伍的使命,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

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篇三

辅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安全治理力量,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对公安机关而言,辅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和替代作用。警察主要从事实质性和高权性的执法工作,而由辅警从事简单事务性和机械程序性的工作,实现有限警力资源的优化配置。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公众对辅警主体合法性的质疑一直在持续,辅警的法治化之路势在必行。该路径应该在遵循法律保留原则的前提下,应用行政辅助理论,建构辅警合法性基础。辅警的主体立法可以通过公安部的部门统筹立法、地方区别立法的两种具体方案展开,在清理文件的同时规范立法。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篇四

近年来,xx大力推进辅警管理工作,牢固树立辅警队伍是公安机关第二警队的思想,从健全机制、规范招录、教育培训、从优待辅“四个坚持”方面规范、健康管理辅警队伍,从从严管理的基础上,正面激励辅警工作热情,提高认同感和归属感,确保队伍健康稳定成长。

着力解决辅警管理各自为政的问题,通过建章立制、责任落实、疏通引导,逐步规范了辅警队伍管理。一是建章立制,建立长效机制。在xx党委研究部署下,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xx成立辅警管理办公室,实现了政治处辅警管理办公室总扎口,各用人单位日常管理的两级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xx公安xx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起草了《xx区xx警务辅助人员薪酬管理实施细则》、《xx区xx警务辅助人员晋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逐步建立层级晋升制度,进一步明确辅警的职责职权、管理办法、行为规范,提供了制度遵循。二是责任落实,强化考评运用。配套出台《xx公安xx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考核细则》、《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实施并不断优化绩效考评制度,通过月考核、季评定、年度综合评价等机制,严格奖惩措施,分等次评价结果定期写进个人档案,建立起辅警工资与岗位职责、工龄和考核结果正向关联,将考核结果作为评优评先、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并跟薪酬工资、职务职级晋升相挂钩,使全体辅警人人有压力,个个有担子。三是疏通引导,管理延伸到位。按照管理责任到人,各单位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建立起分管领导、专管民警和辅警骨干的层级管理网络,强化责任捆绑,逐级落实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参照民警队伍工作模式,专人负责辅警的人事、党建、团建、考核、训练等工作,常态化开展结对谈心谈话,明确带辅民警,积极、正面引导辅警,因人施教,及时掌握辅警的思想状态和精神需求。

着力解决辅警招录标准、条件不一的问题,提高准入标准、规范录入制度。一是理顺招录口径。根据编制情况统一定编,通过单位推荐和社会公开招聘的双模式开展辅警统一招录工作,联合人社等相关区属职能部门,严格参照民警报考程序设立招录辅警队伍标准,严把源头,严控招录组织实施工作,外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全程负责出卷、阅卷、裁判等重要环节,保证了“公开、公平、公正”,辅警办成立以来每年组织xx次较大规模的集中招聘工作,为xx输送了xxx余名优秀辅警。二是建立档案管理。规范人事档案管理,设立人事档案室,建立一人一档制度,并利用钉钉人事信息平台,强化队伍科学管理的数据化支撑,同时建立组建线上层级管理钉钉群和“辅警之家”工作群,加强全天候实时交流沟通,及时掌握辅警心理和工作动态。三是做好岗前培训。针对新晋辅警组织开展保密教育、规章制度等岗前培训,并联合用人单位对新招录辅警进行为期xx天的试岗实训,并同时设立试用期,规范聘用程序,让新录辅警尽快熟悉情况、适应岗位、融入工作,也在源头上确保了辅警队伍的素质和队伍的纯洁性。

着力解决辅警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提高队伍“免疫力”,全力助推辅警队伍核心能力提升。一是统筹培训计划。坚持贴近岗位、贴近专业、贴近实战、贴近应用,根据xx年度教育训练工作计划,系统规划全年辅警教育训练工作,从政治思想、纪律作风、业务技能等环节入手,规范训练内容,统一考核标准。积极对接市警校作为辅警培训基地,争取专项经费有力保障培训住宿、就餐等后勤保障工作。二是开展多形式培训。注重政治培训,思想教育,先后开展“两学一做”、“学习十九大忠诚保大庆”“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等一系列主题教育,同时坚持“文化育警”思想信念,建立xx线上宣传群和主页“xx”专栏,规范信息报送,多渠道加强辅警文化宣传引导工作,积极组织辅警人员开展“辅警主题教育征文”“辅警的故事征文”等活动,并加强对辅警突出事迹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和表彰,在市局原有表彰奖励的基础上,xx每年推选出年度“二十佳”辅警称号,潜移默化中稳定了队伍思想,提升了队伍思想能力。三是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对各类辅警逐一界定岗位和职责,对不同岗位辅警开展实战培训。每年组织开展两期为期x天共计xx人的辅警骨干集中封闭式培训班,通过“一份问卷、一次轮训、一轮座谈”,切实增强调解纠纷、管理水平、岗位技能和自身防护等能力,形成“骨干带全队”集聚效应。各警种根据各自业务工作需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定期组织开展基层基础、视频作战、窗口服务、巡特警体能、执法辅助等业务条线的辅警岗位技能比武和体能竞赛,锤炼队伍,砥砺作风、以武促练。

“像关爱民警一样关爱辅警”,xx把着力点放在改善辅警待遇和从优待警上,从思想、工作、生活全角度关心关爱,积极营造“家的感觉”和“心的港湾”。一是落实待遇保障。按照“政府出资保障、公安使用管理”的用人模式,2020年经过xx党委多次和区属相关部门对接研究,落实了2019新晋及内部优化提升辅警员额,保障了人均保障经费xx万元,其余人员xx万元的标准。同时xx给辅警人员确认了薪资结构标准,实施动态调整,落实“五险一金”,帮助办理工伤、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解决后顾之忧。二是落实关心关爱、表彰奖励机制。建立辅警健康档案机制,每年组织一次体检;对标民警,开展走访慰问”、“夏季送清凉”、“冬季送温暖”、“生日慰问”等活动,看望慰问生活困难、因公负伤辅警,完善抚恤等工作;组织获得县处级以上荣誉的辅警与xx获奖民警同标休养;通过积极争取,近年来组织了xx名辅警参加了区总组织的疗休养活动。不断加大典型建树,提升辅警职业荣誉感,促进全身心投入公安事业。。三是推行职业化机制。整合协警、文职、协管员、业务临时工等队伍纳入辅警办统一管理,统一奖励标准,根据科学管理和职业要求,创新实施岗位和职位双层层级管理及晋升机制,突破职业“天花板”,由低至高设置九类职业层级,并于工资待遇挂钩,最高档层级工资达到xx元/月,拓宽了职业发展空间。同时联系了xx大学专门开设xx辅警学历提升班,让更多的辅警人员提升学习,提高综合素质。

公安队伍管理工作汇报篇五

公安队伍管理是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重要任务之一。作为一名公安干部,既要具备扎实的业务素质,又要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责任心,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治安的稳定。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我深刻体会到了公安队伍管理的重要性,同时也总结出了一些管理的心得体会。

首先,公安队伍管理需要高度重视责任心。公安工作涉及重大事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我们作为公安干部应该具备高度的责任心。无论是平时日常工作还是处理案件,都要高度重视,不敷衍、不马虎。责任心要贯穿在工作的始终,时刻保持敬畏之心,时刻提醒自己不能有丝毫懈怠。

其次,公安队伍管理需要正确的方法和手段。在管理中,一味依赖命令和禁令,只会束缚队伍的发展,不能真正激发队员的工作积极性。因此,我们要注重发挥激励的作用。激励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如树立典型榜样,为优秀干部提供发展机会,以及定期进行表彰奖励等。只有通过正确的方法和手段,才能更好地保持公安队伍的纪律和正确的工作态度。

再次,公安队伍管理需要不断提高自身能力。作为公安干部,要有很高的执法能力和业务素质,才能更好地指导队员工作。同时,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学习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创新和实践。只有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才能更好地指导和管理下属,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

另外,公安队伍管理需要理解和关心员工。队员是队伍管理的重要对象,他们是队伍的核心力量,因此,我们不仅要对他们进行必要的管理,更要关心他们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在工作中,我们要倾听员工的心声,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求,及时解决问题,保障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果。

最后,公安队伍管理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制度和机制是队伍管理的基础,是保证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的重要保证。我们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完善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也要对队员进行必要的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增强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综上所述,在公安队伍管理中,我们需要注重责任心,运用正确的方法和手段,提高自身能力,关心员工,并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稳定。希望未来的公安工作中,我们能够继续不断完善队伍管理,不断提升队伍素质,为实现社会治安的稳定和人民的幸福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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