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 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优质5篇)

2023年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 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优质5篇)

ID:3851069

时间:2023-09-29 07:21:34

上传者:笔尘 2023年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 浅谈地方税制管理权限划分毕业论文(优质5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篇一

以上三种观点对税权的具体表述虽然不同,但各自从不同侧面揭示了税权的本质,即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本文认为既然税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形式,其内涵应包括三层:税权的主体是国家,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税权的客体就是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各种税收;税权的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因此对税权可以表述为:税权是国家权力在财政上的实现,即国家为履行其职能而取得财政收入依法向纳税人的征税权。税权是税收制度的核心,税权以国家法律或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是税收制度。

什么是税权划分?税收理论界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大体一致,一般认为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与纵向划分。横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西方国家三权分立要求,实现税权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奠定税收高效与公平的法律制度基础;纵向划分就是按照现代分税制的要求,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政权机关的合理配置,从而为规范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创造条件。通常所讲的税权划分是指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纵向划分。

二、关于税权划分的原则

一个国家税权划分奉行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决定着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方式。所以要实现税权在中央与地方的合理划分首先要解决好税权划分的原则问题。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目前大体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应坚持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铁卫、胡克刚等人提出了三个原则:第一,法制原则,法制要求税权的划分要有法律依据,特别是宪法依据。第二,合理原则,主要是集权与分权的合理,即税权的划分既要维护中央在宏观调控的主导地位,又要保护地方政府执行公共事务,发展地方经济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实现适度集中、适度分权的统一。第三,效率原则,是指税权分配的最优化。在这三个原则中,核心是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也就是在集权和分权之间找到一个比较适当的度。为此他们进而提出集中权力,解决分配秩序混乱和财力分散的问题,迫切要求实行集权模式。而地区发展的不平衡和保障公共物品的有效提供以及各部门、单位的特殊性则要求财力相对分散。综合分析各种因素,我国今后应在实行集权以后再进行适度的分权,这是较为适当的一种改进路径。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权划分应坚持这样三个原则。第一,税权与事权相适应的原则,为更好地发展地方经济应保持地方事权与财力使用权的统一,或者扩大地方财权与税权,或者调控地方事权。就现状来看,主要应依靠税制改革,更合理地划分税权,增强地方税权适应事权的能力。第二,宏观调控与兼顾地方的原则,既要考虑宏观调控能力的需要,也要兼顾地方政府行使职能的需要;既要有利于健全中央的宏观调控体系,又要保证地方政府在本地社会经济中充分发挥作用。第三,税收征管科学的原则。这种观点虽然也是三条原则,但核心强调的是税权与事权的对称性,即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因而在税权划分上就不是集权,而是分权。

在以上两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虽然提出了集权与分权适度的原则,但没有说明哪些税权属于集权,哪些税权属于分权,所以作为税权划分原则还显得过于抽象,不具体,在实践上自然缺乏可操作性。第二种观点提出了税权与事权统一的原则,这就意味着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层层分权,每一级政府都有自己独立的立法权,但立法权层层下放不仅容易造成税政混乱,还会造成国家财力分散化,最终削弱中央集权政体的财政基础。可见,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税权划分原则并不适合于中央集权体制。

我国是长期实行中央集权制的国家,为维护政令统一,防止地方各自为政,绝不能简单奉行事权与税权相统一原则,不切实际地搞一级政府,一级事权,一级税权。从我国现实出发,并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在税权划分上不仅不能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的原则,恰恰相反,应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按照这种原则事权以地方为主,而税权则以中央为主,地方事权与财力的差额由中央对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解决。这样做不仅可以保证政令统一,而且可以有效平衡地区经济差距。

三、关于地方税种立法权是否应下放给地方政府

目前税收理论界多数人认为在税权划分上中央集权过多,因而合理划分税权应将地方税种的全部或部分立法权下放给地方。李聪认为对全国不统一开征、具有明显地域特点的地方税,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征收管理权应全部划归地方。邢福俊、成吉等人认为强化地方政府的税权,除了要对于一些不宜由中央政府管制的税收由地方政府来管理外,更为重要的是要给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新设权,比如开征遗产税、固定资产税等具有地方特色的课税税种。安体富、翟景明、杜炎等人主张实行中央、省、市三级分税制,将部分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省一级政府,并赋予其审批、协调和监督的责任。

本文认为对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界定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难点之所在。这是因为税收行政权只能按税种归属确定,划归中央的税种由国税征管,而划归地方的税种由地税征管。至于税收司法权自然属于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所有。可见,中央与地方在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划分上应该是简单明了的。但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就比较复杂了,复杂就复杂在地方税种立法权归属的确定上。中央的税种要由中央立法;而地方的税种则不一定必须由地方立法,它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中央立法,部分地方立法。由此围绕地方税种立法权的分配和归属就形成了三种税权划分模式。一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地方的完全分权模式;二是地方税种立法权完全划归中央的完全集权模式;三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分享的有限分权模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划分模式如同税权划分原则的确定一样,主要取决于其政体形式。一般来说联邦制国家奉行税权与事权相统一原则,税收立法权层层下放,中央税全国统一立法,而地方税则由地方立法,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分权模式。而中央集权制国家则通常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无论中央税种还是地方税种其立法权均完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在税权划分上实行完全集权模式。还有一些中央集权制国家虽然也奉行税权与事权的非对称原则,主要地方税种的立法权由中央立法,但同时也有一些带有明显地方性的税种交由地方立法。

我国应采取什么样的分权模式?由我国长期实行中央集权体制的客观情况所决定,毫无疑问应实行高度集权的分税制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在中央,地方只保留税收行政权。当然也有人认为可以实行中央集权为主、地方适当分权的模式。如王选汇提出对涉及全国性经济调控和收入分配的地方税种,可在中央统一立法基础上,下放地方执法权,如减免权、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及某些项目扣除标准的审批权等;对地域性的地方税种,立法权归中央,具体实施办法可授权省级政府制定,并赋予省级政府有权根据区域性资源优势或特有税源开征地方性的税种。这种做法,由于下放权力涉及税率调整权,税目适用范围解释认定权,扣除标准审批权以及具体实施办法等,其实这些已不属于执法权,而是立法权。所以适当分权的做法同完全分权的做法一样,其实质是把地方税种的立法权下放给地方,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本文认为在当前和今后一个相当时期内下放税收立法权会产生诸多弊端,对此应有足够的认识。

第一,会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更要求强化宏观调控,而中央税收是宏观调控的财力基础。为了做到主要税种、大宗税源由中央掌握,在税权划分上必须实行中央集权,包括地方税在内的税收立法权应全部集中到中央,不以任何形式下放给地方。否则,地方政府必然在维护本地财政利益驱使下,利用地方税收立法权,优先考虑扩大地方税收规模,出台名目繁多的税种或增加一些税目;或对同一税种,施以较高税率;甚至不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追求眼前利益,用行政手段层层下达税收任务,收“过头税”。其最终结果必然造成地方税收过大、过乱,削弱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因此,从强化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的角度来看,特别是在当前“两个比重”过低的条件下,应切忌下放地方税收立法权。

第二,会使地区间税收壁垒进一步加剧。按着wto的原则规定,我国税收制度的任何改革都应有利于统一税政和公平税负,按这一要求在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上既要合理划分税权,更要有效防止和消除地区间税收壁垒,这就要求税收立法权应高度集中在中央。目前,从我国地区间的税负水平看,已明显地表现出经济落后地区高于发达地区的特点,这主要是由于经济落后地区缺乏稳定的税源基础,再加上这几年中央对这些地区又缺乏规范而稳定的纵向财政转移支付,为了自求财政平衡,只有想法设法拼命地去扩大地方税收规模;而经济发达地区则由于税源基础好,可以多种名义出台减税政策。这就很自然地形成了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的税负差异。事实上等于筑起了一条资本从发达地区进入不发达地区的税收壁垒,而税收壁垒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当然是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统一市场的形成,特别是阻碍生产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只能带来经济资源的低效配置和加剧地区之间经济不平衡。在当前已经出现地区税负不公和税政混乱的情况下,再下放税法立法权,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扩大税收优惠;而不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就会继续去提高税负。同样的权力,不同的用法,变成了两种反向的政府行为,但从宏观角度看最终结果又是一致的,只是从不同方面加剧了税收壁垒。

第三,并不能消除地方乱收费。一些人主张下放地方税种立法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理由是:由于地方缺乏必要的地方立法权,为解决地方财政困难,只有搞变相的乱收费。因此,只要赋予地方政府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就可以消除乱收费。这种认识是完全错误的。地方乱收费的根源在于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即作为公共选择主体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其行为本应以追求公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向公众提供无偿的公共服务,现在却由于权力监督机制失衡,脱离了公众利益目标,转而以追求自身或部门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将公共服务有偿化,于是才有了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所以治理乱收费,根本之举在于强化权力监督机制,规范政府行为;同时,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各种行政审批,从而最终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对于实在必须的收费,应通过加快费改税改革,出台必要的税种,纳入预算内管理,但税种立法权必须集中在中央政府,否则地方政府就会从保护地方利益出发,打着合法的旗号,把一些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合法化,这只能加剧乱收费和税政混乱。

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篇二

摘要在梳理职能管理与项目管理各自运行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二者在公共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的差异性,认为职能管理与项目管理在并行环境下会出现一些难点。结合佛山市图书馆项目管理实践,总结出难点主要表现在组织结构、资源分配、评分机制、多重角色、部门协调等方面;针对难点提出对策。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项目管理职能管理佛山市图书馆。

在传统职能管理模式主导下,为了打破业务管理中部门因素的制约,更有效地协调和调动全馆员工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以佛山市图书馆为代表的一些国内图书馆探索项目管理模式,以完成有时间要求、目的性强的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任何管理模式都有其特定的运行条件与运行环境,不同管理模式同时运行会产生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在传统管理模式正常运行的同时发挥项目管理模式的效用,有必要研究这两种不同管理模式之间可能产生的问题,并寻求有效机制来应对。

1职能管理与项目管理的差异。

我国公共图书馆大都采用传统的直线职能式管理模式,也就是所谓的职能管理模式。这种管理模式是基于职能分工原理,按照岗位职责和部门设置对图书馆的日常业务工作进行管理[1].项目管理模式主要是通过构建项目团队,打破部门限制,构建项目管理部门来对图书馆项目活动进行管理。显而易见,职能管理和项目管理在管理对象、管理原理、管理手段和管理目标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两种管理模式的组织结构也存在差异。

公共图书馆作为典型的非营利性公益组织,大都按照不同业务环节设置业务部门,如典型的采编部、借阅部、参考咨询部、阅读推广部,通过馆长-部门主任-组长-员工等不同层面进行直线管理。同时,公共图书馆在馆长和业务部门中间设置职能部门,如行政办公室、业务办公室、安全保卫等部门,它们按照各自职能划分,协助馆长在全馆进行某个职能方面的管理。二者的结合即为组织管理学上典型的直线职能式管理结构[2],见图1.

项目管理则是以项目小组或项目团队形式来开展项目实施活动,项目团队或项目小组是临时性、跨部门的组织形式,其成员按照项目目的和项目要求临时在全馆各部门人员中组建而成,一旦项目完成,所有项目组成员自动返回到原有职能或业务部门。图书馆在引进项目管理模式时,基本上都采取在原有组织结构的基础上嵌入项目组织结构,即矩阵式组织结构体系,如佛山市图书馆现行的组织结构,见图2.

职能管理组织结构强调的是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而项目管理组织结构则是打破原有部门条块分割组建跨部门的项目团队,强调项目组成员之间的团队协作。必须指出的是,图书馆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建立在直线职能式组织结构基础之上,项目管理过程中各种资源的配置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各个职能部门或业务部门。

所以,在进行两种管理模式的制度设计中,不能把两种管理模式摆在完全对立的状态之下,而要建立在一个共有的嵌入式结构之中,使两种管理模式相互依存,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实现图书馆管理效能的最大化。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在职能管理和项目管理并行状态下,如果协调不足,便容易出现运行冲突。佛山市图书馆经过五年的探索和实践,成功化解主要冲突,为公共图书馆应用项目管理模式提供了借鉴经验。

2职能管理与项目管理并行的难点。

2.1抵触变革的心理。

惯性思维和最小努力原则是人之常情。个体员工对管理变革的反应往往会在诱因和成本之间快速计算而得出。首先,开展项目不直接增加工资收益;其次,图书馆暂无生存危机,没必要自加压力,其他图书馆不开展项目管理,收入也分文不少;第三,项目管理意味着在本职工作之外增加立项、执行、结项、评比等一连串琐碎的事情;第四,项目活动如果吸引读者,会带来更多的工作压力等。图书馆战略变革在最初施行时会遇到员工的不理解或疑虑。例如,部分馆员可能会质疑图书馆引进项目管理理念是否可行、项目管理方法是否适用于图书馆的业务流程等;部分馆员可能会担心这种管理方法会影响到自己的日常工作,增加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部分馆员可能会认为变革对于改变现状的意义并不大。特别是老馆员习惯现有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方式,参与项目活动的积极性可能并不是很高。因此,如何有效获取全馆范围内对项目管理的认同和信任,并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项目实践中去是项目管理初期面临的主要问题。

2.2组织结构的矛盾。

“职能-项目”矩阵模式中挑战法约尔十四条管理原则中“统一指挥、统一领导”原则的就有“双重领导”问题。在图书馆的矩阵型组织结构中,项目成员不仅受项目负责人的领导,还受职能负责人的领导,项目成员需同时对两个负责人负责。当项目工作与职能工作在时间、资源等方面发生冲突时,项目成员往往难以抉择,这种多头领导无疑会增加项目成员的压力。例如,部分馆员参与的跨部门项目活动,在参与项目时首先要征求本部门负责人的同意,同时受本部门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的领导,还要兼顾自己的本职工作和项目工作,这会增加项目成员的压力,还可能会给项目负责人的人员管理造成困难。

2.3职能工作与项目工作的平衡。

图书馆项目管理的难点不是位于两端的职能和项目,而是位于中间连续过渡地带的日常运作“项目化”.典型的职能工作(如采编部门分编图书)和典型的项目任务(如新馆建设、回溯建库等)比较容易区分,但是日常运作中哪些工作内容可以打包成项目?哪些不能?如何解决职能分工的差异?例如,有些部门的本职工作非常符合项目特征,容易立项;掌握资源的部门容易参与项目;而从事持续性、重复性工作的部门面临立项难、参与项目难的两难困境。而项目立项后,则可能出现延续性的问题。在项目管理后期,会出现项目成果职能化的现象,即将原本一次性、创新性、临时性的某些项目活动固化为职能工作,变例外为体例,使图书馆的创新工作呈现出“职能-项目-职能”的循环发展趋势。那么转为本职工作的项目还要不要做?如果接着做,由项目转化而来的本职工作将越来越多,一是工作压力会不断加大,二是没有分数回报,这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除非增加人手分担工作;或者放弃项目的延续,放弃长期经营出来的品牌服务。

2.4如何分配资源。

根据项目导向、效率优先的原则,年轻的能力强的员工是热门“资源”,而年龄偏大、身体欠佳、精力和能力不强的员工被选为项目成员的机会较少,从而影响其项目分,对个人绩效考核有所影响。如何平衡员工之间项目参与机会以及项目间人力资源的分配是不能不面对的问题。

2.5考评机制的争议。

在矩阵式组织结构中,图书馆对员工大都采用职能与项目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即项目与职能综合计分的方式,但是分数不直接兑现为奖金或晋升等激励。比如,佛山市图书馆个人计分由四大块构成:资历分、科研成果分、荣誉分、项目分。但是,馆员分数高低不能完全反映馆员工作实际付出的差异;部门间分数差异源于部门职能和业务性质;项目间分数差异不能完全体现项目难度、强度和时长差异;如果对项目团队人数缺乏相应的.控制,可能会出现“搭便车”现象。

2.6部门协作的问题。

项目活动往往涉及多个部门甚至整个组织,因此,项目管理更强调部门与组织间的合作与协作精神,需要保证最大限度的信息畅通。而在传统图书馆中,职能分工不同容易导致各部门形成壁垒,加上项目工作与职能工作的差异性,项目团队与职能部门在信息沟通上会存在无形的阻碍,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信息滞后、信息不明确等问题。

3对策。

图书馆职能管理与项目管理冲突的根本问题在于如何对常态工作与项目工作进行区分与结合,项目工作来源于常态工作,是对常态工作的升华和改进。本文结合佛山市图书馆近几年的项目管理实践,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3.1消除疑虑,获得信任。

为有效化解员工初期的抵触心理,佛山市图书馆在项目管理初期作了以下尝试:在管理变革之初,为全馆职工提供了沟通交流的环境。一方面,通过举办座谈会、交流会、培训等形式,在“项目立馆”初期针对馆内对管理变革的态度,结合馆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先后颁布相关文件,如《佛山市图书馆项目实施步骤》《佛山市图书馆项目答疑》,以缓解管理变革给员工带来的疑虑和不安的心理。另一方面,鼓励全馆员工开展项目。年佛山市图书馆引入项目管理理念,当年立项14个,开了个好头。在项目管理初期,为了推动馆员积极开展项目活动,佛山市图书馆在立项时并没有作过多严格的界定。通过2011年的项目管理初探,馆内员工切身体会到了项目管理手段所带来的工作成效,于是积极参与项目,至年底共立项339个,员工项目参与率100%.如今项目管理深入人心,成为佛山市图书馆工作的常态手段。

3.2优化组织结构。

引入项目管理模式后,佛山市图书馆的组织结构优化着眼于两个方面:一是减少职能部门责任交叉。实施项目管理以来,佛山市图书馆为提升组织效率,减少部门责任交叉,适时调整部门设置。2011年成立数字资源部,负责数字资源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年成立公共活动部,专门负责全馆活动策划、组织和统筹,将负责讲座的南风讲坛部并入公共活动部,进一步明晰了各部门职责。目前佛山市图书馆共设置部门14个,各部门职能清晰、权责到位。二是充分发挥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常设机构的项目监管职能。2011年7月,佛山市图书馆设立业务管理部,是图书馆业务管理、协调和规划部门,兼行项目管理办公室(pmo)职能,是推进项目管理的核心部门和管理项目的常设机构。业务管理部辅助对项目全面管理和监控项目的运作,制定各项管理程序、标准、表格,管理项目文件,立项评估和结项验收,定期项目汇报,协调和解决职能部门和项目小组以及项目小组间因资源、人员等方面原因而产生的矛盾,并为项目团队和项目负责人提供及时的支持和指导。

3.3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构建科学、公平、合理的项目管理制度是图书馆项目化进程的基本保证。完善项目管理制度须从项目活动的全过程入手。首先,构建公开透明的项目立项制度[3].佛山市图书馆成立项目管理小组,由馆领导、业务管理部、项目咨询团队、职工代表等联合把控项目立项的原则与标准,依据项目活动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图书馆的整体发展战略等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划分与定级,经馆领导班子审批,最后全馆公示三天,无异议则立项。其次,在项目活动开展过程中,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进度和成本管理制度。佛山市图书馆采用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活动全过程负全责,并定期在项目管理系统中反馈项目进度。为控制项目成本,项目负责人需填写项目经费申请表,经业务管理部、馆领导审批,然后提交财务。最后,构建严格的项目成果评估验收制度。由项目管理小组对已完结项目对比项目交付成果与项目预期成果,对项目活动成果进行评估验收,经馆领导班子审批,进行结项公示,无异议方可结项。

3.4合理配置资源。

(1)制定资源优先级别。图书馆在制定资源优先级别时,首先应保证图书馆日常业务工作及活动的正常开展;其次可按照项目的重要程度和涉及范围等来划分。项目活动具有临时性、创新性等特点,制定资源优先级别时应具有灵活性,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多项目并行的资源配置。可结合馆内项目分级分类的制度,将并行的多项目进行组合管理。同一类型的项目活动由于结构类似、内容相近,其所需的资源可以共享,因此,可将同一等级下的同一类型或不同等级下的同一类型的项目活动进行组合管理,按实际所需合理配置资源,并科学引导同类型项目活动的资源共享[4].

(3)探索项目固化为职责后的资源配置。在项目管理的后期出现项目职能化的趋势。面对这些“多出来”的工作,图书馆首先应识别资源需求,即需明确各项目固化为职责后,这部分新增职责的资源需求,分析各职责在人力、物力、财力等各方面的资源诉求;其次分析资源约束,即分析馆内资源现状,对紧缺资源、保障性资源等进行分析,明确馆内资源配置的动态信息;最后制定资源计划,在资源需求和资源约束中寻求最佳平衡点,制定资源计划时兼顾馆内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3.5优化考评方式。

在职能管理与项目管理并行的环境下,绩效考核与项目计分,只采用其中任何一种考评方式都是不公平不科学的。最好的方法是根据本馆具体情况,两种或多种考评方式并行,并赋予相应的比重,尽可能做到公平科学。同时辅以其他奖励手段,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以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热情。佛山市图书馆根据近几年的实践,不断探索更为合理的考评机制,主要做了以下探索:

(1)优化项目等级划分。2015年修订《佛山市图书馆项目管理标准》,在原有的a、b、c三个项目等级的基础上增加d级,适用于一些创新性强、项目工期短、难度不大的微型、小型项目。制定了在项目分类下再分级的原则,按照业务属性、内容、对象、成果形式不同,将图书馆项目分为读者活动类、学术类、业务提升类、技术研发类、其他等五个类别。这些调整既有利于激发全馆的创新意识,又有利于丰富图书馆项目的内容,激发馆员参与项目的热情与激情。

(2)变动调整项目分值。2015年佛山市图书馆项目管理新政策对原有的项目分值作出适当调整,增加d级项目的分值,将b级项目一般成员的分值从10分调整到15分,b级项目参与成员的分值由3分调整到5分。一方面调动馆员参与项目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全面协调、保证公平,构建团结和谐的组织氛围。

(3)调整项目计分规则。项目计分沿用按结项计分的方法,即项目结项公示后,相关人员获得相应的分数。2015年对项目计分规则进行了完善,主要集中在对跨年度重大项目采取分段计分的方法,这样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员工参与大项目的积极性,使得项目计分的细则更为完善和公平。

(4)平衡不同岗位间、部门间项目。针对一些项目参与热门岗位,如宣传、后勤、电工、多媒体资料收集与整理等岗位,特制定文件严格界定其项目参与程度,避免出现某些岗位人员项目分过高。针对一些业务工作占比例较大的部门,比如采编部,在项目申报时适当放宽审核标准,以平衡部门间项目量。此外,对借调人员不能参与项目,规定在借调期间的项目分值以当年全馆结项项目平均分为基础,根据借调时间进行分值计算。

佛山市图书馆的以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得到员工认可。为进一步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评机制,建议佛山市图书馆划分职能与项目分值权重,具体而言,可以表现为两种方案:一是三级区分。即在图书馆中根据职称(高级职称-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分级,在考评中对项目工作和基础工作的侧重点有所区别。比如,高级职称的绩效与项目考评比重为3∶7,高级职称的馆员在知识、阅历、经验等方面都较为全面,这部分人员可能对项目活动的贡献更多,因此,其考评导向应更注重项目考核。中级职称的绩效与项目考评比重为4∶6,中级职称是图书馆业务工作的中坚力量,在考评导向中,一方面应保证绩效考评的比重,另一方面还要调动这部分人员参与项目活动的积极性。初级职称的绩效与项目考评比重为5∶5,在于保证基础人员坚持职能工作与项目工作两不误的标准。二是两级分层,即部室主任和普通员工,部室主任的绩效与项目考评比重为4∶6;普通员工的绩效与项目考评比重为5∶5.

3.6利用项目管理平台沟通协作。

项目管理全过程贯穿着各种各样的项目表单,如立项表、项目变更表、结项表、评估表,表单过于繁杂一方面会遏制组织成员参与项目活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不利于项目的管理,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项目信息的传递[5].因此,有必要在项目信息沟通这一环节进行探索。佛山市图书馆就在这一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根据本馆实际,与第三方合作建立项目管理平台,并于2015年1月26日起试运行。该系统集项目申报、项目审批、项目进度管理、项目结项、项目公示、分值查询等功能于一体。馆员可自主在系统上进行项目申报、提交项目进度、管理项目成员、提交项目变更、查看项目公示、结项等各项操作。项目管理小组、馆领导班子将在系统上进行在线审批,不再使用原有的表格文档。该系统使得项目活动全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更为高效和便捷,也有利于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活动进行系统的管理和控制,同时使项目信息公开透明,加深部门间、项目小组间的相互了解,很好地解决了信息沟通和部门协作的问题。

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项目管理和职能管理在并行中虽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难点和问题,但公共图书馆内部如果能够加以协调和引导,这两种管理模式会在并行环境下不断发挥自身的优势,并进行有效互补。随着项目管理的不断深入,二者在磨合中可能会出现新的问题,但只要图书馆管理者和工作人员能够不断创新和求变,这些新问题会被一一化解,同时更多更有效的管理理念也会不断融入到公共图书馆的管理中去。

参考文献:

[3]胡芳。我国公立高校科层制管理困境研究---基于资源依赖理论的分析[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

[5]戚安邦。项目管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4.

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篇三

一、公共经济管理影响民生的核心作用

优质的公共经济管理,对体现社会公平、改善民生、维护公民权益能够发挥积极有效的促进作用。社会健康成熟发展的显着特征在于,不仅可以实现公共需求的优化提升,还可以做好产品与服务的合理分配。新时期,公共经济发展中全覆盖、优质共享、民生改善的实践目标逐步被重视,以政府组织为核心,全面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优化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核心任务。

发展公共经济可有效满足民生需求,其内涵以及范畴伴随社会发展建设水平的全面提升,持续拓宽,由传统生存需求,逐步丰富至劳动保障、卫生服务、教育管理等综合需求层面,令改善民生逐步变为当前保护民众利益,实现社会文明和谐发展的根本。政府开展公共经济管理阶段中,需要承担优质服务、提供产品、统筹财政支出等重要职能,契合民生需要。因此应由从多层面入手,制定科学有效的服务管理策略,方能真正改善民生,满足大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

二、公共经济管理对民生的影响

(一)公共产品服务可全面满足民生需求

改革开放进程的持续深入,令民众不再仅仅满足于生存水平的提升,更注重教育、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核心需求。而公共经济管理中提供的公共产品服务则较难跟上需求的扩充步伐速率。基于教育、保障服务与医疗事业呈现的外部产品特征,虽然部分内容可以通过私人经济实现,但最为核心有效的供应方仍旧为政府机构。因此,只有政府全面服务社会,优化公共产品管理,方能真正满足大众需求,改善民生。

(二)公共经济职能可推进公平发展

改善民生,并非是部分人群受益,而应是大群体、甚至是整体群众的受益,是全社会生活水平的'优化提升,即体现良好的公平性。为此只有借助政府力量,做好市场资源的优化协调,方能实现优化民生。

(三)公共支出能优化市场调节

公共产品的全面供应,需要政府机构提供合理的补助管理模式。由效率以及公平的角度来讲,较为契合的是,政府组织可通过间接生产,扮演好掌舵人的角色,借助市场秩序的有效管控协调,采用有效的支出预算管理规划,对经济实现刺激影响,进而营造公平有序的公共产品管理供应环境,吸引多方参与实践活动,进而通过良好的公共支出模式,实现市场的优化调节。

(四)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实现法治化公共经济管理

为优化改善民生,公共财政制度应予以全面完善。当前显着的民生问题在于供应有限,因此应优化调节财政支出体系结构,有效缩减非公共性投入支出,使服务投资向着公共服务的模式发展,并将重点制定为公共教育服务、社会与医疗保障服务,扩充公共投入至民生范畴领域之中,全面给予公共产品服务以有效的支持,方能优化改善民生,实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为完善制度保障,应持续丰富公共事务,合理应对逐步复杂多元的公共问题。政府机构也应持续优化公共经济的实践管理效率,合理应用法律工具,实现公共经济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同时完善法规体系,组织开展规范的公共经济实践活动,将法律体系引入其中,做好公共经济实践与权责职能的明确规范,令公共经济真正的依法、守法,实现预期目标,在制度层面上全面保障民生利益。

三、强化公共经济管理,优化改善民生

为全面改善民生,保障公民利益,公共经济管理还应明确同改善民生的核心联系,并基于改善民生的核心诉求实现优化调节。政府机构应合理转变工作职能,健全公共服务模式,优化公共服务管理。政府应承担起必要的满足民众公共需求的核心职能,将公共资源有效的倾斜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层面,进而推进社会事业的全面、持续优化与民生的良好改善。

同时,还应提升公共政策的合理公平性,实现科学决策,引入民主化管理,完善群众积极参与制定并监督决策的科学管理制度。应通过全面调研、综合评估、合理决策、有效执行、优化监督管理,通过政策保障推进社会各类资源的合理公平应用与分配。

财权向中央集成、事权下放的管理模式,将令保障事业、服务管理以及公共产品服务较多得由地方政府部门担负。基于其财政能力的限定,以及融资渠道的有限,会对公共事务产生不良影响,降低公共产品服务的整体质量与可靠性。为此,应有效提升民生工程的实效性,通过有效划分、明确权责,做好中央和地方的公共经济良好协调、优质社会管理,承担必要的权责,方能提升公共经济管理水平。再者,为维护大众合法权益,应注重群众诉求表达,拓展政务公开。应在进行公共利益管理以及事务决策制定阶段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创建有效的公众表达诉求、传达信息的良好制度,发挥媒体桥梁作用,丰富舆论渠道。民生决策管理中,应真正令大众全面参与,通过开放研讨,明确各方利益需要,全面改善民生,实现科学发展。

四、结语

总之,强化公共经济管理非常重要。我们只有明确公共经济发展同改善民生的客观关系,研究民生经济的重要影响作用,方能真正地体现民意,服务大众,提升公共经济核心水平,实现共赢发展。

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篇四

摘要: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包括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个方面的内容。税权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是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拥有地方税的立法权。宪法和法律的限制司法权和民主制度的制约,可以有效防止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滥用。按照不同税种的归属确定税收行政权的归属,是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行政权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关键词:税权;分税制;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税收司法权

“在税法学中,人们对各种税收权利的界定已经形成了比较定型的模式,每一种权利都由于其主体不同,内容不同,所处领域和阶段不同,从而具有不同的特质。”因此,要准确把握税权的涵义,必须从税权的主体内容所处的领域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从税权所处的领域看,税权之“税”,限定其只能属于税收方面的权力(利),而不是其他方面的权力(利)。而从税收过程看,税收应当包括征收与缴纳两个过程,不应包括税收的使用或支出,因为税款缴纳入库后,就转化为财政收入,对其支出或使用属于财政支出法规范的内容,就不再属于税收过程了。在税收征收阶段,享有征税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税收征收机关只是代表国家征税。在税收缴纳阶段,其权利主体是纳税人。其次,从税权的主体来看,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则其内容就是征税权,收入归属权是征税权的当然转化;若税权的主体是纳税义务人,则其权利内容又会有所不同。再次,从税权的内容来看,税权的主体不同,所处的领域不同,则税权的内容当然不同。若税权的主体是国家,那么,它在立法行政和司法领域就分别表现为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三项内容。

本文认为,税权中的“权”是指国家权力,权力的主体是国家,权力的内容是征税的权力,权力所处的领域是税收领域。这样,税权的涵义应当是:税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体现,是国家依法享有的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和税收司法权的总称。

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是财政体制法的重要内容,也是财税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研究中央与地方税权的划分,既有利于对财税法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助于从调控权纵向划分的角度研究调控手段的有效性和调控目标的实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经济法的进一步研究。

一、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前提条件

(一)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

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是以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为基本条件的。从理论上讲,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形式,而国家作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必然以政府为具体形式体现,因此,税收在实际运行中就表现为以政府为主体的分配活动。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将政府划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具有自己的职权范围,它们在不同的级次上都可以成为税收分配的主体,享有税权。但是,如果国家不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税收不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地方没有独立的税收,那么,税权就只能归属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根本不可能有税权。在这种情况下,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就无从谈起。因此,中央与地方划分税权,首先以中央与地方实行分税为前提条件。只有税收划分为中央税与地方税之后,才能确定中央税和地方税税权的归属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说,分税制财政体制就是中央与地方依法划分税权而确认税收收入归属权的财政体制。

(二)税权的内容必须具有可以进行纵向划分的性质

从法律价值的取向看,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别。立法权最大的特点是它的民主性。它是代表汇集和反映民意的国家权力,必须以追求民主为根本的价值取向。行政权本质上属于一种执行权。为了有效地和更好地执行法律,适应千变万化的社会情况,行政权就要具有快速反应的特性。因此,行政权是以追求效率为主要价值取向的。司法权的核心是保证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目的则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权的制度和程序基本上都是为了实现公正的价值取向而设计的。

为了保障各自价值目标的实现,立法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更有利于实现立法的民主;行政权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司法权由中央政府统一行使,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司法公正。从一般意义上说,立法权和行政权具有可分性,即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而对司法权来说,除联邦制国家特定的司法制度外,单一制国家一般不进行司法权的纵向划分。同理,税收立法权税收行政权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是可以而且应该进行划分的,而税收司法权在单一制国家是不可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进行划分的。正如有学者所说:“税收司法权多为中央专属权,不宜分割划分,因其具有消极被动性质(不告不理),且具有全国一致之性质,故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划分问题。”

二、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着名法学家凯尔森从法学的角度区分了集权与分权的概念。他认为,集权法律秩序的概念意味着它的所有规范在其延及的全部领土上都是有效力的,即它的所有规范都具有同样的空间效力范围。分权的法律秩序是由具有不同空间效力范围的规范组成的,其中某些规范对全部领土是有效力的——否则这一领土就不是一个单一秩序的领土;而其他规范只对该领土不同部分才有效力。那些对全部领土有效力的规范称为中央规范,只对该领土的某一部分有效力的规范称为分散的或地方规范。法律秩序的集权和分权可能在数量上有不同的程度。集权或分权的程度取决于那个秩序的中央和地方规范的数目和重要性的相对比例。由此可以认为,中央与地方实行分权,地方拥有相应的立法权是一个必不可少的条件。同理,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必须首先进行税收立法权的划分。

分税制的直接结果是依法划分了中央税与地方税。中央税与地方税的划分,既是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又是作为划分中央税权与地方税权的主要依据。依此为据,就是按税种来划分税收立法权。中央税由中央立法,这是确定无疑的,因为没有哪个国家由地方就全国事项进行立法;而地方税则既可以由中央立法,也可以由地方立法,还可以部分由中央立法,部分由地方立法。因此,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划分的核心,是地方是否享有地方税收立法权或者享有多大程度的地方税收立法权。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没有立法权,那么,就不存在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问题,这种方式可以称作集权式的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模式。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有完全的立法权,则是一种完全分权模式下的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模式。如果地方对地方税拥有部分立法权,中央也对一些地方税行使立法权,这种方式可称作是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税收立法权划分模式。

双管理人可以备案吗篇五

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划分。体现了中央与地方财权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地方财权的大/j、。有利于从制度层次保障地方行使财权。合理的税制权限划分既要保证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和宏观调控能力。又要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保证地方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

一是地方税权的`划分的选择应综合考虑政府职能分工和税种性质。在税种和税收收入的划分上。由于中央政府所承担的任务具有全局性和重要性。地方政府主要承担与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事务。所以。根据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能分工的不同。将调节全社会收入分配的税种,在经济稳定与增长周期性变动时。可以作为经济稳定手段的税种。宏观调控性能强、协调国际税收关系作用大的税种。税源在地区间分布极不平衡具有调节自然资源级差性质的税种。划归中央。将具有明显受益性质、主要用于提供与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公共产品的资源配置类税种,流动性较差的财产类税种与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小税种等。划归地方:税源广泛。收入功能较强的中性税种。可作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通过分享的比例调节中央和地方税收收入规模。以满足中央宏观调控和地方资源配置的职能需要。

二是各地税收权限的确定和划分要适应地方性特点。适应区域经济发展。发挥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由于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状况,气候条件等自然因素的影响。我国地区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平衡。由此导致地区间的税源分布状况存在较大的差异。我国地方税收权限的确定和划分要适应经济区域化的要求。体现区域的差异性。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在适应经济区域化的过程中还要注意发挥税收的经济调节功能,使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和经济发展的情况通过征税或税收减免等税收手段。对经济进行调节。实现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合理划分省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

权限的设定是建立地方税制的首要问题。是构建地方税体系的核心内容。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包括很多的内容地方政府开征、停征税种的权限、地方政府征收管理的权限,确定税源、税率的权限,地方税收的立法权、解释权等。可以简单概括为立法权、解释权、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为了保证这些权限获得稳定性的划分。应该尽快制定我国的《税收基本法》和《地方税通则》。从法律层次上明确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并在此基础上对税权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明确,从而保证地方税制的顺利建立。

目前在我国的地方税中。除了征收管理权在地方政府外。立法权、解释权和政策调整权仍然高度集中在中央。为完善我国的地方税制。应该在不违背全国税法的统一、不影响中央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不妨碍全国市场统一的前提下。赋予省级地方政府必要的立法权、解释权和调整权。使其根据本行政区内地方性税源分布和基本财政需要,自行设立或选择征收部分地方性税种为正确划分我国地方税收权限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考虑(1)在全国统一开征。而且对宏观经济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种,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可以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和实施办法,将征收管理权下放给地方。(2)在全国统一开征,但对国家宏观经济影响较/j、而对本地区影响较大的地方税,如城建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除由中央制定基本法规外。其实施办法政策解释权税收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都可以下放给地方政府。(3)对全国不统一开征的。具有明显地域性特点的地方税。如契税屠宰税等,其税收立法权,政策解释权、税收调整权和征收管理权都可以划归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当地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状况。报经中央政府批准。在保证全国税法统一的前提下。决定开征地方性税种。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地方,是指省级的地方;地方税立法权的权限。是指省级人大。

另外。对于一些中央和地方的共享税,一般由中央政府进行统一税收管理。并将地方政府应该享有的份额直接划拨为此为了规范管理。中央必须从制度使予以制约。建立健全税收立法审批制度。监督、引导地方税收立法。合理确定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一上述关于划分税权的基本认识。可以通过下表进行简明反映:

3合理划分省级地方政府的税收管辖权

以上都是从中央与地方(省级)关系的角度来对地方税权划分进行研究的。但是地方政府是一个很大的范畴。其内部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级次。根据分税制改革的要求。坚持不同级次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对应的原则。一级政府对应一级财政。建立完善的地方税制,那么我国地方税制内部也应该分为四个级次即省级地方税制、地级地方税制县级地方税制和乡级地方税制。但实际上按照这种方式设置地方税制是缺乏效率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过多的地方税收级次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首先级次多。会加大对事权和财权划分的难度。造成各级政府之间在税收收入方面的协调困难。其次。没有足够的地方税种满足各个级次地方税制的需要。再次。如果级次较多。并且每一级都建立相应的地方税制。在各级政府之间进行税权划分,则可能由于税务机构的增多、税源的有限、税负的转嫁等原因。造成地方税收征收的低效率和地区税负的增加。最后。地方税制级次过多还会带来税收管理上的困难。所以在建立地方税制的同时。还有必要合理确定地方税制的级次。

对于我国地方税制级次问题。一般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中央,省、县三个政府级次。同时增加省的数量。缩小省级区域范围。取消市、乡两级政府之后,县成为最基层的政府。由省直接管理县。可以进一步精简行政机构。各级政府间事权的划分也相应更加简化和明确。对于地方政府内部(省级以下)地方税制的权限的问题。其划分的基本原则仍然可以按照处理中央和地方税制之间关系的原则进行。具体来说,在税收权限上根据地方税种的特点和重要程度,以及对地方经济的影响程度。确定地方税种的归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权限。对于在不同级次地方税制内部共享的地方税种由上级进行统一管理和征收。在不同级次地方政府中建立地方税制过程中。仍然要保证上级地方政府的税收主导权。而由此所造成的下级地方政府的财力短缺。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地方税收调整制度。对下级地方政府进行适当的补助的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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