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实用8篇)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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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9-29 15:20:42

上传者:XY字客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实用8篇)

生活当中,合同是出现频率很高的,那么还是应该要准备好一份劳动合同。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一

签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却有三个月这样合理吗?小张与用人单位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试用期却为三个月,小张认为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要求支付赔偿金,此举得到了劳动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但是该公司却提出了诉讼,要求撤销仲裁裁决,但最终结果该公司败诉。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三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坐落于 宽城 区 首山逸居小区 栋 单元 室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及共同承租人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以权威机构出具的房屋建筑面积测算报告书为准),户型 室 厅。

第二条 房屋租赁期限为 12 个月,租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元)。

第四条 租金季度缴纳,乙方应当提前一个月缴纳下一租期租金,季度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仟 佰 拾 元)。

第五条 合同签订之日,乙方缴纳租赁保证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合同期满或终止,乙方无违约事项和其他损害事由,甲方在乙方腾退房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定期检查房屋,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安全、完好状态。

2、对乙方入住、退出等情况进行登记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租金。

3、对乙方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动情况进行核查。

4、乙方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拒不腾退住房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租赁期间对该房屋的正常使用权。

2、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不得对房屋进行拆该装修。

3、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损坏以及造成甲方或第三人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的,乙方承担维修责任、赔偿责任。

4、配合甲方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检查或维修,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不能及时维修而发生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交付逾期30日以上的,乙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甲方提供的房屋不符合安全条件的,或在房屋使用期间未尽约定的修缮义务,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书面确认严重影响居住的。

3、租赁期内,乙方超过政府规定的收入标准或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4、乙方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权。

5、乙方转租、出借、擅自调换的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6、乙方无正当理由连续空臵承租房屋6个月以上的。

7、乙方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8、乙方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9、乙方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10、乙方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11、乙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房屋腾退

1、乙方应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腾空该房屋, 并结清租金、物业费、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将房屋及附属设施按原样交还甲方。

2、乙方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租金计收租金。

3、乙方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腾退该房屋。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可从其租赁保证金中直接划扣。

2、租赁期间,乙方承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费等费用。

3、乙方行为致甲方负责的物业公共区域或第三人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

4、租赁期满,乙方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6、房屋设施设备见附件,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7、甲方可以委托运营单位对该房屋进行管理,代为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长春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委托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单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四

甲方:出租方

乙方:租房方

甲方现将位于---楼五楼第一栋---房中的一房一厅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如下合同事宜:

1.房租费为---元/月,租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收取半年房租,即---元/月____月=----元(贰仟柒佰元整)到期后双方再另行协议续租事宜。

2.乙方在租住前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捌佰元)压金,作为甲方房内的物品保障费,乙方在租住期间不得损坏甲方房内所有物品,若乙方在租住期间损坏房内物品,则按所损坏物品价格赔偿给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所支付的压金中扣除。附物品价格清单如下:(沙发---元/套,床和床垫---元/套,玻璃电视柜---元/套,热水器---元/台,抽油烟机---元/台,煤气炉---元/台,衣柜---元/个,另房内还有--kg和5kg装煤气瓶各一个。)

3.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半年(________年____月份至________年____月份)的物业管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费,双方约定为---元/月,则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元/月--个月=---元(------元整)

4.经甲,乙双方协议,乙方按每两个月向甲方支付一次电视费,水费,电费。电视费按--元/月收取,水,电费按乙方实际用量如实收取。

5.乙方在租住期内不得对房的结构进行改装,并保持房屋墙壁完整清洁。

6.乙方在租住期内不得转租给别人。

水表期初数:

电表期初数: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五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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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六

9月7日,本报《一年期合同试用两个月惹争议》一文发表后,引起了企业、职工和读者的广泛热议:对于刘女士的女儿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到底该是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问题,就《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表述,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专家们有三种不同的解读。

“试用期两个月不违法”

文章中,对于刘女士女儿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引发的试用期纠纷,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这样解读,按照《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他表示,虽然《劳动合同法》中没有明确表示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应该是多长,但“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的条款包括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即包含本数,所以用人单位规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条款是包含一年本数的,也就是说签订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同时,胡律师还提醒,一年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就必须签订一个月的试用期。因为,试用期的签订还要考虑到不同工作的复杂程度、所涉及到的技术含量、职工的胜任力形成速度等。实践中,很多工作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就能够判断出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比如清洁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

“一年期试用期界定不清晰”

从事法律咨询的陈老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中的规定界定不够清晰。他解释说,很多法律法规制定时的表述都十分具体准确,凡是涉及到日期/时间的,都会在后面加一个(含)字来表示。为了防止误读,他建议《劳动合同法》修改时,应将第二句补充为“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含)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不少求职者也表示,《劳动合同法》中“不满一年与一年以上”的中间数一年期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没有一个准确的界定,企业对试用期也就有不同的规定,由于有些公司在试用期内不会给员工缴纳社保,如何准确界定一年期劳动合同,涉及到对员工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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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七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租赁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恪诚执行概不反悔。

一、 双方协定房价每年__元,租赁期限暂定__年,执行“先交钱后住房”的原则,乙方应按时交纳自行负担费用。

二、 未经甲方许可不得随意改变室内结构,墙壁不准乱涂乱画。

三、 乙方承担水费、电费、气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

四、 在租赁期限内凡因不注意造成的用电、用气等事故或因用气不当造成的对本楼和四邻楼房的损坏及人员伤亡后果由乙方完全负责。

五、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如果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经济赔偿,屋内的物品不得借用他人。

六、 水、电、气等交于乙方使用,若有丢失或损坏,照价赔偿,合同到期应完好交于甲方。

七、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八、 合同到期,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未经得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一年一签和三年一签哪个好篇八

我们最近在和单位一同事争论这么一个试用期的问题:我们整个集团劳动合同签订中规定:“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为两个月。”然后一直这么执行着,我进入公司后一直觉得这个不合理,也很不赞成这种做法,于是乎就和同事展开了一次争论。

我个人认为:应该就一个月,原因有两点:

一、法理依据:2008年版本的《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为只从字眼上看确实刚好一年的上下都没有包含到,而且国务院令第535号《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没有相关说明,但是劳动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侧重的这一部法律,我个人认为在这样的“漏洞”情况下,仲裁委会更倾向于支持劳动者,即:一个月的观点。

二、情理依据:即便是刚好劳动法把这一条修改成: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我个人认为从情理角度单位也不应该就这么“贴边走”,这样容易给员工造成单位人事部的人不咋“地道”的感觉,让员工又多找一条“人事部不是人”的“证据”。我觉得大公司在这方面就应该体现出一种“大气”的企业文化,你大大方方的把规定修改成“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为两个月。”让员工心里多好受多舒坦嘛!

你更加支持那种观点呢?是支持一年合同期限一个月?还是支持一年合同期限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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