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优秀5篇)

2023年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优秀5篇)

ID:3937445

时间:2023-09-30 02:37:28

上传者:雅蕊 2023年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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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篇一

关于危险道路运输整治情况的报告为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堵塞安全漏洞,夯实安全基础,预防和遏制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放生,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特作出以下整改:

(一)规范机构设置,落实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组织,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意识,确保企业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层层把关,建立了调度室、安全技术科、档案室、监控室、综合办公室等管理机构。已配备了专业管理人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内容要求,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强化教育培训,确保落实到位我单位利用这次整改机会,在原来每月采取分期培训的基础上,加大学习力度,定期对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我单位自2014年4月至今,已组织了全员学习13次。小规模学习40多次,培训从业人员180多人次。从业人员实质性掌握了所运危险货物性质和发生意外的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车辆掌握了操作方法。学习时做了影响资料和人员学习考勤工作。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生产企业规范化

1、我单位的经营资质和经营类别符合准入条件,企业管理人员与经营规模和经营业务相适应。

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3、我单位所属车辆按规定按时进行二级维护、综合性能检测,明确专人负责,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按规定到车辆管理部门上线检测,按规定报废。

4、每辆车都按要求北斗卫星定位装置、需要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都按要求安装完毕,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所属车辆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并对违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和提醒,并建立了企业“奖惩制度”予以规范。

5、我单位对车辆包装物、容器、罐体进行定期检测,持有质检机构出具的有效罐体检测合格报告单。

6、我企业已于2014年10月17日通过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核,证书编号为:2014-04-000908,培训机构为:石家庄安评学校。

(二)道路危货运输从业人员规范化标准

1、我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押运员均经过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均在有效期内。

2、个从业人员都接受了我单位定期及不定期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学习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能有效应用。并了解和掌握了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三)道路危货运输车辆规范化标准

1、各车都安装了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标志牌;在排气管安装了有效的隔热和熄灭星装置,符合jt230规定的导静电橡胶拖地带装置;并配备了消防器材并在试用期内。

2、车辆综合性能等检测合格,符合gb7258要求的车辆前轮安装了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使用子午线轮胎,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缓速器、限速装置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罐体后封头及罐体后封头上的管路附件与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纵向距离大于150毫米。

3、我单位车辆运输货物时,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危货运输从业资格证、押运员证、符合要求的安全卡,并全面投保了承运人责任险并在有效期内。

4、我单位所有罐体都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并取得了制造单位出具的产品合格证。我公司通过自查内容中整改了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完善了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动态监控值班等各项制度。我单位完全按照上级领导的指示如期完成了整改任务。整改后我单位还要进一步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努力减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违法行为,杜绝各类事故发生,维护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我们有信心、有能力把这些危货车辆管好、管实、管到位,并做到持之以恒,确保公司安全有序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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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篇二

为加强20xx年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保障旅客走得及时,走得舒心,走得放心,保证国庆节假日期间客运秩序和道路安全生产以及生活物质正常运输,特制定本预案:

为保障我县20xx年道路国庆节假日期间交通运输安全,保障组织工作,我所成立道路运输领导小组:

道路运输期间,根据州处的统一部署和我县实际情况,为确保运力的充足,结合客运站车辆运行实际,安排3辆客运车辆作为应急车辆,同时安排5辆5吨以上的货车作为我县客货运输的储备运力,货车安排情况具体如下:,以备应急时统一调度指挥。

(一)全面开展隐患排查。班线客运、旅游客运、维修企业要结合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系统,认真做好汛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深入排查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薄弱环节,重点排查参营车辆技术状况、车载安全应急设施设备、驾驶员资格和培训情况、卫星定位监控设备情况等关键环节,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强化措施、落实到人、限期整改销号,并建立隐患排查整治档案。对未参加培训教育的驾驶员和车载安全应急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安全技术状况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得参加营运。

(二)抓牢从业人员安全教育。道路运输企业在汛前务必对营运驾驶员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要结合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及自然灾害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置操作技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训培训,进一步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盯紧重点领域安全监管工作。要盯紧超长客运、旅游客运等重要领域,进一步强化各项安全监管措施落实,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管控措施,如遇极端恶劣天气、道路断道或封闭等预警情况时,运输企业要果断采取调整发班时间、绕道运行、停班等避险措施,避免冒险通进;对不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坚决不得安排客运车辆发班通行;如已在运行途中的,要及时向驾驶员发送预警信息,通知驾驶员将车辆停放到安全地带等待,或在公安交警指挥下按照规定的绕行线路运行。

(四)强化源头车辆动态监控。各运输企业要认真落实监控管理制度,对重点线路要实行全天候、全过程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驾驶员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屏蔽卫星定位车载终端等违法违章行为,将安全隐患及事故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超长线客运车辆要认真落实凌晨2点至5点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严禁客运车辆夜间22时至次日凌晨6时通行三级以下(含)山区公路。

(一)强化层层落实的责任机制。要切实履职尽责,主要负责人对防汛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部署,要落实节假日期间责任和工作任务,切实做好汛期各项工作。

(二)加强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各单位要牢固树立道路运输安全责任大过天的思想,加强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建立完善道路运输安全事故处理措施及抢险救援机制,形成信息共享的整体合力,及时掌握运输线路沿途地区极端天气、汛情、地质灾害,道路通行条件、交通管制等重要信息的预警预报,及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范和降低事故灾害损失。

(一)强化日常应急工作。要严格按照“一岗双责、失责追责”的要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结合今年国庆节假日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等应急预案,认真做好抢险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的储备,细化应对措施,有针对性宣传普及道路运输安全及事故处理相关知识,一旦发生灾害或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做到组织领导有力、救援到位及时、物资装备充足,提高应急响应和抢险救灾处置能力。

(二)严格值班值守制度。各单位要加强值班值守,坚持汛期领导带班和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关键岗位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国庆节假日期间,我所将重点对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及值班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安全责任不落实、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事故隐患突出问题及值班情况进行通报。

(三)及时报送信息。各单位要明确道路运输安全事故信息报送人员,一旦发现险情要坚持边处置边报告、边核实边报告,确保相关信息及时、准确、规范上报,汛期期间事故等信息报送给当班值班人员。各道路运输企业务必要在9月29日前将汛期联络员报我所对口业务科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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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铁路法》《反恐怖主义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国家铁路局制订并公布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未列入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标准确定为危险货物的,按本规定办理运输。

已分类为危险货物的物质或物品,根据有关规定,作为铁路车辆或者集装箱的组成部分,以及用于货物监测或应急处置的装置和器材,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三条禁止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生产和运输的危险物品、危险性质不明以及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度敏感或者能自发反应而产生危险的物品。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禁止运输危险货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铁路运输企业、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运输单位)的主体责任。运输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等规定,落实运输条件,加强运输管理,确保运输安全。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鼓励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和发展专用车辆、专用集装箱运输危险货物。支持发挥铁路运输在危险货物运输方面的优势,开展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技术以及对安全、环保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研究。

第七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定,具备相应品名办理条件的车站、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间发到。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将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名称、作业地点(货场、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名称)、办理品名及铁危编号、装运方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公布并报送。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不作为危险货物运输的物质或物品,办理运输可不受前款公布信息的限制,但其包装、标志等须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的设施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检验检测的,经认证、检验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九条危险货物装卸、储存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四)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运输单位应当委托符合国家规定的机构进行。

新建、改建危险货物装卸、储存作业场所和设施,在既有作业场所增加办理危险货物品类,以及危险货物新品名、新包装和首次使用铁路罐车、集装箱、专用车辆装载危险货物的,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一条装载和运输危险货物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和其他容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维修、检测、检验和使用、管理符合标准和有关规定;

(二)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警示标志;

(五)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运输危险货物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包装外表面应当牢固、清晰地标明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六)法律、行政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运输新品名、新包装或改变包装的危险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尚未明确安全运输条件的危险货物运输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组织托运人、收货人和货物运输全程涉及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共同商定安全运输条件,签订安全协议并组织试运,试运方案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并抄送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危险货物试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试运结束后,需要制定或者修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由组织试运的铁路运输企业将试运结论及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国家铁路局根据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意见,按职责分工组织或协调相关部门制修订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托运人应当按照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包装等,遵守相关特殊规定要求。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规范需采取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等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稳定,并将有关情况告知铁路运输企业。

第十五条托运人应当在铁路运输企业公布办理相应品名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托运手续。托运时,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说明所托运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对国家规定实行许可管理、需凭证运输或者采取特殊措施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如实提交相关证明。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谎报品名进行托运;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

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货物运输包装上粘贴(涂打)安全标签。

托运人托运危险废物的,应当主动向铁路运输企业告知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废物。运输时,还应当提交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放的电子或者纸质形式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十六条危险货物的运单应当载明危险货物的托运人、收货人,发送运输企业及发送站、装车场所,到达运输企业及到达站、卸车场所,货物名称、铁危编号、包装、装载数量(重量)、车种车号、箱型箱号,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运输单位应当妥善保存危险货物运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第十七条托运人应当在危险货物运输期间保持应急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在非危险货物办理站办理危险货物承运手续,不得承运未接受安全检查的货物,不得承运不符合安全规定、可能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货物。

下列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托运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留存不少于24个月:

(一)国家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实行许可管理的危险货物;

(二)国家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危险货物;

(三)需要添加抑制剂、稳定剂和采取其他特殊措施方可运输的危险货物;

(四)运输包装、容器列入国家生产许可证制度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货物;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有关注意事项,并在网上受理页面、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托运人身份和运输货物登记制度,如实记录托运经办人身份信息和运输的危险货物品名及编号、装载数量(重量)、发到站、作业地点、装运方式、车(箱)号、托运人、收货人、押运人等信息,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发现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品丢失或者被盗、被抢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运输放射性物品时,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运输的放射性物品及其运输容器、运输车辆、辐射监测、安全保卫、应急预案及演练、装卸作业、押运、职业卫生、人员培训、安全审查等应当符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托运时,托运人应当向铁路运输企业提交运输说明书、辐射监测报告、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收存。托运人提交文件不齐全的,铁路运输企业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在运输中采取有效的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措施,对运输中的核安全负责。

第二十一条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隔离等应当符合规定。仓库、雨棚等专用设施,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应当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第二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装载加固以及使用的铁路车辆、集装箱、其他容器、集装化用具、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要求。不得使用技术状态不良、未按规定检修(验)或者达到报废年限的设施设备,禁止超设计范围装运危险货物。

货物装车(箱)不得超载、偏载、偏重、集重。货物性质相抵触、消防方法不同、易造成污染的货物不得同车(箱)装载。禁止危险货物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

第二十三条危险货物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

第二十四条运输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和应急处理器材、设备和防护用品,并使危险货物始终处于押运人员监管之下。托运人应负责对押运人员培训教育。押运员应了解所押运货物的特性,熟悉应急处置措施,携带所需安全防护、消防、通讯、检测、维护等工具。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人员、备品、设施及押运工作情况,并为押运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押运人员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规定,检查押运的货物及其装载加固状态,按操作规程使用押运备品和设施。在途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可靠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向铁路运输企业报告。

第二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与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产权单位、管理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签订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协议,明确各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业内容及其安全保证措施等。

运输单位间应当按照约定的交接地点、方式、内容、条件和安全责任等办理危险货物交接。

第二十六条危险货物车辆编组、调车等技术作业应当执行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办法。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应当远离客运列车及停留期间有乘降作业的客运站台等人员密集场所和设施,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装运剧毒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和气体等危险货物的车辆途中停留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人看守,押运人员应加强看守。

第二十七条装运过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应当清扫洗刷干净,确保不会对其他货物和作业人员造成污染、损害。洗刷废水、废物处理应当符合环保要求。

第二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通过定位系统对运营中的危险货物运输工具实行监控,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可对危险货物运输全程跟踪和实时查询,按要求与铁路监管部门共享数据。

第二十九条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有关规定配备符合国家防护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职业防护等设施设备,开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预防人身伤害。

第三十条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岗位安全责任、教育培训、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投入保障、劳动保护、责任追究、安全例会、应急管理等制度,完善危险货物包装、装卸、押运、运输等操作规程和标准化作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运输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安全、环保、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开展危险货物运输技术培训应当制定培训大纲,设置培训课程,明确培训具体内容、学时和考试要求并及时修订和更新。危险货物运输培训课程及教材、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培训记录应当保存36个月以上。

第三十二条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知悉自身在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掌握所运输危险货物的危险特性及其运输工具、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三十三条运输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要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运输单位在法定假日和传统节日等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条件下,以及国家重大活动期间,应当采取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检查,确保运输安全。必要时可采取停运、限运、绕行等措施。

国家铁路局根据需要,在特定区域、特定时间,可以决定对属于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的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管制。

第三十五条运输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制定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并与相应层级、相关部门预案衔接。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或论证、公布,并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演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情况应当报送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第三十六条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环境污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泄漏等情况,押运人员和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运输相关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报告当地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公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七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实时掌握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状况,并按要求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依法对运输单位执行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内容:

(一)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安全、环保培训及考核情况;

(三)保证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生产投入情况;

(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五)危险货物运输设施设备配置、使用、管理及检测、鉴定和安全评价情况;

(六)危险货物办理站信息公布情况;

(七)承运危险货物安全检查情况;

(八)危险货物运输作业环节安全管理情况;

(九)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十)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配置、应急救援演练等情况;

(十一)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情况;

(十二)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铁路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铁路危险货物运输作业场所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条铁路监管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遵守执法规范;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对铁路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一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知识培训,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装备,应用信息化手段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可聘请熟悉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化学化工、安全技术管理、应急救援等的专家和专业人员提供技术支撑,可依法委托安全技术机构对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铁路监管部门举报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三条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危险货物运输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运输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并将行政处罚信息及时归集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故意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按照《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法应当由其他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造成铁路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在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等客运专线及旅客列车运输危险货物的;

(六)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危险货物运量、办理站、设施设备、安全等信息的。

第四十六条托运人违反本规定运输危险货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相关标准确定危险货物的类别、项别、品名、铁危编号等的;

(四)未按规定提供应急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或者应急联系电话不畅通的;

(五)押运人员未落实押运职责或未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四十七条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危险货物的运单未按规定载明相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的;

(六)货物装车(箱)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七)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集装箱,卸后未按规定清扫洗刷干净的;

(八)未按规定对本单位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

(九)未按规定建立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十)未按规定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或者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的。

第四十八条铁路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在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铁路局公布应急运输的危险货物,不受本规定限制。需在未公布危险货物办理信息的办理站办理时,发送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会同托运人、收货人和到达货物的铁路运输企业制定运输方案,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并报所在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条军事运输危险货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篇四

为加强我市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保障能力和组织水平,应对突发事件、极端恶劣天气、旅客高峰疏运、抢险救灾、疾病防控等运输需求,发挥运管机构“兜底保障”作用,更好的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市道路运输应急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特成立阳泉市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保障工作领导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管处客运科,具体承办我市道路运输应急运输组织与协调。

1、旅客高峰期运力不足时的运输保障;

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危情处置时的保障;

3、政府指令性抢险救灾、防控重点传染病紧急运输保障。

春运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应急预案:

1、汽车站严重滞留旅客,学校放假、民工返乡等急需疏运时;

2、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危险情况时;

3、接到上级部门、当地政府抢险救灾,防控重点传染病等紧急指令时。

1、运输企业要搞好应急车队建设,做好运输储备工作,加强司乘人员沉着应对重特大危情处置的日常教育工作。一旦出现旅客滞留、重特大交通事故、政府指令性紧急运力任务等情况时,按规定程序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应急运输车辆和人员,执行各种应急保障任务。

2、客运应急保障领导组要做好运力储备和旅客运输市场调查预测工作,了解和掌握旅客流量流向动态,及时向上一级运管机构上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3、客运应急保障领导组负责我市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重点是长途班线、农村班车保障工作,与当地客运企业、汽车站签订道路运输保障工作责任书。

为保障春运期间辖区内旅客运输畅通无忧,我处按照“分片包干、专职专输”原则,对辖区内的客运企业工作职责进行细化:

1、针对目前郊区线路方向运力不足情况,重点由公交公司做好客流调查预测工作,掌握旅客流动的时间和流向,市处要协助郊区运管所做好郊区方向客流集中疏运工作,把握可能出现旅客运输高峰时间和方向,做好紧急运输的各项准备工作。

2、阳泉集团客运有限公司和省运阳泉公司两家公司要做好春运及重大节假日期间长途旅客运输工作,科学制定运输组织方案,准备好充足的运力,合理安排发班,积极组织协调,全力避免发生旅客大规模滞留现象。科学调整班次密度,客流高峰期间要及时安排加班运力,保障农民工、学生顺利返程。

3、城市公交要做好对外交通方式的衔接,重点保障客运汽车站、铁路客运站等旅客集散地及旅游景区、大型活动场所的公交组织调度,要通过增加运力、加密班次、延长运营时间等有效措施,最大限度方便旅客中转换乘,乡村居民进城购物。

1、应急运输车辆应由运输企业、旅游企业车辆以及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自用车辆组成。

2、道路运输应急车辆必须配备车辆行驶证等相关证照并经年度审验、检验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到二级以上,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5年。驾驶员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6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道路运输应急保障队伍一般应根据应急任务由驾驶员、乘务员以及带队人员组成。道路运输应急保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政治合格、身体健康,技术过硬、证件齐全,熟悉有关政策和相关业务。

启动应急预案后,执行道路运输保障应急任务的单位,要对应急车辆进行认真检查,严禁车辆带病运行,严禁超员超载,并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证件和通讯工具。同时,对应急运输人员要进行安全嘱咐,确保安全。

运输企业、汽车站要建立和完善春运期间道路运输工作报告制度,明确责任,确定专人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出现严重滞留旅客、突发事件等情况时要及时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如下:

2、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时,需上级运管机构协调解决的事项;

3、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完成情况(出动车辆数、运送旅客人数等)。

1、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措施

执行道路运输应急任务的单位,同时派出2辆以上车辆执行同一应急任务的,应由车队队长带队;5辆以上车辆的,由单位领导带队;10辆以上车辆的,由市运管处领导带队;执行应急任务的车队应配备通讯设备,保证通讯畅通。途中发生问题(如发生事故、道路受阻以及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应由负责人及时向车辆始发地运管机构报告。

2、应急处理程序

a、出现滞留旅客等情况时

(1)要迅速按规定逐级上报,并做好记录,同时汽车站要向旅客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利用一切可以候车的地方安排旅客候车,各关键岗位如广播、安检、调度、保安、消防等人员必须到位,做好盯岗工作。

(2)接到报告的运管机构领导,立即赶赴汽车站进行组织和调度,启用储备动力,将任务下达给有关单位,发放临时客运标志牌,并在临时客运标志牌“使用原因”栏内注明“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任务”字样,并加盖具体发证运管机构印章。

(3)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迅速安排人员和车辆,组织运输。

(4)沿途运管机构对执行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任务的车辆要提供方便,不得以无道路运输证为由进行处罚。执行应急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后,应向运管机构汇报执行情况。

b、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火灾、自然灾害等危情时

(1)司乘人员、车主,要根据情况迅速拨打电话交警“122”、公安“110”、火警“119”、医院“120”、运管“12328”进行求救,同时要积极展开自救,并迅速报告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

(2)各运输企业获悉本公司车辆发生危险情况后,了解出事车辆的地点、原因等基本情况,迅速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带人带队赶赴现场进行组织指挥救援,并安排专人及时收集情况报告所属运管机构。

(3)运管部门接到所属公司的危情报告后,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危险情况处置临时领导组;派出由领导参加的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公安等有关部门掌控好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及时与医院和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事态的发展,并将情况续报上级运管机构。

c、政府指令性抢险救灾、防控重点传染病等紧急运输时;

(1)领导组办公室接到指令和报告后,迅速向领导组报告。

(2)领导组负责人在20分钟内指令领导组所属成员到位,送入紧急状态。

(3)接到抢险救灾令时,按照市委市政府、市交通局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及时通知应急车队执行抢险救灾任务,应急车队要在1小时内将所属车辆组织到位,开赴抢险救灾指定地点,执行抢险救灾任务。

春运期间,各县(区)交通运输局、运管所、客运企业和汽车站都要建立值班制度,构建通讯网络,并认真组织落实。值班电话(包括手机)必须24小时开通,值班人员必须24小时在岗,不得擅离职守。值班领导要保障电话畅通。值班人员要明确职责,熟悉政策,掌握本辖区和本单位的运力储备情况,遇到紧急情况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道路运输保障应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值班电话:xxxxxx。

参加道路旅客运输应急保障工作,是全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部门及从业单位的义务,必须高度重视,积极参与,认真完成。对没有按时制定或没有有效落实应急预案的,对有关单位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对拒不执行命令、玩忽职守、推诿扯皮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对执行上级命令不坚决,贻误时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要从重处罚。

货物运输应急预案目录篇五

为了加强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应急预案。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体现以人为本,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一旦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能以最快速度、最大效能,有序地实施援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同时要坚持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主要有泄漏、火灾两大类。其中火灾又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针对事故不同类型,应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其中包括: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泄压、转移等。

(一)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属化学品货物浓度指标高,易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建筑物及设备损坏,人员急性中毒。

(二)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指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货物浓度较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和物品伤害。

(三)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外可能受影响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货物危害。

(一)成立县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县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安监局、公安局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单位:政府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局、公安局、消防中队、交通局、卫生局、环保局、气象局、驻县武警中队。

(二)指挥部职责。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发生后,总指挥或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现场指挥,成立组织机构,制定现场救援方案,同时负责组织全县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三)成员单位职责:承接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总指挥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及总指挥的抢险救援指示和批示;负责事故危及区内人员的疏散撤离;负责受伤人员的救护和治疗;负责对环境的检测;负责抢险救援物资的运输等。

(一)发生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应当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县政府、公安、环保、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求立即赶赴现场。

(二)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我县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领导工作。负责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综合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按照当地应急预案要求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三)当确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或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立即向政府办公室报告,请求市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给予支援。

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一)危险源控制组: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组织专用的防护用品及专用工具等,该组由公安局、消防中队、安监局组成,人员由消防中队和企业义务消防抢险队组成。

(二)伤员抢救组:负责在现场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该组由卫生局牵头负责和具有相应能力的医疗机构组成。医疗机构应根据伤害和中毒的特点实施抢救预案。

(三)灭火救援组:负责现场灭火、现场伤员搜救、危运容器的冷却、抢救伤员及事故后对被污染区域的洗消工作。由公安、消防、义务消防队组成,由消防中队负责。

(四)安全疏散组: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人员疏散及周围物资转移等工作。由公安、交通、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和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由公安局负责。

(五)安全警戒组: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内进行治安巡逻。该组由公安、交警、交通部门组成,由公安局负责。

(六)物资供应组:负责组织抢险救援物资的供应,组织车辆运送抢险物资,由交通局负责。

(七)环境监测组: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等进行环境监测,确定危险物质成分的浓度,确定污染区域范围,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由环境检测机构组成,环保局负责。

(一)本应急救援预案,可根据情况变化修改完善。

(二)本预案适用于靖边县境内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本预案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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