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 中组部中青班调训心得体会(精选8篇)

2023年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 中组部中青班调训心得体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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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1 02:08:30

上传者:念青松 2023年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 中组部中青班调训心得体会(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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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一

第一段:引言(100字)

中组部中青班调训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通过此次调训,我有幸深入了解到了中组部的工作方法和管理理念。在这次班调训中,我不仅学习了许多领导工作的技巧和方法,而且也深刻认识到了作为中青一代干部的责任与使命。

第二段:学习方法与技巧(300字)

在调训中,我能够亲身体验到中组部采用的一些先进的学习方法与技巧。例如,师生互动式的讲座,让我们更好地理解掌握知识;小组讨论与合作,培养了我们的团队合作能力。此外,中组部还注重实践教学,通过实地考察和模拟情境演练,使我们更加了解领导岗位的挑战。这些学习方法与技巧的应用将在我们的工作中派生出更多的创新和突破。

第三段:管理理念与方法(300字)

在调训过程中,中组部还向我们介绍了其独特的管理理念与方法。他们注重以人为本,倡导激励激情与能力。通过培养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和影响力,在激励员工的同时形成和谐的工作氛围。中组部强调了追求卓越,要求我们在工作中不断超越自我,不断追求进步。这些管理理念与方法对于我们在领导岗位上的应用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第四段:责任与使命(300字)

作为中青一代干部,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和使命。在此次调训中,我们的指导教师给我们讲述了中组部的重要工作和提出的发展目标。从这些工作中,我们能够体会到中组部对培养年青一代干部的重视,也明确了我们的使命是推动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我们要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中组部的培养与信任,为国家的改革与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第五段:总结(200字)

通过中组部中青班调训,我受益匪浅。我学习到了许多领导工作的方法与技巧,也深入理解了中组部的管理理念与方法。此外,中组部的指导和培养让我明确了自己的责任与使命。我将珍惜这次机会,努力做到无愧于中组部的期望。我相信,通过自己的努力和不断进取,我一定能够在党和国家事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二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根据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市国资委决定从开始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国资委系统组织、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现结团公司实际,作如下安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高道德修养。着力解决在政治坚定性、品德纯洁性、行为先进性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组织、人事部门建设成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模范部门。

(二)目标要求:通过“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进一步增强组织、人事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提升工作满意度,树立组织、人事部门公道正派、知人善任的可信形象,清正廉洁、甘于奉献的可靠形象,团结和谐、真诚待人的可亲形象,使之成为党员之家、干部之家、人才之家。

二、“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的总体部署和20的活动安排。

(一)总体部署

按照中组部和省、市委组织部的要求,从年开始,利用三年时间,在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

2008年为“集中活动年”,重点是抓好十七大精神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的学习,同即将在全党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三学习、三深入、三建设”主题实践活动,采取有效措施,集中解决干部工作、组织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在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上有明显转变。

为“深化拓展年”,重点是根据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和中央的新部署、新要求,深化和拓展学习实践活动,进一步查找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完善和落实整改措施,使职工对组织、人事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xxx年为“巩固提高年”,重点是对活动开展以来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查漏补缺,深化整改,巩固成果,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长效机制的完善和落实,切实树立起组工、人事干部可信、可靠、可亲新形象。

(二)开展活动的范围

集团公司机关党群部、经理部、负责组织、人事工作的干部,各产业公司一把手和负责组织、劳资工作的部门领导以及基层党支部书记、组织委员等。

(三)2008年“集中活动年”活动的具体安排

根据全市的总体部署,结合公司的实际,今年的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学习教育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

(1)学习内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科学发展观理论;全国及省、市组织工作会议精神;有关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和业务知识等。

(2)学习的方式:一是集体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以自学及自我教育为主);二是适时组织外出参观活动,开展先进人物和优良传统教育;三是适时开展有关社会实践活动。

(3)具体要求:一要以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重点,既重政治品行,又重生活品行,提高所属干部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创新能力。二要结合企业、干部实际,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激发干部工作热情,增强责任心、事业心。三要记不少于3000字的学习笔记和撰写一篇以上的心得体会。

2、查找问题和分析评议阶段(10月16日至11月15日)查找问题要在“三深入”上下功夫,既联系党性、品行、作风等实际,深入基层摸实情,深入党员听意见,深入职工找差距。

(1)查找问题。一是所属干部针对个人的党性、品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自查;二是实行开门搞活动,即采取座谈走访、个别征询、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部门、下属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党员、群众对组织、人事工作的期望和要求,深入查找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2)分析评议。召开单位组织生活会,组织大家从思想、学习、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评议,查摆问题、剖析根源,找准所属干部在党性观念、思想作风、遵章守纪、道德品行和表率作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3、整改提高阶段(11月16日至12月31日)

以加强组织、人事和基层支部的政治建设、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为重点,认真进行整改。要把握好两个环节,一是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以及建立相关制度;二是在认真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切实抓好制度和措施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开展“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树干部形象”活动,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以改革创新精神开创组织、人事工作新局面,推动企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为切实把这项活动抓紧抓好,抓出成效,确保集中活动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集团公司“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活动领导小组:即:党委书记为组长、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具体由×××、××同志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基层领导干部在活动中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发挥带头作用。

看了中组部关于讲党性重品行活动实施方案还看了:

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三

在中组部中青班调训的两个月里,通过系统的学习和全方位的培训,我深刻认识到了领导力的重要性和自身的不足。这次调训使我对自己的目标有了更明确的认识,并且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和提升自己的领导能力。以下是我对这次调训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调训的重要性和目标

参加中组部中青班调训,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重要转折点。在这次调训中,我深入学习了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以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作为一名领导者的使命和责任。同时,通过各种培训和专题讲座,我了解到了不同领域的领导者在管理、决策等方面的经验,这对我个人的成长至关重要。

第二段:调训的学习收获和取得成效

在调训期间,我充分利用各种学习资源,包括课堂学习、案例分析、团队合作等。特别是在团队合作的项目中,我与小组成员紧密合作,相互促进,不断完善自己的领导技能。通过这些工作,我深刻理解到领导力的本质是服务于团队和集体的。只有具备了团结合作、高效管理团队的能力,才能更好地推动工作的进展。

第三段:调训的自我发现和改进方向

通过调训,我对自己的优点和不足有了更全面的认识。我意识到虚心学习和反思对于个人成长的重要性,同时也发现在团队合作中,我有时候会过于强势和独断,缺乏耐心和沟通能力。这些都成为我今后需要努力改进的方向。我深刻认识到领导者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修养和素质,才能够更好地赢得团队的信任和支持。

第四段:调训的启示和提升领导能力的方法

调训期间,我参观了一些成功的企业和组织,亲身感受到了领导者的魅力和智慧。从中我学到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和方法,例如建立和谐的团队关系、培养员工的创新能力等。我意识到领导力是可以培养和提升的,只要我们保持持续学习和实践,不断反思和改进自己的不足之处,就能够成为优秀的领导者。

第五段:调训的总结和展望

通过这次调训,我不仅仅在专业知识上得到了提升,更重要的是对自己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我将以此为契机,不断完善自己的领导能力,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懈努力。同时,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还将注重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的提升,以更好地发挥个人在团队中的作用。

总的来说,中组部中青班调训是我职业生涯中一次宝贵的学习机会。通过这次调训,我对领导力的认识更加深刻,并且对自身的不足有了更明确的认识。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不断提升自己的领导能力,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

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四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领导干部公正履行职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四条 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第五条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政府以及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正职领导成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领导干部任职时存在需要回避情况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可要求领导干部报告拟任职务所需要回避的情况。

第七条 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出现需要回避情况的,本人应当提出回避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发现其有需要回避情况的应当提出回避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提出意见,报党委(党组)做出决定。

第八条 个人、组织有权反映领导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接到反映的机关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处理。

第九条 出现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时,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当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第十条 实行回避需要跨地区跨部门调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级难以安排的,报请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经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领导干部需要实行地域回避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任期内调整的,在任期内予以调整;任期内难以调整的,任期届满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提出回避意见报党委(党组)决定前,可以听取领导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有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五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情形外,法律法规对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驻外机构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领导干部的任职回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党员干部的作为和形象对于党的整体形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建设,中共中央组织部于近期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针对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举措。文章将从修改党员干部懒政散政消极怠工的现象、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力量、严明干部廉洁纪律、加强党员干部队伍教育培养、创新考核评价机制等五个方面,对《意见》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和体会。

首先,《意见》提出了修改党员干部懒政散政消极怠工的现象。这是现阶段党员干部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一些干部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轻易满足于沉迷于办公室内的待遇和舒适。《意见》中提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工作作风的监督,对消极怠工的干部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此举可以有效调动党员干部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工作效率。

其次,《意见》强调加强党支部的组织力量。党支部是党员干部建设的基础,是党的组织力量的重要体现。《意见》提出,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作用,通过组织学习、讨论、交流等活动,引导党员干部始终保持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这有助于更好地组织和激发党员干部的思想和精神动力,提高组织效能。

再次,《意见》要求严明干部廉洁纪律。党员干部应该成为廉洁党风的表率,但是一些个别干部在金钱、地位等面前心存私心,不能以廉洁的姿态履行职责。《意见》要求对违反廉洁纪律的干部,一律依纪依法予以查处,宣传警示。只有严格执纪不防、不护短,才能净化党员干部队伍,树立良好党风。

此外,《意见》还强调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教育培养。党员干部应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意见》提出,要加强理论学习,深入开展各类培训,帮助党员干部拓宽视野,提高综合素质。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和能力,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党员干部的工作要求。

最后,《意见》还指出了创新考核评价机制的重要性。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价是对工作实绩和党性原则的一次检验。《意见》提出,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将实绩作为党员干部的最重要标准,严格按照实绩对党员干部进行考核和选拔。这样的机制有助于激发党员干部的工作动力,促进队伍的优胜劣汰。

综上所述,中组部《意见》的出台,着眼于当前党员干部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更好地加强党员干部队伍的建设,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但是,党员干部建设问题的解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各级党组织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认识和行动。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才能实现党员干部建设与党和国家事业相一致的目标。

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七

第一条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交流对象

第四条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领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地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有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七条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三章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之间进行。

第十三条地(厅)级干部一般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也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流。县(处)级干部一般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交流,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旗)委书记、县(市、区、旗)长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交流。

第十四条地区之间的干部交流,重点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人才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和支柱产业及重大项目建设进行。

第十五条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政机关应当注意选调有地方工作经验的干部,特别是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领导班子中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机关任职,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机关干部到地方任职。

第十六条实行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干部交流。选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领导人才到党政机关任职,推荐党政领导干部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第十七条实行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领导干部,可在本系统内交流,也可与地方或者其他系统交流。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干部交流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也可直接组织实施。

中央和国家机关与地方之间组织成批干部交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协调后实施;个别干部的交流,原则上由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协商办理。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部门的干部交流,由主管单位提出,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第十九条干部交流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组织(人事)部门拟定交流方案,提出交流人选;

(二)征求干部调出、调入单位意见;

(三)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五)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条干部交流应突出重点,增强计划性、针对性,注意与领导班子换届调整相结合。市、县两级党政正职领导成员未任满一届的一般不交流,同一地区党政正职领导成员一般不同时交流;领导班子一次性交流一般不超过班子成员的三分之一;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章交流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干部交流必须严格执行下列纪律:

(一)任何地方和单位必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干部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二)各级党委(党组)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交流对象,不得借干部交流突击提拔干部。任何人不得借干部交流对干部进行打击报复。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交流决定。接到交流通知后,须尽快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在限定的时间内报到。跨地区跨部门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四)调出单位应尽快向调入单位转递干部档案,提供真实情况和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调入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有关材料。

(五)干部调离时,不得违反规定随调工作人员,不准随带公共物品;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实行干部交流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纪律或者执行纪律不严格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艰苦边远地区、复杂环境、重点建设工程和基层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二十五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关心爱护交流干部,妥善安排其工作、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干部调入、调出单位应当相互配合,帮助交流干部解决困难和问题,解除其后顾之忧。

第二十六条交流干部的配偶、子女是否随调随迁,尊重本人意愿,按有关规定办理。配偶、子女随调随迁的,应当妥善安排其就业、就学。

第二十七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跟踪了解交流干部的思想、工作情况,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交流,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中央部委公务员调地方篇八

中组部日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和国家机关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目标和措施。本文将就此发布的《意见》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个人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是重中之重

《意见》中指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保证。这一点非常重要,因为党员应该是党内先进的代表,只有通过不断的建设和培养,才能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因此,我们党员要提高自身的修养和素质,不断学习党的理论知识,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和党性修养。

第三段: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是必然要求

《意见》还明确提出了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的要求。这与时代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密切相关。现代社会技术变革快速,各行各业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党员们必须不断学习和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和知识。只有具备了较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工作,更好地履行职责和发挥作用。

第四段: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建设

《意见》明确要求加强教育培训,为党员提供持续学习和成长的机会。这也是一种投资,只有通过培养和教育,才能培养出一批又一批优秀的党员干部。同时,教育培训也有助于党员们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工作的需要。

第五段:个人的心得体会

通过阅读和学习中组部发布的《意见》,我深刻认识到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作为一名党员,我们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增强对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同时,我们还应该不断学习和成长,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为党和国家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我相信,通过共同的努力和配合,我们党的队伍一定能够更加强大,更具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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