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通用5篇)

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通用5篇)

ID:3988257

时间:2023-10-01 05:52:24

上传者:书香墨 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通用5篇)

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报告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报告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一

(2013年6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保障国家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3〕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以及在资产管理上与学校存在隶属关系的各类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已经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学校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会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 拟处置的学校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章 处置范围、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占有权、使用权转移的资产,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置换、报废、报损、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九条 处置学校国有资产时,应按以下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核销货币性资产损失5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货币性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处置事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在学校审批权限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五)由国资办根据具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的材料,行文报教育部备案;

(六)根据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七)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八)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十一条 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二)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处置方案送国资办复核;

(三)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在国资办复核处置方案后,报校务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五)根据上级部门审批后的相关文件规定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六)处置资产及其收入的账务处理;

(七)资产处置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 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

第十二条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国有资产占有权、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必要时应当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学校直接持有出资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财管字〔1999〕301号)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等规定执行;涉及学校直接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按照《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 证监会令第19号)和《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他资产的转让,还须按规定程序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提交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国资办审核后报教育部备案或核准。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以经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或财政部重新确认后交易。

第十六条 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出售、出让和转让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出售、出让、转让事项的材料;

(五)出售、出让和转让的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第十八条 申请置换学校国有资产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置换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置换的材料;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章 报废、报损和核销

第十九条 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条 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申请报废、报损国有资产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废、报损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报废、报损的材料;

(四)报废、报损的数量和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发生损失申请处置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投资损失处置的材料;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账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的材料;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并进行清理和追索。

第五章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二十六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部门的决定,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消、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因隶属关系改变,需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二十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三)学校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给地方的,应附接收方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教育部报财政部审批。

第二十九条 申请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无偿调拨(划转)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材料;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其他相关材料。第三十条 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第三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对外捐赠的请示及《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学校同意对外捐赠的材料;

(四)捐赠分析报告,包括资金来源说明、捐赠事项对学校财务状况和教学科研活动的影响等分析,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六)捐赠的国有资产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损报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交学校,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隐瞒、私分、截留、挤占、挪用和坐支;资产处置所需支出由学校预算安排,按预算管理项目和要求进行列支。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育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资产处置收入全额上交该组织财务部门,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处置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自处置;

(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造成其他国有资产损失;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

(五)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使用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18号)及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具体资产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学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资办负责解释。《浙江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1〕9号)同时废止。

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二

第四十一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中央级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所属事业单位一定限额的国有资产处置权限,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所办全资企业及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三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处臵权限,规范审批程序,防止和杜绝资产浪费与流失。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资产处臵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是指资产占用单位转移、变更和核销其占有、使用的资产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改变资产性质或用途的行为。

第五条 资产处臵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等。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处臵主要包括:

(六)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非转经”或因行政工作、事业发展需要改变用途的资产;

(八)根据国家政策法规规定需要处臵的其它资产。

第七条 资产处臵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审批。

(二)一次性处臵价值原值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臵,均报国管局审批。

第八条 各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非转经”。确有闲臵不用的资产或继续使用不经济的资产,为充分发挥资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可以办理“非转经”,但必须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申请办理无价调拨资产,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调出、调入双方(或臵换双方)签订的协议;(四)申请调出、调入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二)资产产权证明或财务部门出具的有关资产原始价值的证明,以及经社会中介机构审定、上级部门批复的会计报表;(三)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证明;(四)申请出售、转让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报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三)对报损资产的说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

(四)非正常损失,提交本部门对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五)申请报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报废资产,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四)申请报废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非转经”,须提供:(一)拟处臵资产、资金来源证明;

(五)申请“非转经”部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第十四条 处臵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除按第九条至第十三条规定外,还须提供:

(一)土地权属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

(二)拟处臵的房屋建筑物和宗地座落、面积、规划用途,拟采取的处臵方式。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非转经”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资产处臵收入及“非转经”占用费、收益等,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没有规定的,由国管局统一管理,作为中央国家机关重新购臵、修建各类资产的专用资金。

第十六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会同专业机构对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非转经”进行评估,按评估确认值将其改为非经营性资产,并按审批权限报国管局批准或备案。

第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管理部门的国有资产处臵批复意见,按规定程序调整资产、资金账目,并办理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八条 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应于每年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前填报《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情况汇总表》和《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情况汇总表》(附后),报国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在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消、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资产处臵工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分、转让、转借、调换或变卖国有资产。

第二十条 对因资产处臵工作管理不善、擅自处臵国有资产或利用资产处臵谋取私利,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国管局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部门追究主管领导和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人防资产的处臵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1998]国人防办字第21号)和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所属境外国有资产的处臵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人民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998年1月8日印发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处臵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财字[1998]第20号)同时废止。

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篇四

摘要:由于集体资产管理的好坏不仅与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紧密联系,还会对农村社会的稳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问题是一个农民群众密切关注的话题。为了推进我国实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其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一环,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的数量日益庞大,这在拉动农村经济增长的同时也使资产的管理工作迎来了新的挑战,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使管理人员不知所措。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其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

关键词:新形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状分析;解决措施

一、近年来,我国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普遍陷入了困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农民们缺乏相关专业知识,能力不足

新形势下,农民很难适应现代社会的迅速变化。面对市场,一方面,由于缺乏相关知识、技能培训,与其他市场主体相比,农民对市场规则和专业化经营的认识与了解不够深入,无法随机应变;另一方面,农民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有限,无法及时获得准确的市场变动消息,导致其分析判断市场信息的能力受到很大限制。

(二)缺乏健全的集体资产管理监督体制

有句话说得好,“无规矩不成方圆”。没有资产管理监督体制的约束,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各种纰漏,使得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不能正常运行。因此,农村可以通过民主决策机制、信息公开机制、财务审计机制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置于一定的资产管理监督体系之下。

(三)集体资产的流失现象较为严重

近年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难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农村集体资产总量的增加以及资产形式的多样化。在监督不力的情况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大吃大喝,对集体资产的铺张浪费现象比较严重,有的甚至私自挪用、占用集体资产;再加上管理不规范,集体资产常常被低价转让或变卖,同时损毁和贬值问题严重。总而言之,资产的流失问题已经成为农村集体资管理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四)农村集体资产的归属问题依然存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产权制度得到深化,农村集体资产在管理中往往都会造成产权不清晰现象,一旦因此而发生纠纷,农村集体资产归属问题将会成为一个难题。在农村地区,由于受教育水平的限制,产权意识淡薄,很多的集体资产更是缺乏有效的登记,资产归属的不明确一方面会导致资源得不到合理利用,造成浪费;另一方面也会出现有人恶意占有资产的现象。集体资产最不明确的往往都是一些资源性资产,既没有有效地管理,又何谈产权登记,长此以往界定不清,自然会产生纠纷。

(五)集体资产管理人员问题

由于农村地处偏远,生活条件艰苦,很多有能力、有水平的管理人员都不愿到农村就业,所以进入农村工作的管理人员普遍存在低素质、低水平、低能力的问题。就算有些农村健全了其集体资产管理体制,但在能力不足的管理人员的管理下,也会导致工作效率低下,执行力度不够,从而影响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水平的几个要点

(一)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成熟,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过程中总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漏洞。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农村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从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着手,让集体资产的管理能够公开化,透明化;另一方面,要做好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于资产的进出、增减情况以及登记账簿等日常工作管理环节,管理人员要做到一丝不苟,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务。

(二)明晰集体资产产权

在农村发生的纠纷中,产权纠纷所占比重较大,因此明晰产权可以有效减少纠纷,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管理过程中,对产权的归属问题要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严格遵守,不得违反。针对存在争议的资产应从实际情况出发,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公平合理划分,尽量避免冲突的发生。

(三)提高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与能力

管理人员的素质、能力高低与农村资产管理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对管理工作来说有极大的促进作用,而能力不足的'就会起严重的阻碍作用。面对不断更新的知识和技术,只有不断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各方面培训,才能使其具备足够的能力来适应新形势下的更高要求。同时,要大力引进先进人才,为农村的管理增添新活力,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四)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

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管理机制可以从加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同时着手。其中,加强内部监督主要是加强对内部工作人员的监督。内部人员的办事态度和工作效率对管理工作的好坏起着很重要的作用,所以农村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相关奖惩制度,在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的同时也能起到提高其工作积极性的作用;加强外部监督则主要是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应该对农村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调查,监督农村的各项工作,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减少因监管不力带来的损失。

三、结束语

总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影响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是新时期构建和谐农村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更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但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仍有很多工作要做,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文档为doc格式

资产处置管理自查自纠报告篇五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北京市对《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进行了修订。下文是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各类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和使用权。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调拨、捐赠、置换、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调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二)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向非盈利公益性组织以无偿转让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三)置换。是指主要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四)出售。是指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五)报废。是指由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和未达到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处置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

(六)报损。是指对发生盘亏、呆账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一种资产处置形式,分为货币性资产报损和非货币性资产报损。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等。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五)已超过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并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六)报损资产;

(七)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负责管理的资产;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进行处置的资产。

除上述情况外,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配置标准内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标准的固定资产进行处置。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六条批准权限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以及投资(股权)、股份的处置,固定资产盘亏、非正常损失核销,呆账及其他流动资产核销,以及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其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存货,以及规定限额以下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报废损失等,由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其他部门、国有企业或其他省市和地区的(含中央单位),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将国有资产捐赠给本市公益性组织,应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将国有资产调拨、捐赠给非国有性质的企业、非公益性组织、团体和个人。

(三)因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报市财政部门批准。

第七条 批准程序

(一)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固定资产需报主管部门审批时,应由单位财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送主管部门,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批准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需报市财政部门批准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审核鉴定,提出书面意见,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打印相关表格并加盖公章,按规定报送主管部门。

格印相关报表申报。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办理审 2.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财政部门。

3.市财政部门对资产处置申请进行审核,予以批复。对于流动性资产损失,市财政部门还应依据国家相关程序和规定进行认定和批准。

4.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市财政部门批复及批复的处置方式,进行资产处理,及时交接资产,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及账务处理。必要时应做好账销案存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除提交单位资产处置申请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有关文件、证件及资料。

(一)实物资产的调拨、捐赠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资产使用情况说明和接受资产单位资产使用方向。

4.接受资产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或其他能证明单位性质的文件 。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出售股权、股份,应出具初始投资证明及股东决议等文件。

4.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5.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置换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经市财政部门认可的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置换双方资产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核准备案文件。

4.资产使用情况说明。

5.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报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资产报废技术鉴定报告或内部技术部门出具的检验报告。

4.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报损

1.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和明细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自动生成),加盖公章。

2.涉及土地、房屋、车辆及单价50万元以上的资产,应提供原始价值凭证、工程决算、购买合同等复印件,如无法提供,单位应进行书面说明。

3.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材料和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4.非正常资产损失,应提交对造成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5.货币性资产损失,除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及单位内部证据外,还应提供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材料。

6.市财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况下处置国有资产的,除按照相应处置形式提供资料外,还应提供上级机关允许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七)处置房屋建筑物和国有土地的,还应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以及房屋建筑物和土地的坐落、面积、规划用途。

第九条 市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及资产交接凭证,是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及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依据。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绿色环保的原则,处置资产实行公开交易或无害化处理。经批准处置的资产应在接到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的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与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机构联系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不得自行处理。资产交接前应保持完整,严禁拆除任何部件。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因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临时配置的资产,单位应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及时将资产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由市财政部门进行调拨使用或公开处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闲置资产,由市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根据市属单位资产配置情况进行统一调剂。暂时无法调剂使用的上交北京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事务中心。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资产处置中存在下列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处置资产的;

(二)在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造成资产损失的;

(四)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机密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区、县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有资产处置办法,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京财绩效〔20xx〕2817号)同时废止。

资源性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能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从实物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品种的稀缺性,数量的有限性,品种的复杂性,分布的失衡性。

从价值形态上看,中国的国有资源特点:国有资源所有权上的垄断性,国有资源范围的相对性,国有资源的资产性,国有资源的有价性。

资源性国有资产的分类:

按资源的条件及生物圈圈层划分:地下资源;地表资源;由光、热、风、器、雨等构成的气候资源或太空资源。

按资源所处的空间位置:陆地资源;海洋资源;大气资源;太空资源。

按资源是否具有生命:生物资源;非生物资源。

按照淘汰的再生性质: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可永续利用的资源。

按其经济用途:主要形成生活资料的资源和主要形成生产资料的资源。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