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实用5篇)

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实用5篇)

ID:4078252

时间:2023-10-02 23:52:06

上传者:薇儿 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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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篇一

[详细情况及分析]

[事故经过]

1998年2月7日20时46分,某化工厂电仪车间维修仪表工张某和李某,接受检查维修成品车间2#高炉炉顶超压放散阀任务后,2人立即带上工具,赶到检修现场。当班操作工杨某与赵某将控制系统由自动改为手动,并进行了自动阀开关阀门、手动阀开关阀门试验。试验完成后,确定了故障检修点,张某与杨某口头约定不再启动自动阀门。这时,张某开始检修,李某负责监护。23时15时,高炉原料罐已装好原料向炉内放料开车,于是,操作工杨某就按照常规将系统由手动改为自动,将自动放散阀自动关闭,致使液压缸推杆下移,将正在检修该阀门的张某的左手手指截断4根,仅剩大拇指独苗一个,张某顿时疼昏过去,虽被及时送医院救治,但落下了终身残疾。

[事故原因]

1、电仪车间仪表工张某严重违反设备安全检修规程。检修作业不办证,也不挂“禁止启动”警示牌,只是与操作人员口头协议交待一下了事。操作人员在接到开车指令一时疏忽操作失误,致使张某断指受到伤害,是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检修作业监护人李某严重失职,是个聋子耳朵——摆设。没有尽职尽责,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没有及时制止,视若罔闻,没有起到一个监护人的作用,是发生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3、操作人员杨某严重违反操作法,开车前对检修的设备阀门不认真仔细检查,不验收、不确认,接到指令盲目开车,麻痹大意,是造成此起伤害事故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4、维修工严重违反设备安全检修规程,操作人员严重违反操作法,说明该厂安全管理不严格,员工安全技术素质低,安全意识差。该厂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严重,也是此起伤害事故必然发生的一条原因。

[事故预防措施和应吸取的教训]

1、该厂针对这起事故,责成安全环保部门下基层蹲点该车间,协助该车间建立健全相配套的安全管理制度,并要求严格执行。加大对违章作业行为的纠查和考核力度,从严格到严厉进而到严酷,加强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2、在全厂范围内开展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操作、反违章行为大讨论,进行安全管理制度教育。首先从思想上进行落实,极力消除麻痹思想,杜绝胆大、冒险、侥幸、蛮干等违章行为。

3、在生产操作班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重温操作法。要求人人做到操作工六严格,即: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法;严格进行巡回检查;严格控制工艺指标;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安全规定。以此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感。

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篇二

1.双端面磨床在开箱后,请核对双端面磨床所附备件是否齐全,检查数控磨床在运输中是否有损坏。

2.使用电源为50hz,380v,请核对电源,不可接错。

3.本磨床为立式双端面磨床,使用时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整和操作。

4.使用双端面磨床前,先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和熟悉本磨床的机械、电气和液压系统。掌握磨床的操作调整要领,以达到正确使用本磨床的目的。

5. 磨床在搬运安装时,应按双端面磨床的说明书“磨床的吊运与安装”的要求认真做到。调整前请拆除所有移动部位的固定板,以免发生事故。

6.请不要用压缩空气清扫双端面磨床,以防磨屑、灰砂进入回转轴承等其它精密运动件表面。

7. 遇有电气故障,应由电气专职人员处理,非专职人员不能随意开启电器箱等器件。

8双端面磨床在运转时,请勿用手触摸及拨动运动部件,以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各机械的动作及旋转方向应符合说明书中的.规定。

9. 不允许两个人同时操作同一台数控磨床,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1.双端面磨床在开箱后,请核对双端面磨床所附备件是否齐全,检查数控磨床在运输中是否有损坏。

2.使用电源为50hz,380v,请核对电源,不可接错。

3.本磨床为立式双端面磨床,使用时请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调整和操作。

4.使用双端面磨床前,先请仔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了解和熟悉本磨床的机械、电气和液压系统。掌握磨床的操作调整要领,以达到正确使用本磨床的目的。

5. 磨床在搬运安装时,应按双端面磨床的说明书“磨床的吊运与安装”的要求认真做到。调整前请拆除所有移动部位的固定板,以免发生事故。

6.请不要用压缩空气清扫双端面磨床,以防磨屑、灰砂进入回转轴承等其它精密运动件表面。

7. 遇有电气故障,应由电气专职人员处理,非专职人员不能随意开启电器箱等器件。

8双端面磨床在运转时,请勿用手触摸及拨动运动部件,以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各机械的动作及旋转方向应符合说明书中的规定。

9. 不允许两个人同时操作同一台数控磨床,以免发生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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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篇三

信息来源:市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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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8日,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施工工地在车辆维修过程中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致1人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南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监察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市南分局、区总工会、湛山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了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和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参加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了岗位操作规程,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了安全管理人员。

(二)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范围:标段范围内的车站和区间的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监理,包括管线迁改、交通疏解、土建施工、装修及机电设备安装的监理。

(三)王军涛。男,中国中铁隧道集团员工,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经理,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对现场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取得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

(四)高林。男,中国中铁隧道集团员工,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书记,主抓项目部党建工作,分管后勤和对外协调工作。

(五)何宇。男,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延安三路站维修班维修员,事发当时负责1号井下机械维修工作,经过项目部的三级安全培训。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程简单询问后,1月18日晚上19点左右,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经理王军涛将事故情况分别上报中铁隧道集团安全管理部门和青岛地下铁道公司。当天晚上由公安机关对王军涛做了控制,督促其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陆拾伍万元。

四、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

调查组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分析,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违

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何宇在对自卸车辆进行维修的过程中,未能遵守中国中铁集团制定并下发到维修班的《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准在悬空举起的机件下面,如推土机斗下、翻斗车举起的车身下、平地机架下、拌和机的斗下进行修理作业。在上面情况下进行维修工作时,必须把机械放在平地上,停止发动机运转,刹住制动器,悬挂部分下面用千斤顶顶住或垫稳木块增强保险。”的要求,在未将升起的满载车斗支撑牢固的情况下,将头及上胸探入不能保证安全的满载车斗下方,导致车斗下落后压上头胸部。何宇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作为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的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部安全监管不到位,导致青岛地铁一期工程(3号线)土建03标项目部存在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事故责任认定

1、何宇,在维修车辆的过程中,未能作好满载车斗升降后的支护工作便盲目进入车斗下方进行修理,违反了中国中铁《机修工安全操作规程》,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认定何宇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

2、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存在未能严格教育、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留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为事故的发生提供了条件,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认定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

公司进行了报告。以上行为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的规定。王军涛、高林作为项目部的党政负责人,在得知事故发生后仅向当地派出所进行了报告,在其后7个小时内并未向当地安监部门、地铁施工行政主管部门、施工监理单位、青岛地下铁道公司以及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将死者何宇送至胶州市殡仪馆,以上情节已经构成了迟报事故,认定王军涛、高林迟报事故。

负监理责任。

(二)处理建议

管理局给予事故发生单位中铁隧道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罚款人民币壹拾陆万元(16,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2、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的规定,根据王军涛2013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肆仟玖佰壹拾柒元整;高林2013个人工资收入为伍万零捌佰玖拾壹元整。建议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给予事故责任人王军涛罚款人民币叁万贰仟元(3,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给予事故责任人高林罚款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四川铁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该工程的监理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监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制止违章作业,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理责任,建议由市政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4、鉴于何宇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青岛地铁有关建设部门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在紧抓施工质量、进度的同时,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切实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力度,防止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地铁各施工单位应认真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认真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全面分析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全面排查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情况,加强安全巡检力度,规范工人安全文明施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对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切实强化现场的安全管理,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和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

(三)地铁各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举一反三,加强现场安全监理,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四)地铁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施工及监理单位尽到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青岛地铁工程延安三路站“1.18”机械伤害事故调查组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篇四

这世上总有些事在预料之外,结合近期发生的三起安全事故,我车间从多个角度进行了深刻的自我反思。每一起事故的发生,也督促我们反思在工作中安全管理、设备管理、制度管理上存在的不足。为此,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查找不足,确保工作安全顺利进行。

为什么会连续出现安全事故,这些安全事故是否可以避免?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怎么想?出了事故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从发生的三起事故我们可以看出,事故之所以发生,它与违章作业、责任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高、现场管理有漏洞,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监管不到位,工作放任自流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我们要做的就是要接受教训,把心里的压力转变成我们工作执行的压力,将压力有效地传递下去。

二是要提高我们每名职工的安全认知能力。要真正认识到安全管理的严肃性、严厉性。只有境界提高了才会真正重视起来,才会将安全真正放到生命至上的高度去研究、去管理、去落实,去全面履职履责。

三是一定要做好各种隐患的排查,防患于未然。要把无事当有事,无中找有。排查隐患很重要的是要细致,、慎之又慎,不采取细致全面的方法、手段就可能对问题视而不见,就可能对发现的问题解决不了。我们安全生产是动态的',是24小时不停运转的,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可能又会出现,一定要建立全面细致排查隐患的长效机制,去解决问题。

四是要重点部位重点抓。车间、班组、各职场都有不同的重点,自己分管范围的重点自己最有数,这就要求对各自的管理重点首先自己要重视起来,做到自己的事情自己办,保证重点部位管控到位。

五是要职能岗位职能抓。在技术业务岗位很,要做执行标准、带头遵守规程、规矩。查隐患、抓规范、不断揭示问题;做好事故的应急防范、应急处置;保证各种设备的运行率、完好率,动态地保证生产过程中的安全。

机械伤害事故反思心得篇五

2015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厂发生了一起机械伤害事故。事故经过再不赘述,事故通知下发后,班组进行了及时认真的学习,下面就我们对此次事故的认识和理解做一阐述。

此次事故从表面看只是一起轻伤事故,并未造成很大的人员设备损失,但通过仔细学习事故通知,又不得不让我们引起广泛和高度的重视、警惕。因为就在2014年*月*日,**股份有限公司*****厂已经发生了一起类似事故。事故中,天车点检班电气点检**在没有与天车工联系,且在并不具备检修条件的情况下,无监护独自登上天车遂行点检检修工作任务。致使天车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启动天车挤伤事故当事人,并酿成其本人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惨重后果。而在“***”事故中,同样是点检人员在作业时没有联系或告知设备操作人员,同样无监护人独自作业。根据通知中描述的当事人作业行为,受伤情况及现场照片,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得出结论,如果当时事故当事人——机械点检**,在取**时哪怕站位再靠前几厘米,此次事故的后果很有可能在发生瞬间就变成一起严重的工亡事故。因为配重块固定于轴上做回转运动,如果直接击中佩戴安全帽的作业人员头部,后果绝对是致命的。即使不致命造成重伤,也会因单人无监护人作业从而延误发现和送医时间,而此次的轻伤结果,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是很侥幸很幸运的。

面对时隔半年后又发生的相同经过和性质的事故,我们必须严肃反省,并同时问问自己为什么?每次事故通报后,公司从上到下都会严格认真的学习总结以及反思,但面对如此严峻的安全形势,我们中间我行我素,不改往日习惯性违章行为,盲目作业,安全意识懈怠的人依旧大有人在。而从事故结合到我们本职所从事的机械设备检修工作。单人作业,不与工序人员联系,不办理相关作业手续,不设置相应防护设备设施,处于设备运转范围内等盲目莽撞作业的行为更是我们工作中直接涉及生命健康安全的大忌,也是我们职业素养中必须杜绝的恶劣行为习惯。

在今后的工作中,班组内继续通过学习安全事故及知识来达到行为警示和意识警惕,继续通过现场及严格安全管理考核制度去做到监督行为和保障安全,遵守作业标准和规章,落实互保联保及监护人职责等相关保障措施及制度,是我们在基层安全管理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和延续的必要方法和作风,也是我们一线检修工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保障基础。而在学习了事故通报之后,我们也对班组在日常检修工作中存在的类似隐患做了梳理排查,以期在今后的班组安全工作中完全杜绝此类事故在我们中间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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