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优质8篇)

2023年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优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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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3 17:54:34

上传者:笔舞 2023年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优质8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一

近日,《商河党员处分条例》正式出台,这一文件的发布对于拥有亿万党员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党员,我非常关注这一文件的内容,并深入研读,从中获得了一些心得体会。在此,我愿意分享我的感受和思考,以期对广大党员产生一定的启示和帮助。

首先,我深刻认识到党员身份的特殊性和权责的重大性。作为中国共产党的党员,我们不仅肩负着为人民服务的使命,更应该展现党员的模范形象。《商河党员处分条例》为党员的各类违纪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分措施,这提醒了我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高尚的品行,不仅要严守党纪国法,更要自觉践行党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的原则,时刻以党和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不给党员身份抹黑。

其次,我认识到在党员发展过程中,必须要持续加强党性锻炼。《商河党员处分条例》对于违反党的纪律、丧失共产党员资格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这深刻启示了我,在党的组织生活中,要时刻保持良好的党性,坚决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组织的教育和监督,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境界和素质水平,力求成为一名优秀的共产党员。

再次,我认识到党员应注重廉洁自律和防止权力滥用。《商河党员处分条例》对于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纪行为制定了明确的处分措施,这对于我们具有重大警示意义。作为党员,我深知权力越大责任就越重,应时刻保持清正廉洁的行为,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重,不能因为一时的私利而背离党组织的要求,更不能以权谋私,伤害党和人民的利益。

此外,我认识到党员要勇于担当和诚实守信。在《商河党员处分条例》中,对于违法犯罪、背信弃义等行为作出了明确制度,这对广大党员是一种警醒。我深感党员作为党和人民信任的代表,要始终保持对人民的忠诚和诚实守信的原则,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时刻考虑群众的利益,不为个人私利去伤害群众的利益,不为达到目的而偷梁换柱。

最后,我认识到在党员身上,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道德修养。《商河党员处分条例》中,对道德败坏、生活奢靡等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这让我意识到,作为党员,要时刻保持对党员身份的信仰,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时刻以正确的行为标准来约束自己,时刻保持对党和人民的忠诚。

总结起来,《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出台对于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党员育人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在我看来,这份条例不仅是一份令人警醒的法规文件,更是提醒党员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崇高品质的宣言和敕令。在今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将牢记党员的特殊权责,坚守党的原则,自觉执行党的制度,移风易俗,做到对党忠诚、廉洁自律、恪守法律、勤勉工作、执着追求,为实现中国共产党的崇高目标而不懈努力。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二

第一段:引言(200字)

作为中国共产党员,我们肩负着党的使命,始终要以身作则,恪守党纪国法。然而,不时有些党员因酒驾行为触碰纪纲,面临严肃的党纪处分。作为曾经受到酒驾处分的一员,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意识到酒驾不仅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巨大危险,更是对党性的背离。通过反思和思考,深感应该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于是我迫切地希望通过这篇文章来分享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自我反思(200字)

酒驾是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不仅危害自己生命安全,也可能危及他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作为一名党员,我应该时刻给予自己充分的警示和约束。回想起当时的情景,我深切地悔过自新,意识到酒后驾驶是桩多么愚蠢和自私的行为。我背离了党的纪律,也对社会作出了不负责任的行为,给身边的人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伤痛。对于自己的这种错误行为,我心存愧疚。

第三段:反思的意义(200字)

我受到酒驾处分后,在社会上受到了一定的指责和质疑,然而,这段经历对我来说也是很有意义的。首先,这次处分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明白了自己的不足之处。其次,这次经历也激励我更加珍惜现在的失误教训,努力弥补过去的过失,不忘初心,更加积极履行党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四段:时刻警示自己(200字)

酒驾处分不仅是那个痛苦的经历,更是对我醒悟的重要契机。我深深地明白,警钟长鸣,教训是宝贵的。我时刻提醒自己,不论是私人还是公事,绝对不酒后驾驶。同时,我也积极参与酒驾防控宣传,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亲身经历,让更多人认识到酒驾的危害,避免重蹈覆辙。

第五段:不断修正自我(200字)

通过这一次酒驾处分,我真切感受到了党纪惩戒并非惩罚,而是一种悔过教诲,是对党员的一次重塑机会。我决心不让自己再犯类似错误,通过学习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增强自制能力,从而做到远离酒后驾驶。我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更加注重饮酒文化,增强对安全驾驶的认识,为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民的生命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结尾(提醒):党员是党和人民的楷模,更是责任重大的角色。酒驾处分让我明白了党的纪律的重要性,也体会到党员失职的严重后果。作为一名党员,我们要时刻坚守党的纪律,做到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履行党员义务,用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作出贡献。同时,也希望通过我自己的经历和反思,能够引起更多人对酒驾的警觉和反思,为社会的文明交通氛围贡献力量。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三

姚,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xx省x县人,大学本科学历,原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设计处主任科员。

经xx省xx人民法院审理,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姚利用职务便利,犯受贿罪、贪污罪和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详见〔20xx〕嘉平刑初字第830号、〔20xx〕浙嘉刑终字第119号)。

姚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党组织和上级的教育置若罔闻,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且在合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并以夫妻关系公开生活。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触犯了刑律,从一名国家干部沦为罪犯。为严肃纪律惩戒,纯洁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姚强开除公职处分。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厅申请复核,也可直接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xx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年7月27日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四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下面是纪律处分条例,希望能帮到你。

第一章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 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 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 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指导思想、任务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护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全党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的高度统一,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第五条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本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七条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本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三章 违犯纪律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党内法规、党的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行为,依照本条例应当给予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 警告。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 严重警告。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四条 撤销党内职务。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的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担任的党组织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在受处分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一般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以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第十五条 留党察看。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可以视其具体表现情况,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按期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开除其党籍;又犯有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也应当开除党籍。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的职务。 第十六条 开除党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改组。适用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的领导机构。受到改组处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中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者外,均作为自然免职。由上级党组织任命或者由相应的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新的领导机构成员。

第十八条 解散。适用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对于受到解散处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错误严重,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开除党籍;不起党员作用,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不予登记,宣布除名;符合共产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对其中犯有错误的,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免予处分条件的党员,可以免予处分。对犯错误党员免予处分,要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对于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错误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进行批评教育,不予处分。

第四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二十一条 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分则中另有规定的以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根据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人犯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错误,应当合并处理,按所犯数种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错误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所犯错误应当受到的处分的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错误的;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后,主动退赔、退赃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伪造、销毁、藏匿证据的;

(二)包庇同案人的;

(三)强迫、唆使他人违犯纪律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的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犯有本条例分则中没有规定的错误,比照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报中央纪委批准;其他案件由省(部)级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第五章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开除党籍:

(一)因危害国家安全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二)因经济方面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的;

(三)因其他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四)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五)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六)畏罪逃往国外、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前款第三项不包括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党籍;在政治上、工作上一贯表现较好,认真检讨并有悔改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不开除党籍,但须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二)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其他较轻刑罚的。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两项的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服刑期间,停止过党的组织生活,留党察看期限从刑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二条 依法被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全党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纪委作为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专门机关,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责无旁贷,必须体现担当,发挥作用。

(一)要积极主动、认真实施,迅速掀起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热潮。要积极协助市委抓好全市的学习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使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牢记廉洁自律要求,熟悉纪律处分规定。要抓好纪检监察系统的学习贯彻,为《准则》和《条例》的正式实施做好思想准备、知识储备和工作预备。要综合运用责任制考核、督查督办等措施,对市委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的决策部署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要坚持把《准则》和《条例》作为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尺子,真正使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要转变执纪观念。适应《准则》和《条例》新要求,推动监督执纪从“以法律为底线”向“以纪律为标尺”转变;从“惩处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从“只盯大要案”向“更加注重抓早抓小、动辄则咎”转变;从“突出以治标为主”向“注重以纪律治本”转变。要转变方式方法。正确运用“四种形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突出“六大纪律”,进一步探索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要坚持从严执纪。加大纪律审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做到监督执纪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

(三)要带头坚持高线、守住底线,不断加强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坚持用《准则》激励队伍,用《条例》约束队伍,引导纪检干部做遵守《准则》和《条例》的模范。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开展工作,加强对市委“调整结构、优化产业、大上项目、促进转型”发展思路及“煤、墨、绿、贸、游”五大产业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市委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对纪检干部要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对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

宣传部长学习《准则》和《条例》心得体会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更加鲜明,内容更加科学,要求更加具体。“两项法规”充分吸收了党的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成果,实现了党内法规建设的与时俱进和党的建设伟大工程从理论到实践的一次重大突破,体现了中央全面推进从严治党的坚强意志。

一是坚持学深悟透,率先明纪。带头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准则》和《条例》的内涵和要求。带领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采取专题学习会、党员干部大会、专题讲座等方式,逐章逐条学习原文,逐字逐句研究实质。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查找不足,努力做到学习与思考有机结合。发挥好宣传部门职能作用,通过在新闻媒体开设专题专栏、组织创作文艺作品等形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二是坚持以上率下,强化执纪。要高标准、严要求,坚决守住底线,真正使党纪党规内化于心、力践于行。要自觉遵守党员行为规范、自觉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增强贯彻执行党纪党规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要通过学习宣传教育,引导全市宣传思想文化战线党员干部,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触碰纪律和规矩规定的“红线”,筑牢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推动讲政治、守纪律成为宣传干部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三是坚持履责担责,严格落实。把个人摆在全市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大局中,切实抓好全战线党风廉政建设,履行好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坚持把严的标准和要求融入到宣传干部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之中,强化“严格要求是对干部负责”的理念,在“全面”和“从严”中推动落实,在坚持和深化中形成习惯。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遵守党纪没有特权、执行党纪没有例外,绝不搞下不为例、有情可原、法不责众,让《准则》和《条例》有力度、有权威、有实效。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五

近年来,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给我们党员们敲响了警钟。作为党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遵守党纪党规。以商河党员处分条例为契机,加深对党纪党规的认识,并检视自身的行为,确保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一直得以保持。

首先,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提醒我们要时刻警醒自己,牢记党纪党规。党员处分条例要求党员们必须始终保持对党忠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践行党的信仰,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初心不变。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不能忘记自己的身份,时刻以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举止,始终保持党的纯洁性。

其次,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出台让我们看到,我们身上的问题和不足之处。正视自身的问题,诚实地反思自己的工作和生活,是我们党员必须要具备的品质。通过对条例的学习和理解,我们可以找到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深入反思自己的行为,不仅能帮助我们找到问题所在,更能够帮助我们成长为更好的党员。

此外,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给予我们纠正错误、重新出发的机会。党员处分条例为我们规定了党的纪律要求和处分措施。只要我们能够主动向组织坦白自己的错误,愿意接受组织的批评和教育,并积极参加相关的纠正和改进工作,我们就能够得到党的宽大和原谅。这是我们改正错误、重新出发的重要机会,我们应该珍惜并把握好。

最后,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出台给予我们一个机会,让我们重新察觉到党内存在的问题,加强自身建设。每一次处分都是一次警示,更是一次教育。作为党员,我们要通过学习条例,认真反思自己的言行和工作,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做到遵纪守法、不越纲、不挑战党的底线。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党员的职责,为党和人民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出台意味着党的管党治党更加严格,要求党员保持高度警觉、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我们要以这次出台的处分条例为契机,深入学习党的纪律要求,不断自我反省和检查,防止自己的行为触犯党纪党规。同时,我们也要主动向组织坦白错误,及时进行纠正和改正,不断加强党内的自我约束和自我净化。我们要将条例执行落到实处,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促使全体党员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党的事业贡献力量。通过对商河党员处分条例的学习和体会,我们党员们必将更加警醒、更加自觉地遵守党的纪律,为党的事业献出自己的一切。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六

近日,我所在的商河市党委发布了一份新的《党员处分条例》,作为党员的我深受触动并进行了深入思考。通过阅读条例,我对党员的要求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也对自己的党员身份负责任感更加深刻。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将分享一些关于《党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们要明确党员的使命和责任。《党员处分条例》明确提出党员的行为守则和底线,要求党员坚守党的纪律和规定,在理论上和实践上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党员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时刻保持对人民群众的忠诚,为人民的利益而奋斗。我们作为党员,更应该牢记党的初心和使命,在工作和生活中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

其次,我们要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党员处分条例》列举了一系列违反党纪党规的行为,并明确了相应的处分措施。这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党员都要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规定,不得以个人利益和私欲冒犯党的利益。作为党员,我们应该时刻保持警惕,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和生活中严守党的纪律,坚决杜绝一切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三,我们要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党员处分条例》要求党员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素质。党员要不断学习党的理论,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不断增强自身的政治敏锐性和道德修养。只有不断提高自身能力,才能更好地为党和人民服务,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党员义务。

第四,我们要发挥党员的示范作用。作为党员,我们要时刻明白自己的党员身份是一种荣誉和责任。我们要争做模范,做到廉洁奉公,团结同志,互助互爱,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我们要有高度的纪律观念和道德道义,保持良好的品行和形象,让广大人民群众看到我们党员的高尚品质和崇高精神。

最后,我们要时刻保持对组织的忠诚。党员在经历了一系列考验和选择后,能够真心诚意地加入党组织,这是一份无比珍贵的光荣。《党员处分条例》明确要求党员要对党忠诚,要服从组织,要做到组织上的决策绝对服从。作为党员,我们要时刻保持对党组织的忠诚,将组织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自觉接受组织的领导和监督,为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通过阅读《党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我对党员的要求有了更加明确的认识。作为党员,我们要明确自己的党员身份和责任,自觉遵守党纪党规,加强学习和提高自身素质,发挥党员的示范作用,时刻保持对组织的忠诚。只有这样,才能够以实际行动为党和人民作出更大的贡献,为实现中国梦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党员的形象和党的事业同心同德,一起前进!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七

违纪指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党员违纪处分决议范文,供大家参考!

×××纪委:

对于 党支部 同志 的违纪行为,经党委会研究决定,建议给予同志 处分。

党委

年 月 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王××,男,1963年11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入党,现任海关总署××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1995年元月初和1996年年初在两次办理总署×x700万元资金存款中,严重失职,以致被诈骗500万元人民币。

王××作为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门领导,对巨额存款不严格审查、把关和跟踪管理,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向领导报告和采取积极措施加以制止纠正,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为严肃纪律,教育本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署党组决定,给予王××撤销××服务中心主任、××服务局局长职务的处分。

年月日

矿属各支部、各单位:

x,男,1968年5月出生,1988年11月参加工作,20xx年5月入党,20xx年8月任矿保卫部部长,大专文化。

x自担任保卫部部长以来,不能严格要求自己,严重违犯组织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在职工群众中造成很不好的影响。

经查,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存在保安人员管理混乱,私设“小金库”,擅自挪用资金问题。20xx年以来,在保安人员不足的情况下,不向矿领导说明,而是假造保安人员名单,冒领保安工资60000多元,擅自将其中的20xx0元挪作他用。

根据中纪委关于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经矿纪委20xx年9月15日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建议撤销其保卫部部长职务。

年月日

党员处分宣布会上的讲话会上领导讲话篇八

镇纪检监察室对20__年2宗案件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反映丁其国同志在职期间违纪案件:

丁_,男,1956年1月出生于_市芦溪镇水山村,汉族,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参加村委会工作,历任水湄村(现改为水山村)团支部书记,民兵营长,党支部副书记,19任水湄村党支部书记至10月,现在务农。

经调查丁其国同志任水湄村支部书记期间,收取农户建房款4000余元,收取竣工礼金5050元,收取建校礼币3438.52元,共计12488.52元未入帐。

二、反映吴_违纪案件:

吴_,男,汉族,1974年4月出生,高中文化,江西_市东阳村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4年至12月在上海警备区83304部队服兵役,至在烟草公司做零时工,20至现在在家务农。

吴_违反计划生育条例,造成了不良的影响。

三、经过自查自纠:

1、党纪案件案卷按要求装订,并集中保管,卷内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按程序和要求填写,处分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已送达本人,并在党支部大会上宣布,处分决定行文规范。

2、案件检查符合“二十四”字方针要求,做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3、处分决定已归档。

4、受处分人无违规晋升其工资。

5、对受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党员考评的等次很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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