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物防疫宣传标语(汇总5篇)

最新动物防疫宣传标语(汇总5篇)

ID:4152357

时间:2023-10-03 23:02:31

上传者:紫衣梦 最新动物防疫宣传标语(汇总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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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防疫宣传标语篇一

第 七十一 号

《_动物防疫法》已由_第十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_动物防疫法》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_主席

_

2007年8月30日

_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_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六章 动物诊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_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_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1 _、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管理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

(三)三类疫病,是指常见多发、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需要控制和净化的。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_兽医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 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七条 _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_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十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一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十二条 _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_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制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_兽医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并会同_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并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_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_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篇二

2021年,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精神,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

健全完善动物疫病监测、预警预报、综合防控、应急管理体系。突出抓好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综合防控工作。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实行强制免疫,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市对狂犬病实行强制免疫,对猪瘟、新城疫等开展全面免疫。持续有效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加强动物疫病免疫抗体抽检力度,重大动物疫病得到有效控制,确保无重大动物疫病传播流行。

(一)切实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坚持做好养殖环节的非洲猪瘟疫情排查和监测工作,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场户防控措施,全面落实门禁、封闭饲养、定期消毒等制度,强化生猪调运监管和落地隔离观察措施落实,严禁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严格落实备案运输车辆检测及生猪屠宰企业清洗消毒、非洲猪瘟自检制度。做好疫情处置应急准备工作,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及时按规范处置。

(二)全力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布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常态化、全覆盖。对散养动物,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实施程序化免疫。落实国家、省、市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计划要求,开展春、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工作,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工作按照国家防治指导意见执行。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篇三

第一条根据《_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相关的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出入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依照有关出入境动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建立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加强动物防疫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制订和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动物防疫及监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林业、公安、卫生、工商、质量技监、财政、经贸、价格、交通、铁路、航空、海关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居)民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乡(镇)或街道动物防疫组织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

第五条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办法和国家公布的动物疫病病种名录,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实施强制免疫的疫病种类,制定疫病预防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扑灭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储备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防疫物资。提倡开展动物疫病的商业保险。预防、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疫(菌)苗、血清等生物制品的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做好动物的免疫、消毒、隔离等工作,并按规定建立动物防疫档案。

动物疫病的预防,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记管理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免疫证明和标志。

第八条饲养动物,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泔水饲喂动物;

(二)使用动物源性饲料饲喂反刍动物;

(三)饲喂的饲料中含有国家和省明令禁用的添加剂及其他物质。

第九条动物、动物产品在装前和卸后,当事人必须对运载工具进行清扫、洗刷,并对清除的污物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已经消毒的运载工具,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出具消毒证明。禁止使用不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的垫料、包装物、运输工具等装载、仓储、运输动物及其产品。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当事人必须按照_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篇四

1、动物防疫包括哪些内容?

《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2、什么是计划免疫制度和强制免疫?

计划免疫制度是指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采取制定的免疫规划、计划,确定免疫用生物制品,规定免疫程序标准,以及对免疫效果进行检测等一系列预防控制动物疫病的强制性措施,以达到有计划、按步骤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目的的制度,对国家实施计划免疫的病种,实行强制免疫,生猪强制免疫的病种包括:w号病、蓝耳病、猪瘟。。

3、饲养、经营动物的单位及个人在动物强制免疫工作中有哪些责任和义务?

饲养、经营生猪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否则,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即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如在规定期限内违法行为人未按规定进行改正的,将依法强制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人承担。

动物防疫宣传标语篇五

为了做好我镇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面贯彻好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2012年工作计划。

一、继续宣传好以《动物疫防法》为主的畜牧水产法律法规。通过广泛宣传,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疫意识,使群众能够自觉配合好动物防疫部门的工作。

二、抓好动物产地检疫,市场检疫。同时搞好市场的消毒工作,杜绝疫病传播。

三、做好种畜禽、饲料、兽药的管理。按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对全镇的养殖业生产要全面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做好种畜禽的品种改良工作,抓好饲料、兽药的管理,杜绝假冒伪劣产品在我镇销售。

具体防疫安排如下:

1、春防时间安排:在3月至5月全面完成规模养殖场以及散户猪、牛、羊的口蹄疫、猪蓝耳病、猪瘟和禽流感的免疫工作。同时做好畜禽抽血和疫情监测排查等工作。

测排查等工作并且督促养殖场做好冬季封场工作。

4、11月完善养殖场官方记录检查工作。

5、12月检查全镇饲料厂、饲料添加剂等是否符合经营条件、冷库存放肉食品是否保存产地检疫证明。

6、1月至2月两节期间主要是监督生鲜市场,肉食品检疫等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一定要按照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从人民健康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提高业务水平。以务实的态度和扎实的作风,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全力以赴做好明年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为全镇的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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