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 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模板5篇)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 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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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5 21:26:10

上传者:雁落霞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 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行政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模板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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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篇一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本科行政法论文格式。

论文摘要:摘要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应以第三人称陈述。它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即不阅读论文的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信息。摘要的内容应包含与论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读者确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也供文摘等二次文献采用。

摘要一般应说明研究工作目的、实验研究方法、结果和最终结论等,而重点是结果和结论。摘要中一般不用图、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术语和非法定的计量单位。

摘要页置于封面页后。

中文摘要一般为300汉字左右,用5号宋体,摘要应包括关键词。

英文摘要是中文摘要的英文译文,英文摘要页置于中文摘要页之后。申请学位者必须有,不申请学位者可不使用英文摘要。

关键词: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一般每篇论文应选取3~5个词作为关键词。关键词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词后不打标点符号。以显著的字符排在同种语言摘要的下方。如有可能,尽量用《汉语主题词表》等词表提供的规范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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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篇二

摘要:行政强制是行政法上的一项基本的制度,作为一种手段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被广泛使用。然而,理论上对此问题的研究较为混乱,制度实践也表现出诸多困扰和冲突。为应对这种现实,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在历经四次审议后,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于1月1日起施行。此法的出台弥补了以前行政强制制度的散、乱、软的问题,但在实践中如何做到尽善尽美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强制实践难题因应之道

《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一套自成体系的行政强制法律制度,但是在行政强制领域中还存在着许多亟需解决的现实问题。历时12年,我国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肩负着规范行政权力和维护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双重责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支架性法律,其出台是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历程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其以完备的逻辑结构紧扣行政强制的各个方面,兼顾了从实体到程序、从总则到分则、从行政机关实施到法院实施行政强制等特点,并始终将人文精神贯穿其中。但是,该法自实施以来仍然面临着一些难题亟需加以完善。

一、行政强制法的实践难题

我国《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一)行政强制原则笼统抽象,实践中无法具体实施

《行政强制法》明确规定,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和整个条文中呈现出来的原则有六项,具体为: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其中,第五条所确立的比例原则是我国第一次在行政立法中明确确立的原则。比例原则,要求在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上,应在其所追求的目的与所采取的手段进行平衡,采取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此原则源于德国19世纪的警察法学,现在是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欧共体法中一项重要的一般行政法原则和宪法原则。广义的比例原则的内容包括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的要求,这些要求都是具有不确定的弹性要求。比例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最小损害”原则。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在具体的行政强制实践中,往往是以公益为名,对个人正当权益过分忽视,一种普遍的观念认为,目的的正当性当然可以证成手段的正当性。行政强制执行手段带有强制性,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行政强制执行手段下是被服从与服从的关系。为了尽快实现行政目的,行政机关往往以各种理由运用强制手段提高效率,对于非强制手段会很少适用。所以,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如何操作是一个很重要的难题。

(二)落实限制“委托执行”困难重重

《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这条显然是针对多年以来社会上由非行政机关或者不具备资质的人员行使行政强制的“乱象”而制定的,本条禁止了“委托执法”及公务员执法,有利于肃清行政强制中的混乱现象。但是,法律规定禁止其他人员执法和实施强制,而实践中其他人员执法现象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扩大增加的趋势。究其原因:一是基层执法力量不足,基层执法编制不够,执法任务又很重,因此导致很多执法主要靠其他人员去完成。二是执法重心没有下移到基层,很多执法编制和执法人员都浮在中层和高层,或者是执法贵族化倾向,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不执法,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满大街执法。这就是我们基层执法的部分现状。此条过于绝对的表述造成了立法上的尴尬: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

(三)人民法院执行能力面临挑战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学者认为,由行政机关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即由行政机关自己执行自己做出的行政决定,背离基本的正当程序原则。所以,加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是在程序上又为行政强制执行多了一道审查程序,从理论上来看,这有一定的益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毕竟是行政权,执行的内容是行政决定,目的是实现行政职能。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其中也包括专业性很强的行政强制执行活动。从法院的系统来看,一般由执行庭负责执行,由行政庭负责审查。由于人力和物力的缺乏,往往由行政庭来担任执行庭的部分执行任务,这就必然导致在审查过程中的马虎。另外,行政主体容易形成惰性。我国行政主体自行强制执行的前提是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如果行政主体没有法律的授权,那么它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能为了免责或怕麻烦,有可能将本来可以自行执行的事项统统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不但不能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而且增加了人民法院的负担。反之,属于法院的执行事项,本应立即执行,法院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时间,会降低行政效率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最后,人民法院对行政主体提出的申请执行案件,只能进行形式审查,同时由于案件数量的巨大,人民法院作出错误执行裁决并强制执行的情况难以避免。在此,违法的行政强制执行并不是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机关不会因此承担责任,要求法院承担责任,若法院出现司法腐败,相对人的维权途径就更加困难。

二、实践中运用行政强制法的因应之道

鉴于行政强制法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进一步完善。

第一,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现代法治国家是建立在以人为本、对人的基本权利的保障基础上的。行政强制原则笼统抽象,运用行政强制过程中应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对弱势群体应有包容态度。首先,行政强制原则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传统的观念认为公共利益高于私人利益,私人利益要向公共利益让路,在实践中我们应该具体分析,必须动态的考量相关利益,做到公私利益兼顾。其次,运用行政强制原则时应树立服务意识。服务是政府的存在基础,在民主政体下,政府只是手段,是达成公民福祉的工具,而非目的。政府的地位决定了它不能剥夺公民的自为的权利,不能以强制手段为政府自己提供扩张权利的机会。当然树立服务意识,也不是一味的要求行政机关迁就公民,在对相对人的合法权利给予适当的考虑后,也要适时的运用强制手段,以维护行政权威。再次,强制手段要体现人性化。手段的人性化并不是只讲人情,不讲法治,而是在以人为本理念的支撑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进行执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关切相对人的现实,真正把相对人当人看。

第二,适当进行扩大解释,维护行政权威。针对《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些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无法亲自实施的,就会导致行政强制的软弱无力的现象,我们认为可以在实践中适当的进行扩大解释。所谓扩大解释,即对法律条文有关词句的含义作出扩展,使其比字面通常理解的含义更广泛、更丰富,当然,这种法律解释不能违背立法原意。第十七条的立法原意是如果可以通过委托来获得行政强制措施权,则意味着不需要依据“法律、法规”,只需要依据“行政决定”就可以获得一种对公民人身权和重要财产权产生直接影响的权力,这显然有违行政法治的精神,也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定原则。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实生活中执法空白也是大大存在的,如果将职能进行重新配置会对部门之间的权力和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这将是一个长期的部门之间相互博弈的过程。为了维护行政的权威,有必要对第17条进行扩大解释,以应对执法空白。同时,必须真正解决执法重心下移问题,解决执法重心下移的体制和制度配套问题。还要提高执法装备的技术化、信息化程度,减少对执法人员数量的过分依靠。

第三,合理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加强监督。不同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应该是独立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相互监督相互协调的关系,将不同国家机关的职能混淆起来会造成混乱。《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条执行不当,会造成强制执行权的混论,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法律设定的标准问题,综合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应当把握以下两个标准:其一,涉及重大公益、行政行为内容须及时实现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税务机关的强制划拨权等。其二,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授权特定的行政机关。如专利管理机关的强制许可、外汇管理机关的强制收兑等。而专业性和技术性不强、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拍卖、强制扣缴、强制划拨等,则不宜普遍授权,原则上应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关于代履行和执行罚这种在性质上较温和,不易造成相对人权益的损害的间接强制执行方法可以适当由行政机关执行,以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同时,我们也要加大对行政强制执行的监督,加强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人民群众与新闻媒体的监督,并加强各机关自身的内部监督。关于人民法院审查方式上应以形式审查为一般原则,以实质审查为例外。

三、结语

重视保障公民权利的《行政强制法》的颁布仅仅是行政强制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开端,为保证该法有效执行,充分发挥其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功能,除依赖于自身的完备性外,还依赖于与其他行政法律的有效衔接,各级行政机关的有效执行,清理与本法不相符的滞后内容,以及全社会的法律素养。我们相信,此法的实施将是完善我国法治体系的有益探索。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篇三

摘要: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选择体现了立法的价值取向,并确定了立法的基本架构。因此,目标模式是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先决问题,选择什么样的目标模式对行政程序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法学界对行政程序法应具备目标模式并未达成共识,因此,对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研究将有利于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进行阐述,从中比较和借鉴,再结合我国法律体系建设进程并提出在转型期的中国大陆的行政程序法宜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模式作为其目标模式,希望本文对中国大陆行政程序法的法典化有所裨益。

关键词: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服务模式

随着法学领域研究的不断深入,“模式”分析方法被引入来对程序法的体例、目标进行整体研究。在行政程序法中,学者们提出的目标模式是对未来我国立法行为模式和内容模式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从当今世界各国来看,各国程序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目的,一是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二是加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三是与行政实体法紧密联系,围绕实体法的管理和服务功能展开,形成了行政程序法三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我国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侧重于三种模式的结合,更注重对行政权力行使的控制,公民权利的保护与服务社会的功能。

一、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概述

(一)何谓目标模式

所谓模式(model,pattern)是指“事先或者将要确定的某一事务的样式或者特征。”例如专利法规定的发明样本,产品或者项目的风格或样式。行政程序法中所说的目标模式特指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从本国的法律传统、法律文化、公民的法律意识等各种因素考虑,从本国的实际出发,继承本国优秀的法律文化,法律制度的同时,吸收别国先进的对发展本国法律具有进步作用的各种法制因素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对行政程序法具有指导作用的一种模式,这种模式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的设计、价值、功能等多方面的指向,并与立法目的紧密联系。

(二)研究并选择目标模式的重要意义

研究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对于完善和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具有重要的作用,对控制行政权力,维护人民利益、服务社会、完善依法行政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推动我国依法行政具有进步的意义。

特定的目标模式体现了特定行政程序法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基本架构、基本原则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规则和制度。它对行政程序法的构架、体例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更深层次地影响到行政程序法的理念、法律精神和制度,它的确定性往往也会影响到人们对法的认识程度、开放程度、思维定势。

二、目标模式之厘清——基于比较法视角下的认识

目标模式是研究行政程序法众多热点问题中的一个。我国法学界有关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控制模式、效率模式和权利模式三种。控制模式是指统治者为了维护其统治,要求下级行政机关不得违反自己统治意志的模式,体现强大的强制性。效率模式是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权利模式主要体现为维权,保障权利。

第二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保权模式、控权模式和效率模式三种。保权模式主要指在行政程序中,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所享有的权利的一种模式。控权模式主要是控制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扩张,保证依法行政的一种模式。效率模式主要是基于管理和服务的效能而产生,强调高效。

第三种观点把目标模式分为公正模式和效率模式两种。公正模式主要强调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监督,防上偏私,效率模式指以效率为中心,服务于效率的模式。

第四种观点将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与行政程序法价值模式放一起探讨。提出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分为维护模式和保护模式,与此相应行政程序法的价值模式可以分为民主模式和效率模式。

分析以上各种观点,各个学者都是站在本国的立场和自身研究的方向去阐述这一问题,从行政程序法所要求的目标上去看,各种观点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适用性。但都存在着划分标准不明确和划分概念不周延的不足。本人特别指出,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应归结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三位一体的目标模式。在当今各国,由于受民族传统、法律传统、人文传统、法律意识、法律心理、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民主发展、社会制度以及地域的影响,各国的行政程序立法目标模式不完全相同或完全不相同。但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控权和服务的模式。而这一模式则是将两者都放在同一或基本同一的高度和位置,都给以共同重视,并以此为出发点,在实践中视具体情况而允许其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的历史条件能有一定程度的侧重点。或者说,并重模式作为一种目标模式其实是一个呈现出动态侧重点的兼容模式,是站在一定的制高点上,起着统摄、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模式。

为了说明这一问题,我将从比较法的视角对现代西方国家(分别以美国和奥地利为典型代表)两大目标模式——控权模式和服务模式的实践情况进行阐述和分析,指出不同国家于目标模式之不同选择是历史的选择,是规律性和必然性的统一。

(一)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控权模式(以美国为例)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简称apa)于1946年6月11日公布施行,作为行政程序法控权模式的典型代表。美国行政程序立法之所以选择了控制行政权力,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权利的控权模式,主要是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所制约:第一,注重程序价值观的法律传统的内在要求。将程序的公正作为行政行为公正、公开、民主的保障手段,提高对行政权力的监督。第二,满足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立法目的的最终确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行政权力运作的现实需要。第三,受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美国将行政法视为“控制行政权力的法”,控权理念使美国更注重防止限制行政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第四,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美国强调个人的权利,强调个人主义,人权意识和观念很强。此外还有其他因素影响和制约着目标模式的选择,但这些因素的合力皆偏向了控权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了对社会的服务。

(二)行政程序法之目标模式——服务模式(以奥地利为例)

奥地利是行政程序立法较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行政程序法在行政法中享有很高的.地位,早在1925年6月,奥地利国会就通过了《行政执行法》、《行政处罚法》、《普通行政程序法》、和《行政程序法施行法》。这4部法律奠定了奥地利行政程序法的服务模式。奥地利目标模式之选择,亦由其诸多因素来共同影响和决定的。比如说有以下方面:第一,程序价值观的影响。奥地利属于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历来很重视实体法而轻视程序法,把实体法应用于管理社会、服务社会之中,而程序法被视为实体法实现其目标和介值的工具,具有从属性。常更多关注于结果、实体上的正义实现,努力追求效率的提高。第二,以行政行为为核心,将行政法视为行政权力运行规则的行政法观念的影响。第三,在社会价值观念方面,大陆法系国家倾向于传统的集体主义思想,习惯于依照一些事先已经拟制好的规则行事。总之,奥地利选择服务模式与该国所存在的各种因素有关。

三、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之选择——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

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选择上,应力求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出发,一是考虑行政机关权力运行的有效控制,防止权力无限扩张;二是考虑行政程序的完备;三是考虑人民的权利得到保护;四是兼顾国家利益的实现,最终实现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奋进,因而我国行政程序法科学的目标模式应是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突出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服务,三者之间不能顾此失彼,应并重发展,科学发展,科学立法。

在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上体现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这在我国是有现实的土壤基础的,且理论上是确实可行的。

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发展的必然,这一模式和我国的发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在广泛而深刻的意义上促成了中国这个社会的转型,是一个新的起点,从社会现代化的角度看,中国属于后发现代化国家,与许多已经完成现代化的发达国家相比,在各个方面皆有“赶超”的特点。在法治和法律体系的建设方面也不例外。

可见,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具有一定规模和优越性的,但也指出未来实质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建设之路是漫长而艰辛的。于是,在今后将要制定的行政程序法更需要有一种高瞻远瞩。在目标模式的确立上,某种意义上可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是我们目前境遇下的理想殿堂,但又是我们未来努力的方向和趋势。毕竟在中国当下,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民主政治化的发展,并重模式成为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的必然选择。一方面由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有所提高,生活质量也有所提高,人民对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要求日增不减,人民要求有序的政治参与、要求政务公开、民主监督呈现上升趋势,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应该落到实处,这就要求我们更科学地运用法律的手段控制行政权力的扩张。

另一方面,我国现正处于社会主义改革开放时期,是各种社会矛盾突发和高发的时期,人民处于弱势状态,因此对人民权利的维护必不可少。最后,我国改革就是为了发展,发展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作为支撑,作政策指导,作法律导向,这就离不开政府的服务,因此,总的来说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显得更为符合中国转型时期的立法的诉求,也更符合我国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选择。

四、结语

在我国,控权模式、维权模式和服务模式并重的这一模式看起来具有一定的理想性,但对于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而言,行政机关权力的控制、人民权利的维护、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服务是现实的,不容我们否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在某一时期可能会有不同的目标选择、价值选择,因而在这一并重模式中偏重一某一种模式是有可能的,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完全脱节,这要求立法者自身具备较高水准的辩证的理性的思考力,在立法的过程中,不仅要着眼于现在,注重现实,更要明查将来,把这三者有机结合起来,推动我国行政程序法目标模式科学化。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篇四

从现在的情形来看,我国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仍十分普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我国会计群体的独立性差、权利小,财务上的乱收乱支行为不能有效的进行遏制,我国的会计立法很早就已经修订完毕,但是现实情况是各方面的监督情况却差强人意因为我国的会计管理体制监管方面留有缺陷,因而促使我国的会计工作人员社会定位产生一些问题。致使大部分企业认为会计核算人员就是企业员工,就应该听从领导安排,会计工作人员没有独立性可言。我国大部分企业会出现账目的问题,财物的进出不清楚的情况在会计工作中也经常出现,国有财产丢失情况严峻,偷税漏税情形屡见不鲜,致使对我国的经济秩序有很恶劣的影响,而且同时也影响着整个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由调查得知,目前的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形也层出不穷,跟很多企业不严肃对待自身会计内控制度有直接关系,这种做法对我国的经济规则有很坏的影响,也阻止了我国的资本市场顺利健康的成长,使得经济体制改革的进度变慢。财务信息不一致,财务信息不能够共享成为了我国企业面临的又一个重大问题。这将直接导致我国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工作效率低下。因为一般来说,企业的会计部门是从其他的部门中独立出来的,各部门之间不存在着互相来往的机会。所以,单位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各个金融机构之间,单位与政府每个职责机构之间等全部没有制定规范的会计核算规则,相互之间的数据与资料得不到交流,直接影响了我国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决策不能解决实际面临的问题,导致决策效率低下,影响企业的战略目标实现。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公布实施,在内容上详细的分配了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事项,但是会计管理模式仍旧比较保守和落后,会计人员群体还是面临着不能独立自主的去完成相应的会计核算工作依旧比较被动。会计人员在实施各项会计审查核算会计工作的时候,都不同程度的受到所在单位施加的压力,对于会计人员的工作进行了干预和制约,这些行为都严重的扭曲了会计人员工作的客观性,无法真实有效的输送客观的会计信息。如果现实中的会计工作只是为了对企业领导法人负责服务,而不是为社会呈现真实的一面,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剥夺了国家法律给予会计人员的职权。所以,一个单位如果希望在经济运营方面取得进展和成功,那么就应该认识到对于会计管理体制的重要性,建立完备的是与本企业的会计管理体制,科学合法的贯彻落实国家的与会计有联系的准则和法令,展现会计管理制度本身实施的'效力。总而言之,唯有企业的会计管理制度持续修正、加强,提高企业自身对于会计核算的控制,减少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缺憾,不给一些心术不正的员工带来谋取自己的经济利益的机会,只有这样才会保护单位的健康发展,实现单位的经济效益和正常生产经营。

2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2.1会计从业人员专业素质较低。一个单位中会计信息的产生人和使用管理者以及汇报人都是会计工作人员,单位生产经营的做事速度及质量均受单位会计工作人员的能力及素质高低决定的,如果单位工作人员素质不高。那么可能影响单位整个经营发展的有效执行。当今,我国存在会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较低,首要表现在会计业务水平较低,对会计信息分析、理解能力较差,在日常会计核算事物间产生错误的可能性较大,这些现象都对会计管理制度的具体推行有较大影响。另外还有一些会计从业人员因为没能遵守会计管理工作的原则,在进行会计工作的过程中弄虚作假,导致会计造假情况泛滥,没有如实的表现单位的真实经济情况,使得单位会计核算工作出现了杂乱,妨碍了单位会计核算事务的正常开展,最终遏制了正常经济运动和单位的整体进步。

2.2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不规范。会计财务处理工作要是没有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对整个单位的会计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很大弊端。我国许多单位使用不实的经济活动伪造假的会计凭证和会计张博,以达到以假乱真的宗旨,使得会计账务处理程序不规范。通过变造会计原始凭证,修改等多种手段制造不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原本准确的内容,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宗旨。还有一些单位进行制作账外账进行核算,具体就是在日常记录的会计核算工作之外,又建立些自己使用的会计账簿。此外,还有一些单位在会计核算事务上的任意情况较多,不会有专业规范的会计操作体系和标准,结果这对会计管理工作的影响较坏。

3我国会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3.1会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很多单位的负责人本身对于经营的专业素质就不高,更没接触过系统、完整的培训,对于当今的经营思想和方法了解的也不够深入,更多的会计工作者没有理论作为铺垫,做不到精准的理解各项财务指标。也有企业采用家庭的经营模式,对于企业整体都是熟悉的亲友进行工作,对于这些人可能没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或者以专业的知识背景做铺垫,但是他们却操作着这个企业最核心的工作。这样的核算和经营团队对公司的会计核算乃至整个公司的日后成长、进步都是不存在一点益处的,对于转变成适应当今发展的会计核算工作体系更是无从下手。在单位的会计经济核算中广泛面临着缺乏专业性极强的会计方面人才,在当下的会计管理工作中,虽然会计工作者都是持证上岗,相应的工作证明,但是在管理中还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技术和应变能力,而且素质普遍较低,在会计管理中不能很好的坚守自己的岗位职责,履行相应的义务,往往在日常的管理中,一些企业的领导给予白条,会计工作者还继续往下操作,这就造成了整个流程根源上的漏洞,致使整个公司资金和财产的严重流失。

3.2会计集中核算范围和对象不够明确。我国许多企业会计集中核算形式下,会计人员脱离了各委派单位的实际业务工作,很难详细了解情况;一个核算人员又同时负责多个单位账务,无力全局掌握每个单位业务细节,会计集中核算范围和对象不够明确。具体说,单位计划买什么,花多少钱,是否真正产生这项经济业务,单位在没有去核算站报账前,会计人员一无所知。对于经济活动的产生者往财会人员处进行报销业务时,会计人员只要大致推算单据是否合理,如果单据本事也没有什么签章、名称不符等问题,会计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进行报销工作。所以由此看来这项工作对于会计工作人员来说并没有什么辨识能力,这个现象会导致企业无故多支付了很多不必要的费用。但是,在一个并不完善会计管理体制的企业,也没有什么具体操作去进行避免。这样对于单位负责人不能做到心中有数,即使企业多了很多资产流失也没有政策去监管和制止它,不能监管就不能控制,便也就制止不了资产的无故流失。如果增加会计管理的体制,便可以从源头解决这个问题,把会计的报销人和审核业务被报销人分开,同时让企业和银行或者其他机构一起合作,定期相互进行核对,然后分析差异,并做到实际和账上数目一致的情况。这样即便出现问题,相互之间也需要各负其责,不必相互推辞了。

作者:唐建超陈帅奇单位: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天然气分公司物资供应站

参考文献:

[1]王瑜.关于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会计集中核算制度的研究[d].沈阳:东北大学,2005.

[2]尹飞.现阶段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j].新经济,2014(34).

[3]陈冬菊.坏账处理中的伦理问题研究[d].成都:西南交通大学,2004.

[4]张芳.加强企业会计核算规范化管理的探讨[j].东方企业文化,2014(19).

行政管理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提纲篇五

一、选题的根据:

1)本选题的理论、实际意义。

2)综述国内外有关本选题的研究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1、传统语文教学使得师生在课堂中均处于被动地位,课堂气氛沉闷,教学效率不高。寻求一条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有效途径成了现代语文教学的重要课题。本文作者从新形势下的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无为之教的策略,并研究了采取无为之教的原因,分析了当前课堂教学中无为之教实施的状况和原因,最后重点探讨了实施这一策略的原则和策略!

2、不可否认,迄今为止,完整、系统地用纯理论来论述无为之教的并不多见,但无为之教也并非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在西方,卢梭的自然主义教育思想,杜威的民主教育思想和儿童中心论以及中国孔子的“因材施教”法,老庄的“无为而治”和“北魏南李”(魏书生和李镇西)教学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与无为之教相通或类似。笔者在详阅其它相关资料,并借鉴成功的教育典范的基础上,运用综合、提炼、类比等方法完成了此文的创作,意义深远!

二、研究内容:

第一部分是阐释无为之教的内涵及其基本特征。

第二部分分析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实施无为之教的必要性、优越性和可行性。

第三部分指出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实施无为之教的现状及其造成现状的原因。

第四部分探讨初中语文课堂教学中实施无为之教的原则与策略。

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

(一)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2、行动研究法

3、调查研究法。

(二)可行性分析

1、符合新的课程标准的`要求。

2、符合现代教育的“主导”、“主体”理论。

3、符合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外因辩证关系。

4、成功的教改经验和先行者的探索为我们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四、进程安排和采取的主要措施:

3/20――4/7围绕选题,撰写提纲,并完成初稿,并交指导老师审阅。

4/7――4/23充分听取指导老师的建议后,修改论文,完成二稿。

4/23――4/30在老师指导下,在二稿的基础上对论文的各个方面,尤其是论文格式规范予以完善,基本定稿。

5/1以后准备论文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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