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网络建设方案(优质5篇)

最新网络建设方案(优质5篇)

ID:4335979

时间:2023-10-07 19:40:32

上传者:字海 最新网络建设方案(优质5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顺利开展,常常要根据具体情况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综合考量事情或问题相关的因素后所制定的书面计划。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网络建设方案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药房(药库)管理,积极稳妥地推进医疗机构使用药品向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切实保证医疗机构药品质量,推动我镇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整体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各医疗机构要积极参与药品规范化建设工作,卫生院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稳妥地推进各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镇区所有医疗机构药房全部达到规范化建设要求。村级卫生所规范化达到85%以上。

三、组织领导与分工

1、成立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镇政府副镇长,副组长为镇卫生院院长郑官定。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各村主抓卫生副职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设设在镇协管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镇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本方案的实施和经费投入,卫生院负责宣传,监督及各村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的指导和现场检查工作。

四、时间安排

1、7月11日—7月31日,各医疗机构对照标准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

2、8月1日至8月31日,领导小组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9月1日至9月20日,未达到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建设标准要求的`,将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进行限期整改。

4、10月下旬,对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对我镇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予以公布。

五、有关要求

1、镇政府、卫生院、各村及其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药房规范化建设工作,成立相关组织,采取有力措施,切实通过规范化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更好地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2、对达到药房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医疗一年1次,对没有达到药房规范化建设要求的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一年不少于2次。

网络建设方案篇二

年初以来,我们坚持把药品“两网”建设作为基础和中心工作,不断研究打法、创新思路、重点投入。实现全员参与、全局联动、持之以恒、注重细节,做好每一项具体的工作。共选聘供应网年度配送主体8家企业(医疗机构4家,零售药店4家);监督网社会监督员8人,乡镇药品监督协管员31人,村(社区)药品监督信息171人,总计210人;宣传培训及硬件配置共投入资金3万余元,推动“两网”建设不断开创出崭新的局面。下面分别从供应网、监督网及“两网”整体建设三个方面,对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做以总结。

一、选优纳贤共发展,药品配送质量得到有效保障

1、严选主体。3月21日,按照“实力强、信誉好、配送便利”的原则,经过反复审定,严格把关,最终确定大洼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8家企业为20xx年大洼县域药品配送主体。

2、互助发展。本着帮助主体企业做市场就是为自己建设供应网的思路,积极为8家配送主体做强市场出力献计。召开配送主体工作会议,共同谋划市场;下发红头文件,确立主体资格;颁发选聘证书,便于开拓市场;在3月29日“相对人”大会上,发传单、做讲解,为主体配送营造了良好的环境。经调查,主体配送覆盖100%乡镇,95%以上行政村。

3、三步监管。通过年初签订配送协议,有了法律保障;日常跟踪反馈,及时了解情况;年终考核主体,做出全面评价,进而对主体配送行为实现了三步有效监管,保障了辖区药品配送的质量。

二、巩固成果再拓展,药情监控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1、借力计生。经过积极争取,得到了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局更大的支持。一是继续将药品监督网络基础编织于乡村两级计生干部队伍骨架之中;二是监督网络工作大会上,计生部门“一把手”亲自到场,并作重要讲话;三是将协管员、信息员开展药情监管工作情况纳入计生工作对各乡镇政府的年终目标考核体系之中,百分制中占3分。

2、壮大队伍。在原有基础上,今年又新聘大洼镇15个社区、田庄台镇7个社区、辽滨经济开发区2个村共24名计生专干为药品监督信息员。至此,全县所有的乡镇及村(社区)都配备了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共202人,使药情监控能力配置更深入、更广泛、更到位。

3、强化培训。3月23日,组织召开了由药品社会监督员、乡镇药品监督协管员、村(社区)药品监督信息员共210人参加的“20xx年大洼县药品监督网络培训暨工作会议”。将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职责、方法、相关法律法规等内容作了详细讲解,使“老兵”温顾提高,“新兵”掌握基础。会上评优表彰,颁发了价值近1.5万元的纪念品,激励大家更加积极地投入到药品监管工作之中。

4、作用明显。各位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除了对本辖区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日常监督外,共举报义诊售药、走街卖药、非法宣传等涉药违法活动27次,占全年举报总量的77%。

三、大力投入夯基础,“两网”整体建设得到较大推进

1、配强人力。在全员参与的总体打法下,由一位副局长具体主抓,并安排仅有的三位业务人员中的两人负责日常操作。

2、着力宣传。9月份,投入3000元,制作了两期“两网”建设宣传片,在大洼县电视台黄金栏目《开窍在此时》中连续播放两周。并开展现场宣传活动,共向群众发放自印《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保障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宣传手册1000本。

3、硬件配置。10月份,借以食品专项经费的使用,投资1.5万元购置了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等设备,促进了“两网”建设日常和基础性工作的正常开展,并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必要的硬件基础,向前迈出了一大步。

4、应急启动。在今年对“齐二药”、“欣弗”、“鱼腥草注射液7个制剂品种”三个紧急事件的专项行动中,“两网”应急启动。配送主体及时收回受控药品,监督员全面监控各自辖区涉药企业和单位,经受住了考验,发挥了重要作用,开辟了“两网”功能的新思路。全局的重视、力量的加强、多方面的投入、不断出色的表现,这一切都推动和标志“两网”建设跨上了一个又一个新的台阶。

网络建设方案篇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18号),省、市、县各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逐步完善、推广。现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是“两网”建设的重要保证

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受到了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了专题办公会议,成立了以党委书记、镇长yyy为组长,卫生、工商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和检查督办工作。并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纳入对各村、镇直、企业有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做到了“两网”建设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检查,有考评,有奖惩。成立了工作专班,明确专职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定期召开了各村委会书记会议和各村村卫生室室长会议,健全了各种工作档案。坚持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部门具体抓,确保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扎实开展,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乡政府的统一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全面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加大投入,进一步做好了“两网”建设经费保障工作。为做好“两网”建设,党委政府提供了经费保障。政府下拨了5000元的工作经费,将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设立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加强对“两网”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二、强化措施是加快“两网”建设的关键

一是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立完善各种培训教育活动、实行部门联动、巡查督导、监督制约、考核评价、保障激励六大机制,明确了监管人员,落实监管责任,确保实现农村药品监管无“盲点”、无“死角”;二是促进药品供应网络建设,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方便。三是把农村药品“两网”建设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机结合,积极推进了“规范药房”建设,促进药品零售企业、村卫生室药房达标上等活动,力争在通过三年的建设,实现70%的村卫生室药房创建成为“规范药房”。

三、加强监管力度是“两网”建设的重要力量

加强管理,快速提升“两网”建设质量。镇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对“两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全年以会代训的方式培训了4次,充分发挥了“两员”的纽带作用,每季度在全镇范围内实行一次现场检查,从而提高了监管能力,形成了以专业监管为主,“两员”监管为辅、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监管格局,加大了农村药品市场监管力度。坚持做到“五个结合”,即打假治劣与正面引导相结合,整顿秩序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整顿市场与培育扶持相结合,打击违法与促进整改相结合。

自我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和积极参与“两网”建设的良好氛围。继续深入持久地开展农村药品两网建设,要使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建得起,立得住,运行好,继续深化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规范市场秩序,强化日常监管,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的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为全镇人民营造一个良好的用药环境。

网络建设方案篇四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药品监管,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根据(上级县)县药监局《关于加快农村“两网”建设的试行意见》(潍药监县字〔20xx〕9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村药品监管和供应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指导,以确保农村基层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为目的,坚持“以监督为中心,监、帮、促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管理。同时,以扩大药品供应网点为基础,以理顺供药渠道为核心,积极推动药品流通体制改革,鼓励并扶持药品经营企业向农村延伸,发展农村药品连锁经营,提高农村药品配送能力,促进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努力创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公平的药品县场秩序。

二、工作目标

在监督管理网络方面,通过建立健全三支队伍,构筑县、乡、村三级药品监督管理网络,实际药品监管重点由城区向农村基层的转移,切实保证全方位、无缝隙的严密监管。在供应网络建设方面,先在两处街道试点,积累工作经验,再用1—2年时间,实际对全县农村卫生室、乡镇零售药店、个体诊所的商业物流配送,规范农村药品流通渠道,整顿药品秩序,引入竞争机制,促进公平竞争,探索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的新路子,确保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三、工作措施

监督网络建设,一是建立健全三级监管组织,形成专兼结合的农村药品县场监督体系。(1)成立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名单附后),并选聘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党政部门、医药卫生界代表组成药品监管队伍。主要是负责全县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行政、社会监督管理,并对县药监队伍公正执法和自身建设进行社会监督。(2)设立乡镇(街道)药品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分管乡镇长(街办主任)、乡镇(街道)卫生院、派出所、工商所、计生站等单位负责人及1—2名人大代表参加;选聘乡级药品监督协管员,建立乡级药品监督协管员队伍。主要职责是协助药监部门搞好法律法规宣传,药品管理、使用咨询,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发展动态,制售假劣药品举报等工作,对药监部门公正执法和自身建设情况进行社会监督。(3)成立药品监督管理信息小组,聘请村妇委会主任、计划生育主任、乡村医生或退休干部为村级信息员,主要负责药品质量事故、游医药贩、无证售药、假劣药品和人兽药品混用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县药监局要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素质。同时,划分监督协管责任区,并实际例会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及时通报情况,宣传新的政策,沟通新的信息,布置阶段性任务。实行有奖举报制度,举报一经查实,可按依法处罚金额的5—10%。

网络建设方案篇五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引导和规范农村药品供应网络的发展,确保农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经济、方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供应网络(以下简称“两网”)的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两网”建设工作,所属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第四条(招标和配送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乡(镇)、村医疗机构(以下统称“乡村医疗机构”)用药由公开招标确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集中配送。乡村医疗机构使用的化学药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均应纳入集中配送范围。预防性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特殊管理药品的供应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配送目录)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成都市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对《目录》所列药品的采购、使用和配送服务作出规定。

第六条(招标机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成立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工作机构,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公开招标确定一家药品经营企业,承担该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

招标工作机构组成人员应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政府部门、乡村医疗机构代表和相关专家。

第七条(招投标文件的制作和发布)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农村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实施细则,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药品集中配送企业(以下简称“配送企业”)的招标公告应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公众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布,招标公告应载明药品集中配送实施范围、期限、招标工作机构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等事项。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标准、药品质量及配送服务要求、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提交时限以及拟签订配送合同的主要条款。

区(市)县招标工作机构根据当地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要求,可以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招标结果)招标结果应予公布。招标工作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将投标企业和中标企业的情况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招标结果公布后30个工作日内,乡村医疗机构与中标的配送企业应签订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合同。

第九条(配送企业的条件)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五)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配送方式)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集中配送可以实行直配制或代购制,优先实行直配制。

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应持有村卫生室(站)出具的委托书,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代购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村卫生室(站)收取费用或加价;不得将药品代购资格转包给个人或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配送周期)中标配送企业的一个配送周期为4年,期满前60日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原配送企业。

第十二条(配送企业的主动退出)在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因自身原因需要退出配送的,应书面通知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应重新组织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在原合同解除前,原配送企业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配送义务。

在区(市)县人民政府的监督下,重新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应与原配送企业、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妥善办理相关交接事宜。

第十三条(配送服务要求)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应达到以下要求:(一)配送药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对列入《目录》的常用药品种,配送企业应在收到购药计划后的72小时内保质保量将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发生重大疫情、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临床急救情况时,应及时送达,不得贻误。对《目录》中的非常用药品种,配送企业可以适当延长供应时间。

(三)对乡村医疗机构指定供应的特定生产企业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难以及时供应的情况下,可遵循质优价廉的原则选择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同种药品替代。

(四)对未列入《目录》的药品,如乡村医疗机构临时急需,配送企业无替代品种,配送企业应组织药品,满足临床需要;如未组织到所需药品,经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协商一致,乡村医疗机构可以从其他合法渠道采购该药品。

(五)提供产品价格信息和合同约定的伴随服务。

(四)以故意拖欠货款、退换货等形式刁难配送企业。

第十五条(价格管理)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按规定的差率作价。

第十六条(质量保障)乡村医疗机构应参照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定和执行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药房和药品仓储设施应符合药品质量保证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改造。

区(市)县药监部门应每年对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进行验收或复查。《乡村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验收细则》由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监督实施。

乡村医疗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配送服务的评议)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乡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公开评议制度,每半年对配送企业进行公开评议。评议人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乡镇卫生院代表、村卫生室(站)代表、农村群众等应在评议人员中分别占有适当比例。评议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并向社会公布。具体评议办法及标准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制定,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由区(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八条(卫生部门的职责)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乡村医疗机构参与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药监部门的职责)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做好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监督,开展农村药品质量监督抽验。对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开展相关法规的宣传和培训。

第二十条(价格部门的职责)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办法或其他价格干预措施,推行乡村医疗机构药价公示制度。

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药价的动态监控,建立农村药价监测点,定期通报农村药价监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监察部门的职责)监察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两网”建设实施行政监督,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二条(工商部门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配送企业、乡村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暗中给予、收受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十三条(统计工作)本市实行“两网”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统计部门应做好“两网”建设统计监督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级统计部门应加强与卫生、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确保数据的准确。

第二十四条(药品监督协管员)区(市)县应在乡(镇)、村聘请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畅通药品质量投诉举报渠道,发现、处理药品质量问题。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区(市)县人民政府聘任,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和指导下开展工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管理、培训和绩效考核制度。

农村药品监督协管员的工作补贴根据其工作绩效,由市人民政府发放。具体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二)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相关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三)发现、上报涉嫌药品、医疗器械的违法案件线索,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

(四)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五)完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未公开招标的责任)区(市)县未公开招标确定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的,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代购加价的责任)乡(镇)卫生院为村卫生室(站)代购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收取费用或加价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违法配送企业的退出)配送合同有效期内,配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区(市)县“两网”建设工作机构组织调查核实,报所在区(市)县人民政府,区(市)县人民政府应组织乡村医疗机构与配送企业依法解除合同,重新招标确定配送企业,并将相关情况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三)已无能力履行配送义务或未按合同履行配送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两次评议结果为“不满意”的;(五)诚信评价严重不良或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已不适合继续承担农村药品集中配送工作的。

配送企业因上述情形或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退出农村药品集中配送的,自退出之日起4年内不得在原配送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参加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投标。

第二十九条(未履行配送义务的违法责任)配送企业未履行配送义务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实施禁止行为的责任)乡村医疗机构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乡村医疗机构和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理。处理结果应报市“两网”建设工作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违反质量保障规定的责任)乡村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管理情况、药房及药品仓储设施经验收或复查不符合要求的,由区(市)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责任)配送企业和乡村医疗机构未执行农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集中配送价格差率管理规定或违反其他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协管员的失职责任)药品监督协管员越权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的,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县以上药监部门调查核实后,报请区(市)县人民政府解除聘任。

第三十四条(救济途径)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五条(术语含义)本办法下列术语的含义是: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区(市)县人民政府农村药品集中配送招投标工作机构受乡村医疗机构的委托,组织招标确定的向其行政区域内各乡村医疗机构集中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药品经营企业。

乡村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站),以及城乡一体化推进过程中仍承担乡(镇)卫生院(含中心卫生院)或村卫生室(站)职能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直配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直接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到乡村医疗机构。

代购制: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向乡(镇)卫生院配送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再由乡(镇)卫生院在不加价的前提下向村卫生室(站)分发药品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

第三十六条(解释主体)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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