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汇总5篇)

2023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汇总5篇)

ID:4398631

时间:2023-10-08 21:42:05

上传者:念青松 2023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汇总5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报告中提到的所有信息应该是准确无误的。那么,报告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报告文章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篇一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并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等相协调。

第八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应当提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

第九条 采矿权申请人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不符合要求的,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国土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应当将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和矿山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且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采矿权人应当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和矿山土地复垦分期治理方案(以下简称分期治理方案)。

分期治理方案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并报具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鼓励相邻矿山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过程中实施联合治理,编制联合分期治理方案,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实施。已编制联合分期治理方案的,不再编制单个矿山分期治理方案。

第十四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每三年为一个治理周期。

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下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治理方案一次性完成矿山地质环境闭坑治理。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三年的,采矿权人应当根据分期治理方案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在矿山开采前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并单独存放,剥离的表土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对历史遗留的、政策性关闭的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

第十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全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篇二

第十八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第十九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属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担保资金。

已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不再缴纳土地复垦费。

第二十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行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十一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负责保证金的缴存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实行属地管理。采矿权范围跨行政区域的,保证金应当向负责采矿权日常监督管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缴存。

第二十三条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将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粘土矿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和管理,委托旗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二十五条采矿权人在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时,应当与所在地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应当按照不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费用的原则,根据本办法所附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标准及影响系数表》,以因素法计算与治理方案综合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

第二十七条 开采普通建筑材料使用砂、石、粘土矿和矿山剩余服务年限在三年以下的,应当一次性全额缴存保证金;矿山剩余服务年限超过三年的,采矿权人出具缴款计划和承诺书后,可以分期缴存,每期缴存额不得低于三年应缴额。

第二十八条 矿山开采方式、矿区范围、生产规模、主要开采矿种发生变更的,采矿权人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核定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

采矿权转让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和已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一并转让;保证金无法转让的,应当重新缴存,并重新签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责任书。

第二十九条 每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后,采矿权人应当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结转到下一个治理周期。

连续两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合格的生产矿山,经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管理机关同意,可以提取部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专项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

第三十条 采矿权人终止采矿活动或者矿山闭坑前,应当申请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返还保证金和利息。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篇三

摘要:近几年,我国经济社会的建设进程不断加快。对于矿产行业来说,大量环境破坏问题与资源的浪费成为矿产开发过程中的不可忽视的问题。基于这种情况,本文对河北某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面及尾矿的利用情况进行了简单的分析,阐述了矿山环境治理的主要途径及尾矿利用的主要途径,希望能够给我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词:矿山地质环境;尾矿利用;环境治理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对于矿产资源的利用更是达到了非常旺盛的时期。特别是在工业领域及农业领域中,其生产所需基本上有70%—80%左右都来自于矿产资源。正是由于以上情况,矿产资源的开发范围及矿山开采规模都不断增加,产生大量尾矿,并导致了地质灾害时有发生,地形地貌景观破坏严重。因此,积极推动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工作、增加尾矿的利用途径,是今后矿产行业今后一段时间内的重要工作,对提升矿产企业经济效益等都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篇四

因素法计算是根据缴存标准、年缴存范围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等影响因素确定。

因素法计算采用分段累积计算的方法,首先要采用分段累积法按年缴存标准计算矿山年缴存基本金额,然后由年缴存基本金额×采矿种类影响系数×采矿方式影响系数,得出年缴存额。

例如:某矿山年开采面积为400000m2,计算方法为:

年缴存额=450000元×采矿种类影响系数×采矿方式影响系数。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报告篇五

第三十一条 编制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或者分期治理方案弄虚作假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以3万元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领取采矿许可证,本办法施行后继续从事矿业开发的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依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处以每公顷1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矿山土地复垦义务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在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时,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将其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列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诚信档案黑名单,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资源共享。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采矿权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根据《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2月22日发布的《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内政发[2013]23号)同时废止。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缴存

标准及影响系数表

年缴存标准采矿种类影响系数采矿方式影响系数

年缴存面积(m)标准(元/m)采矿矿种分类系数开采方式分类系数

100000以下1.5固体能源矿产1.2露天开采5.0

液气体能源矿产0.02

100000—5000001.0

金属矿产1.0

500000—10000000.8

地下开采1.0

非金属矿 产0.6

大于10000000.5

水气矿产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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