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优质5篇)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优质5篇)

ID:4407545

时间:2023-10-08 23:39:18

上传者:GZ才子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心得体会(优质5篇)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篇一

第一条为了切实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并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实际需要出发,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时缴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六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在入党申请人中产生入党积极分子人选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入党积极分子应是人事关系在北京大学的人员,在新的形势之下,适应人员流动的需要,人事关系虽不在北京大学,但长期(两年以上)在北京大学工作和学习、表现突出的人员,也可以列入积极分子人选。

第七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联系人受党组织的委托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其具体任务如下:

1、经常与入党积极分子谈心,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方面的情况,发现他们有什么具体困难,要向组织汇报,并尽量设法予以解决,注意保护其政治热情,指出努力方向。

2、督促和指导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并注意了解其对党的认识的情况。

3、了解入党积极分子对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引导他们逐步确立和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4、结合自己的体会,引导入党积极分子把对党的信仰和入党要求转化为实际行动。

5、负责向积极分子周围的有关人员了解其思想、品质和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

6、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并在讨论发展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上,负责地介绍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

第八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了解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理想信念。

第九条为了确保以上教育的落实,学校党委通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系统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由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日常组织管理,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负责课程及考核内容的安排。经培养考核合格的入党积极分子将获得党校颁发的结业证书,作为参加发展对象培训班的必要条件。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由其所在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建议使用入党积极分子在线学习系统。党支部层面,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第十条党支部每学期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作一次分析研究,针对存在问题,帮助他们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入党积极分子变动工作、学习单位时,原单位党组织要认真地将其表现情况、培养考察情况和入党申请书等相关材料转到新的单位,以保持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连续性。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在对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工作、学习表现进行全面考察以及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学生班主任或导师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委员会或党支委扩大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以作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研究发展对象时应掌握的基本条件,主要依据党章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工作实际。具体如下:

1、认真学习党的理论和基本知识,对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正确的认识,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

2、对中国共产党的历史和现状有正确的认识和分析,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有信心,愿意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站在维护党的立场上对待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敢于同错误言行作斗争。

3、积极靠拢党组织,经常向党支部口头或书面汇报思想、工作、学习等情况。

4、以实际行动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积极搞好本职工作和学习,关心集体,热心为公益事业和他人服务。

5、模范地遵纪守法,积极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

6、政治思想品质好,作风正派,言行一致,对党忠诚老实,入党动机端正。

第十三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5、发展对象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四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由本人按要求写出详细的自传,查阅本人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外调(如果在本人档案材料中,有关证明材料齐全,确认基本情况清楚,可不再函调和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政治审查后,应当形成综合性、结论性的政审报告。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须参加学校党委组织的集中面授培训。对于学生和教职工中的发展对象,党委组织部、党校办公室每学期组织一次培训,培训时间为24学时。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创新型、实践型教育培训活动。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六条党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将发展对象的政审情况、党内外有关人员的意见和本人的主要表现情况报具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预审。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法执纪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如果发展对象是正教授,须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十七条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逐项认真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经组织审查认为合格后再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党员大会,开会之前一定要通知所有应到会的党员,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会议的主要程序是:

1、发展对象向支部党员大会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说明的问题。与会者也可以向发展对象提出问题,发展对象应如实回答大家的提问。

2、入党介绍人如实向支部党员大会介绍发展对象优缺点和自己对吸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的意见。

3、党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和考察的情况。

4、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如果有党外同志参会,也应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

5、本支部与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者,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之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6、宣读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草案),听取与会党员意见并经过修改后予以通过。

7、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通过后,被通过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表态。

第十九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通过的支部党员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党支部及时将《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自传、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二十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党工委,下同)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后报学校党委审批。

临时党支部、临时党委无权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一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将谈话的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二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如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申请人是否具备入党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一般从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其入党的时间算起),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应及时在支部党员大会上宣布,还要及时通知本人。对未批准入党的,也应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并做好思想工作。

第二十三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迟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二十四条党组织应及时将经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

党支部应找其进行一次详细的谈话:说明党内生活的规定,指导其根据入党时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出预备期间学习、锻炼和考察的计划。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的锻炼,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五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学校党委一般在每年的“七·一”集中举行一次入党宣誓仪式,不能参加学校集中宣誓的,基层党委和党支部也可以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第二十六条在预备期间内,入党前的联系人继续负责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工作,定期找预备党员谈心:预备党员每季度至少向党支部口头汇报一次思想,每学期至少写一份书面汇报。党支部每学期研究一次预备党员的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研究,并向本人指出。

第二十七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不能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二十九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基层党委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一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三条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在分析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状况的基础上制定出年度发展计划,每学期检查一次发展党员工作计划执行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发展党员的工作应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严禁我校各级党组织自行制作。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北京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制订于3月,于3月进行了修订。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篇二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篇三

第一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

【本章导航】

第一节发展党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第二节发展党员工作的总要求

第三节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案例拓展】

云南弥渡:“四位一体”提高发展党员质量

第二章

入党的条件、党员的标准、权利和义务

【本章导航】

第一节申请入党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共产党员的标准

第三节党员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拓展】

“精选间播”破解党员发展难题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本章导航】

第一节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规程、方法

第三节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对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的规程、方法

第五节对入党积极分子管理的规程、方法

【案例拓展】

海东全面推行农村发展党员“双推双选”制度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本章导航】

第一节确定发展对象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听取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意见

第三节确定入党介绍人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对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的规程、方法

第五节对发展对象入党前进行短期集中培训

【案例拓展】

规范程序保证质量

富锦发展党员推行“四步五定位”法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本章导航】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填写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支部大会讨论工作的规程、方法

第三节上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谈话工作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党委(工委)审批预备党员工作的规程、方法

【案例拓展】

当阳老区两河镇:党员发展出新招面试选出好苗子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本章导航】

第一节举行入党宣誓工作的规程、方法

第二节预备党员的继续教育和考察工作规程、方法

第三节预备党员转正的规程、方法

第四节预备党员延长预备期及资格取消的规程、方法

【案例拓展】

贵州仁怀:“三审一差额”规范党员发展

第七章

做好在各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

【本章导航】

第一节做好在各阶层中发展党员工作的重大意义

第二节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

第三节加强在妇女和少数民族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四节继续做好在军人和干部中发展党员工作

【案例拓展】

安徽省阜南县:建立“四项制度”提高非公企业党组织

发展党员质号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本章导航】

第一节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节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

第三节发展党员工作的纪律

【案例拓展】

准能集团设备维修中心“五项工作”严把党员发展关口

第九章

发展党员工作常用

【本章导航】

第一节入党申请书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二节思想汇报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三节入党志愿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四节政治审查材料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五节同发展对象谈话情况和意见的写法

第六节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决议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七节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写法及注意事项

第八节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转正、延迟预备期、取消资格的决议

附录

不断提高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中组部负责人就印发《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篇四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了关于发展当月的最新工作细则。

20最新工作细则之发展党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九条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三章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上级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五条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不函调或外调。对流动人员中的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时,还应当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层党组织的意见。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七条基层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八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条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一条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三条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工委,下同)审批。

乡镇(街道)党委所属的基层党委,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除另有规定外,临时党组织不能接收、审批预备党员。

党组不能审批预备党员。

第二十四条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第二十八条对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事迹突出,在一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生前一贯表现良好并曾向党组织提出过入党要求的人员,可以追认为党员。

追认党员必须严格掌握,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讨论决定后,经上级党委审查,报省一级党委批准。

第五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和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四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第三十六条基层党组织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县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第六章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八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每半年检查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向下通报。

重视从青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发展党员,优化党员队伍结构。对具备发展党员条件但长期不做发展党员工作的基层党组织,上级党委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必要时对其进行组织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应当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和对违反规定发展党员的查处情况。

第四十条县以上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的式样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制定,省级党委组织部门按照式样统一印制,并严格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组发〔1990〕3号)同时废止。

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解读心得篇五

有四步:申请人递交申请书

支部研究答复

两个老党员跟踪培养一年,形成统一意见;

确定为积极分子并参加培训班学习。

入党积极分子到发展对象的身份转变:

支部通过会议确定初步发展对象;

基层支部上报上级党组织;

上级党组织对初步发展对象政审;

上级党组织对初步发展对象综合审查形成报告,建立资料袋;

初步发展对象到预备党员的身份转变:

通过政审的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员大会通过表决;

支部上报通过表决的发展对象情况;

上级党组织与发展对象谈话;

中共预备党员到中共正式党员的身份转变:

两位老党员跟踪培养;

一年后提出正式入党申请书;

召开党员大会表决并上报;

上级党委建立正式党员档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