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实用6篇)

最新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实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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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09 19:54:40

上传者:飞雪 最新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实用6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篇一

1、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3.术语及解释

3.1经济合同:是指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以公司名义与外界发生经济往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船舶建造合同、保证合同、采购合同、外协加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及未列明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其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员工培训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以及技术部门签订的技术协议。

3.2合同相对方:是指本公司以外的合同缔约方。

4.1公司董事长拥有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权、签订权、审核权、批准权、终审权及审查权,有权确立总经理、主管副总、部长(助理)、科长及其他负责人的合同审批权限,并有权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4.2公司经营部、生产部、技术部、办公室、生产部技改科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

4.2.1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合同的洽谈;4.2.2会同法务人员拟订合同文本;

4.2.3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同会签、报请审批、用章;

4.2.4会同相关部门确认、汇总、报告、监督合同的履行情况,会同法务人员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及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等事宜;4.2.5负责本部门合同的档案管理。

5.3.2每月8日至10日,各部门负责编制合同签订情况月报表,呈报董事长及总经理审阅。

6、合同审批的特别程序

6.1.1特别程序下,合同的审批遵循提升一级审批原则处理,合同的签署遵循降低一级签署的原则处理。

6.1.2公司董事长无法行使合同审批权、签署权时,应书面授权其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

6.2事后补正

7.1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本公司及本公司所属各子公司中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其他部门、科室、机构、分公司及任何个人等不得擅自对外签订合同。

7.2订立合同前,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

8.1订立合同,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一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8.2如合同约定传真件有效,则可以通过传真缔结合同,但合同标的额较大的重要合同必须留存原件。

9.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印章应与合同相对方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名称、住所保持一致。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凡本公司对外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盖有缔约双方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否则本公司财务科有权拒绝付款。特殊情况下,可由董事长做出书面付款批示。

9.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例如采购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

9.3数量: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标的物数量明确约定,常年采购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传真通知发货等)。

9.4质量: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产品须提供船检证书的,应符合相应船级社规范。

9.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日内支付。

9.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限的方式。

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

10.1本公司设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1)各壹枚。合同专用章由董事长委托办

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篇二

摘要文章首先提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适用

的命题,并通过两个判例的概述表明了中国司法实务界对此问题的

基本态度。随后文章从《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三类情形出发,

并结合保险合同的具体实际分别讨论各自情形应予关注的问题。最

后文章着重讨论了《合同法》第54条与《保险法》第16条的竞合

关系及其处理。

关键词合同法保险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

一、前言:问题的提出

保险历来被认为是防灾减损、分担风险,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

要工具,其在经济上和社会上的功能皆不可忽视。保险功能的实现

则有赖于通过保险合同确定当事人间的保险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的保险合同法即确立保险合同基本原则与制度、调整保险合

同当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系列规范。通说认为,在我国没有民法典

的情形下,合同法实际取代了债法总论的功能,将本应规定在债法

总论中的制度,规定在合同法总论之中豍。据此,保险法与合同法

形成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一般认为,“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特别法未作规定时适用一般法规定”的规则。

出发,讨论《合同法》第54条在保险合同领域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篇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买卖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品种和数量

l、品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必须明确规定家禽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

第二条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l、等级和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标准确定的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检疫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价格、货款结算与奖励办法

1、价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货款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奖励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交货期限、地点和方式

期限:____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方式: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买方的违约责任

l、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在合同履行期内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货部分货款总值的_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2、买方如需提前交货,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方应给卖方提前交货货款总值的_______%的补偿,买方因特殊原因逾期收购的,除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收购部分货款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或饲养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卖方交售的_______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

第六条卖方的违约责任

l、卖方逾期交货,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交货,并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总值的_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未交货款总值的_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买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_______%(由买卖双方约定)偿付违约金。

2、卖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买方有权拒收。如买方同意接收,不按违约处理。

3、卖方交售的家禽的品种、标准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可以拒收。

第七条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街道要求变更或接触合同通知的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时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赔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买卖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_______份,交卖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留存一份。

买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卖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盖章)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篇四

2、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狭义的合同法,即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制的、具有系33、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6、行为默示形式: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8、协助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38、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为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 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10、部分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时间完全履的法律责任。

行合同的义务。 41、赔偿损失: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

11、违约归责原则:是指在合同违约法律制度中采取的一种确认违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约行为的原则。 42、预期违约: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

13、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合同关系,而将租赁物出租给次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承租人使用、收益。 43、代位权: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前,在债务人怠于

15、建设工程合同:即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的债权的权利。

同。 44、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

16、客运合同:是运送对象是旅客的运输合同。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18、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0、不可抗力:指由当事人意志以外的、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可避免的原因造成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一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47、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者的到期债权、实施无

21、合同解释: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实现时,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律制度。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3、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议而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保证49、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26、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再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务。

效之前而将其撤回。52、(合同)解除权: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

27、拍卖: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53、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29、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1、强制缔约: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抵自己对他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务。这也就是说,此方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提出要约的时候,非有正57、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

58、侵权责任: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59、法律责任竞合: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费的合同。

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管辖,并根86、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合同。委托他人处理事务的一方为委托人,接受该委托的一方为受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托人。

62、样品买卖: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方为居间人。

同一品质的买卖。89、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做出的,同意

63、试用买卖: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受买人认可标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90、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66、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供水人,使用水并支付价款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该动产或权利凭证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一方称用水人。

68、供用热力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热力,另一方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用热力人。

69、赠与合同: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70、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7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72、捐赠: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为。

73、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74、租赁合同: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75、房屋租赁合同: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76、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

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77、承揽合同: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78、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79、技术开发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80、技术转让合同: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8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82、技术咨询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83、技术服务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

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篇五

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劳动法合同法篇六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释义】本条是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

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

刑事法律关系的特有的原则。

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

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

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正得到发展,从而提高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合同;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总之,只要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也不是绝对的,不是想怎样就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

但是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

许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

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

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

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本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这样规定,既体现了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又明确了当事人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依法”。

依法订立合同,包括在内容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也包括在程序上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比如,金融领域里发生的高息揽储情况,是违反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即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该合同也是无效的,对违法者还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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