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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者:影墨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优秀范文,希望大家可以喜欢。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所有合同进行专门管理,本单位内部承办部门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本单位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五条 承办部门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按照本单位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向本单位办公室提交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能够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章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第七条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交由本单位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批准。特别重大的合同由局党组大会批准。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本单位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九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一般由本单位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本单位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的,本单位承办部门和办公室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准确反映本单位诉求。
本单位也可选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会审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组织召集有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进行会审,其审核要点是:
(一)经济性。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三)严密性。合同协议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协议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四)合法性。合同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符
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外招标合同,签约人员不得更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第四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十三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协议,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四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购合同外,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本单位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本单位财务部据以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部门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条 经本单位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本单位办公室盖章和编号,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全的合同、协议,办公室应当拒绝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在合同协议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有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公证后才能生效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合同,有关知情人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本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本单位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本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本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企业的人事档案主要要围绕档案的作用来建立。
企业人事档案的作用大概有:
1、考证职工身份、资历,
2、预防发生劳动纠纷,
3、记载职工工作业绩,
4、确定职工工资待遇等。
对考证职工身份、资历需留存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等复印件。注意法律规定不得扣留原件,企业不留存身份证复印件会受到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对预防发生劳动纠纷需留存失业证复印件或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书面申明,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续签的劳动合同原件,领取单位发放的服装、证件、办公用品、重要设备等的签收单据,证明职工个人已经知道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尤其是涉及扣款)的证据(如签字的内部规章制度原件)等。对记载职工工作业绩需留存单位的奖惩情况,年度的总结和各部门的鉴定,重大业绩和过失的书面情况。对确定职工工资待遇需留存每次调整工资的记载等。劳动关系台账是便于企业人事管理和便于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管的资料汇编,他是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又与人事档案不同。
劳动关系台账要在完善的人事档案基础上制作,并与人事档案的记载内容相符合。劳动关系台账以能够检索的表格为主要形式,内容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定,主要有:
2、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情况(签订时间、期限、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特殊约定条款);
3、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参保种类、开始时间、缴费标准、个人帐户号码等)
5、休息休假和加班情况(职工请假、加班天数)
6、领取企业公用物品的情况等。
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办学效益,促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学校合同管理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规定,循序渐进与顺势而为相结合,集权与分权相结合。
一、学校合同管理的目标是: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学校合同行为,努力做到低成本控制、低风险运行,高起点定位,高效率管理,确保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二、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运行,责任到人,全面监督的合同管理体制。
三、学校可根据合同承办部门的需要,联系法律专家参加合同的起草、修改和审核重大合同,参与重大合同谈判、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并根据具体法律服务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费用。
四、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合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合同承办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保障本单位合法权益,预防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合同是指本单位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或协议。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三条 本单位合同管理实行专门管理和承办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本单位办公室对本单位所有合同进行专门管理,本单位内部承办部门设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合同管理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标准合同文本;
(三)参与本单位特殊合同、重大合同的可行性研究、谈判和文本起草工作;
(四)对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监督、检查、考核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参与处理合同纠纷、合同争议的协调工作;
(七)负责合同的保管、归档工作;
(八)负责对合同承办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对相关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第五条 承办部门合同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相对方资信情况、履约能力的调查;
(二)负责所承办合同的谈判;
(三)负责按照本单位标准合同文本起草合同;
(四)负责合同的履行,解决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五)按时向本单位办公室提交与合同有关的资料。
第六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本单位章程等文件规定能够代表本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签章,同时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
授权签章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委托的范围内签订合同,超越权限范围所签订合同无效。
第七条 严格履行合同审批制度,所有合同由承办部门起草合同文本,交由本单位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通过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最后交由本单位法人代表批准。特别重大的合同由局党组大会批准。
第三章 合同编制与审核
第八条 本单位根据对市场情况的分析和了解,合理选择合同对方。
第九条 在正式签订合同前,应先对合同对方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
(一)对方是否具有主体资格;
(二)对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
(三)对方技术和质量指标保证能力;
(四)对方市场信誉、产品质量等
对审查未通过的,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第十条 本单位对外签订合同一般由本单位起草合同文本,重大合同或特殊合同的起草,本单位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参与。
由对方起草合同协议的,本单位承办部门和办公室应进行认真审查,确保合同条款内容准确反映本单位诉求。
本单位也可选用国家或行业示范合同文本,在选用时,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第十一条 实行合同会审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组织召集有合同条款涉及的部门人员参加,对合同进行会审,其审核要点是:
(一)经济性。合同协议内容符合企业的经济利益。
(二)可行性。签约方资信可靠,有履约能力,具备签约资格;资金来源合法,担保方式可靠,担保资产权属明确。
(三)严密性。合同协议条款齐备、完整,文字表述准确,附加条件适当、合法;合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明确,数量、价款、金额等标示准确;合同协议有关附件齐备,手续完备。
(四)合法性。合同协议的主体、内容和形式合法;合同协议订立的程序符
合规定,会审意见齐备;资金的来源、使用及结算方式合法,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齐备。
第十二条 本单位对外招标合同,签约人员不得更改合同的条款和内容。
第四章 合同订立控制
第十三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协议,除即时清结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等。
因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合同的,应当在事后办理补签手续。
第十四条 本单位正式订立的合同,除小型物料采购合同外,一般应留存三份以上的`合同正本,一份由本单位办公室存档,一份由本单位财务部据以办理结算,一份由承办部门保管和履行。
第十五条 经本单位审核同意签订的合同,应由本单位办公室盖章和编号,统一登记管理。未经审核或手续不全的合同、协议,办公室应当拒绝盖章。
第十六条 对于重要合同协议,原则上应当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当面签订。对于确需企业先行签字并盖章,然后寄送对方签字并盖章的,应当在合同协议各页码之间加盖骑缝章。
第十七条 根据规定有些合同需要经过批准、登记、公证后才能生效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凡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合同,有关知情人应注意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五章 合同履行控制
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后,本单位应积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合同对方可能发生违约、不能履约、延迟履约等行为的,或本单位自身可能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
第十九条 已经订立的合同,如果发现有显失公平、条款有误或对方有欺诈行为等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本单位利益严重受损,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总经理报告,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或扩大。必要时可以请求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对原合同予以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 本单位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审核执行结算业务。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第二十一条 在合同执行中如对方发生违约情形,应按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收取违约金,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并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由于本单位自身原因造成违约情形,合同承办部门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并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纠纷,合同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
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合同纠纷经协商无法解决的,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六章 合同归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管理档案,对已签订的合同要逐份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完毕,合同承办人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有关材料(如:合同文本、合同会审记录、审批文件、合同补充协议、合同变更等与合同有关的资料),交给本单位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已执行完毕的合同要注明“存档”标记,并注明日期,按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期限为长期保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佛山一中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合同管理遵循防范风险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指导监督、分类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二、合同的分类与归口
第五条合同主要有办学、教科研、基建、招投标、国际交流、劳动人事、后勤保障等类别,依据合同性质和内容分别由相应职能部门负责管理。涉及经济利益的合同须经总务部门会签。
第六条为规范合同格式,各职能部门应分类制定合同示范文本,并报学校总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学校总务部门统一指导学校合同事务,办公室监督学校合同事务。各职能部门对职能范围内所涉合同事务进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为合同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作为合同管理人员。
第八条学校各职能部门,未经校长授权不得对外签订合同。确需签订的,由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并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办人签名,总务部门审核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分管校领导认为合同内容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应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定后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
第九条审计部门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合同进行审计。
三、合同的审查与复查
第十条合同拟订前,职能部门应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可行性和合法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必要时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起草工作。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职能部门应就以下方面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查:
(一)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合作事项是否有利于学校;
(三)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可行;
(四)合同必要条款是否完备。
第十二条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审查后的合同文本签署意见。合同内容涉及到几个职能部门的,须由相关职能部门会签。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合同应送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
第十三条对需学校法律顾问进行复查的合同,送审时应填写送审单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同当事人资质的说明或证明;
(二)合同文本一式三份,涉外合同须提供中文文本;
(三)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关于合同文本的意见;
(四)合同可行性及风险的论证或说明;
(五)其它材料。
第十四条学校法律顾问应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六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查。遇重大事项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复查期限。
第十五条学校法律顾问对合同材料进行复查后,应作出通过审查、建议修改或不予通过的明确结论,并出具复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合同文本通过审查但在签订前有异动的,应重新审查。
四、合同的履行与建档
第十七条职能部门应安排专人对合同的履行进行跟踪管理,督促具体实施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同时督促合作方履约。
第十八条学校职能部门负责签订的合同,须统一在完成签署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送学校档案室归档备案,同时档案室应开具回执并留存备查。合同具体实施者应保存合同履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材料,因保管不善造成不利后果或者故意销毁、隐匿合同材料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履行完毕后,职能部门应妥善保管所有合同材料并送学校档案室建档备查。
第二十条对合同引发的纠纷,职能部门负责及时、妥善处理。
五、责任追究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受委托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经校长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对外签订合同所造成的不利后果,由签订者承担。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年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表彰。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学校饭堂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六条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单位法人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行为,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学校的名义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以及校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以组织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学校实行合同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业务类型对合同进行分类,授权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负责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合同进行归口管理。学校授权以下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其职能范围内的业务性合同:
(一)教务处负责全日制学历教育联合办学合同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自然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三)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类纵向及横向科研、协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科技成果转让合同的管理。
(四)人事处负责人事、劳动合同、保险合同的管理。
(五)计划财务处负责融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的管理。
(六)学生处负责接受社会捐资助学合同的管理。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层次办学合同的管理。
(八)外事处负责涉外合同的管理。
(九)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处置、租赁合同的管理。
(十)校园建设管理处负责基建、修缮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建筑修缮材料及工程配套设备采购合同的管理。
(十一)成人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自学考试、网络教育、成人学历及非学历教育、各类专业培训、成人教育合作办学合同的管理。
(十二)采购中心负责通过其公开采购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项目合同的管理。
(十三)校长办公室负责管理学校综合性合同以及未列入上述部门(单位)管理范围内合同的管理。
第四条学校成立合同审查小组,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相应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组成,校长办公室主任任审查小组组长。合同审查小组具有以下职责:(一)对影响重大、法律关系复杂及有争议的合同进行会审;(二)标准合同范本的审定;(三)定期对学校各部门(单位)所订立的合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五条学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协助学校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条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对所签订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负责,在签订之前必须对下列事项进行严格审核:
(一)组成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人员参与的项目工作小组,对合同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合同条款进行把关。重大项目的合同条款需聘请有关专家和法律顾问进行论证。
(二)审核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及信用状况。具体包括:
1.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重点审核拟定的合同标的是否与营业执照核定的业务(经营)范围一致,营业执照的。年限及年检情况。
2.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
3.合同相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4.必要时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三)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包括合同相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
(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是否符合学校规定。
(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
第七条学校对外签订合同时,由承办部门(单位)起草合同文本。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合同,须经各相关部门(单位)会签后由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并盖章,经主体双方盖章后的合同应在相关部门(单位)存档。
第八条合同封面设置“合同审签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会签单位、审计处负责人应按规定签署意见并加盖有关印章;需报经分管校领导签批的,应按规定报批。
第九条审计处对合同标的额10万元及以上经济合同(纵向科研合同、出版合同、人事劳动合同、融资合同、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合同等除外)履行审签程序。
第十条在合同审核、会签和审签过程中,相关部门(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或对合同的具体条款不能准确把握时,可以向合同审查小组提出会审申请。学校领导可以要求合同审查小组对重大合同进行会审。合同审查小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会审。
第十一条合同标的额在3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应连同“合同审签单”一并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或签署;合同标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合同标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经济合同,需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议审定后,由分管校领导签署。
第十二条学校签订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校长代表学校与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签订合同;特殊情况下,校长可书面授权分管校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代理签订合同。
未经校长书面授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部门(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的订立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文件等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确认书确认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签订的合同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采用国家标准合同文本。没有国家标准合同文本的,合同管理部门(单位)可以制定学校标准合同文本,并经合同审查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学校签订的合同,在加盖学校公章或学校授权并备案的合同专用章时,必须有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签名章)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名。
第十七条无预算的物资采购项目、临时增加的维修工程等,必须按学校预算管理规定的程序落实经费来源后,再按合同管理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统一使用“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由校长办公室集中管理使用。用印时必须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合同文本和“合同审签单”原件。
第十九条对外合同一经签订,各部门(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并监督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一)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应当先验收,验收合格后付款。
(二)定金和预付款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合同变更或解除应当由承办部门(单位)提出,经合同审查小组核准,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经过公证的合同,在双方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后,应报原公证机关备案。
(五)我方接到合同相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变更或解除合同建议后,应在15日内答复,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逾期答复或不予答复,造成学校利益损害的,具体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或答复,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将能证明双方函电往来及内容的凭证归档存查。
(七)经学校授权对外签订合同的部门(单位)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每年年底,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应将合同的履行情况及存在问题进行梳理,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分管领导。
第二十条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条款进行审核后办理结算业务。未按合同条款履约或应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的,计划财务处不予付款。
第二十一条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应先协商解决,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不能协商解决或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当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根据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同纠纷处理完毕,应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存查。
第二十二条各归口管理部门(单位)每年年底应将本年度签订的合同及相关资料整理后移交档案馆保管。
第二十三条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其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学校名义订立合同的。
(二)未经授权,擅自以本单位名义订立合同的。
(三)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学校利益的。
(四)恶意串通,循私舞弊,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
(五)玩忽职守,损害学校利益的。
(六)违反《浙江师范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条例(试行)》的。
(七)其它违反法律法规、校规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各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部门(单位)业务的具体特点制定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各校区的对外合同由相应归口管理部门(单位)实行延伸管理。
第二十六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后勤集团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合同审签单
2.浙江师范大学合同会审单
3.授权书(样式)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