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请示教育部 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模板7篇)

最新请示教育部 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模板7篇)

ID:4490720

时间:2023-10-10 14:42:08

上传者:碧墨 最新请示教育部 工作请示报告制度(模板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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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教育部篇一

为建设既合格又有特色的高职学院,院自年月省级政府批准升格为高职学院以来。努力完善各项办学条件。据省教育厅安排,将于年内对我院进行“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其结果将作为核实我院招生计划、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等的主要依据,这势必对我院的`生存和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院在省林业厅、市政府的关心、支持下,长期以后。各项事业都取得较快发展,为我省林业事业和区域经济发展培养了近二万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但由于现有学校土地仅有198亩(含后山林地)严重制约了学院的发展,与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基本办学条件的指标(试行)有关规定有较大差距。经我院申请,年月日市常务会议决定,市新区职学校区内有偿划拨300亩土地,同时另再控制300亩土地作为我院的教学建设用地,用于建设学院的新校区。

学院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综上所述。拟投资建设新校区。该建设项目总投资8833万元,其中年校区一期工程建设总投资3883万元,年组织第二期工程建设,总投资4950万元,所需建设资金由学院向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渠道融资和自筹解决。新校区一期工程建成后,全日制在学校生规模可达1500-xxx0人。根据项目建设的相关规定,特向贵委申请立项。

请批复。以上请示妥否。

学院

日期

请示教育部篇二

为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提高办学的水平,推进依法治校和依法办学,使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特制定本请示报告制度。

1、学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总投资在500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进行采购。

2、学校修建、修缮或电教硬件建设投资在1万元以上的工程,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工程建设手续;总投资在2000元以下的工程,应向中心学校报告备案,可能影响学校整体布局和规划的,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同意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3、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投资计划,不得擅自改变投资项目、用途,需增大或减小投资金额以及确需改变投资计划的必须事先请示,并按有关程序报批。

4、大额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学校大型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等,确需转让、变卖、改变用途、出租的,必须向中心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实施。

6、撤并校点,事前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报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7、学校组织教职工或学生外出参观、考察、学习、游览,必须事先向中心学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实施。

8、特殊情况需安排师生停课放假一天及以上的,必须向中心学校请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放假。

9、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和各类人员津贴标准,需按规定上报中心学校审批后方可执行。

请示要求:

1、请示事项必须先提出书面请示,送中心学校办公室登记后送中心校领导阅示,待批复后按批复意见办理。

2、对须经请示同意才能办理的事项,在未批准之前或未获批准就办理而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当事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1、学校校长外出,必须向中心校报告,同时告知临时负责同志及手机号码;学校办公室电话、校长手机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向中心校报告。

2、各项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并按规定及时向中心校报告其使用情况。

4、学校教师、学生无故外出三天以上应及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5、学校出现上访情况或发现有上访势头应及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6、外籍学生到我镇就读,学校应及时向中心学校报告。

7、学校出现信息安全事故时,应在第一时间内将详细情况迅速报告中心学校。

报告要求:

1、紧急事项的报告。上班时间向中心学校办公室报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期间向办公室负责人或值班人员报告。

2、一般事项的报告。向中心学校办公室报告。

3、报告事项应及时、准确,坚决杜绝迟报、误报、漏报、瞒报。因迟报、误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当事人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请示教育部篇三

为加强局机关请(销)假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请假手续办理:

因事因病请假,应办理请假手续并做好工作的安排和交接。未请假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1天以内的,进行严肃批评教育;旷工2天的,扣除相应工资;旷工超过10天的,除按区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定扣除奖金外,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理。

二、正常请假审批:

提出请假必须填写局办公室统一印制的请假申请表。一般工作人员请假2天及以下的由科长审核(科长本人请假1天的`)报分管领导批准;请假3天及以上的由科长及分管领导审核(科长请假2天及以上的,报局长批准。经批准后,申请表应交局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必须通过一定方式向局办公室及有关领导报告,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三、延长假期续批。

有特殊原因需延长假期的,应按请假审批程序办理续假手续;因故不能办理的应向领导先行告知,获准后方可续假,并在回单位后及时补办手续,未按上述要求办理的以旷工论处。

四、假期人员管理。

科长、副局长请假出省的,必须向局长报告去向;局长请假出省的必须向区两办及区主要领导报告去向。厂家上述人员请假期间应告知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

五、法定假期说明。

对有资历享受年休假、探亲假而未享受的,给予相应的奖励。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按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奖金按局考勤制度和区党政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规定执行。假期内遇国家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不作请假天数计算。

请示教育部篇四

一、副主任和正、副调研员对所分管的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主任汇报;遇有重大问题或不宜自己做主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请示主任审定;主任认为不便由自己确定的,可以和有关同志商定或召开有关会议决定。

二、各科科长要向主任和分管主任、正副调研员分别先后及时报告本科工作开展情况、工作进展情况及主要活动情况。科内需要请示的事项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后,再报主任或上会研究,一般不越级请示工作。

三、各科副科长及对他人员对所分管工作要定期向科长汇报,遇有重要问题或不宜自己作主处理的事项,要及时提出意见,由科长审定,科长认为不便由自己审定的,可召集本科室会议集体研究或请示分管办领导审定。

四、主任外出期间,由主任委托临时主持工作的办领导负责日常事务,待主任回机关后,及时汇报主持工作期间的情况。各科科长外出期间,由科长委托副科长或主任科员负责日常事务。待科长回机关后,及时向科长汇报主持工作期间的情况。

五、副主任、正、副调研员出差办事,要事先请示主任批准,出差时,要将到达地点、联系方式等告知综合科。各科科长出差办事,要事先经分管办领导同意并请示主任批准。出差回机关后,主动向分管办领导汇报出差办理的主要事项,重要事项要写出文字汇报材料。科室副职和其他干部出差办事都要参照上述办法逐级向科长和分管副职请示汇报,报告重要情况。

六、一般情况下不准越级向上级领导请示问题,不准一事多头请示,安排布置工作也要逐级进行。遇特殊情况需越级请示或安排工作,事后要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领导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下级向上级领导提建议、意见和交流思想不受越级限制。

七、办内各科遇有上级单位直接交办的重要事项(含会议通知),要认真领会精神、做好记录,及时请示分管办领导或主任。

八、国家、省农开办领导来我市视察指导工作或兄弟省、市来我市考察等,与之联系的科室要事先向分管办领导或主任汇报,并与综合科沟通有关情况,协调安排好接待工作。

请示教育部篇五

第一条为了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要求,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办案指导决策机制,规范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对涉及法律适用、办案程序、司法政策等方面确属重大疑难复杂的问题,经本级人民检察院研究难以决定的,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条各级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下级人民检察院不得就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四条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据本规定第二条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

下级人民检察院未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第五条案件请示应当遵循逐级请示原则。对重大紧急的突发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越级请示的,应当说明理由,接受请示的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要求其逐级请示。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案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逐级向更高层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第六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名义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

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对口业务部门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认为请示问题属于重大疑难复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报请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以院名义请示。

第七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请示文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基本情况;

(二)需要请示的具体问题;

(三)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情况、争议焦点及倾向性意见;

(四)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意见。

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案卷材料的,应当一并附送。

第八条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十日之前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足十日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三日之前报送。

第九条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案件,应当由本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同时报送书面请示一式三份。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案件请示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对符合请示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及诉讼环节,移送相关业务部门办理;认为不符合请示条件的,应当退回下级人民检察院并说明理由;认为请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补送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一条对案件管理部门移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承办部门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后,退回案件管理部门重新提出分办意见。承办部门不得自行移送其他部门办理。

下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问题,上级人民检察院曾经作出过规定、明确过意见或者针对特定检察院请示作过答复的,应当告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按照有关规定、意见和答复办理。

第十二条承办部门应当指定专人办理答复工作。承办人应当全面审查请示内容和案卷材料,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副检察长审批。

分管副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报检察长或者提请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检察委员会开会时,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和办案人员列席。

第十三条请示内容涉及本院其他部门业务的,承办部门应当商请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或者征求相关部门意见。需要征求院外机关意见或者组织专家咨询的,应当报分管副检察长批准。

第十四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请示应当及时办理并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办案期限届满之前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在诉讼程序内案件的请示,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答复下级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答复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报告检察长后,及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并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请示的案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检察工作规定,对请示问题提出明确的答复意见,并阐明答复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以院发文件进行答复。紧急情况下,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上级人民检察院承办部门可以先通过其他方式向下级人民检察院告知答复意见,并立即制发公文进行正式答复。正式答复应当与其他方式答复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正式答复后,承办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将答复意见抄送本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对于案件已经办结并且不涉密的答复意见,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在检察机关内部公布,所属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类似案件或者处理类似问题,可以参照适用。

第十八条故意隐瞒、歪曲事实或者因重大过失错报漏报重要事实或者情节,导致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错误答复意见的,下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违反办理程序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作出的答复意见违反法律、司法解释或者检察工作规定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对答复意见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一条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执行,对办案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案件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某一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示教育部篇六

根据《关于认真做好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的通知》(区委办综〔2020〕2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经局党组研究,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科室、中心重大事项分别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报告;涉及多条分管线的,经分管线互通情况,充分沟通后,由牵头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二、凡区领导、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及作出的重要批示,由接办人员按上级布置要求第一时间报告,实行逐级上报的原则。如接办人为一般干部,向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接办人为科室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报告;接办人为分管领导,向局主要领导报告。
三、由主要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其他分管领导第一时间汇报建议;由分管领导参加的区级及以上协调会议,第一时间向主要领导汇报会议精神。
四、重大事项一般以书面方式报告;遇突发事件或重大紧急事项,可首先采取电话、口头汇报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
五、对一些影响审计事业发展全局的突发事件,因科室或当事人原因导致未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重大事项报告情况,由局办公室负责督办。需要上报的按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每半年检查一次执行情况。

请示教育部篇七

布尔津县食品安全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职责分工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工作,局质量与计量检测所根据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县人民政府的安排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产品进行日常检验、定期检验、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为进一步做好全县食品安全工作,保证人民身心健康,更好做到从源头抓质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根据规定食品检验涉及以下费用:

1、购买样品费:1.5万元

2、食品检验费:17.3万元

按照布尔津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和产品的种类数量,现申请20xx年下半年检验经费共计18.8万元。

妥否,请批示!

xx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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