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通用8篇)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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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1 00:00:20

上传者:紫薇儿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通用8篇)

销售合同是以书面形式记录销售交易的重要文件,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如何撰写一份合规的销售合同,是每个企业都需要注意的问题。学习一些销售合同的范文和案例,可以帮助您更好地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和规范。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一

作为安全工程师考试,那么《法律知识》相关的知识点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小编跟大家分享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相关法律,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1、1997年10月1日施行《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总称。

2、犯罪的特征:1)实施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2)实施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实施的行为具有故意或过失4)实施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3、刑罚:是指审判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剥夺犯罪人某种权益的一种强制处分。

4、犯罪构成:亦称犯罪要件,一切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共同犯罪要件有4个1)犯罪客体:即被侵害、为刑事法律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2)犯罪主体:即由于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安全生产方面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主要是自然人3)犯罪的客观条件:即刑事法律规定为危害社会因而应受惩罚的行为和以行为为中心的其他客观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等,4)犯罪的主观要件,即犯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指行为人必须有侵害的故意或者过失。

5、刑事责任: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行为人施行违反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这一后果只能有行为人自己承担。某些行为从表面上看已经具备犯罪构成要件,然而实际并不危害社会,不负刑事责任。如: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等。

6、安全生产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危险品肇事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7、执法主体:追究刑事责任的执法主体是法定的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司法判决。

8、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9、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0、重大责任事故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区别:1)犯罪客体相同,是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2)犯罪主体不同: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是从事生产、作业的各类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3)客观要件不同,前者是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行为,后者是事故发生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员实施了违反国家关于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的行为4)主观要件相似,都是过失或者故意。.

11、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给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12、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责任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3、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主体: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犯罪主体:对矿山安全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对矿山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的电工、瓦斯检查工等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罪的犯罪主体:矿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指责的人员。

14、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定罪标准(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三者之一。

15、矿山重大责任事故罪和重大老公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情节(情节特别恶劣):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者重伤10人以上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3)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6、行政处罚的特征:1)有法定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实施2)对象是违法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3)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4)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

17、行政处罚的原则:公正、公开,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18、《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的5项权利:1)陈述权2)申辩权3)复议权4)诉讼权5)索赔权。

19、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有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地方性法规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4)部门规章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量的罚款,国务院规定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数量为3万元以下,超过限额的报国务院批准5)地方政府规章设定:警告和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6)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

20、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已委托机关名义进行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

21、行政处罚的管辖:1)一般管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属地管辖2)指定管辖:管辖发生争议,情报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3)移送管辖:违法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

22、行政处罚的适用1)一事不再罚:2)未成年人的适用:14周岁以下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3)精神病人的适用:精神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正常时违法,给予行政处罚。4)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立功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5)处罚时效: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与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期限: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算起;有连续或继续违法行为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3、行政处罚的程序:1)简易程序:当场实施行政处罚公民50元以下,法人和其他组织1000元以下。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2)一般程序: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3)听证程序: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a、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3日内提出b、行政机关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地点c、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d、听证有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e、当事人可亲自听证,也可委托1-2人代理f、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g、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叫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24、行政处罚的执行:1)如期履行2)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行政人员2日内上交行政机关。3)事后收缴罚款:罚款决定机关与收缴机关分离。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15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采取:a、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b、将查封扣押财务拍卖或者冻结存款划拨抵缴罚款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5、1995年1月1日《劳动法》实施。

26、劳动者权利:7项:1)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4)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5)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6)享受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7)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27、劳动者的义务:4项:1)应当完成劳动任务2)应当提高职业技能3)应当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应当遵守劳动记录和职业道德。

28、女工保护:1)禁止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季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忌从事的活动2)禁止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3)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4)禁止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和哺乳期其他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9、未成年工保护:1)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2)定期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0、工会监督: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

31、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实施。

32、本法所指职业病: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引起的疾病。分为10类115种。职业病危害: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33、有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1)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职业病防治责任制3)工伤社会保险。

34、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程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防护相对应的设施3)合理布局,符合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配备相应的更衣室、洗浴室、孕妇休息室等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保护劳动者心理、生理健康的标准6)符合法律法规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3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职业病危害与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6、《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及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7、职业危害公告和警示:公告栏: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应载明:危害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放射性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置防护装置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性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38、职业病防治法违法责任:1)建设单位的法律责任: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2)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给予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相应资格的行政处罚。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刑事责任。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二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 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人事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考查专业技术人员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分析、判断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的能力。

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

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分析矿山建设、开采的安全保障和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掌握消防工作的基本规定,分析火灾预防、消防组织建设和灭火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掌握道路交通安全的基本规定,分析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掌握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规定,分析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析安全生产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判断矿山生产安全的犯罪主体、定罪标准及相关疑难问题的法律适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判断安全生产活动中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及应受到的行政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掌握行政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和实施程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设定行政许可的条件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合法性。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掌握职业病防治的基本规定,分析职业病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病人保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分析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分析劳动合同制度中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2.《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煤矿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煤矿安全监察和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3.《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判断煤矿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分析煤矿停产整顿、关闭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6.《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掌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和烟花爆竹燃放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7.《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掌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分析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以及爆破作业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规定,分析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分析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预防和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界定特大安全事故的种类,分析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析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12,《工伤保险条例》。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三

(1)组织保障措施:

1)保障体系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岗位责任

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注意区别单位主要负责人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施工、竣工验收、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2)管理保障措施

1)人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2)物力资源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3)经济保障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4)技术保障措施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2、法律责任(略)

(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知情权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请求赔偿权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3)危险报告义务

(三)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1)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四

一、现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二、现行《会计法》对违反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私设会计账簿的;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答:《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会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答:《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答:《会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权力、玩忽职守、徇私作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会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九、现行《会计法》对违反本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答:《会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

十、现行《会计法》对会计人员的法律保护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为了保护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会计人员坚持原则、依法做好本职工作,《会计法》对会计人员采取了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规定单位负责人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规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会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会计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规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表彰奖励。《会计法》第六条规定:“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是哪一年颁布实施的?

答:《会计法》是1985年1月21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

十二、《会计法》颁布实施30年了,30年来《会计法》有无变化?

答:《会计法》自1985年颁布实施以来,先后进行了两次修订。第一次修订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次修订是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再次对《会计法》进行了修订,并以第二十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7月1日起施行。

现行《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会计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现行《会计法》进行修订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现实发展需求。为此,财政部印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会计法》问卷调查活动,充分了解和征集社会各方面对修订《会计法》的意见和建议,以积极推动《会计法》修订工作。

十三、现行《会计法》的框架结构是如何设计的?

答:现行《会计法》共7章52条,包括:总则;会计核算;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七大部分。

十四、现行《会计法》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现行《会计法》的主要特点是:

突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的立法宗旨;

突出强调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责任;

进一步完善了会计核算规则;

对公司、企业会计核算作出了特别规定;

进一步加强了会计监督制度;

规定了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作出了规定;

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

十五、现行《会计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这条规定,明确了为什么要制定《会计法》,即《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十六、现行《会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这是对《会计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会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会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这条规定表明,《会计法》没有将“个体工商户”列入适用范围,而是授权财政部另行规定其会计规则。

十七、现行《会计法》规定,会计工作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答:《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这一条,规定了会计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并明确在管理体制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十八、现行《会计法》关于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鉴于在实际工作中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质量起至关重要的影响,现行《会计法》加大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主要包括:

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单位负责人必须在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负责人必须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对各单位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十九、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负责人”是如何界定的?

答:《会计法》第五十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二十、现行《会计法》对单位设置会计账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三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这是对各单位设置会计账簿所作出的基本规定。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五

奋使人进步,懒惰使人后退,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预习备考阶段已经开始啦!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的知识,你掌握好了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点,欢迎来阅读!

某年某月某日13:00过后。某钢瓶检测站站长指挥6名职工将1只400 l的待检测环氧乙烷钢瓶滚到作业现场进行残液处理。工人将瓶阀门打开后未见余气和残液流出,于是把阀门卸下,仍没有发现残余液体和气体流出,即将阀门重新装上并关好。工人再将环氧乙烷钢瓶底部的1只易熔塞座螺栓旋松后,即听到“滋波”的漏气声,随后工人们都去干其他工作了。15:20左右,检测站作业现场的环氧乙烷钢瓶突然发生爆炸,造成正在作业现场的4人受伤,伤者立即被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抢救无效,有3人先后在6日内死亡。公安消防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出7辆消防车、43名官兵赶赴现场,投入扑救抢险工作。爆炸导致站内大部分厂房和围墙倒塌,并造成周围一部分民宅门窗玻璃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调查组为查清事故原因,专门派出人员到发生爆炸的环氧乙烷钢瓶的产权单位及最近一次充装环氧乙烷的单位进行调查。市安委会还专门委托某市化厂研究所有限公司的2位专家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论证。2位专家查阅了大量文献资料,数次到现场勘查,并对现场钢瓶残片上的结垢物进行了仪器分析测定,提出了意见。

1.直接原因

(1)某钢瓶检验站站长违章指挥。在确认气瓶内存在残液的情况下,指挥工人松开底部易熔塞座泄放瓶内环氧乙烷气体,且明知环氧乙烷气体为易燃易爆气体,却听之任之,未采取任何措施,导致环氧乙烷气体大量泄放,因环氧乙烷气体比空气重,沉伏于地面并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最终酿成爆炸事故。

(2)工人无知操作。3名职工在清理地烘炉时,由于对环氧乙烷气体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缺乏了解,在存在环氧乙烷和空气混合气体的环境条件下,使用铁锹清理煤渣,因摩擦、碰撞等原因产生火花,导致混合气体的爆炸。

2.间接原因

(1)管理混乱、制度不健全,处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介质的安全措施不到位,对现场操作工人安全培训和教育不到位。

(2)专职安全员未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不力。

(3)该检验站挂靠的主管部门对安全工作不闻不问,疏于管理,从而使该站安全工作无人过问。

(4)该站未按gb 12135-1999国家标准关于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规定,到公安消防部门报审,单位安全“三同时”不到位,从而存在很多不安全隐患。

(5)市有关专项安全监察的职能部门,虽能按国家规范标准核发证照,但日常监察缺乏力度。所在区、乡对该站安全管理体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造成安全管理疏漏。

(1)该钢瓶检验站站长是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该钢瓶检验站法定代表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对事故的发生负主要管理责任。建议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3)该站专职安全员安全管理不到位,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质监部门吊销其气瓶检验员资格证书,不准再从事气瓶充装、检测、管理工作。

(4)该区燃料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区物资局对挂靠单位的安全工作不闻不问,疏于管理。区燃料公司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政记过处分;区物资局对下属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指导不力,应对该起事故负管理责任,建议给原物资局副局长、现经贸局副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5)市质监局对钢瓶检验站虽在核发和换发许可证过程中按国家规范标准进行,但缺乏日常的安全监察,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市质监局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立即报请省质监局吊销钢瓶检测站检验许可证。

(6)区政府、乡政府疏于管理,应对该起事故负一定责任。建议区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导致事故的3名职工违规操作,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鉴于此3人已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1)市质监局立即召开全市气瓶充装、检测单位负责人会议,通报事故情况。对照《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组织一次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残液处理装置的.完好性。要对充装、检测单位的所有职工进行各类介质的理化参数、危险特性、处理方法等内容的专门培训教育。按省安委会确定的土锅炉和气瓶专项整治的要求,严格审查气瓶检验站建站条件,对经检查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取证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吊扣或吊销其充装、检验许可证,以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市质监局要针对这起事故,专题向国家局、省局汇报;并建议修订《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增加残液和介质处理的安全措施、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气瓶充装介质的理化参数、危险特性、处理方法等)内容。

(2)区经贸局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对下属单位的外来挂靠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于同意挂靠的单位要严加管理;对于不同意挂靠的要立即采取果断措施,中止挂靠关系,杜绝人情挂靠,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

(3)区各乡镇要加强对位于本地区范围所有单位(无论是租用厂房、土地的,还是挂靠的)的安全管理,以防止安全管理出现死角,避免出了事故由乡政府承担责任的情况再度发生。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六

立志欲坚不欲锐,成功在久不在速。应届毕业生考试网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安全工程师法律知识考点: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关要求,希望对大家备考有所帮助。

(一)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其法律关系主体是相当广泛的。该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这里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各类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具体包括:

1.各类生产经营企业

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企业主要有两种,即依照企业法注册登记或者经批准成立的企业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司。环球职业教育在线 于谷顺主讲

2.个体工商户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雇工6人以下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是企业法人,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安全生产也必须适用《安全生产法》。

3.公民

公民一人或者数人从事小规模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是最小的生产经营单元,也要遵守《安全生产法》。

4.其他生产经营单位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有两种:

(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许多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其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适用《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各类中介机构,也属于该法调整。

(二)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法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界定,应当把握以下3点:

(1)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千差万别,法律不宜也难以做出统一的规定。

(2)相关安全生产立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

(3)安全生产条件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始终都要具备,并需不断补充完善的。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居于全面领导和决策的地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首先要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确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有的六项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副职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按照分工,协助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专职负责。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专设或者指定的负责安全管理的机构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分工,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4)班组长的安全生产责任。班组长是生产经营作业的直接执行者,负责一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重大。班组长应当检查、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

(5)岗位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从事生产经营作业的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坚守岗位,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责。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将安全投入列为保障安全生产的必要条件之一,从3个方面做出严格的规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标准

(二)安全投入的决策和保障

有了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的标准,还要通过决策予以保障。为了解决谁投入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根据不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的不同,分别规定:

(3)个人投资并由他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其投资人即股东决定安全投入的资金。

(三)安全投入不足的法律责任

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由于安全生产所需资金不足导致的后果,即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投入的决策主体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七

已经报考安全工程师考试们,你们准备好了吗?下面小编为你整理了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试大纲,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根据原人事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87号)和《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13号)的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编写了《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2011版),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定通过。

2011版考试大纲是在2008版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安全生产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对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进一步体现了对安全生产专业人员素质和能力的要求,是应考人员复习备考的依据。

考试科目共四科:《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1年4月

一、考试目的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安全发展需要,提高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客观评价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二、考试性质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共同组织实施的一项国家执业资格考试,每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一次。该考试的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证书在全国范围馁有效。

三、考试方式

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方式为闭卷考试,在答题卡上作答。

四、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共四科:《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五、考试题型

前三个科目的考试题型为客观题。“单项选择题”要求从备选项中选择一个最符合题意的选项作为答案。“多项选择题”的每题备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题意的选项,错选不得分;漏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0.5分。在全部选择题中,有70个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15个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

《安全生产技术》科目试卷由必答题和4组选答题组成。必答题为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特种设备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执业危害控制技术、交通运输安全技术的内容:选答题分别为采矿安全技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和综合安全技术的内容。考生应完成必答题(占分值的90%)和任意一组选答题(占分值的10%)。

《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科目考试题型包括客观题(占分值的30%)和主观题(占分值的70%),客观题分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主观题为综合案例分析题。

四个科目试卷总分均为100分。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合同篇八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

3.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三类人员是指()。

a.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b.项目经理、包工头、农民工

c.总工、技术总管、工人

d.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总工

答案:a

某市地铁工程施工作业面内,因大量的水和流砂涌入,引起隧道部分结构损坏及周边地区地面沉降,造成3栋建筑物严重倾斜,以及防汛墙局部塌陷并引发管涌,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合6000万元,依据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该事故属于()。

a.特别重大事故

b.重大事故

c.较大事故

d.一般事故

答案:b

()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a.焊工

b.安装拆卸工

c.施工船舶作业人员

d.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

e.挖掘机作业人员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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