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合同法律规定(优秀8篇)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优秀8篇)

ID:4582923

时间:2023-10-13 06:28:57

上传者:灵魂曲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优秀8篇)

婚前协议可以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故和纷争提供法律依据和解决方式。以下是几个精心挑选的装修合同范本,以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一

采购方(甲方):

供货方(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v^合同法》的规定,就变频供水设备(设备组装成套)供应及安装以及相关的售后服务工作,本着真诚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识,签订下列合同条款,共同遵守。

1、根据甲方要求的实际到货数量及包干的综合单价(见附表)结算。综合单价包含材料费、制作费、运输费、管理费、利润、税金、安装费、风险费及售后服务等与之相关的一切费用,一次性包干(产品名称、数量、价款见附表)。

2、合同价款的调整:因设备数量或型号规格调整,原合同中有相同规格、型号综合单价的,按合同综合单价结算;合同中无相同规格、型号的,由甲方签证认可。

1、价款凭统一发票结算,设备到位安装调试完成,经甲方验合格,待工程综合验收合格,财政部门拨付工程款5日内结清设备款的95%,其余5%作为本次采购设备的质量保证金,在设备安全使用二年后支付(每次付款必须保证以电汇转账或支票的形式付款)。

2、乙方需交给甲方贰万元履约保证金,此款项在第一次付款时支付壹万元,安装调试完毕支付剩余的壹万元。

1、设备主机及各组件原产地生产厂家出厂标准、产品技术性能说明;

2、设计图纸载明标准

3、当地环境条件下正常使用寿命不少于20xx年(无大故障);

1、乙方负责将货物送到甲方工地现场,当现场达到适当的进货时间前,甲方应向乙方书面通知到达现场的时间、数量和型号规格,乙方组织发货、运输等相关事宜,并书面通知甲方产品到达现场的时间。货物送到汽车能到达地点,并由乙方负责卸货,经甲方验收(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外观质量等)。如甲方需调整供货数量,应在发货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须及时给予调整。

2、验收以确认产品本身质量为依据,在甲乙双方签字认可后进行结算;

3、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

1、货物在到场验收前,在运输途中发生损坏或短缺,由乙方负责;

2、乙方保证在确认货物因运输中发生损坏或短缺后,在甲方指定期限内给予调换和补齐缺件至符合产品质量要求为止。

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符合甲方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的安装、正常操作和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故障负责,保证该机组能通过本地相关管辖政府部门的验收。若不能通过验收,乙方应向甲方交纳金额为合同价5%的罚金,甲方有权直接在货款中扣除。

2、乙方保证按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所供设备的设计、采购、制造、检验、涂装、包装、运输、装卸就位等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

3、乙方设备整机免费保修贰年,保修期自工程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4、产品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对由于产品设计,工艺、材料、配套件等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或故障负责,并赔偿经济损失。

1、产品质量责任

如乙方所供产品经检测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乙方必须免费退、换产品,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在支付货款时直接扣除乙方应承担的各类费用。

2、违约赔偿

除不可抗力外,如乙方发生不能按期交货或提供服务,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无效,按下列规定支付违约金。

(1)乙方必须在合同约定供货期内供货,如供货延误,乙方必须承担500元/天的工期延误费用,供货延误10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并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延期付款超过18天,按延期付款额的天计算违约金。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延期交货和双方友好协商同意退货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者不在此例。

3、侵权责任

乙方应保证甲方及业主在使用本合同标的物的任何部分不受第三方关于侵犯其所有权,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甲方保证购买乙方的供水设备不转让,否则,应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解除合同或部分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时期内交付全部或部分产品;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在甲方提出解除或终止部分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乙方对已执行部分合同应承担的责任,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被解除或终止的部分。

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妥善解决。如协商不成,向项目所在地法院申请诉讼。

本合同按照《^v^合同法》以及相关的法律进行解释。

1、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

1、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需对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经双方协商一致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章)

乙方(章)

日期: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二

以公共服务均衡普惠、整体提升为导向,开展多层次多模式合作办学办医,鼓励联建共建健康、养老、家政机构,统筹推动基本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社会治理一体化发展,持续提高共建共享水平。

大力推进两地教育领域融合发展,依托南明优质教育资源集聚优势,加强与贵安新区的教育交流,通过教育理念植入、教育管理融入、教学模式植入等方式,共同推动贵安新区教育水平提升。

大力推进两地医疗卫生领域融合发展,探索建立南明优质医疗人才到贵安新区帮扶工作机制、远程医疗服务协调机制,加深南明贵安在医疗人才培养、技术提升、南明优质医疗资源贵安分支机构建设、跨区域医联体等方面的共建共享,助力贵安新区医疗服务能力和质量的双提升。

大力推进两地康养产业项目协作力度,鼓励和引导两地联建共建养老服务设施,实行养老服务信息互通互联,实现两地养老多层面开放共享。

三、全面深化与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合作

以深化南明与双龙航空港经济区合作为重点,推动南明与东部产业新区联动发展。全面承担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社会事务,充分发挥南明区资源要素集聚优势和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作为国家级临空经济区示范区各项优势,积极谋划推进两地在体制机制、空间布局、产业规划方面共同发力,推动两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三

持续举办体育赛事,以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理念经营和培育赛事,大力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的各类体育赛事。培育南明本土品牌赛事,持续举办“甲秀系列公开赛”、永乐桃花跑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品牌活动和赛事,持续开展国际马拉松、竞走、徒步等活动,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培育1—2项贵阳ip品牌赛事,推动体育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探索发展“体育+”服务产业,推动体育与养老服务、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教育培训等融合,支持金融、地产、建筑、交通、制造、信息、食品药品等企业开发体育领域产品和服务,鼓励可穿戴式运动设备、运动健身指导技术装备、运动功能饮料、营养保健食品药品等研发制造营销。促进体育旅游、体育传媒、体育会展、体育广告、体育影视等文化和体育融合发展的相关业态发展。

专栏3-3  文化产业重点项目

李端棻故里文化圈:联动李端棻墓、李端棻中学、贵阳一中、北大校友会等周边及全国资源,不断丰富李端棻文化圈的精神内涵,提高其在学界、政界的影响力,逐步把李端棻故里文化打造成省级、国家级知名文化品牌。

5个微型文化产业园:翠微巷、电力巷、汉湘街、白沙巷、南横里5条背街小巷,贯彻“逛南明街巷,寻贵阳记忆”的文化底蕴,结合时尚艺术新手法,培育孵化一批小型文化创意设计平台、运营平台。

新建南明区文化艺术中心:在拟建的兰草坝南明区文化艺术中心内,建设南明区文化馆总馆、24小时城市书屋、文化产业孵化基地及文化娱乐设施等。

文物保护利用重点项目:达德学校旧址、图云关^v^纪念园,戴蕴珊别墅、王伯群故居,护国路民国建筑,永乐古堡,李端棻墓周边环境提升,南明文物限定联名产品。

非遗传承重点项目:非遗传习基地、非遗文创产品、非遗宣传片、非遗传承活动。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四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参与的建设工程抗震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解决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建设工程抗震知识宣传、普及和培训;

(二)建立和实施建设工程抗震管理工作制度;

(三)建立建设工程抗震应急鉴定专家库和专家评审制度;

(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发放农房抗震通用图集、建设抗震样板房、拍摄抗震科普宣传片、开展抗震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咨询等服务方式,鼓励和引导村民采取经济、合理、可靠和具有特色的措施进行抗震设防。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或者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对需要抗震设防的村民建房进行技术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查询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情况,相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根据房屋状况实施抗震加固工程,涉及用地、规划技术标准适用或者房屋权属、用途等变更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建设工程抗震质量问题。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五

出租方: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v^》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自有的坐落在______市______街______巷______号的房屋______栋____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___平方米,类型______,结构等级______,完损等级______,主要装修设备______,出租给乙方作______使用。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共______个月,甲方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回。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1.擅自将房屋转租、分租、转让、转借、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3.拖欠租金____个月或空置____月的。

合同期满后,如甲方仍继续出租房屋的,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租赁合同因期满而终止时,如乙方确实无法找到房屋,可与甲方协商酌情延长租赁期限。

第三条租金和租金交纳期限、税费和税费交纳方式

甲乙双方议定月租金______元,由乙方在______月______日交纳给甲方。先付后用。甲方收取租金时必须出具由税务机关或县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收租凭证。无合法收租凭证的乙方可以拒付。

甲乙双方按规定的税率和标准交纳房产租赁税费,交纳方式按下列第____款执行:

1.有关税法和镇政发(90)第34号文件规定比例由甲、乙方各自负担;

2.甲、乙双方议定。

第四条租赁期间的房屋修缮和装饰

修缮房屋是甲方的义务。甲方对出租房屋及其设备应定期检查,及时修缮,做到不漏、不淹、三通(户内上水、下水、照明电)和门窗好,以保障乙方安全正常使用。

修缮范围和标准按城建部(87)城住公字第13号通知执行。

甲方修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

出租房屋的修缮,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述第______款办法处理:

1.按规定的维修范围,由甲方出资并组织施工;

3.由乙方负责维修;

4.甲乙双方议定。

乙方因使用需要,在不影响房屋结构的前提下,可以对承租房屋进行装饰,但其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均应事先得到甲方同意后方可施工。对装饰物的工料费和租赁期满后的权属处理,双方议定:

工料费由______方承担;

所有权属______方。

第五条租赁双方的变更

2.甲方出售房屋,须在三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3.乙方需要与第三人互换用房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甲方应当支持乙方的合理要求。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一、二条的约定向乙方交付符合要求的房屋,负责赔偿______元。

2.租赁双方如有一方未履行第四条约定的有关条款的,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______元。

3.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仍应补交欠租外,并按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交付违约金。

4.甲方向乙方收取约定租金以外的费用,乙方有权拒付。

5.乙方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甲方有权责令停止转让行为,终止租赁合同。同时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本合同期满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继续使用承租房屋,按约定租金的______%,以天数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后,甲方仍有终止合同的申诉权。

上述违约行为的经济索赔事宜,甲乙双方议定在本合同签证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免责条件

1.房屋如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损毁或造成乙方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或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租赁管理机关申请调解,调解无效时,可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宜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报送市房屋租赁管理机关认可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4份,其中正本2份,甲乙方各执1份;副本2份,送市房管局、工商局备案。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深圳房屋租赁合同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

出租人: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

签订时间:__年__月__日

第一条租赁物

1.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数量及相关配套设施:__________________

3.质量状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_____年_____个月_____日,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提示: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四条租金、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

1.租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2.租金支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

3.租金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租赁物的维修

第八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改善或增设他物不得因此损坏租赁物。

第九条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物。

第十一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租赁期届满,双方有意续订的,可在租赁期满前____日续订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租赁期满租赁物的返还时间为:__________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执行。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

合同有效期限:至年月日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六

为贯彻落实《^v^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黔府办函〔2017〕99号)等文件精神,全力建设以公平共享为目标的创新型中心城市、以生态为特色的世界旅游名城,切实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意义

城市洪涝积水、河流水系生态恶化、水污染加剧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城市生态文明的建设和发展。坚持省会标准、强化省会担当,凝心聚力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不仅可以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作为补充地下水和雨水利用的重要途径,还能有效缓解城市内涝,改善城市水生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海绵城市是实施国家生态文明战略对城市建设发展的要求,是我省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重要举措,将有效缓解城市内涝、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节约水资源。

二、实施目标

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贵阳生态条件,突出原生态保护,因地制宜选择渗、滞、蓄、净、用、排等多重措施,科学选用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透水铺装、透水路面、多功能调蓄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及其组合系统,将70%以上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

近期目标(2017-2020年),全市建成9条海绵型示范道路、11个海绵型示范公园绿地、9个海绵型示范小区和12条生态景观示范河道,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实施任务

(一)科学制定规划。

1.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考虑贵阳地质、水资源、供水、雨水、污水、园林绿地等因素,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控制率、建成区绿地率和雨水资源化利用率等海绵城市主要控制指标纳入专项规划指标体系。2018年底前编制完成《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规划》,以指导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交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修编贵阳市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修编贵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专项规划,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强化城市空间开发利用管控,科学确定城市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和生态保护空间,统筹协调流域上下游、城市建成区内外、地表水与地下水、防洪排涝、水质保障与雨水资源化利用等的关系(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交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贯彻建设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省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地域、气候等特点,研究落实海绵城市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严格实施规划。加大统筹管理力度,严格规划建设控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根据《贵阳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管控要求,将相关管控单元的海绵城市指标纳入“两证一书”颁发,并根据相应的土地出让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中进行落实。在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前,复核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并优先审批海绵城市项目用地;发改部门审批工程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住建部门审批施工图、施工许可,进行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监督等环节,应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加快审批流程。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和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综合执法部门建立长效监管制度,建立海绵城市智慧监管平台,确保海绵城市相关设施正常运行;项目建设单位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确保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交委、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气象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平台公司)。

(三)推进项目建设。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加强对项目开发建设的管理,按照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机制,编制相应的建设计划。

1.海绵型道路和广场建设。2020年,我市建成9条海绵型示范道路,道路长度大于8公里,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为不低于70%;充分利用“渗、滞、蓄、净、用、排”,到2020年,我市已建区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面积563公顷,新建区317公顷(责任单位:市交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建设。到2020年,建成11个海绵型示范公园绿地,规模大于1平方公里,单位面积控制容积可实现100平方米/公顷;充分利用“渗、滞、蓄、净、用、排”,到2020年,我市已建区海绵型公园和绿地面积1642公顷,新建区2606公顷(责任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到2020年,建成9个海绵型示范小区,规模大于平方公里;充分利用“渗、滞、蓄、净、用、排”,到2020年,我市已建区海绵型建筑和小区建设面积1068公顷,新建区1318公顷(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4.海绵型生态景观河道和水资源利用工程。2020年前,建成12条生态景观示范河道,贵阳市城市新建区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为4%,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实施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设海绵城市是今后城市建设工作的重点之一,是提高城市人居环境的重要手段,最终目标是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的城市环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将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一项常态化的、长期的工作,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取得实效。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王春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正县级干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刘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熊国玺任副组长,市相关职能部门、各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统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计划统筹、业务指导、工作考核和市级项目协调推进等工作。各区(市、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三)加强技术指导。成立贵阳市海绵城市专家委员会,负责指导贵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抓好海绵城市示范项目实施,结合示范项目工作总结提炼经验,在全市范围推广。

(四)落实工作责任。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综合性、创新性强,各级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生态、林业、综合执法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确保在各类建设项目中落实城市总体规划、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指标和技术要求。

(五)完善支持政策。

1.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部门要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合理划分市、区级支出责任,调整支出结构,集中财力优先用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用途不变、渠道不乱、各负其责、各计其功”的原则,积极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积极争取将符合条件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

2.创新建设运营模式。在海绵城市建设筹集资金方式上由政府单一渠道向社会多渠道筹资转变,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加强与政策性银行的合作,充分利用低成本、中长期的有关专项贷款投向海绵城市建设。坚持地方、社会投入为主的原则,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配套政策,吸引更多社会资本用于解决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缺口。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等与金融资本结合,采取总承包等方式统筹运作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

(六)强化督查考核。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点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并进行年终考核。由市督办督查局牵头定期对各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七

鉴于按如下条款和条件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花园别墅之物业,甲、乙双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v^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订立本租赁合同书(下称“本合同”)。

第一章 出租之物业

第一条 出租物业之坐落

甲方同意出租,乙方同意承租坐落于______物业(下称“该物业”)。该物业之平面图见本合同之附件一。

第二条 该物业之面积

该物业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为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积)。

第三条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

该物业之装修及设施状况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二。

第四条 该物业之用途

乙方租赁该物业,用于住宅

第二章 租赁期限

第五条 该物业之租赁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称“起租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下称“止租日”)止。

第三章 该物业之交付

第六条 交付与签收

甲方应于起租日前天,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向乙方发出书面出租交付通知,交付符合本合同要求之该物业。乙方收到该交付通知时,办理书面签收手续。

第七条 承诺与保证

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及向乙方交付该物业时,不可撤销地向乙方承诺并保证:

(一)甲方开发该物业之法律手续齐备。

(二)该物业未受到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裁定、决定查封或者其他形式的限制。

(三)甲方系该物业之惟一、合法的所有权人,且该物业之权属无任何争议。

(四)该物业之开发、建设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符合安全标准,并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之有关规定,符合该物业租赁之使用要求。

(五)乙方承诺同意于本合同租赁期限内,甲方有权对该物业设置抵押。

第四章 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八条 租金及物业管理费

(一)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租金,并同意向甲方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下称“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二)本合同签订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押金______元。甲、乙双方商定,该物业租金之支付标准与方式详见本合同之附件三(以租代售付款表)。该物业之物业管理费(与市政设施使用费以下又合称为“其他费用”)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币______元/月(甲方有权根据北京市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进行调整)。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其余当______月租金与物业管理费于每的第日之前分别向甲方和物业管理公司支付。乙方并同意在付清首期租金与物业管理费同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支付相当于3个______月的物业管理费基金及水、电、燃气基金和维修基金。

第九条 市政设施使用费

乙方将按本合同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以方式向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支付该物业之租金及其他费用。甲方或物业管理公司之银行账号见本合同之附件四。

甲方签字:_____乙方签字: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_日

供水合同法律规定篇八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全文)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修改了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下面是新办法的详细内容。

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1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发布 根据11月20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等4件省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11月21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v^人民防空法》、《江西省实施〈^v^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坚持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设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相结合。

人防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建设工作的领导,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管理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或者遇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卫生、审计、水利、市政、房管、不动产登记、安全监督管理、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开发利用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享受国家、军队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学校、医院、车站等人口密集区域列为防护重点。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具体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是人防工程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责任划分:

(一)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经费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筹措。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

(三)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基本建设项目时,应当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所需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予以保障;对人防工程连接城市的道路、供电、供水、排水、通信、排污、消防等系统的设施建设,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单建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三)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省、设区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自受理单建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申请之日起,分别在14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照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和文化创意、软件开发、物流等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经营性建筑。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类别、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以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四)建在暗河、流砂、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合修建的。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依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纳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新建、改建、维修人防公用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五条 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免收。

除前款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扩大减免范围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规划和项目报建联审。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未经报建联审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

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设计文件,对防空地下室防护部分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质量合格的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竣工验收认可文件。建设单位未取得认可文件的,住房和城乡^v^门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人民防空等部门移交相关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隧道、地下综合管廊等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应当统筹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其他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面积不得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平时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者进行管理,战时应当提供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对城市广场、绿地、公园等公共场所,鼓励社会资金开发建设主要用于平时使用同时又符合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空间。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城市地下工程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

第三章 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按照“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单位应当配备或者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经费按照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人防指挥工程,由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

(二)公用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从工程维护管理费中列支;

(三)单位人防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列支;

(四)已开发利用的人防工程,从平时使用收入中列支。

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空间防护部分的维护管理经费,按照前款规定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人防工程所属单位被兼并、破产、终止前,应当向新的接收单位移交人防工程档案资料,办理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交接手续,并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程的结构和防护密闭性能完好;

(二)工程的构配件无锈蚀、损坏;

(三)工程无渗漏;

(四)空气洁净,饮用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五)通风、给排水、供电、通信、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六)工程的进出道路畅通,通风、出入等孔口的伪装和地面附属设施完好;

(七)防汛设施安全可靠。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一)掘开式单建人防工程围护外墙向外延伸5米以内及结构顶板上方垂直距离1米以内;

(三)防空地下室围护外墙向外延伸3米以内。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保护范围,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划定。

第二十五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的行为:

(一)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二)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三)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内进行采石、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四)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五)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在实施旧城区改造时,对现有人防工程的保护,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战时防护效能,不得影响平战转换要求。

单位和个人平时利用人防工程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用途。

第二十八条 人防工程的投资者或者管理者将人防工程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与使用者签订人防工程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者对人防工程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者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者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纠正,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人防工程使用者应当依照使用合同承担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并且遵守下列规定:

(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接受当地有关部门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第三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防工程的维护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利用人防工程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人防工程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有关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造、拆除、封填人防工程;确需改造、拆除、封填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改造人防工程时,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标准。人防工程拆除、封填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拆除、封填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和类别,在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就近补建;就近补建确有困难的,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实际造价缴纳人防工程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易地补建。实际造价难以确定的,按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确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占用、转让、抵押、租赁人防工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投资者、管理者不与使用者签订安全使用责任书,不对使用者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按规定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人防工程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将人防工程投入使用的,或者在人防工程的安全出口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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