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模板8篇)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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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16 04:40:44

上传者:文锋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模板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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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一

第三十九条供水单位应当具备《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实行市场化运作的,供水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并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协议应当包括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四十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水压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水。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或者降压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以公告形式告知用户;因突发事件等原因造成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告知用户,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影响消防供水的,应当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连续超过二十四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为居民提供基本生活用水。

第四十一条供水单位抢修供水设施时,应当同时告知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供电等部门,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二条城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分类管理。

价格部门制定和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并向社会公布水价构成。

第四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计量水表,并定期对计量水表进行检定。

用户对计量水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校验。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检定单位检定,计量误差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用户承担;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水表。

计量水表准确度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申请检定之日前当期的水费实行多退少补。

第四十四条禁止下列用水行为:

(一)未经供水单位同意,在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

(二)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

(三)绕过计量水表接管取水;

(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计量水表或者设施封印;

(五)私装、改装、毁坏计量水表或者干扰计量水表正常计量;

(六)隐瞒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改变用水类别。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二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用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乡供水应当推进农村和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同服务,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四条城乡供水遵循统一规划、保障供水、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城乡供水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加强水源保护和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供水应急预案,控制、减轻和消除供水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三

第八条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经上一级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城乡规划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照城乡供水专项规划的要求,对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第十条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乡供水专项规划,按照统一的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城镇供水主干管道、镇村管网等输配水设施建设及其改造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城乡供水水源开发应当优先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控制取水的饮用水源地,其中至少建设一个地表水饮用水源地。

第十二条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要求,落实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资金,组织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供水工程安全保护。

城乡供水一体化供水管网到达的区域,禁止新建自备水井;原有的自备水井,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居民住宅供水设施按照一户一表、水表出户、集中设置的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或者改造。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卫生规范、工程技术规程。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泵房应当优先设置在室外。设置在地下的,泵房地面标高应当高于泵房外地坪标高。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四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围垦河道和滩地,围网养殖,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水上餐饮设施、娱乐设施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砂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未将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存档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而施工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或者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改变用水类别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倾倒腐蚀性及有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供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一)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保护标志的;

(二)损坏公共供水设施的;

(三)将避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的;

(四)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设施连接的。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江苏省城乡供水条例》已设定行政处罚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已经或者将破坏饮用水水源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经催告仍不清除的,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清除,或者委托他人代为清除,清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五

第二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原水管线的安全保护工作,明确管理主体,履行日常保护和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居民用户户外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由供水单位负责;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非居民用户水表之前的供水设施、水表及水表井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水表之后的供水设施,由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

第二十八条已经建成并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与供水单位签订移交管理协议;供水单位应当完整接收用户资料和二次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并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供水管网以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来源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移交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需要改造的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供水主管部门会同房管、城乡规划等部门商定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交由供水单位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代表业主的组织应当按照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与供水单位协商承担的具体费用。

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施维护、档案管理、应急和治安防范等制度,保证供水安全。

第三十条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为:

(一)直径1000毫米以上的供水管(含原水管)中心线两侧各5米;

(二)直径500毫米以上不足10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2米;

(三)直径100毫米以上不足500毫米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1米;

(四)直径100毫米以下的供水管中心线两侧各0.5米;

(五)窨井、闸阀、消火栓、伸缩器、流量计、压力表、压力自动记录仪外1米;

(六)立户水表、排水阀、排气阀等其他管线附属设施四周0.5米。

第三十一条供水单位应当根据城乡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对城乡供水设施设立明显保护标志,进行定期巡查。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原水管线;

(三)擅自启闭供水设施或者拆改警示标志、保护标志;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气设备的接地线连接在供水设施上;

(五)将输送不同水质的管网与饮用水供水设施连接;

(六)损坏公共供水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城乡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城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建(构)筑物。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建设的,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城乡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将供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五条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应当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并将供水管线信息及时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供水管线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应当以地下管线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据。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在建立供水管线信息系统过程中,需要建设单位提供供水管线资料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提供。

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申请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因建设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共同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在施工前,应当通知供水单位派人到现场监督、指导。

第三十七条因房屋征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房屋征收单位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网水外漏;需要拆除供水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单位予以拆除。

第三十八条城乡供水设施用地受法律保护,不得非法侵占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六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定方案,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饮用水水源的部门联动、协作和重大事项会商机制。

第十七条骆马湖、微山湖等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和退圩还湖计划。

第十八条市、县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确保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

(二)在取水口安装防撞设施和警示标志,安装视频设施,实行在线监控;

(三)五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源地应当安装在线水质监测系统;

(四)对一级保护区实行每日巡查,对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实行不定期巡查;

(五)清理取水口保护范围内漂浮物;

(六)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围垦河道和滩地;

(二)围网养殖;

(三)设置集中式畜禽饲养场、屠宰场;

(四)设置水上餐饮、娱乐设施;

(五)采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供水水质监测预警机制。

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和环保、卫生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并实现水质监测信息共享。

第二十一条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对地表水饮用水水源每月至少监测一次水质,对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每两个月至少监测一次水质,发生旱情、水质超标等情况时,应当增加水质监测频次;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监测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的水质。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检测原水、出厂水、管网水和管网末梢的水质;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报告城乡供水、环保和卫生等部门。

第二十二条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饮用水水质巡查制度,发现问题,责成相关单位整改或者查处。

第二十三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达到或者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造的城乡供水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运营、维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一次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七

店头镇党委政府

为切实做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本着横向协调抓建设、疏堵结合抓管理、多措并举抓规范、标本兼顾抓整治的原则,成立了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镇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工作区书记为成员。严格了村居考核,奖优惩劣,加大了千分制的考核比例,并与干部工资挂钩。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规范操作,强化了驻地环境卫生整治。成立了专门的保洁公司,实行了市场化运作,健全了考核奖惩制度,“责、权、利”三者实现了统一。按照“主干道严禁、次干道严控、背街小巷规范”的工作思路,逐步引导经营户规范经营,严肃取缔了驻地流动摊贩;其次,规范次干道、背街小巷店外店经营;另外先后投资近60万建成垃圾中转站一处。投资26万余元对影响镇容镇貌、存在安全隐患的广告牌进行了拆除与整改。

二、省道和县乡道路沿线整治标准严格。沿路绿化苗木按统一高度进行了修剪、刷白;两侧建筑物整齐,墙体统一粉刷,无危房或残墙断壁;村碑、路牌、线杆无残损、无“野广告”等;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草堆、粪堆、砂石堆”等进行了清理。

三、河道水域整治责任明确。河道、水库、汪塘、沟坝均有责任单位、责任人员专门管理,达到了水质无污染、水面无杂物、河道内两岸无积存垃圾。

四、村居、社区整治,实现了“队伍、保洁、待遇”三到位。各村居成立了保洁队伍,制定完善了考核和奖惩制度;通过采取村自筹资金和镇政府补贴的方式,保证了保洁人员的待遇。同时各村居设置了封闭式垃圾箱或垒砌了垃圾池,做到了垃圾“日产日清”。

五、保证投入,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东大于科、新圩子社区、店西等投入500余万元硬化道路9万余平方米;东措、八里等村居投入100余万清理“三堆”1万余堆、补植苗木10万余株、安装了监控设备6套、先后投入机械1200余台次、沿街墙体立面粉刷26万余平方米,通过整治,全镇面貌有了很大改观。

总之,镇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镇将按照县委“七清七建”的标准要求,进一步巩固成果、加大投入、强化责任,把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向深入!

二0一二年一月

县城乡供水工作汇报材料篇八

今年来,我局严格按照《陕西省依法行政监督办法》、《xx县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和《xx县二0一0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规定和总体部署,切实加强依法行政和规范执法管理工作,加大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强化执法人员的法制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建设执法队伍形象。现就今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坚持经常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通过每年三月份开展的城管法律法规宣传月活动,设立宣传咨询点集中宣传;在日常执法管理中,通过执法车载喇叭宣传;通过县电视台、《凤翔视窗》等新闻媒体刊登法律摘录宣传等等。今年四月份,召开全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动员大会,为配合城市精细化管理月,开展了一个多月的《xx县城市精细化管理办法》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了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内容、措施和工作标准。采取多渠道、多方面坚持不懈的广泛宣传城管法律法规,一方面为我们建设执法管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极大的提高了广大市民的法律意识和文明素质,为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法治型政府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今年以来,每月以县城管委名义,对涉及城市管理的各执法单位执法工作进行检查通报和评议。

二、严格行政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

1、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作为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执法责任,对违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坚持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做到既不越权,又不失职,确保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正确有效执行。我们执法工作一方面依照《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抓好市容市貌管理,同时抓好城乡规划执法检查,抓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等工作,确保授予的职责任务得到全面落实。

2、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法,确保执法正确性。我们对执法工作,不论一般处罚行为或简易处罚都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法定程序,使用统一执法文书,特别在规划执法工作中,依法立案、调查、取证,需要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应当集中讨论决定的,必须集体讨论决定,并对作出决定的事实、依据、理由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实告知,保证了今年执法工作没有一例复议或诉讼事件。

3、加强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按照县上统一安排,每年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评查,查找案卷中存在问题,研究讨论,强化措施,积极整改,评选优秀案卷参与县上统一评查,向县上评选出的优秀案卷学习,提高我们城管执法案卷的规范性、正确性。

三、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一是加强执法队员的法制学习和培训。利用班前或雨天时间及每周三的学习日,坚持经常性的进行法律知识学习,积极参与县政府组织的法制培训班学习,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二是去年9月份全系统90名执法人员通过法制培训,取得新版执法证件,保证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执法活动。三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各项制度。今年来,我们成立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法案卷的评查工作和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制订了《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和正确性。

总之,我局依法行政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法制办和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下,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促进了建设执法工作,促进了执法队伍的建设,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县依法行政工作。

今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市畜牧兽医局的指导帮助下,我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法治牧,努力推进畜牧兽医事业的法制化、制度化、正规化建设,促进了全县畜牧业的又好又快发展。现将今年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依法行政的组织领导及纳入议事日程情况

我局高度重视以法行政工作,严格按照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断强化站、科执法职能,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规范以法行政行为。为了更好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局成立了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个科室中层负责人为成员。制定了以法行政工作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完善了以法行政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了相关站、科室的工作目标和责任,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建立健全了依法行政工作长效运行机制。

二、规范、简化和公开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情况

为规范、简化和公开行政许可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我局制定并公开了政风行风实施方案及服务承诺:积极帮助群众引进畜禽优良品种,做好新技术的嫁接、转化和指导推广;加强兽药及饲料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伪、劣、假兽药、饲料的不法经营业户;《兽药经营许可证》原审核时限一个月,现为5个工作日;对于群众咨询的问题,立即给予热情接待与答复;动物疫病监测化验方面,1—4天内给予结果并附诊疗意见。

同时,我局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基层调研,查找差距和问题:局领导深入屠宰企业、肉品交易市场、超市、牲畜交易场所、养殖场(户)等多方面征求意见;设立了意见箱,公布了热线投诉电话,开展全方位、多渠道倾听群众意见;加强对全县各驻厂检疫重点岗位进行明查暗访,对于存在的问题,加大了整改力度,切实解决了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

三、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的办件情况

为进一步提高和保障动物投入品的质量安全,我局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畜牧法律法规,在兽药、饲料及种畜禽的监督检查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及时调查了解在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耐心做好思想工作,使被管理者心服口服,防范了矛盾的发生;上半年向市畜牧兽医局转报14份兽药gsp认证申请书;同时为畜牧养殖企业及养殖户办理了《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登记备案证明》17份,共计用地440亩。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方面,要求全县所有养殖场必须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对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出栏动物自觉申报检疫,有效控制了畜禽疫病的传播和蔓延;重点加强对中小规模屠宰厂(点)的监管,加强无害化处理监管,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动物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进入加工环节。今年上半年屠宰检疫率达100%,耳标回收率达100%,出场动物产品持证率达100%,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100%。

四、加强执法队伍培训,提高依法行政工作能力

我局严格实行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对所有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加强对监督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意识、创新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增强执法人员的创新发展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决策执行能力,队伍建设和管理得到全面加强;全面推行文明执法方式,在执法过程中,实行出示证件在先、告知公务在先、适当称呼在先,有情有理有据有节,做到了不卑不亢、宽严适度,群众满意。

在上半年的依法行政工作中,我局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严格执法,在执法过程中没有过错责任发生,无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发生。我局按照相关要求将检查情况整理归档,对于规范性文件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做好备案工作。在上级业务部门的.关心支持xx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将继续朝着“队伍正规化、管理法制化、工作规范化”的目标迈进,为我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半年来,我分局围绕税收工作中心,大力推进税收法制化建设,不断强化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各项税收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为进一步推进分局依法行政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将20**上半年依法行政工作总结如下:

一、主要成绩

我分局将以统一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对税务行政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控、规范和考核,建立权责明确、决策科学、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税务依法行政体制,使全系统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税收执法机制科学健全、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税收执法行为更加规范、税收执法环境明显优化。

1、依法行政观念明显增强。税收执法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税收征管中的各种矛盾。

2、税收执法机制科学健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形成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的行政监督机制,实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目标,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3、依法行政能力显著提高。加强贯彻落实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和完成上级税务机关、地方党委政府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的能力。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把握大局、决策、协调协作、带队伍的四种能力。全体干部职工要大力提高学习创新、精细管理、依法行政等方面的公共能力。

4、税收执法行为更加规范。逾期申报、延期申报、税款征收、税款催缴、延期缴纳税款、欠税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认定、减免税和所得税税前列支审批等税收执法行为更加规范,各项行政执法指标全面达到考核验收标准。

5、税收执法环境明显优化。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营造党政领导爱护、社会关心、纳税人理解、媒体支持的有利于国税事业发展的优良综合环境。

二、主要做法

(一)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收入质量和贡献率

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统筹兼顾。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收入质量和贡献率,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贯彻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

2、正确贯彻执行税收优惠政策,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探索建立科学的税收工作考核机制,加大对税收收入质量考核力度,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纳税评估,强化税源管理,进一步提高税务登记率和纳税申报率。

4、健全完善科学的税收收入预测方法,正确认识和分析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坚持经济税收观,使宏观税负和税收弹性系数保持在合理水平,努力保持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增长,牢牢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提高税收计划预测准确率。

(二)完善税务依法行政体制,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建立健全税务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机关工作规程、决策程序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专家咨询、合法性论证等制度,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要通过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纳税人的意见,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建立税务行政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估反馈。加强对税务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力与责任的统一。

2、完善税务行政执法机制。以《税收征管法》为基础,构建税务行政执法体制,包括精细化管理制度、纳税评估办法、纳税人信誉等级制度、欠税公告制度、欠税清缴制度、法律救济等制度。

3、完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机制。

一是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前监督。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操作规程》,未经法规部门会签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对外发布。完善备查备案制度,实现备查备案工作的日常化和规范化。建立异议处理制度,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时,要及时研究处理。健全定期清理制度,与国家现行税法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

二是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过程监控。认真执行重大税务案件集体审理制度,确保案件定性的准确性、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完善税务行政审批制度,继续实行大额减免缓退税款审批集体审核制度,严格遵守法定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一步完善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制度,尊重纳税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是加强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事后监督。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确保取得实效。加强行政救济,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赔偿制度。严格税收会计监督,加大经济责任审计,严肃财经制度和纪律。

四是自觉接受对税务行政执法行为的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高度重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税务机关实施的监督,积极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严格执行国家赔偿制度,保障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获得赔偿。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监督,主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

五是切实依法解决人民群众通过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落实《信访工作条例》,建立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的信访工作格局,依法处理信访问题,切实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努力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认真做好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的事件工作,按照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抓苗头的要求,组织开展不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积极探索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降低执法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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