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出差补助的报告(汇总12篇)

实用出差补助的报告(汇总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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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4 11:34:38

上传者:FS文字使者 实用出差补助的报告(汇总12篇)

在整改报告中,我们需要对于整改过程中的监督和评估进行总结,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范文中的语言与逻辑安排可能不尽符合个人需求,但通过阅读可以获得一些撰写辞职报告的思路和技巧。

出差补助费的标准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工作,严控出差纪律,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出差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三、出差审批程序。

3.2 如有特殊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出差申请表》的,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有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所有费用自行承担。

四、出差后需履行的手续

4.2 员工出差须按时返回,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须电话提前请示主管领导。出差返回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如未补办或补办未获批准的,按旷工处理,费用自行承担。

五、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

5.3 员工出差返回后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5.4 办理差旅费预借、报销手续时,公司本着“前帐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如出差员工账务未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办理新借款手续。

5.5员工差旅费预借标准,由部门经理估算签批。

六、差旅费审批权限

6.1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1000元以下,由部门经理审批,财务部领取;

6.2员工出差预借差旅费超过1000元,由部门经理审批,报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领取。

七、差旅费标准

员工出差交通费报销标准

经理审核-董事长助理审批-总经理签批方可报销。

7.2 如果因特殊情况出差需要乘坐飞机需公司总经理批准方 可乘坐。

按全额补助标准给予补贴,如出差当天未住宿的,给予50元餐补。

7.4如两人同行,取高标准人员补助执行报销,另外一人补贴50元。

八、出差交通费标准管理

8.2普通员工出差乘坐火车,连续乘坐超过8小时或过夜超过6小时的,可购买火车硬卧票。

8.3普通员工出差确需乘坐飞机或火车硬卧或以上的,须填写《情况说明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乘坐软卧或飞机,否则按本次到达目的地的火车硬座票价给予报销。

8.4部门经理出差,需乘坐火车,若连续乘车超过8小时或过夜超过6小时的,可申请7折以下机票。

九、出差住宿费管理

无特殊原因,住宿费超标部分一律自理。

十、出差市内交通费管理

10.2财务部在核准出差交通费时,往返车站、机场等交通费实报实销,不受限额限制。

十一、出差补助管理

11.1员工出差经批准报销招待费的,当日餐费不再报销;

11.2 参加由本公司或代理商承担全部费用的会议及培训、学习,不享受公司出差补助。

十二、出差纪律

12.1 员工出差须严格遵守公司出差纪律,积极主动完成公司安排的出差任务;

12.3员工出差,须严格按照《出差申请表》中批准的地点、路线执行,若确需改变,须请示部门经理或公司分管领导。凡因私改道,经核实后按事假处理,绕道交通费、住宿费自理。

十三、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 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 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度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100(元/人/天)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济南市外的 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长途出差补助标准:200(元/人/天)

2.5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

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 销。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 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 付。

3.8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

务部门不予报销。

一、为规范公司出差补助及出差餐费补贴标准,统一相关事宜的处理,制定公司出差补助(贴)的实施细则。

二、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每天公司给与每位出差人员补助和补贴共计100元。具体分为出差补助20元和餐费补贴80元(早餐20元、午餐30元、晚餐30元)。

三、几项具体规定:

(一)、乘飞机出差的情况:

1、出发:

8时30分以前出发的航班,一天100元出差补贴和补助全额给予。

8时30分以后,20时以前出发的航班,出差补助按半天10元发放。

其中:12时以前出发的的航班,没有早餐餐费补贴。12时以后,只有晚餐餐费补贴 。

20时以后的航班没有餐费补贴和出差补助。

2、返回住所:

12时以前到达办公(住所)所在地的航班,当天没有中、晚餐费补贴和出差补助。

12时以后,18时以前到达办公(住所)所在地的航班,没有晚餐餐费补贴,出差补助按按半天10元发放。

18时以后到达住所所在地的航班,餐费补贴和出差补助

按正常发放。

(二)、乘火车或长途公交车出差情况:

凡是当日或者连续乘车时间超过6个小时的,均按照一天出差正常补助和补贴。当日或者连续乘车时间低于6个小时的按照下面规定执行。

1、出发:

乘坐8时以前出发的车(班)次,这一天100元出差补贴和补助全额发放。

8时以后,12时以前出发的车(班)次,没有早餐餐费补贴,出差补助按半天10元发放。

12时以后出发的车(班)次,只有晚餐餐费补贴。 19时以后发的车(班)次,没有餐费补贴和出差补助。

2、返回办公(住所)地:

12时以前到达办公(住所)所在地的车(班)次,当天没有中、晚餐费补贴和出差补助。

12时以后,18时以前到达办公(住所)所在地的车(班)次,没有晚餐餐费补贴,出差补助按按半天10元发放。

18时以后到达住所所在地的车(班)次,餐费补贴和出差补助按正常发放。

(三)、公司车接送情况:

1、出发:

7时以前从家里出发的.,这一天100元出差补贴和补助

全额发放。7时以后,中午12时以前从家里出发的, 中、晚餐费补贴60元,出差补贴按半天10元发放。

12时以后18时前出发的,只有晚餐餐费补贴。

2、返回公司

12时以前到达市内的,没有中、餐费补贴和出差补助。 12时以后,19点以前到达市内的,没有晚餐餐费补贴,出差补助按半天10元发放。

19时以后到达市内的,按照正常出差补贴和补助发放。

四、说明

1、到达办公(住所)所在地的时间按照飞机、车次正常时间核定。如果出现晚点情况,由出差人在报销时注明。

2、出差人员住宿宾馆提供住宿费内早餐的,不再给与早餐餐费补贴。需要给与早餐餐费补贴的,要提供住宿消费单上有不含早餐的注明。

五、出差住宿标准

一级城市:直辖市、特别行政区、gdp大于1600亿且

锡二市 :石家庄、长春、呼和浩特、太原、郑州、合肥、无锡、苏州、宁波、福州、厦门、南昌、长沙、汕头、珠海、海口、三亚、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西宁、银川、乌鲁木齐(25个)

三级城市:除以上地区城市以外的城市。

2、多个出差人至同一目的地的住宿应遵循经济原则合并

居住,即同性别的两个出差人可合并成标间住宿。若为合并居住。

3、 以下情况出差人不享受住宿补助:

(1)属当日出差范畴的(当日出差员工必须于当日返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经部门负责人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2)自费参加培训、学习的。

公司外派培训、学习但住宿费用含在培训费中并由公司负担的。

(3) 参加各项会议,住宿费用含在会议费中并由公司负担的。

(4)由公司租房并长期驻外的人员。

出差人员在出差处所免费招待住宿者,不得再报支。 (5 ) 其他不应享受住勤补助的。

六、有效时间和解释权

公司出差补贴费用报销的细则,执行时间从2015年2月1日开始执行,请各个部门、各位员工自觉严格的执行。

公司授予公司统括部负责本细则的解释权。

员工有出差补助

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总有其困难之处需要企业去克服。时至今天,如今总有不少员工被派到地球村上任何角落出差,有个别企业更开宗明义向这些员工提供津贴的补助,特别是当驻派地的生活水平与员工本身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有相当差距时,便会出现有关项目。 “过往确实有企业提出质疑,认为是否有必要向驻派外地的员工发放地区津贴,尤其在受到经济衰退影响时,企业需要寻求各种方法节省成本。”eca international亚洲区域总监关礼廉说。

驻外福利重要元素

为了协助企业在决定派驻员工往外地公干时,应否提供地区津贴,以及提供津贴时所需数目的具体建议,eca international早前针对外派人士居住条件,进行年度城市排名研究。结果显示,有超过70%的企业仍然会向需要到外地公干的员工发放津贴,这亦突显出有关津贴依旧被业界视为驻外员工福利的最重要元素之一。

“人才争夺战无日无之,假若企业所提供的福利比不上竞争对手,无疑会成为大输家。在计算地区津贴数目时,我们建议企业设立一套透明的津贴计算方法,并认真评估有关计划对企业政策是否会构成影响。”关礼廉认为,好些问题值得一众管理人深思:

建立合理津贴制度

1)是否希望透过有关措施开拓新市场?

2)是否透过派驻员工而达到培训的目的?

3)是否希望透过它来向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提供渴望已久的扩阔视野的机会?

4)应该投入怎样的资源以配合企业文化以及提供怎样的人才配合日常运作?

总而言之,驻外员工的问题其实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可以完全涵盖,毕竟业界亦没有一个单一的驻外公干模式。企业应了解如何向需要派驻外地的员工提供津贴,以及其目的何在,这样才能建立起合理的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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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统一各部门的报销程序及规定,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现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借款报销的审批权限

1.1公司员工因工出差借款或报销,由各部门经理审签后,报公司 财务部门审核,并送公司总经理批准,方能借款或报销。凡有 审签权限的部门经理须在财务部门签留字样备案。

1.2员工出差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并按规定程度报批后,到财务部门预借差旅费。

1.3员工出差返回后,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规定的`时间及审批手续到财务部门报销。

2、员工差旅费报销标准。

2.1员工出差分“长途”和“短途”两种,即当天能往返的为“短途”,出差时间在一天以上的为“长途”。

一类区:除二类区以外的地区。

2.3出差住宿费报销标准:100(元/人/天)

2.4出差补助标准

2.4.1员工短途出差视同出勤,不再享受出差补贴。(济南市外的 短途出差,可享受15元/人/餐的伙食补贴)。

2.4.2长途出差补助标准:200(元/人/天)

2.5员工出差交通报销标准:实报实销

3、员工差旅费报销规定:

3.1住宿费,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执行,超标自付(如有

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节约归已。

3.2膳食费按规定标准领取,不得报销与此相关的费用。

3.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3.4交际费用由领导核定并填写客餐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方可报 销。

3.5短途出差不享受住宿补助。

3.6出差人员无住宿费用时,则可按住宿标准的50%领住宿补助。

3.7员工出差返回后于5个工作日内报销,未按规定时间报销的, 财务部门应于当月工资中扣回预借的差旅费,待报销时再行支 付。

3.8超过1个月以上的出差单据、假票据或不符合规则的票据,财

务部门不予报销。

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总有其困难之处需要企业去克服。时至今天,如今总有不少员工被派到地球村上任何角落出差,有个别企业更开宗明义向这些员工提供津贴的补助,特别是当驻派地的生活水平与员工本身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有相当差距时,便会出现有关项目。 “过往确实有企业提出质疑,认为是否有必要向驻派外地的员工发放地区津贴,尤其在受到经济衰退影响时,企业需要寻求各种方法节省成本。”eca international亚洲区域总监关礼廉说。

驻外福利重要元素

为了协助企业在决定派驻员工往外地公干时,应否提供地区津贴,以及提供津贴时所需数目的具体建议,eca international早前针对外派人士居住条件,进行年度城市排名研究。结果显示,有超过70%的企业仍然会向需要到外地公干的员工发放津贴,这亦突显出有关津贴依旧被业界视为驻外员工福利的最重要元素之一。

“人才争夺战无日无之,假若企业所提供的福利比不上竞争对手,无疑会成为大输家。在计算地区津贴数目时,我们建议企业设立一套透明的津贴计算方法,并认真评估有关计划对企业政策是否会构成影响。”关礼廉认为,好些问题值得一众管理人深思:

建立合理津贴制度

1)是否希望透过有关措施开拓新市场?

2)是否透过派驻员工而达到培训的目的?

3)是否希望透过它来向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提供渴望已久的扩阔视野的机会?

4)应该投入怎样的资源以配合企业文化以及提供怎样的人才配合日常运作?

总而言之,驻外员工的问题其实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可以完全涵盖,毕竟业界亦没有一个单一的驻外公干模式。企业应了解如何向需要派驻外地的员工提供津贴,以及其目的何在,这样才能建立起合理的津贴制度。

出差补助通告

做一样的事情,我相信没几个人喜欢东奔西跑的,而且在外面口袋的钱很多时候都不知道是。

不错的心情与工作效率,且响应积极;这是真实的案例,有激励就有动力。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出差补助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出差管理,完善差旅费报销制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员工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各种交通工具费及附加费用、住宿费、生活补助费等。

第三条 公司员工出差实行差旅费“定额包干、超标准自负”的报销原则;交通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包干费用的住宿费的计算天数采取算头不算尾的`办法执行(如1月11日至1月18日出差只能算18-11=7天),在出差完毕后凭出差单及报销发票进行报销.

第四条 公司员工出差分别按以下定额标准报销差旅费。

注:

4.1.4、所有因公需报销交通费用的员工,必须在交通票据背面注明事由及往返地点(票据正面已注明了往返地点的除外)。

4.2、出差住宿费标准(上限):

4.3、市内交通及生活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天

4.3.1、生活补助当天返回按一天补助,次日返回补助一天半。

第五条 员工外出参加会议,由会议主办方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的,员工只能对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按照差旅费规定进行报销。员工外出参加培训或驾驶员外派等情况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六条 员工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按此规定执行。

第七条员工出差途中,经批准可绕道回家探亲,其绕道车船费扣除直线单程车、船费后全部自付,在家期间不享受生活补助、住宿补贴和交通补贴。

第八条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必须与出差时间、地点、途经路线一致,绕道、到不属出差地、借出差旅游、办私事的车船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生活补助费不予报销。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出国人员差旅费的报销标准公司另行规定。

第十条公司因经营需要临时聘用外部人员(简称临聘人员)发生出差事项的,如临聘工资中不含出差费用的,可参照上述公司人员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以上差旅费报销均需提供有效发票。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加强差旅费的财务管理,各级审核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出差事项以及不真实、不合法、记载不完整、不准确的票据,财务部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出差人数、次数、天数、路线。对不合理出差现象,公司有权拒绝报销出差费用。

本制度从2015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

安徽省迅雷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2月1日

出差补助通告

部门、各分公司:为统一规范公司差旅费开支标准,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本着简化流程、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根据《**********差旅费开支标准和管理暂行办法》,对原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中的补贴标准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修改版)》印发给各部门、各分公司,请大家遵照执行。

**********公司。

20xx年12月31日。

河南出差补助标准

1、出差人员在出差前应明确工作任务。填写《出差申请单》,注明出差路线,出差目的,预计天数和预借差旅费数额,上级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款项支取。

2、出差人员完成任务返回后,10日内必须报账(以车船票或有关票证时间为准),一次一结算。逾期报销不再享受出差补助。出差人员报账同时,结清预借差旅费,形成欠款二个月以上者,按10%年利率计收利息,并在发工资时扣除全部收入抵冲欠款,触犯法律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要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2、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或提前能买到3折机票的,经公司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3、公司领导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两人中最高级别可以乘坐的交通工具。

4、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可凭据报销。

5、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

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三章 出差人员住宿标准(元)及报销比例:

1、为节约费用开支同一路线多人出差其住宿费出租车费等按可组合的较低费用标准报销,如一个人的住宿标准能为2个人提供住宿则按一个人的费用标准报销(可按最高级别员工组合,不允许全部按最高级别员工组合)超出应报销金额的部分,个人全部承担。财务拒绝一切领导特殊签批。

2、出差人员一次出差多处住宿者,住宿费可以平均计算。但必须出具各处住宿凭证。

3、因公出差的所有人员,按出差时间推算,在第二天可以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不影响工作的,不予报销当天的住宿费。

4、出差同一地点,一次连续时间超过一个月,视为外派工作,由公司或接待单位提供相应的食宿及交通工具;出差人员除往返交通费用外,不再报销其他费用。(工程部出差没有接待单位,有项目部的不予报销,没有项目部的.按组合报销)

第四章 公杂费

1、出差人员的公杂费(含伙食补助、话费等)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市外定额包干,市内在标准内凭据报销。

到省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50元定额包干。

到省内市外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每人每天30元定额包干。

到市内范围内出差不发放公杂费。

2、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

第五章 其他

1、严禁出差人员利用工作之便游山玩水,如发现绕道或私自停留其费用全部自理,并视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规定处理。

2、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必须附有会议通知,会议费含有伙食补助、住宿费的,与会人员不准报出差补助费及住宿费。

3、费用报销单中的费用项目需按明细详细填写,不能只填总额,各部门应严格按照财务部单据粘贴要求执行,否则不予审核报销。

出差补助通告

公司机关、办事处、各项目部:根据局建七财[20xx]282号文件关于印发《中建七局职工差旅费、探亲路费等费用开支的规定》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高效办事原则,特制定如下办法:

公司正式职工因公出差,离开岗位所在地在单程累计超过10个小时。

(1)途中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补助20元;

(2)住勤伙食补助费:住勤期间按实际住宿天数计发(凭住宿发票),一般地区每人每天补助15元,特殊地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及沿海城市)每人每天补助30元。

(3)经工程局、上级单位主管部门及本单位领导批准,职工脱产外出参加各种培训班、学习班时间在三个月的`非学历学习,其住勤补助按自然天数每人每天10元补助。

(1)乘坐飞机出行的,不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

(2)有招待费发票的,不能说明招待对象的,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

(3)工程局召开的党代会、职代会、工作会、团代会、述职会、培训会等,凡是局统一安排就餐或离开局的其他地区有会务组统一安排就餐的,与会人员回本单位只报销往返差旅费及途中伙食费补助,不报销住勤伙食补助费。

(4)公出人员由接待单位安排住宿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填报住勤伙食补助费。

(5)出差地点在家庭所在的,不享用住勤伙食补助费,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

(6)到公司办事处及项目部出差,凡有条件住宿,只享用途中伙食补助费。四、出差单程或双程时间在10小时内,且确需要用餐的,经审核,每人每顿途中伙食费补助10元。本办法自20xx年4月12日起开始实施,解释权归财务劳资部、综合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0xx年四月十二日。

国外出差补助

5、出差附加补助发放方式 5.1 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的发放,从员工出差之日起,到员工回国之日止。 5. 2 公司任命在海外机构的一线营销、产品拓展、用服工程、市场财经及市场辅助人员、研发驻外人员,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海外机构秘书确认和主管审核后,按月申报并发放。 5.3 公司未正式任命,但因工作需要派往海外长期出差的员工,由员工本人填写海外出差附加补助申报表,经部门考勤员确认和主管审核后,在员工回国后予以发放。 6、其他 本规定自2013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 华为司发[2013]129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规定》和华为司发[2013号《关于对办事处及一线营销、售后服务人员实行岗位补贴的补充规定》文件所规定的海外人员所享受岗位补贴予以废止; 华为司发[2013]57号文《华为公司驻外人员携带配偶的管理办2013年12月31日。 本制度的实施细则授权国际营销部制定。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国外出差补助。

员工出差补助制度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办法》在公务人员出差等方面进行了重大改革,这是落实党中央提出的改革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

二、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后,各地区定点饭店的确定,以及定点饭店的相关信息汇总、发布等工作需要一段时间完成。在此期间,出差人员住宿主要以各地区、各单位的内部宾馆、招待所为主。内部宾馆、招待所接待条件不具备的,一般应住宿在社会上三星级及三星级以下的宾馆、饭店。出差人员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

各地区饭店定点工作完成后,将另行通知。

三、请各单位将收集到的各方面反映及时反馈我部。

附 件: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中央驻北京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返 回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司局以上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单位级别在司局级以下的,需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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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分别确定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条 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标准:副部长级人员住套间,司局级人员住标准间,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在所在地、市、州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中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在出差地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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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包干办法。出差人员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50元以内凭接待单位收据据实报销。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招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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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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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十八条 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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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调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报销。

第二十一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二十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二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出差补助制度

很多公司的员工出差,对于出差都有一定的补助,但员工出差补助有不同的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

欢迎大家参考!

为规范公司各项费用支出,提高员工的办事效率,使公司各项管理形成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制度:

1、出差人员必须事先书面说明出差地点、事由、天数及计划所需资金,经部门经理同意,分管领导批准,最后将出差申请或出差计划送人力资源部备案方可出差。

2、经批准后的出差人员(只允许部分新来人员)可向公司申请预借差旅费,并应在借款事由中注明出差地点及天数等事项,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办理借款手续。

3、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就出差事项完成情况,向部门经理或分管领导进行汇报,同时由财务部结合本办法核对相关的出差记录及费用明细。

4、出差人员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差旅费包干标准和有效出差单据,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费用开支报销办法的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5、凡与原出差申请中所注明事项不符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因特殊原因或情况变化需改变路线,增加天数、人数、改乘交通工具需经派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报销。

1、对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伙食、通讯等费用,实行“包干使用,节约归己,超支不补”的原则。

2、对差旅费补助实行按出差地区和人员级别分别制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地区。

级别直辖市及省会城市地级市县级市及以下。

副总级住宿:200元/人天住宿:150元/人天住宿:100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经理级住宿:120元/人天住宿:85元/人天。

餐补:25元/人天。

话费:按照当月话费的90%给予报销。

业务推广人员。

一级住宿:3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二级住宿:4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0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级住宿:50元/人天。

餐补:25元。

每月1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四级住宿:6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24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五级住宿:70元/人天。

餐补:25元。

全年3600元每月50元(话费必须出具正规话费单,超出部分由本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3、乘坐火车从晚上8时至次日7时之间(可乘坐硬卧标准)或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购买硬卧车票乘车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凡符合乘硬卧标准而实际乘硬座出差(除乘坐动车组和软卧外)出差,按照实际车票报销,住宿、餐补照常享受。

4、两人及以上人员共同出差的,按照本人出差住宿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异性两人同时出差同一目的地,按照每人享受实际住宿补贴标准执行;集体出差人员的相应餐补照常享受。

5、外出参加会议期间,组会方提供食宿的,相应的公司餐补和住宿补贴不再享受;只提供就餐不提供住宿的会议,出差人员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只提供住宿不提供就餐的会议,出差人员就餐补贴照常享受;食宿均不提供的会议,就餐与住宿补贴照常享受。同时,参会期间的会务费必须提供正规的具实报销。

6、对于公司委派的学习、培训、工作等需要长期驻外的人员,经领导批准据实报销。

7、外聘顾问或讲课老师出差发生住宿、就餐费用按照正规实报实销;公司技术部市场服务或其它外出出差补贴参照业务推广人员住宿就餐补贴标准执行;所有岗位当天往返,仅享受餐补,一律不享受住宿补贴。

8、出差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报部门经理,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9、其它特殊人员或特殊岗位出差办理公司业务或其它重要工作,相应的出差报销,由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本办法酌情处理。

1、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出差人员须保留完整车(船)票作为报销依据,据实报销。部门经理签字时要加强对票据的审核,非出差过程中的费用不予报销。

2、在出差过程中因业务工作需要使用招待费应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报销时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依照财务管理制度中费用开支的有关规定办理报销。

3、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司机外出(目的地为石家庄地区以外的地区)当日往返,餐补按每天25元执行,不享住宿补贴;司机单独出差一天以上并需要住宿的,按每日55元(餐补25元,住宿30元)补贴标准执行。有同车随行人员且职务在市场经理以上岗位的,不再享受住宿补贴;同车随行人员在市场经理以下岗位按照本人出差补贴标准的80%给予报销(原则上由一人集中报销)。司机出差话费补贴按照每月30元执行。

4、驾驶员外出行车途中,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一律不准报销。

5、出差借款,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延误工作责任自负,特殊情况由总经理特批。

6、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

合同。

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第十九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五)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条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明确土地用途。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者尽量少占农用地。

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二十三条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在江河、湖泊、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以及蓄洪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输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审批程序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程序相同,一经审批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七条国家建立土地调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配合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土地调查成果、规划土地用途和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评定土地等级。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土地统计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共同制定统计调查方案,依法进行土地统计,定期发布土地统计资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提供有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共同发布的土地面积统计资料是各级人民政府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

第三十条国家建立全国土地管理信息系统,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动态监测。

第四章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开垦耕地计划,监督占用耕地的单位按照计划开垦耕地或者按照计划组织开垦耕地,并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排灌工程设施,改良土壤,提高地力,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第四十二条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五章建设用地。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第六十四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六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和作出说明的,应当出示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证件。

第六十九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就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向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提出行政处分。

建议书。

有关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十二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并给予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适用本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出差生活补助标准

重庆市出差补助标准在《重庆市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规定。下面是部分内容: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

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以及相当职级的人员

软席(软卧、软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一等舱

公务舱

凭据报销

软席(软座、软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软座和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及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软座和软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含全列软席列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按照软座车票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住宿报销标准:省(部)级副职及以上人员(即市级副市职以上)住套间,厅(局)级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出差人员(含异性人员)出现单数的,可以单人住宿一个标准间。

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在重庆市辖区外各省(市)出差的人员,按中央国家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中央国家机关规定的定点饭店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在重庆市辖区内出差的人员,到市级机关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市级机关定点饭店规定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

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所在地、市、州住宿费标准上限内凭据报销。

定点饭店通过招标、协商方式确定,名单另行公布。

第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暂不实行定点住宿,其住宿费报销标准按出差地定点饭店目录规定的同职级人员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出差补助指的是单位员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或误餐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如远离家人,公司给予一定补贴等)。企事业单位出差补助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视企业规模大小及公司意愿而定,补助金额参次不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即分项目如住宿标准是多少钱一天,市内交通是多少钱一天等,也有的单位实行包干制,即一天多少钱,不再承担住宿、市内交通费及餐饮费。但国家公务员出差补助一般都有明确标准,但各地视经济条件也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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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出差补助

为规范员工出差流程、出差审批及差旅费报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分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出差审批权责

1、员工出差由部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

2、部门经理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条 出差管理原则

1、出差人员必须按照高效、经济、安全便捷原则选择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反对浪费行为。

2、出差必须先获批准或被安排出差,对擅自主张者不予报销差旅费。

3、提倡力行节约并对限额控制的差旅费用实行超支自理。

第五条 出差审批

1、出差应填写《因公出差审批表》(附表),经有审批权限的领导批准同意。

2、出差人员凭《因公出差审批表》办理差旅费预借审批,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返回后应在十个工作日内报销费用、核销借款。对无故未报销者不予再次借款。超过一个月还未办理报销手续,账面有个人出差借款的,财务部有权从当月工资中先行扣回。

3、出差中途改变路线时,需报直属领导同意,报销审批时另附说明。

4、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藉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不予报销旅差费。

第六条 差旅费构成

列入本制度的差旅费是员工处理公务或公司外送学习培训、外出会议、考察等活动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1、交通费:乘坐飞机、轮船、火车、长途客车的费用以及在市内发生的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地铁等费用。

2、住宿费:异地出差因过夜住宿发生的费用。

3、膳食补助:按地区标准和出差期应就餐次数及补贴限额计发补助。

4、交际费:请客户吃饭、消费、送礼等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费报销标准

员工出差乘坐车、船、飞机和食宿费用都应力行节约,并按不超出规定限额报销。限额控制的具体标准:

1、住宿费: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据实报销的办法,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住宿费标准

以上费用超标自付,欠标不补(住宿主要以商务连锁宾馆为主)

2、交通费: 实报实销。包括飞机票、火车票、轮船票、渡船票、出租车票和公共交通车票。

4、出差人员如需请客户吃饭、送礼等产生的交际费用,需提前电话向总经理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凭据报销。

第八条 出差住宿费报销审核

1、住宿费审核以实际过夜天数和限额标准确定,并附与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一致的有效的住宿报销凭证,超过限额标准的部分自理。

2、因外事或重要业务需要招待客户住宿或需要提高宾客及随同人员住宿费标准的,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执行,报销时须附注事由说明。

3、总经理级(含)以上管理人员出差,可住单人间。其他同性员工两人一起出差的,应同住一间房,报销额不超过两人报销标准的合计额。

第九条 膳食补助报销审核

1、膳食补助费用报销额按出差期间应就餐天数计算确定。不满一天的按应就餐次数计算确定。各餐标准:早餐占日限额标准的20%;午晚餐各占日限额标准的40%。

2、出差期间因公发生对外业务招待费的按公司业务招待管理办法执行。但陪同招待就餐人员,按陪餐次数减发膳食补贴。

第十条 交通费报销审核

1、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或长途汽车应按不超过规定的等级执行,并凭出差地点、路线、时间一致的有效票据报销。

2、在出差地办理公务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为原则,任务紧急或携带公物重的可选择乘坐计程车。市(县、区)内交通费报销时按规定附有效报销凭证。

3、多人一起出差,同乘一辆计程车,其交通费只能由一个持票人代为报销,同行其他人员不得再报销。

4、出差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交通费:

(1)未经同意,擅自乘坐超标准而发生的`超支部分;

(2)借出差之际探亲、访友和旅游而发生的交通费增支部分;

(3)未经批准,自带私车发生费用超过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费用的部分。

第十一条 出差期间公休与延期的处理

1、出差中公休:出差过程中,若遇公休日,应以公务为重,继续执行出差任务,如遇到出差单位公休无法办公,可安排休息;为避免此类情况,出差前应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

2、超期停留:出差过程中,因生病(未住院)、交通中断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过预定期限停留的,在核清事实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差旅费报销;因生病(需住院)原因造成的意外,按标准支付出差补贴,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期间出差补贴不超过20天;超期停留报销时需附上情况说明。

3、出差期间不能按时回公司时,出差者必须向主管领导报告公务进展情况,并保持24小时开机。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违规与失职追究

1、出差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虚报差旅费;不允许以非出差期间发生的费用票据或非正式票据虚列支出。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受理。

2、经查实为虚增报销者,责令退回虚报金额,并按虚报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

3、各级审签人员因把关不严而失职,使弄虚作假的票据得以报销,后经查实已无法收回,由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审签人员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4、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如有故意包庇、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虚报额处以三至五倍的罚款,同时另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因公出差审批表

1、销售人员因业务销售的需要出差时必须事先向部门经理提出完整的出差计划,部门经理审核后,预出差人员填写《出差申请表》,由部门经理签名、总经理签名后方可出差,《出差申请表》一式三份,行政部、部门经理、经办人各一份,出差申请包括:工作任务、往返时间、到达地点等出差计划,部门经理出差由总经理审批。

2、销售人员出差必须准备的物品有:公文包、个人名片、u盘,产品宣传材料、代理书、合同、价格表等,个人填写后,部门经理审批,交行政部领取相关物品。

3、出差人员每天完成出差工作报告,发邮件方式发给部门经理,必要时,电话汇报出差情况,返回公司交部门经理。

4、出差时间如需处长,电话请示总经理。

5、出差结束,二日内完成祥细的出差报告。

6、费用报销的规定:员工因公出差,自行垫付费用,返回三日内报销费用。

7、员工出差分长途、短途,不超出深圳市为短途,其他的为长途。出差区分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为:北京、上海、广州;二类为省会城市及市级城市;三类为一般县或区,或县区以下地区。

8、出差费用补助:(1)、员工出差不超过一天的视同正常出勤,产生交通费实报

9、员工出差交通费,一般情况实报实销,所有报销需要正规发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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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日 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飞机。需要总经理批准方可。 其他。

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法律法规,总有其困难之处需要企业去克服。时至今天,如今总有不少员工被派到地球村上任何角落出差,有个别企业更开宗明义向这些员工提供津贴的补助,特别是当驻派地的生活水平与员工本身所在地的生活水平有相当差距时,便会出现有关项目。 “过往确实有企业提出质疑,认为是否有必要向驻派外地的员工发放地区津贴,尤其在受到经济衰退影响时,企业需要寻求各种方法节省成本。”eca international亚洲区域总监关礼廉说。

驻外福利重要元素

为了协助企业在决定派驻员工往外地公干时,应否提供地区津贴,以及提供津贴时所需数目的具体建议,eca international早前针对外派人士居住条件,进行年度城市排名研究。结果显示,有超过70%的企业仍然会向需要到外地公干的员工发放津贴,这亦突显出有关津贴依旧被业界视为驻外员工福利的最重要元素之一。

“人才争夺战无日无之,假若企业所提供的福利比不上竞争对手,无疑会成为大输家。在计算地区津贴数目时,我们建议企业设立一套透明的津贴计算方法,并认真评估有关计划对企业政策是否会构成影响。”关礼廉认为,好些问题值得一众管理人深思:

建立合理津贴制度

1)是否希望透过有关措施开拓新市场?

2)是否透过派驻员工而达到培训的目的?

3)是否希望透过它来向初出茅庐的毕业生提供渴望已久的扩阔视野的机会?

4)应该投入怎样的资源以配合企业文化以及提供怎样的人才配合日常运作?

总而言之,驻外员工的问题其实没有一个标准答案可以完全涵盖,毕竟业界亦没有一个单一的驻外公干模式。企业应了解如何向需要派驻外地的员工提供津贴,以及其目的何在,这样才能建立起合理的津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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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目前出差人员情况,以及实际费用情况,决定对出差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城市驻点业务员出差:

(1)到本地区出差,住宿的按9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2)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1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二、片区经理、业务主管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120元包干;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

四、副总经理出差:

(1)到外地区出差,住宿的按每人每天150元包干。

五:其它报销:1、特殊情况需经批准按实际发生报销。

2、双人同性别到同一目的地出差,按各自标准8折核算。

3、带车出行时,司机与同行最高职务人靠,但每人相应降低10元包干费。

六、几点说明:

(1)公司人员报销差旅费,原则上按照出差补助包干标准核报。出差补助包干范围为伙食补贴、市内交通补贴、住宿费。出差补助天数为自然出差天数减一天计算(即到公司或驻地当天无补贴)。

(2)外出要求有相应反映日期的车票。特别是从驻地出发和返回驻地的车票必须有日期,否则按前一张有日期的计算补助。中途出现无日期、无出发地及到达地的票,必需在票上写明出发地及到达地,否则不予报销。住宿必须有住宿发票,发票金额多少不影响补助标准。无发票的不补助。

(3)夜间乘车不住宿,且不坐卧铺的。按住宿标准50%补贴。乘卧铺的无住宿补贴。 

(6)该标准从3月14日起执行。此前的出差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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