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规划审查意见书(模板12篇)

实用规划审查意见书(模板12篇)

ID:5240206

时间:2023-10-24 16:01:28

上传者:GZ才子 实用规划审查意见书(模板12篇)

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学习和工作的一种总结和回顾。在写总结之前,先明确总结的目的和要点,以便更好地进行内容的组织和表达。总结是一种对自己工作和生活的反思和总结,希望大家通过阅读这些范文可以有更全面的认识和理解。

规划意见书

二、覆土高度评估测算。

1、目前覆土情况公示。

2、最大可承受的覆土高度评估。

3、增加覆土高度,以便种植大树。

三、具体细节建议。

1、大门。

现状:目前的大门设计太直白,有明显的压迫感,没有考虑风水业主要求:增加私密性,减小压迫感,提高用料档次,考虑风水因素实施建议:

1)拉长大门楼梯(一直拉伸到和商业街外延持平),减小坡度。

2)左右两边修建无障碍通道。

3)中间的水池改建(建议取消中间的水池,在两边修建水池)。

4)大门石料选择要高档,有优美感和时代感。

5)增加大门的绿化面积。

6)建议参考兰溪谷和熙园的大门设计。

7)建议在大门口修建水幕墙,水幕墙前设计上时尚的,水幕墙后面修建楼梯,楼梯方向可以是平行于水幕墙。也就是说,楼梯修建在侧面。

8)大门的铁门要用优雅,高档的铁艺。

2、商业街。

实施建议:

1)提高地面和铺面的装修材料的档次。

2)增加绿地和大树。

3)增加休闲椅和其他休闲设施。

3、游泳池,会所。

实施建议:

3)取消八棵蜡烛,改种芒果和灌木(树种选择可以请专家建议,但是必须是枝繁叶茂,能够遮阴的数目)。

4)取消会所大门的水池,改建程平地喷泉。喷泉上面覆盖钢化玻璃,()玻璃下面安装彩灯,平时可以行人。

5)会所楼顶进行绿化。

6)会所外墙涂料已经脱色,要求重新刷上高档的防水涂料。

7)会所的空调隔音问题要解决。

4、小区园林。

1)商业街背后的梯形水泥花池,建议修改成全部覆土的土坡,然后种植上草坪,载上灌木和乔木,进行立体绿化。

2)小区原理要求增加遮阴的树木,树种选择搭配请园林专家指导。

3)种植白兰花,月桂可以香气宜人。

4)在园林里面增加空中立体绿化,如防潮防热木架种一些爬行植物。

5)建意将架空层统一纳入整个园林来考虑绿化休闲问题,这样又统一风格又使园林面积增大。另建意参考金域蓝湾。

6)小区内的通道上增加休闲椅和木架,木架上种上攀藤植物可遮阳又可绿化。

7)7座楼体除入口外,其他空地要求全部进行绿化。

8)要求公示目前架空层的规划和设计。

5、小区四周围栏样式陈旧,配合园林重新设计。

6、解决fg栋业主回家需要绕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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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海南a公司并x总经理:

根据贵司提出的合同审查精神与要求,通过对贵司提供的《责任承包合同书》(草稿)进行认真的审查与分析后,现结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之规定,特提出如下审查意见。

一、关于前言部分。

修改建议:将前言部分修改为:为了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资源整合优势,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甲方聘任乙方为该项目负责人,并将该项目交由乙方进行内部承包。经双方平等协商,现就本次内部承包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应共同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履行。

修改理由:目前,法院认定承包属于违法挂靠还是内部承包合同比较难以掌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前言部分语句不规范,涉嫌以内部承包合同为名挂靠公司承包经营的嫌疑。

二、关于合同名称问题。

修改建议:将《责任承包合同书》修正为《项目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

修改理由:承包合同一般分为企业外部承包合同和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其中企业外部承包合同,也可称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前述合同名称并无不妥,但是把《责任承包合同书》修正为《项目工程内部责任承包合同书》更加具体规范。

三、关于合同条款问题。

纵观整个合同,合同条款规定比较完备,体系比较完整,但是对于法律关系、工程管理和违约责任等条款规定得比较笼统,不利于具体操作,其他条款也存在加以修改的地方,另外,该合同对于纠纷解决方式也没有规定,合同体系还需再完善。现针对合同草稿具体条款的法律依据简要提出如下修正意见:

1、第一条:法律关系。

修改建议:“合同的实施以及最终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改为“合同的最终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在对工程实施全过程承包管理后面加上“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对于签订承包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修改理由: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项目经理是指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基于上述认识,可以看出项目经理是指具有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并在某一建筑施工企业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人员。其是受企业法人代表委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的施工企业代表人。签定承包合同后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乙方承担。

2、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修改建议1:该条文修改为:乙方的责任承包范围为甲方与建设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等文件的所有责、权、利。建议2:增加承包方式:第一、实行包工、包料、包安全、包质量、包文明施工、包项目债权债务、包违约责任、包项目盈亏的总承包方式。第二、按照固定比例上交管理费,自主聘用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修改理由:该条款规定太简单,也不全面。第三条:承包期间。

修改建议:修改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从该合同订立之日起至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完成承包项目权利义务之日止。

修改建议:在第2款后面增加:“待工程结算完毕,多退少补。”第4款“乙方劳动收入”改为“劳动报酬收入”。

修改建议1:增加人员管理。甲方委派乙方为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负责组建项目部。甲方有权对项目部的组成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工程施工人员全部由乙方自行招聘,工作人员的工资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应保障工作人员工资及待遇的按时发放,不得拖欠。因拖欠工资造成的纠纷,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

5、原2、3项的内容予以保留。

建议理由:【2004】《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9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部【2005年】89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第七条规定:“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根据以上规定还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工程管理修正为承包管理,并细分成四大项进行细致规定有利于降低合同风险。第六条:安全质量责任。

修改建议:将第1款“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责任制”修改为“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质量终身责任制”。在“承包人为本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第一责任人”后面增加:“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施工,遵守安全生产规则,不得强令作业。本工程项目的质量按照建设施工单位的质量要求,经质检单位验收合格为准,”将“如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并有其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改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质量事故全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增加第2款为:甲方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质量检查。在检查过程中,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检查工作,同时接受并积极履行甲方提出的整改方案。

修改建议:该条款关于工程保险的强制性缴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本律师并无多大异议。建议增加一项:由乙方强制性购买“工程质量保证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规定制定的建设部、财政部建质【2005】7号《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该条款的规定并无不妥。第九条印件管理。

建议:将“印件”修正为“公章”。

修改建议:增加以下条款:

1、违反上述约定,导致甲方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追偿外,同时乙方应赔偿甲方一倍的违约金。

2、在“工程安全及质量责任按本合同第六条执行”后面再增加“出现安全事故,乙方应当积极赔偿,如果没有尽快赔偿,甲方有权从乙方帐户中直接扣除,并给付受害人。如果导致甲方承担责任,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同时承担违约金。

3、甲方积极支付应当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但有权扣除管理费以及各项税费。甲方延期支付,每延期一日,支付应付款额万分之二的滞纳金。

4、双方均应诚实守信履行本协议,不得损害对方利益。如有损害,需赔偿对方的损失,同时赔偿损失数额一倍违约金。

修改建议:在本合同中增加“纠纷解决方式”条款。

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_____方式解决。

1、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

2、向xxx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改理由:纠纷解决方式虽然不是合同的必备条款,但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纠纷解决方式有利于双方快速解决合同纠纷问题。十二条:其他条款修改建议:将第四款改为本协议一式二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2款修正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本合同自行终止”。

修改理由:在实践操作中,合同一般由双方各执一份即可,合同份数过多,不利于合同的保密。

以上意见,谨供参考!

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雅儒。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合同审查意见书

送审人:________________。

送审时间:________________。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________律师。

_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二、送审劳动合同编号:昌协20130701。

三、送审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2013年7月1日。

四、送审人:

五、审查时间:

六、送审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事由或案由):

佛山市昌盛贸易有限公司就聘用王小丫同学担任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员相关事宜,由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

七、劳动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理由:

1、...........;

2、...........;

3、...........;

...........。

八、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依据:

1、...........;

2、...........;

3、...........;

...........。

九、其他意见:

1、...........;

2、...........;

3、...........;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审查人(姓名+学号):_______。

审查时间:_____年___月__日。

规划方案技术审查意见书

【信息时间:2010-3-23阅读次数:4936】【我要打印】【关闭】。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办事程序:申报-受理-审定-核发。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报建申请表1份(建设单位盖章);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4、环评审定意见原件1份;

5、需要提供交评的请提供交通影响分析报告及审查意见各1份;

6、规划条件中要求的相关部门审核意见;

7、高层建筑影响住宅日照的需提供日照分析报告;

10、方案变更提供方案变更申请报告及变更图纸(含光盘1张,光盘要求同上);

核发内容:

2、批准方案文本1本;

备注:

1、需提供复印件的,须持原件校对后,方能提交。

2、行政许可前需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安全措施费用监理审查意见书

依照20xx年12月10日签署的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农业综合开发20xx年度六枝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我单位为贵方履行约定的监理工作义务,考虑到更好地为甲方服务,应甲方的要求。我单位在工作中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为贵方根本利益竭诚服务。工作中也得到贵单位的认可并建立了良好的工作友谊。

由于c1、c2、c3标段所设计到的土地协调问题一直无法施工,导致工期拖延。且工程延期是由非监理人原因造成.但由于目前工程已严重拖期,我单位始终坚守岗位,尽职工作,但由于工期延长带来的经营压力日趋增大,依据合同约定,申请贵单位对监理服务期限延长予以确认,并进行相应的监理费用的调整:

按照20xx年12月10日签署的关于《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农业综合开发20xx年度六枝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建设监理合同》监理服务期:自20xx年4月20日至20xx年4月20日,监理服务期已到。现依照实际发生的监理附加工作开始时间为20xx年4月21日,依照建设监理合同第二部分的《专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监理附加服务报酬:监理附加服务报酬=正常监理酬金/监理正常服务期。

我单位始终对贵单位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合作,相互谅解的合作态度,我单位对于c1、c2、c3标段所设计到的土地协调问题一直无法施工,导致工期拖延也做出了不懈努力。要求贵单位对20xx年4月21日以后至工程完工的监理附加服务工作进行认可,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监理附加工作报酬。恳请贵司对我司监理业务超时限(延期)服务给予明确答复,便于后续工作开展。

望贵司批示为盼!谢谢!

贵州聚龙项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六枝特区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

节水配套改造工程监理部。

20xx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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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意见书

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检察权最重要的办案文书之一。下面本站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的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侦查机关名称):

你×××(侦查机关简称和文号)号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的犯罪嫌疑人×××(姓名)涉嫌×××(案由)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

你×(侦查机关简称)提请批准逮捕书未列明的犯罪嫌疑人……(写明需要追捕的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年龄),有证据证明有下列犯罪事实:……(围绕犯罪构成及情节写明需要追捕的人实施的犯罪事实,之后写明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上列犯罪嫌疑人××x(姓名)的行为已触犯刑法(全国人大会有关决定)第x条的规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应立即依法逮捕。请你×(侦查机关简称)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本院审查批准逮捕。

(院印)。

一、本文书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应当逮捕而侦查机关未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建议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时使用。

二、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提请批准逮捕的侦查机关,一份附卷。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东检捕审〔20xx〕00号。

本院20xx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xx)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xx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

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xx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xx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xx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

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xx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xx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

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

(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

明送三万元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门口附近。经商定,由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去取钱,犯罪嫌疑人刘小严在宾馆看着王大宝。李刚、张小明到南粤市污水处理厂附近与胡广明见面后,胡广明将三万元钱交给李刚。胡广明给完钱后发现情况有异,即追上李刚、张小明并询问王大宝的情况。李刚、张小明与胡广明发生厮打,过程中张小明用刀将李刚刺伤,经鉴定为重伤。犯罪嫌疑人张小明随后逃跑,并给刘小严打电话让其快跑。

犯罪嫌疑人刘小严跑回家后将事情发生情况告诉其父亲刘建平,刘建平给了刘小严1000元现金,让其出逃躲避。公安机关向刘建平询问时,刘建平隐瞒事实真相。

(二)经审查认定的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查,上述事实有证据证明:

1、物证。

未见所扣押物证的照片,相关程序性证据有:

从李刚处扣押五万元欠条一张和人民币三万元;从张小明处扣押折叠刀一把(沾有血迹);从刘建平处扣押雷管49枚、导火索45米。

2、书证。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明案件发案、受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2)立案决定书。

证明案件立案情况,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

(3)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0xx年1月22日8时开始,我队民警根据市局统一部属在沧河桥路设卡盘查,在9时30分左右,收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要求抓捕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特征为20岁左右,男性,身高180cm左右,着淡黄色“t”恤衫,胸前印有很在的红色“adidas”,可能带有凶器。9时40分左右,我们在一辆被盘查的出租车内发现符合上述特征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将该男子叫下车准备继续盘问时,其主动交待自己叫张小明,有用刀伤人的犯罪事实,并将随身携带的小刀交出,同时还供出同案犯刘小严的身份和住址。在审查张小明过程中,发现被伤害人李刚及另一人刘小严还涉嫌敲诈勒索和抢劫犯罪。1月25日在本市“逍遥网吧”刘小严抓获归案,同时抓获窝藏、包庇的犯罪嫌疑人刘建平。

(4)拘留证、拘留。

通知书。

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

侦查活动违法:张小明的刑事拘留期间至20xx年2月。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审查逮捕意见书范文

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正式实施,其中修订和新增的一系列规定,对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

为了准确适用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加强对逮捕案件的审查工作,规范办案程序,切实提高案件质量,锡盟分院进一步完善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制作,将《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的内容进行调整和规范,要求各院今后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要在《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需要说明的事项中增加对排除非法证据、同步录音录像审查、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听取律师意见、捕前刑事和解等新增内容的审查和分析说明,使之更符合新刑诉法的精神,保障我盟侦查监督工作在新法实施后顺利衔接。

合同审查意见书心得体会

合同审查意见书是在合同起草和签订过程中,由合同专业人员撰写的一份审查报告。它主要针对合同的法律合规性、合同性质、合同条款等方面进行评估和建议,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近期我有幸参与了一项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通过这个过程,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同时也有了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全面细致地审查合同的条款。在撰写合同审查意见书的过程中,我发现即使是简单的合同,其中所涉及的内部条款亦需仔细推敲。有时候一个看似无关紧要的条款,也可能对合同的履行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于每个条款,在审查意见书中都需要详细地进行说明和分析,同时提出相关建议。这样的全面细致审查,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和风险,确保合同各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和具体环境进行评估。在审查合同时,我们不仅需要熟悉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解释,还需要了解合同所涉及行业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只有根据实际情况和行业环境进行综合评估,才能确保合同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也需要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帮助各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进行合理的决策和操作。

第三,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注重合同各方的平衡与公平。在审查合同时,我们要特别注意合同各方的权益平衡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合同中的条款存在明显的权益倾斜,势必导致合同各方关系紧张,难以维持长久的合作。因此,审查意见书中的建议应当具备公平性和平衡性,以确保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能够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实现各方的互惠互利。

第四,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时刻关注风险和法律合规问题。在审查合同时,我们需要将风险评估作为重要一环,并对合同中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分析和预估。对于风险较高的条款,我们应当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或添加风险应对措施。同时,合同审查意见书中还需要对合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确保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引发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最后,合同审查意见书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作能力。合同审查是一个团队工作,需要与各类专业人员和合同相关方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作。除了展现专业知识和能力外,更需要倾听和尊重他人的意见,与各方共同商讨并达成共识。在撰写审查意见书时,我们要跳出自己的狭隘视野,站在合同双方的角度思考问题,通过合作与协商解决合同中的争议和矛盾。

通过这次合同审查意见书的撰写工作,我深刻认识到合同审查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更好地进行合同审查。全面细致、结合实际、平衡公平、关注风险、有效沟通与协作,是一份高质量合同审查意见书的关键要素。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与提高,我们才能提供更加优质的合同审查服务,保障各方的权益,推动合同的公平有效履行。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法律意见书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详细的分析,引用法律法规甚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完整具体。如有必要还应进行法理上的阐述。

6.结论:结论部分是实现法律意见书目的的载体,因而对于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重要意义,也是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作出决策的最为直接的依据。在措辞上应该严谨慎密、客观直接。

7.声明和提示条款:声明条款涉及到法律意见书的责任问题,对于任何一方当事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性,声明条款的内容包括责任限定条款,即出具人对于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予以限制和排除的条款;提示条款是出具人提示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应特别注意的条款,也关系到委托人可能承担的责任。

8.署名盖章和签发日期:在法律意见书的右下角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应署名盖章,也就是说,律师或公证员应在该位置手写署上姓名,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应加盖公章,盖章位置应能压住律师或公证员署名及签发日期。至于签发日期则是指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时间,应采用汉字而不是阿拉伯数字表示日期。

9.附件:对法律意见书的结论可能产生影响的文件应附于法律意见书之后,附件较多的,应另行编制附件目录。

致:公司。

湖南君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企业(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依据本所与签订的《股权并购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我们(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担任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其股权并购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审阅的相关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及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股权并购的决议;。

(3)会计师事务所关于目标公司的《审计报告》;。

(4)资产评估公司关于目标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5)《公司股权并购方案》;。

(6)《公司股权并购合同(草案)》;。

(7)转让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关于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法律依据的声明;。

(4)对委托方保证提供资料真实性的声明;。

本所律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提供的文件和相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

1.关于转让股权的目标公司。

2.关于股权的转让方(为公司时)。

3.关于股权的受让方(为企业时)。

本所律师认为:(就各方主体的合法存续发表意见,略)。

二、关于公司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查证:

转让方(为公司时)持有目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该证核发日期为年月日,核定的股权为万元。

本所律师认为:(就并购标的的合法有效发表意见,略)。

三、公司股权并购的授权或批准。

经本。

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范文

xx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xx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和江苏a电讯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x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增值税发票。

8、双方x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事由。

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x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2000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公司提交了部分增值税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2004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元作为质保金。现双方已于xxx年终止了业务关系,贵司应返还其质保金1000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电讯公司提交了贵司于2004年6月18日向其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作为证据。

据贵司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反映,法院目前初步合议认为,贵司至今仍然无法将主合同提交法庭,不能证明双方签订的为代销合同还是购销合同,由于贵司已认同来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合法抵扣。若双方继续无法提供主合同,可能会对贵司扣留的货物进行鉴定以明案情。

另查,据双方对账单显示,贵司确有99580元货款未与江苏a科技公司结算;但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且贵司仍占有库存419台手机,合同价为315140元。

目前,通过法院调解,a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以10万元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得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

根据上诉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如果继续诉讼,需要厘清以下问题:

首先,若是能够找到主合同,且主合同中约定为代销关系,则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对于库存货物的结算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来解决;如果没有约定,在代销关系终止后,贵司作为受托人,应将尚未售完的库存货物返还给委托人。

目前,本所律师并不知悉江苏a科技公司举证期限是否届满,若未届满,则不排除其仍有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的可能,加之法院对举证期限的要求并不严格,即当前尚不能确定其最终会提交何种证据材料。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销售货物,包括一般的销售货物、视同销售货物和混合销售等几种情况。所谓视同销售货物,是指x些行为虽然不同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的一般销售,但基于保障财政收入,防止规避税法以及保持经济链条的连续性和课税的连续性等考虑,税法仍将其视同为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其中,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也是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同样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增值税发票也并不能排他性地证明合同性质必然是购销合同。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判断合同性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据此,买方接收增值税发票或将增值税发票抵扣的行为并不能证明其已经收到货物。即使卖方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买方,也不能完整排他地证明卖方已经将货物交付于买方。通常在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其它证据和情况推定x种事实的存在。开具发票的一方当事人以增值税发票作为证据,如接受发票的一方当事人已将发票予以入账或者补正、抵扣,且对此行为又不能提出合理解释的或举出证据反驳的,则通常开票方所主张的合同关系的成立及履行事实可以得到确认。因此,若届时江苏a科技公司间补交的相关证据能够初步印证贵司与其存在购销合同关系,结合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关于法院目前倾向性意见的表述,则法院认定为购销合同的可能性较大。

再次,若双方最终被认定为存在购销合同关系,则根据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显示,江苏a科技公司有权另行主张库存的419台货的货款,金额为315140元。当然,其是否能够完成举证义务(包括诉讼时效的举证义务),并不在本所律师能够判断和掌控的范围。

最后,无论是被认定为代销关系还是购销关系,江苏a科技公司若能向法院补充提交xxx年7月由贵司出具的《对账单》原件,则对双方尚未结算金额为99580元是确定的.至于贵司在《a财务情况》中陈述:双方对账单确认的未结算余额99580元中已包含质保金20000元,若要得到法院支持,贵司应补充提交相关证据材料.若不能补充,则贵司可根据向江苏a科技公司出具的款项为20000元的《收据》中收款事由为“售后服务费”而非“质保金”,结合交易习惯来作合理抗辩。

至于江苏a电讯公司诉称的返还1万元质保金的诉请,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尚无证据表明江苏a电讯公司与贵司发生合同关系的`终止日期,也没有证据表明在xxx年6月22日后向我司主张过权利,不能以贵司与其关联公司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即认定其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建议以“超过一般诉讼时效”作为抗辩理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找到主合同以前,建议以调解结案的姿态请求法院协调,若能按照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中陈述的调解方案谈判(即对方同意在不要求贵司返还库存的前提下,在10万元以内(注:具体数额请领导批示)一次性解决贵司与其众多关联公司(还包括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百德公司)的所有货款纠纷)。可以考虑接受!

提示:若对方(包括但不限于江苏a科技公司、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提出的一次性打包解决所有货款纠纷,贵司能够接受,则建议可由其他相关公司(包括江苏a电讯公司、百德公司等)向贵司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待债权集中于江苏a科技公司名下后,由贵司与江苏a科技公司通过协商一并解决。

四、声明与承诺。

1、本法律意见书所载事实来源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贵司的陈述和贵司提交的相关材料.贵司应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提供的所需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若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后,贵司发现新的证据材料或者案件有新情况发生,请及时与本所律师联系,本所律师将根据新的证据材料和新的进程重新制作《法律意见书》。

2、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对账单、财务报告、处理意见报告中这些内容的引述,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根据并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布并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部门规章等本国的法律、法规、规章出具。本所不能保证在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后所公布生效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法律意见书不产生影响。

4、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职、诚信的执业原则,由于本意见书的出具涉及到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评价,而法官依据自由裁量权最终作出何种判决并非律师所能掌控。对此,特提示贵司对本意见持审慎采信态度。

5、本文件仅应贵司要求,供贵司参考,切勿外传。

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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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逮捕意见书范文

南粤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东检捕审〔2013〕00号本院2013年2月23日收到南粤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刑提捕字(2013)226号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的文书及案卷材料、证据后,承办人助理检察员张小玲审阅了案卷,讯问了犯罪嫌疑人,核实了有关证据,现依法对本案审查完毕。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一)犯罪嫌疑人张小明,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1岁,199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工作,住南粤市东湖区沿湖路123号。2013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父亲,张国成,母亲李秀梅。-再沿湖路小学;20-再南粤市第六中学;至今在家没固定工作,有时帮人打工。前科:208月因犯盗窃罪被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二)犯罪嫌疑人李刚,曾用名:无,绰号:无,男,24岁,198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南粤市东湖区柳村路158-23号。2013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南粤市监管医院家庭情况不详;1995年-沿湖路小学;-南粤市第六中学;20至外出打工;20至今开士多店。严重疾病:2013年1月23日晚脾破裂,南粤市监管医院证明其不适合羁押。(三)犯罪嫌疑人刘小严,曾用名:无,绰号:无,男,1月15日出生(未成年),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职业学校学生,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父亲刘建平,南粤市外机械修造厂工人;母亲,李菊,在家务农;大哥刘忠严,外出打工。20-20在十四路小学;年-年在南粤市第十一中学;2011年9月至今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5月被学校处分留校察看一年。(四)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曾用名:无,绰号:无,男,45岁,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工人,住南粤市秀亭区杨树村五组。2013年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东湖区看守所。妻子李菊,43岁,在家;大儿子刘忠严,19岁,外出打工;小儿子刘小严,16岁,在南粤市职业学校读书。1975年至1982年读书,1985年至今在南粤市机械修造厂当工人。

二、发案、立案、破案经过犯罪嫌疑人李刚、张小明、刘小严涉嫌敲诈勒索罪、张小明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胡广明、王大宝于2013年1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受理后经审查,于2013年1月23日立案侦查,后分别于2013年1月22日、1月25日、2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张小明、刘小严、李刚,三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明,该案据此告破。犯罪嫌疑人刘建平涉嫌窝藏、包庇罪一案,由侦查员再侦查李刚、张小明、刘小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1月25日发现,经审查,于2013年1月25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对公安机关指控的案件事实供认不讳,且有刘小严的供述等证据佐证,该案据此告破。三、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证据(一)侦查机关认定的案件事实2013年1月22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李刚发现其妻子张晓丽到南粤市恒丰宾馆办理入住手续后与一名男“网友”在一起,即打电话给朋友张小明,张小明叫上刘小严,一起赶到恒丰宾馆门口。三人见面经预谋后,一起闯入张晓丽入住的房间内,对王大宝进行殴打,经鉴定,王大宝的伤情为轻微伤。李刚则提出王大宝拿出十万元人民币作为补偿,后经商谈确定王大宝补偿八万元给李刚。李刚让王大宝即打电话先筹三万元现金,并强迫王大宝当场写下五万元的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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