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优人民警察项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5篇)

最优人民警察项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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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7 15:09:25

上传者:念青松 最优人民警察项规定心得体会(通用15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对自己的经历和收获进行思考和总结。以下是小编为大家精选的几篇优秀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人民警察六个规定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六个规定,是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对公安机关党员干部的一项规定,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提高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这六个规定要求公安干警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我所遵守这六个规定,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我深刻地认识到这六个规定对我们做好工作的重要意义,也积累出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定和秩序的责任。要做到公正公平,不能以私心偏向。在执法工作中,我时刻牢记党中央的指示,坚决践行党的要求,维护党的权威。只有自觉在党的领导下工作,才能确保我们的执法行为公正有效,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牢记人民警察的初心使命。人民警察的根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维护人民的安全和利益。在具体工作中,我时刻保持对群众的敬畏之心,把群众的安危当作自己的事情来处理。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讨债、邻里纠纷等问题,我始终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保护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

第三,廉洁从警,守住底线。人民警察必须自觉抵制腐败,严格遵守纪律规定,做到廉洁从警。我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警钟长鸣,坚持做到公私分明,决不以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工作中,我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不搞特权、不违反纪律,注重自己的言行,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时刻保持警醒,做到清正廉洁。

第四,一身正气,自觉遵守纪律。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必须自觉遵守党纪法规,筑牢思想防线。在实践中,我时刻警觉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自己的言行举止是否得体。为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我时刻保持自己的操守良好,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岗位上做到冷静、稳定,务实、奉献,时刻保持一身正气。

最后,人民警察的职责,不只是执法,更是服务。在实践中,我意识到我们的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维护治安和打击犯罪,更要注重服务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在我的岗位上,我尽己所能,协助居民解决各种问题,提供帮助,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社区环境。

总之,人民警察六个规定是我们工作的指导原则,我深刻地理解和体会到这六个规定的重要性,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将一如既往地遵守这六个规定,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人民群众的安全幸福做出更大的贡献。同时,在实践中,我也将时刻监督自己的行为,确保自己的言行举止合乎规定,并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执行力和服务意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服务。

人民警察六个规定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六个规定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包括遵守宪法法律、保持政治本色、勤勉履职、廉洁奉公、服务人民、铁的纪律和规矩。这六个规定对于培养和践行人民警察的优良品格和行为规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深感责任重大,肩负使命。下面,我将从不同的角度展示我对这六个规定的心得体会。

首先,遵守宪法法律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作为国家的行政执法机关,人民警察需要深入学习宪法和法律,并将其贯彻到实际工作中。我曾亲身参与侦破一起特大的贩毒案件,案件牵扯面广,情节紧急。在抓捕过程中,我坚守法律底线,依法采取行动。这一案件最终成功破获,得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的高度赞扬。遵守宪法法律,不仅是人民警察的基本要求,更是一种信仰和品格的体现。

其次,保持政治本色是人民警察的根本要求。人民警察作为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必须始终坚守政治立场,牢记党和人民的嘱托。在工作中,我始终将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曾有一次,我接到群众举报说有人非法聚集并散布谣言,我立即赶赴现场,并依法将他们抓获。面对被捕人员的狡辩,我果断明确地表示,作为人民警察,我坚决捍卫法律和公正,任何违法行为都不会被姑息。保持政治本色,需要人民警察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大局意识。

第三,勤勉履职是人民警察的应有之责。人民警察的工作时间不固定,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他们需要随时待命,为人民服务。在我自己的岗位上,我始终保持高度的敬业精神,积极参与各类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能力。曾有一次,我在夜里接到一起交通事故的报警电话,情况十分严重。我毫不犹豫地赶往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并成功将伤者送往医院。勤勉履职不仅需要人民警察付出更多的努力,也需要他们时刻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决策能力。

第四,廉洁奉公是人民警察的基本准则。在全社会廉洁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警察更应该自觉抵制各种诱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我所在的单位,我亲眼目睹了一起警察受贿案的发生。这位同事曾是我们所里最瞩目的一员,但为了个人利益,他选择了背离法律和职责,最终付出了代价。这个案例让我深刻认识到,廉洁奉公不仅是对自己的要求,更是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廉洁奉公需要人民警察时刻保持公正和廉洁的品格。

最后,服务人民是人民警察的宗旨。我所在的城市是一个发展迅速的地方,人流量大,治安情况也复杂。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时刻保持着对人民的服务意识,用自己的辛勤努力守护这片土地的平安。曾有一次,我与一名老人走在街头,他突然摔倒,大量鲜血不断流出。我立即抓起电话,拨打急救电话,并迅速进行紧急处理。最终,老人被及时送医,成功挽救了生命。服务人民需要人民警察时刻保持温暖和关怀的心态,时刻为人民的需要和利益着想。

总之,人民警察六个规定背后蕴含着对人民警察责任和担当的期望,是一种高尚的情操和道德风范。作为人民警察,我们要时刻保持崇高的理想和信念,不断提升自己的素质和能力,努力做到遵守宪法法律、保持政治本色、勤勉履职、廉洁奉公、服务人民、铁的纪律和规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履行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为建设美好中国作出积极贡献。

人民警察项规定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公仆,维护公共安全是其职责所在。为了更好地执行任务,保护人民安全,国家出台了《人民警察项规定》。作为一名基层警务人员,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这份规定的重要性,对于其中的一些条款也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和思考,下面是我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警察的职责和标准。

《人民警察项规定》中明确了警察的职责和标准。我认为,这些职责和标准不仅是警察应遵守的基本要求,更是警察使命的概括。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常识到自己的职责和任务,意识到自己就是人民群众的守护者和保护者,时刻保持忠诚、勇敢、敬业、无私的精神状态。

第三段:规范警察权力的条款。

法治建设是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而作为执法者的警察更要严格遵守法律。《人民警察项规定》规定了警察在职权使用上的限制和规范,使得警察行使职权时更加有依据、客观和公正。作为一名警察,我们要明确了解规定中衡量使用职权的标准和条件,准确把握职权使用的时机和限度。

第四段:警察的形象和作风。

《人民警察项规定》还强调了警察职业的形象和作风问题。每一个警察都要时刻保持光明和正义的形象,恪尽职守、讲纪律、遵法纪。同时,要本着以人民为中心、服务人民、依法执法的原则,在处理问题中时刻关注群众的法律知识和权益,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信任度。

第五段:结尾。

《人民警察项规定》是警察进行执法工作的法规和规定。作为一名警察,我们要深入学习、严格遵守规定,并不断增强自身的执法能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使公共安全得到更好的保障,为建设美好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警察项规定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重要力量,保障人民安全和社会稳定。为了规范人民警察的职业行为,促进警务工作的公正、高效和人民满意,国家公安局颁布了《人民警察项规定》。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深入学习贯彻了该规定,并从中获得了很多心得体会。

第二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保持纯洁从警本色。

作为规范人民警察专业行为和道德操守的基本文件,人民警察项规定要求我们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严格遵循从警纲领,发扬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在工作中,不断学习法律法规,履行人民警察职责,加强自身修养,定期进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实现“干事创业、崇德尚法、守纪律敬业”的最高境界。

第三段:加强执法规范,坚守职业操守。

人民警察项规定还要求我们在执法活动中,加强执法规范,坚守职业操守。执法要依法、严明、公正,严格遵守执法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注意执法过程中的行为举止,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和道德风范,避免出现超过职权、拖延时间、非法摆布或受贿行为。

第四段:加强群众工作,争取群众信任。

人民警察项规定还要求我们加强群众工作,争取群众信任。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的工作必须贴近群众、服务群众,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和权益。要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他们的诉求,通过各种方式与群众沟通互动,传递正能量,使人民群众对警察工作感到满意和支持。

人民警察项规定的实施,对于保障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必须时刻以电视剧《平凡的世界》中“以人民为中心,执法为民”的理念为指导,认真遵守规定,不断提高综合素质,为全体人民的幸福和安宁做出应有的贡献。

人民警察项规定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公安力量,是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力量。作为一名优秀的人民警察,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而人民警察项规定是人民警察必须遵守的行业规定,下面是笔者的一些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应该认真学习掌握人民警察项规定。这些规定包含了警察职业行为准则、警服佩戴规定、警械使用规定等内容。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才能在工作中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使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第二段:严格遵守职业行为准则。

人民警察职业行为准则是保证警察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的规范,明确了警察的工作原则和职业要求。我们应该在工作中时刻牢记这些准则,尊重人权、保护群众利益、依法执法、廉洁自律等。不得私欲滋扰,尤其是不能以权谋私,利欲熏心;不得拘泥于规定,干扰、阻止、妨碍正当行为;不能泄密、侵犯他人隐私等。只有遵守这些准则,才能够维护好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

第三段:规范佩戴警服。

警服是警察的象征,规范佩戴警服是维护警察形象,增强公众信任的必要措施。人民警察项规定对于警服的佩戴规范十分明确,如警衔和腕章应清晰可见,衣帽鞋袜等应整洁干净,不能折叠或掉下。任何时候都应该注重警服形象,时刻维护警察形象,成为群众信任的表情。

第四段:规范使用警械。

警械的使用对于警察工作的重要程度不言而喻,但是如果使用不当就会产生极大的危害。人民警察项规定规范了警械的使用,包括枪支、手杖、警棍、电击器等。在使用这些武器的时候,需要严格遵守规定,不能随意行使职权,必须有合法理由,保证警察工作的普遍公正和合法性。

人民警察项规定是《人民警察法》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加强警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更是不可或缺的保障措施。关键在于落实,需要各级警务机关通过诸如培训、教育等方式,不断加强警察对规定的学习和应用,提高警察队伍整体素质。同时,各级领导和督导机构应该加强对该项规定的检查和督促,严肃处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确保人民警察项规定严格落实。

综上所述,人民警察项规定对人民警察职业行为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希望每一位人民警察都能够秉持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遵守规定,依法执勤职守,为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创造更加安稳和良好的环境。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服。

第三条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要带上系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睛。

第五条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袖、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六条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七条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肩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八条体能课着作训服。

第九条不得着制服出校(除工作需要)。

第十条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单》,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一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单》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发出《公安督察通知单》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人民警察法》,制定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下面是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欢迎参阅。

第一条 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 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 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 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 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警察服装共进行过八次重大改革,每次改革都不同程度地丰富了人民警察服装的品种,推动了人民警察服装质量与世界接轨。

1950年2月8日,公安部向政务院报送《公安部及其所属武装部队服装样式草案》。2月11日周恩来批准了该方案,新中国第一代人民警察服装诞生。五〇式警服与当时的人民解放军服装基本相同。

1955年11月11日,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公安部关于自一九五六年实行中国人民警察新式服装、装备、帽徽制式的报告》。12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五五式警服于1956年夏季开始装备全国民警。

五八式警服与五五式警服基本相同,主要是增加了领章。各警种一律佩戴领章。

上世纪60年代极“左”倾思潮泛滥,一些群众对仿照苏联等国家警服而制作的五五式警服提出批评。1966年3月9日,公安部向国务院报送《公安部关于人民警察服装改革问题的请示报告》。1966年7月2日,经国务院批准,六五式警服于1967年开始施行。其制式、技术规格和质量均与解放军干部服装相同。

为区别军、警服装,突出人民警察的职业特点,1972年1月,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的通知》。七二式警服开始施行。

上世纪70年代后期“十年内乱”结束,党中央提出恢复和加强公安工作。公安部从1981年着手进行人民警察服装制式改革,于1983年完成总体设计方案。1984年4月25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公安干警换发八三式警服的通知》。1985年全国人民警察统一穿着八三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2000年至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应济的发展,八九式警服已经很不适应当前公安工作的要求。为此,公安部从1999年初开始着手进行警服改革的.准备工作。1999年3月,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了警服设计评审会。6月28日,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向国务院报送《关于改革人民警察服装和警衔标志的请示》,7月中上旬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圈阅批准。根据工作计划,公安部、财政部共同部署组织哈尔滨、深圳、大连三城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对新警服进行试穿。在随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经过试穿以及广泛征求各警种、各层次人民警察和社会各界意见,经过专家多次论证、评审,新式警服最后定型,2000年10月1日开始,全国人民警察陆续换发九九式警服。

九九式警服形成比较完整的警服系列,分为常服、执勤服、作训服和多功能服。常服,春秋、冬执勤服面料采用毛涤混纺哔叽;夏执勤服、外穿制式衬衣采用交织绸;作训服面料采用精梳混纺格子布;多功能服面料采用聚氨酯防水透湿复合布。颜色选用国际上警察通用的藏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普通民警衬衫采用浅蓝色。九九式警服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号型制,在全国制服行业内首次实行量体套号,直接将警服发到民警个人手里,大大提高了警服的合体率,减少了库存,节约了经费。

帽徽由内嵌国徽、长城图案的盾牌、橄榄枝及带有汉字“警察”和英文“po鄄lice”的飘带组成,为银色镂空设计。采用锌合金镀铬工艺制作而成。领花由内嵌五星的盾牌和倒人字橄榄枝组成,采用银色镂空设计。分为金属领花和电脑刺绣两种:金属领花用于常服,电脑刺绣领花直接绣于夏执勤服和制式衬衣。胸徽由内嵌飘带的盾牌、直杠、橄榄枝组成,并标明民警所属地区或单位;警号由银色阿拉伯数字组成,标明民警的编号;臂章是由汉字“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五星、飘带、长城图案及橄榄枝组成的盾形织物,它表明了警察的隶属,如公安、司法等。警衔由星、杠、折杠、橄榄枝等组合而成。警衔分为三种:硬警衔用于常服,软警衔用于执勤服,套式警衔用于训练服和多功能服。

九九式警服在款式、颜色、面料等方面所做的改革,既体现了人民警察执法的尊严,又增进了人民群众的亲切感,既与国际警察服装接轨,又体现出我国警察服装的民族性。

2006年7月12日,为满足基层民警执勤需要,公安部上报国务院《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请示》。改进后人民警察春秋、夏、冬执勤服系列,将金属胸徽、警号、肩章一律改为软质服饰,增加了佩戴对讲机软袢。11月23日,经国务院批准,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启用改进后人民警察执勤服的通知》。

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篇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我们肩负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我对人民警察法进行了深入学习和思考。人民警察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和保障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我深刻认识到,只有通过遵守和应用人民警察法,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建设和谐平安的社会。

人民警察法明确规定了警察的权力范围和行使条件,对警察权力的合法行使起到了重要的约束作用。作为执法人员,我们要善于利用这些规定,正确行使权力。首先,我们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履职尽责、依法行事。其次,我们要坚守法律底线,不能滥用权力、徇私舞弊。同时,我们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赢得人民的信任和支持,保持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第三段: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

人民警察法对于警察执法行为的监督和约束提供了明确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保障了权力的合法行使。监督机制的建立不仅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还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因此,我们要时刻自我约束,严格遵守执法规范,确保自己的执法行为合法、公正、文明、规范。同时,我们要积极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批评,及时整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四段:法治意识的培养和加强。

遵守和应用人民警察法,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法治意识的体现。作为警察,我们要始终保持法治意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我们要不断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只有通过对法律的理性认识和正确应用,才能更好地把握执法边界,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此外,我们还要主动加强与检察机关、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沟通和协作,形成执法联动、办案合力,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作出更大贡献。

第五段:倡导警民关系和谐共处。

人民警察法的最终目的就是要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共处。为此,我们要加强与群众的沟通与理解,在执法过程中坚持公正、务实、文明,积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真正做到服务于人民、受人民拥护。只有通过与群众的密切合作和互动,才能形成风清气正的社会风尚,共同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总结:在人民警察法的指引下,作为一名合格的人民警察,我深刻认识到自身职责和义务的重要性。只有通过遵守人民警察法,强化法治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能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为社会和谐稳定作出积极的贡献。我将继续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己,为人民警察法的贯彻落实贡献自己的力量。

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篇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警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更好地规范和强化人民警察的职责和权力,维护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国家制定了《人民警察法》。本文将以《人民警察法心得体会篇》为主题,探讨该法对人民警察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首先,人民警察法明确了人民警察的职责。法律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主要职责包括: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犯罪等。以往,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标准,一些人民警察可能会滥用职权,侵犯公民的权益。而有了《人民警察法》的出台,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将更加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不会随意侵犯公民的权益。这对提升人民警察的形象,建立崇高的执法权威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人民警察法明确了人民警察的行为规范。根据法律要求,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应秉持公正、廉洁、严格和文明的原则。这对于整个执法环境的优化非常重要。在执行任务时,人民警察应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办案过程中,要依法讯问嫌疑人,不得使用酷刑和非法手段。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维护人民警察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三,人民警察法规定了人民警察的权力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拥有使用武器、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等权力。然而,法律也明确了这些权力是否可以行使应根据法定程序以及必要性、合理性来判断。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要慎重,不能滥用职权。人民警察法还规定了人民警察的义务,包括服从指挥、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等。这些规定为人民警察提供了明确的工作指导,使其在工作中更加高效、规范。

第四,人民警察法强调了人民警察的培训和提高素质的重要性。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应不断加强自身素质,提高专业技能和工作水平。法律要求警察机关要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源,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只有具备了一定的知识和技能,警察才能胜任复杂多变的执法任务,并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

最后,人民警察法提出了对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如果违法或者滥用职权,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就提醒人民警察不仅要依法履职,更要明白自己的权力是一项神圣的职责。同时,对于人民警察法规定的违法行为,人民群众也可以提起移诉,以实现公正和透明的执法环境。

总之,《人民警察法》的颁布对人民警察工作规范化、权力约束化、执法科学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明确人民警察的职责、行为规范、务实权力和法律义务等方面的内容,使人民警察在服务于人民群众的过程中更加主动、规范和专业。当然,对于《人民警察法》的贯彻和执行,需要各级警察机关切实加强相关培训和学习,使所有警察都能够深入理解和遵守法律要求,为社会治安和稳定提供优质的服务。

人民警察三更心得体会

人民警察三更是指在深夜时分进行巡逻、维护治安等工作的警察。这项工作不仅对于维护城市治安至关重要,也对于提升警察执勤能力、锻炼意志品质、加强团队协作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将通过个人体验,探讨人民警察三更的困难和心得。

第二段:讲述人民警察三更的辛苦和挑战,以及对警察职业的理解。

人民警察三更是一项十分艰苦的工作,警察们不仅需要在深夜长时间行走巡逻,而且还需要时刻保持警惕,防范意外事件的发生。在夜晚,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通常增加,着装黑衣(反衬执法者白衣的形象)行动,极易吸引非法人员质疑甚至攻击。然而,人民警察坚持夜间工作,不光是责任使然,更是一份执着的职业情怀和责任感的体现。

第三段:讲述人民警察三更的收获,以及对警察品质的提升。

人民警察三更对于警察的执勤能力、意志品质、责任感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提升作用。在三更的巡逻过程中,警察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环境,锻炼了观察力、反应力、应变能力、情绪控制能力等多方面的能力,相信这些能力对于警察平时的执勤工作也是有很大帮助的。同时,夜晚工作环境的压力,也才能考验出警察们的职业意志和品质。

第四段:讲述人民警察三更需要的团队协作与意义,以及对警察工作的启示。

人民警察三更需要警察之间的团队协作。夜间的工作环境比较险恶,例如在处理突发事件时,警察之间要密切配合,如果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极易产生严重后果。这也告诉我们,警察的工作不是孤立的,而是需要和同事互相体谅、协助和信赖。同时,人民警察三更的工作经验,对于警察平时的执勤工作也是有很大启示作用的。

第五段:结尾、总结全文,表达对人民警察的敬意和感谢之情。

本文通过对人民警察三更的理解和分享,向那些默默无闻的警察们表达敬意和感激之情。作为国家法律的守护者,他们在日常工作中展现出了超人的职业素养和品质,也帮助咱们这些平民在夜间远离了许多潜在的危险。希望社会各界多关注人民警察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提供更好的保障,共同维护国家和谐稳定。

人民警察内务管理规定

为规范人民警察的内务管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已经2000年4月28日公安办公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人民警察内务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内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建立规范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培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优良的作风和严格的纪律,树立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保证公安机关圆满完成服务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的任务。

第三条

公安机关内务建设,贯彻从严治警、依法治警方针,按照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坚持高效务实、加强监督、着眼基层的原则,培养公正廉明、英勇善战、无私无畏、雷厉风行的优良警风。

第二章 宣誓

第四条

宣誓,是公安民警对自己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的承诺和保证。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必须进行宣誓。

第五条 宣誓的誓词

我宣誓: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我保证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守纪律,保守秘密;秉公执法,清正廉洁;恪尽职守,不怕牺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愿献身于崇高的人民公安事业,为实现自己的誓言而努力奋斗!

第六条 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新录用的公安民警,应当在初任培训合格后,上岗前由所在单位或者培训学校组织宣誓。

(二)宣誓前,公安机关领导人员应当对宣誓人进行人民警察性质、宗旨、任务、纪律、作风等教育。

(三)宣誓场地应当悬挂警徽。

(四)参加宣誓人员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警容严整。

第七条 宣誓仪式的主要程序

(一)宣誓大会开始。

(二)奏(唱)国歌。

(三)主持人讲话(简要说明宣誓的意义,讲解誓词的基本精神)。

(四)宣读誓词(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举至耳部,由预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队前逐句领读誓词,其他人高声复诵)。

(五)宣誓人代表讲话。

(六)领导讲话。

(七)奏(唱)警歌。

(八)宣誓大会结束。

宣誓时,若结合授衔、授装进行,应当先授衔、授装,后宣读誓词。

第三章 内部关系

第八条

公安民警,不论职务高低,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九条

公安民警依据行政职务和警衔,构成上级和下级以及同级的关系。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警衔高的是上级,警衔低的是下级,警衔相同的是同级。

第十条

上级应当关心、爱护和严格管理下级。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同级之间应当在上级领导下,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合作,互相尊重,互相支持。

第十一条

上级有权对下级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除特殊情况外,下达命令的上级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上级。

命令下达后,上级应当及时检查下级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十二条

下级对上级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上级。下级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上级未改变命令时,仍需坚决执行。

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上级时,应当根据上级的基本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果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报告上级。

下级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除下达命令的机关有明确要求外,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上级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十三条

不同建制的公安民警在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如果发生重大治安案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暴乱、骚乱以及追捕逃犯等紧急情况,在建制不明时,由行政职务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行政警衔高的公安民警负责指挥。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之间及各警种、各部门之间,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四章 警容风纪

第十五条 着装

公安民警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一)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二)应当配套穿着警服,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三)应当规范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四)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

第十六条 仪容

(一)公安民警应当保持头发整洁。非特殊任务需要,不得染彩发,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二)公安民警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化浓妆。

第十七条 举止

公安民警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一)着警服或者执行公务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

(二)不得酗酒、赌博和打架斗殴;不得参加宗教、迷信活动。

(三)两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四)外出时,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人民警察的声誉。

第十八条 礼节

(一)公安民警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二)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公安民警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三)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公安机关领导时,着警服的公安民警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四)晋见或者遇见本单位经常接触的领导和其他同事时,应当互相致意。

(五)列队的公安民警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六)公安民警交接岗时,应当互相敬礼;不同单位的公安民警因公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七)公安民警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八)公安民警因公与非公安民警人员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纠正违章时,应当先敬礼。

(九)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第五章 日常制度

第十九条 会议

(一)会议应当力求精简,讲求实效。

(二)派出所、警队等基层实战单位应当实行每日例会制度,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总结、部署有关工作。

(三)县级公安机关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公安民警大会,由领导总结、报告工作,表彰先进,布置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请示报告

(一)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建立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确保公安信息畅通。

(二)发生重大治安、刑事案件、自然灾害事故、民警重大违法违纪事件及伤亡情况,必须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三)下级公安机关必须定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公安业务和队伍建设的基本情况。

(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请示,必须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第二十一条 请假销假

(一)下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人员离开本地区,必须向上一级领导请假,特殊情况下不能及时请假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公安民警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必须按级请假,按时销假;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离岗。

(三)执行特殊或者紧急任务时,非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得请假。

(四)请假人员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方可以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超假或者逾假不归。

(五)国家进入紧急状态或者工作需要时,请假人员应当立即返回单位。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交接

(一)公安民警在工作变动、离(退)休、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时,必须将自己负责的工作情况和掌管的文件、材料、证件、武器、弹药、器材等进行移交。移交工作应当在本人离开工作岗位前完成。

(二)公安民警因故暂时离开岗位时,应当将自己负责的工作向代理人员交代清楚。

第二十三条 证件

(一)证件是公安民警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和标志,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发放。

(二)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公安民警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

(三)在依法执行职务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安民警应当随身携带证件,并主动出示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

(四)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五)公安民警工作单位、职务或者警衔发生变动的,发证部门应当将其原证件收缴,并换发新证件。

(六)公安民警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公安机关并补办。

第二十四条 印章

(一)各级公安机关印章的刻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呈报批准,并在指定处刻制。严禁私刻公章。

(二)使用印章应当按照规定权限,严格履行审批手续,认真登记,严格用印监督。严禁利用印章谋私或者开具空白信件。

(三)印章应当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丢失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通报有关单位。

(四)经批准作废的印章,应当登记造册,上交制发机关即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应当上交制发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文件收发和保管

各级公安机关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收发和保管。收发文件应当办理登记,妥善保管,并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按照要求立卷归档;不需要归档的文件,应当登记造册、指定专人销毁。

第二十六条 保密

公安民警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公安秘密。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第六章 接待群众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其他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以及公示栏、牌匾或者印发书面材料等形式告知群众,为群众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各警种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文明用语和忌语,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十条

基层公安机关应当设置群众接待室或者服务室,实行群众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接待领办制度。

第三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待前来办事、报警、报案、求助、咨询的群众,应当首先问好并致意,然后认真、热情接待。接待时,应当态度和蔼,语言文明,认真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扯皮、耍态度,严禁态度冷、硬、横。

第三十二条

公安民警应当热情为求助的群众提供必要的帮助,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对群众报警、报案应当及时妥善处理。

各级公安机关的警车在临时停靠或者行驶中,乘车的公安民警应当随时随地接受群众的报警与求助。

第七章 值班备勤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由领导干部带班,安排适当警力备勤,配备相应器材和交通工具,保障随时执行各种紧急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刑警、巡警、交警部门和看守所、拘留所、派出所应当设置值班室,建立值班备勤制度。

第三十五条 值班人员职责

(一)接待报警、报案、检举、控告、投案自首或者其他原因来访的人员。

(二)发生案件、事故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立即报告上级,并按照上级指示或者预案做出应急处理。

(三)及时、妥善处理公文、电话等。

(四)维护本单位工作、学习、生活秩序,承担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六条 值班记录

建立值班记录制度,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的重要事项及其处置情况。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问题或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有关人员的姓名和主要情况;

(二)向上级报告的时间,接受报告人的姓名和答复的主要内容;

(三)对上级指示的传达、办理情况和时间;

(四)负责处理的单位和人员姓名;

(五)值班人员姓名。

值班记录应当存档,妥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切实履行职责。值班人员因故经批准离开岗位时,应当有人代岗。换班时,下班人员应当将工作情况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并履行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值班备勤人员在值班备勤之前和期间不得饮酒,值班备勤期间不得进行妨碍值班备勤秩序的娱乐活动。

第八章 突发事件的处置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预先制订各种紧急行动方案,规定紧急集合和执行任务的联络方式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报经上级批准,组织必要的演习和训练。

第四十条

遇有下列紧急情况,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紧急行动方案,组织有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一)发生重大治安事故、事件和案件;

(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

(三)发生重大涉外事件;

(四)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

(五)发生外敌侵扰、空袭;

(六)其他紧急任务。

第四十一条

公安民警接到执行紧急任务的命令后,应当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服从统一的指挥调动。发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迅速进入现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所属民警的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详细登记,以备发生紧急情况时迅速调集警力。

第九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严格的装备管理制度,加强装备的`日常管理,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十四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使用的装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二)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三)发现装备损坏,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的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应当按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四十五条 装备的保管

(一)设置装备保管室(库)或者专用保管柜,建立账目,专人管理。

(二)妥善保管装备,做好防抢夺、防盗窃、防破坏和防火、防水、防潮等。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将装备进行调换、转借、赠送、变卖、出租。

(四)装备交接、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情况应当及时上报。

第四十六条

公安民警佩带、使用武器、警械,应当经过严格训练,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和检查,增强公安民警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十章 办公秩序与内务设置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办公秩序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学习、生活秩序,保证办公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

第四十九条 办公秩序

(一)严格门卫制度。办公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办公区;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件。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办公区。对确需进入办公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员允许后方可以进入办公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办公区。

(三)雇请临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审查没有问题并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公安民警在办公时必须姿态端正,不得斜靠、倒卧、翘腿、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禁止商贩进入办公区或者在办公区旁摆摊设点。

(六)严禁将办公区内用房出租给他人经商或者从事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办公区和宿舍区应当分开,基层科、所、队办公室和民警宿舍应当分设。非特殊情况,不得在宿舍内办公或者在办公室内住宿。

第五十一条

城市公安局所属分局、派出所,县公安局所属派出所和责任区刑警中队,应当设置规格统一、美观大方、标志明显的灯箱或者门牌,便于群众辨认。

第五十二条 内务设置

内务设置应当整洁、有序。办公室内的办公用具摆放、图文像表悬挂(张贴)、衣物鞋帽放置以及民警宿舍内的被褥叠放、洗漱用具摆放,应当统一、整洁。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史迹陈列馆、荣誉室等,记录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历史。

第五十四条

派出所和基层警队应当建立小文化室、小健身房、小食堂、小浴室和小洗衣房,丰富民警的文体生活,保障民警身体健康和个人卫生。

第十一章 安全防卫与卫生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项安全制度,实行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增强民警的安全意识,正确处理队伍内部问题,积极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布置任务时,应当交代安全要求,并采取相应保障措施。公安民警应当时刻保持警惕,严格遵守各项安全制度。

(一)执行拘留、逮捕等任务时,应当认真设计方案,周密组织实施,严防被违法犯罪分子伤害或者误伤群众。

(二)执行审讯、看管、押解等任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脱逃、暴狱、袭警等事件。

(三)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第五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必须如实及时报告上级,查明原因,总结教训,妥善处理。

第五十九条 卫生健康

(一)公安机关应当经常对民警进行卫生健康教育。

(二)公安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民警进行一次体检;积极开展文娱、体育活动,增强体质,丰富民警业余文化生活。

第十二章 警徽、警歌

第六十条 警徽

(一)警徽是人民警察的象征和标志。公安民警必须爱护警徽,维护警徽的尊严。

(二)警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警歌

(一)警歌是人民警察性质、宗旨和精神的体现。警歌的奏唱,可以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公安院校的重要庆典、集会、检阅以及其他维护、显示警威的场合。

(二)警歌不得在私人婚、丧、庆、悼活动和娱乐、商业活动以及其他不宜奏唱警歌的场合奏唱。

(三)奏(唱)警歌时,公安民警应当庄重肃立。

第十三章 阅警

第六十二条

阅警是地(市)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公安机关领导在重大节日、庆典、集会等重要场合对公安民警队伍的检阅。

第六十三条

阅警应当严格审批制度。县级以下公安机关原则上不得举行阅警;特殊情况下确需举行的,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地(市)级公安机关举行阅警,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公安院校举行阅警,应当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阅警式的主要程序

(一)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二)阅警领导宣布阅警开始。

(三)阅警领导检阅队伍。

(四)阅警领导讲话。

(五)阅警指挥员向阅警领导报告。

(六)阅警领导宣布阅警结束。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条令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走私犯罪侦查机关及其人民警察。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令,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当场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有关规定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条令由公安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条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4年6月公安部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内务建设的规定有与本条令不一致的,以本条令为准。

为了配合公司各项工作的落实,给全体职工营造一个舒适的工作环境,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针对公司内务管理,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各部门除配置必须的办公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不得配置,与工作无关的私人用品一律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妨碍工作。

二、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任何事情,如窜岗、扎堆聊天等。

三、同事之间搞好团结,相互理解,不说有损团结的话,不做有损团结的事,有意见可在正常的渠道交流、沟通、化解。

四、妥善保管、维护公司的办公用品及各种设施,低值易耗品应有专人负责,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办公。

五、保持室内卫生,原则上由内勤负责公司卫生,但所有外勤人员除自觉维护外,也应主动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为确保安全,加强办公室内电器的管理,不得使用与办公无关的电器设施,下班前必须关掉所有用电器具,消灭火种,以保证公司的安全。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臵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臵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臵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微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11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规模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警察三更心得体会

作为人民警察,三更值班是一项特殊而又重要的职责。在这些夜晚里,我们需要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安全,维护人民的利益。在这个职责的过程中,我们不仅需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明辨力,而且还需要在疲惫和压力的情况下保持专业和纪律,才能完成我们的使命。通过三更的值班工作,我对人民警察这个职业的理解和心得有了新的认识,让我感受到了职责和使命的重要性。

第二段:体会。

三更值班让我深刻地理解到了作为人民警察所肩负的重任和职责。在值班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明辨力,随时做好应对各种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准备。同时,我们也需要保持对群众的关注和关怀,及时解决他们的问题和需求。在这个过程中,我不断地接受培训和学习,在工作中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素质,不断地完善自己的防范体系,以确保我们的值班工作能够更加高效、稳定和安全。

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的平稳和稳定,保护人民的利益。在三更值班的过程中,我们需要随时随地做好各种应对策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需要和人民形成紧密的联系和理解,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要求,有效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这是我们的义务和担当,我们需要用实际行动来证明我们的价值和意义,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

第四段:人民警察的精神风貌。

作为人民警察,我们需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崇高的职业道德。在三更值班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高昂的斗志和坚定的决心,不畏艰难险阻,用实际行动证明我们是一支充满担当、责任和奉献精神的队伍。我们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提高警察的形象和形象品质,并为社会和人民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第五段:结语。

在三更值班的职责中,我体会到了人民警察的重要作用和关键职责,了解到了我们的使命和责任。我们需要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和明辨力,随时做好应对各种意外事件和紧急情况的准备。我们需要保持和人民的联系和理解,了解他们的需求和要求,有效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我们需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和崇高的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为社会和人民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我相信,通过我们的努力和奉献,我们一定能够实现维护社会安宁和人民幸福的美好愿景。

人民警察培训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公安系统日益重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经过“岗位大练兵”、“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三懂四会”、“三通晓、四熟悉、五能够”、“特色练兵”活动,各地公安民警在“专业素质、岗位技能、执法理念”等方面都接受了深入细致的培训,教育培训工作已成为了公安事业改革与发展的不竭动力。但不得不承认,我们的教育培训工作目前仍存在很多不足,整体上,我们民警教育培训科学化、规范化、实效化还不够理想。在具体实施上,教育培训理念、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方法、教育培训考核、教育培训激励、教育培训效果评估等方面工作存在明显欠缺。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民警教育培训工作效能的充分发挥,使教育培训这样一件好事办得还不尽如人意。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为为什么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怎样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为谁实现民警教育培训现代化提供了根本指导思想。我认为,解决当前公安民警教育培训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必须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及民警队伍状况实际,对民警教育培训工作进行创新。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理念制约着行动。创新理念是加强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因此,我们要在教育培训内容、方法、激励等方面进行有效改革创新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民警树立与教育培训工作相适应的理念:

一是树立“教育培训是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的'理念,即明确教育培训工作是一项事关重要公安工作全局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是公安事业前进的不竭动力,从整体上营造民警从业危机感、竞争的压力感和展望未来的求索感,使民警认为来参加培训是为未来投资,是为生存而学,为发展而学,主动要求参加教育培训。

二是树立“参加培训就是工作”理念。即参加培训就是工作,学习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是为了更好的工作。

三是树立“提高学习力”理念。即教育培训中注重培训学习能力,使民警在工作和生活中会学习、会思考,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

培训内容是教育培训工作的基础,是引起民警培训兴趣的直接动力。现行的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往往主要以每年公安部、省、市公安机关开展的各项活动要求学习的内容、上级的文件、各级领导讲话、相关纪律规定和常规的警务技能为主。以扬州为例:民警参加培训都要接受队列礼仪、内务条令培训,一遍遍重复培训。而在调查中,目前民警更多需要的是以心理矫治、群众工作方法、计算机操作应用、所在岗位技能、信息网络工程、警务器械等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因此,创新民警教育培训内容,势在必行。

春训心得体会人民警察

人民警察是国家的守护神,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宁的中坚力量。为了提高综合素质和应对各种复杂情况的能力,人民警察每年都要进行春季训练。在近期的春训中,我深感到训练对人民警察的重要性和价值,也收获了很多心得体会。

首先,春训提高了我们的体能素质。作为人民警察,身体力行是我们最基本的要求,而优秀的体能是我们履行职责的基础。在春训中,我们进行了各项体能训练,如长跑、体能测试等。通过这些训练,我们的体能水平得到了有效的提升,不仅可以更好地执行任务,也增强了身体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

其次,春训增强了我们的应急处置能力。作为人民警察,我们常常面临各种突发事件和危险情况,需要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在春训中,我们进行了模拟演练,训练了各种应急处置技能,如灭火、救护等。通过模拟演练的反复训练,我们的反应速度和处置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可以更加娴熟地应对各种紧急情况,确保人民的安全。

此外,春训促进了我们的团队协作精神。在人民警察的工作中,团队协作尤为重要,只有团结一心,才能发挥出最大的战斗力。在春训中,我们进行了各项团队合作的项目,如绳结、担轮等。通过这些项目的训练,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并且培养了相互信任和互相支持的精神,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再者,春训提升了我们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在工作中,人民警察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在春训中,我们进行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考核。通过这些培训和考核,我们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得到了提高,可以更加熟练地应用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保障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春训加深了我对人民警察职业使命的认识。作为人民警察,我们的职责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宁,保障社会的和谐发展。在春训中,我们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对人民警察的重要讲话精神,增强了担当意识和使命感。我们深刻认识到,作为人民警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综上所述,春训是人民警察成长进步的重要机会。通过春训,我们提高了体能素质,增强了应急处置能力,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提升了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加深了对人民警察职业使命的认识。我深感春训对我们的成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也让我更加坚定了履行职责和服务人民的决心。我相信,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人民警察一定能够努力提高自身素质,艰苦奋斗,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中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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