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

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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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6-28 21:33:10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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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篇一

今年来,我区信访工作在区工委、管委会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5号文件精神和关于信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努力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转变作风,有效促进了信访形势的进一步好转。但是,从到区、赴市上访的情况来看,上访总量、信访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今后一个时期的信访工作,下面,就我区当前信访形势、主要做法、问题分析及建议作一个简要汇报,供领导参考。

一、当前的信访形势

1、进京赴省上访总量极少,到市上访总量有增无减。今年1—4月,我区群众进京上访总量为2批2人次,赴省上访总量为1批1人次,到市31批577人次,到区114批1023人次,在城区考核排名中列全市第二位。

2、老热点问题信访减少,新热点问题信访增加。原有的农村土地征用、城镇房屋拆迁、涉法涉诉、企业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等老的热点信访问题上访量相对减弱,但新的热点信访问题急剧上升,如粮食直补资金、环境污染、农村房屋建设、劳动社会保障、合同纠纷、农村户口等问题的信访大量增加。

3、突发性信访问题增加。今年来,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刑事案件、非正常死亡、安全生产等突发性事件引发的非正常信访问题增加,这些本应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处理的事故,也变成了信访问题,群众都集访到管委会、市政府,要求政府和信访部门协调处理。

4、到市非正常信访居高不下。1—4月,共发生围堵市政府机关大门的非正常上访事件达10多批,因交通事故、安全事故、医患纠纷上访市政府并堵门、堵路、冲击政府机关的就有7次。被公安机关组织警力强制清场的达到3次。

二、信访总量不断增加的原因及问题

1、政策方面的问题。一是制定政策不完善。如移民“后扶”政策只涵盖了大中型水库移民,而小型水库,其他水利工程及大中型水库配套附属设施工程的移民未纳入“后扶范围”;特别是一个“尽量”,两个“可以”的规定,给下面具体操作,带来了困难和矛盾,引发了不少上访问题。二是政策落实不到位。如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中,有粮种补贴、粮食直补资金、退耕还林资金,以及牲猪养殖、救灾资金等等,虽然由区统一发放,但因发放不及时和发放不规范,导致群众上访,三个乡镇中有农民先后多次到区、市上访,要求落实惠农政策。

2、决策方面的问题。一是决策不够周全。重要表现在城市规划建设,使有些区域下水道系经常排水不畅通,造成居民房屋渍水,鱼塘被淹,出行道路受阻,给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二是决策不够民主。如有的乡、村场在公益事业上没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一些村场的财务没有实行民主管理、财务不公开;一些村在换届选举中民主程序不到位等方面。

3、工作方面的问题。一是职责履行不够。如最近几年在水污染死鱼赔偿上发生的上访问题等。二是工作深入不够。如有的合理合法诉求,连续多次上访都得不到解决,直到主要领导批示或大规模上访后才能引起重视解决的,大都是属于不做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作风不实的原因。三是思想疏导不够。如有些上访问题是有些部门单位因其接访方法简单,作风粗暴,与上访群众赌气相争,造成群众上法院状告干部动手打人事件,对党和政府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4、打影响牌的问题。一是时间上的择期性。每逢重大节假日(如国庆、元旦、春节),重要会议(如全国、省、市“两会”、党代会等),重大活动(如奥运圣火传递、旅游节、中央领导视察等),群众上访增加,借机施压,促使党和政府解决信访诉求;二是心理上的崇上性。上访群众存有信“上”不信“下”,信“大”不信“小”的心理,认为越到上面越能解决问题,领导越大越能解决问题,因此出现了基层的越级往市里上访,到了市里都要求面见党政主要领导的现象;三是方式上的集群性。一些上访群众认为上访的人员越多,造成的影响和压力就越大,就越能尽快解决问题,形成了“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定势。因此,集体上访现象突出,有时还出现请人上访、社会人员参与上访和抱团串联上访的现象。

5、处置方面的问题。一是信访信息处理不到位。有一些到区、市的来访中,有的是因为基层单位没有掌握上访信息,群众进京赴省上访,当地党政全然不知。有的是因为一些地方和单位对信访处理不及时、不妥当,导致了越级信访问题发生。二是工作责任追究难到位。到区、市多次集访,群众采取堵门、堵路、冲击党政机关等过激行为,但没有一起受到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三是违法上访处置不到位。今年来,发生的集体访中,涉访违法现象突出,拉横幅、喊口号、敲锣打鼓,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办公秩序,对违法上访的挑头人物基本上没有得到依法处置,致使违法上访人员肆无忌惮,愈来愈烈。

三、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为信访工作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全区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基本担负起了信访工作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信访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重要信访事项亲自过问、亲自处理、亲自督办;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加强了对信访工作的直接领导,及时安排部署、组织实施,牵头协调解决信访工作难题和突出问题;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能够坚持“一岗双责”地抓好分管范围内的信访工作,形成了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信访工作领导责任体系。

(二)认真排查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化解不和谐因素

我们坚持把工作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排查化解上来,坚持经常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截止目前,共集中组织排查4次,重点排查9次,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79起,特别是全国、全省、全市两会期间、越战三十年等敏感时期的排查化解工作,我们积极采取法制宣传教育、有理解决、及时交办、依法处置等措施,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作用,切实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真正做到了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查找原因,严格落实责任,明确负责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限期妥善解决,工作开展有力、有序、有效。基本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难事不出区,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三)健全信访工作制度,提高信访事项办结效率

我们坚持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等制度,目前,主要领导阅批件有14件,领导接访7次,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大力推行责任督办、带案下访、按时回访等制度,我们已经对信访案件督办5次、下访19次,回访4次。对所有重点信访案件,以案件性质、信访人所在地等为主要依据,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规定办结时限,确保信访案件按质、按时办结;坚持实行领导包案督办制,对所有排查出的信访问题,一律由分管领导包案督办,各责任领导主动深入实地接待群众或现场办公;认真开展联合接访、集中整治和专项督查等工作,全区各级各部门共开展联合接访11次,集中整治2次,专项督查1次,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拆迁还建、计生并发症、农村财务等信访突出问题,真正使群众反映的问题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在解决信访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对法律和政策有明确规定,而且能够解决的,限期解决。对暂时不具备解决条件的,要求列出办理时间表。尤其对群体性事件,我们本着“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疏导不误导、淡化不激化”的原则,努力做到方法不过头、人员不滞留、矛盾不激化、事态不失控,积极督促责任单位解决问题。

(四)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解决信访突出问题

妥善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是当前信访工作最重的任务和最大的难题。近年来的实践经验表明,责任落实不落实、工作到位不到位是能否有效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关键。我们按照“抓信访、保稳定、促发展、建和谐”的要求,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切实落实领导五包责任制(包掌握情况、包稳控管理、包教育转化、包依法处理、包解决困难),有18件领导包案件正在积极办理中。今年,我们正在积极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专项治理工作,巩固信访工作成果,把问题妥善处理在本地区本部门、解决在基层,信访积案化解工作进展顺利,已解决了康王乡羊角山村周百川要求落实征地补偿等3个积案,目前正在着力解决征地拆迁、环境保护、水库移民、干部作风、劳动保障、涉法涉诉、村级财务、土地征用和承包、城市拆迁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紧办理责任落实,争取有效的杜绝大规模集访、串防以及赴省进京非正常访问题。

(五)加强长效机制建设,提高信访工作整体合力

我们正在着眼于推动大信访工作格局的形成,增强工作的整体合力。一是建立健全信息分析机制。健全和完善区、乡、村三级信息报送网络,确保信息传递渠道畅通,及时、准确、全面、有效地报送信访信息,特别是涉及可能引发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众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并超前做好工作;二是建立健全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信访联席会议和信访部门的综合协调作用,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健全上下联动、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形成做好信访工作的强大合力;三是综合开发利用信访信息资源,进一步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四是建立健全督查工作机。

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篇二

第一条 为了保持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国家机关处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人,是指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

(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统一领导、部门协调,统筹兼顾、标本兼治,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信访工作格局。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接访制度、信访工作首问负责制、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五条 建立信访工作人员培训和激励机制,建立和实施科学的信访工作目标管理考核体系。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

(二)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并要求答复;

(三)要求信访工作人员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四)对与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信访工作人员提出回避请求;

(五)在公布的接待日和接待地点向有关机关负责人当面反映信访事项;

(六)申请复查、复核;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依法申请听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项、事实、理由。

信访人采用口头形式提出投诉请求的,接受投诉请求的机关应当做好记录。

第八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向依法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本级或者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

(二)到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履行有关登记手续;

(四)多人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九条 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信访人未按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走访的,接访国家机关应当告知其有权受理该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并劝其返回;不听劝告的,其住所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单位应当及时劝其返回。

信访事项依法经复核机关复核终结后,信访人不接受复核意见并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或者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信访工作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对其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

第十二条 在隔离治疗期间的传染病人需要走访的,应当委托其亲属或者他人代为反映。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信访工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利于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职责是:

(一)处理来信,接待来访,按职责权限办理信访事项;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机关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四)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派坚持原则、公正廉洁、责任心强,有相应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表明身份,热情耐心接待来访群众,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

(五)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弃、隐匿、毁损或者篡改。

第十七条 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和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信访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信访工作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属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四章 信访渠道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挠信访人依法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保证有人接收、接听、记录、登记、呈报。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来访接待制度,设立或者指定适合工作需要的来访接待场所。

国家机关应当建立负责人信访接待日的制度。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在规定的接待日到接待场所接待信访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应当经常到基层了解民情,倾听民声,帮助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并就信访工作中反映突出的问题,到信访人居住地直接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的方式等相关信息资料,应当向社会公布。

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信息和业务,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信访工作咨询制度,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就重大、复杂、疑难信访事项进行评议、论证,提出处理信访事项的建议。

信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社会团体、法律援助机构等,运用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合理、及时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四)对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不服的申诉;

(五)依法应当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一)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告诉、申诉案件的信访。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对本级和下级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五)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利用职权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收到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信访事项涉及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转送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可以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三)信访人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或者将信访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收到涉及诉讼案件的信访事项,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转送的信访事项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信访工作机构可以要求被转送机关在指定的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通报信访事项转送情况,下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上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在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

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认为该信访事项不属于其受理范围的,应当报告转送、交办的信访工作机构,不得自行转送、交办。

第六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三十七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对所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按以下方式办理:

(三)信访人因生产、生活中的困难提出求助请求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帮助。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审查终结制度。

信访事项的办理或者复查机关应当在上级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人复查或者复核请求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复查或者复核机关提交作出办理或者复查意见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十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了解信访事项的基本事实;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或者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有关组织和人员应当配合。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负责承办信访事项的机构、人员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作出信访处理意见。

第四十二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向信访人送达盖有本机关印章或者信访专用章的信访处理意见。

信访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其请求,办理机关查证认定的事实、依据和办理结论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信访事项,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执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信访处理意见,信访人应当接受。

第四十四条 信访事项办理过程中,信访人申请撤回提出的信访事项,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后,处理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自受理信访事项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确定负责督办的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派信访专员了解信访法规、信访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听取信访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检查、指导信访工作,协调和督办重点、疑难信访案件。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督促检查可以采取阅卷审查、听取汇报、回访信访人等方法。

(一)信访事项的处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

(三)不执行支持信访请求的处理意见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弄虚作假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向本级机关报告,重大、紧急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并提出制定、修改、废止政策或者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工作过程中渎职、失职,处置不当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

收到行政处分建议的国家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采纳的情况;未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接收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及接待来访等情况;

(三)承办和协调有关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交办、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五)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六)提出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及其被采纳的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五)拒不执行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作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而未予支持的。

第五十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八条 信访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一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篇三

第一条 为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活动的正常秩序,保持社会的稳定,密切国家机关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国家机关的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信访人通过书信或者走访等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表达意愿、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所称信访人,是指进行信访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所称国家机关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所称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是指对具体的信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者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或者单位。

第四条 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五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处理来信,热情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阅批重要来信,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各级国家机关及所属各部门必须有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

第六条 处理信访事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

(五)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二章 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信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三)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申诉、控告;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五)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信访事项;

(六)对有关国家机关作出的答复和处理不服时,向上一级国家机关提出重新答复和处理的要求。

第八条 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如实反映情况;

(三)遵守信访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爱护公共财产;

(四)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

第九条 信访人反映问题应当先向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不予办理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反映。

通过书信反映问题,提倡签署真实姓名,写明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申诉、控告、检举信,应当写清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基本情况和基本事实。

走访反映问题,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走访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4人。

第三章 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设立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应当明确信访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信访工作人员。

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信访工作人员。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信访事项;

(四)调查处理领导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

(六)向信访人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七)调查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提供信访信息;

(八)指导、检查下级的信访工作,审查下级处理的信访事项;

(九)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组织培训信访工作人员;

(十)对信访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应当选配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作风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会做群众工作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熟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办事;热情接待、认真办理来信来访;为信访人的控告、检举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进行调查、提出建议、参加有关会议和阅读有关文件的权力;遇有危害国家利益,危及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先行处理,事后及时报告。

第四章 受理范围

第十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信访工作,并建立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等行政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五)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

(六)接受信访人法律、法规询问;

(七)应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五)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七)应由人民政府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依法由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告诉、上诉和申诉;

(五)应由人民法院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受理下列信访事项:

(一)对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三)依法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

(五)应由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五章 办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信访事项一般由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受理。

(一)对不属于本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从接到之日起5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

(二)对越过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走访,属于重大、特殊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或者单位应当直接受理;属于一般信访事项,应当向信访人指明受理的机关或者单位。

(三)对涉及几个机关或者单位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单位应当主动和有关机关、单位协商办理,或者向上级机关、单位报告,由上级机关、单位指定办理。

(四)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已合并的,其信访事项由合并后的机关或者单位受理;原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撤销的,其信访事项由被撤销机关或者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直接受理或者指定单位受理。

(五)各级国家机关接受信访事项必须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事项的直接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办理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答复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对涉及群体利益的信访事项,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应当亲自主持办理,同时做好信访人的稳定工作;信访人反映的群体意愿、要求超出接待机关或者单位处理权限的,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并向上一级或者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三)对未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推举代表反映群体意愿、要求的走访,接待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推举代表反映问题,其余人员返回;同时,通知其主管部门、责任归属机关或者单位负责人及时到场,动员信访人返回;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维持好现场秩序。

(四)上级机关或者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报告,同时书面答复信访人;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应当向交办机关或者负责人说明原因,报告办理进度。

(五)上级主管机关对交办信访事项的查处报告必须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或者责令承办机关或者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调卷审查,调人汇报,督促办理或者直接办理。

(六)信访工作机构和信访工作人员对信访中有较大参考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应当送有关机关或者负责人研究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事项的复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不服的,应当持原办理机关或者单位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向其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要求1个月内作出复查答复;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2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上级机关对信访事项的复查,如果确认原办理机关或者单位的处理意见并无不当,应当予以维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确认处理不当的,可以责令其重新处理,也可以直接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需要通过调解、仲裁、行政复议或者诉讼解决的信访问题,受理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复议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提出。

第二十五条 对无具体规定又需要解决的信访问题,办理机关或者单位可以比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酌情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并视情况向上一级机关反映。

第二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同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精神病人到接待机关或者单位纠缠的,由其监护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接回。造成侵权的,其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执行本条例,在信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主管机关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二)提出的批评、建议,对改进国家机关的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四)举报违法犯罪活动,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有突出贡献或者为国家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一)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二)对重要信访事项处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的协调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一)对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扣压或者顶拖不办的;

(二)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信访材料的;

(四)对信访人威胁、压制、打击报复的;

(五)利用职权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徇私舞弊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一)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的;

(二)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诱使、胁迫他人信访的;

(五)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坚持无理要求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篇四

分院党组成员、监察室主任  温天明

学习贯彻《条例》  强化监督执纪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条例》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将“两个维护”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予以明确,体现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条例》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纪律建设的时代性;《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体现纪律建设的针对性。《条例》的贯彻执行,必将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各级党组织的政治任务。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按照党的纪律建设新要求、党纪处分条例新规定,结合广铁检察实际,进一步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是巩固发展“全面从严”常态化效果。《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扎紧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为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提供了保障。《条例》修订体现管党治党进一步“全面”“从严”,把新型违纪行为纳入处分范围,实现了“负面清单”的与时俱进,再次释放了“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强烈信号。为此,监察部门要协助党组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完善制度建设,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正“四风”、“不担当、不作为”治理、“八小时外”监管等工作,完善主体全参与、对象全覆盖的内部监督体系,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和良好家风建设。《条例》对各级党委、纪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察部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强化监督、铁面执纪、严肃问责,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不断巩固发展纪律作风建设和规范司法取得的明显成效。

二是巩固发展“铁的纪律”习惯化养成。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让全体党员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宣传、坚持警示与预防常在,使全体党员干部在熟悉掌握《条例》的基础上,真正把《条例》刻在心上、烙在脑海,联系实际、时时对照,在思想上划出红线、筑牢底线。要通过在纪律作风建设、规范司法中的贯彻执行,使全体党员干部对《条例》由组织设置的“紧箍咒”变为自我要求的“安全带”,时时处处严格遵守。全体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把《条例》视为“带电的高压线”,时刻紧绷纪律规矩这根弦,守住慎独慎初慎微的关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要常省察,自觉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坚持“吾日三省吾身”、“时时勤拂拭”,认真自查思想行为,及时修枝剪叶、涤荡心灵;要把守纪律讲规矩作为行为准则,融入到日常生活的点点滴滴,使其成为一种思维习惯、行为自觉。作为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在执行党纪要求、《条例》新规上推动形成上行下效、上率下行的良好局面。

三是全面加强监察、检务督察、巡察等工作。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毫不动摇,纪律作风建设必须永远在路上、毫不松懈。我要把对《条例》的学习领会转化为立足岗位的履职担当,全面加强和改进监察工作,在正风肃纪、规范司法、从严治检等方面敢于担当作为。要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全面从严治检,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协助党组履行主体责任,认真履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党建带队建促规范;要锲而不舍抓好纪律作风建设,坚持教育为先,坚持重在日常,坚持关口前移,坚持严格执纪,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防止“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持续推进司法规范化专项整治,确保队伍令行禁止、司法行为规范,努力营造广铁检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还要对标中央巡视整改高标准严要求,全面加强和改进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等工作,实现对队伍建设、规范司法、日常管理的监督全覆盖。在已有实践基础上,对检务督察、巡察、专项检查工作,进一步规范监督范围与内容,完善监督方式与手段,探索制定工作标准与程序,强化整改落实与跟踪问效,切实做好“后半篇文章”,对发现问题做到“条条要整改、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推动建立长效机制。

分院控申处处长  邓国富

学习贯彻《条例》  深化规范司法行为

今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反映出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将这些丰硕成果写进《条例》,使《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强的纪律保证。《条例》印发后,广铁检察分院控申处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迅速行动,自觉把《条例》作为学习重点,并在工作中一以贯之。

一是自学与集中学相结合,逐条领会条文原意。控申处在要求干警自学《条例》的同时,还组织全处干警集中专题学习《条例》,作为处长、党支部书记,一岗双责,我带头逐条领学。通过认真学习,既提高了大家对这次修订《条例》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又深化了对党章、《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细化具体化认识。

二是结合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自觉为干警上党课。根据活动要求,我以支部书记名义为全处干警讲了《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党课。通过上党课,我们进一步认识到,纪律教育和《条例》学习,既是学习领会条文原意和精神、做到准确执纪,更是警示我们要守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坚决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头。

三是给纪律“带电”,坚持履行主体责任常态化。学以致用,坚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常态化,自觉履行主体责任,对全处干警在谈心谈话同时,也对工作纪律、八小时外监督管理(如,因私离穗),特别是中秋、国庆双节期间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细则、防止“四风”等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四是举一反三,积极推动12309检察服务中心规范化建设。结合《条例》学习、纪律教育和模范机关创建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我们处自觉牵头办公室等相关职能部门精心组织线上和线下平台建设,在努力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的同时,我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为方便群众来访和了解12309中心运作情况,着眼中心今后日常管理和运营,进一步规范了人员来访、12309热线电话接听登记流程,制订并拟编印中心简介、控告申诉指南、申请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指南等手册,下一步,我们将在接待群众来访等窗口工作中坚持佩徽挂牌,设立党员先锋岗,不断规范司法行为,努力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

分院民行处处长  翁崇武

学习贯彻《条例》  严守“六大纪律”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以来,民行党支部组织全体干警进行专场学习,对全文142条进行通篇细览,特别是对新增的11条、修改的65条、整合的2条逐条过关,全面把握精神实质。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这次《条例》的修改,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的集中体现,有效提升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作为党员干警一定要把政治站位提上去,把党员身份亮出来,坚决彻底无条件地遵照执行;《条例》新增了很多纪律内容,从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给我们列出了详细清单,是我们在工作生活中不可触摸的“高压线”,更是有利于规范和约束我们的司法行为、言谈举止,时刻保持正确的人生方向。

一是在政治纪律上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条例》明确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处分规定。在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网络虚拟生活中,年轻干警很容易被误导或无意间参与一些政治问题的讨论,发表一些与党中央大政方针不符、与党史、国史、军史不符的言论。这既有自身知识不牢固的原因,也有言行不注意的原因。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们一定要增强政治敏感性,自觉加强党的知识和时政方针学习,增强政治辨别能力,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条例》还明确了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这为我们今后如何加强对党员思想和言行的监督,提出了新的管理课题,我们将坚持以正面教育为纲、以谈心谈话为辅,广泛发动党员互帮互助、互相提醒、互相监督,更好地改进支部政治组织生活。

二是在组织纪律上要强化执行意识。《条例》明确了对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进行处分的规定。在民行部门,由于近两年业务量剧增,去年受理案件61件,今年已接近90件,检察人员平时埋头办案,对上级部署的一些党建工作和专项工作,确实存在一些慢执行甚至执行不到位的现象,今后要切实提升组织纪律意识,树立“无借口执行”的意识,以更加振奋的精神状态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抓好上级和党组织决定的各项事项的落实。

三是在廉洁纪律上要坚持谨小慎微。民行部门是与行政机关、诉讼当事人接触频繁的部门,也是廉政风险较为集中的部门,《条例》的具体规定既是我们的方向标、警醒符,更是我们的“保护伞”。对照《条例》规定,我们排查出三个较为突出的风险点,提出了“三个严防”的纪律要求,一是严防接受钱物、吃请、说情等可能影响职务公正廉洁的行为。检察人员每次外出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接触都要报部门领导批准,严禁单人进行,自觉规范与案件当事人的接触行为。二是严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行政审批监管、司法办案等环节打招呼或充当中介,为关系人谋取利益。三是严防在外出公务、学习培训期间违反纪律。禁止利用学习培训之机,擅自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等,严格规范自身的公务行为。

四是在群众纪律上要做到真情用心。民行部门与群众工作息息相关,分院控申部门90%以上的接访工作与民行业务有关,两个部门联合接访的情况越来越多。《条例》规定了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等行为都要予以处分,这对今后如何做好群众工作是非常具体的工作指引,我们要更加真情用心对待群众的诉求,不能就案办案,一推了之,而要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五是在工作纪律上要做到务实尽责。张军检察长多次强调,老百姓公平正义更多的获得感来自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检察改革最关键的是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民行工作作为当前检察改革的关键环节和最新增长点,我们深感肩上的责任重大。《条例》对如何干好工作做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我认为最突出的两点就是要务实和尽责,今后工作中要出实招、干实事,忠诚尽职,绝不能喊口号、使花招,绝不能辜负上级和群众对我们的殷切期望。

六是在生活纪律上要防止因私害公。《条例》中生活纪律一章对生活作风、家风建设等作了具体规定。我认为这些是关乎党员和党组织形象的大事,是党组织对我们党员的关心关爱,也是对党员的纪律要求。作为党员干警,要擦亮自己的党员身份,模范执行生活纪律,培养高尚情操,过上健康向上的生活,这不但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党组织和党的事业负责。

分院法警支队支队长  杨毅振

学习贯彻《条例》  落实保障工作安全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一是8月27日广州日报刊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后,法警支队党支部立即把报纸复印,做到人手一份,结合正在开展的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于8月29日召开全体党员大会逐条学习了《条例》,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同志还对重点章节和新增条文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大家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生活进行了热烈的学习讨论。大家一致表示,要结合法警工作,深入学习《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要求,在执法办案和日常生活中要坚持严管就是厚爱,准确把握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划出红线,严守底线,不碰高压线,努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为推动新时代法警工作创新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以法警党支部微信群为载体,及时发送检察日报、共产党员、广东检察等新媒体编辑的各种新修订《条例》权威解读,做到随时看,随时学,随时悟,使大家搞清楚《条例》为什么改,改了什么,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加强纪律教育、强化纪律意识的过程。

三是将《条例》分则政治纪律部分共26条与巡视整改暨坚决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行再部署、再动员,务必使全体党员认清在党的六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全面彻底肃清李嘉、万庆良恶劣影响是当前重点政治任务,坚决杜绝“七个有之”,牢记“五个必须”,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每名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坚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继承和发扬党建工作的优良传统,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确保办案安全

(一)抓教育,提高思想认识。通过制定年度学习计划,系统组织法警学习有关办案安全文件精神,对近年来发生的办案安全事故,不定期召开办案安全学习会,进行案例剖析,查找薄弱环节,进一步提高法警对办案安全重要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从警示中引以为戒,从教育中受到启发,不断增强确保办案安全的自觉性、责任感,把安全意识贯彻于每一次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二)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明确责任,加强督促检查是贯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办案安全的关键。对此,我们确立了“责任到人、看审分离、不离视线、步步紧跟”的办案安全工作原则,并采取以下措施,强化办案安全工作。一是在两级院实行“警务一体化”工作机制,由支队统一调度,合理配置,解决重大案件警力不足的问题;二是压实主体,建立办案安全防范责任人制度,并根据个案情况,制定、落实办案安全防范工作预案;三是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四是加强警械具和武器的使用管理,执行警务任务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三)抓重点,加强环节管控。针对容易出现办案安全事故的重点环节,如犯罪嫌疑人体检、就医环节,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坚持做到“四个想到”和“四个做到”,有效加强了环节管控,确保了体检、就医环节的安全。因为采取了上述措施,以来法警支队没有发生任何办案安全事故。

三、保障机关安全

(一)领导重视,完善安保制度。省院党组成员、分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赖德贵高度重视机关安保工作,对加强机关安保工作提出要求。分院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陈雄带领支队法警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进行调研走访,学习了解其先进的安保措施、制度。针对新的安保要求,支队组织法警对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彻底的巡查,了解掌握各楼层、部位的详细安保需求,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管理规定》《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行为规范》《机关安全保卫值班执勤“八要八不要”》《司法警察机关安全保卫值班规定》等规定,形成了《机关安全保卫工作手册(试行)》,为分院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的开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

(二)明确职责,层级管理高效。日常工作中,保安在支队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防火、防盗、防灾害等紧急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以及开展机关办公大楼的安全保卫、巡逻、站岗、人员进出登记和代收邮件等各项安全防范日常工作。迁址至今,支队已联合物业公司召开了5次联席会议,组织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安保经理、主管等学习分院安保规定,查找不足,堵塞漏洞,总结经验,并邀请物业公司消防主管讲解消防安全知识,进行消防器材实操演练,提高了扑灭初级火灾的能力。确保了法警、保安和物业公司经理、主管之间工作职责明确,三方配合默契,保证工作不缺位、不越位。

(三)强化督查,确保措施到位。为确保安保措施落实到位,支队进一步强化督查工作,加强了安全检查,提高了应急处置能力。一是支队值班法警坚持每天到值班室督促保安员熟悉单位的日常工作和指导开展各项安保工作。为便于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支队给保安员配备对讲机、防暴盾牌、防暴钢叉、防割手套、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装备,大大提升了法警处理突发事件等问题上的应急处置速度。二是为树立检察机关严肃认真的良好形象,支队报请院领导同意后,为保安员购买了新式的特勤服,并要求其按规定着装,保持干净整洁、仪表端庄。三是支队运用科技化手段,经与物业公司协商,在各楼层安装了若干电子签到点,实现各楼层巡查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由值班保安员落实巡逻签到制度,取得了良好效果。支队还联合物业公司不定期开展以机关安全为核心,以防事故、防破坏为主要内容的机关安全专项检查,对院重点保卫部位进行详细排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做好登记,同时迅速研究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尽快落实整改。四是加强与控申部门的配合,简化用警流程,对检察服务大厅进行全方面监控,安排警力每天定时巡查,抽查监督保安工作,在检察服务大厅群众来访时派警进行值勤,全力维护来访场所秩序和接访检察官人身安全。

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篇五

一、基本情况

越级到地区上访××件××人次。案件同比下降××%,人次减少××%;

群众上访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为:1.土地权属纠纷及土地征用补偿类问题占比较大,主要反映在土地征用补偿、土地买卖纠纷、土地置换纠纷等问题;2、社会保险、生活保障求助类问题呈上升趋势;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凸显。

二、开展主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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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驻乌驻京劝访劝返工作。对于我县赴乌进京上访群众,严格按照“人要带回、事要解决”的要求,组织精干力量赴乌驻京开展工作,能够及时将上访人安全接回并做好化解稳控工作,杜绝“回流”“倒流”现象发生。1-5月,我县赴乌驻京劝返工作组共劝返上访人员34件89人次。

加大上级转、交办件办理力度。我县把办理上级转交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完成,接到的转交件都能及时登记并按程序报送领导阅批,认真核实调查处理,做到不压办、不拖延,在规定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办结上报工作。1-5月,我县共处理办结上级各类转交办件、督办函31件。

三、落实督导检查内容情况

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积极开展调研,从加强信访工作力量、优化信访队伍结构的角度出发,在全县机构编制总体控制的情况下,结合实际情况起草了《增加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的报告》,目前该报告正在提请县委相关部门审核通过;二是认真落实后备干部、中青年干部到县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制度,今年1-5月以来,我县已从各乡镇分批抽调6名后备干部充实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全力保障我县信访工作正常运转。

贯彻落实《关于交办喀什地区群众越级上访重点案件领导包案化解责任分解表的通知》文件精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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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信访汇报二(6篇)篇六

信访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群众工作,起着密切联系群众,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家长关心学校、热爱学校、建设学校的积极性,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的重要作用。一年来,学校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全面贯彻信访工作的指导思想

我们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和“安全第一”的思想,高度重视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建立和健全畅通的信息渠道,广泛听取师生和学生家长的意见和要求,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的积极性,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信访工作效率,为学校事业发展创造和谐向上的工作环境。

我们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实事求是,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办法,将解决实际问题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提高认识,从“三个代表”的高度认识信访工作的重要意义,从社会稳定的大局对待信访工作,把教职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疾苦放在心上。学校主要领导亲自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安全稳定工作负总责,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各种困难,切实落实“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保证及时、正确处理教职工、学生及学生家长上访的问题,树立学校良好的形象,确保政令畅通和社会政治稳定。

二、正确落实信访工作的责任与目标

二是按时完成信访工作目标。初信初访办结率达100%。处理来信、来访的时效和质量,信访按期结办率100%。努力控制越级信访,无越级集体访和重复集体访。对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转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相应机关和领导。

三、加强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措施

学校成立“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下设办公室(设在学校行政办公室),负责学校信访的综合、协调和日常来信来访的接待处理工作。学校各部门按其职责处理相关信访问题。

强化措施,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开展一次不稳定因素排查活动,特别要把重点人员的思想状况、校园网、校园周边环境、食品卫生健全管理、危险物品的管理、消防安全设施等作为重点排查对象,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化解和解决,努力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坚决防止酿成重大事件。

按照信访工作原则,逐级上访,分段受理,制止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学校各部门对上访问题要认真接待,以事实为依据,按照法律、政策规定,认真负责地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高度负责精神,把问题解决在处室、年级、班级,绝对不能放任不管,更不能推向上级。推向社会,对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越级上访或产生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信访领导小组成员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加强沟通,带着感情做好教职工、学生及家长的工作,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抓好宣传引导,使不违法上访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坚决查处背后支持、鼓励群众上访闹事行为,规范上访行为,创造良好信访秩序,把学校信访工作纳入依法正常、合理、有序的轨道。 各处室、各年级组对能够解决的问题抓紧时间来判断处理,一时处理不了的,做好工作,向教职工说明情况,讲清道理,把工作做深、做细。对教职工及学生和家长反映的难点、热点问题应及时迅速报告学校领导,学校领导要把解决群众困难的情况及时迅速地反馈给教职工、学生家长。

对上级交给的信访案件积极处理,做到了不拖办、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按要求办理群众来信来访,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有效降低了重信重访。

四、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危险物品安全的管理

学校加强对学校食堂、小卖部、实验室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经营者和管理者的监督指导,对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限期整改,建立和严格执行各项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对存有的危险物品的种类、数量进行认真登记,严把各种危险物品的发放关,严禁非相关工作岗位的人员以任何理由进入危险物品存放场所和领取危险物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加强教学楼、实验楼、教学设备的安全工作。不断改善安全设施,凡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必须立即维修或更换;安排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处事果断的门卫负责夜间值班,确保师生安全和财产安全。

进一步加大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学校主动与社区、派出所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争取支持。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的治安力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类治安案件的发生率,确保校园稳定。

加强值班、信息和信访工作。安排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值班。信息报送务必“快、准、实”。如遇有重大突发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师生重大思想苗头、重大灾情和疫情等紧急重大事件时,及时做好处置工作,尽快将有关情况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进一步加强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学校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长期、广泛、深入的安全法制宣传教育,特别加强网络安全教育、防火安全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强调安全注意事项,增强师生安全意识,使师生熟知有关安全制度和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五、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填写《黄石实验高中接待来访登记表》,认真听取来访人的陈述,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要求及反映的主要问题,询问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来访记录,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问题,说明理由,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所属部门可以解决的问题,通知其部门接待处理。对重要来访、突发性或重大集体上访,通知相关领导接待,做好存档工作,来访处理完毕,按来访类别整理相关材料移交档案管理室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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