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个人信息保护心得(汇总12篇)

实用个人信息保护心得(汇总12篇)

ID:5522638

时间:2023-10-29 18:14:53

上传者:温柔雨 实用个人信息保护心得(汇总12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积累经验和教训的一种方式,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规划和决策。以下是一些总结自己学习和工作经验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

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网络时代已如期而至,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被广泛运用,人们的生活便捷性大大提高。在大数据时代,网络购物学习和交流不断进行,个人信息数据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信息泄露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必须加强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工作,防止人们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受到不法分子侵害。

大数据在本质上是一种电子数据,它具有自身独特的特性。首先,数据处理规模大。现今社会,全球每天产生的数据就已经达到4.5eb,这个数字仍然以惊人的速度高速增长。其次,数据信息快速化。信息产生的速度常常比数量更加重要,通过手机定位数据可以计算出一个商场当天的客流量,从而推断出该商家的当天营业额。最后,数据信息具有多样性。大数据的形态多样,包括了结构化、半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此外,现代互联网应用呈现出非结构化数据大幅增长的特点,来源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各种信息、应用更新、社交网络的图片、传感器读取的信息、手机的定位等,而且不少信息来源的重要方式都是新近才出现的。

1.个人隐私安全风险增大。网络的浩瀚性意味着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和多元,监控摄像头、交互平台、移动电话、电子档案、数据库等,大量的信息堆积,必然给个人的信息安全带来影响和破坏,增大了个人信息被泄露的可能。

2.大数据成为了网络攻击的主要目标。在互联网时代,大数据能够反馈出更多、更有价值的信息,信息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带来的丰厚利润不言而喻,因此遭到攻击和盗取的概率也就越大。同时,大数据的窃取能够是不法分子获得大量相关信息,一次获取,多重效益,必然让*客垂涎欲滴。

3.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精确攻击。大数据对于企业来说是财富是影响,对于不法分子来说同样是金钱是价值。不法分子在获取大数据的同时,也会反其道而行之,利用大数据来检索、定位,为新一轮的攻击盗取提供更加快捷的技术手段和方式。为了提升攻击的效率和质量,*客往往会尽最大可能的收集包括社交平台、微博微信、通话记录、电子邮件、消费记录等信息,并加以归档整理,方便下次调用,提高攻击的精确性和时效性。

1.加强舆论宣传,提高保护意识。国家网络相关部门要通过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对网络用户进行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宣传,提高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和重视,树立公民保护个人信息、尊重他人个人信息的理念。个人在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负有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当然义务。个人在进行网络行为时,尽量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同时,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提高个人上网设备的安全性能。

2.建立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虽然有所涉及,但这些规定都还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个法律之中,并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而且没有一部明确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立法保护个人信息,不仅突出了公民的信息自由权,彰显出以人为本的理念,回应了和谐社会权利有序化的诉求。同时还可保护网上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促使网络运营有序化,推动全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

3.完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技术措施。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信息的泄露主要是由*客等机构外部人员获取和网络传输过程中的问题造成的,因此要加强软硬件的技术保障,从而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在硬件方面主要通过安装防病毒硬盘等硬件设施进行保护。在软件方面主要通过个人隐私安全平台、加密软件、数据备份软件、自动删除个人资料软件等保护措施。针对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易泄露的问题,网络营运商除了应向用户提供提示信息,还应该使用各种安全技术来保护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不法分子侵害。

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安全保护与防范机制。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不仅要依靠法律,更需要网络主体从业人员的道德意识以及自律意识。加强网络道德建设,用道德标准约束人们在网络上的行为,要让网络道德成为人们在网络中实施行为时的一个标准。对网络运营商而言,除了要对网络从业人员进行道德教育并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外。

许多网络运营企业掌握着客户大量的个人信息,如果没有很好的防范机制就很容易造成信息的丢失。无论是电信运营商、电子商务企业,还是信息安全企业都需要对外来的技术攻击加以防范。因此,企业必须加强自我约束力,提高保护客户信息的意识,同时提高技术手段,完善相关信息管理系统,并对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梳理和完善,建立健全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各项管理制度与规范,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和保护机制、问题处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等。对侵犯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况,要做到迅速和准确处理。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极大地促进整个社会的发展。大数据在各行各业中的运用,使我们精确地了解到过去通过抽样调查很难了解的许多东西,让我们更深刻地认识了这个社会,从而更进一步改善这个社会。我们不应该否认大数据带来的益处,同样我们应该使这种益处最大化。但大数据带来的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威胁我们也应该有着充分的认识。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对社会每个成员的保护,更是对国家安全以及社会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心得体会

最近公司组织了一次个人信息保护的培训课程,这让我深刻认识到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个人信息保护是一项涉及到每个人的隐私安全的重要工作,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且认真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通过此次培训,我意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与问题,也明白了自己应该如何做出更好的个人信息保护。

在培训中,我们首先了解了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其他的法律法规相关的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至关重要。法律法规明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违反规则的学校、企业、政府等提出了明确的处罚制度,保障了公民的隐私权利和信用安全。在我们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一定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全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在培训中,我们也学到了一些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法和技巧。保护个人信息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到隐私安全的重要性并严格遵循“知情、自愿、合理、必要”的原则。在使用网络服务时,应该选择合法、安全、值得信赖的网络平台和系统,并加强账号密码管理,避免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合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例如,防止手机和电脑等设备被盗窃或丢失,不要轻易泄露个人信息和密码,以及及时报警等措施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在了解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和方法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了个人隐私泄露的危害性。在当今的社会,人们的个人信息极为重要,如果泄露,将会给人们的生活造成不好的影响。例如,个人银行卡信息等重要信息的泄露,将会给流动资金带来极大的风险,同时也容易被黑客和网络诈骗者利用,给人们的财产和安全带来威胁。因此,我们必须合理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平衡利弊,做好充分的个人信息保护。

五、对个人生活品质的影响。

在一次培训中,我还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不仅仅涉及到个人的资产和隐私安全,而且涉及到个人的生活品质。个人的隐私泄露可能会导致人们备受烦扰、情绪不稳或甚至心理健康问题。与此同时,人们可以通过合理保护个人隐私来增强自我价值、保持尊重、感受资本统治力等等。因此,我们应该在意识到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的同时,感受到个人生活品质和幸福感的提高,重视和保护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保护培训心得体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它。同时,个人信息在互联网上也变得更加容易泄露和被利用,严重侵害了我们的隐私权。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我参加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培训,得到了一些有用的信息和心得,下面即为我所体会到的内容。

我们每个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被轻易地获取和借用,比如电话号码、银行账号、身份证号等等,这些信息都非常的私密而且极为敏感,如果这些信息被泄露或者被利用,将会给我们带来无穷无尽的麻烦和损失。数据库被黑客攻击、间谍软件、网络钓鱼、短信诈骗等等都是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这些都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

第二段: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为了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来进行:。

第一种方法是加强密码安全。我们应该经常更换密码、密码应该由复杂字符组成和定期更改等等。

第二种方法是保护电子邮件安全。我们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公共网络、定期更新邮件客户端等等。

第三种方法是防止钓鱼攻击。通过学习浏览器的安全设置、识别钓鱼邮件等等,我们可以更好的预防网络攻击。

第三段:荷兰学校的数据泄露事件。

以荷兰学校的数据泄露事件为例,学校在对按照欧盟规定要求的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措施执行不到位,导致学生信息被公开泄露。学校只是在学生提交的文件中使用加密文件,没有关注到其他渠道的传输过程。这个事件告诉我们,工作中一定要保持高度的警惕性,不仅要注意到常见的渠道泄露,还要着重防范不常见或者曾经没有过的渠道泄露。

第四段:培训给我带来的收获。

在个人信息保护培训中,我获取了很多保护个人信息的技巧。比如,我们应该遵守各种隐私协议,例如,加强对敏感信息的保护。此外,我们还应该缩短备份的时间和周期,换句话说,可以适当考虑将内容归纳,以便及时了解信息的变化和使用情况,可以快速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五段:结论。

在现代社会中,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多方面来进行,包括加强密码安全、保护电子邮件安全及防止网络攻击等等。同时,我们还需要高度警惕,不断学习、提升自己,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

信息保护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言(100字)。

信息保护在今天的数字时代变得越来越重要。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离不开电子设备和互联网,我们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也更容易暴露。因此,保护我们的信息和数据已成为一项必要的任务。在信息保护的道路上,我总结了一些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第二段:加强密码安全(250字)。

一个强大的密码是信息安全的首要保障。首先,密码应该是足够复杂和难以猜测的,由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组成。此外,密码应该是独立且不易被猜测的,避免使用与个人信息相关联的密码。此外,定期更改密码也是必要的措施。为了记住这些密码,我使用了密码管理工具来安全地保存和管理我的密码,而不是将它们写在纸上或者存储在电子设备中。

第三段:警惕公共Wi-Fi风险(250字)。

公共Wi-Fi已成为我们生活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同时也带来了安全隐患。在连接任何公共Wi-Fi之前,我始终意识到它是不安全的,并尽量避免在此类网络上进行敏感操作,如在线银行交易或访问个人电子邮件。此外,我使用了虚拟私人网络(VPN)来加密我的互联网连接,并确保我的数据不会被不良分子窃取。

第四段:审慎选择第三方应用和服务(300字)。

在今天,我们的设备上通常安装了大量的应用程序。然而,我们不能只注重功能和便利性,而忽视了安全性。我在选择第三方应用和服务时,总是仔细查看其隐私政策和用户协议,并确保这些应用程序有适当的安全措施来保护我的个人数据。如果我发现一些可疑行为或数据共享的风险,我就会立即卸载这些应用程序。

第五段:保持安全意识培养良好习惯(300字)。

最重要的是,我们需要时刻保持安全意识,培养良好的信息安全习惯。我经常与身边的人分享信息保护的重要性,并提醒他们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他们的信息。同时,我避免随意点击不明链接或打开来历不明的附件。开启系统和应用程序的自动更新功能,是确保设备安全的重要步骤。

结论(100字)。

信息保护在数字时代变得尤为重要。通过加强密码安全、警惕公共Wi-Fi风险、审慎选择第三方应用和服务,以及保持安全意识,我们可以更好地保护我们的个人信息和敏感数据。我们应该将信息保护视为一种责任和习惯,以确保我们的信息和数据安全。正如人们常说的那样,“宁可谨慎一些,胜过后悔一辈子。”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心得体会

个人保护信息安全是指保护个人的隐私、财产、身份等信息不被侵犯或泄露的安全措施。在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技术不断更新,让我们在享受方便和快捷服务的同时,也面临着更多的信息安全风险。因此,保护个人的信息安全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必要举措。

第二段:分析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及危害。

个人信息泄露的原因有很多,比如个人保护意识不强,使用弱密码,信任陌生人等等。面对这些风险,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信息泄露的危害。当个人信息被泄露,将面临财产损失、信用受损、身份被盗用等风险,甚至可能导致个人名誉受损、更严重的情况下会影响到个人的生命安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1.加强实体保护,防止被盗窃或丢失;2.注意网络安全,避免受到网络诈骗或病毒攻击;3.认真管理账户和密码,使用复杂安全性高的密码,不重复使用同一密码,定期修改密码等;4.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5.加强个人保护意识,了解最新的信息安全风险,保持警惕。

在实际生活中,我也遇到过一些信息安全的问题。通过经验的沉淀和学习,我总结出一些小技巧,可以帮助自己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其一是定期修改密码和使用密码管理软件,其二是设置两步验证等安全措施,其三是在填写个人信息时,尽量保留最少的数据,减少数据泄露的风险,其四是不相信陌生人的信息请求。这些都是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常见问题,我通过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和处理,让自己的信息得到了更好的保护。

第五段:总结全文,强调信息安全应该得到更大的重视。

保护个人信息不仅是每个人的责任,同时也是社会的责任。通过本文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安全问题危害极大,需要每一个人都加强保护和重视。相信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过程中,我们不断总结和改善我们的保护方式,能够更好地规避信息泄露的风险,从而更安心地利用网络服务和参与社交生活。

个人信息保护法学习心得

谈到网络安全,让我们无奈的是很多人认为这是计算机网络专业人员的事情。其实,每个人都应该有网络安全的意识,这点对于涉密单位人员来说尤其重要。

设备安全—很多技术是我们想不到的。

小心木马。

网页安全。

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

网络安全涉及到使用网络的每一个人。对个人来说,要保证自己安全上网,每个人都得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我想应该包含以下几点:

2)及时更新windows补丁;。

4)网友用qq等发给的网站和程序,不要轻易去点击和执行;。

5)不浏览不安全的网页;。

6)共享文件要及时关闭共享,在单位经常会在工作组计算机中看到别人共享的东西;。

7)不熟悉的邮件不浏览;。

8)u盘杀毒后再去打开;。

9)最好不在别人的计算机上登录自己的银行账号、支付宝、qq等;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学习网络安全知识,是网络时代对我们基本的要求。

公民信息保护法心得体会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日益重要的一项法律保障措施,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变得日益复杂和迫切。公民信息保护法在全面维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保障了公民的信息权利,为网络时代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法律规范。本文将探讨公民信息保护法的心得体会,分析其对于我们日常生活和社会环境的影响。

第二段: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

个人信息是私人财产的一部分,如同其他财产一样应该受到保护。近年来,网络犯罪行为频繁发生,个人信息泄漏和被滥用的冒发现象屡见不鲜。因此,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已成为社会的重要问题。公民信息保护法通过明确规定了人民的信息自主权、信息安全权等方面的权利,提高了公民的权益保护,为当下社会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

公民信息保护法对于信息主体、信息控制者、信息处理者和信息安全评估机构等不同主体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各个主体有不同的职责和义务。例如,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信息处理者还应当遵守信息主体的请求,尊重信息主体的意愿。公民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

公民信息保护法在有效保护公民信息安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其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问题。例如,在信息处理者和信息控制者中普遍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一些企业并未严格执行公民信息保护法规则。同时,一些个人对自己的信息管理、保护的意识还不够强烈。公民信息保护法的推行除了非常简单的重罚外,应对信息处理者和信息控制者的执法监管应更加严格,同时提高公众的信息保护意识,加强公众参与到个人信息保护中,共同打造一个安全的信息世界。

第五段:结论。

公民信息保护法是当下社会的必需品,它规范了个人信息的采集、处理、使用、保护流程,从制度上为保护公民信息的安全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很多行业的实际中存在违规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法律的规制与现实的不符使得公民信息保护法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同时,公众也需要更强烈的信息保护意识和积极的参与,从而共同创造一个安全的信息世界。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论文

网络时代的个人信息,主要是指存储于个人计算机、手机或网络上一切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数字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年龄、性别、生日、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资料,手机号码、固定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qq和msn号码等个人联系方式,网银账号、游戏账号、网上股票交易账号、支付宝账号等个人财务账号,网页浏览记录、网上交易记录、论坛和聊天室发言记录等个人网络习惯,个人不愿被公开浏览、复制、传递的照片、录像、各类文档等个人文件数据。

个人信息泄露一般是指不愿意让外界知道的个人信息被外界知晓。个人信息一旦泄漏,轻则导致被骚扰、个人隐私被曝光,严重的会导个人经济利益损失,甚至威胁到人身安全和国家安全。

1.个人信息泄露导致个人备受骚扰。个人信息泄露后,可能会不时接到广告短信和电话。比如经常收到某些商场打折广告,购房者经常收到房屋中介、装修公司的推销短信,购车者经常会接到推销保险的电话等等。

2.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经济损失。当前,网上炒股、电子银行和网络购物已经越来越流行,个人电子账户增多。而网上交易具有多种安全风险,如果不注意容易导致个人电子账户等信息泄露,可能会引起经济损失。

3.个人信息泄露导致自身安全受到威胁。涉及到个人家庭、住址与收入等敏感信息的泄露,有可能导致损害个人安全的犯罪事件。有些小偷获得了他人的信息后,先拨打电话,确定家中是否有人,然后再进行盗窃。个人信息的泄露也沦为一些不法分子打击报复、绑架、敲诈、勒索、抢劫甚至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作案的工具。

4.个人信息的泄露甚或威胁到国家安全。许多人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对于军人或者国家重要部门公务人员来说,一旦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情报机构获得,有可能从这些看似保密程度不高的信息中提取出重要的情报。据有关军情报专家说“一张士兵的工作照片,有可能从中看出一些绝密设备或军事设施的内部情况”。

个人信息泄漏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不够完善。现阶段《宪法》和其他法律尚未明确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权的范围及其追究方式,导致个人信息经常被人倒卖或泄露而无法追究责任,进而出现很多为获利而盗取个人信息的机构和产业。

2.某些单位信息安全管理理念滞后。某些掌握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如电信公司、网站、银行、保险公司、房屋中介、某些政府部门、教育部门、房地产公司等,信息安全意识淡薄,管理技术措施不力,信息管理制度不健全,造成个人信息有意或无意被泄露。

3.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强。个人缺乏信息和隐私权的保密意识,在网络环境下也容易泄漏个人信息。比如随意接受“问卷调查”,填写个人信息,遨游互联网时不经意发布个人信息,未采取安全措施登录挂马网站,个人计算机中病毒等等。

近几年,各种信息秘密泄露事件比比皆是。人民网曾经开展了一次有关个人信息泄露的调查,结果显示,9o%的网友曾遭遇个人信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笔者认为,个人信息的泄露途径主要分为主动泄露和被动窃取两种。

1.主动泄露。主动泄露是指个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主动将个人信息提供给商家、公司或他人。比如消费者在就医、求职、买车、买房、买保险、办理各种会员卡或银行卡时填写的个人信息,参加“调查问卷”或抽奖活动,填写联系方式、收入情况、信用卡情况等内容,登录网站注册会员填写的个人信息等等。个人主动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商家,而商对个人信息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使用过程当中把个人信息泄露出去。

2.被动窃取。被动窃取是指个人信息被别有用心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收集盗卖。比如通过利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搜索个人信息,汇集成册,出售给需要购买的人,通过建立挂马网站、发送垃圾电子邮件或者电话查询等方式,以各种“诱饵”,诱使受害人透露个人信息,通过病毒、木马和黑客攻击个人电脑或者网络服务器盗取个人电子账号、密码等等。

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应当从完善法规和管理制度、提高个人意识和采取技术措施三方面着力。

1.健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与制度。首先,国家应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文件明确规定了公民个人信息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个人信息。该文件一旦正式出台,必将很大程度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其次,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机构应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创建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和地方相关管理机构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与实施方法,促进各行各业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合法利用、合理利用。再次,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行政机关、法人和组织应建立起相应的信息安全管理机制,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2.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个人在其信息保护上是第一责任人,要提高个人信息安全素养,养成良好的个人信息管理习惯,控制好个人信息的使用范围。首先,对互联网利用较多的人,需要加强对个人电脑的安全防护,安装并升级杀毒软件与防火墙。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加密,计算机设置windows和屏幕保护密码,在互联网浏览网页和注册账户时,不要泄露个人敏感信息。当遇到一些必须输入个人信息才能登录的网址时,输入的个人数据必须限于最小的范围,并且,妥善保管自己的口令、帐号密码,并不时修改。其次,谨慎注意网站是否有针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声明和措施,对那些可以匿名登录的网站要坚决匿名登录,不访问安全性不明的网站,不轻易加入各类社交网络,与来历不明的人共享信息。最后,尽量不要在qq空间、个人网站、论坛等上传发布个人重要信息。

3.采用技术手段。对掌握大量个人信息的企业而言,堵住人为漏洞需要完善制度,而堵住技术本身的漏洞,最好使用技术。要加强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推广,不断完善信息系统安全设备诸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防病毒系统、认证系统等的性能,强化应用数据的存取和审计功能,确保系统中的用户个人信息得到更加稳妥的安全技术防护。对于在互联网上遨游的个人而言,可以使用技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比如对个人敏感数据进行加密,即使这些数据不小心被盗,也将是看不懂而无用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客户信息保护的心得体会

主题是:“为了地球上的生命,请购买有益于臭氧层的产品”

国际保护臭氧层日的主题是:“保护天空,保护臭氧层”

的主题是:“拯救我们的天空:保护你自己;保护臭氧层”

的主题是:“拯救蓝天,保护臭氧层:善待我们共同拥有的星球”

的主题是“善待臭氧,安享阳光”

的主题是:“保护臭氧层,拯救地球生命”

的主题是:“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行动”

的主题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国际合作保护全球利益”

的主题是:“全球参与:携手保护臭氧层”

臭氧层作用。

大气臭氧层主要有三个作用,

其一为保护作用,臭氧层能够吸收太阳光中的波长300μm以下的紫外线,保护地球上的人类和动植物免遭短波紫外线的伤害。臭氧层犹如一件宇宙服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得以生存繁衍。

资料。

其三为温室气体的作用,在对流层上部和平流层底部,即在气温很低的这一高度,臭氧的作用同样非常重要。如果这一高度的臭氧减少,则会产生使地面气温下降的动力。因此,臭氧的'高度分布及变化是极其重要。

相关研究。

信息保护靠大家心得体会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信息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随着移动设备和智能手机的发展,我们的个人信息越来越多地存储在互联网上。但是,随之而来的威胁也与日俱增。信息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首先,我们应该注意我们在互联网上的行为。比如,在社交媒体上不要随意透露我们的个人信息,如真实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等。这些信息很容易被不良分子利用,从而造成我们的生命和财产上的损失。再比如,在网上进行银行转账或进行在线购物时,不要轻易点击不明的链接,以免被骗取银行卡密码或泄露个人隐私。

其次,我们需要保护我们的设备和应用程序。为了保护我们的手机和电脑,需要安装可靠的杀毒软件,更新其最新版本以获得最佳保护效果。此外,在使用电脑和手机时,应该开启密码锁屏功能,以避免窃取数据。

最后,我们也需要关注互联网服务的安全。比如,在使用共享WiFi时,应该尽可能避免使用敏感信息,比如支付宝、微信等。在使用公共计算机时,最好不要登录个人账号,以避免个人隐私泄露。

信息保护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我们需要时刻关注我们的行为,保护我们自己的安全和个人隐私。同时,我们也应该帮助他人更好地了解信息保护的重要性。通过共同努力,我们可以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健康的数字化社会。

保护客户信息心得体会

商业银行作为货币的聚散地,成为高风险的聚集区,吸引着无数不法分子的邪恶眼光。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不乏侵害的案例屡屡发生,客户的损失因侵害人的逃逸或挥霍而无法从直接侵害人处得到赔偿,客户转而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成为理论与实践中有较大争议的问题,笔者就银行如何对抗客户的请求作简要分析。

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被抢(含抢劫和抢夺)案件,有三种基本类型,一是客户进入营业场所但要约未送达银行被侵害,即客户在填写有关凭证、清点现金,欲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抢;二是客户在与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时被侵害;三是客户在银行订立、变更、终止存款合同后尚未走出营业场所前被侵害。认为银行应承担责任有如下两种代表性观点。

这种观点认为,银行与客户的存取款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客户填写有关凭证为要约,将凭证交给银行时,要约因送达发生效力,银行工作人员办理存取款手续为承诺,其交还存折(卡)及交付所取款项后,该合同关系即告结束。银行负有与上述三种基本类型对应的先合同保护义务、履行中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不论客户在任何阶段被侵害,银行都违反了合同法的保护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在合同订立前,当事人进入特定场所准备进入磋商或正在进行磋商时,双方已从一般人之间的消极关系进入了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积极关系中,此时虽尚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双方基于缔约接触而产生了特殊的信赖关系,双方也因此而负有相应的义务。客户进入银行后进行交易前,客户遭受侵害时,银行应否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对客户负有先合同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两个方面判断。银行作为货币的交易场所,遭受侵害风险相对较高,银行对进入银行后的人身、财产安全,赋予银行保护义务较为合理。判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主要看损害的发生是否因为银行设施自身瑕疵所致,银行是否达到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银行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纰漏,同时还应考查同类银行通常采取防护手段、措施和方法,以及银行在在客户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如银行对上述问题持否定态度,应认定银行有过错。

履行中附随义务是根据《合同法》第62条第2款的规定概括的,是附随于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主给付义务确定后,附随义务方可随之存在。客户在银行履行存取款合同过程中,银行不仅负有办理存取款手续、收取或支付款的主给付义务,因交易是在银行进行,银行还负有保护客户在交易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的附随保护义务。《合同法》对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只要银行不履行附随或履行附随不符合约定,又没有免责事由的,就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92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在合同关系结束后,当事人仍负有某种作为或不作为义务以维持给付的效果或协助相对人处理善后事宜。后合同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与先合同义务不存在本质差异,应类推适用。银行在交付款项后,虽然款项的所有权已经转移,交易已结束,但按后合同义务违反规则,在客观方面,银行负有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在主观方面,只要银行没有达到大多数银行的防范标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银行主观上有过错。

客户在银行被侵害,银行是不作为侵权。因法律的规定或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或先前行为导致负有特定保护义务的当事人,未尽保护义务,如主观上有过错的,就应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银行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在于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银行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两部法律是银行负有保护义务的法律依据,客户在营业场所遭受侵害,银行就违反了法定义务。1996年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中规定了“营业网点大厅要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卫巡视”,只要案发时没有保安守卫巡视,银行更应承担责任。

无论是合同法上的保护义务,还是侵权法上的保护义务,最为关键的是银行是否负有保护客户的法定义务及保护范围、银行的设施是否足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银行是否有过错。目前,规范我行保安状况的法规主要有《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关于基层金融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关于立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金融保卫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与金融单位联网报警管理规定》、《国有企业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文件。只要银行的保卫措施、防护标准和级别符合上述规定的,就应认定为银行已履行了法定的保护义务。

客户损害的发生,是由不法侵害人造成的,而非银行违反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所致,对突发性犯罪行为,银行难以预料和防范,根据罪责自负原则,对犯罪分子造成的危害后果,应由犯罪分子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对银行的保护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银行不是侵害人,与客户所遭受的损害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那种认为银行应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观点,扩大了银行可控风险的范围,不适当地加重了银行责任,导致了银行与客户在利益上严重失衡,也缺乏法理支持。我们不能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有保护人民合法利益而推论出任何人被侵害后都有权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赔偿。

银行服务过程中间的抢劫行为已经是一种刑事犯罪,而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它越出了银行正常的经济服务的范围,很多国家把这样的行为理论上称“准罪事”行为。就像恐怖活动造成的损害,我们把它叫做不可抗力。那么把它称为不可抗力的时候,它就成为法定的免责条款。所以在这种情况之下,银行就不再承担,它也没有能力承担这样的责任。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6条并未赋予商业银行对其营业场所范围内的客户人身、财产的保护义务,而仅是赋予商业银行保护存款人存款安全、到期支付存款和利息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能延伸到存款之外的营业场所客户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所规定的保护义务,也只能限定在经营者提供的场所、设施及商品、服务本身是否损害了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应将第三人在经营场所所致消费者损害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因此,在客户与银行的关系中,银行为提供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客户则为消费者,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即有保护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主要指其提供的服务本身及场所设施不侵害客户的人身、财产安全。《商业银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赋予银行具有保护其营业场所内客户免受第三人侵害的义务。

客户在银行遭受第三人的侵害,银行与加害人之间不形成共同侵权,加害人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只有在无法确认加害人或加害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才能有对受害人的人身、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且具有过错的银行承担补充侵权责任。

但是,法院一般会从保护弱者利益出发,认为银行的设立是不可控制风险的主要来源,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受损害的,银行虽无过错,但也应根据公平原则,给予客户适当补偿。

公安部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出的通知在性质上属于主管部门发布的行政法规,是为相对人设定的行政法律义务。即使相对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它应该承担的也只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也找不到在银行没有配备保安人员以及未设置监视报警装置的情况下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依据。

银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市场主体。

它和客户一样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既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同时也要平等地履行法律义务。法院在解决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时必须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其处理结果必须建立在合法公正的基础上。在注重保护客户利益的同时决不能忽视甚至牺牲银行的合法权利。

20xx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经营者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有保障安全义务,当客户在银行营业场所遭到侵害,而银行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银行将在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该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经营者或者组织者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依据,一是《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积极实施侵害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消极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规定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直接法律依据。近年来,审判实践中遇到了一些在宾馆、酒店、银行、寄宿学校等杀人越货的案件。从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看,经营者在安全保障上存在的问题,正是这些单位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给了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赔偿权利人在向犯罪分子索赔不能而要求经营者赔偿时,经营者往往以没有实施侵害行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为由进行抗辩。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人,负有对相关公众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和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而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义务范围和责任界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商品、服务领域在安全保障方面加强管理,以更加人性化的服务体现对人的关照和尊重,而且也有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仅在经营活动中,在其他具有公众参与或者具有广泛社会接触的活动中,管理者、组织者、具体实施者都应关注其活动范围内的安全保障问题,对他人的人身安全给予必要的关照和保障。“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不忍人之心,人才有不忍之心;为他人提供安全保障,才能人人都有安全保障。传统的民法理论孤立地看待“自然人”,把民事主体想象成荒岛上的鲁滨逊,忽视了社会生活中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未能就社会活动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理论依据。司法解释的制定,以我国现行法律为依据,吸收了现代民法理论的研究成果,明确规定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对相关公众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司法解释的规定,突出体现了现代司法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也体现了司法为民的要求。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经营者的直接责任。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法理依据,在于经营者违反应当积极作为的安全保障义务,使本来可以避免或者减少的损害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增加了损害发生的几率;因此经营者应当为受害人向直接侵权人求偿不能承担风险责任。让无辜的受害人得到救济,而让那些侵害他人或者无视他人安全的人承担责任和风险,符合司法正义的理念。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众多新类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使银行的业务经营中可能遇到的侵权纠纷更难胜诉。

为避免客户银行营业场所受第三人侵害,首先,银行应保持设施符合有关安全防卫标准,对于业务量大、风险高的营业场所,应聘请保安公司负责安全保卫,将风险防范由保安公司承担;其次,银行应合理提醒客户谨防被侵害事件的发生履行危险告知义务,减轻自己的责任;再次,按照风险转移的相关规定,款项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银行一定要亲自将款项交付取款人,防止不法侵害人在款项尚未交付、风险尚未转移时将款项夺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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