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18篇)

优质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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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0 23:52:41

上传者:紫衣梦 优质案件回溯情况报告大全(18篇)

情况报告的撰写还需要注重语言的简明扼要,确保读者可以快速了解和理解报告内容。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情况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这些范文涵盖了不同领域和情境的情况报告,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情况报告的写作技巧。大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定制,以适应不同的需求和目的。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帮助,一起来看看吧。

纪检监察系统查办案件情况报告

一年来,我能够紧紧围绕纪检监察组长的岗位职责,抓好自身学习、认真履职尽责,注重廉洁自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学习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我始终坚持从严从实加强自身政治建设,带头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带头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带头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一是理想信念上清醒坚定。聚焦“两个维护”这一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持续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更加坚定自觉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听党话、跟党走,坚决做到头脑清醒、信念坚定。二是学习步伐上笃定坚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等规定篇目和必读文章,坚持把个人自学和集体学习紧密结合,按时参加市xxx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注重学习研究业务知识,精读细学业务书籍,结合自身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多年的实际,将所掌握的纪检监察业务知识,采取传帮带的方式,传授给组内同志,每周组织大家系统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边学习边讨论,谈心得谈体会,取得了较好的学习效果。三是干事创业上充满信心。新的工作岗位,面临着新的挑战。我并没有因为自身任职时间稍长,而放松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始终保持饱满的精神状态,坚持想事、干事、成事。围绕工作职责,精心谋篇布局、科学统筹规划,注重强化工作上的精品意识、标准意识,取得了一些工作成绩。真正做到了无愧于岗位职责,无愧于领导和同志们的信任。

(一)提高政治站位,压实监督专责。通过列席驻在单位党组会,定期和党组“一把手”交流思想等方式,监督民主决策,提出工作建议,互通工作信息,不断强化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更好履责,班子成员落实好“一岗双责”。在审查调查和问题线索处置上,充分发挥和调动驻在部门党组的主体责任。针对不同情况,有的直接移送驻在单位党组进行调查处理,限期向我组反馈调查情况。为实现影响最大化,立案审查案件结束后,都充分征求该单位党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建议统一意见后,再移送审理。全年共列席驻在单位党组会议x余次,提出工作建议x余条。

(二)紧盯重点难点,持续纠治“四风”。督促驻在单位管好日常、抓住经常。特别是把群众联系密切的、十分关注的人和事作为重点,加大对驻在单位服务窗口和工作人员纪律意识、廉洁意识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市xxx、市xxx等和群众接触比较密切的单位进行抽查,及时听取办事群众对驻在单位干部职工的工作作风、廉洁纪律等方面的具体反映。同时,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在每个独立办公的驻在单位醒目位置张贴举报警示牌,公布纪检监察组的电话、邮箱等信息,公开接待群众来访。元旦、春节期间,对驻在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持边检查边规范,指导各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健全内控制度。5月下旬,对x余名子女考学干部职工集中进行廉政谈话,面对面提要求、发信号、划红线。中秋国庆期间,督促驻在单位开展纠治“四风”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采取查阅资料、调看财务账目、实地查看等方式,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进行了重点抽查。对私车公养、出差报销、域外学习培训、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公款吃喝等隐形变异问题深挖细查。11月份,针对公车使用问题,采取倒查的方式,到市区加油站调取公车加油情况详单,和单位财务账目、公车使用登记进行数据比对。同时指导驻在单位对公车使用进行规范,实行流程化管理,全过程监督,防止出现违规违纪问题。

(三)注重传导压力,强化日常监督。注重运用各种载体,全方位多渠道深化长期监督、日常监督。一是抓好廉政教育。要求驻在单位将党风廉政建设政策理论纳入党组和党员干部必学内容。利用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廉政短信等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清廉氛围。利用监督检查之机,分层次和干部职工进行谈话,既注重了解各方面情况,又潜移默化渗透廉政思想。二是抓住工作重点。牢牢抓住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这一重点,既注重事前监督,又强化事中跟踪,又跟进事后落实,要求各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要提前2天以上向我组报备。分监督事项、监督关注、监督依据、问题防范四个层面,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拉出“权力清单”,有总有分,层层递进,为点对点监督提供“操作手册”。三是抓好监督检查。坚持每季度对驻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通过谈话了解、问卷调查、查阅财务账目等方式,立足抓早抓小,坚持靠前监督。年初至今,共完成随机抽查x次、专项检查x次,发现问题线索x个,向驻在单位党组反馈各类意见x余条。

(四)注重科学规范,严格执纪问责。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严格执纪问责,强化正风肃纪。针对党员干部和单位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谈话提醒、诫勉谈话、下发监察建议书等方式进行“咬耳扯袖”。全年,在处理委机关转办和自办案件中,我组始终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在对某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某项工作失职失察进行谈话提醒后,同时以纪检监察组名义向其党组及时下达《监察建议书》,限期进行整改,既教育了本人,又推动了主体责任落实。同时,针对群众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重点岗位、重点人员,要求驻在单位及时梳理廉政风险点,不断加强自我监督,从源头上堵塞漏洞。我市机构改革结束后,我组能够及时督促市xxx局党组对其新纳入的多家单位进行内部财务审计,强化内控制度,规范财务管理,进一步推动了驻在单位监督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今年,针对我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较多的实际,按照全程留痕的原则。遵循“标准化、程序化”要求,对梳理排查出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统一登记造册,准确分类管理,集中规范处置,建立了信访研判会、问题线索处置会、审查调查专题会等会议记录,及时召开信访形势研判会、问题线索处置会、审查调查专题会,对信访举报进行集中研判,分类处置,对问题线索集体讨论,决定处置方式,对审查调查情况集体商定,推进工作进程。针对委机关转办、信访举报、监督检查等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每个问题线索的处置都做到慎之又慎,始终做到综合衡量、通盘考虑,每个步骤必须经过集体研究决定。同时形成严格问责、容错纠错和澄清保护的协同机制,旗帜鲜明地支持担当者、鼓励担当者、保护担当者,切实保护好敢于担当者干事创业同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不断强化政治意识,时刻审视自己,严于律己,做到身体力行,管好自己的“朋友圈”和“交际圈”,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带头纠正“四风”。同时,严格规范工作程序,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严格执行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回避、保密等程序工作规程,全面排查监督执纪各个环节和内部监督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增强执纪监督问责的规范性。

虽然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在派驻监督的创新思路上还不够深入,仅仅停留在完成工作的层面上;二是对驻在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指导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2021年的各项工作,要忠实履行派驻监督职责,着力强化监督体系,着力提高履职水平,着力打造过硬队伍,努力实现新时代派驻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要在强化政治监督上使长劲。紧紧围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重大决策部署,把政治监督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对执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监督检查,通过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

二要在强化日常监督上使实劲。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管好关键人、管住关键事。从点滴做起,从隐患抓起,建立管思想、管工作、管作风、管纪律的日常监督体系。立足抓早抓小,注重发现问题隐患苗头,将日常监督的重点放到事前,事前充分论证,找准监督重点,增强监督实效,让监督触角无处不在,让问题苗头无处遁形。研究制定组内日常流程相关制度和流程,在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形成规范性文件。

三要在强化作风建设上使强劲。以钉钉子精神打好作风建设持久战。持续检查驻在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从坚持政治原则、严明政治纪律的高度,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建立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严字当头,不懈怠不松劲,充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立足抓早抓小,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四要强化执纪问责上使狠劲。紧盯“三重一大”事项,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行业的监管,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坚持依纪依法办案,严肃办案纪律,讲究办案策略,提高办案质量和综合效果。

五要在强化自身建设上使韧劲。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为契机,着力在强化政治能力、提高专业化水平、严守纪律上下功夫。内铸党的忠诚卫士之魂,外塑“纪律部队”良好形象。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提高素质能力。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坚决防止“灯下黑”,打造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信访案件处理情况报告范文

20xx年社区党支部班子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领导作风建设,提高领导班子的综合素质为抓手,认真学习党的xx大精神。根据党工委统一部署,卓有成效地开展实践科学发展观教育、创先争优等系列活动。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和^v^保持高度一致。充分发挥社区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6月顺利完成了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并与驻地单位党组织联系,发挥社区党支部在社区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支部班子成员能积极带头。始终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基础台账。一年来,共转出1名,转入2名,社区现有党员73名,分成了四个党小组。今年召开党员大会4次,支委会12次。成功吸收1名村官进入支委,进一步加强了了我社区党组织队伍的力量。

二、社区管理。

社区各项管理工作中,组织社区干部积极行动,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摸排社区矛盾纠纷,清查流动人口,了解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的动向,排查xx组织,排除不稳定因素。在世博会期间和全国文明城市复查测评期间,动员社区干部轮流值班,协调居民小区加大巡逻力度,确保治安稳定,在平时工作中,领导社区干部仔细排查隐患,发现不稳定因素及时处理,经常性与社区民警沟通,切实消除社区存在的不稳定因素,杜绝了黄赌毒等各类社会治安案件的发生。一年里社区内未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集体上访事件和安全事故。

三、社区服务。

秉承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宗旨,在履行社区居委会职责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扩大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对社区居民的帮扶力度。组织社区干部对孤、老、残、弱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详细登记造册,争取扶贫帮困资金,解决他们目前生活问题。全年帮助办理老(高)龄证65张,70岁以上老人办理乘车优待证49件,残疾证(含年审)36人;组织178名60岁以上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免费体检;发放涉及88人的困难职工补助金12万元,涉及40人政策性农转非人员补助金近五万元。

一是办理城镇居民农村大病医疗保险,计参保居民435人,十八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办理少儿大病风险,68人次,对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无工作单位,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33人办理了基本医保手续;对社区内男年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城镇户籍满20年,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未享受按月领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居民进行调查摸底,登记、并进行公示,到目前为止,已有37名老年居民领取了每月210元的养老补贴。

二是会同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做好辖区内18周岁以上人员的健康档案,对一些患慢性病人进行跟踪调查,定期上门服务,定期进行健康讲座。

三是与社区服务中心联合举办科普、消防、安全、环保等图片展,同时上半年放映了十余场场露天数字电影。

四是及时了解掌握居民反映的热点,像路面修复、下水道堵塞,卫生死角等一系列问题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设法及时解决。3月份经居民反映在芙蓉新村一角乱种蔬菜,导致环境差及空气臭,经过与城管、爱卫办和元联公司联系,将该处进行环境整治,社区工作人员和城管首先将乱种的蔬菜进行清理和铲除,之后由元联公司在空地上种植了矮竹子,绿化了居民群众的环境。

五是做好居民纠纷调解工作,配合村建办制止多起违章搭建。

六是搞好社区业余文艺队伍建设,为了活跃社区文化生活,用健康向上的先进文化引导居民,目前的腰鼓队、舞龙队、太极拳队、舞蹈队等。参加晨练人数已达到200多人,基本上做到活动天天有,歌声处处在,社区形成了一种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和谐氛围,上半年腰鼓队、太极拳队参加区、街道的多次活动,并在多次的比赛中获得了较好的成绩。

四、社区规范。

狠抓具体事务工作的同时,注重社区规范化建设,在建立健全社区发展长效机制上下功夫,从规范社区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上入手,居委会换届后修改了居委会章程、居民公约等,逐步完善定期走访、每月例会制度,积极探讨居民议事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力争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人,做到社区开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社区事务千千万,列举只是冰山一角。我们也将继续努力做好各个方面,争取有新的突破。

五、存在问题。

我社区在取得成绩的同时,在工作上也存在问题与不足。一是创新意识不够。部分社区干部工作上容易满足于现状,习惯于用旧方法解决新问题,缺少敢拼敢干的朝气,视野不广,创新意识不强,不能创造性完成各项工作。二是社区干部理论水平不高。实际工作中常忙于具体事务,忽视加强自身学习,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握不到位,开展工作难免与上级要求有偏差。对此,我社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加强学习,努力提高社区干部个人思想政治水平和业务水平,定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学习先进社区的优秀工作方法,鼓励社区干部大胆革新工作方法,勇于实践。

二是加强交流,把定期走访群众、学习先进社区经验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社区干部多向人民群众请教解决问题的方法,通过发挥群众的集体智慧弥补个人在能力上的不足,多同先进社区开展工作交流,多借鉴优秀社区的先进经验,在甄别和对比中采取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年来,我社区严格按照各项制度开展工作,大力提供社区服务,不断提升社区工作水平,在工作同时积极探索社区规范化建设,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扎实为居民生产生活提供便利,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展望来年工作,我社区将继续高度重视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实现居民素质、群众生活质量和社区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的目标而不懈努力。

上半年妇女信访案件情况分析报告

妇女作为国家的主人,同男子一样享有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权利。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是人民当家作主社会主义本质的体现,是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最高层面的贯彻落实,是实现妇女政治权益的具体内容,是普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实践锻炼,是增强社会自治功能的必要条件,是衡量妇女事业发展和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根标尺。汤原县妇联根据市妇联统一部署要求,对全县基层妇女议事情况进行了摸底调查和分析,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妇女议事的现状。

一是妇女参与政治概况。近年来,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工作,将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列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议事日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积极推进实施《两个规划》,落实了一系列有利于实现妇女权益,惠及全县妇女儿童发展的指标;组织、民政等部门认真履职,大力推动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县四大领导班子和乡镇(社区)党政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按要求均达100%。乡镇有1名女性担任党政正职,县、乡两级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女干部配备率分别达到58.2%、54.6%。社区配备了女性党政正职,乡镇(社区)党政正职是女性的占18.2%。县级人大代表中女代表比例为23.6%;县级政协女委员比例为18.8%。

二是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概况。县妇联及早介入,注重源头参与。早在换届选举工作启动前,县妇联负责人就主动向县分管领导做好汇报,并多次与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等单位进行沟通与协调,争取将各级妇联作为本级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与指导。同时在方案的制定上,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将性别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把确保女性当选写入方案;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县妇联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就换届选举工作中如何更好地确保女性当选经常进行沟通与联系,从组织领导、舆论宣传、落实措施等各方面提出具体意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组织、民政部门的配合下,我县农村基层妇女参政议事取得了一定进步。

三是妇女参与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情况。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重视对女性人才的锻炼培养,各地在本级党校举办妇女人才专题培训班2期,培训妇女人才200多人次,对县、乡镇(社区)、村(居)妇女干部进行业务培训1000多人次。,全县共扶持女创业致富带头人12人,培育创业成功者13人,创办女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1个,辐射带动500多名农村妇女发展致富。

二、我县妇女参政议事的问题及主要原因。

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要求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为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实现政治权利提供了依据。同时,在各级党委的高度重视下,人大、组织、人事、群团组织和各部门的共同配合下,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所加强,妇女素质不断提高,女性人才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但是妇女群体在全体公民中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比例仍然偏小,妇女关心政治并自愿地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与政治生活还没有成为习惯,妇女群众当家作主、与男性一起共同行使管理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行为活动还不普遍,妇女在参与制定和贯彻公共政策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尚不如男性。妇女在政治权利上的需求不如其他权利方面的强烈,在维权手段和措施上尚缺乏民主锻炼。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受自身发展限制,妇女参政议事能力不强。虽然经济社会飞速发展,但由于妇女自身综合素质和实用技能普遍不高,绝大多数妇女仍处在传统的生产生活模式中,位于生产劳动的初级环节,经济收入和社会地位不高,妇女自身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并不协调,直接削弱了女性参政的能力。

二是受家庭责任牵绊,妇女参政议事的机会不多。长期以来,妇女承担着较多的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为了养育孩子、支持丈夫、赡养老人,不少女性甘于奉献,自愿放弃了某些自我发展机会和权利;也有不少女性虽有参与民主政治的意愿,但由于很难在工作、家庭之外抽出时间和精力,因而大大削减了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机会。

三是受社会传统观念影响,妇女参政议事的环境不优。长期以来,受“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男主外女主内”等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从事民主政治活动的`实践并不多。例如社会上对女干部走上领导岗位的现象存在非议和不切实际的揣测;不少村妇代会主任待遇不高,工作压力大,受村民、家人和社会多方面的不理解等现象,严重影响了妇女参政议事的热情。

三、对加强我县妇女议事的建议和对策。

一是进一步提高妇女议事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女性人才培养,把妇女人才培训纳入地方人才培训规划。面向妇女开展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妇女民主参与意识和能力,鼓励和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管理。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训,在各级各类干部培训中明确提出女干部的比例,不断提高女干部的政治素质、科学文化水平和决策管理能力。通过提高妇女的综合素质增强妇女进行政治参与的热情和能力。在此基础上引导、组织和发挥妇女群众依法管理好自己的事情,表达和实现自己的愿望,争取自己的利益。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在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的女干部要占一定比例。在推行竞争上岗时,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定向选拔女干部。建立完善女性人才数据库,并将城乡各类女性人才纳入了全县党政人才、企事业管理技术人才、乡土拔尖人才信息库统一管理。

二是进一步拓宽妇女议事的途径和方式。在制定涉及公共利益和妇女权益的重大方针政策时,充分听取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和各阶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大力开展多形式的参政议政活动,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机会;发挥妇联组织推荐优秀女性人才的组织优势,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推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把妇联组织的妇女人才库作为组织部门培养选拔女干部的重要来源;落实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权利,完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民主选举制度,为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创造条件。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保障企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促进女职工参与企业管理,为女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鼓励各种民间团体和妇女组织在自愿合作参与社会管理与创新,培育优秀妇女从民间志愿者等群众队伍中产生代表、委员等为民代言,参与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女性人才的选拔任用。抓住县、乡镇(社区)和村(居)“两委”班子换届契机,贯彻各项法律政策,多措并举,推动妇女参政议政,突破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选配女干部的重难点问题。

三是进一步优化妇女议事活动的制度和环境。加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推动性别意识进入决策主流。制定引导和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支持、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的良好氛围。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和发展基层民主,保证女性村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组织和引导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依法保障广大妇女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保证农村妇女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完善干部人事制度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在干部的选拔、任用和晋升上保障妇女不受歧视。加强公务员录用、培训、考核、奖励、轮岗、交流、晋升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妇女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推动妇女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化国有企业人事制度改革,坚持公开、透明、择优的选拔任用原则,通过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方式,让更多的妇女进入国有企业的管理层,调动各阶层妇女群众依法参与民主政治管理活动的积极性。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近年来,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大量产生,有其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我国人多地少,户籍制度又极大限制了农业人口的流动,农村土地一直是一种稀缺资源,且直接关乎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但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模糊不清,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法律意识、合同意识淡薄,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缺位,加之国家近年来的惠农支农政策不断出台,农村土地承包引发的诉讼和信访事件频发不断。及时掌握和准确处理此类纠纷,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的经济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成讼时间上的集中性。

一方面,由于农作物的种植与收获受自然规律的制约和影响,90%以上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当事人往往选择在农闲季节提起诉讼,因此往往集中在每年的秋收后和春播前。相对于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在成诉的季节性尤为明显。另一方面,从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发展进程看,国家政策一直起到主导作用,相关立法只是将执政党的意识上升为国家意识,使政策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因此,国家农村土地政策做出重大调整前后,也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集中发生的时期。如国家出台“一免两补”土地政策后,发包方起诉承包方要求解除合同和承包方起诉发包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大批纠纷诉至法院。

(二)诉讼主体上的群体性。

作为农业大省,黑龙江省农业人口总数为1191万,农业人口比例高达45.8%.但相当一部分农业人口在一系列惠农政策出台前,因经营土地成本高、收益低而外出谋生。国家从收取“两金一费”即公积金、公益金和管理费,调整为统一征收农业税,再调整为免征农业税,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并实行粮食收购最低保护价后,农民经营土地的成本减少,收益显著提高。大批外出务工的农民纷纷要求回乡务农。部分纠纷中,发包方违约明显,承包方证据充分,胜诉率高,承包方往往选择共同诉讼。还有很多案件,起诉时仅仅是个别村民提起诉讼,但涉及问题却牵扯到其他村民或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群体利益,相当一批农户持观望态度。一个案件处理不当,往往引起连锁反应,波及整个村庄甚至乡镇。另外,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农户们往往愿意凭借人多势众,甚至集体上访,赢得法院更多的理解和社会舆论的支持。

(三)纠纷类型上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模式较为单一,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完善和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农村经济发展呈现出多元、快速发展态势,农村土地承包也随之在承包主体、承包方式和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体现出多样性。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首先,就承包土地的权属而言,既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有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还有权属不明的土地。从承包土地的使用状况而言,既有耕地,也有林地、草地。从承包者的身份而言,除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外,还有外来人员以招标、拍卖、协商等其他方式进行的承包经营,且承包面积较大,赢利性明显。纠纷类型除了常见的外出打工农民回乡要地、出嫁女回原住所地要地及相邻农户之间争地等纠纷外,还如,有的农户因举家搬迁到小城镇,将所承包土地连同附着房屋一并转让他人,但未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又反悔,要求受让人返还承包地,但不要求返还房屋。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又进行转包,在转包合同到期后,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有的承包合同经乡土地纠纷仲裁机构裁决予以解除,村委会在承包方未退出承包地之前,又将争议土地另行发包,现承包户因权利受损,起诉发包方和原承包户要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原承包户退出土地,产生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有的农户先起诉调整转包费,经法院判决支持后,次承包人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该农户又另行起诉请求解除转包合同。有的农户在二轮土地承包时口头放弃承包经营权或弃耕撂荒,村委会将上述土地另行发包,后为满足该农户的要地请求,村委会又在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但其他农户拒不接受调剂而引发纠纷等等。

(一)合同签订不规范。

1.合同主体资格混乱。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但是在发包过程中,有些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职责分工并不明确,有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将同一块地分别承包给不同的村民,还有的村民小组将土地发包后,村委会收回村民小组已发包土地,重新对外发包或租赁,引发纠纷。

2.合同签订程序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是在实践中,村、组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违规发包的情况屡屡发生,围绕承包合同效力产生的纠纷大量出现。有些村干部甚至在发包时搞暗箱操作,擅自以低价将土地发包给亲朋好友。有些村委会任意制订土地承包方案,以“优惠条件”将土地发包给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引起了村民强烈不满。

3.合同约定内容不完善。有的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一旦发生分歧,极易引发纠纷。有的虽签有书面合同,但条款不完善、不具体,有些条款甚至违反法律规定。如土地面积无约定或约定不清,甚至有的连土地的四至都未约定,仅明确了地块名称。由于约定不明,双方又各执一词,事实和责任难以认定。有的合同没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缺乏确保履行合同的制约机制,为当事人随意违约提供了条件,出现了随意缩短承包期、收回承包地和提高承包费,随意调整承包地,多留机动地不尊重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强迫种植、强迫流转承包地等。

(二)合同履行不诚信。

1.发包方违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发包方非法变更、解除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非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并经过法定程序,发包方不得收回和调整承包地。“这是该法赋予农民长期、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核心内容。”但现实生活中,有些发包方为谋取利益,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擅自解除土地承包合同,收回农业用地用于营利性开发建设。二是发包方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的乡村干部不注意尊重农民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还习惯用计划经济时代的思维方式和行政干预的手段对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使滥加干涉,以发展集体经济、搞规模经营等理由强行统一种植作物,或者强制收回承包地。

2.承包方违约。主要包括承包方对土地进行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拒绝交纳土地承包费等情况。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承包方有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的义务。土地管理法对于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定了严格的转用审批程序和征地、用地批准程序。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承包人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批手续,在承包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甚至容许他人在承包的土地内修建坟墓牟取利益。有的承包方在承包地上建筑、取土等,()造成土地荒漠化,严重破坏耕种条件,使农用地难以恢复耕种。还有的承包方以各种理由逾期、拒绝交纳承包费,构成违约。

(三)土地承包管理不规范。

1.没有土地清册或记载不详。现实中,很多村委会没有建立土地清册,或者用手写财务帐簿的方式代替清册,其中不少帐簿有改动,无法确定记载事项。有的村委会建立了土地清册,但是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诸如“道南边”、“沙坑北边”、“东房东边”等划分边界的字样十分常见。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没有记载的现象更是十分普遍。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村委会拿不出有力依据来证明土地使用权范围及流转详情,当事人只能通过向法院起诉确认自己的权利,导致很多不必要的纠纷产生。

2.机动地管理不当。村集体在划分土地时一般都会保留一些机动地不做分配,将其租赁给农户经营,租期5至不等,且一般事先收取部分或全部租赁费。由于近年来国家减免农业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一部分租赁户不愿意再承担原租赁费,甚至要求退还已预交的租赁费,双方发生纠纷。有些村集体为了收取租赁费用,预留机动地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未受益的农户发现当前种地效益好的形势,要求重新分配机动地,但原来的承包大户不愿意退出,产生纠纷。

(四)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

1.转包转让型。税费改革前,有的农户觉得种地收益不高,便将自己的土地转给他人承包,其税费也相应由接受者承担。但这种农户间自发性的土地流转多是采用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协议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或书面协议内容不具体,签订协议后往往也不通知集体经济组织,更无法得到主管部门的备案。税费改革后,原承包户要求现承包户退还其土地时,双方往往各执一词,引起纠纷。

2.代耕代种型。以前不少农民放弃耕种,外出务工经商,不承担村里和国家的税费,村干部为了能完成国家税收任务,让其他农户代耕代种。代耕代种农户履行了缴费义务,且税改时这些耕地面积又纳入了代耕代种户的计税面积,现在原承包户回村,找代耕户或村集体索要自己的承包地,发生纠纷。

3.重新发包引发纠纷。前一段时期农民耕种收入较低,有些农户弃耕抛荒,外出务工,土地长时间没有人耕种。有些农户甚至明确表示放弃承包,将土地交回,村集体据此收回承包地,并发包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上述情况又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承包期内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的法定情形。税费改革后,种地收益增加,原来放弃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回村要求继续承包,与新承包人和村集体发生纠纷。

(五)土地征用补偿不合理、不规范。

城镇化、工业化和公路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农村集体土地,但因,征用土地上我国现行征地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不能分享到农地增值的收益,被征地农民往往也得不到妥善安置和合理的经济补偿,这就弱化了土地对于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失地后又失业,生活缺乏保障,引发了大量的群体纠纷和上访。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笼统,加之利益驱动,农村基层组织在发放、使用、分配征地补偿费用的过程中极不规范,随意性大,特别是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产生的纠纷大量产生。

(六)农业政策的变化。

近年来,我国农业政策在不断向惠农支农的方向调整。1982年开始,中央连续五年以1号文件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障。1991年12月7日,国务院出台《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农民应负担的费用和劳务的范围,减轻农民负担。,中央1号文件明确指出,着重让农民减负增收,通过“一免两补”大大减轻了农民负担,提高了农民承包土地的积极性。12月29日,全国人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作出《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国家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扶持粮食生产,促进农民增收的政策和措施,使得土地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大大提高,农民承包土地的热情被重新点燃。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陆续返回农村承包土地,许多被弃耕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广大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权益,导致大量纠纷产生。

(七)人多地少的现实。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大多数地方人均耕地原本就少,加之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基础建设需要征用大量土地,致使人地关系“雪上加霜”,再加上土地补偿或土地置换不到位,从而导致人地矛盾十分突出。土地作为农民基本的保障和收入来源,在农民心目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涉及土地的纠纷也越来越多。

(八)立法不足。

1.立法的滞后与过分概括。目前,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农村土地承包法》,但该法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的特别法是在出台。此前,此类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是国家政策、相关单项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而截止底,全国已有98%左右的村组完成了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另外,20农村税费改革后,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流转、变更等新型纠纷大量产生,但因涉及政策和法律的衔接,各地对很多问题莫衷一是、做法不一。直到20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上述混乱状况才得到了很大程度的缓解。从我们掌握的情况看,土地二轮承包和因农村税费改革引发的纠纷,占近五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70%以上。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内容比较原则,在实务中缺乏可操作性,法院对该法理解也不一致,不能得出一个令人信服的判决结果,无形中导致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的增加。

2.立法对现实考虑的不足。《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土地承包30年不变。但如国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基本原则执行,就会出现“一地多人用,多地一人种”,“亡者有土,生者无地”等现象。该法虽然规定用机动地对新增人口进行调整,但又规定,机动地超过5%的不再增加机动地,因此很多村集体现在已无机动地可调整,许多新形成的农户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无地可种的现实。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这又间接增加了村集体在承包农户间进行土地调剂的难度。

3.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不力。理论界虽然一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在《物权法》出台前,相关法律一直没有对此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能无从发挥,从权利的取得、处分、变更及救济途径等方面更接近于普通债权。这种混有债权性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像真正物权那样有必要的方法和程序可以对抗来自发包人和其他行政组织的干预”.虽然《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了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些接近于物权的保护方法,但在上述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中仍更多地体现了合同法的相关内容,弱化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绝对性,导致现实中承包地被擅自收回、随意侵犯的现象大量存在。

(九)法律意识不强。

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长期生活在熟人社会中,道德、习惯、人情对行为的引导作用大,迁就、忍耐、私了长期作为纠纷化解的主要途经,法律知识缺乏现实需求,风险责任和权利保护意识淡薄,基本法律概念不清,缺乏签订合同的技巧,不愿履行备案报批程序,随意涂改证书等现象时有发生。在承包经营土地时进行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耕作层或造成土地盐渍化,任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按约定交纳承包费。一些乡村干部的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对耕地搞强制发包,对合同随意变更,对签订的合同想变就变,使承包方的合法经营权落空,产生大量纠纷。

(十)纠纷调处机制不健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可以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种方式解决。如果协商、调解、仲裁等诉外解决争议机制顺畅,可以有效地减少诉讼,迅速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扩大。但是协商和非诉调解都要求双方自愿,且结果不具有强制力,而仲裁则存在机构设置不健全,仲裁效力不明确的问题。至今仍有许多地区没有成立仲裁机构,即使成立仲裁机构也没有开展仲裁业务,导致大量土地承包纠纷当事人不得不选择诉讼,增加了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负担。而法院审理案件要受相应程序法的限制,审理周期较长,容易延误农时,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农民权益得不到及时处理和保护,引发农户集体上访,农户维权的成本也随之提高,形成恶性循环。

(一)案件数量多,增长趋势明显。

年国家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时,黑龙江省被列为全部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试点省份,广大农民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许多在城镇打工的农民走回家门承包土地。新一轮的土地承包热与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许多被弃耕、撂荒的土地开始有人争相耕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数量日益增加,其中19至20期间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年以后发生的纠纷逐年增加,所占比例居于首位。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和绥化市为例。哈尔滨市两级法院2003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一审案件537件,2004年受理1217件,年仅上半年就受理1459件,案件数量呈逐年大幅上升的趋势。齐齐哈尔市两级法院2004年受理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79件,2005年受理1244件,受理1447件,增加趋势也较为明显。绥化市2004年至上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结一、二审各类农村土地纠纷案2316件,其中2004年325件,2005年782件,20801件,20上半年即达到408件。

(二)案件类型多,成因复杂。

1.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机动地或荒地发包或用以抵偿本集体经济组织陈欠的债务,后一方起诉要求缩短承包期限、提高价格或者解除合同。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土地时本村村民无人承包,通过广告发包给其他村的农户后,本村村民要求收回土地,迫使发包方起诉请求解除原承包合同。有的农户迁出后到居住地落户,迁出地发包方诉请解除合同,收回其承包地。还有的农户承包土地后自行开荒使实际耕种的承包地面积多于承包合同约定的面积,发包方起诉要求农户将新增面积上交并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价格交付新增土地的承包费。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承包期内违法调整或收回承包地,农户诉请继续履行原承包合同等等。

2.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抢种相邻争议地块,农民强种村机动地或强种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地块,新增人口农户强种村机动地、预留地。另有因发包方收回或调整农户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如人走家搬、户口未迁出的农户,服刑、劳教、被拘役的农户,躲避计划生育或村级债务的外出农户,农村妇女结婚、离婚、丧偶后村集体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造成这些农户二轮承包时无地可分而产生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主要缘于农户之间转让、转包、互换、出租或将土地委托给亲属或他人代耕后因国家农村税费改革,“一免两补”政策出台,使原约定的土地流转价格对一方而言显失公平,因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引发纠纷。也有少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接受流转一方(主要是次承包人)主张优先承包权引发的纠纷。

4.土地承包权继承纠纷。此类纠纷多为继承人争种被继承人生前承包的土地,如公婆与丧偶儿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争种死者生前承包经营的土地引发的纠纷,还有的父母死亡后子女要求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父母生前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三)认定事实困难。

对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证据在形式、内容和取得方式方面普遍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另有管理、自然等其他因素掺杂,给认定案件事实造成了较大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证据形式上存在瑕疵。

(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瑕疵。一些县区至今未统一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者未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以至纠纷发生时承包方不能出示其权利凭证。

(2)土地承包合同瑕疵。从卷宗反映的情况看,各地的土地承包合同大多为格式合同。有的发包方负责人未签字,有的未加盖发包方公章。有的承包方未签字只捺押,有的承包方由农户未成年家庭成员签字。

(3)土地流转合同瑕疵。有的承包经营权人将经营权转包、互换、转让或交由他人长期代耕后未签订书面的流转协议。有的以收取流转费的收据代替协议。有的签订了书面流转协议但手写字迹不清。有的仅有一份流转协议,因字迹不清双方说法不一难以辨清。有的协议未标明签订日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未经发包方同意。大多转包、互换、租赁或其他方式流转合同未报发包方备案。

(4)缴费票据瑕疵。有的票据上未载明缴费人姓名。有的票据缴费金额只有小写无大写数字。有的票据未写明缴费明目。有的票据未标清缴费年度。有的票据未写清缴费日期。有的票据未加盖收款单位公章。

(5)证人证言瑕疵。有的证人出具了书面的证言后未出庭作证。有的证人与当事人一方有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

2.证据内容不详。

(1)土地承包合同内容不规范。许多土地承包格式合同缺少合同主要条款,如承包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承包起止日期,承包土地的用途,违约责任。大量土地承包合同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不明或利益失衡。

(2)土地流转合同约定不明。关于流转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期限及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的现象十分普遍。

(3)土地清册记载不详。承包经营的户主有的记载为原承包人,有的记载为受流转人,对于流转方式及变更理由基本无记载。对各户承包土地的面积、边界记载不清,面积多为概数。

(4)书证之间存在矛盾。有的案件争议涉及土地面积,而当事人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土地清册上记载的土地面积不一致。还有的经丈量农户实际耕种的土地面积与前两者均不一致且出入很大。有的案件不仅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内容相互矛盾,而且同一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也相互矛盾,难以自圆其说。

(5)证人证言随意性大。有的证人碍于邻居情面或出于感情因素完全按一方当事人的意愿出具证言,经出庭质证反映出其对相关事实一无所知。有的证人为双方当事人出具内容相反的书面证言,尔后拒绝出庭作证。

3.举证不能或不充分。

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少则三、五年,多则三、五十年。长期合同的承包方或受流转方为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多根据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核算对土地的投入。调研中反映出旱地改水田的投入很高,但由于投入方未保留、全部或部分遗失相应证据,诉讼中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有些甚至无法鉴定,以致法院难以认定其损失数额。

4.影响事实认定的其他因素。

管理漏洞、自然因素、人为因素等也会影响事实认定。如因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时交接不清;长期风沙作用使原本作为土地承包边界的沙坑或洼地被填平或房屋因年久失修倒塌;一些农户的承包地被洪水淹没后地界被毁;有的农户私自移动地界标志物等等,给法院认定事实增加了难度。

司法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屏障,在面对大量涌出的、直接关系到农民根本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的这一类纠纷,尽管非常慎重,但仍然难以避免这样的尴尬:重当事人举证就难以保证审判结果公正;重个案的法律公正又难以兼顾审判的社会效果。有些案件尽管法院裁判并无不公,但败诉的当事人会不断上诉、申诉、上访。这样一来,法院不仅没有解决纠纷,还成了被信访的对象。而且当事人也因为自身的行为,使纠纷解决的成本不断上升,成为基层稳定的隐患。

(四)适用法律不统一。

随着国务院一系列农村土地政策的出台,各省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相继制定了更为详细的政策,对土地承包方及国家政策作出了具体解释。但是,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概括性的法律条文可以作出不同的理解,对相互矛盾的政策和法律也可以作出不同的选择,突出表现为同样事实不同裁判,结果或意见分歧明显:

1.流转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同一市辖区内基层法院审理的案情基本相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案件中,有的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流转合同,有的法院则判决驳回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

2.承包或流转合同效力确认结果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均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民主议定程序,在发包方违反这一程序与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效力问题上,不同法院裁判结果相悖。又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中关于“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在实践中有的法院依据转让未经发包方同意或其他方式流转未报发包方备案的事实确认流转合同无效,有的法院则确认同样的流转合同有效。

3.承包经营权继承与否不同。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有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后,其承包地是否按继承关系处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虽有提及,但没有深入论述,成为司法实践的难点之一。除林地外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有的法院判决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有的法院则不支持当事人要求继承承包经营权的诉讼请求。

4.一户两籍者与原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解除与否不同。在黑龙江省农村中,不少农户持有两份户口簿且在两户籍地均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意见认为,应依据公安机关就原户籍应否注销来确定原合同应否解除,另有意见认为应以一户一地为原则,依据这些农户在新户籍地是否取得承包地的事实确定原承包地应否收回。

(五)政策、法律与现实之间存在矛盾。

1.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矛盾。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退还。”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文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村集体按照土地管理法有收回承包地的权利,但是依《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国务院政策的规定又要将承包地退还,立法本身就存在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是相同位阶的法律,没有效力优先之分,这种立法和政策之间的矛盾给法院审理案件造成很大困扰。

2.政策与现实之间的矛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三十年不变是我国为了维护土地承包稳定制定的政策,但这一政策进行必要调整,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过程中,村委会土地的面积数量和农户的家庭人口处于一种动态变化过程,无论是土地被征用还是一段时间内农户家庭发生人口增减的变动,发包方即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对发包的土地进行调整是不可回避的。如果机械套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而不及时调整,势必会使一部分新增农户丧失耕地无田可种。

3.政策与民意之间的矛盾。

在税改之前部分农民将土地撂荒,外出打工。村委会为了完成税收任务,一般都会找人代种或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税改后,外出农民开始返乡要田,农户与农户及农户与村集体之间的矛盾也相继出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户有权要回自己的承包地,虽然政策明确规定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中清理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但是对欠税户确权确地还是受到欠税等问题的干扰。尤其是有能力缴纳税款却逃税者,这种“钉子户”现象已经违背了大部分农民心目中对于公平观念的认定,超出了农民的伦理界限。政策满足逃税户返乡要地的要求,是基于这部分人利益的考虑,但这只是部分民意,并且直接与其他依法纳税农民的利益相背,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一)法律适用方面。

1.诉讼主体的确定。一是农户之间经营权流转经村委会同意或备案的,村委会的诉讼地位如何确定。应以流转双方为诉讼当事人,村委会不宜作为诉讼主体。若原告坚持以村委会为被告或第三人,则依诉状进入诉讼程序,但在判决主文中不判村委会承担民事责任或单独列项判决驳回原告对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二是一地数包纠纷案件中发包方与实际占有使用土地的农户何者为被告。此类案件,各承包户均持有与发包方村委会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未实际取得土地的承包方往往以村委会和实际占有者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一方面请求村委会履行合同,另一方面请求实际占有者退还土地承包经营权。对此应结合具体案情向原告释明要么变更诉请为请求确认发包方与实际占有者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么变更被告。若按合同纠纷诉讼则以村委会为被告,若按侵权纠纷诉讼则以实际占有者为被告,只能二者择一,尔后根据原告的选择做出相应的处理。三是农户弃耕或撂荒后,村委会收回其承包地另行发包给其他农户,原承包户回乡要地时村委会从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中为其调剂,而部分被抽取土地的农户不履行与村委会签订的调剂合同引发的纠纷当中何者应作为原告主张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土地承包纠纷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应由原承包户作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村委会与其他农户原来签订的承包原承包户享有经营权的土地的合同无效,返还土地。

2.为承包地被收回的抛荒土地农户解决土地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如果原承包土地发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户。但如果已将收回的'土地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的承包合同继续有效,只能由村集体在机动地中调剂或者通过流转帮助解决。但是,如果现在村集体已经没有机动地可以分配,也没有其他农户愿意进行土地流转,要地农户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应该明确,《通知》规定的“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并不具有强制性,不能强制其他农户将土地流转给要地农户。虽然现有法律和政策保护抛荒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但因其存在土地抛荒行为,应承担回来后没有土地可以分配给他的风险。否则如果强行从其他农户那里通过流转为其解决耕地,违背了民法最根本的公平原则,将会引起更为严重的秩序混乱,影响社会稳定。

(二)案件审理方法方面。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权利。能否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关系到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因此,对于案件的审理一定要注意方法,尽量平息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最大程度上解决纠纷。

一是要高度重视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中要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司法原则,正确适用法律,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公正的作出裁判结果。

二是要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基层法院在受案前疏导当事人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矛盾,引导或帮助当事人通过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有仲裁条款但未经仲裁的,告知当事人先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起诉前并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三是要注意强化调解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的作用。法院应该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原则,深入实地,全面掌握争议土地的基本事实,找准稳妥解决纠纷的切入点,耐心、细致、深入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注重发挥村委会、地方党政有关部门的参与协调作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要做到慎审快结。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合理确定和把握时机,尊重本地农业生产的自然规律。对于涉及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调整、变更的案件,尽可能在当年农作物秋收后受理,在下年春耕前一、二审结案,不影响农民第二年的耕作。

五是科学认定和使用证据。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不强,很少注意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流转时的相关证据,如果法院审理案件机械依照《证据规则》进行,很多农民的诉讼请求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更多的注重实体正义,最大程度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六是要着重做好判后息访工作。法院应建立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信息网络和层层负责的信访责任制,全面了解和协调此类案件审判状况。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不解或误解并通过各种途径信访的,由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庭长和主管副院长逐级接待处理,做好释法工作,直至信访人员满意息访。

七是要注重维护社会稳定。判决生效会对社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对于所有回乡要地的人都给予土地,势必打破现有土地向种田能手、大户转包的集约趋式,对农村的经济长远发展不利,并且在村集体没有足够空余机动地的情况下,容易引起更大纠纷。因此,对于外出务工农民回乡要地,应区分不同情况对待。对于确实回乡种地的农民,要确保其有地可种,使其有生存的保障;对于只是因为国家土地政策变化回乡维护自己的权利,并不打算实际耕种的农民,在确权确地的同时,应帮助其与实际耕种者签订租赁合同,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维护了现有耕地使用状况的稳定,有利于实际耕种者收回土地投入,尽量减少对任何一方权利的侵害。

(三)几点意见和建议。

土地承包纠纷源于多个层面,牵涉范围广泛,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社会各个部门相互配合,多管齐下,方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1.完善立法,健全相关制度。

一是科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前置程序。农村土地承包面广量大,土地承包纠纷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解决难度大,仲裁方式方便、快捷,既能克服信访渠道解决问题周期长、成本高的问题,又能克服诉讼程序复杂、审理时间长的问题,便于及时有效化解矛盾。

二是制订《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细化《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在深入农村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土地承包及经营权流转的具体操作定义,制订土地承包合同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范本,将目前普遍缺少的合同标的物土地的坐落、质量等级、用途等条款纳入范本,便于农村基层受众实际操作。

三是建立严格的农用地保护制度。任何单位任何人占用农业用地的,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承包农户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的征占用手续。政府公益性建设及经营性项目建设占用土地,均办理合法的征占用土地手续。

四是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各地应结合本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和现状制定和完善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的编制、职责范围、奖惩机制。对本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享有和流转主体,经营和流转的程序及费用计算、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五是健全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制度。就现有法律来看,仲裁的性质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还缺乏相应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究竟是法定仲裁还是约定仲裁,没有定性。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仲裁裁决缺少法律规定。因此,在立法上要明确土地承包纠纷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的组织原则、设立程序、工作职责及具体工作程序与实体要求,辅之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评、奖惩机制。应突出反应迅速、权责明确、程序简便的特点,既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又可缓解法院受理案件的压力。

2.加强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

农村基层政府组织的行政管理服务行为直接涉及农村地区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这些机关或组织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到位或服务跟不上是酿成纠纷的重要因素,故应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一是纠正农村土地承包中侵犯农民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对二轮土地承包全面进行“回头看”,切实解决好二轮土地承包工作中的遗留问题。规范土地承包和流转合同,参照有关的示范文本补齐或调整合同条款。坚持“一户一证”的原则,规范土地经营权证的发放,没有发放经营权证的要补发经营权证,未发放到位的要逐级落实发放到户。发现二轮承包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纠正。

二对农村土地进行普查,明确土地权属并加强对村级土地工作的管理。政府应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特别是土地发包的全程监督,以维护村民的承包经营权。规范土地合同样本,指导村委依法订立合同,减少订立合同中的随意性和粗放性,细化合同条款,明确合同责任。未了进一步搞好土地工作,政府部门依你更改依法进行土地普查,了解土地现状及不安定因素,进一步明确地界,确定一些新增及权属不明土地的权属。

三是建立统一的户籍管理网络。由于户籍管理存在漏洞,有些农民在原居住地保有户籍和承包田,外出务工时又重建户籍并在新户籍地分得承包田,是引发部分农村地区土地承包纠纷的直接原因。因此,户籍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建立城乡间、乡际间统一、联动的管理网络,尽可能扩大网络覆盖面并切实发挥联动功能,避免出现工作盲点,进而免除不必要的纠纷。

四是依法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和仲裁机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最了解体育的的现状及纠纷的原因,可因势利导的调解矛盾,化解纠纷,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目前,各地的土地仲裁机构发展不平衡,没有建立的地方应当尽快建立。要解决好仲裁委员会的人员编制、日常工作经费和乡镇经管站的调查、调处工作经费。

五是全面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加大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的宣传力度。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各镇、村应充分发挥法制宣传的作用,通过组织法制宣传队、定期开展送法下乡活动、设立法制咨询平台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土地承包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尽可能做到家喻户晓,使发包方与承包方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六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无机动地或虽有机动地但不宜调整的,应妥善解决无地农民的生活问题。应尽快建立健全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农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等各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

3.转移农村劳动力人口。

一是着力减轻农村土地的人口承载力。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向农业的深度开发、广度开发进军,发展(感觉不对)农业;大力发展打工经济,多渠道、多途径输出农民,远距离转移农民;进一步引导、鼓励各地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加快建设城镇步伐,就近转移农民;加快小城镇建设,就地将农民转为市民;探索“股田制”的做法,引导农民以土地入股形式,将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开,使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既可以获得打工收入,又可以获得承包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集约经营,一举多得。

二是培育和发展多种形式的民间合作组织。要切实保护农民权益,必须允许在经济领域、社会政治领域建立真正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意愿的农民组织。如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土地承包中介组织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基层调解组织的指导,完善制度,明确职责,不断提高农村基层调解组织处理农村承包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把村民之间、干群之间发生的易激化的农村承包纠纷及时解决在基层,防止影响农村社会稳定。还应当鼓励支持乡镇以上的农民协会,使之作为农民的社会组织,作为政府联系农民的桥梁,反映民意,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村的善治。

农业、农村、农民“三农”问题是近年来党和政府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也是关乎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问题。以土地为主要依托的农民生存和发展权益的维护具有长期性、复杂性和联动性的特点,任务十分艰巨。我们还将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加广泛、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为构建和谐农村做出积极的贡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案件防控办公室开展情况报告

省联社:

按照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省银监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治理活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开展“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省联社、银监局文件精神,淄博办事处要求辖内各区县联社(合行)成立“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于9月20日前将领导小组情况报送到办事处,同时建立领导分片包干制度,切实加强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充实“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力量,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顺利开展。同时办事处明确各区县联社(合行)理(董)事长、主任(行长)是“堵塞风险漏洞”第一责任人,对因堵塞漏洞不利,导致案件发生的,将直接追究理(董)事长、主任(行长)的责任。

(二)制定方案,明确工作目标

根据省联社关于转发山东银监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的通知(鲁农信联办2017296号)要求,淄博办事处结合实际,于9月11日下发淄博市农村信用社2017年下半年“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实施方案(鲁农信联办2017223号),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各部门“堵塞风险漏洞”工作职责,并上报工作时间表,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有计划、有步骤的进行。

(三)召开动员会议,做好工作部署

8月28日,淄博办事处召开了全市“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动员会议,办事处主任、副主任、审计科、监察保卫科、案防办公室相关人员,各区县农村信用联社(合行)理(董)事长、审计稽核部经理、案防办公室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上办事处对“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将“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工作分为动员部署、全面堵塞漏洞、巩固提高和总结评价四个阶段。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组织精干人员细致、深入地做好“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活动的各项工作,并强调“堵塞风险漏洞”专项治理自查工作覆盖面要达到100%。11月份,办事处还将组织交叉检查,对全市信用社堵塞漏洞情况进行抽查。

二、近期工作落实情况

(一)组织开展自查工作

组织进行本单位自查。要求前期排查不彻底、治理不到位的单位,继续对所有营业网点和业务进行全面彻底排查。对前期排查工作比较深入、案件暴露比较充分的单位,要结合案件风险新情况、新特点,继续对重点业务、重点岗位、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目前自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

(二)加强督导,做好调度工作

为确保排查工作落到实处,杜绝排查走过场或不彻底,淄博办事处于9月15日向各区县联社(合行)下发案件防控治理工作督办单8份,进一步明确排查时间、落实工作要求,并要求各区县联社(合行)将全面堵塞风险漏洞阶段前期工作开展情况于9月20日前上报办事处。为督促各区县联社(合行)扎实有序的开展“堵塞风险漏洞”工作,办事处建立了电话督导制度,每三天由案防办公室人员就各区县联社(合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电话督导,确保“堵塞风险漏洞”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

(三)落实责任,严格责任追究

已整改,或无法立即整改,但已制定整改计划的问题,只要未形成案件、事故的,将进行从轻处理。对以权谋私行为、新发生违规行为、屡查不改行为以及造成经济损失等行为的,在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原则基础上,办事处将从严掌握处理标准,达到“处理一人、警示一片”的作用,切实解决过去屡查屡犯、屡纠不改的问题。

(四)建立信息报送和交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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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风险排查情况报告

一、关于制度建设和岗位设置方面:县联社关于银行卡业务方面制定了详细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细则,我社根据市银行卡中心相关管理规定对我社银行卡业务涉及的各岗位进行了明确的岗位分工,组织员工学习了关于银行卡操作的具体流程、重点风险防范和控制等内容,对于银行卡的开卡、收回、销卡等都设置了授权复核、专项登记等,务求达到外部监督和内控管理的有效结合,相互制约和防范银行卡操作风险。

二、关于业务管理情况方面:对于银行卡的开销户、挂失、冲销、补正等分险类交易我社在实际业务操作中都严格按照县联社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操作,严格审查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违规操作,同时,我社也时常向客户派发关于银行卡安全用卡方面的宣传手册给前来办理业务的客户,向他们宣传有关防范银行业务风险的相关知识,确保我社银行卡业务健康安全地向前发展。

atm维护服务时已经做到全程陪同,保证atm机不受到外部人员控制,确保atm机正常运行。

四、关于科技开发管理情况方面:此项业务主要由县联社相关部门负责。

班子都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县联社稽核部门也会不定期派人前来进行检查指导工作,务求对银行卡业务的监督检查达到防范风险要求,使我们的广大客户能够安全用卡、放心用卡。

违规案件调查情况报告范文

根据xxx市人社局《关于切实做好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x人社密电〔20××〕2号)文件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_中央办公厅、_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电〔20××〕2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自行出台政策发放工资津贴补贴的通知》(x委办发电〔20××〕15号)文件精神,我镇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开展了机关单位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自查自纠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为确保此次自查自纠工作顺利开展,我镇对规范津贴补贴工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全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将干部职工的思想认识统一到_和国家要求的高度上,同时从财政所、财政中心所抽调业务骨干组成专项自查小组,对单位是否存在违反规定发放各种补贴、奖金的行为进行清理和自查,明确了责任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文件精神,我镇认真对照规范工作总体要求,于20××年5月25日至5月26日对单位津贴补贴发放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自检自查工作中,没有违反规范津贴补贴各项规定,并做到了应归并的项目一律归并,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经查,我镇始终严格规范,除了按中央和_明确规定正常发放的津贴补贴外,没有自行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没有自行提高其他津贴补贴标准;没有扩大津贴补贴发放范围;没有自行扩大有关经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和福利;从未发放过有价证券和实物。

经过自查我镇不存在违规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津贴补贴项目归并及各职级标准执行情况,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津补贴通过财政拨款所得,按规定程序实行工资以银行卡方式发放到职工个人,其中的依法代扣项目为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和医疗保险金三项。

我镇在规范津贴补贴工作上,始终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规范津贴补贴的各项政策,杜绝了利用公用经费、“小金库”资金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现象,取消了以各种名目滥发奖励性补贴、通讯补贴和节日补贴。

通过此次规范津贴补贴自检自查工作,我镇进一步深刻领会了严肃纪律确保机关工资制度改革顺利进行的精神和要求。并在今后的工作中不断严肃财经纪律,巩固现有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成果,确保津贴补贴规范长效有序,并将单位津贴补贴工作机制同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镇务公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保证财务支出公开上墙,接受单位职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创造条件,确保规范工作继续顺利向前。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内容摘要: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结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受理18件,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本院20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20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此外,年2月,我院第一人民法庭受理了云门镇太平村3个社、吉福村5个社、任沟村1个社和水碓村1个社分别诉重庆万寿生物医药开发有限公司共10起相同类型的案件。这类纠纷主要反映在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中。

3、村社当被告的`多。虽然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既有农户之间的纠纷,也有村组起诉村民或农户的,但目前村组当被告的案件较多。年我院受理的18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村社当被告的就有6件,比例高达的33%。村社当被告或因发包土地过程中单方提高承包费标准,或因一地多包,或因收回村民土地,或因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后另行发包。其中,既有剥夺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土地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也有执行当地政策和依约履行承包合同的“合法”行为。

4、征地或租地补偿费用纠纷增多。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紧靠城镇的土地被大量征用,征地补偿费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成为农民密切关心的问题,伴随着征地款而引发的分配收益纠纷日益突出。同时,很多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表面看,可能是诉请继续履行承包合同,或者请求返回承包经营权,但其实质是请求分配因土地被征用或租用而产生的各种补偿费。因笔者所在法院辖区自然资源丰富,近年来,随着辖区内草街水利枢纽工程、富金坝水电站、西师育才学院、以及一些中小型水泥厂、矿石场的兴建,大量纠纷因征地补偿费或租地费分配引发。以前因种地无利可图而漠视甚至放弃土地经营权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利益的驱动下突然也对其经营权珍视起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土地问题是农村最核心的问题,它不仅关系着我国农业发展,更是影响现阶段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妥善处理好此类案件,对于稳定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笔者就当前审理涉及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在审判实践中准确把握。

土地承包合同作为当事人的合意行为,不论从合同签订、合同内容,还是从合同履行上看,都应当严谨、合法,但在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一是从合同签订主体看,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不合法、不规范,导致双方主体资格混乱。二是从合同签订内容看:1、标的不明确,如土地、果园四至不明;2、承包基数及承包费交款时间掌握不好,发包前未作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仅凭少数人粗浅体会或者对市场变化因素估计不足,基数过高影响承包者生产积极性,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或基数过低引起群众红眼病,影响社会稳定;3、违约条款约定不合法,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或过低,起不到惩罚作用。三是从合同形式看不具体、不完善,农村承包合同一般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但由于农村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实践经验有限,相当一部分合同条款不全,权利义务约定不明,有的只是村干部口头说了算,没有书面合同,有的村干部不把合同当回事,随手丢弃,一旦发生纠纷,无据可查。四是发包程序上不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案应当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的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但在实践中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有些达不到法定人数,有些不召开村委会,还有的不征得村民代表同意,造成群众缠诉上访。五是从合同履行上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有的承包人不按期缴纳承包费;有的承包人掠夺性经营,破坏土地种植条件;有的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随意转包,而发包方也以各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随意提高承包费,影响了合同的有效履行。

根据上述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应实行土地承包合同备案审查制度。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到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发包方和承包方合同的稳定性及双方利益,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备案制度,未经该部门审查的,人民政府不予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民主议定原则对土地承包合同效力的影响。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重大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基础是土地的所有权必须依照所有权人集体意志行事。近几年,从我院审理的土地承包案件来看,有三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一人签订合同,未经民主议定原则。作为土地管理者的发包方违反法律这一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的,人民法院不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合同有关内容适当调整。”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合同效力而提起的诉讼。该条“一年”的期限为除斥期间,也就是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一年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理由认定为合同无效。该解释规定的“适当调整”也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对无效合同没有必要进行事后调整。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部署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示公平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通过上述司法解释可知,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上一项重要的抗辩原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期限较长,承包人投入较大,各种客观情况发生可能性极大,如物价增高、通货膨胀等,审理土地纠纷案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更能够稳定农村生产生活秩序,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性和对抗性,有利于社会和谐。

四、关于《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关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条规定了三种解决的办法:一是争议发生后先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解决。所谓协商,就是指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权属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或者协商达成协议一方反悔,他方可提请人民政府处理。二是当事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人民政府收到争议案件后,一般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行政裁决。三是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此类诉讼到底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意见(试行)》中受案范围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由此可见,需要由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使用权归属的,属于行政案件,一方对行政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果土地权属已明确,侵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纠纷,应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此外,还需要说明的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如果有关当事人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需要先由人民政府确定的,人民政府处理是提起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没有经过这个前置程序,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物权法》的有关精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属于用益物权,该纠纷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故此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

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6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该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意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法的实施,为农村多元化解决土地矛盾纠纷建立了良好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面向农村,快速解决纠纷,灵活简便,是农村土地纠纷很好的解决途径,同时也避免大量的土地纠纷案件涌向法院,建议先引导矛盾双方当事进行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类诉讼应为民事诉讼。

银行案件调查情况报告范文

青海大通国开村镇银行成立于2007年9月,是一家专注于服务“三农”和“小微”的特色银行,为县域经济发展做出了大量工作。按照行团委统一安排,于7月10日至16日赴该村镇银行进行岗位实践活动,并就“探索惠农模式、支持小微企业”进行主题调研。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春耕贷款服务是村镇银行的特色工作,是多年来探索的支农新模式。村镇银行员工将这项工作向我们做了详细地介绍,让我们了解到通过“专业化、精细化、创新化”工作模式,将办公地点按时按需搬入村委会,审批放贷一体化流程,可以更好地支持当地农村发展。而这项工作的开展,更为我行扶贫开发事业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调研期间,恰逢一家农村养牛合作社向村镇银行提出贷款需求,于是我们便跟随村镇银行客户经理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尽职调查。这件事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便是“对农村合作社的贷款审核标准要因地制宜,灵活掌握”。比如,对这家合作社的经营规模和现金流进行考核,并不是问他们要财务报表,而是通过现场数牛群数量并对合作社成员的银行卡流水进行调查来进行。此外,还要在当地走访农户,对合作社成员的信用情况进行摸底。这种尽职调查方式表面上看很“粗”,但却实实在在符合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

村镇银行以“全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己任,调研期间,我们走访了村镇银行支持的青海祺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这家企业2004年只是一家个体户,从事牛奶配送业务。随着经营规模不断壮大,现在已经从个体户变成了伊利牛奶在青海的总代理经销商。今年开始,该企业更是朝着集团化的方向发展,从单一的配送业务,转向集配送、酸奶制作、果汁饮料制作为一体的多项业务。可以说,在这家企业成长的每一个关键时刻,均有村镇银行的大力支持,让我们感受到村镇银行在服务地方小微企业确实做了大量务实工作。

柜台业务对我们来说非常陌生,调研期间,村镇银行专门安排半天时间让我们进行相关业务学习。我们首先了解了现金入库流程,查阅了交接登记簿,观摩了现金捆绑机、点钞机的使用,学习了人行大小额系统的用途。之后真正走入柜台,从填表到审核资料再到业务办理全程参与了账户开销业务、存取款业务。最后,调研组每一位成员为自己办理了一张村镇银行的存折作为学习成果并留作纪念。

调研期间,我们与村镇银行青年员工进行了一次羽毛球友谊赛,大家互相学习、深入了解、共话友谊,为此次调研活动增添了青年的朝气与活力。

开展防范假存折案件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报告范文

州局储汇稽查室:

一、为增强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于2007年6月22日将省局《关于遏制邮政储蓄存款冒领案件进一步蔓延的通知》及《关于防范变造和伪造邮政储蓄存折冒领存款的紧急通知》要求,及时传达到所辖各储蓄网点。在各网点醒目位置张贴有《特别提醒》,告之客户。

二、按照州局提供的文件和光碟,立即组织全县8个储蓄网点营业人员进行识别假存折有关知识培训,并认真做好存折(单)防伪标识的保密工作。

三、每个网点已配备“存折鉴别议”。此次对“存折鉴别议”情况进行检查,有2个网点(、)短波灯管已坏,有1个网点()长、短波灯管均坏,县局储蓄营业室3个柜员制台席仅有1只。

四、除县局储蓄营业室配备监控设施和设置“一米线”而外,其他网点均无监控设施和“一米线”设施。

五、能严格执行“实名制”制度规定。办理开户时,严禁使用不规范、不真实的身份证件开户。

通过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边检查、边培训、并着手对存在问题及时整改,加大了防范假存折案件的力度,促进了各邮储网点认真执行各项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增强了窗口人员的风险意识和防控能力。

x年9月17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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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案件调查情况报告范文

调研时间:2014年3月7日——2014年3月11日调研地点:中国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交通银行太平桥支行、工商银行太平桥分理处、哈尔滨银行太平桥支行调研内容:

为积极相应个人业务中心开展的同业银行考察活动,共同为一线部门的快速发展献计献策,由于利用工作闲暇时间进行调研活动,我小组成员先后走访了距离我行较近的几家商业银行,其中包括中国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交通银行太平桥支行、工商银行太平桥分理处以及哈尔滨银行太平桥支行四家储蓄银行。

调研结论:

通过观察与研究,我们发现与其他同类银行相比我行存在许多优势,同时也存在些许不足,以下我将从几个方面来谈一谈我们小组调研总结的情况:

一、环境。

会将几个办简单业务的分流到理财区。其他几家银行在大堂方面相对来说做的稍有欠缺,在我们进去询问的时候,只有保安人员在场,未见大堂经理。相比较我们而言,我觉得我们在客户分流上做的基本到位,但是在人员配置上如果能像交行一样多配几个大堂经理可能会更好,因为往往我们刚刚引导一位客户到自助区,这时又有客户需要指导填单,或者高柜区又需要协助与客户进行解释,这就有点手忙脚乱,顾此失彼,也可能会影响工作效率。

三、服务。

在服务方面,每家银行都能做到在服装上统一搭配,色调协调上非常统一,能够让顾客明显分辨出工作人员。在办理业务时柜面人员对办理同样业务的客户使用统一话术。包括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呼叫大堂助理与理财顾问等细节都能做到井井有条。桌上用品摆放整齐且位置固定。在没有客户时,工作人员都能保持相同的坐姿,服务态度也十分的热情。

四、快捷窗口。

在哈尔滨银行我们看见,他们有专门的零钱、残币兑换窗口,只要是办理此项业务的客户可以不用排队,直接办理。

易出错,很耽误时间,造成长时间堵柜,影响效率,像哈尔滨银行所采取的方法就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他们还设有小额存取款快速通道,对那些只办理存取款业务的客户,设有专门一个窗口,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以上就是我们经过走访、观察总结的情况。通过比较,看到我们与其他银行相比的优势与不足,使我们能够更好的做好本职工作。因为在调研的每个行里停留的时间都不是很长,所以观察的情况可能不够全面,所以此报告一定存在许多不足,希望大家给予批评指正。

二、受信申请人所在行业及市场状况简要分析三、受信申请人经营情况。

5、目前授信申请人对外担保状况五、受信申请人资信情况。

1、本次授信方案及授信用途。

2、还款来源充足性及可靠性分析七、抵质押物分析1、抵质押物概况。

2、抵押物、质押物现状及变现能力分析:八、结论和建议。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1、农村集体组织是否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人。

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都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规定。这些法律,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三级制的“农民集体所有”。这就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但是,“农民集体”不是法律上的“组织”,而是全体农民的集合,是一个抽象的、没有法律人格意义的集合群体。它是传统公有制理论在政治经济上的表述,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经济理论界和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都力图明确“农民集体”的性质。例如1994年12月国家土地管理局地籍管理司在关于对农民集体土地确权有关问题的答复中就指出:“‘农民集体’是指乡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包括由原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延续下来的经济组织。”行政执法部门的这种解释,在一定的意义上将“农民集体”确定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但这与正式的法律表述是不一致的。这种模糊不清的规定,导致了经济实践中的混乱。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立法本意和相关规定上来分析,“农民集体”在概念上与“农村集体组织”有着十分明显的区别。“农民集体”不是指乡(镇)、村或者村以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不是指某级行政组织如乡(镇)政府或某级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对于这一点,法律明确规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是最好的说明。也就是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都没有土地所有权,它们只能经营管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我们在调卷复查时发现,有些地方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上“土地所有权人”一栏填写为“xx村民委员会”。这显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应予及时纠正。

将法律规定上的“农民集体所有”理解为“全体农民共同所有”,目前被称之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思路之一。因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就不作涉及了。

2、村民小组是否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

我国长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集体所有制。据国家统计局1981年公布的统计数据,我国农村99%是以上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90%以上的土地归生产队所有。在1983年撤销人民公社时,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也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所替代,虽然一部分在规模和范围上作了调整,但总体上还是保持了原体制下的土地占有关系。根据这种情况,《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将《民法通则》规定村和乡(镇)两级“农民集体所有”变更为三级类所有。但问题是《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就是生产队解体后的村民小组?对此,1992年6月国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关于对《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资金,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已名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生产队解体为村民小组后,原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可以属于该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应理解为村民小组拥有土地所有权。“那么,什么是与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有关部门没有进一步解释和确定。

我们认为,《土地管理法》和《农业法》中规定的“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而只是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目前苏州农村并不存在这种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绝大多数村民小组也没有建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果将村内集体土地确权给“村民小组相应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显然不符合农村的实际情况。而由生产队演变而来的村民小组已失去了前者的组织、管理职能,它作为一个社区概念,就是指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其完全可以满足级类划分的需要,截止月31日,苏州全市有82%的村的土地按组划分。因此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第三级法定主体表述为“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更为符合实际。11月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也规定:“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组织涣散、不具备行为能力,不应再赋予它集体土地所有权。对此,我们认为,对于一个级类划分的单位概念不需要以组织体的标准进行衡量,况且我国在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正式立法中从未要求所有权人要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和行为能力,正如一个无法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需要监护人却不妨碍他拥有财产权利一样。

我们认为,在具体诉讼活动中,村民小组可采用诉讼代表人制度参加诉讼。村民小组的总人数都在10人以上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要求,村民小组的全体成员对土地有着共同的利益,可由村民小组会议(其组成成员、召开程序可参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会议的规定)推选共同的代表人,村民小组推选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提出代表人名单,要求村民小组会议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村民小组会议组成人员中指定代表人(通常可考虑由村民小组组长担任)。代表人代为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村民小组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表决同意。

3、“农民集体”能否对土地直接进行经营管理。

有人认为是法律已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因此就排除了“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但问题是“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如果不能直接从事经营、管理,这显然违反了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原则。经营管理权是所有权人的一项天然权利,即使是法律也无权剥夺。法律将经营管理权委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拟性的一种补充,实属无奈之举。如果“农民集体”直接经营、管理土地的意愿能够通过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予以实现,法律不但不应干涉,还应充分保护。事实上,现行法律中有关承包土地调整、对外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方案等重大事项必须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议定的规定就体现了对农民集体意愿的尊重。我们认为法律虽然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可以行使对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但也不能就此否定“农民集体”的经营管理权,而且“农民集体”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经营管理权应当是第一位的。至于何为“合法有效的组织形式”,我们考虑“村农民集体”以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以村民小组会议的形式实现意思自治较为现实可行,也便于与现行法律接轨。

4、对外发包土地承包金收益的归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质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一方面,“承包经营”就其法律上的本来含义,应当是由发包人投资,而由承包人经营;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等,应当由发包人所。

有并承担风险,承包人只承担善良管理的债务上的责任。起初,承包经营所需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基本上都由集体提供,承包人付出的基本上只是劳动,这时的承包经营是名副其实的。但是,随着承包经营制的发展,承包的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投资份额越来越大,要自行负担种子、化肥和其他生产工具,而集体除了土地外,很少再作其他投入。这种投资角色的转换,实际结果便是承包经营权是有债权之名而行物权之实。事实上,农村承包责任制实行不久后,农民便开始独自拥有承包土地上的种植物、养殖物和畜牧物的所有权,并自行承担风险。这样,农民与集体原承包经营关系已是十足的土地用益物权关系。

另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基于农民集体对土地的所有权而产生,为所有权单位的社区成员平等享有的法定权利。非经农民集体同意,社区以外成员不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是否无偿使用、农村土地承包费的性质是什么?有人认为,我国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的劳动成果“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己的”就是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我们认为该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本社区的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使用自己的土地是没有理由交纳地租的。我们同样可以将此界定为社区公共职能费用。例外的情况是,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即通常意义上的对外发包。我们认为该承包项下收取的承包金具有土地使用费的性质,应属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的收益。村委会等发包人作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者无权擅自处分该承包金。

5、“组有村管”模式下村委会发包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否有效。

根据《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该村民小组发包。而在苏州农村普遍实行的是“组有村管”模式,即组有土地由村委会发包,承包金收益也归村委会所有。我们认为,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未经村民小组授权,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应当认定无效。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经营、管理职能弱化,不具备发包条件,由村委会代为发包较为可行,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构成事实委托关系。我们认为,“组有村管”的经营模式并不符合委托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1)委托关系的受托人有按委托人指示行事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是不接受村民小组指示的;(2)委托关系的受托人负有报告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并不需要向村民小组报告承发包情况;(3)委托关系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委会有权自行处分承包金收益;(4)委托关系的委托人有支付处理委托事务费用的义务,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并不承担任何发包费用;(5)委托关系是合同关系,必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组有村管”模式下的村民小组既未办理任何委托手续,也无其他表达委托意愿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之间就委托关系的成立显然缺乏合意。分歧观点认为,村民小组明知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而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对村委会代为发包行为的默认。我们认为,通常情况下,内部意思的外部表达必须借助于积极的表示行为,沉默不是表示行为。因此,沉默不是意思表示,不能成立法律行为。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当事人的消极行为才被赋予一定的表示意义,并产生成立法律行为的效果。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6条就规定:“不作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双方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见,在既无法定又无约定的情况下,村民小组不提异议的不作为,并不能看作是对村委会发包行为的认可。

村委会擅自发包组有土地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如果村民小组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保护其法定的经营管理权及收益权。为维护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稳定,审理该类案件时要严格把握诉讼时效问题,村民小组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胜诉权,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村民小组知道或应当知道村委会发包组有土地时起算,如有中断的法定事由出现,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6、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合同是否应认定无效。

我国法律对重要承包事项都规定了民主议定原则,其法理依据是土地的经营管理者必须依照所有权人的集体意愿行事。相关法条有:《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六)项,《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如果发包方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越权发包,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无效,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由于农产品生长周期长,季节较强,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基于保护农业生产稳定发展的考虑,对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应当特别慎重。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5号)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签订满一年,或虽未满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因发包方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而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但可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单从法释[1999]15号的文义解释来看,该规定适用于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的诉讼。而我们认为最高院此项规定对承包合同效力的认定具有普遍意义,因为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关系的法律认定须保持一致,同一份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结果不应由于诉讼主体或诉讼请求的不同而会有所不同。最高院就承包合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无效请求设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只要在承包合同签订后的一年以内没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就不能再以此认定合同无效,所谓“进行适当调整”也是以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有效为前提的,对无效合同是没有进行事后调整必要的。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日前,笔者在统计滨海法院审结案件情况时发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增多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从开始,出现较高增幅,仅以滨海法院蔡桥法庭为例,20共审理24件,年一季度已受理10件,而只受理一件,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全部案件中所占的比重在、年、年分别为0.5%、1.1%、12%。土地承包案件的增多,影响农业生产的安全,波击农村的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为此,笔者就此进行调研,提出一些建议。

1、先弃后取,引发纠纷。一些农民承包集体土地后,没有使用土地,造成土地荒芜,其他人剩机利用,进行种植。现在承包人以土地经营权是自己所有为由,要取回土地及其上的农作物,与种植人发生纠纷。

2、土地承包人前手与后手之间因土地投入问题产生矛盾,出现纠纷。原承包人因对土地投入的成本,如基建项目,在承包期间没有消耗完,而要求新承包人给予补偿,新承包人不能接受引发纠纷。

3、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发生的纠纷。主要表现为,发包人擅自毁约,将土地另发包他人,发包人单方提高承包金,发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及时将土地交付承包人使用,不能保证承包人安全地使用土地。承包人违约的情形主要是不按时交纳土地承包金。

4、第三人对土地承包合同不服,而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重新进行土地承包。

5、土地承包人对第三人,主要是当地村民,提起停止侵权诉讼,要求法律保护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外嫁女为争得土地承包与村集体组织发生纠纷。

引发土地承包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深挖其根本原因不外乎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国家土地政策的调整,使得土地上的负担减少,土地使用收益增加。为了扶持农业发展,中央采取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取消农业税费,使得种植土地的收益增加,激发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很多人由原来的冷漠甚至拒绝土地转变为争取土地,在争取土地的过程中难免发生利益冲突,产生纠纷,如上述的1、4、6几种类型最具有代表性。

二是农民土地外收入有限,不能转移农民对土地的注意力。现阶段,虽然国家大力加强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越来越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进城务工,土地承载的劳动力较历史有所减少,但农民因为思想相对保守,知识比较贫乏,择业能力不强,难以在城市中有较大作为,取得更好的收益,在经营土地效益不高的情况下,他们选择离开,但当土地能为他们带来较好利益的情况下,他们就会改变思想,在乡情的召唤下会义无反顾地告别背井离乡的打工生活,继续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成为农民的抢手货在所难免。受利益驱动,很多人,包括村委会等集体经济组织,往往做出失范之举,产生矛盾和纠纷,如上述2、5两种情形,就是典型表现。

三是法制意识差,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法律水平低,按合同办事的能力不强。在对待利益的分配和调整上,不能牢固树立法制意识,往往感情用事,以传统观念作为判断公正的标准。发现别人承包土地,取得收益好,就生不平之心,害起“红眼病”,进而对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起哄、干扰甚至破坏,如上述1、5两种情形。因为合同知识少,当初签订的合同内容简单,留有空白,存在歧义,致使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引发纠纷,如上述2、3两种情形。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土地是农业的根本,维护土地安全,保证土地生产正常运行,是关系农业发展、农村稳定、农民幸福的.大事,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是服务“三农”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首先,公正及时地审理每一件案件,恢复生产秩序,保护土地生产。要保护合法有效的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对违法破坏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要依法给予制止和制载;对擅自毁约,终止合同的当事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足额赔偿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审理过程要强调速度,尽快审理,尽早将当事人从诉讼中解放出来,不误农活,保证生产。

其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金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再有,加强诉讼调解,力促社会和谐。在处理过程中,要坚持调解主导诉讼,多做说服教育疏导工作,争取当事人在友好协商、平等谈判中共同寻求解决纠纷的方法。要充分发挥农村优秀传统文化的教化引导作用,利用老长辈、老党员、老干部的力量参与支持调解,以灵活有效的措施解决纠纷。

合起来,开展巡回审理,坚持送法上门,把庭审建设成为普法的“桥头堡”,通地审结一案,教育一方的渠道,向人民群众输送法制意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农村土地承包活动的规范性,保证土地生产顺利进行。

重庆市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情况的调查报告

(三)刑事调解中应注意的问题 。

在进行刑事调解时,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 。

2、正确处理教育与惩诫的关系 。

3、正确处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关系 。

违规案件调查情况报告范文

县社冲中心小学地处xx市西北面,位于县最南端,距县城约60多公里,与柳江县洛满镇和xx_五监区相邻。学校原为县社冲初级中学校址,创办于xx年秋,秋学期社冲初级中学撤并到县凤山初级中学,社冲中心小学在原社冲中学校址实行寄宿制办学。校园总面积30亩,总建筑面积约6673m2。学校五室齐全,各室配备拥有量均达国家级三级标准要求,普九各项指标均达到上级要求。全乡小学共有在职公办教师106人,医护人员1名。校长、教导主任岗位培训合格率为100%。社冲中心校现有教职员工61名,教师合格率100%。中心校现有在校学生455人,寄宿生328人。全乡小学入学率为100%,完成率为100%,辍学率为零,全乡小学生犯罪率为零。

(一)学校严格实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守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成立学校财务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我中心校设立一个银行基本户,一个银行专户,中心校所管辖的各学校以报帐形式来报帐,我乡目前设立有主管会计一名、会计二名,出纳一名,8所村完小设立有报帐员各一名。学校的报帐员由有财务经验的、严守职业道德的人员专任或兼职管理。我乡的财务人员队伍比较大,业务素质较好,有会计证1人,财务人员中本科学历3名,大专学历6名,中专3名。几年来,中心校财务人员共获17人次各类奖励,我校在以来连获县教育局开展的中小学校会计报表评比一等奖。每位财务人员都能兢兢业业,勤劳肯做,有较强的业务水平和强的责任心。其中韦莉萍会计能按时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财务继续教育培训。其他会计及报账员也能参加本乡有关的财务业务培训,参加上级相关部门举办的财务继续教育培训相对较少,今后要积极主动参与。

(二)学校财务制度建设相对完善。我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的有关制度:建立有《社冲小学财务制度》《社冲小学预算管理制度》《社冲小学收费管理制度》《社冲小学内部牵制制度》《社冲小学收支审批制度》、《社冲小学收支稽核制度》、《社冲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制度》、《社冲小学寄宿生生活费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等制度。学校领导、财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使学校经费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三)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编制预算制度。学校年度预算编制领导小组,按要求及学校的实际情况编制了年度预算,并通过教代会或教师大会,预算合理后上交主管部门。在资金使用上,我校做到了专款专用,不存在挤占其它费用的现象。在开支中,我校按照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节省开支,每月的开支严格按预算执行,做到不超支每月可用资金。财政部门按时足额下拨公用经费,学校公用经费主要用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包括办公费,水电费,培训费,差旅费,校舍维修费等。在公用经费管理中成立财务领导小组。开支过程中,学校先组织领导、教师代表、报帐员做好预算,待预算批准后再支出,不存在用公用经费发放教师和津贴补贴、教学奖励等人员经费的情况。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节约开支,使教育经费合理使用,学校成立财务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成员由领导班子、教师代表组成,每学期对学校的收支票据进行审核,并将结果公示。会计在办理账务时做到实事求是、细心审核、加强监督,严格执行财务纪律,按照财务制度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要求进行财务会计工作。财务领导小组成员在审核原始凭证时,对不真实、不合格、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敢于指出,坚决不予报销;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保证我校财务专款专用,不挤占挪用,各种票据手续齐备,规范合法,购买物品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验收人,领导签名方可有效,确保了我校财务的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增强了民主理财意识,提高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切实发挥了财务核算和监督的作用。

我校认真落实执行国家关于两免一补的惠民扶持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摸底排查,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村民委核实,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寄宿困难生活补助费,并将享受的学生名单在校内、各村民委张榜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享受寄宿困难生活补助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分工管理,做到权责统一。教学设备、电化教学设备由教导处确定专人管理,房屋、建筑物和管理用具由分管领导管理,各室的公共物品由各室负责人管理。学校建立固定资产的账卡制度,做到学校根据每一件固定资产的不同特点设立账卡,予以登记,使用单位或个人也要按品名登记明细账卡,以便查对。

我校建立了学校校务公开制度,并严格落实。公开栏中将学校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金额,每期的收支情况,家庭贫困学生享受免费教科书名单等在公开栏处进行公示。

(四)学校财务记帐凭证较规范,帐簿基本符合要求,每年有财务报告。学校专门设有财务档案柜,财务档案专人负责管理。财务档案管理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分类、编号、保管、使用、销毁。

按《xx市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验收评分标准》,通过学校自查自评(按中心校),分值如下:

1、管理体制:分;

2、制度建设:分;

3、财务管理:分;

4、会计核算:23分。

共:分。

1、由原来中学转下来的一笔普九欠债的应付款挂帐已有几年,由于找不到债权人核实,现无法及时清理。

2、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不够及时。

3、由于3月主管会计韦莉萍会计借调县教育局,新接手的会计不是专业会计,所以有极少数原始凭证的填制可能不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出账,对有些票据没取得正式发票也要求不够。

在今后的工作中,争取更加完善学校资产的管理,注重年度预算,把学校的每项支出都纳入预算,并能严格执行预算。建设县教育局加强财务人员的派出业务学习培训,让我乡财务人员多向发达地区的学校学习,使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更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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