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幼儿类论文范文(18篇)

最新幼儿类论文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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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31 06:21:17

上传者:紫薇儿 最新幼儿类论文范文(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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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育论文

摘要:情境游戏可以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激发幼儿的潜力,让幼儿在游戏中不断地进步和成长。在实际教学中,幼儿教师要从实际出发,为幼儿选择适合的游戏,并在游戏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探索能力。

关键词:幼儿园;情境游戏;氛围;创新。

幼儿教育中应用情境游戏是教学创新的表现,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方式。爱玩是幼儿的天性,在游戏中开发幼儿的智力、锻炼幼儿的能力是每一名幼儿教师需要关注的'实际问题。所谓情境游戏就是通过形象的描述或教学环境的设置和模拟,引导幼儿积极开展活动,从而获得知识,形成能力,激发情感,达到一定目的的教育方式。许多教学成功的案例说明在幼儿教育阶段应用情境游戏可以很好地开发幼儿的智力,促进幼儿养成从小爱学习的好习惯。游戏化的教学能够改善幼儿教学的氛围,对于幼儿的语言培养和思维方式培养有重要的意义。其实,在幼儿阶段就应该重视孩子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样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才能够更加有效的进行提升。另外,通过游戏还可以提高幼儿的身体素质,让幼儿更加具有活力。本文将着重探讨如何在幼儿教育中应用情境游戏。

一、合理设计情境游戏的内容和步骤。

通常幼儿园中进行的游戏主要有班级集体游戏和学生自由游戏以及定向游戏等,不同游戏的选择所产生的作用也是不同的。幼儿教师在设计情境游戏的时候要从幼儿的实际出发,结合幼儿的实际要求和教学内容,合理组织幼儿进行游戏。对于情境游戏的内容则需要幼儿教师仔细进行斟酌,既要符合幼儿的特点,还要发挥幼儿的特长,还能够实现教学目标。而情境游戏的步骤一般需要教师提前设计好,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动,以达到最佳的教学目的。在实际教学中,为了提高幼儿的见识和能力,我会经常给幼儿设置各种角色情境游戏,让幼儿体验不同的角色,了解不同角色所具备的特点。比如在模拟“美食城”的情境游戏中,我会实现准备一些带有角色名称的卡片,让不同的幼儿分别扮演“厨师”“餐厅老板”“服务员”“客人”等角色,然后把卡片贴在相应的幼儿的胸前,然后进行模拟游戏,“客人”来到美食城会找“服务员”点餐,然后“服务员”会把菜单交给“厨师”,然后“厨师”把菜做好以后由“服务员”端给“客人”,最后“客人”吃完饭会找“餐厅老板”结账,然后走出美食城。通过这个模拟游戏的进行,使幼儿学会了如何进行点餐和结账等交际用语,也使幼儿能够明白不同角色在生活中的工作是不同的,让幼儿在多样的情境中广泛进行交流,提高角色游戏的互动性。

二、在情境游戏中融合课堂教学知识。

幼儿教学中应用情境游戏不能脱离课堂,要紧密结合教学内容,这样才能够达到游戏的目的。幼儿教师所选择的情境游戏要能够加深幼儿对所学知识的巩固,然后让幼儿利用所学知识进行游戏,在游戏中还可以对生活上的知识进行拓展,达到开发幼儿智力的作用。当孩子们在游戏中尽情的玩耍的时候,还可以提高他们之间的默契程度,让幼儿更喜欢上幼儿园。幼儿教学需要用心,要平等看待每一名学生,让幼儿都能健康的成长,不区别对待,也不能分三六九等,这是对幼儿教师的要求,也是对幼儿园整体教学宗旨的一个考验。在幼儿园里教师经常教小朋友要尊老爱幼,要孝顺父母长辈,这也是对幼儿进行德育的一种方式。我在实际教学中会通过情境游戏来增强幼儿对道德的理解,让幼儿从小养成好习惯。比如我会设计一场名为“我带爸爸妈妈去郊游”的情境游戏,因为日常生活中周末的时候有的家长就会带着孩子去郊游,孩子们也会观看爸爸开车的动作。所以我让幼儿模拟成为一名司机,带着爸爸妈妈去郊游,目的地有幼儿自己选择,我会给幼儿提供一些场景和模拟道具,让幼儿在郊游中多与爸爸妈妈交流,好东西要与其他人分享,不能任性和自私。通过组织这个情境游戏,小朋友们会更加热爱生活,热爱自己的爸爸妈妈,平时要做一个懂事的好孩子,要听爸爸妈妈的话。

三、科学的设置情境游戏的难易程度。

在设置情境游戏的过程中,幼儿教师要对游戏的难度进行考虑,不能设计一些幼儿无法完成的游戏内容。同时,教师还要淡化幼儿在游戏中的评比和嫉妒心理,要从小树立良好的人生态度和价值观,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打下坚实的基础。由于幼儿园的教师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教师学历不高,技能不强,对于幼儿教育理解不透彻,所以也就导致了在教学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影响幼儿的发展。幼儿园需要加强对幼儿教师的考核力度,招聘一些能力强,素质高的优秀教师为幼儿授课,从而使幼儿教学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在选择情境游戏过程中,幼儿教师要多听取其他教师的经验和建议,再结合自己的实际教学心得,选择有利于幼儿的游戏内容,并且要避免游戏难度多大导致幼儿出现心理压力。比如幼儿手工制作的时候,我会设计一场“我是小小制作家”的情境游戏,让小朋友们可以发挥优势,展现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我会假设小朋友家里来了客人,小朋友要给客人包饺子(用橡皮泥制作)。把幼儿分为若干组,每组给予同样的橡皮泥,让幼儿在一起“包饺子”,然后教师对幼儿的劳动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当然,可能小朋友对于饺子的包法并不是十分了解,所以我会提前给小朋友做示范,让小朋友跟着我一起学,在学包饺子的过程中给幼儿讲解饺子的历史,丰富幼儿的知识面。

四、情境游戏要贴近学生的生活。

现在许多幼儿教师缺乏教学经验,在教学时往往是凭借自己的感觉进行授课,达不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同时,幼儿教师会在网络上搜索一些情境游戏,在进行简单改编之后就应用到幼儿教学中,这些游戏有的是日常教学无法完成的,有的是脱离现实生活的。所以,在选择情境游戏的时候,一定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学生的现实生活,选择贴近生活的游戏,这样才能够让幼儿更加喜爱做游戏。另外,幼儿教师在教学中还要善于观察学生的一举一动,发现幼儿身上的闪光灯,注重对幼儿的个性化培养,创造一切有利于幼儿成长的条件。幼儿教学中有个语言故事叫《小兔学跳绳》,幼儿对这个故事都很感兴趣,这也使我产生了一些教学灵感。公园里有假山、有长凳、有流水,有健身器材,可以利用具有生活化的景观来进行故事表演。我带领学生到附近的公园中进行情境游戏,以楼梯当作山坡,以长凳为独木桥,以流水当河流,以健身器材当作小动物的家等等,然后让小朋友们以故事中角色的出场顺序进行语言描述练习,孩子们会踊跃的参与到游戏中,还会打破传统教学缺乏创新的尴尬。通过组织这个情境游戏能让全体幼儿参加到活动中,极大地促进了幼儿之间的沟通交流,激发幼儿对生活和大自然的喜爱之情,更好地培养幼儿细心观察和积极思考的良好习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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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论文

教育部发布的《关于推进教师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要把信息技术教育作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各种方式对全体中小学教师进行一轮现代信息技术和教育技术培训。在大力推进课程改革的同时,加强幼儿园教师教育信息素养、顺应教育信息化潮流,对幼儿园来说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

信息素养,是指人们对各种信息的认识能力,以及他们在信息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能力的综合素质。它包括信息意识、信息能力、信息思维、信息手段、信息伦理道德等内容。园本培训作为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以针对性强、灵活可操作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教育工作者的关注。

静安区威海路幼儿园是上海市示范性幼儿园,信息技术应用在全区幼儿园中处于领先水平。随着数码照相机和数码摄像机被广泛运用于日常教学活动,我们发现教师拍摄的数码影像往往不清晰、不能确切反映主题内容,没有很好地捕捉幼儿活动的瞬间。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教师缺乏拍摄的专业技能技巧,不能把握拍摄的最佳角度和捕捉幼儿精彩瞬间的绝佳时间。因此,对于教师来说,他们最需要得到的是这方面的培训,但这不仅仅是现成的信息设备与技术的使用,还涉及到教师信息素养的提升,使现代教育技术在教育活动中发挥其作用。因而,威海路幼儿园领导在分析幼儿园现有教师的信息素养和能力现状后,提出了开展“幼儿园教学影像资料的拍摄和积累”的园本培训活动,希望通过培训,不仅提高教师的拍摄技能和编辑技能,而且能提高教师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技巧,从而使拍摄的影像资料发挥应有的作用,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更好地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作用,提升幼儿园教师的信息素养能力。

一、让教师在培训中获得技能。

幼儿园领导邀请了儿童摄影专家来园为教师作专题讲座,如“如何了解自己照相机的性能”“拍好一张照片的三要素”“照片取景的不同角度与方法”“如何评价一张照片”等,让教师通过多次培训,了解不同照相机的性能和拍摄技巧。

在培训中教研获得了许多新知识,如以往我们都不熟悉数码照相机的iso拍摄模式用途,通过培训我们才了解到iso有不同的感光度:100/200适合在天气晴朗的室外,400/800适合在傍晚和多云的天气,而1600则适合在夜间或黑暗的室内。iso感光度越高,闪光灯的有效范围就越大。这样,教师对自己原来为什么照片拍摄失败找到了原因和解决的方法。

同样,同一人物和景点拍摄取景的角度不同,效果也不同,平视、仰视、俯视……这些拍摄的技巧让教师受益匪浅。

当教师掌握了照片拍摄技能后,我们又组织教师进行了相关内容的培训,如“非常好色”“光影魔术手”“绘声绘影”等软件的学习,使教师能将所学的内容与实践结合起来,并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去。

二、让教师在培训中获得发展。

在园本培训中,如何使教师真正成为培训的主角,是关系到培训成效的根本性问题,我们在继承传统培训方式优点的同时,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对新途径、新方法的追寻。

“参与式”培训是指运用“参与式方法”使每个教师参与到集体活动中。我们利用外出旅游的机会,要求教师根据要求拍摄不同角度和内容的照片,让教师在实际的操作中提高照片拍摄的专业技能。

“案例分析式培训”是一种理论联系实际的培训方式,它不同于传统的.讲解式培训,主要是运用案例去激发教师思考和探讨,充分调动教师学习的积极性。如我们将每位教师拍摄的照片回园后一一归类并请专家和其他教师在培训过程中进行现场点评和互评,通过点评使教师们了解自己的不足之处和改进方法。

这样一来,培训并不是把专家的意见直接灌输给教师,而是组织教师先讨论,最后汇总得出结论,由专家进一步引领。

三、让教师在培训中获得成功。

在园本培训中,教师是最大的受益者,由于园本培训的内容来源于教师的困惑和需求,因此培训的内容针对性强、灵活可操作,受到教师的欢迎。

如由于“非常好色”“光影魔术手”软件的学习易上手,操作简单、方便,立刻赢得教师们的推崇,学会使用“非常好色”“光影魔术手”软件以后,教师们将平时拍摄的照片运用已学的技能进行编辑与装饰,上传到幼儿园班级网站上,立即受到家长的欢迎和好评。如蒙五班的教师运用“非常好色”软件制作了富有班级特色的月历。在培训交流过程中,每位教师的作品都让我们为之赞叹,他们运用不同的表现方法来展示他们的学习成果。

在这里每个人都获得成功,每个人都获得自信,每个人通过培训享受到无尽的乐趣。

在走向信息化的现代社会,提高幼儿园的教育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园本化教师信息技术的培训是刻不容缓的大事。园本培训作为教师专业成长的有效途径,以针对性强、灵活可操作的优势越来越受到教育工作者的关注。只有教师具有了创新的教育理念,具备良好的信息素养,才能够真正推动我们的学前教育走向教育现代化。

幼儿教育论文

[提要]幼儿是祖国的未来,是民族的希望,幼儿时期心理状况的优劣将直接影响到其一生的健康成长。因此,关注幼儿心理健康问题的因素,对当前幼儿健康成长和教育策略的转变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幼儿教育过程中,人们往往只重视身体健康教育而忽略了心理健康的教育。心理健康已成为健康这一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应该看到,幼儿的心理健康和身体健康是同等重要的问题。

[关键词]幼儿心理健康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全面身心并重。

随着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心理健康问题已日益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关注个人的心理健康已成为现代文明人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文明意识的人都知道,对正常人来说心理健康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到个人的生活质量,而且直接影响其劳动效率及对社会的贡献,而如果一个人患有精神和心理疾患则会成为社会的一种负担。古今中外每个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健健康康的成长。关注孩子长大后未来社会中是否具有生存能力,我们不能不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对处于关键期的幼儿来讲,培养良好心理素质,进行心理的自我保护更是十分重要。

幼儿园是儿童成长的第二环境,是儿童最早加入的集体教育机构,心理健康教育不是增加一日活动环节,也不是替代原有的教学活动,而是把教学活动内在的、潜在的因素挖掘出来,根据幼儿的心理特点、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心理健康教学活动的教育作用,在活动组织形式上采用融合模式,打破班级界限,由小、中、大班各级组间、各班级间幼儿互相参与活动,从单一的同龄伙伴交往发展到混龄伙伴交往,扩大了儿童交往场合和机会,提高了他们的合群性和合作性。作为教师,更应高度重视幼儿的心理健康教育,在幼儿阶段,教师在这方面的作用显得十分重要。教师的作用发挥的好,可以维护和促进幼儿心理的健康发展;反之,则会影响幼儿的心理健康发展。

爱是幼儿心理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和必要的环境因素。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在于教师如何爱孩子。”实践证明,一个充分受到教师正确而有理智的爱的孩子,总是充满自信、朝气蓬勃、积极向上的;反之,被教师忽视的幼儿则经常自暴自弃,形成一种自卑感反社会的心理。比如,平时有些孩子上课时“喜欢”捣乱,活动时常打人,这往往是由于我们对他付出的爱太少所致。他想通过“捣乱”、“打架”来引起教师对他的关注,进而获得老师对他的爱。作为一名幼儿教师,无论孩子美或丑,也无论聪明或愚钝,我们一定要有一颗热爱孩子的心,用我们的爱给幼儿带来自信、安全感、信任感,让我们怀着一颗爱心走近幼儿,并熟练地掌握和运用爱的策略,多给幼儿一些关怀与微笑,分享他们心中的快乐,分担排解他们心中的忧虑与不安。同时教师对幼儿的爱需要贯穿于各类活动的始终,切忌忽冷忽热、喜怒无常,让我们以自己的爱和真诚鼓励幼儿学习爱和真诚,用爱心呵护幼儿身心健康成长。

幼儿良好的心理,也可使幼儿一些不良行为习惯和错误心理观念得以纠正。幼儿心理呈现出的各种不良预兆,教师要及时纠正,积极防治。如“问题家庭”的孩子,心灵上都受到过创伤,若缺少正确的引导,往往容易形成自卑、不合群、胆怯、多疑等消极心理特征。因此,对这一类幼儿要多施爱,从而有效地防治此类幼儿的心理扭曲。又如,身体发育畸形和有生理缺陷的幼儿。此类幼儿往往自卑、敏感、多疑,若我们不注意、不关心他们,就很容易使他们的心理发展偏离正常轨迹而变得仇视社会,淡漠人生。因此,对这一类幼儿千万不能取笑、不能嘲讽。同时,对这类小孩子比较好的办法是培养他们各方面的兴趣特长,如乐器、画画、书法等等,并鼓励他们不断努力,取得成绩,这样他们因有了某方面的兴趣或特长而会逐渐产生优越感,性格也会在活动中因得到锻炼而日益坚强、日渐开朗,从而形成一种积极正常的心态。

家庭是幼儿生活中第一个接触到的环境,是幼儿心理发展的最重要、最基础的环境。完善的家庭结构,良好的家庭人际环境,家长本身的素养及对子女的教育观、教养方式,都会给幼儿心灵烙上深刻的“印记”,幼儿的早期经验对心理的影响特别重要。

家庭是幼儿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组织,家庭环境的教育功能会影响儿童的健康发展。目前大多数家长只注重孩子的智力投资,而不重视对孩子进行良好的情感教育,有的家长甚至教孩子“别人打你一下,你就还他两下。”于是我们经常看到许多在幼儿园表现很好的孩子,到了家里却对父母、长辈发脾气,蛮不讲理。这就要求家长要多关注幼儿的心理健康问题,可以通过看书、学习、与幼儿老师沟通、听关于幼儿教育的讲座等,让自己了解幼儿的心理常识,掌握幼儿健康心理教育的方法、途径,以便采取有利的措施,配合幼儿园做好幼儿心理健康的工作,真正达到幼儿园与家庭教育同步进行,共同促进幼儿心理健康成长。

时代在发展,教育在改革,孩子在成长,坚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现代德育教育的标志,是提高幼儿整体素质的关键,是摆在每个教师面前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所谓“授人鱼不如授人以渔”,我们不可能给予孩子应对一生的知识和技能,而学习和独立思考的能力、动手实践的能力、探求新知和创造的激情与精神、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习惯,才是我们应赋予孩子的珍贵财富。作为教师要用爱拨亮每位幼儿心中的那盏“灯”,扬起前进的风帆。只要人人都去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一切为了每一位孩子的发展”这一核心问题就能实现,那么教育这朵花会越开越美。

参考文献:

1.刘维良.心理健康教育从娃娃抓起(m).华文出版社.20xx.49页.

2.冯丽静.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m).广东幼儿教育出版社.20xx.25页.

3.杨凤池.让家庭成为孩子健康成长的乐园(m).深圳新胡同出版社.20xx.1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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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论文网

去年,我国对法官制服进行重大改革,取消了以前那种类似军警的制服、肩章和大沿帽,采用法官袍和西式制服佩戴胸徽的两款新式法官服。从去年5月11日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法官开庭审案时必须穿着法官袍。尽管穿上法官袍仅是一种形式,它并不能直接的必然的保证司法公正与防止司法腐败,但象征着国家司法权威的法官袍的推行还是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的,而且也得到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普通民众普遍的赞同与许可。

赞成推行律师袍的主要观点是,目前在全国,律师出庭时着装不一,已严重的影响到司法的权威与庭审的庄重与严肃性以及律师职业的形象,因此,从这个角度出发有必要要求律师出庭统一着律师袍。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能成立的。

首先,即使是没有统一着装,但在我国绝大多数律师在出庭时着装是得体的。其次,律师穿袍与法官穿袍之间实际上并存在着一种简单的对应关系。并不是说法官穿袍了马上律师也要跟着穿袍,而且,律师穿袍也并不必然地代表着形式正义。因为法官穿袍象征的是国家司法的权威,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官在开庭时都是穿袍的。而律师是否穿袍则更多的是由一个国家的传统和习惯所决定。因为,即使是在十分讲究法庭仪式的普通法国家,虽然法官出庭均着法官袍,但由于传统与习惯的原因,并不是所有普通法国家的律师出庭时都穿律师袍的,例如在美国,律师出庭虽然未着袍,但这些丝毫不影响律师这一职业的公众形象与律师作用的发挥,也丝毫不影响美国是全世界律师制度最发达、律师人数最多的国家的这一无可争辩的事实。

另外,在中国,无论南方与北方、东方与西方、城里于乡间,无区别的统一推行律师出庭着律师袍的做法既无必要,而且在实践中也很难实行。例如,南方与北方的气候迥异,可以设身处地的想一下,在南方的夏天时,律师穿上质地不薄的律师袍坐在没有空调的法庭里,以及在北方的冬天时,律师里面穿着厚厚的衣服,外面鼓鼓的套上一件律师袍坐在没有暖气的法庭里的情景,律师感觉会怎样?(有鉴于此,及出于其他方面的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官袍穿着的有关规定后,随即又作出了基层法院法官审案可不着法官袍的变通规定。)又如,就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地区的律师及城里与乡间的律师相比,东部经济比较发达,西部经济相对比较落后,城里人的观念相对比较开放,乡间的人观念相对比较保守,无区别地统一推行律师袍,对东部律师来说,几百元一套的律师袍算不了什么(据人民网公布的消息,这种新式的律师袍现初定价格为375元每套),但对西部有些律师来说则可能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另外,对城里人来说从观念上会较快接受律师袍这一新生事物,但在乡间的法庭里,穿上律师袍的律师会不会像动物园里的怪兽一样受到群众的围观还很难说,更惶论能有助于庭审气氛的庄严和肃睦了。

目前,我国《律师法》对律师所下的定义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在我国,要做一名专职律师他首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以前是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然后,经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以上后方可申领执业证,领到执业证后,他(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律师并可以独立办案。但这时作为律师的他(她)却一无所有,失去了工资和福利,失去了铁饭碗的他(她)需要依靠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以赢得劳动报酬。作为律师,他(她)没有任何权力,律师是民间人士而不是行政官员,他的执业权利是靠法律来保障的。

职权在法理上还值得作进一步深入的探讨。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所享有的职权也是需要通过检察官个体来实现的,更何况在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多数公诉人是理所当然、责无旁贷地将其视为自己的职权甚至权力的),公诉人的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特殊身份往往甚至会使法官也惧之三分。《刑诉法》也没有规定控方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和辩护律师从事刑事辩护的司法豁免制度。由于以上的种种原因,使得在刑事诉讼中本应是力量平衡的控辩双方的力量却变得如此失衡,在这种情况下还要求律师高质量地无后顾之忧地辩护以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律师来说无异是“索我于枯鱼之肆了”。

另外,由于中国历史上没有律师制度及法治的传统,由于封建遗毒尚远未肃清及我国的依法之国之旅才刚刚开始,如今包括领导干部、公检法人员、普通群众及新闻媒体等在对律师的认识方面都普遍地存在着极大的误解。有些领导干部和公检法人员错误地认为律师就是帮坏人说话和开脱罪责和专门同公检法部门过不去的,有些公检法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但特权思想严重,将法律赋与其的职责当作权力,根本丝毫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对律师趾高气扬发号施令。人民群众在需要律师时会将律师视为正义的化身,但在不满意律师收费时则将律师说成是专门乘人之危谋取钱财的唯利是图的小人。在影视作品中,对律师的认识也同样存在着普遍的误解。有一部以律师为主角的电视剧,其中一个剧情讲的是一位女律师为她的当事人代理一宗离婚官司,她的任务是为她的当事人争取对小孩的监护权。但她在办案过程中却为作为小孩母亲的对方的伟大的母爱所感动而在庭审中故意输掉了当事人委托的官司。这位律师的行为实际上严重违反了律师伦理,但这部作品竟是将其作为正面形象来宣传的!在我国的这类作品中,在关键时刻,对律师来说,几乎最终总是社会伦理战胜律师伦理。如果律师伦理战胜社会伦理,那么这名律师的公众形象必然是反面的,将遭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公众的唾弃。这充分地表明了人们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误解有多深!培根曾说过,没有坏人,就没有律师。实际上,律师为“坏人”辩护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法律的正确实施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但在现代中国,公众对律师的作用与形象却是如此的定位,实不能不能说是一大悲哀。加上中国根深蒂固的官本位和人治传统残余以及现行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种种不尽合理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以权代法、以权代审、审而不判、判而不审、作为律师你辩你的,作为法官我判我的等种种极不正常的现象却时有发生,律师执业因此而变得阻碍重重,这就使得律师的作用根本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连原本相信律师的当事人也开始不得不怀疑律师的作用及这种司法法制度的合理性,转而相信打官司不如打关系之说了。而对一些律师来说,在经历过一次次的挫折与打击后,转而会认为,既然现状就是这样,自己无法去改变它,那倒还不如干脆就浑水摸鱼及时地捞点钱今朝有酒今朝醉算了,作为律师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神圣感和社会的及政治的使命感都被抛到九霄云外去了。

通信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州学院政法系邮编:516015。

幼儿教育论文

信息化是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基本状态,信息技术正在广泛地服务于教育教学。社会化软件具有用户数量大、使用方便的特点,深受幼儿教育工作者的喜欢。本文尝试探讨社会化软件在幼儿教育中的有效应用。

社会化软件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它的出现为人们带来了诸多方便,甚至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部分。我们应充分发挥社会化软件的优势,助力幼儿教育。

一、社会化软件的定义界定。

社会化软件,英文为socialsoftware。它代表支持全体交互的一类软件,包括网络游戏、blog、wiki、即时通信(im)、互联网延时聊天和其他拥有多对多功能的社群系统。实际上社会化软件落脚在“社会化”这个定语上面,它表明了作为社会性的个人,通过社会性软件,可以构建社会关系,而这样的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价值。人们在使用其他软件的时候,或许感觉到是一种工具,但是人们在使用社会化软件的过程中,感觉到的或者关注的是社会关系的建立。

社会化软件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1)社会化软件首先是个人软件,是个人参与互联网络的工具,个人软件突出了个体自主性的参与和发挥。(2)社会化软件构建的是社会网络。(3)社会化软件是个人主体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二、幼儿教育的特点及应用社会化软件的意义。

首先,幼儿教育面临的是特殊群体,幼儿对事物的认知能力尚未形成,缺乏自我管理的能力。其次,由于幼儿园教学以班集体为单位,幼儿身体抵御病毒能力较差,在疾病多发阶段,非常容易出现交叉感染,幼儿的保育工作面临着较大的挑战。加之幼儿安全意识较差,难免会出现一些安全问题。第三,幼儿作为未成年人,大多数时间需要监护人的监督管理,现代高速的生活节奏,父母无暇全方位顾及孩子,因而需要幼儿教师与家长及时沟通。

虽然幼儿教育给幼儿教师带来了如此巨大的挑战,但是我们可以借助教育信息化改革的东风,充分挖掘社会化软件的潜能,有效缓解这些现实问题。例如,用社会化软件发布幼儿园及班级的讯息,让家长跟踪了解幼儿、学校动态,遇到问题及时了解掌握、尽早解决。利用软件发布班级近期学习情况,做好幼儿园与家庭的互助管理等。教育信息化是教育的革新,它不仅可以为我们打造一批数字化的高科技幼儿园,同时也可以培养一批智慧教师,最终促进教育管理的更优化、科学化。

三、社会化软件在幼儿教育管理中应用模式。

1.以微信实现信息交互,打造家长放心教育。

微信公众平台具有较多的优势。第一,门槛较低,对使用者的文化水平要求较低。第二,资费低,只需要下载安装软件,在有网络的环境下即可使用。第三,即时性,微信借助于智能手机,可以随时随地发布和接收信息。第四,其有较强的针对性,可以实现群发及一对一单独发布讯息的功能。因其具有这一系列的优势,深受广大家长和幼儿教师的欢迎。幼儿园可以充分利用好微信,构建一个家长与学校互动的空间,促进教师与家长沟通,进而打造家长放心的教育。我园开设了幼儿园微信群、班级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在微信朋友圈里,分时段上传幼儿在园期间的照片,让家长第一时间掌握孩子的在园状况。同时利用微信对孩子出现的突发事件和特殊事件及时与个别家长沟通,做到了在最佳的时间快速处理解决问题。

2.用qq群实现管理透明,形成家园共育联动。

幼儿教育绝不是教师一个人的事情,教育也绝不是学校单方面就可完成的。教师虽然接受过专业的教育,能从幼儿的成长规律出发,利用合理有效的教育策略和方法组织和进行教育,但是教师不可能代替家长,就像学校不可能代替家庭是同样的道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不同之处在于,家庭教育具有针对性、特色性、潜在性(耳濡目染的教育)。两者各有优势,因而需要幼儿学校和家庭分别挖掘各自特色,实现教育的合力,这样才能促进幼儿教育的科学高效,促进幼儿健康成长。从传统来讲,我国历来都非常重视家园共育,有许多传统的合作教育方式,比如大家熟知的家长会、家访等。早在1936年我国就有《幼稚园课程标准》,其中第四条为:“协助家庭教育幼稚儿童,并谋家庭教育的改进。”但是长期以来在教育的实践中还有诸多不足。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教师可以利用信息化手段,如班级qq群,打造一个真正的家园共育即时交流平台。

教师可以利用班级qq群,发布班级教学动态,同时也可以将近期幼儿园的活动安排告知家长,让家长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做好幼儿在家庭的监督与管理。教师也可以通过qq群把幼儿在幼儿园里出现的小问题及时反馈给家长,引起家长对幼儿的关注,做到对不良问题在萌芽阶段就能得到及时纠正,同时家长也可以通过这一平台与教师进行互动交流,了解幼儿在园的表现或者咨询教育问题,也可以提出对幼儿园的一些建议等。

qq这一社会化软件,实现了教师和家长的有效沟通,促进了家长和教师乃至幼儿园的不断完善和共同成长,提升了幼儿教育的质量。

3.用博客分享育儿经验,构建网络家长学校。

博客英文为weblog,其构成要素是两个单词web和log,翻译成汉语即是网络日记。一般用来在互联网上发表或者是阅读的流水记录,可以称之为“网络日志”,其简称为“网志”。博客就是以互联网为媒介,通过互联终端发表心得,快速和他人进行沟通交流的一种社交工具。它可以实现个性化的展示,是一个综合展示平台;发布博客的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事业机关单位等。幼儿园可以充分挖掘博客的优势,开设幼儿园博客,促进交流,同时开设特色板块,如家长交流园地等。

家庭教育就是在家庭生活中,家长对孩子的行为和活动实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一般具有一定的教育性,最终目的一方面是用于矫正孩子的不良行为,一方面是为孩子建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家庭教育不容忽视,其具有潜移默化的长久性影响,因而良好的家庭教育非常重要。然而,每个家庭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家庭教育具有特异性,家长并不是万能的,面对孩子,很多家长束手无策,不知道如何正确引导和教育孩子。为保障幼儿的健康全面发展,幼儿园应想家长所想,服务家长所需。我除了利用博客发布班级的实时动向之外,还结合博客浏览的长效性,开通了家长博客园地。在博客中,我会发布一些国内外成功教育的案例和经验,提升家长教育管理的科学性,帮助家长修正在教育过程中方法及内容的不当之处。同时,也邀请本班级幼儿家长发布个人教育心得;家长也可以利用博客提出自己在教育孩子中存在的困惑和急需解决的问题,这样方便了家长之间的交流,也有利于家长之间的沟通互助,实现教育不足的互补、教育弊端的互相监督、教育优势的互学、教育经验的互鉴。

博客为家长提供了互相学习实践的平台,增进了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提升了家长教育的信心,帮助家长获取了宝贵的育儿经验。

四、结语。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强调了信息技术在教育发展中的巨大影响,认为这种影响非常巨大,具有革命性,社会各界必须予以重视。在这样一个大的背景下,社会化软件为我们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为大家打造了诸多新的平台。作为身在一线的教育工作者,应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充分挖掘社会化软件的潜能,充分利用其提供的优质平台,为幼儿教育谱写新的篇章。

幼儿教育论文

摘要:幼儿时期是人一生中良好行为和习惯养成的关键期。幼儿园主要是以游戏为主对幼儿进行教育,它是幼儿喜欢的一种学习方式,能激发幼儿的探究兴趣,启迪智慧,培养想象力。本文从以下几方面阐述如何让幼儿在玩中学,在学中玩。

关键词:游戏;智慧;兴趣。

爱玩游戏是幼儿的天性。游戏能锻炼幼儿的身体,助其学到知识,增长智慧,提高动手能力,学会主动分辨事物,协调同伴之间的关系,学会合作,主动地体验社会生活。幼儿在玩游戏时能够自然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发挥想象力,在轻松愉快的游戏中增强自信心,借助游戏认识周围的事物。

游戏集自由性、趣味性、假想性和创造性于一体,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教育家陈鹤琴说:“游戏是孩子的生命。”幼儿天性好动,不宜长时间的保持一种姿态,否则他们会感到疲劳和厌倦。游戏能让幼儿在愉悦的氛围中,主动掌握教学常规,乐于与人交往,学会相互帮助、相互合作,使幼儿的德、智、体、美各方面在游戏中得到全面发展。

1.常规游戏,增强体质。

常规游戏形式简单、取材随意、灵活多变,深受幼儿的喜爱。它丰富了幼儿的童年生活,其轻松愉快的游戏方式也给幼儿带去了无限欢乐。在常规游戏中,幼儿能反应敏捷、记忆准确,集中全部注意力,充分调动身体的各部分积极参与活动,使眼、耳、手、脚和腰协调一致。如跳绳、接力跑、打溜溜球、捉迷藏、跳皮筋、跳房子、老鹰捉小鸡、丢手绢等都是大家耳熟能详的常规游戏。在活动中,幼儿能呼吸到新鲜空气,享受充足的阳光,加快身体的新陈代谢速度,促进骨骼生长,增强身体的免疫力,锻炼体能。

2.竞争游戏,培养个性。

幼儿年龄小,做事缺少思维,但是好胜心很强。教师在幼儿做游戏时,采用积极鼓励、肯定的态度对待幼儿的游戏表现,运用赏识的方法给予肯定和鼓励,赞一声“你最棒”或轻轻抚摩一下幼儿的头,给予一个微笑,伸出大拇指。如:在玩石头、剪子、布或跳绳比赛游戏时,幼儿在游戏中获得胜利时,就会心花怒放;失败时,就会闷闷不乐。教师及时开导,让幼儿继续努力,找到自己的不足,改变方法,必须有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恒心,就一定能够成功。这样在竞争游戏中能够培养幼儿的个性和积极的情感,良好个性也会逐渐养成。

二、游戏在幼儿课堂教学中的运用。

幼儿是在游戏中学习,在游戏中成长的,教师以“发展幼儿多元智能”为价值取向,依托游戏资源整体设计幼儿课堂教学游戏活动,使幼儿的情绪在游戏中积极高涨,能积极主动地去参与,乐而不厌。

1.数学游戏,开拓思维。

数学知识比较抽象,因此幼儿不爱学习。如果数学教学与游戏巧妙结合,就能减少幼儿的疲劳,满足幼儿对游戏的欲望,也能顺利地完成教学任务,让幼儿学到应有的数学知识。如:教学《2的认识》一课时,教师设计“参观动物园”的游戏。出示动物的图片,让幼儿认真观察:“有几只野鸡呀?”(2只野鸡)教师设计爬台阶游戏,谁能说出野鸡身上有关“2”的事物,就可以爬上一个台阶,谁先爬上最高的台阶,谁就获得胜利。小朋友们争先恐后地说出了很多数量是“2”的事物。野鸡有2只脚,2个翅膀,2只耳朵,2只眼睛。幼儿们兴致勃勃地玩着,很怕老师没听到,把全部精力都投入游戏中去。幼儿在不知不觉中就认识了数字“2”,突出了生活中数学的意识,调动了幼儿创新思维的积极性,唤起了幼儿亲近数学的情感,使幼儿感觉到生活中处处有数学。

2.语言游戏,张扬个性。

幼儿语言的表达能力是在活动中发展又在交往中体现出来的,活动是幼儿语言发展的基础。语言游戏能激发幼儿的好奇心,引导幼儿掌握语音词汇和口语形式。教师要为幼儿营造一个学习语言的游戏环境,让幼儿想说、敢说、会说、有机会说。如:玩“过家家”的角色游戏时,让幼儿扮演爸爸、妈妈、爷爷、奶奶和小朋友等不同角色。吃早饭时,爸爸、妈妈是怎样给爷爷、奶奶夹菜的,他们会说什么?小朋友在吃饭时是怎样挑食的,妈妈、爸爸会说什么?在角色游戏中,发展幼儿的语言。幼儿们扮演得惟妙惟肖,语言也很精彩,幼儿们体验到了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懂得了尊老爱幼,了解了每个家庭成员的职责。扮演不同的角色给幼儿带来了快乐,也使幼儿学会了换位思考,增加了表达的机会,从而促使其语言能力不断提高,为幼儿的语言表达夯实了基础。总之,幼儿人小心不小,活泼好动,求知欲强,可塑性强。教师要巧用游戏,愉悦幼儿的身心,培养其学习兴趣,陶冶其情操。让幼儿在游戏中学得有滋有味、有声有色。

参考文献:

[1]贺玉杰.让幼儿体育游戏焕发新的生命力[j].赤子(上中旬),(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幼儿教育论文

在当今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幼儿的教育十分的重要,幼儿的是祖国的未来,教育好幼儿才能打好人才储备的基础,以下是浅谈幼儿教育论文,一起来看看吧!

摘要:。

欣赏是一种理解,它是一种鼓励和赞赏,教育是生活教育,爱的教育,是充满了人类的情感,充满激情是最合适的教育幼儿教育。

关键词:

赏识面向整体缘由家园配合。

一、首先,要真正尊重心目中的孩子。

有句话说得好,“你若看不起孩子,你比孩子更小”,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碰到孩子不听话,有时会觉得很委屈,感叹“真的很难教孩子们!”根本原因是幼儿老师不懂得欣赏孩子,我认为要真正尊重幼儿,要能够做到从心里欣赏接纳每一个孩子。比如:当幼儿回答的答案不是老师预想的时候,我们老师首先肯定了幼儿的想法,赞赏孩子动脑经,还顺进的开展了我们的教学。要尊重孩子,赏识每个幼儿的独特之处,幼儿教育工作者必须始终坚持做好每一关!

二、多方引导,培养幼儿自赏能力。

自信是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就必须要有的,信心是痛苦孩子的脸说:我可以做到的。而对于幼儿的性格差异,我们需要用不同眼光、不同角度,公平公正的态度去赞美发现幼儿独特的可爱之处。

在幼儿园里,很多方式可以造就孩子的自赏能力。比如:一个内向的孩子不爱说话,但是折纸却很“厉害”,我们在集体面前表扬他,并让他帮助其它有困难的幼儿,我们以发现的眼光赏识孩子,使他们的潜能得以发展。

三、细心研读每个幼儿,适时地进行赞扬。

我们只有非常仔细地了解每个孩子,真正贴近儿童的纯真世界,为了及时准确地识别幼儿,赞美幼儿每一个小细节,让孩子可以更快的进步。比如:数学作业全对的`越来越多,这次比上次多对了一些题目,对于孩子的一些不完美进行赞扬,而不是为了一次的正确的结果去“及时”指导,我知道对于幼儿的“不完美”需要我们在日复一日的坚持中才能获得的。

四、教师对幼儿参与教育活动过程给予赞赏。

我们不能单一的看现在要注重长远发展,平时多注意发现幼儿的细节进步给予表扬,比如在绘画《我爱的动物》中当我拿出我们班一个非常害羞的小女孩作品时候,小朋友都在喊:“乱七八糟的”我说:你们仔细看,小动物的颜色和背景色不一样,小动物是红色,背景是绿色和蓝色,这样我们就一眼看到红色小动物了。我们以欣赏的眼光发现孩子画中的美,肯定孩子的表现,孩子在这种氛围中也一个个认可了同伴的作品。

同样,老师对所有的孩子一视同仁,贴心,更多的是鼓励,更多的是给他们足够的时间,机会,勇气,让他们在轻松,自由,快乐的环境里,孩子们展示自我,激发内在潜能的发挥。

五、赏识是幼儿良好习惯养成的动力。

孩子们在午餐后看书时间,我经常发现书本被幼儿“抛弃”在地上孤零零的,这时候我们班唐一凡小朋友走过来捡起书还拍拍他的“身体”我立刻抓住这个机会,马上表扬了他,我们唐一凡小是个会照顾图书的人,还学着他做“拍灰尘”的动作,并给他奖励了一个贴纸以示奖励。我会仔细观察每一个幼儿,把他的进步告诉班上的孩子,让同伴分享他的幸福和进步。幼儿发展的每一个环节都都离不开鼓励的成年人,其实,每个幼儿都渴望欣赏,他们需要也表示赞赏。幼儿发展潜在的武器就是赏识,成功的教育阶梯就是赞赏。

六、关注他人,给幼儿创设群体赏识氛围。

教育不仅要能够对自己可以理解的欣赏,孩子们还需要学习注意别人,看到别人的好处,这就要求我们教给孩子自我奖励,创造幼儿群体的欣赏氛围,教给幼儿注意别人,看到别人的好处。我们不能忽视集体的力量,不仅可以让孩子们开阔眼界,看到和接受别人的慷慨,改变孩子自私的想法,也有利于性格内向,孤僻建立自信。由于这些内向的性格,孤僻,自卑幼儿都渴望得到更多的赞赏,他们很容易被忽略,在这些幼儿的脸上,仅仅依靠老师“欣赏”,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教师为主导,创造群体的赞赏气氛,孩子们懂得“团队”的作用,才能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幼儿园,我们采用集体赏识探索出了一些很好的教育效果,比如:我们添加一个“优势树”的课堂环境,请幼儿们谈论他们的优点和同伴的优势,爱表现的幼儿优点很快就找出来了,老师以欣赏的眼光对不爱表现的幼儿说:“你们的优点都被你们藏起来了,藏得太久他就真的不出来了,比如你以前上课喜欢回答问题,现在爱动脑经的习惯就真的藏起来了。经过老师的引导,所有的孩子都知道了自己有长于别人的地方,“优势树”的果子也越来越茂盛。

七、家园配合,家长参与赏识教育。

不仅是幼儿园教育,家庭教育也要做出更好的赏识教育,让家长参与赏识,家长也要具有良好的幼儿教育知识,形成一种力量,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发现,家长扎堆,总是喜欢比较彼此的孩子,因为他们的孩子不如别人在某些方面,而训斥小孩“怎么回事啊你看看谁是更好的?家长恨铁不成钢的样子,却深深伤害了幼儿的心,否认了孩子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在子女的教育上,充满了急功近利的味道,很快就责怪自己的孩子表达自己的不满。

总之,赏识,是为师之道。不懂赏识,不愿赏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冷酷,少了一份欣赏,更多的是挑剔,少了一份关心。然后,老师像医生一样为病人持续性“诊断”,这时缺点和错误就像感冒,流鼻涕一样出现。作为一种心理需求和欲望,每个人都希望听到好话和赞誉,可以说是正在进行的正面激励孩子是成长的源动力。一个值得信赖的老师,微笑、肯定的点头,鼓励的眼神,亲切的话语,就像冬日里的暖炉,温暖着我们的心灵,夏日里的树荫,带来一丝清凉,为幼儿们们驱散自卑的阴影,可以唤醒孩子的潜能、潜力。

欣赏,让幼儿去发现自我价值,赏识,可以打开幼儿的斗争的心脏,赏识,还是教育成功教育的葵花宝典。因此,教育改革和创新的今天,真正有效的教育是赏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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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东升。

同任何权力一样,审判权力同样要受到必要的监督才不致被滥用。在我国,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各项工作要受到来自许多方面、不同性质的监督。本文拟着重对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各种监督的关系以及在改革情况下如何开展内部监督工作进行初步探讨。

一、法院内部监督的构成。

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参照国外法院组织制度通行的划分,我国法院内部监督可做如下归纳:

1?从监督的主体来讲,法院内部监督可大致划分为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两类。所谓审级监督即法律所规定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上级法院通过二审、再审对下级法院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的监督,监督主体是上级法院,由合议庭、审委会等审判组织行使此项权力,因此,审级监督也可称为审判组织的监督。所谓行政监督,是指法院内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人员和组织对审判工作或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监督。此处所讲的“行政”,不是从国家权力角度,即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意义上的行政,而是从管理学意义而言。在此意义上,行政监督即管理者的监督。根据现行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诉讼法和法院有关制度的规定,法院内部的行政监督由院长监督、庭长监督、监察部门对本院和下级法院工作人员的监督、以及其他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行政工作所进行的某一方面的监督构成。内容包括院长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庭长对审判人员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监察组织的纪律监督、财务部门的财务监督等。在此需要强调,笔者认为,目前各级法院审判监督庭对本院错判的纠正工作不能称为监督工作,一是因为它无权提起改判,改判只能由院长提交审委会,或者说对本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在本院内部只有本院院长才能够行使;二是它不符合国际通行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即: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一个法官(审判组织)不能接受来自同一审级的另一法官(审判组织)的监督。

2?从监督的内容来讲,由于法院工作分为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部分,因此,监督的内容也必然包括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两类。法院内部的监督主体、程序虽有不同,但内容不外乎这两项,有交叉或相同之处。从法院组织法、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来看,上下级法院间的审级监督,由各级法院的审判组织依诉讼程序进行,监督的内容是案件裁判;法院行政领导或行政部门的行政监督,监督的内容既有直接针对案件裁判情况的监督,也有院长、庭长以及监察部门对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纪律情况的监督。

二、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的关系。

通常,人们一般把对案件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根据以上分析,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判监督的主体既有审判组织(如上级法院审判组织对二审或再审案件进行审理),也有行政监督者(如院长发现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决定回避、监督审限、签发法律文书等)。因此,审判监督工作并非只是审判组织的工作。

审判组织的监督和行政监督存在既相互区别、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关系。

首先,两者的职能、性质有原则区别,互相不能替代。审判组织的监督是依照诉讼法解决裁判的正确与否问题,不针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处理;而行政监督虽然能够对裁判和审判人员、审判组织进行监督,并有权对审判人员作出纪律和组织处理,但无权对案件作出裁决。在国外的司法体制中,这一点被特别强调,即强调为维护审判的内部独立,法院行政领导和部门不能干预审判,不能有法官之上的法官。审判的独立性使法院的行政监督具有不同于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的特点:一是行政监督不对案件的是非曲直直接做结论,案件结论由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解决;二是为维护审判独立,行政监督多是事后监督,不直接干预尚未作出裁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只对生效裁判提出意见、建议;三是司法行政监督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不得违反组织法、诉讼法,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其次,审判组织独立、公正有效的开展监督,依靠行政监督为其提供的环境、条件。这不仅在于审判组织的有效工作离不开行政监督者通过监督管理提高法官的素质并为之提供了良好的工作环境,还在于审判组织开展的监督,许多都是通过行政监督而发现和提起的。如院长领导开展的执法检查,发现裁判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检察院(某些国家为司法部长)发现裁判错误提起抗诉(司法部、检察院工作属司法行政工作);监察部门发现法官在审判中违法违纪引起的对裁判的复查、重审等。因此,行政监督者监督案件是必要的,不能把行政监督与审判监督搞成两张皮,更不能人为地把两者割裂开来。特别是由于我国司法工作奉行有错必纠原则,与国外不同之处在于生效判决允许申诉、再审,允许改判纠正,并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因而,如果说国外的法院监督中审级监督居于重要位置、行政监督相对弱化的话,那么在我国行政监督则有其特殊存在的价值。

第三,行政监督依赖于审判组织的监督、以审判组织作出的结论为依据。虽然行政监督的内容包括了案件裁判情况,但行政监督只有提起或建议的权力,无裁判的决定权。因此,行政监督并不代替审判组织依审判程序对案件作出裁判。两者性质、权限、任务不同。由于审判工作的判断性特点,决定了审判奉行独立、中立原则,行政领导、行政人员不能干涉和代替审判组织的法定权力,对案件的裁判必须由审判组织依照法律作出。因此,行政监督必须以审判组织的结论为依据,进而才能达到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的目的。

别是大陆法系国家更常见,如法国、日本规定,刑事再审可由司法部长或检察长提起等。这种依法进行的监督并非行政干预审判。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相互依存、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脱节和分离,只会带来不良后果。过去法院内部监督机制薄弱,原因之一就是两种监督脱节,导致法院司法腐败的滋长、蔓延。因此,强调审判独立而忽视行政监督对审判工作的监督,以及强调行政监督而忽视审判工作的程序性、独立性都是片面的,必须加以克服。

按照这一理解,根据我国司法制度和最高法院关于监察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在各级人民法院院长领导下开展监察工作,行使的是各级法院院长授予的权力,与院长对审判工作的监督权一样,同属行政监督的性质,是院长监督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职责在于监督检查审判组织、审判人员在工作中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因此,监察部门根据院长授权,当然有权对审判工作、包括案件裁判情况进行监督(如各级法院开展的执法检查和案件督查)。当然,监察监督是行政性的监督,监督检查的核心是审判组织、审判人员是否有失职、不履行职责、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通过对工作、对案件的监督解决对人的监督问题,而不是直接解决裁判的问题。

三、行政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同时规定法院院长必须对人大负责、向人大作出工作报告。这就决定了院长必然对法院各项工作有管理、监督权力。这一权力在诉讼法、法官法中均有充分体现。这些法律规定,院长、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由此,我们便会遇到行政权力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司法独立、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

审判独立包括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两个方面。本文所探讨的监督属法院内部监督,当然不存在影响外部独立问题。虽然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明确法官独立审判的原则,但明确了审判组织的权力,审判组织的这些权力院长、庭长不得代理或干预。同时,法院院长对人大负责、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司法体制,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司法工作原则,也决定了法院内部监督、特别是行政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在落实和维护审判组织权力的基础上开展内部监督工作,既不违反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规定,也不会影响法院内部审判组织、法官行使依法作出裁判的权力。

即使是在奉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国家,在不影响法官依内心确认作出裁判的独立性的前提下,法律也规定负有监督职责的法官或司法组织对被监督的法官有权力、有义务就工作效率、责任心、举止、品行等内容提出监督意见、采取纠正措施。在国外,司法独立、法官独立并不排除法院内部监督存在的必要性。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斯蒂芬・布雷耶夫撰文指出:美国司法独立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官享有宪法的保护;二是司法机构独立行使司法权;三是司法有权对法官的不当行为采取纪律措施;四是发生利害冲突时用适当办法予以解决;五是保证司法判决的有效执行。只有这五个方面结合起来才能保证司法独立。”(见美国驻华大使馆《交流》第2期)此处的纪律措施就是内部监督。我国的执法环境、法官的产生条件、公民的法律素质目前与国外有很大差别,采取符合我国审判工作特点的加强监督、强化管理的措施是促进审判独立、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

四、司法改革与加强法院监督。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开展冤、错案件责任追究工作。这一论断包含了两层意义:一是要推进司法改革、维护司法独立,二是要加强监督,开展责任追究工作。这为司法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明确了方向。关于法院改革,《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提出了改革的思路。《纲要》第20条指出:“在审判长选任制度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做到除合议庭依法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疑难案件外,其他案件一律由合议庭审理并作出裁判,院、庭长不得个人改变合议庭的决定”。《纲要》这一规定表明,逐步改变庭长、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落实法律规定的审判员、合议庭权限,是今后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从一定意义上说,在价值取向上审判方式的改革在向着法官独立审判的方向发展。因此,《纲要》的规定也为如何开展法院内部的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适应这一形势的要求。

在司法改革的形势下,审级监督和行政监督都有许多不适应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问题,值得我们下工夫去改革完善。

1?关于审级监督。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审判工作方面上级法院与下级法院是监督关系,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命令和服从的关系。必须纠正长期以来形成的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形成的行政化的倾向,如对案件的请示、汇报、批复等行政工作方式。在不同审级之间,监督者和被监督者都是在依法独立行使自己的权力,事先的请示、汇报等领导和服从的行为,都将使事后的监督失去意义。

2?在行政监督方面,院长、庭长、监察部门如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是理论和实践中面临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搞好监督,必须分清院长、庭长、监察部门的审判职责、管理职责。依照法律规定,院长、庭长是具有双重身份的人员。做为合议庭、审委会成员时,院长、庭长要依法履行其法律规定的审判职责,如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委会。作为管理者出现时,则须履行其管理、监督职责,如分配案件,组织合议庭,决定有关人员是否回避,审核法律文书与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决定是否一致并签发法律文书,监督审限,发现错案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等。审判职责是院长、庭长作为审判组织成员时履行的职责,此时,其权力、地位同普通法官一样,不能凌驾于其他审判组织成员之上。在履行管理者职责时,院长、庭长必须充分发挥管理者、监督者的作用。但审判工作的特点同时决定院长、庭长在监督、管理时也不能干涉审判组织的法定职权,个人无权改变审判组织的结论、决定。没有任何国家的法律规定,管理者个人可以随心所欲地决定或操纵审判组织的审判结论,管理者只能依法定程序来使审判组织接受自己的观点、实现自己的意志。

述,两者还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搞好法院内部监督工作必须掌握以下几点:

1?要遵循审判工作的规律,掌握审判工作的特点,依法开展监督工作。要认清审判权、监督权的差异,掌握法院行政监督的特点。要制定出明确的法官行为规范作为监督的标准;同时,在维护审判组织依法行使权力的基础上,明确行政监督者的权限,明确监督与干预的区别。既加强监督,又不干涉审判组织依法履行职责。

2?在推进审判方式改革的同时,必须加强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工作。监察监督是以纪律处分为手段的监督工作,在管理范畴中,其作用和效果是最为有效的。要纠正目前监督部门重叠、分散的缺陷,许多法院都设立了监察室、监督室、督导员以及对本院裁判有再审复查权的立案庭等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这些部门虽工作角度、方式有所不同,但从性质上讲都是院长行政监督权的延伸,都属行政监督范畴。为使监督形成合力,实现法院机构改革精简、效能的目标,完全可以将这些职责归并,形成以院长领导下的监察工作为核心的行政监督力量。

3?要将对人的监督与对工作的监督结合起来。要作好两个结合,即审判组织的监督与行政监督的结合、行政监督不同主体之间的结合。审判庭的二审工作、立案庭对本院的再审复查工作、庭长的日常监督工作、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均应通过有效的途径结合起来,使之形成相互协作的体系。在这方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作出了原则规定,但需要在追究的内容、免责的范围、工作的程序、有关部门的义务、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进行完善,以确保审判的独立性、监督的有效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幼儿园管理论文幼儿教育论文

摘要:如何强化幼儿园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本文通过五个方面的管理技巧对孩子们生活活动中合作能力培养的指导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中指出: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度过快乐而有意义的童年。帮助幼儿适应集体生活,学会交往非常重要。因此,如何强化幼儿园的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在实际工作中我探索出了一些管理方法,在此与大家一起探讨。

管理技巧一:根据年龄及个体差异,制订不同的阶段合作学习培养目标。

小班幼儿由于家庭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会表现出原始的个体差异,这些差异常常反映在生活活动中。一些小班幼儿刚入园时甚至没有合作意识。那么,我们就把合作学习的目标重点放在了合作意识的培养上了。大致分为三类:有很强的合作意识(少数);有与同伴合作的愿望,但不知道如何与别人合作的幼儿(多数);感到了集体的合作很快乐,但仍不愿意与他人合作的幼儿(个别)。因此目标定位在满足个别幼儿的合作需要,激发多数幼儿的合作意识。

中班幼儿合作学习的意识已经很强,但是他们还没有较为成熟的与他人合作完成任务的有效切入点,经常会在生活中出现虎头蛇尾的合作事例;比如:在与同伴完成值日生工作时,都争着承担喜欢的工作,不懂协商与退步,造成了不能共同顺利的完成值日生工作的局面。为了更好的让幼儿一起生活,中班幼儿的目标定位在:在生活活动中训练幼儿协商、赞扬他人、互相帮助、道歉、感谢、低声讲话、耐心等候等合作的技能。

大班幼儿有了很强的合作意识,掌握了一定的合作技能。由简单的分工合作逐渐发展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学习。因此目标定位在发展幼儿初步的任务意识,使幼儿的合作不仅停留在情感上的一起玩,而且有为了做成一件事而进行的合作;促使幼儿在合作过程中对规则的理解和遵循,发展初步的角色分工能力;使幼儿由完全动作上的协调、配合逐渐深入到内部的思维上的互相妥协、协调,促进合作结构、方式的转换。

管理技巧二:创设有利于合作的生活活动环境。

小班幼儿重点创设利于合作的氛围。在精神方面,我们给幼儿充分的自由,注意倾听幼儿的声音,帮助创设了宽松愉悦的心理环境。激发幼儿萌发合作意识,充分感受到和其他幼儿生活在一起是一种快乐。在物质方面,创设了与同伴共同分享的自带玩具活动区,在活动区的墙面上粘贴好朋友的合影。为幼儿创设大面积的幼儿合作绘画墙。总之,教师应该为幼儿创设宽松、自由、平等、愉快的环境,营造和谐的气氛.

中班幼儿有目的地投放诱发幼儿合作意识的材料。我们在幼儿生活模仿区中,尽量多提供一些半成品的材料,让幼儿在以物代物的过程中享受更多的协商与合作的机会。另外,在投放材料时还逐渐地增加一些难度,让完成任务的过程多出现一些问题,迫使孩子们为了解决问题去协商。比如:一次我要求孩子们要自己套枕套,对于中班幼儿要想一个人完成就不可能。这时辰辰就和宝贝商量,如果宝贝能帮他,他就帮对方,在协商中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两人的讨价还价过程中实现共同的目标。

大班幼儿重点在于控制和调整幼儿生活活动中合作行为的有效规则。我们围绕幼儿合作能力的培养目标,在与幼儿共同讨论的基础上,对一日的主要活动:三餐值周生工作、活动区规则、户外游戏活动、盥洗秩序都做了规则。如“建筑区”,要求幼儿用什么拿什么,不抢,能与伙伴一同搭建,并以小组形式相互交流成功的合作经验。“户外活动”要求幼儿能用礼貌言行,能自己选择游戏伙伴;自行分配调整角色,共同协商处理问题,游戏结束能分工按类整理游戏活动材料等。

管理技巧三:运用有利于提高幼儿合作技能的有效方法。

小班幼儿以榜样鼓励法为主。在生活活动中,教师注意观察每位幼儿的行为表现,讲评游戏时,让幼儿相互欣赏,共同分享体验合作的快乐。对有进步的幼儿及时给予肯定、鼓励,强化反馈机制。如:“看你们一起玩得多好啊!”“今天我们又多了一位朋友。”等等。还可将幼儿在活动中的友好行为编成“故事”或创设情境,请幼儿欣赏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友好行为;当小朋友表现出合作行为时教师用照相机及时拍下“合作的一幕”并展览。通过这些措施来强化合作意识,使小朋友心理上产生愉悦体验,在每天的生活中孩子们盼望在集体中与同伴一起,因为那让他们感到快乐,教他们一句使他交到朋友的神奇咒语:“和我一起玩,好吗?”

中班幼儿以谈话讨论法为主。在活动开始前教师围绕某一主题组织幼儿展开讨论。如教师提出问题:“今天老师在体育器材区增添了一些新的游戏材料,在值日生工作中,增添了一些小朋友最喜欢的为植物浇水,如果有三个小朋友都想做同一工作怎么办?让幼儿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围绕主题合作、协商分配角色后再开展一日的活动。

大班幼儿以实践活动法为主。幼儿以小组为单位设计图示标记。用小带大的形式大班为小班盥洗室设计洗手流程图,节约用水的卡通图让孩子们以帮助幼小儿同为合作目标,在设计过程中既有明确的设计目标,又起到了自我了解、学习过程。在合作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养成洗完手后拧紧水龙头的好习惯……逐步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

管理技巧四:抓住掌握各项生活技能的契机,实现合作的真正价值。

生活活动合作化,在掌握生活活动所需的技能和能力的过程中实现合作的真正的价值。对幼儿来说,合作不仅是一个口号,而也是一种学习和生活,是幼儿快速完成工作的最佳选择。将幼儿合作完成一日活动融入幼儿的生活活动之中,不仅可以获得发展,而且使幼儿度过不寂寞的快乐的时光,使幼儿获集体成功的情感体验。比如幼儿在值周生工作时,学会了分别完成擦桌子、收玩具、发勺子的方法。教师大胆鼓励孩子做教师助手进行三个人之间科学合理的工作分工,这样,孩子们就不会束手无策,而是兴趣大增,很快就感到了分工给生活带来的快捷与便利。

管理技巧五:以竞争合作的形式激励,建立合作性的奖励结构,使幼儿体会成功的快乐。

幼儿园生活活动每天的常规活动都离不开午点、盥洗、睡眠、劳动、入厕……如此周而复始,重复进行,幼儿就会失去兴趣和参与的积极性。因此我们要在生活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中,都添加一些小组形式的竞争的形式,使幼儿的一日生活富竞争与活力。如:午睡时老师为睡的好的幼儿小组添上一枚月亮姐姐的粘贴。孩子们睡醒发现后都很高兴,原来自己的小组通过共同努力无时不刻都会有奖励呀!在幼儿生活中很多时候虽然表面上看来是合作的形式,但是在对孩子的询问中,我们却发现孩子们其实还是按自己的意愿、想法各做各的。并没有为同一个目标而相互协商或分工合作一起完成。然而,在这样的竞争环境下,孩子们却表现出了极强的主动合作、协商的意识。

这五个方面的管理技巧是我们在这几年来在生活活动中培养幼儿合作学习的几个较为有效地指导方式,没有以往的形式化、机械化。经过这几年的实际工作,这几个方面的管理技巧对孩子们生活活动中合作能力培养的指导效果是十分显著的。

《纲要》明确指出:“应尊重幼儿在发展水平……等方面的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努力使每一个幼儿都得到满足和成功”,“要注意根据幼儿的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强求一律”等,这些要求我们教师在新教育观念指导下,努力开发幼儿的潜能和发挥个性的特长,这样才利于幼儿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n]2010.7人民x报。

2陈迁:《幼儿园管理的50个细节》[m]福建教育出版社.2011.9。

3秦明华《谈幼儿园组织与管理》[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8。

幼儿教师论文

新《纲要》体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及先进的教育观念,是广大幼教工作者探索幼教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幼儿园教育改革又进人一个新阶段。作为新《纲要》最终实施者的幼儿教师,在新《纲要》的真正贯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纲要》中明确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这与传统的灌输者、指挥者、领导者的教师角色有了很大的改变。这就要求我们由传统的经验型教师逐渐转变为研究型教师。

学习了新《纲要》后,笔者在本班的一个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与探究。我们班(中班)当月的活动主题是“给你一封信”,我们以信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中有一个活动叫做“符号会说话”,给孩子们介绍了一些生活中常见的符号、标志的含义及用途。孩子们对各种各样的标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户外活动时。笔者发现孩子们十分注意观察幼儿园里的一些标志(符号),有的孩子还就一些不认识的标志展开的讨论,当谁也说服不了谁就跑来向笔者求证。笔者想,标志(符号)在我们周围的生活环境中无处不在,它们有不同外形、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含义,对于孩子而言不是一个很好的探究学习的素材吗?由此,“标志(符号)”这一探索性主题活动产生了。

《纲要》要求教师“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教育的时机,提供适当的引导”。此次活动主题的生成正是源于教师在孩子们自由活动时对孩子们兴趣点的捕捉。也体现了教师对孩子们探索发现的支持。

回到班里。笔者组织孩子们就刚才在院子里看到的标志符号进行了回忆及讨论。讨论的范围随着孩子们的发言也渐渐扩大,从生活标志到交通标志。孩子们说的多但重复的也比较多。壮壮说“我家有一本书,里面有好多标志,明天带来和小朋友一起看。”笔者鼓励大家都回去收集一些标志。

在这一阶段的活动中,教师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了孩子们。教师给孩子们提供了一块可以展示和交流自己收集品的巨大空间。教师没有直接参与到孩子们的活动中去,而是让孩子们在相互交流中积累了经验,增长了知识。

当孩子们希望能够自己进行标志的设计及创作时,教师便及时地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工具,保证幼儿能集中精力实现自己的设想。此时,教师便成为了幼儿活动中的合作者。

在这次活动中,教师努力将观念转变为教学行为,使自身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在活动过程中体现了较强的“对话”式教学。通过这次活动,使笔者进一步认识到:

1教师应成为支持性环境的创设者,使环境成为师生互动的桥梁。

要使教师真正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让幼儿在活动中主动和谐地发展。教师必须创设一个支持性的环境,必须尊重儿童,营造民主、安全、和谐的心理环境,让每个孩子在教师面前敢说敢表现。在此前提下,教师通过创设、改变丰富的物质环境来关注儿童,观察他们对哪些问题感兴趣。用什么方法作用于物体,遇到了什么问题和困难等,从而使环境成为教师与幼儿互动的桥梁。

在“标志”这一活动中,当孩子们对标志产生兴趣时,教师及时地发动幼儿收集了大量的标志图案布置在教室中,为满足幼儿了解多种标志的需要提供了环境支持。当孩子们有了创作欲望时,教师又及时准备了各种材料,为孩子们提供了物质支持。

从而使孩子们在自我满足的同时获得了成长。

2教师应学会观察幼儿,与幼儿一同成为课程的设计者。

要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必须更关注教学过程。在过程中幼儿会生成出最鲜活的东西,教师要注意观察、关注,要给予响应、回应,并及时调整计划。以顺应孩子的发展需求。我们不仅是课程的执行者,更应与幼儿一同成为活动的设计者。

虽然原本的活动主题是“给你一封信”。但当教师发觉幼儿的兴趣点逐渐转向“标志”时,教师在不影响原主题的情况下,叉依据孩子们的兴趣生成了第二主题“标志”。并跟随孩子们的兴趣与发现制定了相应的教学计划,在孩子们的发展遭遇停滞时,教师略加助力(提示孩子们对标志分类并从中发现规律),使孩子们取得一定突破。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教师与孩子们一起设计完成了这个活动。

3教师应成为幼儿活动的欣赏者、等待者。

幼儿有学习的需要,也有巨大的学习潜能。在此次活动中幼儿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接受性学习”为“探索性学习”,因此幼儿的兴趣得以激发,各种潜能得以开发。教师要相信孩子能行,学会以欣赏的眼光去看待孩子。在此过程中不急于介入,学会等待。给孩子们充足的时间,让幼儿以自己的方式去思考,相信一定会有奇迹发生在他们身上。

总之,教师应将自己放在与幼儿平等的地位,和幼儿一同学习,一同探究,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伙伴”,在这样的氛围中,不但幼儿会获得真正的发展。而且教师也能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正因如此。我们的教学活动才会具有令人回味无穷的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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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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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院已向社会公开招聘了一批人民陪审员,该批人民陪审员经区人大人命,并经培训即将参与审判。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而作为司法民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无论是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还是作为国家司法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就其地位和重要作用而言,都应当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建国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前三部宪法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了规定,只是在不同的时期语言表述有所不同。现行的1982年宪法却未规定人民陪审制度,迄今为止对宪法进行了3次修正,也均未提及人民陪审制度。在当今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治国方略、以民主政治建设为基本纲领的形势下,这种情况不能不说是一种立法上的缺陷。

(二)现行法律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混乱。我国现行的涉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四部法律――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表述相当混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否作为一项基本的司法制度表述不清。1979年的法院组织法第九条曾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但1983年修正时却删除了这一规定,其对应的关于合议庭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修改为“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这样在第一审案件中由人民陪审员必须参加合议庭就成了可参加可不参加,从而使人民陪审员制度由“应当”变成了“可以”,进而使该项制度成了“可有可无”。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仍然把它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而在其第一百四十七条审判组织中,又把原来(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修改为“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与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保持了一致,使这项制度也成了“可有可无”。在同一部法律内这两条的表述似乎有前后相互矛盾之嫌。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把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制度来规定,也都只是在审判组织中作了“可有可无”的规定。由此看来,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地位的规定确实有些尴尬。

第二,关于在哪一审级的审判中可以采取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不一致。在现行的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审判第一审案件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但在行政诉讼法中却没有规定。有学者认为,这是法律赋予行政诉讼以更大的灵活性,即行政诉讼的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均可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笔者不敢苟同,因为法律并未明文规定行政诉讼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并且如果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二审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话,也是与法院组织法的基本规定不相符,在立法上是相互矛盾的。笔者认为,这是行政诉讼法在立法上的一项差错。

第三,现行各部法律对“人民陪审员”的表述不尽一致。法院组织法第十条、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七条都表述为“人民陪审员”,而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都表述为“陪审员”。法律语言应当是高度严密和统一的,出现这样的问题有损法律语言表述的严肃性,不能不说是立法上的瑕疵。

第四,现行各部法律对于人民陪审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表述不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而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只规定有同等的权利,没有“义务”二字。行政诉讼法对此干脆不作任何规定。这是否意味着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不相同呢?当然不是。从法理上讲,任何时候权利义务都应当是一致的。这些问题都应当在立法上进一步修正完善。

法律上的依据,亟待从立法上予以完善。

(四)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专项立法。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陪审员产生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由于没有法律依据,各地对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的经济补助标准各不相同,很多情况下,补助很少甚至没有补助。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名存实亡,流于形式,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因此,亟须出台《人民陪审员法》,就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选举程序、任职资格、职责范围、权利义务、管理与培训、经济保障等具体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以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

1、陪审员职权不明确,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按照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法院执行职务期间,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利。然而,陪审员在审判中究竟应该具有哪些职权和责任,法律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这就使陪审员的具体运作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也使其地位没有了保障。在实际中,法官往往在庭审时安排陪审员宣读一些程序性文字材料,如有关案件当事人权利的规定等,就算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了,在作出判决时,虽然陪审员有着与职业法官平等的表决权,但是普通公民往往信服于职业法官的专业知识,从而自然地产生一种权威屈从心理,在表决时总是遵从职业法官的意志。这样,陪审的作用无从发挥,产生了陪而不审的现象,陪审员在法庭没有了独立的表决权,就是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与法官形成制约关系。这也是近年审判中陪审制度弱化的原因之一。

2、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实践中,有的法官有“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让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有的即使请了陪审员,对其意见也是采取“听而不理”的态度,甚至不允许陪审员参加合议,进行表决。正是由于这种对陪审制度的不正确看法,在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3、陪审员任期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一般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一案一选”制。而实践中有的陪审员甚至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陪审员这样的任期制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

4、陪审员的选任方式不当。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应该由基层人民代表大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选举产生。但是在目前的实践中,陪审员的选举很不受重视。在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活动中根本“排不上队”,因此造成了各地人民陪审员选任现状的混乱。例如,有的地方由法院直接邀请人民陪审员,有的地方让有关单位和团体推荐人民陪审员,等等。在实践中,当某个案件的审判需要陪审员的时候,负责该案审判的法官在本案陪审员“候选名单”中挑选。法官乐于挑选那些与自己关系比较好或比较熟悉的陪审员的作法屡见不鲜。这种人民陪审员的选举方式干预过多,与法院的牵连过多,导致选举出的人民陪审员不能真正对法官监督,对法官的制约作用也减弱了.

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几条措施。

1、严格规定人民陪审员条件和选任程序。人民陪审员除了要年满二十三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身体健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等条件外,还要对本案无先入为主的偏见。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是在案件审理前随机产生,这样选出的陪审员不与法官产生利益冲突,更不与双方当事人有关系牵连,他们能在法庭上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判决,自主的认定案件事实,而不受外界干扰。另外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人民法院陪审员办法,明确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2、明确适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案件范围。通过诉讼法的修改程序或在陪审员办法中明确陪审制度适用的具体案件范围,防止当前的随意化现象。

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的权力范围。人民陪审员到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履行下列职责:审阅所陪审案件的材料;参加案件调查;参加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或案件的调解;参加案件评议。人民陪审员遇有下列情形,有权向院长或审判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审判活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为案件的事实认定或处理确有错误或者显失公正而在合议庭未能解决的;审判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审判人员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4、明确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奖惩措施及保障制度。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出台后,全国法院反响强烈。但因为肖扬院长在讲话中提到年内最高法院将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故大多数法院仍在观望中。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当前需要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人大代表不宜担任同级人民陪审员。

人大代表由于其代表的广泛性以及社会活动知名度等原因,是许多人民法院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首要人选。对此,全国人大的决定并未限定。但我们认为目前人大代表担任同级法院人民陪审员的普遍作法值得商榷。

首先,根据法律,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案件和被确定为合议庭组成人员后,便开始参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审阅案卷、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调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因此,可以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履行审判职责时,就是法官,行使国家的司法审判权。而根据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主体,不仅享有立法权,而且可以行使对包括司法审判在内的“一府两院”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力。如果大量的人大代表担任人民陪审员,那么就人大代表个人来说,其将立法权、监督权和司法权集于一身,这显然是与我国的政体相违背。

其次,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其在案件审理中就是一名名副其实的法官,然而他又可以对法官的司法行为进行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出现类似于“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情况,这样的监督工作缺乏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考虑,实行陪审员和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陪审员必定和审判员在客观上具有“捆绑利益”,人大代表担任陪审员,很可能就会在监督者与审判者之间迷失自己的角色,对自己的身份认知发生错位,从而导致懈于履行监督职责。

作中出现先入为主的倾向,难以确保对司法审判工作作出客观的评价。《决定》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应当比照法官的产生程序,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按照“谁任命,谁监督”的原则,人大常委会应当对其任命的人民陪审员进行监督。而人大常委会又是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的,理应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显然,这就陷入了循环怪圈,在理论上也是说不通的。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实施细则中将此问题予以明确。

二、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上限是否应规定。

对于人民陪审员的任职年龄上限决定未作规定,实践中有许多法院一般是以当地公务员任职上限年龄为参照,即限定在23岁以上,60岁以下,笔者认为这是不适宜的。

一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此未予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得限定公民权利的原则,法院将选任资格进行限定是不合法的。

二是对许多退职人员来讲,由于热心公益事业或有一定的法律职业经历,担任人民陪审员更为得心应手,也是老有所为的体现。

因此,认为担任人民陪审员应设立年龄上限的做法不妥,只要身体健康足以胜任工作就行,而不能搞人为限制。

三、人民陪审员的任期能否连任。

《决定》第九条只规定了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没有规定能否连任。因此从法律上讲,只要符合人民陪审员任职条件,经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民大常委会任命的,就在当选之列,就可连选连任。

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最大区别就是非职业化。理论认为人民陪审制度有以下优势:1、职业法官由于长期闭门审理案件有可能变得过于追求学术理论方面的探究和适用,而陪审员比职业法官更接近大众生活,更具有基层工作和生活的经验,因此,他们参审会更贴近实践,在理论上更完美,给审判工作注入新的生机和活力。2、陪审员不依赖司法当局的恩惠而求生,也没有必要为职务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他们往往比职业法官少一些偏私和顾忌,会更公平地判案。3、最重要的一点,现代社会法律及其运作体系,已越来越专业化、技术化、职业化,成为律师、检察官和法官把持的过程。允许各行各业的民众参加到审判中,保持民众的声音,既可以监督法官,也可防止政府滥用权力,以此保持法治和民主的相互联系。

陪审员虽然与法官共同审理案件,但与法官却不是同一战壕的“战友”,陪审员肩负着监督法官廉洁公正司法的重要使命,是对审判更为直接和有效的监督方式。陪审员连选连任显然与上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相违背。

陪审员连任制不利于体现陪审制度的公正与民主。在我国的法律中,陪审员都采用任期制,而非似国外的“一案一选”制。有的陪审员连续担任陪审员成了所谓的“陪审专业户”。这样不但不利于调动和保持其参加陪审的积极性,也有悖于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不利于发挥陪审员在审判中应起的作用,也失去了人民陪审的意义,实际上成了“凑数”。一方面,陪审员连任制的直接结果就是脱离人民群众,陪审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和隔阂由此产生;另一个结果则是陪审员的专职化必然导致专业化,这使他们迅速向法律职业者演变,而日益摆脱“民间化”和“非职业化”的特征。这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把陪审员与法院和法官利益“捆绑”在一起,导致陪审员对法院产生归属感和认同感。同时,陪审员也无法起到对社会和周围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作用。总之,连任只能造就一批“准法官”,而无法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应有功能。其实,陪审员的连任制除了违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初衷外,还会产生其他一些负面效果。由于陪审员在特定时间内的固定性和总体上的临时性(将来的无保障性),再加上对陪审员监督措施的欠缺和制度的缺位,给陪审员腐败提供了可能。相比法官而言,这些陪审员的腐败风险更大,收买成本可能会更低。陪审员连任并不能起到“监督司法公正、教育民众”的作用,相反,却更容易失去人民群众的信任,失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民主内涵。

因此,建议最高法院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不可以连任;或借鉴宪法的规定,任期不超过两届。

四、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问题。

我们认为,在注意代表面的同时,更应注意在政治层面上,应考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等。在社会界别上,应考虑工会、共青团、妇联、教师等。作为多个民族同时聚居地区,少数民族也应有一定的比例。专业人员应占相当的比例。如金融、计算机、知识产权、医疗、建筑、外经外贸等等。也要考虑到名额在地域方面的平衡。我们认为应提倡一人多代表性,如既是妇女,又是知识分子,还有专业上的一技之长,确保在人数相对较少的情况下有较多的代表面。但不应从所谓社会精英中选择固定的人长期去“陪审”,更要限制特定的官员阶层乃至特定职业的人参加陪审。这样才能使陪审员不致成为“法官外的法官”。

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质低一直是陪审制度的诟病所在。因为审判是作为社会精英的法官依据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的行为。法官所从事的职业不同于一般的国家公务性管理,不同于一般的公务人员,正所谓“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院的地位及法官的责任决定了法官必须要有娴熟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渊博的社会综合知识、敏捷的思维反应能力和言词表达能力。许多法院普遍认为陪审员缺乏法律知识,文化程度也很低,因而在参加合议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活动中,很少发表意见,有的只起到“陪坐”或者“陪衬”的作用,建议多选任学者型陪审员。

文化素质高、有专业特长,反映了法院对于社会精英的要求,但从我国当前受教育程度看,高学历、专业强的人才毕竟是少数,如果对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要求过高,就不可能实现“具有广泛的社会代表性”的目标。

其实,那种试图通过选任各领域专家充任陪审员,以更好地解决某些纠纷的做法也是值得商榷的。专家也有其行业利益,例如请医学专家担任医疗纠纷案件的陪审员,他能否保持公正的立场就大可怀疑。这里恐怕也有物伤其类的问题。而且即使是专家可以保持中立,当事人是否相信其中立性又是一个问题。这是选任中的一个难题。

五、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确定。

《决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我们认为名额的确定应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数量不易过多过滥,防止本末倒置。二是数量太少,使其作用难以发挥。

最高法院的草案中曾提出,人民陪审员选任后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以每年每人十件为宜。可惜,人大决定中没有采纳此意见。

我们认为一人陪审过多,就会使其成为。

“编外职业法官”,易于与职业法官的关系过于密切,对于公正审判可能也无益处。过少,则不利于陪审员自身法律素质的提高,也不利于自身作用的充分发挥。具体陪审案件多少,还应结合实践确定。

六、人民陪审员的培训。

《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这一设定有其合理性。

但培训不能试图将陪审员培训成法律专家,这在实践中既不可能也不经济,且完全损害了陪审员的自然的判断能力,并最终损及制度设立的初衷。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将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与法官同等的职权;二是人民陪审员不是法律专业人员,不可能与法官发挥同等作用,应当将人民陪审员的地位、作用定位于对法官审判案件进行监督;三是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既行使与法官同等的权力,又对审判活动发挥监督作用。《决定》认为,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实现司法民主,确保司法公正。对于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的地位、作用,仍应定位于参与审判案件,行使审判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主要是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件,使法官听取来自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审判活动的过程中,客观上会对法官形成一种监督和约束。这种监督作用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固有的。关于陪审员的定位,沈德咏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答记者问中指出,实行陪审是当今世界大多国家的通常做法,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司法民主。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实行陪审团制,以德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实行参审制度。我国的陪审就是人民陪审员制度。

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但这种短期培训却是无法让人民陪审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奠定良好的法律功底,并形成合理的法律意识,积累审判实践经验的。在现代法律制度日趋复杂严密、法律更新频繁、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庞大的情况下,非专业人士是很难掌握其运用技术的。如果要让陪审员走专业化道路,那还不如将审判责任完全托付给专业素质要高得多的职业法官们。

培训应以培养陪审员的基本法律意识为目标,以明确陪审员职责为重点,增强陪审员审判案件的使命感、责任感。培训的内容应包括证据的采信规则、陪审员的职责和权力、廉政制度规定等基本法律规定。审理案件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事实问题,应由法官通过指引予以解决。要以制度的形式对陪审员的职责予以明确,防止出现陪而不审的局面。

七、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法官自由权过大。

《决定》对必须实行陪审的案件未作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现象。在我国哪些案件陪审员参与审理,法律没有明确,完全由法官来自行决定,导致法官的随意性过大。

实践中,有的法官出于“怕麻烦、怕监督、怕干扰”的考虑,所以根本不愿意陪审员参加,而由清一色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来进行审理。在司法实际中,真正吸收陪审员审理的案件非常少,从而导致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最终会名存实亡。这主要是陪审案件的范围不明确和法官决定的任意性所导致。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工作积极性。

笔者认为,应确立陪或不陪由当事人定的制度和机制。就某一具体案件而言,是否要陪审法律不宜做硬性规定,应该把选择权交给当事人,若当事人要求陪审,法官有义务为其找陪审员。这时,应至少有需要数量3倍以上的陪审员供当事人挑选,候选者要当庭接受法官和律师的询问,从而使当事人在选择陪审员时有一个了解的机会,当事人对陪审员有申请回避权。这样就真正使陪审制得到当事人的认可。

八、人民陪审员可否放弃陪审。

对此,有诸多观点。笔者认为,人民陪审员可以在确定前主动放弃其参与审判的权力。但一旦参加审判,就必须保证按时参加审理案件。

“权力行为的目的不在于权力主体的利益,而在于公共利益,弃权必使公共利益受损,有违设立权力的初衷,所以权力不可放弃”。因此,对人民陪审员的参与审理是强制性的,只要确定其为陪审员后,则不允许无故缺席。在审理过程中,其承担的职责亦是强制性的,不能随意放弃。

九、选任陪审员的程序。

以公开透明的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是保证这项工作制度有鲜活的、强大的生命力的重要保证。它既是人民陪审员担任者基本素质的重要保障,也是赢得人民群众信赖的基本条件。法院在选任人民陪审员过程中体现要公开、公平、公正的精神。我们确定的程序是:

一是选任公告公开。利用报纸、电视台、信息网络以及张贴选任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进行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将选任条件具体而明确、简明扼要地提出来。

二是报名自愿。自愿报名者来法院填写报名申请表(或通过网络下载),申请表中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报名,凡未填写报名申请表的不具有参加选任的资格。

三是资格审查公开。由法院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对申请报名人员进行基本情况核实后,按照要求逐个作出确定,制作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决定书。

四是社会公示。人民陪审员的产生必须突出民主性和合法性,对拟任命的陪审员在辖区内的新闻媒体上公布于众,公示期满无发生有悖于条件要求的反映的予以正式任命。

五是任命颁证。由市人大举行庄重的颁证仪式,通过颁证任命这一形式,增强人民陪审员活动的社会效果。

六是建立档案,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业绩考核。

参考书目: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贯彻《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个问题探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人民陪审制度的理性选择与制度建构。

・周永坤:《法理学》,法律出版社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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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儿童都根据自己与世界相互作用的独特经验去建构自己的知识并赋予经验和意义;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获得,而是儿童在相应的情景和社会背景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而获得的。因此,教师不再是美术教学活动中唯一的主角,而应以“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的身份,从题材的选择、过程的指导、作品的评价等全方位,以更开放、包容的心胸,更灵活的沟通,以及更卓越的教学技巧来协助幼儿主动建构经验、大胆想象创造,使美术教学培养儿童创造力和审美力的宗旨真正得以体现。

随着幼儿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美术教学在幼儿教育中的重要作用,美术教学不仅仅是让孩子掌握一些美术技能,更重要的是通过美术活动让孩子获得身体、智力、情感、个性、社会性的全面和谐的发展。每个儿童都根据自己与世界相互作用的独特经验去建构自己的知识并赋予经验和意义;知识不是通过教师的传授获得,而是儿童在相应的情景和社会背景下,借助他人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而获得的。因此,教师不再是美术教学活动中唯一的主角,而应以“支持者、合作者和引导者”的身份,从题材的选择、过程的指导、作品的评价等全方位,以更开放、包容的心胸,更灵活的沟通,以及更卓越的教学技巧来协助幼儿主动建构经验、大胆想象创造,使美术教学培养儿童创造力和审美力的宗旨真正得以体现。

1.根据幼儿身心特点,精心设计美术教学活动。教师可以采用蜡笔水粉画、吹画、线描画、剪贴画等不同美术表现形式让幼儿欣赏并了解到:原来美术不仅可以用水彩笔来表现形象,还有那么多有趣的表现手法,从而对美术活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幼儿喜欢在玩中学,所以以游戏的形式开展美术活动也能很好地激发幼儿的兴趣。如画人物动态是美术教学中的难点,幼儿画不好就不会感兴趣,在画人物动态之前,可以设计一个环节,让幼儿玩游戏——“会动的影子”,幼儿在游戏中发现了人的手臂和腿的动态变化,觉得非常有趣,然后再配以“活动小人”的学具,让幼儿在操作游戏中不知不觉对画人物动态产生了兴趣。

2.培养幼儿学习兴趣需要贯穿于美术活动的全过程。幼儿美术教学开始部分可以用游戏、故事、音乐等形式导入,直接引起幼儿的兴趣。如画蝴蝶时,教师可以先讲了一个“蝴蝶谷”的故事,用形象的语言向幼儿描绘了一群美丽的蝴蝶仙子,使幼儿产生了想画的欲望。在幼儿作画过程中,教师可以以花仙子的口吻帮助幼儿激活思路,乐意表现。最后,再用鼓励、欣赏的语言评价幼儿的作品,使幼儿获得满足,从而把兴趣延伸到对新的美术活动的需求和期待。

3.积极发挥教师对培养幼儿美术兴趣潜移默化的影响。在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种现象:一些在美术工作者家庭中成长的孩子,通常对美术有着浓厚的兴趣,这其实是环境对他的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在教孩子美术的时候,教师首先要对美术活动有兴趣和热情,这样可以创造一个容易引起幼儿兴趣、轻松和谐的美术活动的环境。其次,教师自身的绘画水平也直接影响孩子的绘画水平和兴趣。例如,在一次对家长开放半日活动中,我也画了一幅线描画,并和小朋友的作品一起展出,当孩子们看到我的作品时,都齐声地说:“哇,好漂亮!”“真好看!”从那以后,许多原来觉得线描画比较单调的幼儿都喜欢上了线描画,产生了创作兴趣。这样的效果是欣赏其它作品不一定会达到的。因此,教师应在实际教学中,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自己的绘画水平。

长期以来我们教师却抽走了最生动、最丰富和最有活力的情感因素,把美术教学看成按教师的主观意愿设计、安排的活动。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曾说:“情感如同沃土,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个土壤上。”我们教师必须做个细心的观察者和倾听者,在幼儿的生活中、学习中,关注、追寻幼儿的兴趣和需要,发掘出幼儿想画、能画、能创造的生动的题材。新《纲要》中的艺术观强调感受与创造并重,把艺术教育定位在审美教育范畴内,强调对幼儿审美感受的培养。

1.多渠道,让幼儿感受美。伟大的教育家陈鹤琴先生早就提出了“大自然大社会”是活教材的主张。带孩子走进五光十色的大千世界,领略大自然赋予的美,接受大社会赠予的礼物,可以使幼儿在审美的体验中产生情绪上的兴奋,大自然中的声音、形态、色彩等形式的美给幼儿的眼、耳等感官以愉悦,在不知不觉中培养了幼儿的感性趣味。

加强美术欣赏教学活动,所谓“画内工夫画外学”,通过为幼儿提供各种形式的、有情感色彩的美术作品,如世界名画、工艺品、雕塑、建筑等实物或图片,也可以是儿童画,再加上教师的合理引导,完全可以使幼儿感受到其中体现的生命与情感,对美好的事物产生敏锐的感知,激起审美欣赏的兴趣。美术欣赏可以通过“诗画结合”、“音画相伴”等形式,让幼儿置身于一个美的意境中,这样既能稳定幼儿的情绪,又能陶冶幼儿的情感,可以全方位地进行审美感知教育。

2.多引导,让幼儿发现美。美术活动中的审美感知不同与科学活动中的感知,它具有非实用功利性、完整性、超越性、情感性等特点,强调的是“美”。这种美实际上是对眼前事物几个最突出的特征要素组成的完整形象的整体性把握。因此,教师在美术活动中要引导幼儿去发现、感知事物的审美特征。例如对杨柳树和宝塔松的欣赏感知,我们可以引导幼儿从树冠形状的不同、树叶颜色的深浅及形状的差异进行观察、分析、在微风中感受杨柳树的柔美和宝塔松的挺拔向上等情感特征。

在引导幼儿发现美的过程中,教师语言的运用也很讲究,启发、引导性的语言可以开阔幼儿的思路,启迪幼儿去发现。如“你感觉怎么样?”“为什么?”等,尽量不要问幼儿“好不好?”“是不是”等封闭性的问题,以免造成幼儿的惰性。另外,艺术性的语言也可以很好地调动儿的审美情感,发现事物的美。例如我们在教幼儿画鹅时经常引用的一首古诗——咏鹅,不仅生动地刻画了鹅的形象特征,而且给幼儿展示了一幅意境优美的画面。

3.多体验,让幼儿表现美。要让幼儿获得审美愉悦,首先要选择适合幼儿的美术活动内容,这些内容应该是幼儿所需要并喜欢、感兴趣的,与幼儿的生活经验相关的,是他们熟悉的。其次,要以游戏的形式开展美术活动,让幼儿乐在其中。第三,提供多种材料,让幼儿在大胆的尝试与操作中得到审美愉悦。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认为:“想象比知识更重要,因为知识是有限的,而想象力概括着一切世界的一切,推动着进步,并且是知识进化的源泉。”幼儿美术教育不仅要提高幼儿的绘画技能,更要发展幼儿的观察力、想象力、创造力。

1.丰富幼儿的表象,激发幼儿创造想象的源动力。想象需要依靠内在图示的存储,储存的图示越多,幼儿想象的内容就越丰富。大自然以它独特的诗意魅力,会让孩子们流连忘返。飘舞的柳条、潺潺的流水让他们驻足不前,清脆的鸟鸣、花儿的芬香,让孩子们欢呼雀跃。这些具有无限的吸引力的欣赏材料,能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去观察,细心地去体会。加强户外实践教学,有利于扩大幼儿的知识视野,陶冶幼儿的性情,培养审美情趣。同样,大社会也为幼儿的想象提供了丰富的原材料。

2.引导幼儿主动积极地观察,让幼儿乐于创造想象。一切立体的或是平面的事物,只要是美的,都能激发幼儿观察、探索的兴趣和想象创造的欲望。如在主题“我爱大自然”的活动过程中,让幼儿漫步在林荫道上,一阵微风吹来,路边的杨柳随风飘荡,幼儿会惊奇地叫道“这多像妈妈的长头发呀!”于是孩子画中的柳树便成了可亲的柳树妈妈,用她那一头的长发保护着一群鸟娃娃。幼儿在大自然中的奇思妙想,绘成了一幅美妙的图画,使孩子体验到了想象的乐趣,从而变得乐于创造想象。

3.优化活动环境,让幼儿在宽松的氛围中大胆创造想象。适宜的环境是创造发展的土壤,保证幼儿情感自由、探索自由和活动自由,对孩子的创造性发展是有益的,大自然、大社会就为幼儿创设这样一个宽松愉快、充满感情色彩的环境,孩子们在其中表现无拘无束,在老师启发下,他们更能大胆地想象,勇敢地创新。在他们的眼里,小雨像透明的`窗帘,像颗颗珍珠......在他们笔下,春天像一个淘气的娃娃,又像是美丽的小姑娘......美术活动中,教师要注重在教学过程中把握住幼儿的情绪情感,善于用启发、诱导的方法挖掘幼儿的潜能,让幼儿充分发挥各自的想象。并一直采用正面评价的方式来鼓励每个孩子的点滴进步,对其不足的地方则用商量或建议的语气提出修改的意见,充分地尊重每个孩子的奇想,肯定孩子的创意,使孩子们更加地自信、自主,大胆地创作出了一幅幅感人、充满创造想象力的优秀作品。真正做到让每个幼儿都能体验到成功的喜悦,增强自信心,从而更大胆地去进行创造想象。

4.提高绘画技能,在支持、鼓励幼儿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并大胆表现的同时,帮助他们提高表现的技能和能力,提高技能与培养想象力、创造力之间并无矛盾,关键是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帮助幼儿掌握必要的绘画技能,可以引入“单元教育”和尝试“先行组织者”策略,提高幼儿的技能。例如对小班幼儿进行“线条”的单元练习,学习内容包括横线、竖线、斜线、锯齿线、波浪线、螺旋线等。将绘画与游戏和故事结合起来,安排“下雨了”(结合歌曲‘大雨和小雨’来添画长短不同的直线)、“美丽的格子布”(练习交叉线)“大河里的轮船”(添画波浪线)、“小兔的青草地”(练习锯齿线)、“小猫绕毛线”(练习螺旋线)等内容。通过单元练习,幼儿很快熟悉并基本掌握了“线条”这项基本技能。

也可以尝试运用奥苏贝尔提出的“先行组织者”教学策略,这种策略运用在教幼儿学各种动物和人物的动态变化时特别有效。例如,在学画小鸡动态时,幼儿通过前一次画小鸡,已经对小鸡的基本形象有了了解,这时,我出示会动的小鸡图片,引导幼儿观察,让他们发现:原来,小鸡动的时候,头、身体、腿等部位形状不变,位置发生了变化,由此,幼儿在原有技能和新技能之间找到了不同处和共通点,画出了许多形态各异的小鸡形象,不知不觉提高了技能。

每位孩子的作品都是他们根据自己个人的内心感受和情感,用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的创作成果。《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指出:“我们应尊重每个孩子的想法和创造,肯定和接纳他们独特的审美感和表现方式。”教师应从他们的创作成果中发现许多独特的想法和创新表现,通过积极的肯定和鼓励,促进他们的审美创造力的提高和发展,并使之在感受成功快乐中,增强自信心。

我们欣赏幼儿的作品,首先应该了解、理解幼儿心理、生理发展的特点,站在孩子的立场来看待他们的画,耐心地倾听和洞察,就能发现他们作品中富有个性的想法和表现。

创造从幼儿的作品中可随处撷取,可有时他们自己也许还没有明确地意识到,这需要教师从中寻找、发现创造的火星,通过适时的提醒和鼓励,激起他们新的创造热情,燃起新的创造火花。

幼儿是美术活动的主体,教师以幼儿的兴趣需要为出发点,给予不断的支持、引导和鼓励,激发他们学习、创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必然能使他们发挥创造的天性,创作出属于他们自己的充满童真和幻想的作品,让我们目睹到“天生的艺术家”的风采。

幼儿教师论文

新《纲要》体现着鲜明的时代特征及先进的教育观念,是广大幼教工作者探索幼教改革的指导性文件。标志着我国幼儿园教育改革又进人一个新阶段。作为新《纲要》最终实施者的幼儿教师,在新《纲要》的真正贯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新《纲要》中明确指出:教师应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这与传统的灌输者、指挥者、领导者的教师角色有了很大的改变。这就要求我们由传统的经验型教师逐渐转变为研究型教师。

学习了新《纲要》后,笔者在本班的一个活动开展过程中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与探究。我们班(中班)当月的活动主题是“给你一封信”,我们以信为主题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其中有一个活动叫做“符号会说话”,给孩子们介绍了一些生活中常见的符号、标志的含义及用途。孩子们对各种各样的标志产生了浓厚的兴趣。户外活动时。笔者发现孩子们十分注意观察幼儿园里的一些标志(符号),有的孩子还就一些不认识的标志展开的讨论,当谁也说服不了谁就跑来向笔者求证。笔者想,标志(符号)在我们周围的生活环境中无处不在,它们有不同外形、不同的.作用、不同的含义,对于孩子而言不是一个很好的探究学习的素材吗?由此,“标志(符号)”这一探索性主题活动产生了。

《纲要》要求教师“善于发现幼儿感兴趣的事物和偶发事件中所隐含的教育价值,把握教育的时机,提供适当的引导”。此次活动主题的生成正是源于教师在孩子们自由活动时对孩子们兴趣点的捕捉。也体现了教师对孩子们探索发现的支持。

回到班里。笔者组织孩子们就刚才在院子里看到的标志符号进行了回忆及讨论。讨论的范围随着孩子们的发言也渐渐扩大,从生活标志到交通标志。孩子们说的多但重复的也比较多。壮壮说“我家有一本书,里面有好多标志,明天带来和小朋友一起看。”笔者鼓励大家都回去收集一些标志。

在这一阶段的活动中,教师把学习的主动权交给了孩子们。教师给孩子们提供了一块可以展示和交流自己收集品的巨大空间。教师没有直接参与到孩子们的活动中去,而是让孩子们在相互交流中积累了经验,增长了知识。

当孩子们希望能够自己进行标志的设计及创作时,教师便及时地提供相应的材料和工具,保证幼儿能集中精力实现自己的设想。此时,教师便成为了幼儿活动中的合作者。

在这次活动中,教师努力将观念转变为教学行为,使自身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在活动过程中体现了较强的“对话”式教学。通过这次活动,使笔者进一步认识到:

1教师应成为支持性环境的创设者,使环境成为师生互动的桥梁。

要使教师真正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支持者、合作者、引导者,让幼儿在活动中主动和谐地发展。教师必须创设一个支持性的环境,必须尊重儿童,营造民主、安全、和谐的心理环境,让每个孩子在教师面前敢说敢表现。在此前提下,教师通过创设、改变丰富的物质环境来关注儿童,观察他们对哪些问题感兴趣。用什么方法作用于物体,遇到了什么问题和困难等,从而使环境成为教师与幼儿互动的桥梁。

在“标志”这一活动中,当孩子们对标志产生兴趣时,教师及时地发动幼儿收集了大量的标志图案布置在教室中,为满足幼儿了解多种标志的需要提供了环境支持。当孩子们有了创作欲望时,教师又及时准备了各种材料,为孩子们提供了物质支持。

从而使孩子们在自我满足的同时获得了成长。

2教师应学会观察幼儿,与幼儿一同成为课程的设计者。

要有效地开展教学活动。必须更关注教学过程。在过程中幼儿会生成出最鲜活的东西,教师要注意观察、关注,要给予响应、回应,并及时调整计划。以顺应孩子的发展需求。我们不仅是课程的执行者,更应与幼儿一同成为活动的设计者。

虽然原本的活动主题是“给你一封信”。但当教师发觉幼儿的兴趣点逐渐转向“标志”时,教师在不影响原主题的情况下,叉依据孩子们的兴趣生成了第二主题“标志”。并跟随孩子们的兴趣与发现制定了相应的教学计划,在孩子们的发展遭遇停滞时,教师略加助力(提示孩子们对标志分类并从中发现规律),使孩子们取得一定突破。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教师与孩子们一起设计完成了这个活动。

3教师应成为幼儿活动的欣赏者、等待者。

幼儿有学习的需要,也有巨大的学习潜能。在此次活动中幼儿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接受性学习”为“探索性学习”,因此幼儿的兴趣得以激发,各种潜能得以开发。教师要相信孩子能行,学会以欣赏的眼光去看待孩子。在此过程中不急于介入,学会等待。给孩子们充足的时间,让幼儿以自己的方式去思考,相信一定会有奇迹发生在他们身上。

总之,教师应将自己放在与幼儿平等的地位,和幼儿一同学习,一同探究,成为幼儿学习活动的“伙伴”,在这样的氛围中,不但幼儿会获得真正的发展。而且教师也能积累许多有益的经验。正因如此。我们的教学活动才会具有令人回味无穷的韵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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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该法于3月1日起施行,这对公证界来说是一件喜事,因为我国公证制度全面恢复的20多年后终于有了一部公证自己的法律。

目前规范公证的主要条文是: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206月11日司法部颁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及各地方的公证条列(如199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公证条例》)。随着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公证体制早已突破了1982年的《公证暂行条例》,而且各条文彼此之间也存在不少矛盾,立法的滞后严重制约了公证的发展。

《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而言无异是一场及时雨,它明确了公证的各项制度,并对公证发展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公证法》继承了原先绝大部分的公证制度,但也适当做了一些修改。

一、公证机构的性质。

《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这里把公证机构定性为证明机构,但具体采用什么样的组织形式没有规定,因为无论在学术上,还是在实践中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还存在争论,所以立法就规避了该问题。在《公证法》出台后,段正坤副部长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也回避了该问题,只是说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原先《公证暂行条例》第3条: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8月10日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中提到:现有行政体制的公证处要尽快改为事业体制,边远、贫困地区及近三年人均业务收入不足三万元的公证机构,可以暂时保持原行政体制不变。所以目前公证机构既有事业单位模式,也有行政体制模式,但今后几年公证机构都主要将以事业单位模式管理与运行。公证机构能否改成合伙的模式,新的《公证法》没有说“不”,司法部也曾经搞过试点,应该说立法还是给公证机构的组织形式开了一个口子。

二、公证机构的设置。

这是所有公证机构都非常关心的事情,这关系到目前公证机构去留的问题。《公证法》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里明确了一个原则就是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应该说是回归了公证机构的本性。原先公证机构有国家公证处,省级公证处,市级公证处,县级公证处,后来国家公证处已改为长安公证处,但省里依旧是三层设立公证处,这导致了公证管理的混乱及公证机构之间地不公平竞争。原先《公证法草案》第6条:公证机构在县(县级市)、市辖区设立。《公证法》改变了草案的规定,对公证机构设置在哪个级别作了选择性规定,但必须是同一级别,所以到明年3月1日开始,各个地方的公证处都将进行一次大的变动,取消层级设立公证机构。

三、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及程序。

《公证法》第八条:“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二)有固定的场所;(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第九条:“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第一次明文规定了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从条文来看,设立公证机构的条件还是比较简单的,但目前也不是随便就可以开设公证机构的。

四、公证的业务范围。

五、公证的管辖。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对于管辖的规定主要是参考了《公证程序规则》,只是增加了“经常居住地”。对于不动产的公证,还是严格依照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管辖,这对上海的公证机构来说影响比较大,因为上海公证机构的业务约70%都是不动产业务,而且上海市原先存在跨区管辖不动产买卖公证业务的情况。目前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是允许跨区受理的,但根据《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但除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外。不动产抵押贷款合同公证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并不在除外的范围之内,所以公证法施行后对该业务的受理将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六、公证的期限。

《公证法》第三十条:“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原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期限为:一个月。表面上看,期限是缩短了,但《公证法》没有约定办证的`最长期限,若当事人补充材料或公证机构核实情况,公证机构可以无限延长办证期限,《公证法》没有对办证的最长期限作出规定。

七、公证效力。

《公证法》第五章对公证效力作了规定,原先当事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向公证处或其主管的司法局提出,再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讼,而无需经过司法局。

八、法律责任。

《公证法》对由于公证机构的过错进行赔偿有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该规定,理顺并明确了公证赔偿的救济方式与途径,从而也加强了公证员办证的责任心。

《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先公证法草案对此没有规定,在公证机构地要求下,增加了这一款,这对减轻公证机构的责任风险非常重要。但具体如何执行却没有规定,譬如公证机构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假文凭,是否可以当场没收,使用假文凭的当事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责任。

总而言之,《公证法》的出台,对公证机构无异是一件好事,虽然它或多或少存在一些不足。笔者希望对《公证法》的一点介绍及分析,能给读者带来一点启发。

(上海中汇律师事务所奚正辉)。

幼儿教师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素质教育的实施,小学教育教学管理成就显著,但是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如管理者观念滞后、方法过时,不能与时俱进等,这就需要管理者转变观念,不断提升自己,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问题。

关键词:小学教育;教学管理;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技的迅猛发展,对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提倡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标准改革的推行,促使小学教学模式、培养目标、形式等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教学管理呈现复杂化,因而诸多问题也暴露出来。

1开展小学教育的必要性。

1.1小学教育是国民成长成才的奠基石。

为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国家提出了人才强国、科教兴国的战略。百年大计,教育为本。起着启蒙作用的小学教育,也在与时俱进,不断进行教学模式和教学方式改革,提倡素质教育。小学教育属于民众人生路上的基础教育,是未来发展的奠基石。小学教育,通过指导学生如何做人,如何做事,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实现儿童向青少年阶段更好地迈进,为国民素质提高奠基。

1.2小学教育是培养人才的关键。

古语云:少年强则国强,少年智则国智。又曰:一切要从娃娃抓起。教育兴,则国兴。小学教育作为学生求学路上的第一步,对学生思想道德、行为习惯、人际关系方面的培养,起着关键性作用。小学通过素质教育,使学生具备良好的文化修养,懂礼貌,爱运动,勤思考,敢创新,这些素质的提高,为日后学生成长成才打下了坚实的根基,是培养人才的第一步,也是关键性一步。

2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概述。

2.1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的理念。

小学教育是秉承以人为本的理念,注重培养学生的兴趣和习惯。常言道:“兴趣是孩子最好的老师。”因而,小学教育注重对学生兴趣的培养,形成自己的喜好,为学生日后成熟的性格和价值观打下基础。习惯是内驱力,不需依靠外界,而是靠自主完成。因此,小学教育作为一项重大事业,有责任帮学生形成一种良好的习惯。

2.2小学实施素质教育,促使教学模式发生了转变。

素质教育是社会对教育改革提出的新要求。近年来,各地普遍实行素质教育,这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小学教学模式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只重视学生成绩的观念,向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方面转变。学生也由死记硬背模式向动手操作方面转变,提高了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生冒险精神增强,敢于探索,勇于创新。可以说,小学实行素质教育以来,取得了可观的成绩。

3小学教育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1管理者教育观念陈旧。

素质教育对小学教育管理者提出了重大挑战。管理者要在教育和教学上改变以往的教学方法,从自身做起,思想观念要与时俱进。改变以往经验式的教学理念,要鼓励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真正意义上实现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价值。

3.2管理者依旧只重课本。

知识源于生活,高于生活。小学生对世界充满了好奇,有探索的倾向。因而,管理者应抓住学生这一心理特征,因材施教,从生活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教学。但是,现实中往往存在着这样一种状况,小学老师依旧只重视课本知识,忽视其他方面的拓展,使得教育内容比较单一。书本上的知识毕竟有限,学生能了解到的知识也极为甚少,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学生的视野,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

3.3教育方法单一。

现在小学教育方式依旧以老师讲授为主,口手相传,忽视了学生的主体作用,不能使学生充分的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这种方式很难做到因材施教,学生的积极性得不到提高。过多的讲授忽视了对学生思考能力的培养,老师应该多问学生为什么,而不是一味的只是告知是什么。因此,教师在教学中应多开展活动,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高学生的参与性,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从而使学生更好地理解和学习知识。

3.4师资力量不足,影响教学质量。

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地区间教育发展差距较大的局面。偏远山区由于设备低、住房简陋、教学环境差、工资水平低等局限性,很多人不愿去那里就业,继而造成了偏远地区师资力量不足的局面。师资队伍学历低,教学质量差,使贫困地区的孩子不能受到高质量的教育,农村城市教育差距越来越大,加大了地区发展差距。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发展。

4结语。

小学教育,是人成长中的启蒙教育。小学教育管理者,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本着以人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教学理念,做好学生成长路上的引导者,对学生负责,对家庭负责,对社会负责。

参考文献:

[1]刘宏.浅谈新课改背景下小学教育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科学导报,2016,(1).

[2]包金玉.浅析小学教育教学管理策略[j].都市家教月刊,2017,(7).

幼儿教师论文

多媒体技术具有全方位信息展示的特征,教师可以通过情境讲学的模式将课本知识趣味化、动态化以及形象化。多媒体技术也有利于学习氛围的营造,特别是能够有效地吸引幼儿的注意力,使幼儿的学习集中力提高,教师通过动态的知识教学可以引起幼儿的情感共鸣,提高幼儿的学习兴趣与学习能力,能有效地实现教学质量的提升。

二、幼儿园中多媒体运用现状分析。

(一)发展水平较为落后。

我国不断地加大在幼儿园教学上的资金投入,却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以及教育水平差异,导致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学的应用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化现象。经济落后地区的幼儿园缺乏相应的多媒体教室,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也只有少数的幼儿园建立起功能完善的多媒体教室。总的来说,幼儿园教学中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二)相关专业技术缺陷。

部分开展多媒体幼儿教学的课堂仍是较为初级的状态,多数采用的都是基础的投影仪等设备,多媒体课件开发存在很大的缺陷。同时,幼儿园多媒体教师的专业水平有待提升,他们对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应用不能全方面把控,这是直接影响多媒体教学效果的重要原因。

三、多媒体技术在幼儿园教学中的应用。

(一)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效果。

1、提高学习效率。

多媒体技术在教学中的运用可以有效缩减教学时间,同时,它使幼儿教学摆脱了空间上的限制,将静态的知识进行动态展现,使抽象的知识具体化,大大增强了幼儿在学习过程中的感官协调。多媒体技术可以将教学课程进行多次重复展现,而不必占用过长的时间,这有效提高了幼儿对知识的记忆力。

2、提高幼儿学习兴趣。

多媒体设备具有动画、音乐播放等诸多功能,幼儿园多媒体教学受到绝大多数学生与家长的欢迎。同时,多媒体设备还可以进行程序设置,比如当幼儿取得相应收获或进步时,多媒体设备可以自动出现一个笑脸进行表扬与激励,多媒体设备多样化的功能有效提升了幼儿的学习兴趣。

3、多媒体教学案例探讨。

以幼儿教学读物《弟子规》为例,教师在开始多媒体教学前,首先需要准备充足的.教案资料,其次是对教案资料进行多媒体处理,使课本知识在多媒体技术的转化下,以文字结合图片、视频的方式进行展现。由于《弟子规》的内容都是抽象化的概念,采用传统的教学方式,幼儿往往很难理解,多媒体技术能够有效地将知识内容生动化、形象化。《弟子规》又与幼儿常听的语言故事、儿歌不同,它带有很强的古风。因此,可以采用一边播放古典音乐与展示国画,一边教授《弟子规》内涵的方式进行教学,幼儿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中得到了情感上的熏陶。《弟子规》写到“缓揭帘,勿有声;宽转弯,勿触棱”“,缓揭帘,勿有声”主要是对古建筑进行的描写,多媒体技术可以播放相关视频,向幼儿展示古代人生活的影像,再加上教师生动的讲解,幼儿就会了解那句话是指轻轻开门的意思。再比如现代的散文诗《秋天的雨》教学,幼儿一般会觉得散文内容乏味,教师可以通过多媒体技术将散文内容用静态与动态画面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情景展现,并配以柔和的背景音乐,比如《秋日的私语》:“雨滴滴答答从天上落下,秋天的大门开了,秋天的树叶慢慢飘落了”。多媒体技术将幼儿带入到一个浓厚的秋天环境中去,幼儿真切感受到散文所描绘的意境,进而达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二)多媒体运用注意事项。

多媒体技术应与传统教学相结合,而不应该完全取代传统的教师讲授方式,教师选用多媒体技术时不能忽略教学设计的重要性,多媒体手段应该与幼儿的年龄与学习状态相适应。同时,在进行多媒体幼儿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扮演引导者的角色,课堂的主体是学生,教师应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引导学生学会学习。总之,适当的多媒体技术的运用是实现幼儿园教育现代化的必要途径,多媒体技术的应用需要与幼儿教育理念相互适应。我们应该在满足幼儿教育适当性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将多媒体教育技术更好地运用到幼儿园教学活动中去,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打下良好的基础。

文档为doc格式。

幼儿教师论文

摘要:我觉得幼儿教师应该完善与提高自身的教育技能,从多年的幼教工作经验我总结了一下,发现现代幼儿教师应该做到情、趣、恒、细、诚等几点:用无私的爱与付出赢得幼儿的充分信任与尊重;用丰富多彩、充满趣味的教育活动吸引幼儿;用坚持不懈的常规教育引导幼儿做事做人;用深入细致的成长档案记录幼儿的点滴进步。

关键词:现代幼儿教师教育技能教育行为。

我是一个科班出身的幼儿教师,二十几年过去了,我一直觉得衡量一位幼儿教师教育水平的标准,就是看这位教师弹琴、唱歌、跳舞、绘画的技能如何,有点责任性、爱心就可以了。但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以往的所谓自己幼教经验也需与日俱进,随着幼儿教育改革的深化与发展,我觉得传统狭隘的幼儿教师技能观,已日益为人们所摈弃。我觉得幼儿教师应该完善与提高自身的教育技能,从多年的幼教工作经验我总结了一下,发现现代幼儿教师应该做到情、趣、恒、细等几点,现在我就现代幼儿教师应做到的几点细说如下:

一、在建立师幼关系上应善于抓住一个”情“字。

良好的师幼关系是儿童适应幼儿园生活的重要前提,而要建立起良好的师幼关系,就需要教师像父母那样付出真诚的爱,才能赢得孩子的信赖与尊重。为此,教师每天都应高高兴兴地、面带微笑地接待每一个孩子,蹲下身来摸摸孩子的头,亲亲、抱抱他们,平时用温和、亲切的语气对孩子们说话,即使孩子们做错了事,也不大声责备、训斥,而是给他们讲道理,让他们自己找找错误的原因。

一开始带托班的时候,总是担心孩子会一直的哭闹,怕带不好孩子。可是自从带了托班以后,我发现对于新入园的孩子,教师只要给予加倍的关心与照顾,多加注意观察孩子们的情绪变化和各种需要,在生活上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和关怀,比如:给他们擦鼻涕;为他们梳头发;喂他们吃饭;午睡时拍拍那些难入睡的.幼儿;并来回不停地巡视;给他们盖被子;陪孩子玩玩具;像爸爸妈妈那样抱抱孩子;和孩子多做一些办家家的游戏;当孩子做对一件事情时,用亲亲孩子、来表扬孩子等,让孩子们真实而充分地感受到老师就像妈妈一样,孩子们不安的心理状态、不稳定的情绪,慢慢就会稳定下来,孩子们会因为依恋教师,而尽快适应幼儿园生活。

二、在组织教育活动上应善于抓住一个”趣“字(一)孩子的兴趣是教育活动中”趣“的灵魂。任何生命都会对某些对象表现出特别的兴趣。一旦他们发生兴趣时,也就是教育的最好时机。在强调”自主性、探索性“学习的今天,人们特别重视兴趣的作用。的确,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幼儿一切自主选择的活动无不始自兴趣。而一切课程,包括预设和生成的课程追根究底亦源于兴趣。只要是感兴趣的,幼儿的求知欲就很强。

(二)游戏是”趣“字的根源。游戏是幼儿最喜欢的活动,是促进幼儿身心发展的主要活动。有位教育家说过:”玩具是幼儿的天使,游戏是幼儿的伴侣。“游戏是幼儿园的基本活动,要重视幼儿的本体性游戏和教师的手段性游戏。因为幼儿的本体性游戏,有助于幼儿的心理健康和个性的和谐发展;教师的手段性游戏,是为了实现特定的教育目标而组织的,能让幼儿学到必备的知识技能,有助于幼儿按一定的方向发展。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教师在选择和组织教育活动时应多采用游戏的形式,营造充满趣味的环境,让幼儿在玩中学、学中玩。

(三)活动区应以幼儿的兴趣为前提。为给予孩子们轻松、自主发展的空间与机会,教师还应善于根据本班幼儿的兴趣和年龄特征,激发幼儿参与,共同创设适宜的富有趣味的活动区。如小班孩子恋家,教师就可以为他们设置”电话亭“”娃娃家“等活动区,满足他们与家庭联系的心理需要。

三、在培养儿童常规上应善于抓住一个”恒“字幼儿年龄小,自控能力差,具有好模仿、易学、易忘等特点,为此教师首先应对一日活动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要求,并引导幼儿理解这些要求的具体内涵与意义。其次,教师应不厌其烦地时时提醒幼儿遵守各项规则,对常规教育常抓不懈,使幼儿知道什么时侯做什么,什么事情该怎样做,从而保证各项活动都能有条不紊地进行。再次,教师应促进幼儿自我控制能力与独立性的发展,使常规内化为幼儿的自觉要求与行为,最终帮助幼儿逐步建立起一系列的良好常规,并发展独立做事、与人和睦相处的能力。

四、在幼儿园的工作中还应抓住一个”细“字幼儿园的教育教学是一项十分艰辛、复杂而又细致的工作,要求教师具有爱心、耐心和细心。而我们幼儿教师每天所做的,都是些重复的琐碎平凡的小事,能称得上大事的全世界也没有多少件。所以能够把小事、平凡事做好就是一个不平凡的人,细节对我们幼儿教师来说显得尤为重要,要展示一个完美的自己很难,需要每一个细节都作得完美;但毁坏自己很容易,只要你有一个细节没注意到,就会给你难以挽回的印象。

在教育方面:由于幼儿语言表达能力有限,其内心想法常常通过外部动作表现出来,这就要求教师的观察记录必须是深入细致的,才有可能是准确的。为此,教师应重视每天的观察记录,对每位幼儿的发展变化、兴趣爱好、性格、优、缺点了如指掌。并根据观察结果,不断变化教育对策。

在保育方面:保育就是吃、穿、住、行的问题,人们认为的像吃、穿、住、行”平凡“的事情,幼儿园都是当”大事"来做。如:孩子吃饭--吃得多怕孩子胀着,吃得少怕孩子饿着;孩子穿衣--根据天气变化和活动量的大小来给孩子增减衣服等等。每个小细节的不注意,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如:孩子尿湿裤子,老师没有发现,孩子回家后可能咳嗽、感冒甚至发烧;如果孩子的鼻涕没擦干净,家长就会就得老师在幼儿园不关心孩子;如果没及时给醒来的孩子穿上衣服,孩子就会着凉。

教育技能作为教师顺利完成教育任务的行为方式,只有在正确的教育理论指导下,在实践的磨练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提高,因此幼儿园应根据本园条件与教师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采取多样化的研讨方式与途径,促进幼儿教师对教育技能的深刻认识,在相互交流成功经验中促进自身教育技能的逐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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