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环境法相关论文范文(17篇)

精选环境法相关论文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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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1 19:00:13

上传者:笔砚 精选环境法相关论文范文(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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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的论文

借助“边缘”与“前沿”两个概念,能清晰阐明环境法学的学科地位、其与传统法学的关系及其理论范式的特征。环境危机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直接动因,当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整体现代性危机及其“后现代转向”是环境法学兴起的知识背景,环境法学的萌芽、发展都置身于“存在”的边缘与前沿之境。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讨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缘由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缘由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根本问题都与此研讨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经过法学的剖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讨上。虽然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求曾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停止深化的研讨,以全面的发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限确实定奠定根底。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不断为探究处理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开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讨愈加的活泼。因而,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气氛与理论气氛,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完成。

(二)民法典立法的火上浇油。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此需求与环境法学之间树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担所带来的应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触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触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而,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完成对话的途径。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处理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应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契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此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处理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处理环境问题为先导,因此打破传统的约束,完成跨专业研讨,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藏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局部,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实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致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根底的,因而,完成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停止的分范畴研讨。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如今环境问题最开端的处理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经过民法来处理的。因而,从基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完成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抵触,其区别与共同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讨学科的划分中也曾经给予断定。因而,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讨论共同理论问题时,需求给予明白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抵触的本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抵触问题,其本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断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基本在于汇合二者的力气以更好的处理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艰难与应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根底上,进一步处理环境问题。因而,在处理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处理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腕来肯定处理问题计划的抉择。

二者完成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应战与危机”,其应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关于其所应对的应战是完成二者对话的基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实质为理论研讨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范畴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根本观念,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讨原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商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关于范式的应用十分普遍,因此其内涵曾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详细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触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学问假定、研讨形式、研讨办法、价值规范,还包括了人们了解世界的学问体系。

理论范式概念的降生来权衡我国法学理论学科,可以充沛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树立属于本身的理论研讨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本身的理论研讨形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缘由: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惹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十分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沛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由于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树立本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以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客观观念为根底树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此,民法由此展开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时的接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应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堕入被动的位置。因而,假如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变革阶段,显然其所承当任务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由于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标准,就以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任务,全身心的努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而,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阐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需一定的时间其必将可以健壮生长。

4.范式的整合。

理论作为理论存在的基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开展的基本动力要素。因而,不论对范式危机供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复原于理论,经过理论来考证,并经过理论来使其“羽翼饱满”,只要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应战,才干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应战,正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降生,而同样是由于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反动”的呈现,这就充沛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开展过程中。因而,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突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完成二者之间的对话,可以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停止明白的界定,从而完成二者理论重构的目的,也就是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可以明白界定本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完成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用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想形式、更新双方的办法、完成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认识停止转变,从而更新本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谐和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方式来促进各自的开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完成了换位考虑,经过转变本身原有思想来完成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处理,从而也就构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完成对话的过程中,可以有效的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谐和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完成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气完成对环境问题的处理。

环境法的构成与开展的理论本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处理环境问题的法律根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而,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想方式很难寻觅到处理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分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本源在于政府强调本身的主导作用,因而,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性,因而,其在表现上通常以制止性的规则或者强迫性的标准为主,从而使本身局限于其中,因而,“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分离”的立法形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想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完成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应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应战主要表如今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应战也成为了民法开展的机遇。因而,当前增强二者之间的对话,可以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曾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完成深化研讨与汇总。比方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范畴,如何完成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示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沛注重。因此,假如以此为思想认识动身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维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讨农林牧副渔权的根底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范畴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完成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准绳。

“公序良俗准绳”在当前民法中占领着重要的位置,它的功用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准绳”。当前关于公共平安次序准绳,相关学者对其停止了总结,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度工序的行为”的准绳需求对其停止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准绳的本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承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而,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准绳中得以表现。为了更好的顺应当前的开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盲目的承当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担,分离本身理论框架的实践,最大水平的来完成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理论。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开展到一定水平后,必然会呈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而,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缘由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缘由,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降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践标准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无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念曾经标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络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准绳”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能够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绪。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停止了研讨研讨讨论,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限确实定奠定根底。经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用、内容与现状的讨论,提出以“公序良俗准绳”为整合与重构。

机械相关论文

施工企业应成立专门的机械管理机构,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和工程机械用表,监督指导项目部的机械管理工作。

根据工期负责对机械设备进行采购、租赁,并优化配置以保证机械以最高效率来完成生产。

项目部也应增设机械管理组,负责对本项目部的机械管理工作,同时抓好生产一线的机械管理,例如依据工程量合理安排机械,负责操作人员业绩考核,统计工作量等。

并注意机械各项常用数据的收集,为将来的机械配置和维修工作做好基础工作。

2.2实行规范作业,加强安全教育。

加强机械设备管理首先要提高人的思想素质,现代化和机械设备专业化技术程度,只有不断加强对广大员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不断补充新知识、新理论、新方法,才能适应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对于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求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应规范自身操作行为,并在操作规程的基础上对设备展开使用;第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最终将其应用于实际管理中,提高公路机械设备管理质量。

另外,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实现技术与纪律性并存,即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应有效掌控机械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内容,并对其进行严格遵守;第三,为了加强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施工单位应定期安排管理人员参加相应的培训,进而通过培训的形式提高其安全意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工程安全问题的发生将严重影响到公路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和效益,因而在开展公路工程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企业要加强安全教育。

同时也应在施工现场布置多种形式的安全防护措施,从根本避免事故的发生对机械设备管理人员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

2.3加强预防检查,科学维护保养。

实践证明,加强预防检查是提高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的有效途径之一。

因为若公路工程施工单位在工作开展的过程中能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那么将及时发现问题的源头所在,并对其进行有效的解决,从而由此减小问题的产生对设备正常运行所造成的影响。

因而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给予其高度的重视。

并要求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也应将其落到实处,做好预防检查。

预防检查分为日常维护和巡检两个部分。

在日常维护中,要求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设备展开维护工作,并将其维修情况记录下来,便于日后维护工作的展开。

而巡检环节的实施,要求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设备的零件、完好度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另外,在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中,科学维护保养也是至关重要的,公路工程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切不可盲目展开维修工作。

比如公路施工现场出现的润滑油更换时不讲牌号、更换的周期不按时等不科学的作法,虽然其后果不会立即显现出来,但却严重影响设备的有效使用寿命。

总之,为在工程施工中充分发挥机械设备的作用,必须重视施工机械管理。

切实执行机械设备使用和维修管理规定,同时根据工程的实际特点,优化管理制度,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才能为工程施工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

对于此,要求公路施工管理部门必须构建相应的考核制度,以此来规范公路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行为的规范性,为当今公路施工工作的展开打下良好基础,并由此为人们的出行带去较大的便利。

参考文献:

[1]王辉坡。

[2]秦英。

[3]高润松。

[4]田少民。

环境法学的论文

自本世纪以来,我国法学研究的方法论意识逐渐由法理学领域跨入了环境法学领域。除了不断吸收和改造法理学方法论外,很多学者尝试由环境法不断调整对象的特性等视角,针对法理学的方法论作出更正甚至是重建。因而环境法学者在本学科内掀起了一场方论论变革,但这当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文章通过对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现状、趋向及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试图有所超越。

自20世纪90年代起,蔡守秋教授等一大批环境法学者对该学科的方法论体系进行了长期探索。进入本世纪以来,李明华、李可等人在借鉴法理学方法论的基础上,抓住环境法学的学科特性,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对环境法学方法论进行了集中探索。近年来,更多的人投入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中,其成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围绕环境法学的学科性质以及由生态社会的来临提出的方法论生态化。

环境法学是一门法学与环境科学之间的交叉学科,是一门既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关系的特殊学科,特殊的学科性质使其而临特殊的任务,即要处理异常繁杂的环境问题,这迫使其必须吸纳环境科学等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处理问题;同时,自二战以来,现代世界开始由工业社会转变为生态社会,这种转变与后现代思潮相呼应,给人们带来了全新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方法论,当然也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掀起了一场方法论革命。正是看到上述现象,一些学者提出了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生态化命题。其认为,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它部门法学的观点和方法。

(2)生态社会中借助生态哲学对环境法学对人的基本预设进行修改。

如果说传统工业社会是以经济和消费为取向的“经济社会”的话,那么后工业社会就是以生态与和谐为取向的.“生态社会”。相应地,后工业社会的“人”也由传统工业社会的“经济人”转变为今天的“生态人”。社会与人的模式的转变必然对作为制度文明的法律和法学产生影响。尤其是环境法学,它以人与自然的关系为其主要关注点,着力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刚好与生态社会和生态人理念暗中契合。一些学者洞见到这一现象,提出了以有机论世界观和主客一体化为哲学基础,修改传统环境法学方法论对“人”的基本预设:将其由“经济人”修改为“生态人”,以应对社会观念变迁之需。

(3)人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转为构建环境法学上的后现代主义方法。

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人文社会科学在方法论上的重大事件之一,是后现代主义在该学科中的兴起,因此带来了该学科在方法论上的转向,即山传统的现代卞义方法论转向后现代卞义方法论。一些学者抓住这一方法论转变,将其应用到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建构中,使其由一种颠覆性力量变成一种建设性力量,即在反思科学主义、理性主义和机械主义的弊害,消解现代主义的基础主义、中心主义、单边主义等命题和克服其还原主义、主客二分范式的基础上,建构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这两类关系之间的关系等命题,树立有机主义、整体主义等世界观,形成多元主义、多边主义尤其是主客一体化等方法论。

(1)不断跟踪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

根据我国的现状,因为环境法学是一门后起的部门法学,其方法论体系尚不够成熟,并且它的研究主体多为新生代法学研究者,所以其在方法论建构中要借鉴其它学科的优势方法不断发展本学科。

(2)不断超越法理学方法论以此来建立本学科独立的方法论体系。

在当前的方法论研究中,环境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研究范式的特殊性等对法理学方法论构成了挑战与补充。环境法学利用其新兴学科的后发优势,在思维方式、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等三个维度上构成了对法理学方法论研究的超越,并有建立其独立的方法论的趋向。

(3)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转换成新人本主义。

长期以来在环境法学研究中,传统人类中心主义只以“人”为中心和视点,只从人的向度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并对“自然”采取了牢制的态度,从而形成了狭隘的旧人本主义研究立场。将传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转换成新人本主义视角,就成为今后环境法学在方法论上的一个重要趋向。

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阻碍了研究的深入。主要表现为:首先,在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界,多数学者局限于将法理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与方法移植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从而形成了环境法学上的“二次创新”成果,这些成果对于当前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但仅仅局限于二次创新,对深化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还不够,需要一次创新;其次,一些环境法学者在追求理论创新时,往往存在自说自话的现象,其所创造的范畴、命题和理论当中有相当一部分无法上升到法理学的高度,从而人为地制造了环境法学与法理学在方法论上的鸿沟,因而需要多加沟通;再次,传统环境法学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其价值立场,这种立场是现代主义和主客二分思维的产物,由于其存在视野狭隘、方法单一,且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缺乏现实的功利效果,所以我国许多环境法学者逐渐从这种立场上撤退,转换到与之相异的生态中心主义立场上,但在当前环境法学界仍有许多学者坚持,这就需要合理调节价值立场上的冲突,共谋发展;最后,有相当一部分学者坚守法理学上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认为其仍能作为解决环境法上诸多难题的思维方式,还有一些人虽然在原有的主客二分立场上作出了退却,但认为对这一思维方式作出适度修正其仍能应对生态社会的诸多难题,而主客一体化的思维只是对前者的补充。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学研究的现状和问题[j].法律科学,(4).

[2]蔡守秋.论法学研究范式的更新―以环境资源法学为视角[j].法商研究一,(3).

环境法规与标准论文范文

伊始,全国多地遭遇雾霾天气,北京pm2.5浓度指数多次“爆表”。空气环境的恶化促使汽车排放标准的进一步升级,自202月1日起,北京市开始执行最新的“京v”标准,预计在,北京市将率先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即“国v”)将在2月18日二次征求意见。目前,世界排放标准共有三大体系:欧洲体系、美国体系和日本体系,全球70%左右的国家都选用欧洲体系,还有20%多采用美国体系,我国采用欧洲标准体系,见下表1。

据中国环境保护部数据显示,,全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物4607.9万吨,比增加3.5%,其中氮氧化物(nox)637.5万吨,颗粒物(pm)62.1万吨,碳氢化合物(hc)441.2万吨,一氧化碳(co)3467.1万吨。

2燃油经济性。

随着环境恶化与能源危机的压力与日俱增,各国纷纷将提升燃效、降低能耗作为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必要手段。美国政府在8月底正式出台cafe(corporateaveragefueleconomy)标准体系,要求20企业新车平均燃效达到35.5mpg,2025年达到54.5mpg(见表2)。为此,各汽车厂商针对年的要求,打算通过发动机的'小型化来提高燃效并扩大混合动力车的生产。但对于2025年的指标,仅凭这些方法难以达到要求,phev、ev和燃料电池车(fcev)等新一代技术的导入不可或缺。

降低油耗将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新能源、轻量化等多方面的技术,未来越来越多的先进技术将逐步扩大应用,当然也不可避免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在这方面,美国epa针对cafe做了详细分析,估计了每项技术的co2降低、成本增加。在发动机技术和新能源技术方面的分析如下(表3):

作为中国各个自主品牌车企,未来将不得不加入这场应对燃效法规的技术战争,因此在研发及应用节能技术的过程中,必须要进行合理规划、统筹开发、并兼顾性能与成本,而epa的分析可以作为自主品牌车企节能技术研发及应用的参考。

3汽车禁用物质管理。

随着国内外市场环保法规日趋完善和消费者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汽车产品的环保要求越来越高,各国均陆续出台了汽车产品危险物质禁用的相关法规,,欧盟通过了限制使用4种重金属(铅、镉、铬、水银)的法规。,欧盟通过了新的化学品管理法规‘reach’,要求对年使用量超过1吨的化学品进行注册、评估和授权。我国《汽车禁用物质要求》标准正在报批,预计初发布,标准规定了汽车整车及其零部件产品中禁止使用的物质:铅或其化合物、汞或其化合物、镉或其化合物、六价铬、多溴联苯(pbbs)、多溴联苯醚(pbdes)。汽车材料法规的意义:一是减少汽车对人类和环境影响;二是提升报废汽车利用率,促进资源可持续化发展。

4总结。

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全球汽车的技术格局将呈现出多元化发展、多种技术相互融合、阶段性不均衡发展、强强联合、政府扶持的态势。汽车的环保节能作为当代社会的发展趋势,这就促使汽车技术不断升级以适应社会需求,实际上国内的自主品牌车企在节能、环保技术方面,双燃料汽车、bsg技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等方面的技术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缺乏一定的技术积累,在技术发展的道路上在借鉴成熟技术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地摸索前进。

参考文献:

[1]黄晖,马翠英.车用汽油机排放控制技术[j].公路与汽运,,05:4-7.

[3]宗芳.我国汽车尾气污染防治政策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

[5]美国首度提高燃油经济效率标准[j].节能与环保,,03:6.

[6]车义.现代汽车发动机技术的发展趋势[d].哈尔滨工程大学,.

[8]汽车禁用物质检测及零部件再制造标准送审[j].交通标准化,,24:53.

文化相关论文

表象理论结构特征。

学作为上世纪90年代以来的产物,是西方文论的重要延续,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自身的理论体系,对其研究中承载着人类的物质与精神文化,尤其是表象理论的发展,其特征、结构对、、文化等有了新的阐释,尤其是结构中的定型对文学造型与艺术事实对现实生活的模仿等在文学文化领域有了新的解释,是对当下文学文化现状研究的必然需求。

语言文化学自产生来时,在人文思想上坚持以为文本的理念,对各文化的特殊性加以尊重,对文化的内在性、民族性与本然性作出阐释。表象与知识更具有名族地域特色,因此对表象理论的研究可以反映出一个民族的情感倾向、自我文学、艺术等的发展与独特的思维特征。

本文所写的是表象问题,它与知识更具有民族特性,其独特的表象理论及其研究方法,在表现其独特的民族族心智特征上有重要意义。

表象一词并不是语言文化学先发明的,在古老的东西方早有其渊源。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就曾提出“概念来自表象”和“灵魂不能无表象而思维”的观点;中国中的表象思想主要表现在《周易》中,其中所表述的'“象”更多的是意象,《周易》从“天人合一”的整体观角度出发,通过不同的意象来阐述世界本原以及事物的本质。

认为表象是对客观事物的印象留存于大脑记忆中,其产生是由外在的刺激物所引起的。学认为在头脑中形成的对感知事物的形象,无论是否受到刺激引发都存在于人们的意识里,也就是说,表象在生活中的作用很大,已经潜入到我们的思维之中,不自觉的影响我们的活动,同时表象还具有强烈的民族倾向性与思维特性。因此,对于语言文化学的民族来讲,表象更具重要性。因此语言文化学的表象理论研究对国际间文化的交流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语言文化学中的表象不同于一般意义的表象,包括形象与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意义属性。可见,语言文化学范畴的表象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可以是集体也可以是个体的。表象结构在当代比以往任何一个时候更为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尤其是多媒体网络技术所提供的独有形象,其结构所带给我们的直观刺激性、可感性更是让大众感到快意。也就是说,表象在更广范围的国家文化交流中,通过研究民族语言文化的特点,进而探询民族思维和精神世界,达到为国际文化交流服务。

表象可以分为集体表象和个体表象,因为表象具有双重性,它可以是个体的,也可以是集体的,这是表象特有的个体性和超个体性。具体到个体来说,每个个体都具有各不相同的个体表象,而从个体所属的民族文化角度来看,必然要接受从这一文化共同体中继承下来的民族的共同的表象,这就是集体表象。两者之前的区别研究在语言文化学之前便有:有的把集体意识看做成员世代继承的公同的信仰和感觉系统,在这个基础上群体可以产生共鸣;有的认为是一种特殊的认知形式,是“一般思想”中的知识,其内容、功能和再现都受社会制约;有的认为社会表象是一种社会现象,而不是认知现象,它们是关于行为、思想和价值的多层次系统等。

由上文可知,集体表象是语言文化研究的重点,因此,在表象理论中一般指集体表象。在集体表象的结构体系中主要有先例现象、定型、艺术事实与鬼神。

“先例”或“前例”,指“已有的事例”或者“可供后人援用或参考的事例”。语言学术语“先例性”,基本是这个含义,表示“己有的可以供后人援用和参考的事例”。

先例现象作为一种表象,自然具有表象的特征,但是又有着自己的独特性。作为先例现象需要具备几个条件:具有超个体性,在这个个体共同体或者民族文化体中他们对本民族的语言文化很熟悉,如同常识知识一样熟知,至少知道这些现象存在;在认知层面上这个现象是现实存在的;此种现象在某个民族文化群体的言语中经常出现,带有民族标识。

先例现象具有自己的原型性与单一性,也就是说同一个民族中的先例现象有着相同的原型形象、评价取向及伴随意义。先例现象非常广泛,可以是言语思维活动的各种文本,也可以是非言语类的绘画等。但是语言文化学理论研究的主要是语言化先例现象,并按照语言单位本身特点将其划分为先例名、先例语句、先例情景与先例文本。中国的四大文学名著,他们的书名、故事情节、重要人物等被后人时时提起。这些文本已经成为了中国文化的象征,具有先例地位。

定型作为一种复杂的现象,可以从、心、认知学、语言学、民族心理学与民族语言学等方面加以论述,其中研究最多的就是社会学,社会学家们主张定型是在一定的民族精神需求与文化动机基础上产生的,是同种族行为方式相关的模式,它反映了一定的民族、或社会团体对某个需求的语言化符号,是社会需求的反映,在社会化进程中对个体意识有着典型的促进作用。

定型作为表象主要有情景和表象两种形式,前者是一种行为定型,后者是表象定型。因此定型又可分为情景定型与形象定型,情景定型如排队、、考试等情景,形象定型按照事物所属的不同领域有动植物定型、人类定型、职业定型、社会定型与人定型等。语言文化学主要是对反映民族文化的行为定型和形象定型有所关注,如民族行为定型中的传统风俗习惯等。在现实中有的行为定型仍在地区多以种植农作物为为主的形式保存着,还有在婚礼中的行为等也有不少不存。形象定型则侧重于更多的动物形象,如在西方文学中,绵羊多指性格上愚钝、倔强或者顺从命运等群体,狗熊是指笨拙、没教养、头脑简单、四肢发达的代表。从上可知,定型与先例现象基本相似,都带有民族性标识,是民族文化的表现,是主观对客体现实的反映。

艺术事实是现实的模仿,可以算是第二种现实,通常是文学等艺术作品中的人或物,它具有一定的民族标识性,对文化也有着重要的意义。艺术事实主要分为两类:现实生活中的对应物与潜在世界、第二艺术世界,它们都可以在文学作品中出现。前者以镜子为例,一方面它具有客观属性,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另一方面在自我的传说、神话或文学作品中,镜子被赋予了神奇的魔力,能够知道古代、展望未来,这是在前一种现实镜子对照中的艺术事实。后者是仅仅存在于第二重现实中的艺术事实,如《西游记》哪吒三太子烽火轮、乾坤圈等,这些在现实中没有的东西,也只存在于潜在的艺术世界。

鬼神不具有原型性,同时在唯一性上比较缺少,他们存在于各种形象之中,如西方古希腊文化与古罗马文化中的鬼神由于地域民族的不同有着区别。鬼神和先例现象处于原型性和唯一性标尺的两端,具有完全截然相反的两极性质。

文化相关论文

中国和世界上其它国家各有自己的文化精华,如德国的交响乐、意大利的雕塑、法国的绘画,英国的文学等等,中国的文化精华可总结为一种雅文化,雅文化体现在中国五千年的历史中,更体现在现代国人的日常生活和喜好中。

二十一世纪是中国的世纪,中国人应充分建立起自己的文化自信。

文化中国文化精华雅文化文化自信

文化其实就是一些列价值判断,比如什么应该,什么不应该,那些是善?那些是恶,又比如北方人喜欢吃饺子,南方喜欢吃汤圆,喜欢山水画,常京剧昆曲,崇尚天人合一,重孝道等等,说白了,对于普通人来说,文化就是咱中国人的喜好,比如口味上南甜北咸,东酸西辣,这就是文化。

中国和世界上其它国家各有自己的文化精华,如德国的交响乐、意大利的雕塑、法国的绘画,英国的文学等等,其中贝多芬、罗丹、莎士比亚等人连中国小学生都广为熟悉。

大家共同的喜好构成了一个国家的文化,也成为咱们区别于外国人的特征。

谈到中国的文化精华时,国人一是觉得很多,二是觉得说哪一样都觉得不甚合适。

中国人有一个文化,就是谦虚。

一场日常对话的开场白往往是,“我没文化”。

谁没个喜好呢,既然有喜好,怎么能说没文化呢?所以,我觉得,只要是自己喜欢的,又对别人无碍,就应该大胆说出来,这是咱老百姓自己的文化自信。

中国文化精华可以总结为一种雅文化,如以昆曲为代表的“雅曲”,以和田玉为代表的“雅玩”,以古琴为代表的“雅弹”等等。

松下抚琴,高山流水遇知音;山间草亭,拍便栏杆,烹茶煮酒论英雄,追求的是心与自然的和谐;有诗曰: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品人生、看历史,惊涛骇浪平淡看,是洒脱,也是一种一贯的态度。

拥有五千年灿烂文明史的中国,古人早已在探求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他们思考的结果大概就是我们这个国家的文化核心,他们的表现或结舍为庐,隐居世外桃源,或行侠仗义,把栏杆拍遍;或兼济天下,出卿入相,文采斐然。

他们因此给我们的是一个文质彬彬的安静文化,所凭借的表达形式如书、画、音乐、玉、茶、香以及建筑、园林等等,这些艺术表现形式就是上面所提到的“人与人,人与物,人与自然关系”的答案,也就是说,艺术是文化的一个出口,文化通过艺术表现出来。

而艺术又是一个人灵魂的出口。

无论身居高位的宰辅,还是日出而作的农夫,都会自省,而这种自省的表达,便成为艺术。

我们的艺术是安静的,也偏重内心的省察和远大志向的抒发,或者寄情自然的散淡,因此对于观点的表达都是一种内向形的。

比如饮茶,大部分都是于静室之中,三两好友,饮茶对谈,往往高于意境而疏于分享;又比如作画,往往大画家都不是职业画家,所做画品都要求意境高致,不落俗尘,画成后多为赠送佳友,或自己收藏把玩,大多曲高和寡。

在社会结构扁平化的今天,这就造成了艺术是文化的出口,而艺术却没有为自己找到出口,因为受众窄,无论是古琴,还是茶道、书法、绘画、园林、建筑,能者寥寥。

特别是电影,从一开始就是为了抓住大众的眼睛而生,他们花费巨资拍摄的影片,却通过每张电影票几块钱的价格售出,几乎让所有人都可以享受电影艺术的成果。

有人说西方也有高雅艺术。

比如小提琴,交响乐,梵高的绘画,或者是那些雄伟教堂里的高大壁画,那些有着几千年的雕塑等等。

我以为那也是商业文化所创造出来的艺术。

商业的价值在于让所有的人都有机会参与财富的创造与分配,这也是我们感觉西方财富分配相对平衡,大部分人都可以过上体面生活的原因。

正是有了这样的物质基础,这些所谓的高雅艺术有着相对较高的普及率。

爱因斯坦的小提琴拉的很好,他能从中感受到宇宙那美妙的节奏,但是我们也要知道,小提琴拉得好的人可能大有人在,我们觉得是雅的艺术,在西方可能是一种普遍的现象,是一种优雅的通俗艺术。

这大概是我们总是对自己文化没有自信的原因,这种不自信,曾经自上而下的传播过,导致的结果就是,至今中国人深信“外来的和尚好念经!”总以为外国的就是好的。

总觉得大英博物馆比故宫博物院好,总以为金色大厅就比北京那个鸟蛋大剧院好其实,这是一场田忌赛马,老拿人家擅长的跟自己的不擅长的比,没有认清自己的优势在哪里。

老祖先留下来的饮茶、书写、绘画、佩玉等雅文化,在社会生产力大爆发的今天,仍被我们所追求。

现代人崇尚的安静、舒适、和平恬淡的生活方式的没有改变,作为龙的传人,我们应将我们的雅文化发扬光大。

知道几个中国当代玉雕大师的名字,如顾永骏、刘忠荣、宋世义、江春源、高毅进、薛春梅、易少勇、杨曦、蒋喜等等。

财富的创造分配方式的改变,会让中国艺术找到自己的出口,艺术在普通民众中所形成的凝聚力将爆发出非常巨大的能量,就像美国大片一样,我们只有建立起非常强烈的文化自信,中国才能迎来真正的盛世!

燕子相关论文

我家屋檐底下有两只燕子。

这两只燕子,背上是乌黑的羽毛,腹部却是雪白的。它的小脑袋圆圆的,两只眼珠滴溜溜转,一张小嘴尖尖的,不时梳理着乌黑的羽毛。

燕子飞的很快,它从屋檐下的窝里像箭一样飞出去,一眨眼,它就飞到远处的稻田里了。它一边飞一边唱出美妙动人的曲子。

我真喜欢燕子。

指导老师:谢老师。

文化相关论文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茶文化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含了丰富的人生哲理与价值观念。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传承与发展中,结合茶文化一同宣传、倡导,能够更好的激发人们对传统体育文化的热爱,还能够帮助人们更好的理解茶文化,传承茶文化。总之在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茶文化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倡导与发展作用十分巨大的,充分利用茶文化的群众基础,传承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构建茶文化与民族体育文化和谐发展的新模式,推动中国传统文化的创新与发展,是当代每一位中国人共同的承担责任,也是当代文化建设者们共同承担的使命。

茶文化;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发展;传承。

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就是包含民族特色,以及传统文化内涵的文化形式,对人类自身的发展与社会功能的发挥,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民族传统体育文化,是民族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彰显着民族文化的伟大,是文化与文化的交融。民族传统体育并不是一种文化,而是多种文化的综合体,在长期的发展中,受到周围的环境与文化影响,而形成的文化系统。在传承民族体育文化的过程中,与茶文化相结合,不仅能够丰富体育文化的内涵,还能够进一步促进中国传统文化的传承,两者同属于中国文化的一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研究茶文化对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的倡导与发展模式,对于当代文化建设来说,有着非常巨大的推动作用。

茶文化具有原生态性,而在茶文化发展的过程中,与民族传统体育文化相互作用,两者具有一定的问题共生特征,因在当代传承民族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建立其与茶文化协同发展的模式,十分必要的,也是极具可行性的,下面对此进行几点分析:

1.1原生态特征。

具有原生态特征的茶文化,有许多民族传统体育文化可以借鉴与继承的宝贵知识和经验。而最具原生态特征的少数民族,当属土家族和苗族。因为生活的地区比较偏远,且无法依靠现代化工具进行生活,因此,在这里生活的少数民族,多数都是自给自足进行生活。经过与大自然长时间的磨合,他们学习了利用各种原始的方法进行食物种植和收集,同时学会了各种在自然条件下生存的技能,这也在某种程度上锻炼了他们的体制,从而形成了一种具有地方特色的体育文化。种茶、采茶也是他们主要的生活内容之一,由于身处自然环境当中,没有工业的干扰与污染,所以,在这里生活的人们形成了独有的地方茶文化,而这里的茶叶更具有独特的韵味。随着科技的发展与进步,这里的茶文化被现代人们所发现,这种与自然高度协调、完美融合的茶文化被人们所惊讶,浑然天成且意义久远的原生态茶文化成了人们争相学习的典范,更值得传统体育文化模仿与学习。

1.2文体共生特征。

茶文化与民族体育文化一直保持着互利共生的关系。自古就有“文体不分家”的道理。文,是指对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以及对不同民俗的发扬过程。体,是将文化良好进行展示的一种表现形式。每个民族在关注茶文化的同时,更要重视体育文化的发展。中国是由众多少数民族组合而成,因此在不同的民族就有不同的风俗习惯和文化追求。体育活动的出现,增强了各种文化节日的气氛,还让热爱运动的人们懂得用身体去展示文化的美。体育运动也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茶文化节日的需要,强身健体的同时更具有观赏性。

1.3群体特征。

随着人们对中国茶文化的继承和发扬,越来越多的少数民族以及偏远地区的茶文化被人们所发现。随着科技水平与技术的不断发展,在蛮荒之地所形成的璀璨茶文化逐步走进了人们的生活。传统的娱乐方式容易被人们所膜拜和效仿,例如:采茶时用唱歌来缓解工作时的疲劳,高兴或者遇到佳节时,会举办采茶舞或采茶表演,以供娱乐消遣。而采茶舞也在某种程度上展现了体育锻炼精神,具有群体性的活动和娱乐形式,继承我国优秀传统茶文化的同时,也是发扬民间传统体育文化的最好途径。

1.4地域特征。

茶文化的发展具有浓郁的地域色彩,同样,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也离不开多样的地域特点。因所处地理位置与海拔高度的不同,许多地区都有其独有的交通运输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为当地人的生活提供了便利。我国的高山峻岭比较多,很多山区生活的人们,无法及时与外界进行信息沟通,因此,文化传播的速度也就相对较慢。但是,也正是这种原因,让他们可以更好的与大自然接触,进而更具有创造力和想象力。为了丰富业余生活,偏远地区的人们开始自行组织民间锻炼健身活动,只有保证拥有良好的体魄,才能更好的生活。例如:土家族通过摔跤进行身体韧性与柔性的练习,通过荡秋千、踢毽子来增进彼此的的友谊;苗族人更是将舞狮子作为健身娱乐活动,二人同步协调表演,既展现了高超的表演技艺,又在一定程度对二人的配合能力进行考验。还有赛龙舟比赛,不同龙舟队员统一配合来完成比赛。这里的生活更具有色彩与活力,同时,身体也进行了良好的锻炼。由此可见,锻炼不一定需要固定的器械和设备,只要具有最原始的锻炼欲望和锻炼精神,就能够完成对身体的锻炼活动,从而形成一种独有的民间体育锻炼文化。

茶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文化中不可缺少的礼仪规范,茶文化将中国传统的精髓集中体现了出来,在当代各个领域,茶文化都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在民族传统体育发展中,融入茶文化观念,可以丰富人们对传统体育文化的认知,能够提升人们对传统体育文化的认识,并丰富传统体育文化的内容与形式,使其更好的在当代发展并传承下去:

2.1构建民族传统体育和茶文化的生态圈。

中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分布地域广泛,因此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文化。因为生活的需要,当地人需要进行一定的体育锻炼,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当地形成具有地方特点的体育文化。而少数民族在进行种茶采茶等活动时,也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茶文化。茶文化与体育文化经过长时间的碰撞、交融,进而促进了两种文化的发展与进步。环境的局限性并不能束缚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因为人们生活必将产生一种符合人们需求的文化,而茶文化与民族体育文化有着高度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因此为了促进我国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茶文化,并保证其在民间体育文化中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就需要我国对民间体育和茶文化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从而将众多茶文化形成统一整体,进而与体育文化融合,形成一个可以促进时代发展保证构建和谐民族的文化交融的生态圈。

2.2民族传统体育和茶文化的品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以及工业化的迅猛发展,人们对于茶文化与民族体育文化的品位也逐步提升。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在继承和发扬优秀的传统茶文化的同时,也需要不断的进行“加工、打磨”,从而形成独具特色具有民间创意的民族传统茶文化。将优秀的茶文化用于商业,势必会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要对茶文化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不应该过度改变,使其失去原有的教育价值和指导意义。生活水平的提高注定人们会追求更高品质的茶文化与民族体育文化,保持二者良好融合的同时还要在一定程度上维持生态系统平衡。民族茶文化的发展,要坚持可持续性发展目标,在保证遵从悠久的茶文化发展历史的同时,让茶文化摆脱商业化模式的束缚,也就是适度开发。对于盛产茶叶的地区,需要政府加强对当地茶产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例如:在一次举办茶产业发展论坛会上,众多地区的政府部门联合发动了促茶产业发展战略联盟,保证向全世界推广名茶的同时,继承和发扬中国的优秀茶文化。同时帮助当地人建立小型茶厂,进而让更多的好茶为世界人们所用。

2.3实现民族传统体育和茶文化跨越式发展。

如何将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与茶文化良好融合,是让二者有跨越式发展前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不同地区继承和发扬的茶文化历史不同,因此,少数民族按照实际生活经验积累而形成的优秀茶文化是与地域有直接关联的。为了保证中国茶文化能够长期稳定发展,并促进民族体育文化共同进步,此时需要不同省份、地区的政府联合起来,以发展和继承优秀茶文化和民族传统体育文化为根本,从而建立一个茶文明与民间体育健康可以共同生存的环境。利用跨越式发展模式,让茶文化带动部分企业快速发展,从而促进地方经济迅猛增长,在一定程度上维持当地发展需要的同时,保证让一部分人短时间变得富有。为了更好的应对以后的机遇与挑战,需要茶文化与民族体育文化良好融合,共同解决在未来即将遇到的问题。茶文化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的民族价值,因此,利用体育运动精神,在一定程度上积极促进茶文化的发展和宣传工作,这是对中国优秀历史的一种尊重,更是具有跨时代意义的重大一项伟大尝试。

本文首先对民族传统体育与茶文化特征进行了分析,通过两者特征的分析,我们很容易发现,在中国传统民族体育中,包括民族文化、体育与娱乐等很多内容,它是一种综合性的存在,其实质意义是对民族进步、社会发展繁荣的见证。而与此同时,在我国很多少数民族地区,茶文化亦是影响其文化走向的关键,并且这些地区多以茶叶贸易为主要的经济形式,那么这时传统民族体育文化与当地茶文化之间必然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同时茶文化与体育文化本身同属于民族文化体系之中,在当代,建立两者协同发展的模式,借助当代茶文化的群众基础,以及茶文化复兴的浪潮,倡导我国传统民族体育文化的发展与传承,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手段。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传统民族文化的创新发展有所助力。

参考文献。

[4]周家金,黄向平,孙庆彬.民族传统体育的“文化植入式”教学模式探析———以桂东南采茶舞引入高校体育课堂为例[j].梧州学院学报,2014(6):57-61.

论文:外部性问题环境法

历史长河滚滚向前,最突出的特征莫过于人类一代一代地更替。社会发展也是某一代人口在继承上一代人口创造的全部条件的基础上,通过当代人的改造之后,再接着传给下一代人的过程,以下是外部性问题环境法。

社会发展具有代际相延性,是一个连续的过程。毫无疑问,后代人拥有与当代人相同的生存和发展权。所以,当代人目前所面临的严峻的环境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自己的生存和发展,更加涉及到后代人的生存与切身利益。当代人不是大自然最后一代子孙,不仅是从前代人的手里继承了地球,更是从后代人那里借用了地球。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比如说,祖辈留给父辈们一群羊,假设父辈将这群羊过渡到子辈,存在两种选择。第一种是将这群羊养大,通过剪羊毛和挤羊奶来赚钱,最终父辈们学到了一套养羊技术和经营技巧,他们把这些知识传给了子辈,并给子辈留下了一间羊房和一些设备;而祖辈留下来的羊到了子辈这里已经无奶可挤且无毛可剪了,即原始资源已经消耗殆尽,但子辈可以再买一群羊,并使用父辈留下来的技术和经营技巧来发展他们自己的事业。父辈们的另一种选择是将羊宰了,通过卖羊肉来赚钱,满足他们当下的需要;等到了子辈时,通过卖羊肉换来的钱已经所剩无几,并且原始资源也早已一无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子辈已经没有实现所谓可持续发展的可能了。通过以上例子不难发现,当代人的经济增长,必然会消耗掉子孙后代的资源。可持续增长理论认为:后代人有不同于我们当代人的独立利益,经济发展不但要关注当代人利益,更要兼顾后代人的利益。代际间利益的协调是保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因素。

代际外部性与可持续发展。

代际外部性及其表现形式外部性一直是经济学领域广为关注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把外部性定义为:在生产和消费的过程当中,一个人使他人遭受额外成本或收益,而且这些强加在他人身上的成本或收益没有通过当事人以货币的形式得到补偿时,就会产生外部性。更精确的说,外部性就是一个经济当事人的行为影响他人的'福利,而这种影响没有通过货币形式或市场机制反映出来。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将外部性分为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外部经济是指因一厂商的内部经济活动,对产业部门或社会带来的额外利益,如基础教育和国防;而产生不利影响的外部效应则被称为外部不经济或负外部效应,如环境污染和交通拥挤。外部性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对外部性活动的产权做出清楚的界定,从而使私人成本或私人收益溢出,不须付出成本或不能得到应有的补偿。

从外部性的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把外部性分为空间外部性和时间外部性。所谓空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是即时的,是在空间扩散的。所谓时间外部性是指外部效应的产生不是即时的,存在一定的时间滞后性,即在相对固定的空间范围内,外部效应需要在一定的时间之后才能表现出来。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滞”有长有短,短的可能有几个月或几年,而较长的则可能延至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当时间外部性产生的时间滞后较长时,它的效应就会表现为不同代际之间享受资源的机会的不平等,在此意义上,我们也可称时间外部性为代际外部性。

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义———关注后代利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在20世纪80年代被提出,它的经典定义由1987年联合国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即:“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论文发表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该定义表达的核心思想是如何处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关系,它的提出源于人类对工业革命以来自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日益恶化进行的深刻反思,是为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伟大战略。

论文:外部性问题环境法

哲学思想是代表文化最高特征的一种表现形式,任何在世界上曾经具有影响力的民族无不具有作为文化核心的哲学来支撑。中国哲学史上一些哲学家就哲学是否具有民族性做了专门讨论并伴有争议,这些讨论丰富了哲学民族性的研究视角。

一、西方哲学史上有关哲学民族性的讨论。

西方哲学史上,最早提出哲学民族性问题的是黑格尔,但他却认为哲学只属于西方民族。黑格尔哲学的核心是“绝对精神”,“绝对精神”受到一定的特殊原则——民族精神的制约,民族精神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表现出民族的特点。

但黑格尔在以上论述中是从西方哲学的方面指出的,“真正的哲学是自西方开始”,“东方哲学本不属于我们现在所讲的题材和范围之内;我们只是附带先提到它一下。所以要提到它,只是为了表明何以我们不多讲它,以及它对于思想,对于真正的哲学有何种关系”[1]。黑格尔的观点代表着哲学这一学说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持此种观点的还有文德尔班和梯利。

文德尔班在《哲学史教程》中就认为哲学史就是西方哲学史,完全否认东方哲学的存在。梯利在《西方哲学史》的序论中就认为:“哲学通史要包括所有民族的哲学。不过,不是所有的民族都已产生真正的思想体系,只有少数几个民族的思辨可以说具有历史。许多民族没有超越神话阶段……因此,我们将限于研究西方国家。”[2]梯利认为有民族哲学存在,但作为真正思想体系的哲学并不是每个民族都具有的。

二、马克思主义哲学史上有关哲学民族性的论述。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始人和后继者也曾经提出和考究过哲学的民族特点问题,虽然他们的研究仅限于英法德几个民族,但他们的研究方法却很有借鉴意义。恩格斯在考察不同的哲学传统和哲学派别中,专门提出了哲学的民族特点的问题。

在考察“辩证哲学”的历史形态时,恩格斯作了两种民族形式的区分,一是希腊哲学,二是从康德到黑格尔的德国古典哲学。“如果说,在细节上形而上学比希腊人要正确些,那么,总的来说希腊人就比形而上学要正确些。”“这就是我们在哲学中……常常不得不回到这个小民族的成就方面来的原因之一。”

[3]形而上学最早诞生于希腊,体现希腊的民族传统,正是在希腊人发明的形而上学的基础上才延续出德国古典哲学的高峰。考察一个民族形式的哲学,就不得不考察这个民族的哲学传统,这就是基于恩格斯的哲学立场。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研究近代欧洲哲学中,在创立他们的唯物史观学说过程中,注意到欧洲不同国家之间有关唯物主义的哲学观所体现的不同民族特点,“法国唯物主义和英国唯物主义的区别是这两个民族的区别相适应的”;洛克的经验论唯物主义传到法国后被赋予了法国的民族风格和民族特点,“法国人赋予英国唯物主义机制,使它有血有肉,能言善辩,他们使英国唯物主义具有从未有过的气质和风度,他们使它文明化了”。

在比较欧洲各国的.革命时,恩格斯对德国、法国、英国的民族特点做了比较后指出:“德国人,信仰基督教唯灵论的民族,经历的是哲学革命;法国人,信仰古典古代唯物主义的民族,因而是政治的民族,必须经过政治的道路来完成革命;英国人,这个民族是德意志成分和法兰西成分的混合体……因此,英国人也就卷入了一场更宽泛的革命,即社会革命。”[4]恩格斯的论断道出了哲学之于民族的关系和哲学对民族的重要影响。

三、中国哲学史上有关哲学民族性的定义。

哲学史上国内一些哲学家或学者对哲学的民族性从国民性、民族性做了一些理解。熊十力对哲学的国民性做了以下定义,“凡有高深文化之民族,其哲学上加派纵多,而其一国家或一族类特有之精神必彼此不约而皆能尽量表现之,此之谓国民性”[5],即是哲学是民族文化的最高表现,是民族语言所最能关注的问题。

冯友兰指出:“民族哲学之所以为民族的,不在乎其内容,而在于其表面。我们以为民族哲学之所以为民族的,某民族的哲学不仅是某民族的,而且是某民族的,其显然的理由是因为某民族的哲学,是接着某民族的哲学史的,是用某民族的言语说的。”

[6]这表明哲学要用民族的语言说出,并以传统为依据和线索,这就给出哲学与民族关系的两个要素:民族语言和传统。洪晓楠从民族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给出了哲学民族性的定义:“所谓哲学的民族性,简单来说就是不同的民族具有不同的哲学。

具体而言,就是作为以共同的地区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不同的民族共同体,都有自己不同的哲学,即具有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7]中国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哲学民族性做了肯定。

民族性是哲学的存在方式和根本属性,没有民族性的哲学是根本不存在的,部分哲学家虽认为哲学的民族性仅限于西方,这本质上是一种哲学的西方中心主义立场。更多的哲学家认为不仅只有一种民族形式的哲学,这些讨论丰富了哲学民族性的理论视角。

新时期,创造具有中华民族特色的哲学,构筑我们的民族精神,成为当今时代的呼唤,哲学史上的这些有关哲学民族性问题的解释和探讨,为研究和发展我们民族特色的哲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切入点和观照。

相关主义论文

1.教师应该为学生创造学习文言文的环境。

建构主义者强调教师在教学中要为学生创造良好的文言文学习环境,所谓的学习环境是指学生们可以自由地学习,自由地探讨,自由地发言的学习场所。从建构主义者的角度来看,学生不应该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是应该根据自己的意愿主动地,积极地去学习,学生获取知识的方法也比较广泛,与老师的对话,与同学的沟通,与周围环境的交流都成为获取知识的渠道,不再是通过老师讲、学生听,不再是老师念、学生记这样的途径而获得的。(1)给予学生自由的时间和空间在大多数的文言文教学中,老师往往会通过短暂的讨论,就会把答案告知学生们,这样学生就会变得更加懒惰,从建构主义的角度看来,老师应该给同学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让其主动和自主学习,自己动脑去发现问题,自己动手去解决问题,从而得出自己所认可的答案。课本中大多数文言文都有许多注释,且十分详细,学生可以在老师的指导下,结合自己不懂的地方去查工具书,学生之间互相讨论,这样是完全可以梳理一篇文言文的,比如说《陋室铭》,全文只有81个字,对于这样篇幅短小的文章,老师可以放手让同学们独自完成,老师只需从文本出发,在关键处做一些点拨就足够了,不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去讲解文本。(2)以课外阅读充实课堂教师不应该为应付考试而考试,教学也不能只局限于课本教学中,教师应在课外文言文阅读中给予一些相应的学法指导,让学生掌握正确的学习文言文的一些方法,在阅读一些与课本中相似的的文言文时,运用所学到的方法和平时积累的经验去理解和思考,就一定会有所收获。

2.重视学习者之前的经验。

在建构主义者看来,“学生们并不是一无所知地,大脑一片空白的走进课堂的,无论是生活中的大事,小事,学生们都会有自己的想法,其中有很多的事情他们还没有接触过,没有任何的经验和体会,但当事情发生在他们的身边,他们可以根据有关的经验和结果,凭借他们的认知能力和自己的判断能力,对问题进行某种的解释和说明,这种解释我们不能看成是一种乱猜,而是从他们的经验背景出发而推出的假设是合乎逻辑的。”在文言文的教学中,教师不能忽视学生的已有经验,而是“要把学生现有的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学生从原有的知识经验中‘生长’出新的知识经验。”当在文言文学习中,遇到问题时,学生们会有不同的理解,教师要耐心倾听学生们的想法,教师要认真地观察学生这些想法的由来,从而更进一步来地提高学生自身的价值。

3.发挥学生的主体性。

从建构主义教学目标来看,建构主义的教学目标是要发展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在文言文教学中,教师只是注重原文的讲解和学生们对文言文的背诵,并没有真正做到让学生们真正的理解、明白文言文教学真正的内涵及其意义。我记得当我学到《鸿门宴》的时候,在老师的积极引导和启发下,我们班有个男生提出了“如果在鸿门宴上项羽把刘邦杀死了,那么结局又会怎样呢?”我记得很清楚,老师和同学们对这个问题都很惊讶并且也很感兴趣,这时,同学们都展开热烈的讨论,说出了自己的.看法,甲同学说“项羽真的杀了刘邦,他仍然打不败韩信,仍然谋划不过张良,胜利的将是另一个人。”乙同学说“项羽即使杀了刘邦,他也做不久天下,项羽分裂天下而封诸侯,诸侯实力强大之后,必反之。”丙同学说“项羽就可以和虞姬做一对神仙眷侣,幸福恩爱的生活一生。”这样的提问拓宽了学生们思维空间,有利于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并且加强了学生们的创新精神,这样的教学才更加有意义。

4.教师应该关注学生未来的发展。

建构主义教学理论把学习看做是一个不断建构和永恒发展的过程,教学不能只是单单解决当前的“问题”,而应当考虑到学生未来的发展,从而更好地发展学生们的智力,也有利于将学生们“隐藏”的能量释放出来。观看黄厚江老师《阿房宫赋》的课堂实录,我们可以很清楚的感受到黄老师很注重对学生未来的发展,黄老师让学生们用三个字概括出本文的内容和结构,“阿房之宫,其形可谓雄矣,其制可谓大矣,宫中之女可谓众矣,宫中之宝可谓多矣,其费可谓靡矣,其奢可谓极矣。其亡亦可谓速矣!嗟乎!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可悲矣!”从这段文字中学生们足以概括出“奢、亡、鉴。”正像黄老师所说,今天,我们不会去做“监察御史”,也没有人去做唐敬宗,但我们仍然可以从中得到收获:“奢”必导致“亡”,要以“亡”为“鉴”。这是国君要借鉴的,也是我们这些普普通通的人所要借鉴的,这样简单明了的概括使学生清楚地意识到“奢”对自己的未来的生活和学习影响有多么大。

二、总结。

显然,建构主义教学理论已经成为国内外教育界研究的一个热点话题,它对我们的学习和教学都提出了许多新方法、新观点,新思想,我们应该吸取其正确的观点,教师也能从中找到相应的指导策略。建构主义教学将更加丰富多彩,更加生动具体,它必将有一个灿烂的未来,同时对我国文言文教学也有很多的启示,值得我们去思考和研究。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

[内容提要]环境问题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本文探讨了我国环境问题的成因的特殊性,并对当今的环境法制建设,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环境法治环境问题。

环境是相对于某一中心事物而言的。与其一中心事物相关的周围事物称为这一中心事物的环境。中心事物不同,环境的概念也就有差异,相对于人类而言,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1)它既包括生活环境,也包括生态环境。环境问题可分为两类,地震、火山、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问题是第一类环境问题,而“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人们周围的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反过来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所产生的有害影响的现象”(2)是第二类问题,笔者在本文中所要阐述的环境问题也即第二类环境问题。

近几年来,我们国家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不仅仅是社会发展某一环节问题,而是关系全局发展的重大现实问题,而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法制建设逐步推进的今天,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进程的轨道,以法治为主的综合治理,应该说是当前环境问题解决的最优方案。本文试就我国的环境问题及环境法治作一下探讨。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环境问题的产生。

环境问题自古有之,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发展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环境问题也不相同,依据历史时期的.不同,我们可以把环境问题分为两种,一种是传统意义的环境问题,这主要是指在工业革命以前人们对自然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利用所导致的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即由于过分开垦荒地,滥伐林木、过度放牧,掠夺捕捞等而引起的水土流失、土地沙化、草原退化、水生生物资源日益减少,旱涝灾害频繁等等。例如,“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通通给破坏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是,今天也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另一种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它是指在工业革命之后,随着工农业变速发展和城市化,除了上述自然资源的破坏加剧外,正引起了“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噪声污染、放射性污染和农药污染等更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其污染的广度深度已大大超过了从前所引发的大量的“环境公害”事件(也称环境公众受害,指人们对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所造成的社会性危害,包括环境破坏),如大家都知道的1984年12月3日印度博帕尔农药厂毒气渗漏事件和1986年4月26日苏联切尔诺贝核电站放射性泄漏事件,这两起事件到现在让人想起来都还有某种恐惧的感觉。

(二)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1、我国环境问题的现状。

当前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已发展到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世界性的重大社会问题,人类所面临的新的全球性和广域性环境问题主要有三类:一是全球性广域性的环境污染;二是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三是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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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威住宅声环境法规论文

住宅是人们日常生活起居的主要空间。人的一生中有大约一半的时间是在住宅中度过的,舒适的居住环境对生活质量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性,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挪威住宅声环境法规。

随着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人们对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日益提高。住宅声环境是人居环境中与人们日常生活关系最为密切的内容之一,安静、舒适的声环境是实现优质生活的是必要条件。

创建优质的住宅声环境,需要在区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住宅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以最终的质量要求为目标,严格按照一定的要求执行。

住宅声环境指住宅内外各种噪声源在住户室内形成的对居住者在生理上和心理上产生影响的声音环境,它直接关系到居民的生活、工作和休息。住宅声环境质量能否满足日常居住的需求,是评价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指标。声环境包括两方面,即室内音质问题和噪声控制问题。与重点关注室内音质的剧场、音乐厅等演艺建筑不同,住宅声环境质量更侧重于如何加强噪声控制,降低室内噪声水平。根据噪声污染的产生及传播特点,要将住宅室内噪声控制在令居住者满意的水平,主要应从控制噪声源和加强建筑隔声两个方面着手。

影响住宅声环境的噪声源包括室外环境噪声和住宅内部噪声。室外环境噪声包括交通噪声、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活动噪声等;住宅内部噪声源主要是多住户住宅楼内相邻住户生活噪声的干扰及设备噪声,如给水、排水和卫生设备噪声,高层住宅中电梯噪声、水泵房噪声等。

对住宅声环境的评价通常包括环境噪声和建筑及建筑构件隔声两个方面,前者关注住宅所处环境的噪声水平,后者考量住宅本身的建筑声学性能。尽管住宅声环境质量以居住者的主观满意度为准绳,但在实践过程中仍需借助相对客观、可操作性更强的技术性参数来实现。

目前各国常用的住宅环境噪声的评价量包括等效连续a声级leq、最大声级lmax、昼夜等效声级ldn、噪声污染级lnp、噪声评价nr曲线、统计噪声级l10、l50、l90、阈值等效声级lteq等。

等效连续a声级主要用于起伏噪声的测量,将起伏波动的噪声等效于一个连续稳定的a声级。laeq,t考虑了噪声持续时间产生的.影响,适用于测量持续时间不同的起伏波动噪声,但对于持续时间极短、脉冲噪声峰值较高的声压级未能很好地反映。

最大声级指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最大声级反映持续时间极短、脉冲噪声峰值较高的声压级,可以弥补单纯使用等效连续a声级进行噪声评价时的不足,更好反映噪声的实际危害性。

住宅声环境法规的作用就是将这些相关要求以文本的形式加以明确,借助国家或地方各级政府的强制力来保证相关要求被遵守和执行。编辑老师为大家整理了挪威住宅声环境法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

摘要:关于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目前学术界尚无定论,实际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环境资源法体系尚未完全建立。如何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体系是一个热点问题,本文试图从我国目前的环境与资源法现状、环境资源法学术理论发展的角度,并借鉴国外的环境法的体系,构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我国环境法的体系主要由环境资源基本法、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关键词:环境与资源、环境资源法、环境资源法体系。

按马克思法哲学的观点,法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总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经济基础(更确切、通俗地说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变化必然要导致法的变化。“‘法发展’的进程大部分只在于首先设法消除那些由于将经济关系直接翻译为法律原则而产生的矛盾,建立和谐法体系,然后是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影响和强制力又经常摧毁这个体系,并使它陷入新的矛盾”这说明和谐法体系建立后,一旦出现新的法律关系,必然要求建立新的法律部门。环境资源法是从经济法分离出来的一个新的部门法。

环境资源法作为一门新兴法律部门,其涵盖内容之变化亦源自社会环境与资源问题的不断增现和变化。一如日本环境法的发展历史,由最初于1967年制定《公害对策基本法》基于二战后严重的公害事件在日本各地的发生和1972年《自然环境保全法》来保护自然环境,到1977年考虑由于发展经济而继续大规模地开发土地,环境破坏加剧之事实而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再到九十年代不仅是防止工厂公害和保护珍贵的自然问题,而且扩大到从汽车公害、城市乱排水问题、废弃物处理,到地球温暖化、沙漠化、热带雨林破坏等影响到地球环境问题,并且公害的质也发生了变化,故制定了《环境基本法》以完善其环境法律体系;而迄因焚烧废弃物设备释放毒气引起强烈的社会不安,遂于短期内制定了如《有机氯化合物剧毒气类对策特别措施法》等相关环境标准,并于1月施行.可见环境法内容、体系的变化跟经济发展、社会环境问题及人们的认识是休戚相关的,本文正是从这个角度,吸收、借鉴国内外环境法学的最新研究成果和认识,确立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应由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涉外环境资源法五大部分构成。

一、环境资源基本法。

我国尚未建立环境资源基本法。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日趋增多和复杂的环境生态问题,其处理方式和解决手段也需要是多方位、多层次的对策措施,在需要建立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时,“实践中各国认识到必须先确定一个统一的综合性政策目标,这种综合性的政策目标在整体上转变为国家意志时就是现在的所谓基本法。”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苏联、日本、美国、瑞士、罗马尼亚、凶牙利等国都制订了综合性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

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环境资源基本法,法学界多将与此类似的内容称为“综合性环境基本法”,相关表述有:“我国1979年试行并于1989年修订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一部综合性的基本法,该法对环境保护的所有新问题作出全面的规定。”“综合性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环境保护法律系中这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是适应环境要素的相关性、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环境保护对策的综合性而出现的,是国家对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度和措施所作的基本规定,其特点是原则性和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故在我国一般将《环境保护法》视为基本法范畴,但实际上作为基本法其一般只对该部门法的基本和重大问题作些原则性的规定,不是也不应该是具体的实施法,综观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不难发现,由于历史的原因《环境保护法》在规定综合性目标的同时,还规定了相当多的具体法律措施,远远超出了作为基本法的内容界限,实际上基于此法制定的背景而更突显了污染防治法之浓厚色彩。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际上有关国家的环境基本法的内容,我国《环境资源基本法》的体系应包括:1、立法宗旨:可持续发展战略,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2、环境与资源法的保护范围。包括环境要素、资源要素、生态要素、地区要素中的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自然和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农村的环境和自然生态的保护;3、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资源开发和环境综合治理相结合原则;开发者保护、污染者治理、获利者付费原则;群众参与原则等;4、环境资源保护的基本制度。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保护许可制度、环境标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举报、监督制度、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制度等5、自然资源开发者开发自然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环境污染者治理污染的义务;6、环境资源保护的管理体制。包括中央和地方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设置,环境资源管理的权限划分,环境资源管理机构的权责,环境资源管理的监督;6、生态保护的特别规定;7、环境资源主体对环境资源保护的权利和义务。8、涉外环境资源保护的特别规定。包括参加国际环境资源保护的公约、条约和协定、与国际上环境资源保护国家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和参与国际环境资源保护活动和交流;9、违反环境资源法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二、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

环境污染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向环境排放了超过环境自净能力的物质或能量,使得环境化学、物理、生物等性质发生变异,从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破坏了生态平衡或者危害了人类正常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公害主要指由于环境污染,而造成的对人类生活环境的一种社会性危害。可以说环境法的产生主要归因于污染现象的出现,早在本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工厂与城市的公害事件就不断涌现,而突出的“八大公害事件”更是震惊了世界。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女士发表的《寂静的春天》则深深地提醒世人警惕过度使用农药的恶果。环境污染问题已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而环境法的研究也正于此而愈发繁荣。

1亿吨,比上年增加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197亿吨,比上年减少4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204亿吨,比上年增加10亿吨,生活污水排放量首次超过工业废水排放量;1999年我国近岸海域海水污染严重,近海环境状况总体较差,海洋环境污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而大气环境污染仍然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少数特大城市属煤烟与汽车尾气污染并重类型;酸雨污染范围大体未变,污染程度居高不下,工业固体废物的堆存占用大量土地,并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产生二次污染。故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我国环境治理的首要任务,而与此相关的污染及其他公害防治法将是环境法的重要内容。

环境污染及公害防治法是指调整在预防、治理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传统环境法的基本内容。当前,根据我国污染物存在的形态,我国污染可分为如下三个类型:(1)以液态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湖泊、河流等淡水污染和海洋污染;(2)以固体形式存在的污染,包括固体废物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农药污染及有毒化学物品污染;(3)以气态形式或依气体为媒介的污染,包括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和光污染。(4)其它公害污染。相应地,调整这些污染及公害防治法的体系可以分为:液态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气态污染防治法及公害防治法四个部分。

1、液态污染防治法。

液态污染防治法包括水污染防治法和海洋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包括基本的水污染防治法、江、河流域、湖泊的水污染防治法、生产过程的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水污染及防治的标准规定等。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规有:《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暂行条例》;《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制订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等。

2、固体污染防治法。

固体污染防治法涉及固体污染物防治法,包括固体污染物防治管理体制,固体污染物监督管理,固体污染综合利用制度;工业固体污染物的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的防治法;危险污染物防治法;固体污染物的污染控制标准法;禁止境外固体废物入境管理法等例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关于处理城市垃圾改善环境卫生面貌的报告的`通知》、《生产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工业固体废物十一种污染成分污染控制标准》、《有色金属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含氰污染物控制标准》、《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3、气态污染防治法。

气态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涉及对大气污染法的管理体制和监督管理,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的防治,废气、粉尘、和恶臭污染的防治法、废气排放标准法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包括:噪声防治的管理体制,防止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环境噪声的标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等,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试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等。

4、公害防治法。

公害污染是指对有毒、有害物质造成的环境污染。有毒有害物质主要有三大类:化学物质、农药、放射性物质等。许多国家都对这三类物质的控制和防治进行立法。我国公害防治法包括: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管理法、农药管理法、放射性物质管理法、电磁辐射管理法等。例如:《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防止含多录联苯电力装置加强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审批办法》、《农药安全使用标准(试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环境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核电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电磁辐射环境办法管理办法》、《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等。

三、自然资源法。

自然资源是指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为土壤、水、矿物、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阳光、空气等等。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从法律上来说,是指能够供人们生产或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目前一般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和其他生物资源(野生动植物)、海洋资源、草原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不管如何,都突出了自然资源的价值所在,但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窥探出人们更多地是从经济利益角度来认识自然资源。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大国,资源总量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泱泱大国,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我国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也正基于前期人们从经济利益考虑而造成自然资源状况恶化,主要表现为土地资源水土流失,沙漠化威胁严重,耕地锐减,农业分摊水量降低,城市严重缺水,森林覆盖率萎缩,草地退化,物种濒危面扩大,矿产、能源资源供需矛盾突出。明显,如何保护、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已成了刻不容缓的大事。目前,已有学者就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可行性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从自然资源角度、法律角度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必要性,认为制定自然资源(基本)法势在必行,并提出了自然资源(基本)法立法的现实条件、立法方案及框架方案等,自然资源(基本)法的制定迫切性也正反映了自然资源法在环境法中的重要位置。

自然资源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的开用、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由各种资源法组成,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野生动植物资源等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自然资源法保护对象即自然资源,其调整的是公民、法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和改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针对的是现有的资源环境,贯穿于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改善的全过程之中。这些社会关系,则包括资源权属关系、资源流转关系、资源管理关系和其他经济关系。

要求,必须要求一部自然资源母法来规范,协调相关的子法,使立法、执行、守法和司法各个环节达成一致,实现整体自然资源系统的高效运作,该母法正是目前学界探讨的轰轰列列的自然资源基本法。自然资源法的体系包括自然资源基本法和自然资源部门法两部分组成。

自然资源基本法应将宪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其中,将自然资源法中共性的规定进行规范。其中包括:自然资源法的立法宗旨:确保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及珍贵的动物和植物,加强对自然资源的管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法的原则:对自然资合理、适度开发的原则,源综合勘探、开发和利用原则,自然资源利用与营造相结合原则,自然资源保护原则;自然资源的保护范围;自然资源利用和开发主体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中的权利和义务;自然资源的管理体制;自然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自然资源的公众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和合作开发;违反自然资源法的法律责任等。

我国自然资源部门法的体系主要有:《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生物资源法》(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法》)、《旅游资源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规章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法。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保护和建设好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方针。我国目前生态环境状况恶化的趋势远没遏制住,主要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荒漠化土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面积的森林被砍伐,天然植被遭到破坏,大大降低其防风固沙、蓄水保土、涵养水源、净化空气、保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毁林开垦、陡坡种植、围湖造田等加重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草地退化、沙化和碱化面积逐年增加,而生物多样性也受到了严重破坏。这些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给我国经济和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严重影响了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的保护更是迫在眉睫,而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完善已成为时代的任务。

生态环境法是环境资源法体系的重要内容,目的在于强调对整个生态环境的全局保护,保持生态(包括物种)的多样性,达到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发展和兴起源自人们对生态学的认识之发展,生态学“为研究生物生存条件、生物及其群体与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及其规律的科学,其目的是指导人与生物圈(即自然、资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随着二战后国际生态科学蓬勃发展,至60年代,生态系统生态学成为生态学研究的前沿,(生态系统生态学是研究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动态与演替,以及人为影响与调控机理的生态学科),它的出现使生态学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生了改观,生态系统生态学所强调的“整体性”是人类认识自然生态的系统的具有革命性的进步,对该学科的深入了解和学习,满足了社会在资源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下,保持生态系统平衡,改善生态环境的迫切要求。该学科与法学的结合,在时代的蕴育下,使得生态环境保护法应运而生。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出现充实了现代环境法的内容,“现代环境法是在环境科学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大量吸收了生态学的原理和方法,注重对生态系统全过程的整体保护,强调对生态系统的保护和建设并重。这些都是传统的生态学和环境科学所不能企及的。”

生态环境保护法之所以必须得以提出和构建,盖系本世纪以来,人类生活的地球上,生态破坏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尽管科学和技术在过去的1里获得了突发猛进的发展,却正是20世纪新技术的发展成为导致生态衰败的祸首,实际上,科学技术的进步与生态的衰败形成了强烈的对照,人类生活的两个世界-他所继承的生物圈和他所创造的技术圈-业已失去平衡。究其原因,唯“技术只重视处理分离部分的方法,即分解论方法,生态系统恰恰与技术不同,生态系统是不能也不应该被划分成可随意处置的几个部分的,生态系统的特性就在于它是一个整体,在于其各个部分之间都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处理方式之不同使得人们忽略了生态环境的正确处理方法,使生态环境保破坏愈演愈烈,而生态环境保护法更加受到人们的关注。

关于生态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及内容,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生态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目的,调整有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称谓上,生态环境法与环境法并不对立,所谓生态环境法就是现代意义上的环境法,因而生态环境法亦可简称为环境法。”这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法最大化的解释,也即实际上为环境法,这个概念实际上跟俄罗斯法学界对“生态法”的界定相类似.

本文此处所指生态环境保护法系指调整在维持生态平衡,保护整体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以及特殊自然环过程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因为生态环境保护法注重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生态学密切相关,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法里必然要体现和遵守相关的生态规律,如物物相关规律、环境承载能力有限规律、多样稳定规律、物质能量输入、输出动态平衡规律等等。它通常是在各个自然资源法规范和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一个综合性法律部门,有时往往要通过土地法、水法、森林法、矿产资源法等自然资源法部门来实现,这些法律部门相互联系、有机配合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为生态环境法的重要内容,但生态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仍各不失其独立性,二者有质的区别。

生态环境建设要求防止土地资源的被破坏(因为生态环境的恶化多基于此)、水土得以保持,防治沙化、水资源污染的防治以及发展生态农业,在充分利用自然资源优势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更要考虑资源的承受能力,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确保有限资源能够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更要坚决杜绝掠夺性、破坏性经济营,严格控制环境污染,切实保护好生态环境;必须防止资源开发正在造成的生态破坏;建立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示范区,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动植物和生态环境,以遏制生态环境破坏趋势。我国环境法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国开始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国务院在年12月21日发出通知,印发了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积极采取措施,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

结合前述我国学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研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法的体系主要由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和生态环境保护部门法组成。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法的内容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宗旨。为全面实施可持续合作战略,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利用,实现自然生态系统良性循环,保护生态环境,遏制生态环境破坏,维护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确保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

: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生态环境建设并举原则,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并重原则,坚持统筹兼顾综合决策、合理开发原则等。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内容: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制度,各部门对本行业和本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负责。明确资源开发单位、法人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实行严格的考核、奖罚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的监管体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综合协调与监管工作;计划、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和建设等部门,要加强自然资源考核和规划和管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体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审计制度。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包括:重要生态功能区(包括江河源头区、重要水源涵养区、水土保持的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监督区、江河洪水调蓄区、防风固沙区、重要渔业水域等)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国家级生态功能保护区、省级及地(市)级的生态功能区,跨省域和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重要生态功能区、跨地(市)和县(市)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和监督。

对生态良好地区特别是物种丰富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建立一批新的自然保护区。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保护公共绿地和生态用地,开展公共绿化和家庭绿化,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治理。加大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县的建设。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科技支持能力,鼓励科技创新,加强生态科技经费的投入,推动生态科研成果的转化。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完善生态破坏的举报和听证制度,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处罚制度。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赔偿和刑事处罚。

生态环境保护法的部门法包括:国土防治法、土地荒漠化防治法、生物多样性保护法、自然遗迹保护法、人文遗迹保护法和国家公园保护法、风景名胜区保护法、防洪减灾法,与自然资源相关的有森林生态环境保护法、草原生态环境保护法、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另外还有全局性的城市生态环境保护法及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等。

五、涉外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还应包括涉外环境资源法。因为目前环境问题已经超越国界,发展成为区域性的、全球的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即国际环境问题。所谓国际环境问题,又称全球环境问题、地球环境问题或人类环境问题,是指超越一国国界的区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是生态环境问题国际化的产物。

当前国际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气候变化、臭氧层破坏(耗损)、酸雨污染、生物多样性锐减、淡水短缺、森林破坏、荒漠化、海洋污染和破坏、有毒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等。国际环境问题的日趋严重,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1972年6月5日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并导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设立,大大推动了国际环境保护的发展。在1992年6月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生物多样性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等重要文件,发出了建立起一种“新的全球伙伴关系”的口号,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原则,成为国际环境保护的新开端。

我国作为国际社会中重要的一员,必然是参与解决国际环境资源问题的主要力量,我国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和有关公约的制订。1972年我国派代表团出席了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我国发起并召开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与环境部长会议”,通过了《北京宣言》等。我国在与他国共同处理国际环境资源问题、遵守国际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属我国涉外环境法调整的内容。因此,涉外环境资源法是指调整我国与他国因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遵守国际环境条约、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国际合作与交往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三是我国参与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及有关国际性会议的协定等。

关于我国制定的有关涉外环境资源的法律、法规。这方面我国目前较薄弱,我国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仅在《宪法》中涉及涉外环境保护的内容,《环境保护法》中涉及的有关条款,《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涉及的涉外环境保护条款,还没有系统的法律规定涉外环境资源法,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立法。在制订涉外环境资源法中,须贯彻我国对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包括经济全球化必须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尊重国家对自然资源拥有永久主权的原则;保护环境和经济发展离不开世界和平与稳定的原则,处理环境问题应兼顾各国现实的实际利益和世界的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国际间合作保护全球环境资源的原则等。

涉外环境法要充实的内容还需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相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应我国国情的绿色关税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生态标志认证制度、绿色包装制度、绿色检疫制度等环保市场准入制度。此外还需对我国一些陈旧环保制度和措施进行改革,取而代之国际先进的环境保护措施,如污染权交易制度、总量排污收费制度。这些都为涉外环境法制建设的“重头戏”。再者,入世后,随着我国经济、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会导致更多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另一方面又会面临发达国家要求我们多承担保护全球环境之责的更大压力,从而使我国履行国际环境公约的难度不断增加,加大了我国涉外环境法的执行难度。这些都需要涉外环境资源法加以研究解决。

二是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据有关资料,至1999年5月,我国与美国、日本、朝鲜及各周边国家签订了保护环境的双边协定25项,包括环境保护的合作议定书、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美利坚合众国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关于环保合作谅解备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环境保护合作协定》等。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生物多样性变化公约例如《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公约例如《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海洋环境保护公约例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公约例如《国际捕鲸管制公约》等;核污染防治公约例如《核安全公约》等;南极保护条约例如《南极条约》等;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危险废物控制公约例如《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等;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环境管理公约例如《化学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约》等;环境权的国际法规定公约例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等;其它国际条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关于例如《外空物体所造成损害之国际责任公约》等。这些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约,构成了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日趋接近,入世后给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带来许多新的内容,我国涉外环境资源法将有新的发展。由于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都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规定了相关贸易条款,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例如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实际上这种规定往往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这样,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促使在这些国家和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这种转嫁污染又将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如何在涉外环境法中处理、解决好防止重污染工业向我国迁移的“生态殖民”现象将是一个需妥善解决的问题。

结语:诚然,作为系统详实而全面的环境法体系还应包括《宪法》中有关环境法的规定、环境管理法规、环境标准法、环境纠纷处理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规范。但笔者认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应主要由上述五大主要部分即:环境资源基本法、污染及公害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环境保护法、涉外环境资源法构成。任何一部分都为我国环境资源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实际上,《宪法》中有关环境法的规定和《环境保护法》应该进行修补与整合,融为完整的一部环境资源基本法,有关环境管理法规、环境标准法、环境纠纷处理法可以在以上五大法中得以融入和体现而不会失去其存在的可能,而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法规范却基于法的交叉性不防碍五大法的有机统一于环境资源法内容之中,彼此独立,既具现实性又具操作性,无任何的冲突和矛盾,反而说明了环境资源法由五部分构成的周密性和完整性。

厦门大学法学院・卢炯星罗雪光。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生态环境处于复杂多样性的特殊时期,决定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对策,一方面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同时更应当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强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应当对立法进行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重新调整司法与执法过程,让公众参与到我国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过程中。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人们开始注重环境的保护,逐渐将环境保护提上日程,更加注重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让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赋予了很多新的内涵。虽然环境保护的意识增强了,但这并不意味着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可以松懈,相反,我们应当探究当前环境法制建设的不足之处,以此共同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长足进步。

1.1立法转型滞后。

我国《环保法》自颁布以来,基本上没上实质性的变化,不能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改进,《环保法》中的好多规定没有针对性,实施起来比较模糊。这样以来环保部门也只能对污染行为进行制止,不能从根源上去预防生态环境污染的行为。由于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的建设问题不属于环保部门管理,当出现问题时只能靠司法机关处理,这样不利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1.2法律监督力度不够。

就我国的法律监督而言,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监督的力度明显不够,其监督形式不外乎权利机关的监督以及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尤其是权利机关的监督作用,在近些年来得到了很好的体现,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全国人大环资委在汲取国务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而且为使法律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得到很好的发挥,组织环境执法大检查以及中华环保世纪行等活动,促进我国生态环境的健康持续发展。

1.3司法功能偏差。

就我国当前的环境司法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的内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民事案件、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破坏自然资源刑事案件、环境行政赔偿案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事案件等五个方面。在刑法分则内,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进行了明确一定,主要涉及14种罪,再者14中罪中,仅有3项是涉及环境污染的犯罪,这些罪主要包括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与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等,这些可以在六章第六节内容得到体现。上述犯罪,比较恶劣,对人造成的危害具有非常大的直接性,是环境污染罪中最恶劣的'行为,必须进行严惩。然而,在司法中却存在很大偏差,本应受到严惩的犯罪行为,仅给予了简单的行政处罚,只是进行了很少的民事赔偿。

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论文

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这给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创造了空前机遇但与此同时我国高等教育目前还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对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作了详细论述,接着对我国高等教育面临新形式、新情况进行剖析,并提出对策。希望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实践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管理;全球化。

待权利”并“为权利而斗争”。另一方面也反映了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在管理过程存在的问题确实十分严重。

1目前高等教育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1.1招生方面。

招生面临的不公平受教育权与平等权是我国法律所明文确认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但由于历史的及其它的种种原因,这两项基本权利在我国高等教育招生中往往并未得到完整的贯彻。就拿平等权来说,众所周知,每年高考我国各个省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并不一致。特别是作为我国的首都和文化中心的北京,就其教育发达程度和国家对其教育投入的经费来说,均遥遥领先于其它省、自治区、直辖市,如果按照实质正义的要求来理解,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分数线应该远远高于其它省份,但情况却正好相反。现在,北京地区高考虽改成单独命题,因此无法与其它省份对比录取分数线的高低了,但这仅仅是回避了问题,并不是最终解决公平录取问题的办法。

1.2对学生管理方面。

在我国教育类法律、法规中,直接涉及到高校学生管理的主要有两部规章,即前国家教委分别于89年与90年颁布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各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规定一般都是在以上两部规章的基础上自行制定的。但现实中各高校有关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林林总总、各具特色,但总的特征是抽象、笼统、粗糙。有的高校在一些处罚性条款——尤其是对学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处分的条款上往往弹性非常大,有的超越了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本身就不合法。例如:为了严肃考风考纪,有些学校规定,考试作弊一经发现即对作弊的考生处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种仅依据学校内部的一纸超越甚至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管理规定,就剥夺了受处分学生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受教育权,这种处分的合宪性实在值得怀疑。

1.3对教师的管理问题。

在高校对教师的管理问题中,容易发生冲突之处主要表现在职称评定、人事流动两个问题上。因为职称直接与工资、住房、福利挂勾,既然职称如此重要,那么职称评定主要看什么呢?答案是主要看“学术成果”,也就是“学术论文”与著作的数量与质量,而质量的标准就是文章所发表的刊物级别的高低。但评职称往往有“指标”的限制,这样使得僧多粥少,因而职称评定过程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可能是出于为了避免矛盾或其它的考虑,因此职称评定的过程有如按祖传秘炮制灵丹妙药那样秘不示人,最终参评人为什么被评上或没有被评上,及评委为什么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其赞成或反对的理由到底是什么等均成了永远也解不开的谜,参评者本应享有的知情权被剥夺。

2我高等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1)国际化趋势。

高等教育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必然产物,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经济全球化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物质基础,又要求高等教育加强国际交流、培养适应全球化的高素质人才、发展国际教育产业;教育国际化除经济因素之外,还有与之相关的政治斗争需要、国力竞争需要、文化和意识形态竞争的需要以及高等教育自身发展需要等多种因素;高等教育国际化在共享教育资源、教育市场、人才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同时,也尖锐地存在着教育资源的垄断和不公平竞争,存在着教育趋同与文明疏异的分野,存在着国际化和民族化的矛盾。

(2)高等教育大众化和可持续发展。

高等教育大众化是世界发展进步的一种趋势,因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兴起、国力竞争激烈而加快了大众化的步伐,成为多数国家的一项国策或争取实现的目标;高等教育大众化是应对经济全球化的一项重要策略,不实现高教大众化,就无法回应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种种挑战;经济全球化是高教大众化的物质基础,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极好的机遇;我国加快了高教大众化步伐,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存在较大差距,既要保持快速的步伐,又要根据国情和经济增长速度,实事求是,适度超前。

3解决问题的对策。

针对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结合当前形势、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笔者认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应丛以下几点着手:

(1)与时俱进深化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对计划经济年代遗留下来并一直延续至今的不合理或不公平的各种政策大胆改革或直接废除。

革除目前高校中存在的官僚的陈腐的积习,改变那种将学生仅仅视为受教育客体的落后观念,确立主体性教育观,把学生作为教育活动、管理活动的主体,发扬民主,充分发挥专家学者以及学生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使高等教育真正地实现自治。另外,对学术管理问题,应根据学术自身的特点,健全校、院两级学术、学位、职称、教学指导等委员会,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和教授在办学中的指导作用。

(2)坚持办学标准,规范办学秩序。

办高等教育需要必备的硬件并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人才培养的质量就难以得到保障。要规范办学,加强评价和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低层次学校举力高层次学历教育的现象发生。进一步优化学校资源配置,积极挖潜。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挖掘现有校舍、食堂、教室、实验室等设施的潜力,延长诸如图书馆、实验室的开放时间,提高各类设施的利用率。可以采取走读的方式和利用学校周围社会闲置房屋作为学生公寓的办法,缓解学校学生宿舍严重不足的矛盾。对现有教师的工作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并从政策、措施上鼓励教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单位时间的讲课效率。要加快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进程。多方筹措资金,用于高校急需的'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建设,为扩招的学生提供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

(3)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指导下,必须贯彻依法治校,加强高等教育自身的及有关高等教育方面法学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高等教育的核心在于解决人的问题,关键是要培养人的健全的人格、开放的心态、创新的思维方式和掌握创新的手段。因此,必须大力转变高等教育的观念,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的内涵、发展、规律以及未来发展趋势等观念性问题的理论性研究,不断地更新教育观念。加快高等教育立法以及及时清理不适应时代要求的高等教育管理类法律、法规的步伐,解决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无法可依和法律、法规严重落后于时代发展要求的现状。注重教育立法的公平,打破地区歧视。另外,在对待人才流动问题上,一是要稳定,二是要提高。充分调动教师的主观能动性,积极稳妥地推进教师聘任制改革,尽学校的财力,调整有关政策,改善教师待遇,抓好学科和学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完善规章制度,依法治教。逐步建立起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年龄结构合理、进出动态平衡的学科梯队。英国著名的法律史学家梅因曾说过人类社会的发展无非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从身份到契约”标志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

(4)整合社会资源、增进校地合作,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学校工作要以学科建设为龙头,而科学研究又是学科建设的核心。只有高水平的科学研究,才能提高现有学科的水平和在国内、国际的地位,才能丰富现有学科的内涵,开拓边缘新兴学科,才能造就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才能培养高水平的硕士、博士生。

(5)扩大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加速高校办学的国际化进程。

规范各类高等教育办学形式,保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规范各类办学形式,明确各类高等教育的名称、任务、对象、学制、标准、证书和办学条件,建立有效的办学评估、监督和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教学质量和受教育者的权益,使我国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避免重蹈我国高教史上曾出现过的只顾数量、不顾质量的覆辙。

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扩大留学生教育,增长对外国留学生的奖学金名额,争取更多外国留学生和学者来华学习、访问或共同开展科学研究。支持和鼓励高校举办或联办国际学术会议,鼓励更多教师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在教师中建立和完善学术休假制度,鼓励教授利用学术休假,到国外大学或企业讲学,进行合作研究。邀请国际著名教授到校讲学。和国外著名高校、研究机构、科技企业建立经常稳定的教育交流和科技合作。在理、工、农、医、经、管、法等学科的部分教学中,率先采用英文原版教材,用英语(双语)授课,使人才培养逐步和国际一流大学接轨。

总而言之,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来说还有较长的路要走,对我国高等教育来说,只有确立“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止于至善‘的信念以及前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先生所说的“大学之大,非大楼之大,乃大师之大”的理念,只有不断地更新高等教育观念,努力地去革除高等教育中的积弊与陈习,才能使高校避开社会浮躁风气的冲击,真正地成为学术及社会良心的诞生地,成为知识分子(包括老师和同学)研究学问和保持良心的象牙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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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李建强,陈鹏.吸引社会资源:高校发展建设的有效举措[j].教育发展研究,2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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