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

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

ID:595436

时间:2023-06-29 22:43:46

上传者:曹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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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篇一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2 职责

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

3 工作程序

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

3.2退货

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

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

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

3.2.4如检验不合格,市场部应填写退货记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退货手续。

3.2.5退货品按不合格处理程序执行。

3.3产品质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发现产品质量事故,市场部应查阅《产品销售流向记录》,查明数量。并负责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响食用安全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3.3凡对食用有危害及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总经理应会同市场部,按照销售记录对产品进行紧急召回。

3.3.4对召回产品的,总经理应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 相关记录

6.5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篇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二)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权范围内统一组织、协调全国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加强食品召回管理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食品召回信息管理系统,统一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食品召回信息。

地方各级质监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者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食品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十条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或标准的安全要求;

(三)食品的主要消费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四)可能存在安全危害的食品数量、批次或类别及其流通区域和范围。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二)不安全食品对主要消费人群的危害影响;

(三)危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

(四)危害发生的短期和长期后果。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调查、评估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本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所述的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并做出认定。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结果的决定。

第十七条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三)三级召回:已经或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等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危害程度轻微的,或者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

第一节主动召回

第十九条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当在1日内,二级召回应当在2日内,三级召回应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者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第二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向社会发布食品召回有关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向省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食品生产者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第二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三)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六)召回的预期效果;

第二十四条自召回实施之日起,一级召回每3日,二级召回每7日,三级召回每15日,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向省级质监部门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计划有变更的,应当在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中说明。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通知食品生产者并上报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

第二节责令召回

(二)由于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

(三)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食品生产者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第二十六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接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发出通知。

食品生产者应当同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食品召回报告,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限通过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报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立即实施召回;食品召回报告未通过核准的,食品生产者应当修改报告后,按照要求实施召回。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食品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

所在地的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召回阶段性进展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节召回评估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者应当保存召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食品召回的批次、数量、比例、原因、结果等。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召回时限期满15日内,向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责令召回的,应当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对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书面通知食品生产者审查结论;责令召回的,应当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食品生产者所在地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审查认为召回未达到预期效果的,通知食品生产者继续或再次进行食品召回。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及时对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有关规定应当销毁的食品,应当及时予以销毁。

食品生产者对召回食品的后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接受市级质监部门监督。

第三十二条市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食品生产者召回进展情况和召回食品的后处理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或有关召回情况,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生产者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受理投诉或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者在实施食品召回的同时,不免除其依法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的,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或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停止生产销售不安全食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食品生产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

(三)未按本规定要求及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评估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食品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义务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从事食品召回管理的公务人员,以及受委托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专家或工作人员捏造散布虚假信息、违反保密规定、伪造或者提供有关虚假结论或者意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进出口食品的召回管理,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信息发布、文书格式等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篇三

一、 目的: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二、 范围: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三、 实施部门: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

制定召回计划;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四、工作程序:

1、召回的分类: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及召回的范围,制定召回方法。

3、产品的召回:

(1)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召回时,由销售部通知相关方(如:监管部门、销售商和消费者),由质检科指定专人在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产品召回通知单,经质量负责人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质检科专人负责召回工作,召回通知单同时送交成品库、销售部,库房停止该批产品出库,销售部立即停止该批产品的销售。

(2)质检科专人立即调阅销售记录及库存情况,制定召回计划,召回计划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召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召回产品数量、召回方式、时限、召回原因等,召回计划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交至销售部。

(4)当召回品和已明确去向的未召回品数量总和等于待召回数量时,召回工作可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后结束。

(5)召回产品进成品库时,暂存不合格品区,经质检科

检验确认不合格后,按不合格品处理。

(6)生产部对召回的原因分析,确定预防和纠正措施,以避免再发生。

4、质检科对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验证,并提交管理评审。

五、 此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篇四

将存在食品安全危害的产品及时从市场中召回,防止给食用者造成损害,使产品召回工作规范化。

适用于发现存在食品安全危害且已流向市场的产品。

1、销售部负责外部相关信息的收集,是召回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通知相关方并及时反馈质检科。

2、质检科负责召回信息的评估,召回范围的确定;制定召回计划;

3.生产部是负责原因分析和纠正措施制定和实施的部门。

1、召回的分类:

2、召回信息收集渠道:

(1)内部信息:由各相关部门提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种信息,如:自测或自查结果等。

(2)销售部负责外部信息收集:

1官方通知:明示或法律法规变化;

2客户通知:顾客的需求及反馈;

3新闻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

4有关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等;

(3)召回信息的评估,根据内、外部的信息

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篇五

一、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二、定期对在售食品进行检查,对过期、变质食品,要主动及时下柜,采取无害化处理、就地销毁等措施,不再退回供货者,不改头换面重新上市。

三、对群众反映大、投诉集中的重要食品,先予下柜,经鉴定合格再重新上柜销售。

四、食品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

五、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应当及时告知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问题。

六、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篇六

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品,杜绝质量事故的危害性。

2 职责

2.1总经理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的处理。

2.2市场部负责不合格产品的召回。

2.3技术部负资不合格产品的.验证检验。

3 工作程序

3.1市场部应建立销售记录,详细记录售出产品的日期或批号,销售流向。

3.2退货

3.2.1市场部接到顾客提出的退货要求时,应查阅销售流向记录,验证退货品是否与记录一致。

3.2.2技术部根据顾客要求,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确定检验项目并检验,验证是否为不合格品。

3.2.3如检验合格,市场部与顾客协商解决。

3.2.4如检验不合格,市场部应填写退货记录,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退货手续。

3.2.5退货品按不合格处理程序执行。

3.3产品质量事故召回不合格品

3.3.1发现产品质量事故,市场部应查阅《产品销售流向记录》,查明数量。并负责召回不合格品。

3.3.2凡不影响食用安全的情况下,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3.3.3凡对食用有危害及卫生指标不合格的,总经理应会同市场部,按照销售记录对产品进行紧急召回。

3.3.4对召回产品的,总经理应召集有关人员,对事故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并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4 相关记录

6.5食品运输管理制度

最新食品召回制度精选篇七

1.1召回,是指食品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1.2.2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1.2.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1.3如果顾客反应某一类产品具有以上食品安全危害,公司则将该批次所有产品定为可疑产品。对与出现类似产品的地区或者个人有权及时向领导汇报。

1.4对于顾客的退货产品由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会议,分析召回原因,确定召回的产品类别(名称、编号、生产日期等)及召回数量。

1.5可疑产品到收到后,由负责接收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发货记录确认产品与之是否相符。

2.对于自查出的不合格且已发到客户手中的产品

2.1在发现不合格品的第一时间由负责销售业务的成员根据产品召回联系表通知客户,以防止不合格品的进一步扩散。

2.2向客户解释清楚召回原因,并与客户协商召回数量。

2.3同1.2.3.可疑产品到公司后,由质检部监督,成品仓库接收。接收后的产品用库存商品保管卡标明“不合格”,“待检”,“待处理”标识后放置在成品仓库不合格品(可疑产品)存放区,在未经公司及质检部的同意下不可出库放行。

4.处理召回产品的规程,对产品进行重新分类,降级或废弃处理。

4.1查明退货原因,进行处理。

4.2由于原辅料、添加剂所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在清除问题前停止其供应原料。

4.3由于包装物料造成的.不合格品:由物流部通知供方,并限期整改,整改末确认前,停止其供应包装。

4.4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所造成的不合格品,通知生产负责人,限期做出纠正措施,追查责任人。

5.必要时产品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通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5.1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

5.2通知的内容如下:

5.3召回的原因

5.4召回的类别:名称、编号和生产日期等。

5.5与召回有关的数量(被召回的食品当初在单位的拥有数量,在召回时产品的数量分布情况,被召回产品在单位的剩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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