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消费者论文(通用17篇)

女性消费者论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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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7 12:31:47

上传者:雅蕊 女性消费者论文(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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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行为学论文

随着营销学理论的出现、发展和行为科学知识体系的成熟,西方消费者行为研究者们越来越认识到消费者导向观念和行为科学的知识体系对研究商业战略和分析商业实践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如今越来越多的具有不同专业和学术背景的学者特别是具有心理学背景的研究者加入这一领域的研究,使这方面的研究突破了传统经济学实证研究传统,更加注重商业实践中对消费者心理与行为定性分析,从而大大提高对营销活动的指导性与启发性。

一、消费文化、价值观理论与消费者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关研究发现消费者行为与购买决策中受到以下因素影响较大,如消费文化、价值观、象征性符号等。通过对这些因素的分析,使人们重新认识了消费者,也极大地丰富了消费者行为学的理论。主要有理论有:

1.符号价值理论。符号消费理论(semiotics)认为:消费行为已不是单纯的需要满足,消费的前提是商品必须成为符号。消费行为是一个系统,它维护着符号和组织完整,消费行为是一种沟通体系、一种交换结构。符号学为研究和分析在特殊环境下的现象产生机制提供架构。消费者消费过程能产生两方面的符号价值:提高消费者自我认同感的自我符号价值和提高社会认同感的社会符号价值。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分析了消费者在市场中是怎样理解象征性意义的。研究认为,符号的文化意义主要表现在品牌意义上,品牌管理是被用来创造和维护认同感等象征性意义的主要方式。消费者在选择品牌时一定程度上讲就是在构建他们的自我概念并产生自我与品牌联系。对消费者来说,对品牌形象的认知和品牌与消费者或特定相关群体的密切程度是高度相关的。符号价值理论研究表明:消费者在进行购买决策时,不仅注重产品效用,而且还注重产品的符号价值。产品满足消费者物质需要这只是表象,更重要的是产品的符号价值或象征性意义才能让消费者忠诚。

目前消费者行为学理论的研究重点是消费者在追求不同的消费和生活方式来改变自己的生活环境时所体现出来的创造力上。研究表明,消费者在广告与营销刺激作用下倾向于认为自己是“独一无二”的。这种自我感觉影响了消费者反应与决策,并通过认同感、利用价值以及追求能够体现个人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消费得以实现。

二、消费决策理论发展与消费者体验。

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后工业社会的到来,消费者主权进一步得到确立。学者们开始注重研究人的本性(人格与自我)与消费者行为的关系对市场结构与营销策略的影响。有关研究主要有消费者选择理论,对选择中的信息过程理论和多重态度模型。近年来主要集中研究消费体验、介入以及消费者知识等。随着全球化时代到来同,对消费者行为的跨文化研究也开始悄然兴起,这些使得消费者行为理论结构和概念进一步拓展。

消费体验论主张把消费者包括幻想、情感和兴趣的行为称为“个人体验”,认为消费行为是一个消费者受内在动机驱动而寻求个体心境体验的情感经验过程。通过对信息过程与消费者行为的个人体验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对大多数的购买者行为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解释,传统消费者行为研究却忽视了消费者体验这一重要问题。如对于诸如休闲活动消费、消费者审美观点、象征物含义、消费者对于多样性变化的追求、对于享乐消费的反应、产生心理情绪的原因、在艺术上的渴望、白日梦、创造行为、情感、娱乐等很多行为就只能从消费体验论中得到深入的理解。有研究还进一步证明了在消费者购买决策中,消费者花费的金钱数额、购买的产品价格、购买欲望等既受情感和认知的作用,也受消费者自我调节力的影响。这可能是未来消费者行为研究的新领域。

h.krugman早在1965年就提出了“介入”的概念,但直到80年代初,这一概念才对消费者行为研究产生真正的影响。对消费者介入研究目前多集中在理论要义的概念界定(主要包括介入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介入类型、介入性质、介入级别或强度等)、理论模型和度量模型构建、实证研究等方面,同时介入模型研究也是建立在对相关产品或服务、兴趣、特定活动的一般性介入问题的层级式概念化基础上。研究认为,介入有三个基本的衡量因素:一是与消费者体验的兴趣强度相关的介入强度,以反映评估消费者介入的程度;二是介入方向,以反映面向产品本身、广告、购买和购买决策,或者它们的任意组合;三是介入的持续性,用于区分持久介入和情态介入。介入与消费者的价值观和自我概念有关。

随着“消费体验”、“介入”、“消费者知识”、“情绪”、“情境”等观点的引入使消费者行为分析变得更加富有实践意义,这些对消费者研究已超越了以往主要关注购买过程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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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购物领域中,网络营销手段已经占据了重要位置。现代网络营销正在改变人们的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同时,人们的消费心理和消费行为也对网络营销提出了新要求。要在竞争日趋激烈的消费市场上取得一席之地,企业必须掌握目前人们消费行为和消费心理变化动态,为消费者打造个性化产品,提高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关键词:网络营销;消费心理;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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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六年级的大孩子了,但毕竟还是孩子,他们微妙的心理变化往往通过一些细节反映出来,当一个平时讲究文明礼貌的孩子突然动不动就爆粗口,当一个软弱怯懦的孩子不经意地就叫号挑衅,当一个积极话多的孩子突然变得沉默,这时候苗头就露出来了,关注孩子们的微心理,及时和他们谈谈心,说说话,了解其内心所想,采取相应措施,令学生止于雷池之外。

言为心声。在平时,说话可以体现人的性情特点、素质修养、处世态度等,当一个人改变了原有的用语习惯、交流方式、语气神情,很可能受到了某种刺激或诱惑。琪就是班里一个活泼爱动的孩子,每天课间的时候,她总是喜欢拉了我的胳膊,围着我叽叽喳喳的说个不停,她会不停的叫我“妈——妈——”我问她是不是见了谁都叫妈妈?她说才不是呢。问她有一个亲妈有一个后妈,有两个妈妈可以叫还不够吗?她也会开朗的说不够啊。后来我问她为什么叫我妈妈,她的回答很简单:“想让你疼我啊!”。这样一个活泼开朗的孩子,这天课间却因为班里让几个好朋友一起养一盆水仙,她没养,我问她,你和谁是好朋友啊?“和杰!”旁边的杰却回了一句:“我才不跟她是好朋友呢,她刚才上课还说我得瑟呢!”说着生气的回过头去了。再问还有谁是她的朋友,她神情黯然,那段时间一直沉默着。那一刻我的心突然一阵疼,我思索着她为什么会没有朋友,在班里的孩子中努力给她寻找着一位好朋友,上课时用关爱的目光注视着她。孩子们的友谊很快建立起来,她也又开朗活泼了。

目为心窗。眼睛是折射心灵最直接的器官。正常人目光平和,眼神沉稳,眨眼或调整视线比较自然。当一个人有了心事,或是心理上产生了冲突时,眼神会变得迷离、躲闪、呆滞,尽量避免与师长的视线发生接触。桐是班里的小组长,各方面都很优秀,最近的眼神却呆呆的,时不时的会躲开我的目光。我想,应该是因为前几天数学老师上课时为了她后面的女孩子生气,那个小女孩子抄数学作业,数学老师批评那个孩子,语气有些严厉,而抄的作业正好是桐的,所以连带也说了她一句,当时我正好去班里等着放学送队,她挨了批评,很懊丧的低了头。最近几天上课也没有那么积极了。我想她是以为老师不喜欢她了吧,这样下去会影响她的学习。放学送队的时候,我故意问她,那天为什么挨说了?她不好意思的说:“她抄的我的作业。”“你可真是的,以后不能这样了啊!”我故作轻松的说。她抬了头,又使劲点点头。下午来上学,我故意让她帮我做些事情,问些不重要的话,让她知道老师还是很在意她的。

行为心征。心灵支配活动,活动反映心灵。一个人行为上的突然转变,一定有其动机上的原因,可能是受到了某种刺激或是感染。国生活在一个常常因为父母吵架而受伤的家庭里。最近上课的时候,能积极回答问题的他也不举手了,每天眼睛肿肿的,总是低了头趴在桌子上。开始的时候我以为他又上网吧,晚上没回家,所以才导致上课这种情况。于是这天上课我故意让他起来回答问题,下课的时候打电话向他的父亲了解情况,才知道是晚上因为他弟弟的事情,他父亲打他,哭了一晚上,所以眼睛肿了。第二天在学校门口又与他的父亲见了面,说起他拿了100元钱的事,我答应了他的父亲和他谈谈,但我知道他是一个面对着老师一句话也不愿意说的孩子。下午让他管纪律的时候,走到讲台时,我问他最近发生了些什么事,让他写在晚上的日记中。

微心理虽然微小,但隐藏得并不深,往往可以成为老师因势利导的关键。关注学生的微心理,及时的进行处理,往往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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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者迈克尔·戈德海伯(michaelber)发表了一篇题为《注意力购买者》的文章,正式提出“注意力经济”这一概念。

注意力经济认为数字时代最重要的资源,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货币资本,也不是信息本身,而是受众(消费者)的注意力。只有受众(消费者)对某种产品或信息注意了,受众(消费者)才有可能购买这种商品,才能进而转化成经济价值。营销就是建构注意力市场以吸引数字时代的消费者。

在特定时间内,消费者(受众)并不能感受到所有作用于他们的感觉的对象,他们所感受到的只是引起他注意的那些少数对象。消费者注意反映的是主体对特定的信息的投入(卷入)程度,表现为对信息具有明显的选择性和局限性,而建构注意力市场就需要认知受众的注意特点并开发出有效策略。

注意能够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与营销信息的选择与加工,能促进受众对广告与营销信息的知觉(学习)与记忆,进而能影响广告信息的说服(态度形成)效果,吸引消費者注意是受众接受广告与营销信息并进行有效营销的前提。消费者在面对各种信息和刺激物时会产生以下彼此联系的心理过程。

首先是选择性注意,即消费者希望选择与当前需要有关和期待的信息,然后是选择性扭曲,即消费者倾向于用符合自己观点和认知方式的惯性来解读有关信息的意义,再之后是选择性保留,即消费者会忘掉许多经历过的信息,而只记住支持自己态度和信念的信息。

有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广告信息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才能有效地支持上述心理过程。一是有用性的信息。只有信息具有较大实用价值时,相关广告信息才能引起消费者的`期待与欲望。二是支持性的信息。受众往往对支持自己观点的信息会产生偏好而增加购买信心,同时才可能对商品有信服。三是刺激性的信息。受众对具有“新异性”的广告更容易产生注意。四是趣味性(娱乐性)的信息,受众更倾向于选择趣味或有趣的信息。娱乐性越浓,越容易引起注意,这就是广告大多都具有娱乐性的道理。

应该说,广告吸引消费者注意力还要受到其他一些因素的影响,比如消费者的知识与经验会影响广告信息的知觉,消费者的需求、个性、自我与卷入水平(态度)会影响加工广告信息的主动性,广告信息的表现方式能够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信息选择、理解与记忆,同时,社会、文化以及营销环境也会影响消费者对广告信息的认知与情感体验等。

这些因素在营销中不可能面面俱到,但要实现良好的营销效果,至少有一条要做到足够好。建构注意力市场一定要转变品牌营销传播思路,不要总是以“我”的需求为中心去问如何才能吸引消费者购买我们的品牌商品,而是要更加关注消费者需要什么,以此为核心让消费者团结在品牌周围。建构注意力市场就需要经营者学会了解、认识消费者接收信息的特点,也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的营销研究中一定重视对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分析研究,这也是我们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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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营销中,消费主力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年轻人追求表现自我、个性独特、购物新颖的购物方式。因此,消费者更加青睐个性化商品[1]。

1.2便捷购物。

消费者倾向于网购,主要是消费者可以通过移动终端随时随地进行网上购物,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整个消费流程更加方便快捷,符合现代快节奏的生活。

1.3扩大决策空间。

在传统的营销模式下,消费市场信息不对称,一些货物信息仅仅掌握在商家的手中,消费者不能有效掌握货物信息,在购物时常常处于劣势状态。选择货物时,消费者掌握的信息越少,面临风险越大。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社会经济的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法律领域中关于人们基本权益的保障要求也不断提高,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参与各项活动,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需求迫切,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关于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内容和相关条例也需要不断完善。社会生活的拓展,促使人们的生活、生产活动内容增加,隐私权民法保护内容更为复杂,需要对具体的隐私权民法保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在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同时,要综合我国的法律基础,对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予以不断的补充和完善,促使我国隐私权保护法律条例更加具有适用性,为人们寻求隐私权保护提供重要的法律保障。本篇文章在此基础上,主要对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要点及方法进行研究与分析。

作者简介:李开霖,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

隐私权主要是一种与群体利益和公共利益无关的,但是与个人利益相关的法律权利,社会公民在参与一系列的社会活动过程中,其自身对于身体、心理、情绪以及劳动状况等基本信息不愿意向其他人有透露,更不希望个人的隐私信息被公开,一旦这些个人信息给公开或社会熟悉后,其个人在名誉、资产或心理上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隐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的、不愿被他人所熟知的信息,如生理情况、健康情况、残疾情况、家庭、恋爱、婚姻等,同时也包括一些包含个人信息的载体,如信函、私人信件、出身秘密和生活习惯等,这些均属于个人的特有信息。隐私权的定义即是关于这些与公共利益无关、但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权利,从国家法律角度来说,公民具有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事务独立处理和信息独立保管的权利,他人不得非法侵犯,这也是人格权中的重要一部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个人独立人格的保护意识也不断增强,在文明社会发展背景下,要进一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基本权益,就要从基础国情出发,对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及法律条例,需要从实际分析中展开研究与探讨。

一、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基本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隐私权民法保护方面仍旧存在较多的需要完善部分,关于隐私权保护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在隐私权保护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缺少明确的界定,导致隐私权保护法律执行力度不够,操作手法上也不够规范,且执法人员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导致隐私权仅是简单的被定义为名誉权范畴内的内容。我国p于隐私权民法保护,是在才通过民法草案,可见我国在隐私权民法保护相关方案制定过程中,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民法草案中关于隐私权保护主要体现了对于公民人格权方面的保护,并且是在人格权法律领域内直接纳入隐私权,主要体现了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同时注重公民价值和尊严的保护。由于隐私权保护具有较强的个人色彩,独立性、主体性和隐私性突出,因而如果过度滥用这些保护权利,将会导致社会公共权益和他人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在现实生活中,关于隐私权保护受市场运作的影响,不同的环境要素、社会背景和文化观念等均会给隐私权民法保护完善带来约束,在这些限制性因素的影响下,要有效减少隐私权保护与生活实际的冲突,就要加强法律建设,促使我国公民能够充分正确的认识隐私权保护相关内容,并在文明社会发展中,不断补充隐私权民法保护内容。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体现了对公民个人尊严和基本隐私权利的保护,公民在社会活动中产生的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独立性价值,是一个人在生存过程中值得被珍藏和保护的一部分,一旦这些信息“被分享”后,这些独立性价值将会失去,且可能会给公民个人的财产、名誉和精神等方面带来不同的程度的侵犯和损失。因而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法律手段,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为公民社会活动提供基本的个人隐私保护,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现代社会发展中,经济发展形式多样化,一些不法分子不尊重市场秩序,为获取暴利,应用非法手段,侵犯和买卖公民隐私,造成严重不利的社会影响,这其中包括非法盗用个人肖像、非法倒卖个人银行信息、学业信息和工作信息等,对于这些,国家制定完善的隐私权民法保护法律制度,能够有效打击这些非法行为,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且在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的同时,能够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义,使其个人的正当权益得到切实、合法的保障,有利于我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不断提高法治社会建设水平,对于构建完整、系统化的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和提升公民法律素养也具有重要作用。

三、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方法及途径。

完善隐私权民法保护,需要对隐私权的定义和权利范围进行明确的界定,对于隐私权的认定标准也要应用统一的标准。由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主要包括私人活动、基本信息和个人空间活动内容等,但是关于法人、自然人是否享有隐私权要进行明确的界定,且自然人在死亡后,隐私权具有延伸性,其子女、配偶和父母能够进一步请求对已死亡自然人的隐私保护。对于隐私权民法保护认定标准也应该完善,隐私权与名誉权的社会评价和公开标准应该要有所区别,防止隐私权在申请保护的过程中与其他法律权利存在竞争或冲突。

(二)法律责任追究方面。

(三)完善诉讼方面的内容。

隐私权保护中,法院一般是在民事诉讼中鼓励和支持当事人能够自己搜集和提供相关的侵权证据,同时对于当事人隐私被侵犯的证据通过非法方式取得的,也予以宽容和采信,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间接或直接的对其他隐私权造成侵犯的,或是由此提供了错误的信息,相关法律制度中在诉讼方式上也要加以明确的说明。涉及当事人隐私,且是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法院不能采信,这体现了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关于诉讼方式方面,兼顾了各方的权益,并且在协调与配合中实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公民隐私权侵犯在案件诉讼中由于具体情况不同,需要采用的诉讼方式也不同,但是在具体的案件处理中,关于诉讼方式仍要不断进行完善,使其更加具有法律适用性。

(四)引用新技术、新观念。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体现了我国在法律等各方面对公民基本权利和尊严的尊重,在隐私权民法保护制度制定方面,需要积极的引入新技术和新观念,对西方发达国家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予以积极的研究,并结合本国国情,适当的增加补充性内容。关于隐私权保护对象,可以引入新事物、新技术,对于产生的不同的新情况,要根据其对应的规则,正确行使法律手段,实现基本法律权益的保护。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需要在实践应用中,不断总结方法和经验,在法律制度完善中,不断引入新观念,在公民隐私权侵犯诉讼案件处理中,要应用新技术、对照法律条文予以恰当解决,使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法律制度体系更加具有开放性和前瞻性。

(五)与时俱进。

保护公民隐私权,有利于打击非法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社会公共秩序,同时能够有效提高公民的基本法律意识,增强其对于隐私权保护的认识,使其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但是在现代社会的发展中,网络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带来重要便利,但是网络传播也能够给公民带来个人信息泄露,导致隐私权被侵犯,针对这种情况,我国在完善公民隐私权民法保护相关内容的同时,要与时俱进,在民法中增加关于网络监管责任追究等事项。

四、结语。

现代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我国法律建设不断进步,在现代化的社会发展中,隐私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重视,隐私权体现了维护人主体人格和尊严的一种权利,是公民个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公民在参与不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要有一定的自我隐私保护意识。在信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技术为人们提供了信息传递和信息搜索的重要渠道,但这一定程度上也给人们的隐私权保护带来安全威胁,个人信息泄露或被不法分子恶意窃取,将会造成严重的经济、心理和名誉等方面的损失。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仍旧存在需要完善的地方,公民在参与不同社会活动的过程中,具有人格和尊严的保护需求,但是现代大众传媒的发展给人们的隐私保护带来不便,国家法律关于这方面的操作规范不够明确,导致隐私权民法保护难以做到与时俱进;且社会进步的同时,社会文明程度也不断提高,人们对于隐私权保护的意识增强,要使私人空间不被侵犯,就要通^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但是由于隐私权民法保护宣传不够,导致人们对于隐私权正确行使的方式也不够了解。针对这些,在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过程中,需要建立其完善的法律体系,在民法保护中构建完整的法律援助部门,对于隐私权保护方面,需要使各项法律条文更加体系化和具体化,并要求具有可操作性。同时,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需要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与本国实际国情相结合,使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内容和条例更加具有时代特征,包括在隐私权民法保护中增加现代化的内容,如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维护和消费隐私保护等,另外,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法律内容不能仅包括公民个人隐私权保护方面,还应该包括商业隐私权等,尤其是在对外经济贸易中,要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维护我国贸易投资环境和金融环境的稳定性与秩序性。

注释:

金鑫.论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法制博览(中旬刊).(2).225.

魏萌萌.论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中国证券期货.2013(5).287.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由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安全设备发展不够健全,导致网络使用者个人信息被窃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网络使用者的隐私得不到可靠的保护,影响人们正常的生活,造成许多经济或者人身损失。因此本文根据目前我国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民法保护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对策,以实现安全上网的目的。

信息技术带领我国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个人隐私信息民法保护的措施得不到具体解决,一直困扰着众多的网民,严重阻碍信息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对信息时代下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研究势在必行。

一、信息时代下的隐私权。

(一)隐私权的定义。

隐私权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传统的隐私权是指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在法律的保护下,不受公开、利用以及侵扰的权利。隐私权也被定义为民事主体拥有支配、保密、利用、保护私人生活和信息的权利,该权利不允许任何人的非法干涉,但权利主体拥有权利决定权。在民事法律范畴中,隐私权指的是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对合法的私人信息和领域进行自主支配,不受任何人的干涉和侵扰,并且当侵私权受到非法干涉损害时,民事权利主体可以寻求法律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推动下,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人们在上网的时候通常会用到私人信息,由于我国网络及网络法律建设尚未完善,人们在网络上的隐私得不到很好的保护,“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网络隐私权”概念研究处于初级阶段,虽非法定术语,但也拥有其特定的涵义及内容。

网络媒体的发展虽然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实现对公众问题的监督,但随着人们的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暴露,隐私权受到了严重的威胁。从侵权主体的角度出发,网络隐私权主要可分为六类:一是政府侵犯公民的隐私;二是网络经营者侵犯用户的隐私;三是商业公司侵犯客户的隐私;四是硬件和软件供应商侵犯客户的隐私;五是hacker侵犯用户的隐私;六是其他方式侵犯人们的隐私。总之,只要权利主体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公布对权利主体人权益、人格、尊严以及个人社会信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均可被认为侵权。

二、我国目前信息时代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现状。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很多电子商务部门迅速发展起来,其共同特点主要有:使用起来方便快捷,有利于群众接受,样式多,种类丰富,并且成本低因此很受网民的青睐,网民在进行网络购物时需要填写很多有关个人的信息,像姓名、联系方式、家庭地址等,方便送货上门,但是由于系统收藏大量的个人信息,其中也没有设置可靠的安全措施,没有相关的安全保护的政策,从而导致网民的隐私信息被泄露,隐私权严重受到伤害。介于这一点电子商务部门随之推出来隐私权保护的政策,但也只是表面功夫,泛泛而谈,并不能起到实质性的作用。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互联网不断地发展,信息技术水平也随之提高,因此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问题亟待解决,要不断的设计新技术,从而实现网民隐私权得到保护的目的。

除此之外,我国有关网民隐私权颁布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得到完善,虽然在《民法通则》中有所体现,但是对于网民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仍得不到根本上的保障,目前在网络上,个人隐私权被盗的现象越来越多,并且方法和手段也越来越高明,有关法律制度的不足也越来越凸显。

(一)商业部门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目前有很多的商业机构部门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大量违法搜集网民的个人隐私、个人资料信息,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随时都会面临被盗的情况,这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将隐私权视为人格权,公众的个人信息就可以防止非法被盗,公众的人格尊严得到保护。根据隐私人格权理论,如果未经他人允许的情况下非法侵害他人隐私,通过责令的办法来遏制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但是如只是单纯的将隐私权看作人格权,一旦个人隐私被违法获取,不仅严重的侵害了个人的隐私权,而且也只是让侵权人对个人提供精神赔偿的责任要求,这并不能对个人起到安全保护的作用,除此之外还应该让侵权人承担对他人财产损害的责任,侵权人如果没有财产赔偿将无法遏制住侵权行为的产生,因为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益将大于精神损失,只是警示赔偿起不到遏制的作用。

(二)没有完善的隐私侵犯的法律救济。

所谓隐私侵权的法律定义是,如果他人的个人隐私遭到违法侵害后,则他人可以使用任何保护个人隐私的手段,主张个人的隐私权得到保护。保护隐私侵权的法律救济意思是,两大国家的法系要求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赔偿受害人精神、经济的损失,通过给予一定的金钱,使得受害人精神状态能够恢复到没有被伤害之前。伤害赔偿以外的补救方法,意思是指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情况,采取颁发各种保护措施,强制规定,处理诉讼以外的其它救济的方法,更加注重诉讼前期的补救方法。因为预防侵权行为的产生以及以防受害人的伤害损失过大是保护他人隐私权最好的办法。通过这些预防的措施来逐步的降低或减少其安全行为的产生,以保护受害人的安全。我国制定的有关隐私侵权的救济方法有“停止侵害”,意思是侵权人在实施违法侵权行为的时候,受害人可以依法制止侵权人伤害其人身的权利,但是前提是侵权行为正在进行中。

(三)隐私权的抗辩事由不健全。

互联网时代虽然给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方便,给我们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但是同时也使得我们的隐私受到严重的伤害。一旦互联网将他人的信息泄露,则其传播速度将不守人为控制,其带来的伤害也是无法挽回的。因此,网络平台对他人隐私的保护也是前所未有的挑战。另外隐私本身具备一个特点就是具有可减性,个人隐私是受限制的。公众与不公众人物的区分主要是靠事件来衡量。但是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并没有与抗辩事由有关的,这就需要在后期立定相关法律来得以完善。在侵权行为的惩罚上,我国的法律制度过于抽象,不够具体,这使得执行起来很难掌握。我国对他人隐私的保护研究起步比较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无法起到保护他人隐私的目的。

(四)社会公民缺乏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

互联网时代他人隐私安全保护问题显得异常匮乏,而且在我国的公民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识还相当薄弱,对日常生活中的隐私侵权的行为不能给予足够的重视。首先人们不知怎样保护自己以及他人的隐私,甚至有的人会认为隐私受到侵害可能是一件再平常不过的事,没有得到惩处,所以就去侵害别人的隐私。另外公众也不知道怎样才能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被侵害,当人民的隐私遭到侵害时还是不知怎样做才能制止,不能通过正规的法律渠道来保证自身的隐私不被侵害,这使得公众的个人隐私被窃取的现象频频发生,而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人们对个人隐私保护意识薄弱的现象不仅不能促进我国的法律制度得到更好的完善,反而会促进侵权行为的进一步产生,人们的生活得不到保障。

四、信息时代下有关隐私权民法保护的相关对策。

(一)调整好商业机构的经济利益和隐私权之间的关系。

商业部门要想获得发展,获取更大的经济效益,在合法的范围内获取个人的信息,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很多商业机构获取信息后对个人的信息进行二次的利用。所谓二次利用意思是通过自身已经了解到的信息,通过有序的整理之后,在其它的方面可以使用。这样的行为是在已经合法获取他人信息之后进行的,其主要就是为了提供更合适的、更优质的服务,使得商家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于这样的行为国家需要进一步规范,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这样的措施没有受到所有消费者的反对,他们认为这样的行为可使得商家为他们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所以我国应该合理的规定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而不能制止。

(二)设立完善的有关隐私权的法律制度。

随着网络时代的产生,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的价值也在不断的凸显出来,他人的信息被恶意窃取、买卖以及利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这种问题的产生一定要从辩证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的对待。首先,商家如果为了其自身的经济利益对他人信息进行收集时,合情合理,但是必须考虑到所收集的信息是否会对他人带来伤害,信息是否安全。其次,个人信息的二次使用需进行合理的规范;最后,他人信息数据的交易很多情况下都是未经他人允许,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根据这种现象必须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由于公民很难找到信息被交易的证据,因此隐私保护难以实现,制定强制性的法律保护制度,完善诉讼的证据的种类,为公民辩护提供依据。

(三)完善相关的隐私权抗辩事由的法律制度。

隐私权具有可见性的特点,个人隐私是受到限制的。假如我国相关部门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新闻媒体通过舆论的办法对他人起到监督,对他人信息给予探知并且公开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是正规的,并不属于违法行为,不是隐私权保护的范围之内的。我国法律中提出,如果未来社会的某种公共利益,行为人采取某种手段即使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也有权不对他人承担赔偿的责任。给予行为人这样的特权,不仅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但更多的是起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抗辩事由是国家机关威力调查犯罪,保护社会安定,而侵犯他人信息的行为,因为是为了大众的利益,为了国家的安定,而伤害了个人利益,国家的利益高于个人的利益,但这些必须在正当理由下执行的。

(四)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网民的隐私保护意识。

增强公众网络使用时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大力加强公民对隐私保护的观念,树立公民现代的隐私观念。做到尊重他人隐私,而且保护自己的隐私。通过加强宣传树立隐私权观念,了解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制度,学会使用加密软件系统,使得个人隐私得到合理的保护。对待网络上的任何表格都不得轻易地填写,以防个人信息泄露。特别是当消费者遇到奖品以及折扣等的诱惑时,一定要慎重抉择,经常清理电脑的缓存,换取密码达到信息保护的目的,以防信息泄露造成严重的损失。

五、结语。

总之,网络时代下,公众的隐私权得不到很好的保护,严重危害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只有不断完善网络使用下公众隐私信息安全保护问题才能实现信息技术的更好发展,提高网民的上网安全,从而进一步提高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角度分析论文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

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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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法论文

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二十八条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第三十条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第三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惩处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随着信息化的发展,就如何建立一个安全、便捷的电子商务应用环境,保证整个商务活动中信息的安全性,已经成为我们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出发,探讨了一些有关保护电子商务安全的措施。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类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进入以网络为主的信息时代,网络的快速发展不仅促进了人们的通信和交流,同时也带来了商业和经济模式的巨大变革。基于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己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电子商务依托于网络技术和远程通信技术,降低了客户信息的收集成本,减少了客户服务费用。然而,开放的信息系统必然存在众多潜在的安全隐患。由于因特网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络,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与之联接,并借助其进行各种网上商务活动,且交易双方不能面对面地进行交流,这就给那些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提供了窃取他人机密,甚至破坏他人网络系统运行的机会。可以说安全问题是制约其发展的重要因素,是关系到电子商务系统能否成功运行的最为重要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技术特征是利用计算机技术来传输和处理商业信息,一方面它是借助于互联网平台来进行商务交易,因此需要从电子技术层面来加以防范;另一方面,作为商务交易的买卖行为,它同样具有商品交易的一些基本特征,遵循着商务交易的规则,因此还需要从安全管理的层面加以防范。

一、从科技层面入手加强安全措施。

(一)主要的电子商务安全技术。

第一,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电子商务采取的主要安全措施,是实现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的核心。加密技术一方面应用于数据、文件加密,另一方面也是身份认证、数字签名等安全技术的'基础。按照密钥的不同,加密技术主要有对称型密钥体制和非对称型密钥体制。对称密码体制也称为私钥密码体制,发送方和接收方都必须使用相同的密钥对消息进行加密和解密运算。对称加密算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开销小、加密速度快,所以广泛应用于对大量数据如文件进行加密。它的局限性在于通信双方要确保密钥的安全交换,密钥的分发和管理非常复杂,而且无法鉴别交易发起方或交易最终方。非对称型密钥加密也称为公开密钥算法,需要两个密钥:对外公开的公开密钥和自己保存的私有密钥。公开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加密,私有密钥用于对机密信息解密。由于公开密钥是公开存放,密钥的分配和管理问题很容易解决。然而,公钥加密算法速度比私钥加密算法慢得多,同时公开加密方式对资源的占用较大,网络传输速度将受到影响。在实际应用中,通常将两种加密技术结合起来。数字信封即利用了两种加密技术的优点,先采用公钥密码传送加密密钥,再用私钥密码加密传输的信息,从而确保信息的安全传输。

第二,安全认证技术。一种是数字摘要与数字签名技术。摘要技术采用hash函数将需加密的明文映射成一串较短的定长密文,这一串密文亦称为数字指纹,可以确保数据不被修改,保证信息的完整性。数字签名就运用了数字摘要技术,与传统签字具有同样的有效性,其原理如下:报文发送方从报文文本中生成一个128位的报文摘要,并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对这个摘要进行加密,形成发送方的数字签名;然后,这个数字签名将作为报文的附件和报文一起发送给报文的接收方;报文接收方首先从接收到的原始报文中计算出128位的消息摘要,接着再用发送方的公开密钥来对报文附加的数字签名进行解密。如果两个摘要相同,那么接收方就能确认该数字签名是发送方的。数字签名技术可以保证信息传输过程中的完整性,提供信息发送者的身份认证和不可抵赖性。另一种是数字证书。数字证书又称数字凭证,由可信任的、公正的权威机构颁发。ca中心对申请者所提供的信息进行验证,然后通过向电子商务各参与方签发数字证书,来确认各方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对网络资源的访问权限等,保证网上支付的安全性。

(二)在电子商务中应用安全技术。

灵活运用加密技术,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的很多安全问题。例如,数字信封技术结合了对称密码体制和非对称密码体制的优点,保证了电子交易过程中只有规定的特定收信人才能阅读通信的内容。信息发送方首先利用随机产生的对称密钥来加密信息,然后用接收方的公开密钥加密对称密钥,被加密后的对称密钥即数字信封。在传递信息时,发送方将数字信封和加密后的信息一起发送给接收方,接收方必须使用自己的私有密钥进行数字信封拆解,得到对称密钥,才能利用对称密钥解密看到信件内容。

因此,采用数字信封技术后,即使加密信件被他人非法截获,截获者也无法知晓信件内容,从而保证了只有规定的接收人才能阅读信息的内容。利用非对称密码体制的常用算法可以实现不可抵赖性。甲向乙发送数据时,先用md5算法计算要发送的数据的信息摘要,再用自己的私钥对摘要进行加密来形成数字签名。乙收到数据后,用甲的公开密钥解密并确认数据内容。然后乙用自己的私有密钥再对数据进行签名并传递给甲。甲收到数据后,用乙的公开密钥进行解密并确认数据内容,将内容保存起来。通过这样的操作实现了不可抵赖性。

身份认证是实现网络安全的重要机制之一。参与电子商务的各方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身份验证机制来证明他们的身份,验证用户的身份与所宣称的是否一致,从而实现对于不同用户的访问控制和记录。身份认证可以通过数字签名和数字证书来实现。如果接收方能够成功解密数字签名,就可以对发送方进行身份认证,确认传输信息的完整性。然而,如果接收方获得的公开密钥不是发送方的,数字签名就失效了。因此,仅有数字签名不能实现身份认证。数字证书提供了一种验证用户身份的方式,能够确认公钥的确属于某个用户,任何需要此用户公钥的人都可以得到此证书并通过相应的数字签名来验证公钥的有效性。

二、从管理环境层面入手加强安全措施。

(一)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环境。

从整体上有计划地考虑信息安全问题。由于各部门、公司存在个体差异,对于不同业务领域来说,信息安全具有不同的涵义和特征,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必须涵盖各部门和各公司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的相关内容。应收集现有的已发生的电子商务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案,向企业从事电子商务操作的人员及客户搜集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所面临的潜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并保持与有关专家的对话来促使问题得到解决,并将其存储到数据库,使其与相应问题连接以保证电子商务操作人员在面临安全问题并试图解决时能尽快获得必要的信息。

加快信息安全人才的培养。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初级选拔,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选拔责任心强、讲原则守纪律、了解市场并懂得基本网络知识和安全知识的人员。对于重要的业务,尤其是企业机密文件及用户资料等业务不要安排一个人单独管理,应实行两人或多人相互制约的机制;重要业务操作人员及交易安全等职务的任期有限;对于网络访问权限的设定应保证不同业务的人员应具有不同的访问权限。

提高企业和公众安全意识。要求电子商务网上交易人员严格遵守企业网上交易安全制度,明确网上交易人员及管理人员的责任,重视管理,避免“重技术、轻管理”的现象。当面临安全问题时应及时汇报,并对违反网上交易安全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对有关责任人应进行严肃处理。

(二)建立电子商务安全运行体系。

一要做好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评估,首先要聘请专家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综合安全水平评估,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及早堵塞安全漏洞。其次要建立安全体系架构。再次是做好病毒的防护,在企业中培养集体防毒意识,部署统一的防毒策略,高效、及时地应对病毒的入侵。最后是综合采用多种安全技术,包括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数字加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认证技术等,确保网站系统、信息及数据的安全与保密。二要建立健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违法犯罪行为。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广告的管制以及网络信息内容过滤等。另外建议国家司法部门加大网络犯罪的侦查追究力度,严厉打击电子商务领域犯罪,营造电子商务的一片净土。

小结。

从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发展的速度有些过快,致使其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没有实现同步性,这是一个越来越突出和急需解决的问题。除此之外,安全是发展的、动态的,无论是网络的攻防还是诈骗与反诈骗都是此消彼长的,尤其是安全技术,它的敏感性、竞争性很强,需要不断地检查、评估和调整相应的安全策略。

参考文献。

[1]胡云.数字水印技术及其在电子商务安全领域的应用[j].电脑知识与技术,,(3).

[2]施仁.电子商务核心技术-安全电子交易协议的理论与设计[m].西安: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9).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网络在改变人类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因其自身伴随的弊端引起了诸多不安全因素,例如网络隐私权受到泄露和破害,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基本权利受到了严重威胁,网络隐私权的侵权问题越来越受学者们关注。我国著名民法学家王利民教授,在其著作《人格权法新论》中指出“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不希望他人知道的私密信息、不希望他人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不希望他人侵入的个人领域。?q?”隐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乃生存的基本权利,不得转让或抛弃和侵害,然而网络的虚拟性、传播性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构成了很大的阻碍,因此我们更要确定隐私权的法律地位,并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机制的改进。

(一)网络隐私权相关简述。

由于社会文明的不断推进,人的权利意识和人格尊严的价值取向越来越引起重视,随科技和现代媒体普及,网络隐私权萌发并在发展,给传统隐私权注入了新的内容和特征,是隐私权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展。由于事物都具有两面性,可以说网络给与了我们便利,但网络时代所孕育出的全新问题和矛盾也不少,面对棘手的侵权问题,不能视而不见,要学会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在使用网络软件或载体时,我们应当知悉其适用意图、作用价值,是否安全,包括适用形式及后果;我们有权选择是否使用该网络软件或网络载体,登记个人信息时由自己意思自治,主动权在于用户本身;我们所发布的个人信息,我们有支配权,可以自行查看、修改、删除或分享,不受他人控制和变动;当我们的网络隐私受到损害时,用户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行为、要求赔偿自身损失或者继续侵害的情况发生时用户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首先,网络侵权易发生。因为网络本身属于虚拟空间抽象的存在,无法触摸和目睹,难免不经意间出现私人信息、私人空间的泄露现象。且网络的国际性、开放性和迅速传播性能强,网络隐私权侵害结果难以被预测、控制;其次,侵权主体和手段具有隐蔽性。侵权人认为靠网络的虚拟性可以自我保护便敢于肆意行动。因此,网络的现代化、开放性给某些不法侵权者可趁之机,钻法律空子,实施不法行为,我们只能通过其他的手段和形式减少或克服出现的网络安全问题,在立法和实践中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二、网络隐私权的现状和问题。

由于我国隐私权的相关立法存在缺陷,忽视了网络隐私权的地位,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畴更是不够完善,相对应的侵害处罚规定不够严厉和系统;网络环境治理的自身漏洞百出,网络环境文化建设力度不够,监管机制不强;包括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意识淡薄,也造成了网络隐私权严重受迫害的事实现状。

(一)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综述。

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如下,我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18条规定:“不得擅自进行未经许可的计算机学校,篡改他人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总之,我国目前尚未做出关于网络隐私权系统的立法?r?。一直到《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在民法体系中才第一次正式提到了隐私权,在专门针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领域上,我国的立法更显苍白。现有法律规范的.效力普遍较低,多为行政部门发布的规章条例,可以说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系统立法远未形成,无法实现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需要。

(二)我国网络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主要问题。

首先,从立法看,网络隐私权保护具有滞后性,我国民法并没有明确的针对网络隐私权在立法上进行补充和改进。对网络隐私权的概念、范围和认定标准给予直接立法,实属必要。其次,我国的互联网业起步不久,为了协调更好地现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在网络环境各行业的成立上应当严把门槛,关于网络的管理上,用法律作出针对性的系统的要求,并且指出制裁措施,形成健康良好的网络环境。

(一)明确民法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保护网络隐私权就要明确其受保护的范围,因此在我国民法中,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地位、独立性十分重要。在立法中,将隐私权真正做出解释,并与其他权利并重,只有使它独立出来,就能达到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只靠其他权利的保障去实现隐私权本身。要注意的是,网络的迅猛发展不可预见,因此也要明确对于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不能僵化,需要条款具有弹性,因为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继续进步的发展。

(二)制度构建的相关建议和展望。

我们生活在网络交错的世界里,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侵害问题的泛滥,这种现行严重影响了人们正常有序的网络生活。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律上应明确确定“隐私权”的概念和范围,在民法的保护范畴利内,应当纳入网络隐私权本身,解决相对应的网络侵害隐私权问题,未来民法中的隐私权体质才能更完善,使网络隐私权问题有法可依,独立的法律条款本身就有威慑力,使这种问题具有可操作性。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的选择上,笔者认为应当强调法律的规制作用,同时重视网络行业自身纪律管理,这样既可以完善保护网络隐私权立法的不足,也可以为良好健康网络环境发展提供可能。

四、结语。

选择和设立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健全机制,必须结合我国现实社会背景与特点。在完善网络侵权立法过程中,当然需要精通、熟知相应专业性、技术性问题时,必须加强立法者与技术人员的沟通,以便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网络法规。同时应当提高网络服务商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责任,敦促网站保持行业自律,提高行业自律机制,也对营造良好的网络环境,保护用户的隐私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保护隐私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是我国宪法人权保障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要求。

注释。

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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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肖红.《浅析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现状即对策》[j].法学视野.

[4]http:///link?url.

[5]张新宝.互联网发展对隐私权保护的挑战与对策[j].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究.20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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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杨继红《网络隐私权的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4.7.

[8]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第二版.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论文范文

摘要: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了定性研究。分别从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角度讨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益处,并进一步提出通过道德营销的手段实施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而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变得尤为突出。各大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可以说是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什么是胜利?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的激烈竞争中击垮对手?还是外部在与金融消费者利润的分配中摄取更多利益?诚然,利润是广大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而金融机构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已使许多金融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对于自身利益,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与顾客利益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看似有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其实二者却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道德营销则是金融机构最为主动、直接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

1.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社会舆论出于道德对金融机构的诉求,更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大致归纳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八项权利的保护。

安全权,即金融消费者进行金融交易活动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知情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消费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选择权,即金融消费者在进行金融交易活动中拥有自主选择与决定的权利。公平交易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在金融交易活动中,要求金融机构遵循公正、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损害赔偿权,即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活动中非因自己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受教育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获得相关金融知识的教育权。受尊重权,即金融消费者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的权利。监督权,即金融消费者有权对金融机构的产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

2.对于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金融机构需要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间的直间接关系。客户利益最大化早已是众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客户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而这里“利益”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资产、财务的获利,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获利。尽管大多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概念上的产品,但其仍拥有传统意义上产品的表征性,也就是对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的体现。个别金融机构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短期内快速募集资产,对所售金融产品夸大甚至欺瞒有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损害。企业形象与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已从学术理论变为了在企业并购或拆分重组时真正能够变现的资产。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兼顾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对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的维护,对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推动,更是金融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只是实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第一步,除了相对被动的遵守相关立法与相关制度和政策之外,金融机构还应主动的、有意识的从根本上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而道德营销便是这样一个自主自动的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方法。

企业实现道德营销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强化卖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加强法制建设、消费者自我意识的提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体到金融行业,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日渐实现,金融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性终将减弱甚至消失。金融机构应正视事实,与其待金融消费者发现问题,不如及早公开、公正的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取信于消费者。加强法制建设不仅是立法部门与执法部门的责任,更是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也不应局限于自身的学历与知识背景,金融机构理应协助消费者汲取相关金融及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意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将道德营销的概念和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和制度中,从企业精神到企业规章,时刻警示每一位从业人员。真正做到上述四点,便是成功的道德营销,而成功的道德营销,不仅能使金融消费者受益,更能为金融机构赢得宝贵的企业信誉与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在金融行业内公平正义的实现,更是金融机构自身长远利益的保障。只有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才能实现金融业的和谐健康发展。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时,金融机构不仅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更要化被动为主动,将道德营销的概念融入到日常经营活动中,真正实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参考文献:

[1]关兴社.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若干实务运用.新金融,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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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小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5]张骏.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中国的借鉴.银行家,2008(3).

[6]张淑君.市场营销道德风险及其防范.商业经济,2004(5).

[7]权利霞.经济全球化中的市场营销道德创新.当代经济科学,2000(6).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的消费者隐私权主要针对的是消费者私人信息的权利保护方面,这是由电子商务依托于虚拟的而非实体运行的网络平台的性质所决定的,在这个平台中,消费者的私人信息被入侵的几率远远大于消费者私人生活被打扰的几率(私人生活安宁的权利被侵犯亦是衍生于私人信息泄露的结果)。除此之外,电子商务本身的性质与特点也决定了消费者私人信息更受威胁的现实,因为电子商务交易活动是消费者运用自身所有的电子设备,通过网络进行交易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一般包括了电子商务活动的准备阶段、合同签订或协议达成的阶段、合同履行或违约责任追究的阶段,消费者要参与这个过程,必然会访问相关的网页,注册或使用个人的真实信息以顺利达成交易。在此过程中,消费者的隐私问题实际上伴随着交易的始终,消费者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等信息,甚至于消费者的消费爱好、消费习惯等信息都可以归类于消费者的隐私权范围内,因此,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内涵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消费者的个人偏好(如购物习惯等)和消费者网络存储信息(如个人网络空间等)。

我国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关联性最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开始施行以来,一直侧重于保障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立足于对消费者精神层面的保护,较少强调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这与当时立法时外部环境的影响不无关系,也因为当时我国尚未出现电子商务的活动,更不可能有今天这种电子商务在国内欣欣向荣的发展状况,传统的交易模式仍是商业运行的主体模式。在之后的数年内,我国的地方性法规开始逐渐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如山东省、上海市、安徽省等各省市在制定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条例过程中开始重视隐私权的问题,伴随着电子商务的崛起和迅速发展,学者们也开始关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层面,彭惠梅、甘守义就提出了电子商务下消费者的隐私权“涵盖对于个人资料支配权、利用权和维护权及个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隐蔽或隐瞒权、保持个人生活和领域不受干扰和侵犯的权利”。可见,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研究将会不断前进和发展。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有诸多参与主体,其中除了消费者之外,尚有物流企业、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络中的“卖方”、提供交易平台的服务方等其他主体角色,甚至于恶意篡取他人信息的软件发布者也频频活动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以上这些除了消费者之外的交易相关方主体都有接触到并记录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可能性,进而延伸到在掌握了信息之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可能性。因为消费者个人隐私的获取在网络这个虚拟平台中显得尤其重要,具有较大的市场价值。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这三种形式,而这三种形式在严重程度、先后次序上又是层层递进的,三者间关系如图2所示:如图2所示,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三种:

(一)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

上文中已经有所提及,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涉及到了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职业、电子邮箱等,很多电子商务交易进行之前,消费者需要首先进行准备工作,注册个人基本信息,登录网站或打开网页与交易“卖方”就交易价格或数量进行交涉,当消费者与“卖方”达成协议后,需要使用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此后货物的运输由物流公司方面完成,最终消费者收到货物后进行确认。这一完整的流程中,每个步骤都有消费者私人信息随时泄露的漏洞,因为这些步骤中交易方所获得的都是关于消费者的第一手资料,是最直接、最真实的资料,因而不排除有相关交易主体(除消费者外)出于某种个人非法目的,为了谋取私人利益,收集消费者信息进行出售获利的行为。事实上,现实生活中此类现象也并不少见,消费者的私人信息未能得到有效保护,流动到了消费者从不关注的'网页或企业手中。

(二)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

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主要涉及消费者的邮箱、qq或其他一些个人的空间领域。很多消费者邮箱中经常会收到商家推介的各种活动信息,或是新产品的推销信息,但这些商家都是消费者未曾注册过或未曾接触过的陌生群体,这是建立在实际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一层面;有的电子交易相关主体获取了消费者联系方式或邮箱后,推介虚假信息,进行诈骗活动,对消费者私人生活造成了较大干扰,这种现象在电子商务活动发展初期对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较多,但近年来随着消费者的警惕心上升,诈骗活动主体得逞的概率也大大降低了,这种现象偶有发生,这是建立在虚假信息基础上的商家对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入侵的第二层面;有的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窃取消费者qq号码,登录后发布各种不实推销信息,随意删除消费者好友,或通过向消费者熟悉的群体发送消息进行诈骗活动,这种行为已经上升到了非常严重的侵权程度,这是完全脱离了信息承载的推介活动,是彻底的侵权、诈骗活动。

(三)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

无论是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还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这都只是对消费者的个人生活造成偶尔干扰的事件。在部分网络交易活动中,消费者的活动记录被非法监听、窥探、追踪,一些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使用先进的技术与设备对消费者的交易记录进行跟踪记录以获取消费者的交易偏好等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或出售以谋取利益,这些行为也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的生活。现实生活中,伴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飞速发展,除了本文总结的这三种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的主要表现形式外,还有很多新的表现形式在逐渐呈现出来,但其本质都脱离不了利用消费者私人信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本文所提及的这三种表现形式是尤其具有代表性的,正如图2中箭头方向所标示出的,这三种表现形式中,消费者个人基本信息被非法收集是消费者私人网络空间被肆意入侵的前提,正是由于消费者信息的泄露才进而产生了之后私人空间被肆意入侵的结果,而这两者又为消费者网络活动被非法追踪记录提供了便利和条件。

(一)从源头上引起公众对自身交易隐私权的重视。

公众在参与电子商务交易中所表现出的维护隐私意识的淡薄,虽然随着近年来电子商务中诈骗案件、侵权行为的出现有所改进,仍有大部分消费者未能清楚地认识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危险性。在网络这个平台中,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要时刻、处处引起消费者警惕的,因为很多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泄露往往出于消费者的无心之失,或者由于很多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活动时不明确某些行为的后果,例如,消费者随意点开某些网页链接,随意打开某些网站进行个人信息的注册、登记等等,最终导致个人信息流出对自身造成困扰甚至经济损失。由此可见,消费者的隐私权被电子商务交易相关主体侵犯这一现象,首先要从消费者这个源头进行遏制,树立消费者的隐私权观念,培养起消费者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消费者个人应当养成良好的上网习惯,陌生网页、陌生链接不随意打开,定期检查电脑的安全情况,确保计算机的安全漏洞尽快被补上,防止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二)从外部加强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立法方面,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立法尚处于起步和探索的阶段,我们可以参考对此已经有成熟研究的国外法律方面:首先,在《民法典》中明确、清楚地规定隐私权的定义,并将网络隐私权的定义具体化,只有将隐私权的定义落到细处,将网络隐私权的细微差异落到细处,其他的法律责任追究工作才会有具体的依据和凭证。其次,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专门立法,从当前电子商务规模急剧增长的背景出发,总结社会中发生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被侵犯的实际案例,全面考虑应当规范的侵权行为,主要可以从消费者的私人信息出发,延伸到对消费者私人信息的利用、非法追踪记录等方面的规范。最后,将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责任提升到《刑法》中来,如果发生了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对于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行为,严重干扰到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和私人空间,侵犯方的相关主体将要承担刑事责任,重责之下才有抑制甚至消除侵权行为的可能。

(三)从内部完善电子商务运作环境。

就电子商务活动运作环境来看,我们主要要从两个方面出发以完善我国电子商务交易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制度:一方面,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电子商务各方相关主体可以联合起来,建立行业协会,规范协会运作,制定相关协会会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引导会员培养起完善个人道德修养、树立对于消费者隐私权主动保护的意识,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良性发展,在保量的同时保质。另一方面,发展隐私权保护技术。电子商务是依托于网络这个平台开展的,也依赖于大量的电子装备和技术的支撑,所有的电子商务活动流程都无法脱离设备和技术的发展和进步,因此,我们可以通过发展隐私权保护技术,从技术的层面减少、消除消费者隐私被泄露的情况,防止消费者被不良交易主体追踪、窥视的情况,为消费者建立起技术保护的“防火墙”。

女性主义论文女性主义论文摘要

“乌托邦”(utopia)一词源自文艺复兴时期英国作家托马斯・莫尔的小说《乌托邦》。“乌托邦”的词意含糊dd既表示努力追求“福地乐土”的崇高,又表示寻找“乌有之乡”的徒劳dd反映了乌托邦思想固有的含混性以及它同历史的含糊不清的关系。乌托邦精神正是女性主义的根本精神。因为,在历史上真正的两性平等从来不曾存在也从未被实现过,这正是一辈辈女性的生存现实,所以女性主义精神所追求的是一种“乌有之乡”;但乌托邦精神也是女性主义的本质所在,因为女性主义者总会揭示出当前社会的种种矛盾和丑陋,男权主义、等级压迫、种族主义、生态危机,勾画与现实世界形成强烈对比的未来世界――“福地乐土”,并且提供了一系列解决社会矛盾的方法和途径。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思想内涵可概括为三点:第一,消灭社会性别压迫,代之以人的全面发展;第二,消除种族压迫和等级制度,代之以民主和平等;第三,超越人类中心主义,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妇女主义”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及具体内容。

20世纪60年代后期,伴随着美国的民权运动,女权运动也空前高涨。1970年米利特的《性的政治》这一女权主义经典作品的问世,激发了一批反映女性意识觉醒的作品。女权主义小说在高峰期主要以妇女在传统的社会结构中的各种见解为“内容”,因而出现了大量描写妇女的性生活和受*待的日常事务小说,其表现比过去更为袒露,更富有同情意味,但手法上并无新颖之处,某些小说只是成功地公开了一般属隐私的妇女生活的某些方面。而艾丽斯・沃克在创作中常以揭露黑人女性的悲惨境遇为主题,以寻求改变黑人女性命运的良方为己任,对美国民权、女权运动的问题产生深入思考,针对美国社会中存在的性别主义、种族主义、生态危机,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解决方案――妇女主义(womanism)。沃克在散文集《寻找我们母亲的花园》(insearchofourmother’sgardens,1983)的扉页上写下妇女主义的奋斗宗旨:“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自然之灵,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包括男人和女人”。这一主张的终极目标已经超越了种族、性别局限,甚至超越人类中心主义的思想,消解人与自然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它倡导人们建立一个新的'社会秩序,一个男人与女人,各种肤色人种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和谐共处的精神家园和物质家园。这些主张都与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内涵不谋而合,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具体再现。

(一)消解两性二元对立关系,消灭社会性别压迫,建立新型两性关系。

艾丽斯・沃克在作品中描写的黑人男性充满在白人社会的价值标准与理想幻灭的扭曲下失去理性、绝望、痛苦的个性,而他们的绝望与愤怒往往会转化为对黑人妇女的残酷粗暴。这种传统女性是在南方黑人社会中常常出现的――善良、任劳任怨、逆来顺受,对于男性来说,黑人女性永远只是他们满足性欲的对象和工具。事实表明,充满性别压迫的父权制社会体制才是黑人女性几百年来悲惨命运的始作俑者。

以黑人女性的遭遇为例,沃克向所有女性提出了拯救自我的方案――妇女主义。首先,沃克启发女性形成意识觉醒,摆脱父权制社会规定给她们的传统角色,重塑自己的性格形象。我们在沃克1976年的小说《梅丽迪恩》中可以发现主人公就是这样的一位觉醒女性。

第二步,沃克向女性同胞们提出了具体实施方法――姐妹情谊。在黑人妇女有限的生存空间中,来自于周围男性――父亲、丈夫、兄弟和白人男性的只有暴力和压迫。要想拯救自我,她们只能求助于自己的母亲、姐妹、其他女性朋友。沃克提出女同性恋的方案只是为了让女性们能相互信任、相互团结、共同抵御男性压迫,这一手段的提出也是为了从根本上摧毁父权制社会的存在根基。妇女主义思想就是要用女同性恋的方案来颠覆男性的逻各斯中心主义,让女性取得心理及生理上真正独立成为可能。

第三步,妇女主义者在取得了独立自主之后,并不是要与男性彻底决裂、对立。沃克在著名小说《紫颜色》中就成功的塑造了这样的妇女主义者――茜莉,她们对男性抱着一种宽容的人文主义关怀,通过实现自己的独立来帮助男性们改变对女性的看法和态度。对男人们之前奴役、*待自己的行为不计前嫌,协助男性调整自己,重塑两性之间平等、宽容、尊重、和谐的新型关系。

沃克的妇女主义思想重新考虑女性的价值和生存状态,以改变女性的现状为己任,勾画了一个两性和谐共存的理想未来。它目的是取消男权中心体制,同时“走出激进女权主义的狭隘空间,清楚地向人们表明:女性受难的同时男性也在受难,女性解放的同时也是男性的解放,它探寻的不只是女性的解放而是全人类的健康发展。”

(二)消灭种族主义,瓦解人类社会等级制度,实现各种族人民的和谐共处。

在美国现存的社会状态下,种族歧视就是等级和特权制度存在一种典型体现。艾丽斯・沃克的妇女主义者也以反对种族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剥削关系为自己的奋斗目标。

从17世纪初期的奴隶交易开始,黑人民族的悲惨命运就被锁定其中。整个黑人民族一直都有着追求自由、平等和非暴力的美好梦想。作为被压迫的对象,黑人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她们要接受来自于白人男性,白人女性,黑人男性的整体剥削。因此,对她们而言反对种族主义与反对性别主义的斗争是交织在一起的,她们的独立和自由是与整个黑人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的。妇女主义者的的奋斗目标是“致力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完整,”这是妇女主义者对全人类美好未来的一种勾画,也正是她们伟大的跨种族、跨性别的宽容情怀的一种体现。为了实现人类最终的和谐共处,妇女主义者首先要学会把这些昔日蹂躏、*待她们的、被白人折磨的扭曲变形的黑人男性团结成为平等、独立的男性战友和同事,妇女主义者不是分裂主义者,她们对渴望改变和寻求进步的男性有着强烈的宽容情怀。

(三)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寻归自然,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的平等共存。

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认为:人类对自然的征服和掠夺,与对女人的压迫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沃克的妇女主义主张是女性主义乌托邦思想的再现。妇女主义者反对人类中心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统治和压迫,主张人类与其他生命形式之间建立一种平等、稳定、和谐关系。沃克指出:“妇女主义者热爱音乐,热爱月亮,热爱精神…”。由此可见,“自然之爱”是妇女主义者的根本之爱。她们“热爱精神”,这里的精神是指创造并维持万物的无所不在,保罗万象的无形之物,万物皆有灵。妇女主义者认为,大自然的花草树木,虫鱼鸟兽都是与人类一样拥有灵性的,无贵贱高低之分的。在小说《梅丽迪恩》中,主人公对自己曾祖母有这样一段描述中,她生活在名叫“圣蛇”的农场里,一天当她站在一块洼地中间晒太阳的时候,忽然感觉到自己好像进入到另外的一个世界,她感觉到内心深处无比的喜悦空灵,好像自己已经离开地面飘飘欲仙了。这种感受让曾祖母好像获得了新生,从此她拒绝一切信仰,到暮年时只喜欢在院子里走来走去的沐浴阳光,因为太阳是她唯一信仰的神灵。

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人类只有尊重自然,回归自然,才能感受到自然的灵性,进而得到心灵的进化和修复,人们的精神世界不会再混乱和困惑,生活也会变得宁静,和谐。从生态角度来看,人类只有视自然为朋友,尊敬自然万物,才能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否则会造成对自然无穷尽的掠夺,引起生态危机,恶化人类生存环境。沃克在小说《父亲的微笑之光》中曾流露出这样的观点,人类“以金钱和欲望为基础的发展观和生活方式必将给真个世界和自然带来各种不幸和灾难。”妇女主义思想中对人类不断恶化的生存境况及未来进行冷静思考,提出消解人类中心主义,回归自然的方案也是现代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的具体体现。

三.结语。

妇女主义是女性主义乌托邦精神的真实再现,对现实诸多问题提出理想的解决方案,因为高于现实,是一种没有实现的理想,具有“乌有”之精神特点,但是乌托邦的真正意义不在它对理想社会的具体规划和实际可行性,而在于内在的乌托邦精神,即批判性,超越性和目标性。批判性指对美国现实各种问题不满,激励人们对理想进行生生不息的追求;超越性和开拓性指它提出停止对女性、弱者、地球停止剥削,实现人类生存完整和人与自然和谐稳定的美好蓝图。虽然超越现实,却可以成为一种清晰明见的目标,使人们的行动从被动过渡的趋势变为主动争取的自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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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电子商务这1新型的商业模式,对于全世界经济已经经开始发生重大影响,为了使电子商务更好的发展,并且在全世界经济发展中施展更为显着的作用,咱们迫切地需要通过制订相干法律来对于其加以规范。因而,总结电子商务遇到的法律问题,钻研电子商务法律的含意,并在此基础上,依据电子商务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制订出对于策,就显患上尤为首要了。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剂因以电子交易以及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流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电子商务流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瓜葛主要表现为1般商业流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瓜葛以及电子商务所独有的社会瓜葛两个方面。与之相对于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份,即1般商法以及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流动,但从其本色上讲,并无扭转商务流动的基本属性,依然属于商务流动的范畴,仍然合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般商务流动的法律规范,合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1)问题概述。

电子商务的呈现,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商机,给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利便快捷的消费方式,但也对于传统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环境下,因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使消费者处于不利或者弱势地位。因为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动类型繁杂、隐秘性强、监管难度大,这也给消费者权益的维护工作带来了许多史无前例的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一)缺少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资历的市场准入、资历认证轨制。

传统商业流通企业的开业需要患上到工商、消防、卫生、质检等多个部门的审批以及监管,而企业或者个人开办网上商城,不需要任何资金保证,仅向当地通讯管理部门申请icp证书,便可展开网上商品流通业务。

(二)虚假网络广告泛滥,缺少有效监管机制。

传统的商务流动中,当事人是通过“面对于面”的情势完成的,消费者能够比较容易地判断经营者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在电子商务环境中,消费者不能直接接触到所要购买的商品,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扬以及图片。这类了解仅仅是1种虚拟化的了解,这就容易致使经营者故意夸张产品机能以及效用、提供虚假价格、施行虚假服务许诺。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进程中常常请求交易对于方提供良多个人信息,对于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无象事前许诺的那样采用保密措施。这必然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也使患上消费者因为耽心个人隐私以及交易安全患上不到有效的保障而抛却了网上购物,影响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

(四)举证难且司法程序繁杂造成消费者维权难。

目前的网上交易程序10分简单,产品销售商通常不随产品开具相干收款凭证给消费者,也没有保存交易记录,消费者投诉时没法出示正规购物发票或者有效凭证,致使销售商不认账。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网上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良多消费者因耗不起时间,最后不了了之了,受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法患上到保障。

(2)对于策。

面对于在消费者权益维护领域遇到的新问题,咱们可以从下列方面采用对于策:。

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完美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在我国,对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的相干法律规范,内容1般比较简单、散乱、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请求的对于消费者权益维护的迫切需要。所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相干措施中,加快电子商务立法并完备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体系应属重中之重。只有将电子商务中呈现的新的法律问题以及法律瓜葛及时纳入到我国法律体系当中,并有效地规范电子商务流动,才能使泛博网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患上到法律保障,从而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长远发展。

确立以及完美电子商务中市场准入轨制、资历认证轨制。在激励电子商务发展的条件下,以立法的情势规范电子商务行动,明确电子商务网站的市场准入资历、市场经营行动、组成方式等,使电子商务网站具备“经营主体资历”,相符《消费者权益维护法》中的被投诉对于象的前提。同时,还应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电子商务行动的监督管理地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答电子商务网站的开设在技术标准、装备容量、人员配备、经营项目等进行严格审查,并执行经营强制许可轨制。

履行消费者举证责任颠倒,设立处理小额消费争议的简易司法程序。因为在电子商务消费领域中存在的信息严重不对于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和维权意识、证据意识的缺失,消费者实际举证能力10分有限,对于消费者维权造成严重要挟,动摇了消费者维权的信念。对于此,应考量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依据诚信原则来分配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进1步扩展举证责任颠倒的规模。此外,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虽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讲仍显繁琐,消费者常常感到费时、费力。应综合相干法律关于简易程序以及尤其程序的有关规定,针对于这类小额的消费金额树立1个与之相适应,又能高效力解决问题的简易的诉讼程序,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

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对于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对于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维护,应主要包含两个方面:1是对于经营者合法获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和经营者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获得消费者的许可或者法定授权的规模以内;2是对于经营者非法取得消费者隐私的制止性规定。固然,切实加紧有关隐私权维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干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维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解除消费者对于泄漏个人隐私和首要个人信息的耽忧。

综上所述,只有树立完美的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维护法律轨制,才能为消费者营建1个优良的电子商务交易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增进电子商务的良性循环发展。

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电子商务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近年来金融投已经成为国内民众的首选经营项目。而金融行业内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一直是大众所关注的焦点。本文主要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与分析。

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在我国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其主要是金融信息的持有者对信用和交易过程中所享有的控制与支配的权利。与普通的消费者隐私权不同,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具有财产利益的信息隐私。

其一,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隐瞒表现。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有对自己隐私信息进行隐瞒的权利。尤其是对于某些与交易中的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或者是有利于金融消费者权利的隐私,在没有法律规定必须信息明确化的条件下,金融消费者有权将信息隐瞒不被其他人所知。其二,金融消费者隐私的利用权。通常来讲,金融消费者的隐私都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出于对金融消费者信息利用的规律以及对消费者权利主体的保障,应给予权利金融主体人的隐私利用权。同时,信息主体人通过对隐私的合理利用,既可以满足其精神上的需求,又可以满足其物质上的需求。但在这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主体人对隐私信息的利用不可以违反法律规定。其三,金融消费者隐私的维护权。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如果金融消费者自身的利益受到侵害,金融消费者有权寻求法律保护。例如,当金融消费者在金融交易中出现隐私泄露问题时,有权向司法机关要求查看交易记录、请求复制文本文件、请求更正隐私信息、请求停止处理或利用、请求删除隐私信息、请求相关部门赔偿等权利。其四,金融消费者隐私支配权。金融消费者隐私权涉及金融主体权利人可以拥有自己控制及流转隐私信息,即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可以自行控制与支配自己的隐私信息,并享有决定权,决定第三方经济人或其他金融消费者是否可以获得自己隐私的权利。这种隐私的支配权是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发展走向。

首先,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较高的财富性。具体来说,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可以说成金融消费者的人格权,但人格权是不具有任何的财富意义的,而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却具有较高的经济利用价值,金融消费者可以通过对财产权的开发和利用,来获取更大的利益空间。因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可以作为消费者的财产加以利用,并可以得到预期的财产价值。其次,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隐私信息性。所谓的隐私信息性主要体现为三种形式,即金融消费者个人信息、金融消费者个人领域、金融消费者个人私事。在这三种形式中,个人信息属于金融消费者的隐性信息,具有隐性特征。个人领域信息是金融消费者有形的隐私信息。个人私事属于金融消费者动态的隐私信息。在金融行业,消费者的隐私主要是指个人的信息隐私,这种信息隐私不仅与金融消费者的主体有关,还包括金融经营者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时所获得的与金融消费者相关的交易信息以及其他隐私等。最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具有积极性。一般来说,隐私权具有消极防御性。尤其是在信息社会,随着高科技技术的发展,隐私随时都有可能被泄露出去,而对已经被泄露出去的隐私再进行事后补救也无济于事。因此,对隐私进行前置性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也就是说,在金融消费者隐私保护中,需要将个人隐私消极防御转化为积极控制形态,从而才能更有利地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

保护金融消费者的隐私权是金融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必须做到事情。笔者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办法进行了研究与分析,并提出了几点具体要求:

1.加强立法保护。

首先,必须加强立法部门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力度。就目前来说,我国的宪法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还不全面,立法部门更应该着手于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根本问题,在宪法中制定出详细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条例,并明确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概念。其次,立法部门在着手制定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时,可以引进国外先进国家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从而制定出一部针对性较强的、具有科学性依据的隐私权保护法规。

2.规范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

在金融交易中,金融机构的服务人员与金融消费者之间所处的地位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性。因此,规范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首先,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在与金融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会发生隐私泄露的情况。其次,金融机构的监管部门要对金融服务人员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在金融交易操作中有恶意泄露金融消费者隐私的情况,要及时制止并给予严肃处理。

3.加强与国际间的相互合作。

目前在国际中,还没有一套完全针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出台。但是,在如今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单单依靠于国家自身的力量对金融消费者隐私权进行保护显然是无法达到其效果的。因此,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我国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到国际化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活动中去,通过与国外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起全球均认可的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

4.设立执法机构。

在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中,必须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来执行关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细化执法机构人员的相关工作,明确执法人员所管辖的范围及内容。另外,要对执法部门的人员进行专业性的培训,使执法人员能够清楚地明白自身所担负的职责,切实将金融消费者隐私权保护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参考文献:。

消费者权益法论文

3月15日,消费者又迎来了自己的节日——消费者权益日。我局以“3·15”维护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为契机,按照《关于做好2015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的通知》(郑质监发[2015]15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和宣传载体,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大力开展“3·15”质量维权、质量法律法规宣传工作。现将开展活动情况如下:

为使本次“3·15”活动得以有条不紊的开展,我局在2月伊始便开始着手制定今年“3·15”活动计划。计划的制定,充分结合了质监工作职能和中牟县区域经济特征,内容涵盖了质量、标准、计量、食品以及特种设备等方面法律法规宣传,全局十二个科室都从不同角度落实了具体的工作计划。

3月15日上午,为做好宣传咨询活动,在最繁华地段设立咨询服务台,派出了专业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30余名工作人员参加,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和维权服务活动。吸引了众多消费者前来咨询。

一是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举报信箱,接待消费者和群众的投诉举报,发动全社会提供重大案件及其线索,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提供案源。

二是运用板报、条幅、宣传手册等法律法规宣传载体,向社会宣传维权的方式和方法,提高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三是组织开展3·15”现场宣传咨询服务活动,设立现场举报投拆、检验速测等多种服务项目,突出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法律法规宣传。

四是让百姓了解计量、关注计量、从中得到实惠,我局组织人员零距离走进“青年路”社区、“东风路”社区、走进大街小巷,围绕老百姓普遍关注的“民用四表”、“医疗卫生在用计量器具”、“出租车计价器”、“食品定量包装”、“眼镜配制”进行宣传,为现场群众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咨询等,解答民生计量、食品安全等问题,设立宣传台,向社区群众宣传有关质量、计量知识,携带标准检测设备,免费为社区群众检定称量器具、血压计、检测眼镜。活动当天共免费为社区群众检测血压计46台、眼镜32副、换镜片11个,电子秤15台(件)、台秤12台(件),发放宣传材料1800多份,接受咨询150多人次。

此次活动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在全市营造了“质量兴县”的良好氛围,让百姓更好的了解到质量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

我局在做好质量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同时,还通过悬挂宣传标语、现场讲解、谈话了解、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一步加大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业产品类、3c认证产品类、食品类、特种设备类等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了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督促了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

“3·15”已悄然远去,但我们的维权行动的步伐却没有停歇,我们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使命依然在肩。为此,我局将紧抓“3·15”契机,进一步开展各项工作,强化监管、热情服务,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企业的正当利益,提高了广大消费者及广大企业的质量法律意识,也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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