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优秀22篇)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优秀22篇)

ID:6329318

时间:2023-11-08 16:17:18

上传者:BW笔侠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优秀22篇)

合同协议的制定需要双方充分协商,明确交付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果对合同协议的起草还有疑问或困惑,可以参考以下范文,找到解决问题的思路。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xx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xx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合同来调整。

律师查阅了大量法院判例,并与多位法学专家研讨,认为当前法律界对待夫妻忠诚协议效力上,主流观点还是趋向于有效说,但应该注意其约定而区别对待。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一)、民法理论而言,“忠诚协议”属于私法范畴,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夫妻双方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署了忠诚协议,意在实现关于婚姻的某种意思自治。但这种意思自治不是任意的无边界的自由,要受到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重约束,也即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如果上述条件全部满足,则该行为应被评价为民事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那么在“忠诚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时,该行为应当是对夫妻双方都具有约束力的。

(二)、认定夫妻忠诚协议,合于夫妻忠诚义务之立法本意。我国《婚姻法》第4条。

(三)、并不是所有的夫妻忠诚协议都是有效的,实践中需要审慎对待。

1、受胁迫、欺骗情况下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无效。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这里的胁迫应该是指比较严重的情形。

2、“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综上所述,就具体个案来说,笔者倾向于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这是因为,认定利大于弊,且具明显的意义优势。同时,律师忠告那些准备付诸协议的夫妻,一定要慎重对待,不仅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也不能不切实际约定过高的数额,如果显失公正,法官也不会支持。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效力

日常工作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般只注重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调解,关注基层各级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预防与调解工作力度不够,致使这部分化解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要有:(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也为此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因此,本文试图就上述调解组织如何开展调解工作、如何制作协议书以及制作的协议书效力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上述调解组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起点作用。

一、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一)、调解协议书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这里涉及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全国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二)、调解协议书与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是:

1、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

一方是劳动者(也有可能是多名劳动者的集体争议),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少数案件还有可能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调解争议的范围也是一样的

目前,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通过人事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不同点是:

1、制作时间段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时间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进入调解组织调解阶段形成的;仲裁调解书制作是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

2、作出的调解组织机构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机构是各级依法设立的各类调解组织;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

3、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

(三)、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1、及时终结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组织调解处理阶段,不可以久拖不决、久调不结,这样势必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十五日是调解组织的调解办案时间,一般不可以随意延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延长的,在规定时间内无论是否调解成功,调解均需终结,均需要制作调解文书。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制作调解意见书,当事人可持《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应遵循原则的要求

(1)、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调解组织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不是必经的程序。所以,当事人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

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调解组织本身并无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经调解是否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加,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解或勉强达成调解协议,更不允许包办代替、越俎代庖。调解过程是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三是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调解组织可以督促,但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合法合理公正原则

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解劳动争议,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违法违规的厂规厂纪,无效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引导和疏导的原则

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性质决定的。调解组织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它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辩解,耐心疏导,在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调解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和优势,简化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3、格式、内容的要求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具有实用性强、结构固定、内容规范的特点。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应当注重以下要求:

(1)、制作目的要明确

调解协议书集中体现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每篇调解协议书的制作都有十分明确的目的。如:为解决某一争议,实现某些具体的请求事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只有明确制作目的,文书内容才能符合要求。

(2)、文书结构要掌握

调解协议书一般采用文字叙述形式,其机构比较固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具体在本章第三节中加以介绍。

(3)、文字解释要单一

调解协议书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文书,文书内容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调解协议书在写作上要求语言准确、精练、明确、具体,切忌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语义两歧。即: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无论对争议事实的说明、叙述,对理由的阐述,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述,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使人产生其他歧义。

4、对调解员的要求

国家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这里其他要求固然重要,但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尤为重要,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劳动法》、《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对劳动争议调解文书的种类、名称、制作时间、制作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调解协议书不仅要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文书制作要求,还要熟悉劳动实体法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既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文书写作的要求。因此,调解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是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保证,也是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需要。

(四)、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和意义

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调解协议书的正确制作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是具体贯彻实施《劳动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制作调解协议书是通过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所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于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起重要作用。

2、是宣传劳动法制的有效手段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文字凭证和结论,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进行劳动法制宣传,以点代面提高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教育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调解劳动争议的真实表现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最终文书,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决定处理结果提供参考依据,调解协议书不仅对争议调解处理有现实作用,而且对事后检查法律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或教训,加强劳动法研究也有重要价值。

4、是考核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重要尺度

调解协议书制作的质量高低,是衡量调解组织办案人员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尺度。反映了调解工作者职业道德、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因此,是考核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重要内容和尺度。

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一)、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院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办法》第13条(四)项规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职责。

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法律效力

从上述各种规定的条文中可以看出,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的,工会也只有督促当事人履行的职责。

(三)、法律救济渠道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就是说支付令失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身利益。

但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研究或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

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

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

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是否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是否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要不要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中存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 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和平协商,互谅互让。不管用什么方式调解,法官一定要对自己调解的案件负好责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强制或压制调解。鉴于我国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作出评价时,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判决无非也是这样”等法律精神来迷惑或变相的威胁当事人,使其担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调解书的制作要具备必要的说理和逻辑,应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写入调解书,因为调解的过程和理由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实体公平的实现过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结论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减少了拒签调解书的频率和反悔率。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当事人(社会组织名称):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陈女,36岁,陈男,43岁,二人经恋爱于20xx年2月依法登记结婚。婚后陈女发现陈男有恶习,为此,双方经常发生口角。儿子出生后,由于教育理念的差异,双方又经常发生矛盾,为此双方感情日益淡薄。随着时间的推移,陈男的赌瘾越来越大,陈女认为陈男深陷,已对家庭的安全构成了威胁,遂产生了离异的念头。因陈男自知理亏,便表示同意离婚,双方经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于20xx年8月初在徐汇区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

离婚协议对离婚及离婚后共有财产的分割,儿子的.抚养权、探视等均做了明确的约定,其中第三条约定:“双方坐落在沪闵路x弄x号x室的房屋一套,价值人民币135万元,现经双方协商归陈女所有,由陈女给付陈男人民币70万元,20xx年8月底支付40万元,余款30万元于20xx年年底付清。房屋的公积金贷款由陈女支付。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均归陈女所有。陈男须于本协议生效后15天内迁出上述居住地。

然而双方到期后均未履行各自的义务。期间,陈女与陈男继续同。

居,并由陈男承担家庭开支。半年后,陈女觉得这样同居不妥,便主动按照约定给付陈男房款70万元,但陈男在接受了该房款后却拒绝迁出。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房屋归陈女所有;二、判令陈男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并迁出房屋。

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签订本协议的15日内履行协议约定内容。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和平派出所各执一份。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字)。

当事人(签订盖章或按指印):记录人(签字)。

文档为doc格式。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以上就是关于婚前协议书的简单介绍。签订婚前协议书不仅要对财产分割、个人财产认定等方面作出一个总体的约定,更要注重相关细节的约定。我们建议您在签订婚前协议书前最好能够向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进行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师为您拟定婚前协议书。这样能更加全面地完善婚前协议书的相关问题的约定,避免日后离婚时矛盾的再次发生。

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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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调解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效力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点评。

通过上述内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读者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有了认识,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电子签章软件签订的电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原件,证明力与纸质合同原件一样。

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不知道有没有法律效力,除了上面写的还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急!!!谢谢啦!

甲 方 :

乙 方 :

为共同发展,甲方计划对乙方经营的______________房地产开

发项目进行投资,为明确责任,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如下协议条款:

一、投资:甲方对乙方项目投资额的______________人民币(因

项目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可增,减投资额度),投资期限以项目全部 结算完毕为准。

二、分红:按照项目完毕后决算的财务实际情况,以项目总投资 额按比例分红。

三、撤资:甲方如需中途撤资,可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双方协

商一致后可作撤资处理,乙方投资期间的分红,等项目经营完毕后, 再行结算。

四、共同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共同经营

投资项目,在项目经营过程中共同承担责任和义务,风险共担,利益 分成。

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 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担保人:

年 月 日

您好!

您好!

首先,你们签订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qq、微信)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内容的形式。贵公司与某贸易公司的买卖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注:绝大部分合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另外,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因此,你们双方之间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某公司必须履行协议,否则就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定金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但是,结合你们的具体情况,30万元的.定金已经实际给付对方,似乎定金条款已经生效,但是该定金有两个缺陷,一是数额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金额为100万元,定金最多为20万元,超过20%的部分无效;二是定金条款也只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形式。因此,如果对方不认可的话,该定金的效力存疑。退一步说,如果对方认可也只能认定20万元为定金,多支付的10万元为预付款。贸易公司实际返还贵公司人民币50万元,其中40万元为双倍返还的定金,10万元为返还的预付款。

再次,违约金与定金不可以同时适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需要注意的是,选择权在未违约方。但是,如果某贸易公司的违约给贵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贵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贸易公司进行赔偿。

最后,如贸易公司坚持自己的主张,贵公司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大家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消除误解,达成谅解,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合同当事人可以邀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在第三方的居中斡旋下,最终达成一致解决问题。

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问题。仲裁的前提条件就是必须有书面的仲裁协议,其形式既可以是事先或者事后专门达成的仲裁协议,也可以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需注意的是,我国仲裁是一裁终局制,即一次裁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对仲裁裁决必须履行,否则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除非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具有法定情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该裁决。

合同当事人如果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同时也没有订立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的需要考虑周全,比如,选择上海等法制环境较好的大城市。另外,只能选择一个法院,而且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建议最好听取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建议。

我国法院实行二审终审制,及对一审法院的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的裁判立即生效,但是,当事人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再审;或者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要求再审。

尽管我国法律对绝大部分合同没有规定专门形式,本律师还是建议签订合同采用书面形式比较好。万一有争议,口头合同有“口说无凭”的缺陷,维权起来较为困难。当然,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由律师参与把关就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就纠纷解决方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而丧失了就该纠纷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一方当事人违背仲裁协议就该争议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停止诉讼,法院也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起诉。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

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依据。没有仲裁协议就没有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同时,仲裁机构的管辖权又受到仲裁协议的严格限制。仲裁庭只能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争议事项进行仲裁,而对仲裁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其他争议无权仲裁。

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1、协议也即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属于私法的范畴,对于私法来讲,法不禁止皆可为。只要该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么该协议在你们当事人之间就是有效的。

2、你所说的情况参杂了各种问题,但归根到底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你理解的问题。譬如你所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但协议约定双方分担责任,这个协议在你们双方之间是有法律效力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对于第三人,这个协议对其是无效的。

1、只要协议书的内容没有法律所禁止的规定,并且是在双方公平、自愿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有法律效力。

2、如果协议中的内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规定,也不能完全否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但对法律有禁止规定的条款将无效!

3、自行达成的协议是可以反悔的,但在诉讼中将做为一项考量的参照。经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公证部门等主持达成的协议完全有效。

律师:婚内忠诚协议是指夫妻之间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给付对方若干财产的协议。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当作狭义理解,是指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生自由权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与情投意合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是一种基本权利,高于其他权利。夫妻忠诚协议,就是通过一纸协议,将夫妻双方一些基本人身权利予以限制甚至是剥夺,就其本质而言,是违背《宪法》的,因此无效。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互负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违背这种义务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能以法律加以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说明《婚姻法》第四条是一个宣言性的条款,它本身是不可诉的,法律对忠实义务没有强制执行力,只能与有关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条款一起援引提起离婚诉讼。

关于忠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如双方自愿,无论按原协议,还是签订新的协议都没有问题。如果以诉讼的方式离婚,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编辑:请结合本期案例谈一下违背忠诚义务后离婚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

律师:法律为了维护公序良俗,保护受害者一方的利益,《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律对无过错一方增加了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如果双方都违背忠诚义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期案例中,婚房的价款虽系由丁杰的母亲账户转账至开发商处,但在备案合同中为丁杰与姜玲两个人的签名,契税证亦记载为共同所有,应该认定为对房产权属的处分行为,房产不能视为借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丁杰是过错方,因此只获得了40%的房屋折价款。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因履行xxx年月日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书)而发生争议。现双方经过协商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商事调解中心按该中心现行有效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双方一致(可选择):。

1、选定先生/女士担任调解员。

2、委托调解中心代为指定调解员。

并同时确认如下事项(可选择):。

1、经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双方同意将和解协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制作成仲裁裁决书,赋予其可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2、经调解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惠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以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代表(签字):。

xxx年月日。

协议书有法律效力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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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合同原件是指经双方当事人合议一致后签字或加盖双方印章的合同文本,合同原件是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形式”中最具有法律证明力的一种,合同原件在证据学上可被认定为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一种直接来源于争议事实而且可以单独、直接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法院一般都予以直接采信。

传真件也属于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但是与原件相比较,传真件性质的不同会影响其法律效力:由双方互相传真并直接就其所载内容进行修改或确认的传真件可视为原件,但仅以传输文本、图像为目的的传真件在性质上类似于复印件,属于效力待定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其次,应根据客观情况判断传真件证明力大小。有时,即使传真件的性质属于原件,仍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在当事人相互要约、承诺过程中所使用的传真件,只要一方的承诺尚未成立,该传真件就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或者,在可以证明合同关系成立的传真件之后,双方当事人就约定事宜又签署了正式合同文本,则该传真件也不能作为认定合同内容的证据。

最后,在认定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前,要先鉴别传真件的真实性。传真件的内容可以通过复印等手段进行变造,因此,传真件在作为原件时虽具有完全证据效力,但一般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佐证其真实性。

对于确认传真件的证据效力,首要方法是询问对方当事人对传真件的质证意见。若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则进一步询问传真件上的传真标志、传真号码等是否属于该当事人所有。如对方不置可否,可依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来确认传真件证据效力。

另外,也可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与传真件相对照。该等证据的取得可能需要依法申请法律调取,电信部门的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也需要引起注意。

从证据角度来说,扫描件是图片,作为复印件的形式存在,从技术上可以被篡改,因此单单扫描件的证明效力是很低的,除非对方对扫描件认可,否则需要提供其它相关证据进行佐证,形成证据链条,扫描件才能作为定案证据,从而具有较高证明效力。

扫描件相当于复印件,仅凭此去打官司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原件也可能被篡改,但可以被鉴定出来,如原件真实,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而扫描件即使鉴定真实,仍不能直接作为证据认定,这就是两者区别。

实务操作中的注意事项。

证明力最强的是加盖公章的合同原件!但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存在某些实际困难以致无法获取。

原件,只能取得相关传真件或扫描件,虽然传真件和扫描件都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无论是扫描件、传真件还是原件,只要是合同,就一定要用公章,否则便谈不上证明力度。如果是扫描件最好用彩色扫描,传真件、扫描件均需保留原件,必要时进行比对,才能真正具备法律效力。

同时为了使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更高,可以在合同中附加一句“双方均同意传真件、扫描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可以借助网络平台,通过电子邮箱或qq等传输合同、合同履行签认等电子文本,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做证据使用。

点评。

通过上述内容的解答,相信各位读者对合同原件、传真件和扫描件的法律效力及区别有了认识,在合同管理及保管上,一定要保存好合同原件。

值得一提的是,使用合法电子签章软件签订的电子合同原件法律效力等同于纸质合同原件,证明力与纸质合同原件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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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

协议人:乙方。

协议人甲方、乙方什么时间在什么地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什么时间生于孩子叫丙。因协议人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与乙方自愿离婚。

二、孩子丙由哪一方抚养;。

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多少元,多长时间支付一次,具体时间;。

抚养费支付到孩子18周岁止还是大学毕业;。

抚养费是否包括教育费、医疗费;。

包括或不包括,分别如何处理。

三、

有房屋产权的房屋如何折价、如何分割;。

单位福利房(无产权)如何分割;。

家具如何分割;。

股权、股票如何分割;。

四、债权债务如何处理;分清哪些是夫妻共同债务,哪些是个人债务;一方隐匿财产如何处罚。

五、探视权如何行使;。

需要注意探视权的制约和限制;。

孩子姓名更改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年月日年月日。

离婚协议书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于20年月日在区/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的感情一直不和,现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等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基于不影响子女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双方本着相互体谅的态度,协助办理如下各项事宜。

第二条:婚后于20年月日出生的儿子/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支付时间是每月十五日之前支付下个月的抚养费;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女方接受抚养费的账号为:。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可以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以及生活消费水平的变化作适当的调整,具体调整数额,有双方另行协商。

本条约定的抚养费,仅是指一般的生活和教育需要费用。如儿子/女儿因特殊情况需要有重大支出,除紧急其概况外,女方应提前通知男方,由双方协商确定支付比例。

第三条:男方每月有探视儿子/女儿一次的权利。女方应为男方的探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四条:双方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一)位于市区/县路号单元号,共平方,登记户主为的房产,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万元,作为补偿。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女方应于30日内,向男方支付完毕;男方应在30日内,配合女方将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二)婚后20年月日所购牌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无须向女方支付补偿。

(三)婚后各自的户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补偿。

(四)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以上所写为假设状况,具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书写。

(五)双方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属于归各自所有。

第五条:共同债务的分担方式如下:

(一)因购房向男方亲属所借款项,由男方负责偿还;因购房向女方亲属所借款项,由女方负责偿还。(二)其他债务,以谁借谁还为原则,由各自承担。

第六条:双方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没有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的情形。如一方违反该承诺,隐匿或转移共同财产,则另一方不仅有权全额获得被隐匿或转移的财产,同时还有权要求对方支付与所隐匿或转移财产相等数额的赔偿。

第七条: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履行上述协议。如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离婚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本协议,经登记生效后,双方即应按照该协议履行。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

男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民族:____族,工作单位:____,现住址:________.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市____城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__________(注:指感情不和等)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一、男方________与女方________自愿离婚。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一儿子/女儿,取名:________,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___元,在每月_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男方/女方(注: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_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儿子/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儿子/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儿子/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房产:a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b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____小区____栋____单元____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____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2、机动车辆:____年____月____日购有____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付清。

3、股权、股票、债券等:(如前述依协议详定)4、债权与债务:(如前述依协议详定)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离婚后住房的安排:

男方住:____________女方住:____________五、其他协议事项:________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立协议人: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协议双方于年月日,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结婚证号码: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在婚姻期间生有一子/女(年月日)由女方/男方抚养,男方/女方每个月支付小孩子抚养费元;三、男方/女方一次性补偿给付女方/男方元;四、男方/女方每月享有至少一次探视权,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一处(位于),轿车一台(车牌号粤),房产一处(位于,面积平方米),以上财产的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共同享有和承担。

六,双方无共同存款;七、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或承担。

八、男女双方清楚知道虽协议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但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九、本协议的男女双方自愿签订,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们自愿离婚,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同意本协议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本协议由男女双方签字,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协议书法律效力

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作为传统格式合同在网络时代的一种新兴形式,它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深刻的必然性,其广泛运用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但同时也给法律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促进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健康发展,使其能够兼顾公平和效率,有必要对其法律效力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并寻求恰当的解决途径。

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

第一章,探讨了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概念、法律性质、主体及特点,得出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是一种电子格式合同的结论。

第二章,叙述了美国法院和美国立法机构对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态度及其变化,然后从促进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和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讨论中国认可网络服务使用协议的必要性和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有效的几个必要条件。

第三章,主要是具体分析了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中协议修改、免责声明、违约赔偿和法律的适用和管辖等典型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四章,笔者针对完善我国网络服务使用协议提出了几点建议,认为应立法、行政、行业自律等多方面考虑,来平衡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失衡地位。以达到使网络服务使用协议在保障公平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效率的目的,并为完善迅速发展的网络世界的法律规则略尽绵薄之力。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

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

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

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

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

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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