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专业16篇)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专业16篇)

ID:6330997

时间:2023-11-08 16:41:13

上传者:书香墨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专业16篇)

公司是一个经营和管理各种商业活动的组织,它起着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桥梁作用。以下是一些成功公司的人才培养和团队管理的经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50元:。

1、未经主管同意外出者。

2、态度恶劣,傲慢,不接受管理,当众顶撞上司者。

3、利用公司设备做私人事件者。如电话、打印机、复印机等。

4、在顾客面前吵架、说粗话有损公司声誉形象者。

5、服务态度欠佳,经顾客检举属实者。

6、有意破坏公司财物者。

7、出席各种会议或者工作,代他人签到者,如代打卡。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者罚款100―500元:。

1、与顾客或员工发生斗欧吵架事件者,由部门主管根据情节作出处理。

2、工作未交接清楚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私拉电源影响公共安全、公司正常作业者。

第十三条有以下行为者,做记过或开除处分:。

1、利用私人对公司不满,煽动员工情绪制造事端者。

2、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职务调动者。

2、在外散布谣言,制造事端,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3、泄露公司营业机密,如效益,拍照对数,促销计划与发展营运计划严重者。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者视情觉严重报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1、私自偷取公司产品(包括****、加洗、压膜、复制光盘等)与顾客产生交易者。

2、盗取、偷窍顾客、同事、公司财物者。

3、盗取、泄露公司内部高级文件、机密者。

第四节考勤制度。

第十六条忘打卡每人次处于二元处罚,以每一次递增一元。(即第一次忘记打卡二元,无次忘记打卡三元,三次四元以此例推)。

第十七条员工应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凡迟到一分钟三元扣罚,每月迟到超过五次在原有处罚上在扣除100元。

第十八条员工无故不上班或外出时不办理任何手续,作旷工处理。旷工按三倍扣除当天工资。连续旷工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者,公司将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考勤工作由会计负责,考勤员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坚持原则。

第二十条每月考勤报表与考勤记录在发工资前应进行仔细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计算工资。

第二十一条员工请事假、病假、公假等,必须到前前台领取统一公文,正确填写,报有关主管签字后,然后在急时送回前台。

4、员工请事假在三天以内由经理(主管)批准,超过三天者须报总经理批准;。

5、部门经理(主管)请假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7、如请假必须提前一天进行申请;如有突发事可以在8点之前打电话。8点之后无效。

10、因某些原因想辞职的,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申请。总经理签字后生效。签字时间往后推30天才可以正式辞职。

6.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专业完整模版

xxxx有限公司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公司为规范离职及辞职及辞退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职及辞退的界定本办法所称的“离职”是泛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的行为,包括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及被动解除、公司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终止等多种情形。“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四条协商解除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若公司同意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力资源部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协商解除协议书》。

(2)若员工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征得人力资源部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协商解除协议书》。

劳动合同按照《协商解除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章员工辞职或被动解除第五条员工辞职的提前通知义务员工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员工辞职管理员工辞职及人力资源部处理员工辞职,应遵循以下规定:

(2)员工辞职的书面通知可以向本部门主管作出,也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部作出。本部门主管或人力资源部收到员工辞职书面通知后,应进行离职面谈,确认是否签订有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相关约定,并确定离职的理由,并签署确认意见;(3)员工辞职经本部门主管、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逐级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辞职员工交接事宜以及离开公司的确切日期;(4)在确认交接事宜完毕后,人力资源部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退工单》,并送达辞职员工。

第六条员工被动解除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他情形。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通知公司。

第七条员工被动解除的程序因公司过错而是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管理应遵循若下规定:

(1)员工向人力资源部递交由本人签名的《离职单》,填写离职类型为“因公司过错导致员工被动解除”,并附上相关说明;(2)人力资源部在调查核实后将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调解;(3)如员工反映事实确凿并经调解无效后,由人力资源部按规定办理交接和退工手续。

第四章公司辞退第八条过错性解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重大影响,或者经过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提供虚假信息或事实其他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条非过错性解除员工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员工经考核不合格,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仍不能考核合格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条公司辞退的程序公司以非过错及过错解除而辞退员工的,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人力资源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同。

时附上相关材料;(2)通报公司部门经理;(3)呈报公司总经理核准;(4)由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至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交接退工手续。

第五章经济性裁员第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公司员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所在地劳动局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持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1款规定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从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员工,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十二条经济性裁员的程序公司实施经济性裁员,应遵循以下规定:

(1)人力资源部梳理裁减方案,核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及在程序执行和经济补偿方面是否存在遗漏,核实裁减人员中是否有不得解除或终止的情形;(2)提前30日将裁员方案(草案)通知工会,并同时提交所在地劳动局备案;(3)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根据工会和劳动局意见进行完善,并在30天的提前通知期届满后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六章劳动合同终止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到期(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终止的程序劳动合同的终止,应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除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情形外);(2)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不得解除和终止的情形第十五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实施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

(4)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十五条第(四)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终止。但涉及工伤员工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八章违约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第十七条违约金公司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条款中约定,员工违反约定时应支付违约金:

(1)公司与员工订立有培训服务期协议或条款的,员工辞职或被公司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2)公司与员工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在员工辞职后公司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十八条经济补偿金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根据法律和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解除或终止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金:

(1)员工试用期间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间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的;(2)员工被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的;(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现有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续签意愿时员工表示不续签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作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作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按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十九条赔偿金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的约定支付赔偿金。

充分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如果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支付赔偿金。

(2)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或者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如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损失的,公司依然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第九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义务第二十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相关义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当事人都应该依据诚信原则以及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或约定处理相关事宜;(2)辞职员工在提交离职清单后的3日(试用期)或者30日(正式合同期)内,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岗位责任并继续遵守公司规章制度。

或专项协议中与公司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或者造成公司损失的赔偿金等相关内容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支付方法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执行;(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

第十章离职辞退管理部门第二十一条离职辞退管理公司人力资源部主管员工离职辞退工作。

公司内各层级各部门及其管理者都没有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人力资源部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共和本办法的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员工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直至以“严重失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并在不服仲裁裁决的前提下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章附则第二十三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本办法已经征求工会意见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于年日施行。

抄送:存档。

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印发。

环保电力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模版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编号:tc-zh-037一、总则11、目的1.1完善员工的离职管理,明确公司与员工之间的雇佣关系终止。

2、范围12.1适用全体员工。

22.2内容:离职包括:辞职、合同结束、自动离职、辞退和违纪开除。

1.1辞职1.1.1员工辞职应提前给予公司书面通知,劳动合同未到期限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辞职申请书》(由申请辞职的员工到综合办公室领取)。

1.1.2《辞职申请书》经部门经理、综合办公室等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离职清还及离职工作移交等手续(手续办理情况详见“5、离职清还”及“6、离职工作移交”)。

1.1.3离职手续办理齐全后,方可正式离岗。凡不按规定履行调离手续者,为擅自离职。公司将此行为视为自动离职处理。

1.2合同结束1.2.1劳动合同到期,雇佣关系将终止。双方可重新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双方有任何一方解除或续签雇佣关系都需提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1.2.2双方均意向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同样须办理辞职手续。

1.3自动离职1.3.1员工无故缺席连续超过四天,或没有办理任何书面申请手续,或手续未办理齐全的均将视作自动离职。

1.3.2用人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综合办公室,以便综合办公室做出相应安排。

理人事调转手续,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协议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请求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1.4辞退1.4.1如由于工作能力或表现不能符合公司要求而不适合继续工作,公司可提前给予书面通知,作辞退处理。

1.4.2员工如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随时予以辞退,并保留追索权。

1.4.3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辞退事由发生时,公司有权辞退员工。

1.5辞退程序:

1.5.1辞退员工时,部门经理应到综合办公室领取《人员辞退申请表》。

1.5.2经部门领导批准后附相关记录报综合办公室。

1.5.3综合办公室经调查了解情况后签署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1.5.4经公司领导批准辞退后,由综合办公室通知被辞退的员工。

1.5.5被辞退的员工,接到通知后按离岗前交接程序进行工作交接,在资料、物品交接并结清财务后,由财务部结算工资。

1.5.6在调离公司后一个月内,公司为其办理人事调离手续。

1.5.7由于公司方面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不含奖金部分、工龄补贴部分)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1.5.8违纪开除: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做出开除决定,并立即生效。对此,部门应按员工“奖罚条例”处理,经核准后由综合办公室执行。

22、离职清还:

2.1有离职人员均需办理清还及交接手续,并按《离岗前工作清还单》的流程办理手续。

2.2分别与本部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进行工作交接和资料物品交接、结算财务后再予核算工资;原则上工资核算后,统一于每月的薪资发放日予以发放。特殊情况者经总经理审批发放。

2.3凡借用公款者及所借用的办公用品,必须于离职日办理归还手续。

2.4按协议赔偿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5按协议约定赔偿因其辞职给公司造成的经济及声誉等损失。

33、离职工作移交:

3.1员工离职申请得到批准后,即开始按《工作交接清单》程序办理移交事项,移交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3.1.1所负责事务之书面流程、规章及所应用的文件表格等。

3.1.2目标及工作安排应办末了事宜。

3.1.3重要的客户、往来关系及联系方式。

3.1.4其他任何与职位有关的重要事项。

3.2辞职员工应向接替(外部新录用或内部转职)员工办理工作移交手续,部门经理作最终审核。在新员工未报到情况下,直接向部门主管或经理办理工作移交,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向新任经理及上级主管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44、离职人员办理完《离岗前工作清还单》及《工作交接清单》上的所有手续方可正式离职。

55、转职//转岗人员的《人事变动申请表》经部门领导、综合办公室等签署意见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必须办理完《工作交接清单》上的所有手续后方可就职新的岗位。

66、无论以何种原因调离(辞职、辞退、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自动离职),公司将不再保管档案和承担任何费用。

77、不论办理何种原因的调离所有离职资料、表单均保存在综合办公室以便日后查询。

88、制度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99、本制度经总经理审核签发后执行,修订亦同。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外出流程及报销,加强差旅费及有关费用的控制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外出定义。

1、员工外出分为外勤和出差二种。

2、因公出差,于本市或本地区范围内,当天往返的,视为外勤。

3、因公出差,不能当天往返,且发生住宿的,视为出差。

四、审批程序、权限和流程。

1、员工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单》。并交由厂长审批,总工批准。

2、研发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单》,由总工审批,并报请总经理批准。

3、项目组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时,填写《出差申请单》,报请总经理批准。

4、公司总部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差时,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由人事部审批,报总经理批准。

5、员工出差国外一律由总经理批准。

6、各部门将填写好《出差申请单》交由前台处,前台确定签批完整后,扫描电邮至相关人员,并在第一时间通知到出纳及人事行政部。

7、出纳收到《出差申请单》,根据出差日期及出差人员级别购买火车票或飞机票。若火车售票系统内车票不足或无票情况下,需要更换出差日期,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到相关部门负责人。

8、员工外出时,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流程操作。因特殊情况未能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代为填写或出差后补办。否则,视为旷工。

1、出差人员必须采用高效、经济、安全、便捷的交通工具、路线和时间出行,反对浪费行为,提倡节约。

2、外出人员公干时,应随时保持热情、礼貌、友好,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六、差旅费构成。

1、长途交通费:飞机、火车、轮船、高铁、长途大巴产生的费用。

2、市内交通费:公交、地铁、出租车产生的费用。

3、住宿费:异地出差因过夜住宿产生的费用。

4、餐费补贴:按地区标准和职务,限额计发补贴。

5、通讯费用:因工作需要电话沟通产生的费用。

6、其它费用:传真、复印、邮寄等公共费用。

七、具体规定如下:

1、外勤人员外出时,须在《外勤人员登记表》上登记签字即可。外勤人员报销:公司这边只报车费,工厂除了报车费,另外报销餐费和住宿费。但是没有出差补贴。外勤写外出单,出差写出差单。餐费按15元/餐补贴中/晚餐。

2、出差人员选择交通工具一般以火车/长途大巴为主,火车行驶6小时以内,乘坐硬座;6小时以上为硬卧。管理级人员或研发部人员可乘坐高铁/飞机出行。特殊情况下,出差人员选择飞机出行,必须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执行。出纳也可综合市场票价,择优选择交通工具。

3、普通员工一线城市餐费补贴50元/天,二三线城市餐费补贴40元/天;主管级以上人员一线城市餐费补贴70元/天,二三线城市餐费补贴60元/天。

4、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出差具体情况(如工作量、工作环境等),为外出人员申请出差补贴,补贴标准为15―20元/天。

5、因工作需要产生的通讯费,出差负责人每月可享受100元/月补贴,特殊情况,可酌情增加报销费用。出差人员出差时间不足一个月情况下,也可按此标准执行。

6、普通员工住宿费用报销一般不超过120元/晚,管理人员不超过150元/晚。超出部分自理。

7、因特殊情况需要乘坐出租车的人员,须事前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不予报销。

8、因公务出差,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办理私事时,应提前向厂长/总工申请,同意后方可办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9、出差人员中途改变路线时,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申请,同意后方可执行。

10、员工出差必须每天以邮件/电话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不能以邮件形式汇报的,应每天记录当天工作内容,并于返回后以邮件形式发放至相关人员。重要人员出差返回5天内应向总工和相关人员提交出差报告。

11、出差人员需要借款时,填写《借款单》,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

12、管理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参加会议、学习、培训期间,公司提供有薪假,但每月不超过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天。公司不承担任何食宿和交通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13、员工因病、因事需要在当地请假,可由出差负责人批准,并知会相关人员。出现无出差负责人或请假超过二天以上者,须报请厂长或总工批准。

14、因生病(需要住院)可按标准支付出差补贴,不报住宿费、餐费和市内交通费。住院期间出差补贴不超过10天。

15、出差中公休:出差过程中,若遇公休日,应以公务为重,继续执行出差任务;若遇到出差单位公休无法办公,可安排休息。

16、超期停留:出差过程中,因生病(未住院)交通中断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超过预定期限停留的,在核清事实基础上,按实际差旅费报销。

17、出差结束后回公司的交通费用,实报实销;出差地请事假/病假,不直接回公司的,按出差地到公司的交通费用(火车硬座/硬卧)报销;出差时遇法定节假日放假,不直接回公司的,不予报销。

18、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加班按国家规定加班费计算。出差在途遇周六日可计作加班或安排调休。

19、外出时借道探亲访友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相关费用不予报销,探亲访友期间公司不予发放任何补贴。

八、出差费用报销审核。

1、出差人员按相关标准范围内实报实销,超支自理。

2、出差住宿费用的审核以实际过夜天数和限额标准确定,并附有出差时间、出差地点一致的有效住宿凭证发票,超过限额标准部分,个人自理。住宿一般由出纳负责预订,相关出差人员离开入住酒店后,领取并保管好发票。待出差返回公司后上交至出纳处即可。

3、同性人员一起出差的,应以标准间为主,且报销费用只允许一人报销。严禁重复报销。

4、外勤人员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准报销住宿费用;外勤人员外出范围包括公司所在地及周边城市和地区。因特殊情况需要住宿的人员必须经总工批准。

5、乘坐火车以硬座或硬卧为原则;高铁以二等票为原则;轮船以三等仓为原则;乘坐飞机以经济仓为原则,总经理级以上可乘坐商务仓。

6、外出人员返回后应于一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并交到财务部。报销人员应填写《出差报销单》按财务要求粘贴好票据,否则财务部可以不予办理。出差报销单应由部门负责人审批,由总经理批准。

7、财务应遵循“前帐不清,后帐不借”原则办理报销手续。

8、外出报销尽可能提供正规发票。住宿费用100元以上或乘坐长途大巴时,必须提供正规发票,否则不予报销。

9、出差人员负责保管好各项票据,若有遗失,财务不予报销。严禁借、买其他日期相关票据代替。

10、由接待单位免费提供食宿和交通工具的,公司一律不予报销任何费用和发放餐费补贴。

11、搭乘公司提供交通工具者,不再报销交通费用。

12、出差人员在外有酗酒导致斗殴,或其它与公司无关事件发生意外伤害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

13、外出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如发现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一经发现,立即按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经济补偿。

九、差旅费报销违规追究。

1、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原则,严禁虚报情况。一经查出,责令退回虚报金额,并以虚报额三至五倍金额,处以罚款。虚报金额,一次超出500元,或年终累计超元以上者,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不予经济补偿,并向其追究公司损失。

2、各级审签人员把关不严而失职,使弄虚作假的票据得以报销,后经查实收回的,审签人员罚款50元,当月考核扣5分,年终考核扣1分。情节严重的,罚款100元,当月考核扣10分,年终考核扣5分。经查实无法收回的,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各级审签人员承担相应连带责任,并由各级审签人员负责赔偿相应损失。

3、部门负责人或直接分管领导,如有故意包庇、纵容员工弄虚作假的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虚报额三至五倍金额罚款,并取消年终奖金。情节严重者,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以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

十、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不允许违背社会公德、作奸犯科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

第一条:爱岗敬业:热爱生活、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二条: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的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责,对自己的失误勇于承担责任。

第三条: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交代的工作要积极完成,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做好,不得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四条: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合作。

第一条:员工之间要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要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二条: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三条: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四条:不搬弄是非,无中生有,挑破离间,说一些不利于公司员工团结的话。

第五条: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已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

第一条: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二条: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要打考勤卡。

第三条: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的聊天、大声喧哗、吃零食、大声喧哗。

第四条:工作期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得在上班期间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办公区、公共区吸烟,不得看一些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实自律。

第一条: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第二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财物或为个人亲友谋私利。

第三条:不得挪用公司财务,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己有或转用他人。

六、安全保密。

第一条:要随时随地的注意防火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条:注意公司现金和贵重物品、财务的安全存放。

第三条:公司一切未经公开披露的业务信息、财务资料、人事信息、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客户资料、设计方案、营销方案、管理文件、会议记录和内容、公司资质等,均属公司机密,员工有保守机密的义务。当不确定某些具体内容是否为公司机密时,应由公司鉴定其实质。

七、仪表大方。

第一条:员工必须仪表端庄、整洁。

第二条:上班期间不能饮酒。

第三条:服装要求:男、女必须着黑色正装,例如:

男士:白衬衫黑西裤黑皮鞋。

女士:白衬衫黑西裤黑色皮鞋。

第四条:不准打口哨。

八、环境要求。

第一条:不得随地吐痰、丢纸屑、果皮、烟头。

第二条:保持肃静,不要工作区域内大声喧哗、聊天或随意制造噪音,接打手机尽量轻声细语,不得影响到其他人员工作。

第三条:保持自己工作区卫生干净整洁。

第四条:所使用品实行定位管理,以便提高工作效率。

九、爱惜财务。

第一:不浪费水、电、等资源和办公易耗品。

第二:按照相关要求使用办公用品和公司各种设施,下班后要关好设备在离开公司。

第三条:爱护公司财务,不得损坏公司财务,不得随意挪用公司财务。

十、bp(奖罚)制度。

第一条:员工违反公司制度、给公司带来负面影响等,根据事情的严重性对其进行10—200元不等的罚款。

第二条: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及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现金奖励或职位晋升。

第一条:实习期间提出离职,须提前15天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15天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第二条:已转正后若须辞职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否则以一个月薪水相抵,补偿公司损失。

第三条:工作在一年以上的员工提出离职时,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上报公司核准,未经核准而自行离职者,自愿放弃上月薪资及任何工作奖金。

第四条:员工办理任何请辞时,须先行填写“书面辞职报告”,经核准后,方可离职。

第五条:员工在自动离职或请辞期间内,因职务交接不清,或手续不全而导致公司资金及财物上有所损失,须负赔偿责任,公司将依法解决。

第一条:公司全员请假必须事先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取消全勤奖。

第二条:非有重大事故,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二天,扣除当日薪资(同时取消全勤奖)。

第三条:一般事假应于两天前请妥(急事经核准则例外),请假时必须填写请假条,由部门主管签字上交办公室。

第四条、请假未准而私自休假者,以旷工论处,每旷职一日扣除当日薪资外,并取消全勤奖。

第五条:公司上班时间内,非有重要事故,不得临时请假超过2小时以上,否则扣全日薪资。

第六条:公司会议不定期举行,一定会提前公告通知,全员参加。旷会按旷工论处,迟到按正常上班迟到条例处罚。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档案的内容。

第九条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第四章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第十条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第十一条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第十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第十三条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附件略)。

第十五条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

第五章档案的提供利用。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授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第六章档案的转递。

第十八条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1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

第十九条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二)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企业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二)(附件略)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三)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四)接收单位收到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立即退回。逾期1个月转出单位未收到回执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范员工离职的相关程序,依据《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法律和有关地方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外派员工。

2.各子公司参照本管理制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1.离职

指公司与员工双方因某种原因终止聘任关系,根据不同的原因,离职可分为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开除等七类情况。

1.1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指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试用期内,公司与员工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2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指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合约期满后,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1.3辞职: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员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4辞退: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种原因,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5自动离职:指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解除手续,擅自出走离岗,或者解除手续没有办理完毕而离开单位的情况。

1.6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7开除:指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中予以开除的条款,经查实后,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

1.综合服务部负责离职面谈、离职手续的办理工作;

2.各职能部门配合综合服务部进行离职面谈、离职手续办理工作。

(一)试用期员工离职处理办法

1.试用期内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1.2员工的直接上级应与综合服务部一同对其进行离职面谈,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并听取员工的意见,包括试用期内的工作意见。

1.3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2.3如员工坚持离职,则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二)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

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1.4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处理方法

2.1同'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三)辞职

1.辞职条件

1.1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享有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应至少在离职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辞职申请。

2.辞职的处理方法

2.1同'试用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方法'

(四)辞退

1.辞退处理方法

1.6由综合服务部指导员工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五)自动离职

2.对于因员工在任职期间的行为或由于工作交接不完整给公司经济或声誉带来损害的,公司有权利向该员工追索因其行为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必要时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经员工和所在部门、综合服务部的平等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并按正常程序办理离职手续。

(七)开除

因员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制度规定中予以开除的条款,经查实后,公司立即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限期办理离职手续。对于违法违纪情节严重者,公司将送交执法机关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

1.员工正式离职前必须按照《员工离职交接单》内的各项内容,逐项办理交接。

1.1工作移交

1.11员工离职前应提前准备工作移交文档,并与指定的工作移交人办理工作移交。员工离职前应准备的工作移交文档包括:

1.111员工执行的主要工作任务事项说明,主要工作流程、对外联络协调关系说明等,其明细程度以便于工作接手人据此迅速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为准。

1.112员工保管的书面公司文件、合同、商务资料、业务资料、技术文档及移交清单。

1.113相关电子文件及存放说明。

1.12员工完成工作移交文档并办理工作事项交接及工作文件交接事宜后,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在其《员工离职交接单》工作移交项目下,书面签署交接完毕证明意见。

1.2资产移交

1.23员工领用资产移交核对无误,则由综合服务部在《员工离职交接单》资产移交项目下,书面签署交接完毕证明意见。如员工领用资产出现缺损,则综合服务部应先与员工依据公司资产清核管理办法,办理资产缺损申报登记,如确定资产缺损责任由员工承担,则应由综合服务部出具资产缺损赔偿通知,发给员工和财务部,由财务部在财务结算时进行扣缴。

1.3财务结算

1.33担任公司重要岗位或承担公司重要工作的员工,应公司财务经理要求,可以对其执行的财务事项进行离职内部财务审计,审计无异议后经财务经理签署财务结算完成证明意见。

1.4薪资及补偿金结算

1.43员工未办理完毕离职交接事项不得发放薪资及补偿金;

1.45员工离职时应在《员工离职交接单》上填报真实有效的离职后联络方法,以便公司就员工原负责工作或交接事项与员工联络。

1.本制度自起施行。

2.各子公司可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公司相关员工离职管理办法,并报总公司审批后执行。

3.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总公司综合管理部。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1、领导要严于律己,宽以待人。

领导,尤其是直接主管,如处理事情不公平公正、带头破坏制度和流程、颠倒黑白是非、高高在上、心胸狭窄等。,会导致员工离职。

2、注重员工的思想动态,以预防为主。

hr及直接管理人员应关注员工的思想动态,发现有离职迹象,及时与员工沟通,做到有条不紊。职员常常请假,抱怨增多,不愿意接受新工作,在招聘网站更新简历,工作风格与平时有些出入等等,这些都是员工离职前的表现,hr和直接主管要定期或不定期与员工交流,善于发现员工离职现象,做好预防工作。

3、重视核心员工的保密管理。

对重要岗位人员签订竞业协议,对公司机密资料要加强保密。保密信息应采取严格保密措施,以防止泄漏。

4、如果有员工要辞职,可以诚恳进行辞职面谈。

对于提出辞职的员工,直接主管和人力资源部要进行辞职面谈。

挽留原则: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中坚力量,看该员工现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性阶段,离职后是否会导致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看员工是否同意公司的文化。面谈结束后,将面谈结果与部门领导及离职人员的意见进行对照,与同岗位在职人员沟通,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意见和建议,提交人力资源分管副总经理,并进行归档整理管理。

5、人性化办理离职手续。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辞职手续,不得因各种原因扣除或者拖延工资。人事部门要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避免出现劳资纠纷的风险,例如,员工辞职申请表、劳动合同终止书、离职通知书、考勤表等。

员工离职的原因一般为:工资不满意、领导不满意、人际关系不满意、绩效不合格、绩效考核结果不尽合理、工作错误、个人原因等,人力资源部门总结分类,找到规则,对人力资源政策、流程体系提出改进建议,实现企业管理的持续改进。

1、辞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1)试用期;员工应提前7天向直接主管递交离职申请单。

(2)合同期间;员工应提前30天向他的直接主管递交离职申请表格。

2、擅自离职:在合同期间,雇员擅自离职或者该雇员已经递交了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1)发现后当天,部门负责人到财务部、行政部查明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并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满后,雇员或公司一方不再续约。

(1)员工提出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辞职申请表。

(2)公司提出不续签: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填写解雇员工申请表,并提供具体反映员工不称职,监督部门提供具体工作过失和处罚材料,提交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应提前30天发送《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通知员工,并办理相关手续。

4、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而提出终止劳动关系。

(1)试用期: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3天通知该员工,并按规定按规定进行离职手续。

(2)合同期:部门主管应提前2个月向人力资源部递交《辞退申请表》,并于1个半月前向人力资源部递交有关员工的处罚材料及工作上的过失行为。人事部提前30天发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该员工在接到通知书后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5、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对符合解聘条件的员工,公司可以在任何时候不通知解聘。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企业有权向其追索相应的赔偿金。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本制度所指的员工离职是指员工因发生以下情况时离开公司。本制度同时适用于离职程序管理。

(一)员工辞职:是指员工因个人原因在合约规定的服务期内主动提起申请,要求离开公司。

(二)约满解聘:是指依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服务合同,合约期满后,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双方解除聘任关系。

(三)辞退:是指与公司签有试用期服务合同或正式服务合同的员工,在发生以下情况时被公司要求离开公司。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但其违纪程度不足以依违纪开除程序处理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四)违纪开除:是指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工作纪律,或因违反国家法律被执法部门裁定承担刑事责任,公司要求员工离开公司。

(五)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五日或累计旷工15日为自动离职。

二、离职申请审批程序。

(一)员工辞职。

1、员工在服务合同期满前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应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辞职申请应写明辞职理由、拟离职时间及其妥善工作移交办法。

2、辞职员工最迟应于拟离职时间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担任部门主管、经理及以上重要岗位、参与公司重大技术或经营项目的岗位人员最迟应于拟离职时间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3、辞职员工应向公司人力资源事部递交辞职申请。人力资源部接到申请后,及时通知辞职员工部门主管领导,并组织离职面谈,了解员工真实辞职理由,尝试挽留员工,并就员工工作移交事宜做出协商安排。

4、公司部门主管、经理(含)以上级别员工辞职应安排与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委托人面谈,并经公司总经理签署书面批准意见后,方可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5、基层岗位员工辞职,部门负责人和人力资源事部负责离职面谈,面谈结束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方可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二)约满解聘。

1、公司与员工间的服务合同即将届满,则公司人力资源部应最迟于合同届满前两个月与公司主管及员工商讨合约续签事宜。

2、如果公司与员工双方均同意续签服务合同,则按照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规定的签约审批程序再次办理员工签约事宜。

3、如果公司不同意续聘员工,则按照本管理办法辞退员工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如果员工不同意约满续约,则应提出《约满辞职申请》,按照本管理办法员工辞职的内部申请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4、经批准解聘,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及相关部门发出《约满解聘通知单》,由总经理书面签署同意意见。其后由员工依离职交接程序办理工作交接。

(三)辞退。

1、当公司及员工发生符合辞退规定的情况时,公司可以提起辞退员工。

2、辞退申请可由拟辞退员工的部门主管提出,提出人应提起书面的《辞退员工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辞退员工的具体原因、辞退员工的工作移交安排、辞退员工后对业务的影响及后续安排、建议员工移交及离职时间等。

辞退员工申请应由提起人向人力资源部提出,并由该员工的各级主管就辞退申请内容提出书面意见。人力资源部针对辞退申请展开必要调查并提出独立的评估意见,并需提请公司法律顾问就辞退员工的法律风险提供书面意见。将意见汇总后上报总经理审批。

3、公司最终决定辞退员工,则由人力资源部与员工面谈通知并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单》,通知单中应列明辞退员工的理由、员工离职日期及员工工作移交要求、以及辞退补偿安排和其他帮助措施。

4、《辞退通知单》应由总经理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后,下发给员工和相关部门。员工据此依离职程序办理相关。

(四)违纪开除。

1、公司以违纪开除名义辞退员工,因牵涉开除后经济补偿、经济和刑事责任追究等重要处理事项,必须具有充足的证据后方可以违纪开除名义辞退员工。

2、违纪开除申请由人力资源部在充分的调查取证后提起,并出具书面的《违纪员工开除申请》,违纪开除申请必须经公司法律顾问书面签署同意意见,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生效。

3、违纪开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法律顾问共同安排与员工的会谈,并向员工及各部门发布《违纪员工辞退通知》。员工据以依离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五)自动离职。

1、员工连续五日(含)旷工或累计旷工15日,则视为该员工自动离职。

2、员工终止劳动关系时,不履行劳动合同手续,擅自离岗,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未办理完毕而离开公司,则视为该员工自动离职。

3、自动离职员工须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4、员工自动离职,应由其部门主管提起书面的《员工自动离职处理申请》,申请中注明员工自动离职情况、离职后工作处理安排等,向人力资源部提出。人力资源部调查属实后,即向相关部门和员工本人发送《员工自动离职处理通知》,无法向本人发送通知的,向其指定家庭联系人发送或在公司内部公告。

5、各相关部门依《员工自动离职处理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三、离职交接程序。

(一)员工正式离职前必须依《离职交接单》规定,逐项办理离职交接事宜。

(二)员工离职交接应办理以下项目。

1、工作移交。

1)主要工作任务事项说明,客户资料、对外联络协调关系说明等;

2)员工保管的书面文件、合同、商务资料、技术资料、技术文档等;

3)与工作相关电子文档。

2、资产移交:

1)包括保管和使用的办公车辆、办公家具、办公电脑、通讯设备、耐用办公文具、生产工具、图书、电子资料等。

2)员工领用资产移交核对无误,则由人力资源部和员工主管部门负责人共同在《员工离职交接单》资产移交项目下签署交接完毕证明意见。如员工领用资产出现缺损并确定资产缺损责任由员工承担,则应由人力资源部出具《资产缺损赔偿通知》,分发给员工和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在财务结算时扣缴。

3、财务结算。

1)员工离职前应将其任职期间因公费用进行报销,并结清个人现金借款、支票领用结算事项。对款项追缴、发票追缴等财务工作事项,无法当时完成的应加以说明,以便财务部统一管理并委托他人办理。

2)员工办理完毕个人财务事项结算,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在其《离职交接单》财务结算栏目下签署结清证明意见。

3)担任公司重要岗位或承担公司重要工作项目的员工,应公司财务负责人要求,可以对其执行的财务事项进行离职内部财务审计,审计无异议后经财务负责人签署财务结算完成证明意见。

4、行政安全交接。

1)员工办理完毕工作移交、资产移交和财务结算事项后,应将保管的公司钥匙、工牌、出入证等移交给人力资源部,并办理相应移交手续。

2)员工办理完毕行政安全交接后,应将《离职交接单》交与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部应向公司全体员工公告。

5、员工按《离职交接单》的项目办妥各项移交手续后,《离职交接单》交人力资源存档。

四、已被批准离职但未办完移交手续的员工,在离职前必须与其他员工一样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不应有任何危害公司利益的言行,如有违犯将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五、员工应于离职后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自公司调出,超出一个月仍未调出的,公司将与有关单位联系,办理退档手续。

六、本制度自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每个正在运作中的公司,都有员工入职或离职,这都要定出相应的正规制度才能更有效的管理,以下提供的是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仅供参考。

为规范公司员工的离职管理,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正当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照本制度办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3.1离职类别与定义

3.1.1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3.1.1.1辞职:是指在任职期间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

3.1.1.2辞退: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表现、学识、技能等不符合公司要求,或因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劳动雇佣关系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以辞退员工:

a、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者。

b、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c、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要求,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d、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且又无法转任其它岗位者。

e、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协议的。

f、公司因生产经营状况确需裁减人员的。

g、试用期满后工作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无法满足工作需求者。

h、公司制度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3开除:是指在任职期间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随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开除。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有权开除员工: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对公司有严重欺骗行为的。

d、因触犯法律而被羁押拘留、劳教、逮捕、判刑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泄漏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

f、年度内被处以大过处罚达3次的。

g、其它违反公司制度中有关开除类规定者。

h、国家或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3.1.1.4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将按员工自动离职处理,并暂时冻结其工资:

a、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或在1年内累计旷工达7个工作日,经劝诫无效者。

b、未按正规手续申请离职而自行离开工作岗位者。

c、已申请离职但未办妥离职交接手续而自行离开公司者。

3.1.2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1.2.1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行为。

3.1.2.2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提前30天通知公司的行为。

3.2辞职程序

3.2.1辞职申请的提出

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提前30天通知公司(试用期须提前7天通知公司),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

3.2.2辞职申请的审批

3.2.2.1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就员工提出的辞职申请,需与员工进行积极的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并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3.2.2.2经沟通无效,由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将员工辞职申请初步审批后,报行政部审核。

3.2.2.3行政部有责任与辞职员工进行沟通,沟通无效后,由行政部签字同意离职。

3.2.2.4《员工离职申请表》经最终批准后,由行政部保存,并告知该辞职员工的直属主管批准结果。由其直属主管根据批准结果安排工作交接事项,并安排该员工于离职日到行政部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3.3辞退程序

3.3.1辞退申请的提出

3.3.1.1公司辞退员工,原则上由其直属部门主管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非员工过失性辞退,应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但必要时,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3.3.1.2在辞退员工时,其直属部门主管须与被辞退员工面谈,明确清晰地告知其被辞退原因,并负责解答其与被辞退有关问题,行政部可陪同提供必要的支持。

3.3.2辞退申请的审批先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再由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签字、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

3.4开除程序

3.4.1开除申请的提出

公司开除员工时,由其直属单位主管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被开除员工。

3.4.2开除申请的审批先由部门主管提出申请,再由部门经理签字、行政部签字、副总签字、总经理签字。

3.5自动离职程序

3.5.1对于未经预告而自动离职的员工,所属单位须于当天及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报行政部。

3.5.2属于员工主动提出自动离职者,须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经直属单位主管签署后,到行政部办妥离职手续后方可放行出厂。

3.6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3.6.1属于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行政部应在合同到期2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行政部,由行政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员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相关离职手续按辞退程序办理。

3.6.2属于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时,员工应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通知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否则,每提前1天离职,均需在工资中扣除相应天数的基本工资作为违约金。相关离职手续按辞职程序办理。

3.7离职谈话

3.7.1员工离职时,该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级需与离职人进行谈话。如有必要,可请其他人员协助。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及核实管控情形;

b、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c、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d、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e、有权代表公司根据其工作的进展情况确定具体的离开公司日期。

f、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分别保存于公司和员工档案。

3.7.2员工离职时,行政部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a、了解员工进职以来的工作业绩;

b、解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c、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3.7.3工作期间内,离职员工不得拒尽接受公司所要求的会谈,否则将予以处分。

3.8离职移交

3.8.1工作交接: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员工离职申请表》交接部分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3.8.1.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3.8.1.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8.1.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3.8.1.4培训资料原件;

3.8.1.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包括: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3.8.1.7目前工作的进展程度。

3.8.1.8任职期间的工作记录资料。

3.8.2事物移交: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3.8.2.1所领用的办公用品交还行政部;

3.8.2.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

3.8.2.3各类钥匙;

3.8.2.4借阅的图书资料;

3.8.2.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

3.8.3款项移交

3.8.3.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3.8.3.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总经理或行政部。

3.8.4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交人签字确认,并经行政部审核备案后方可认定为交接完成。

3.8.5在离职手续办理中,出现部分文件或资料遗失时,采取以下措施:

3.8.5.1出现文件遗失,相关部门有备案的,可以拷贝一份。

3.8.5.2出现文件遗失,其它部门没有备案的,由移交人回忆文件内容,并将回忆的内容,报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审核通过,方可将遗失的文件交接。否则,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文件遗失无法追回的,后果由个人承担,视文件的重要性,由部门负责人联合公司高层确定应由移交人承担的经济补偿额度。

3.8.5.3出现物品、图书遗失,依据物品、图书记录的价格,按本制度规定的赔偿标准赔偿。无记录价格的物品和图书,按市场现行价格最高价赔偿。

3.8.6相关部门签字

3.8.6.1相关部门负责人需要做好本部门与离职员工涉及的工作、物品、文件审核。

3.8.6.2办理交接手续时,如遇相关部门负责人不在岗,可由相关部门人员打电话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获得批准后,方可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代理人代签。

3.8.6.3员工离职交接,涉及各部门相关交接手续,各部门负责人需本着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原则,认真检查与审查离职员工与本部门涉及的工作事宜;如发现相关部门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出现问题,公司将根据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加倍赔偿。

3.8.7离职人员必须亲自办理离职手续,并在双方确定的离职日期办理完交接手续。

3.8.8离职员工若在未办理或未办完移交手续而擅自离开公司者,公司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3.9离职结算

3.9.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3.9.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进行。

3.9.3结算项目

3.9.3.1违约金:因开除、辞退、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行政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b、其它违约金。

3.9.3.2赔偿金

a、物品损失赔偿金:1000元以下按物品购进原价赔偿;1000元以上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

b、培训损失赔偿金: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合同期限月数,或依相关规定办理。

3.9.3.3工资

3.9.3.3.1属于辞退和开除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罚款、水电费、或因员工员工过失造成的经济赔偿等后,即可结算支付其全部应得薪资。

3.9.3.3.2属于辞职类别的离职员工,在其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扣除欠款、行政罚款、水电费、或因员工员工过失造成的经济赔偿等后,可结算支付其离职当月上月尚未结算的薪资,而离职当月薪资及其它项目金额,统一于离职后的第一个工资结算日结算支付。若不能亲自结算者,可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填写《工资结算委托书》委托公司在职员工代理结算。

3.9.3.3.3未办妥离职手续和完成工作交接者,公司有权冻结其工资,直到办妥各项手续为止。

3.9.3.3.4辞职违约金:员工若未按要求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则扣以相应应出勤工作日的基本工资作为辞职违约金,其计算公式如下:

辞职违约金=应提前提出辞职申请日历天数内的工作日数×日基本工资

3.9.3.3.5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继而提出要求提前办理离职手续,经部门(单位)主管与行政部批准后,对于提前日期内所包含的工作日可不扣相应的代通知金,其应扣辞职违约金计算公式如下:

3.9.3.3.6若员工提前提出辞职申请后,部门主管根据客观情况,主动提出同意让该员工提前办理离职手续,报行政部批准后,即可不扣辞职违约金。

3.9.3.3.7离职员工所应扣辞职违约金的基本工资天数,由行政部在《员工离职申请表》内明确标注,财务部据此天数在结算时扣除相应基本工资。

3.9.3.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3.9.3.5公司应付员工的其他款项。

3.9.3.6员工应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3.9.4如员工应付、扣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10其它事项

3.10.2宿舍管理员在员工办妥住宿清退手续后,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相应内容,财务部方能结算工资,再通知大门值班保安检查行李放行。

3.10.3离职人员离厂时间:原则上所有离职员工,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办妥全部离厂手续,并于当天离厂。特殊情况需继续在公司食宿者,须在办理手续时,向行政部提出,由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批准,但以一个晚上为限,且必须于次日13:00前离厂。特殊情况需延长食宿时间者,需报行政副总经理批准。

3.11本制度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离职员工管理制度

规范公司离职员工的`多种结算活动和交接工作,以利于工作的延续性;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离职纠纷;与离职人员的面谈可提供管理方面的改进信息,帮助提高公司管理水平。

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离职工作。

3.1辞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自动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3.2擅自离职:合同期内,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员工已递交辞职申请但未经批准就擅自离岗、或员工辞职申请虽获批准但未履行完毕离职手续就擅自离岗。

3.3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期限已满,员工或公司一方提出不再续签合同。

3.4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因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3.5开除: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4.1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由其直接上司签署意见并报送分管副总审核后,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2总监级以下员工:收到员工离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或直接上司在2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总监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复核,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后,报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反馈人力资源部。

4.3会签人对手续办理的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不具有决定权,但具有否决权。

5.1辞职。

5.1.1试用期内;员工提前7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1.2合同期内;员工提前30天向其直接上司提交《员工离职申请表》。

5.2擅自离职。

由部门负责人在发现后当日,至财务部、行政部查清该员工是否存在拖欠财务等遗留问题,向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递交员工离职情况报告,由人力资源部按开除处理。

5.3劳动合同到期。

5.3.1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员工应提前30天将《离职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

5.4辞退。

5.4.1试用期内:人力资源专员在试用期满前3天通知员工,员工收到通知后按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4.2合同期内:部门负责人提前2个月将《辞退员工申请表》报送人力资源部,监察部在1个半月前将该员工的处罚资料和工作过失行为报送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员工收到通知书后按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5.5开除。

对于符合开除条件的员工,公司可随时进行开除,无需提前通知。由其直接上司其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向其追偿相应的补偿金。

6.1面谈准备工作。

6.1.1在得到员工离职信息的第一时间内,与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及时进行沟通、确认。

6.1.2员工信息收集整理:主要内容为与所属离职员工有关的个人信息,包括职位信息、心理状况信息、阅历与经验信息、家庭背景信息、生活状况信息;与员工有关的绩效和薪酬信息,包括所获得的荣誉和奖励信息、薪酬福利信息、绩效表现等内容;员工离职信息,包括离职原因、离职后的目标单位、目标岗位等。

6.1.3准备面谈主题。

6.2离职面谈注意事项。

6.2.1注意平衡维护企业、部门主管和员工三方的利益。

6.2.2面谈场所和时间选择:场所一般选择轻松明亮的空间,面谈时间一般控制在20分钟——40分钟。

6.2.3不要过分安慰,不提员工表现。

6.2.4不承诺做不到的事,不谈及他人。

6.3面谈人的选择。

6.3.1总监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负责离职面谈。

6.3.2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人力资源负责人负责离职面谈。

6.3.3主管级认下员工:由人力资源专员负责离职面谈。

6.4挽留原则。

6.4.1看该员工是否是公司的骨干力量。

6.4.2看该员工现阶段的工作是否处于关键阶段,离开后是否会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6.4.3看该员工是否认同公司的文化。

6.5面谈结束后,将员工面谈结果与部门负责人意见和离职员工信息对比,与同岗位在职员工交流,核实面谈信息的准确性。考整理分析面谈结果,提出分析观点和建议,报送人力资源分管副总,并进行归档管理。

7.2离职通知。

7.2.1人力资源部在收到人力资源分管副总或总经理审批意见的2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专员以邮件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确定交接时间。

7.2.2人力资源专员负责整个离职手续办理工作的监督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向离职员工发放《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交接工作严格根据《员工工作交接清单》进行。

7.3.1用人部门。

a确认员工离职日期及薪资结算日期。

c资料交接:工作文件、客户资料、合同等,包括电子版和纸质版。

d工作交接: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进度、代办事项、工作联系人等。

7.3.2行政部。

a考勤卡或门禁权限的解除;电脑(笔记本)、名片及办公用品的回收。

b本月考勤情况说明。

c邮箱等账号的禁封,通讯录删除。

d其它事项。

7.3.3人力资源部。

a合同解除。

c五险一金终止日期及其减员。

d确定档案、户口和福利关系的转出日期。

e其它事项。

7.3.4财务部。

a借款支票。

b借款现金。

c工资结算:包括应发工资、经济补偿金(发送)、赔偿金(扣除)及其发放时间和方式。

7.3.5《员工工作交接清单》一式二份,由离职员工(移交人)、接收人和监交人三方分别签字确认后,移交人保留一份,另一份报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7.3.6移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指定接收人。如暂时如合适的接收人,原则上由移交人的直接上司作为接收人。

7.3.7普通员工由其直属主管监交。

7.3.8主管级及其以上员工由其直接上司监交或由人力资源部指定人员监交。

8.1员工离职时必须办妥离职手续,工资及相应补偿金等只有在办妥离职手续后才予以发放。否则员工本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必要时将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8.2凡违纪辞退、除名的员工,公司不需要进行事先通知和作任何补偿。

8.3在通知期内,如有关员工故意缺勤或未尽全力执行任务,或因不尽职责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经济责任。

8.4移交人于离职6个月内,经发现有亏空、舞弊或业务上不法事情,应负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如监交人知情不报或故意疏失,须受连带处分。

8.5正常工作任务需要跨期执行的(应收账款回收,客户追踪),由移交人协助接收人熟悉工作各种工作关系,交接后由接收人继续处理。如造成损失,由接收人全责承担。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离职行为,由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凡员工在离职时具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有权对其进行经济追偿:

10.1擅自离职者。

10.2工作交接未清,给公司造成损失者。

10.3违背国家法律与公司保密协议,泄露公司业务秘密情节者。

10.4挪用公款者。

10.5其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失者。

离职员工按照离职流程办妥离职手续,将《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清单》交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将《工作交接清单》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复印件报送财务部,财务部根据上面的资料进行离职员工的薪资结算,并于次月的发薪日发放。

12.1人力资源部。

12.1.1检查提交的离职手续是否完备。

12.1.2向行政部提供离职人员名单。

12.1.3调整公司员工花名册。

12.1.4离职手续归档。

12.2行政部。

12.2.1调整公司通讯录。

12.2.2办公用品的归档或销毁。

13.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

公司离职管理制度

为规范员工离职程序,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员工(以下称离职人)因各种原因离职的行为。

3、权责。

离职申请提出:离职人/离职人所在部门主管。

离职面谈:人事部。

离职申请初审:部门负责人。

离职申请复核:项目人事部。

离职申请审核:项目主管人事副总经理。

离职申请批准:项目总经理、主管项目董事。

4、术语。

4.1离职:离职人因各种原因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离开公司的行为总称为离职,包括自动离职、辞职、劝退、解雇、裁员。

4.2自动离职:离职人未提出辞职或请假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7天以上(含7天),或者在提出辞职后不履行请假手续任意缺勤超过3天,从而自动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的行为。

4.3辞职:离职人单方面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4.4劝退:离职人因绩效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而由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4.5解雇:因离职人违法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由公司单方面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4.6裁员:公司因经营状况或管理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等原因,需要压缩部门、裁减人员而由公司单方提出与离职人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4.7部门负责人:本文件中部门负责人定义为部门所属最高行政级。

批准吴小平审核马翎编订人事部。

发布日期20xx.9.15实施日期20xx.10.1

5内容。

a.财务部人员;。

b.督导二级以上人员;。

c.月薪3000元以上人员。

属以上情况的,须呈递。

5.2离职程序说明。

5.2.1.1辞职试用期内离职人需提前7天,正式录用之离职人需提前30天到人事部领取《离职申请表》、《离职调查问卷》,并在填妥后将《离职申请表》递交所属部门最高督导级人员。若督导级人员离职则递交所属部门负责人,行政级人员离职则递交项目总经理。《离职调查问卷》则在办理离职手续时交回人事部。

5.2.1.2劝退/解雇部门经理应将离职人的有关情况与人事部门协商达成一致后,由所在部门最高督导级人员到人事部门领取《离职手续办理表》并负责填写,同时由部门负责提前7天-30天通知离职人。

5.2.1.3裁员由项目总经理提出裁员计划,交人事部,由人事部与其部门负责人协商达成一致,确定裁员名单并提前30天通知离职人。

5.2.2初审签批。

由部门经理在接到《离职申请表》后应根据原因和部门状况认真进行审查,并注明意见,签批后递交人事部。

5.2.3面谈与复核。

5.2.3.1面谈组织者:人事部相关工作人员。

5.2.3.2面谈对象:a.对劝退/解雇/裁员持有异议的离职人;。

b.在《离职调查问卷》上提出较为突出的管理问题的离职人;。

c.人事部酌情安排面谈的离职人。

5.2.3.3操作程序:由人事部负责人指派专人与离职人面谈,根据面谈结果填写《离职面谈记录表》,并由人事部负责人在《离职申请表》上'人事部意见'一栏中加签意见。

5.2.4审核与审批。

人事部在《离职申请表》加签意见后,按权限逐级报批。

5.2.5.1办理时间:统一安排在每周一、周三、周五。

5.2.5.2办理手续。

人事部收到经审核批准后的《离职申请表》后应立即通知离职人,离职人向人事部劳资管理员提交制服押金收据及由部门负责人签批的考勤记录,人事部在结算后直接将《离职申请表》交至财务部。同时,离职人必须将已填写完整的《离职调查问卷》交回人事部,凭此在人事部领取《离职手续办理表》,并依照以下流程到各个部门办理相应手续:。

a.所在部门(按《离职手续办理表》所列内容办理工作交结手续);。

d.人事部(办理退《员工手册》及工牌手续);。

e.后勤部(部门资产管理员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f.后勤部(办理伙食费结算手续、退宿及相关费用结算手续);。

g.财务部(办理结算)。

5.2.6工资结算及退社保。

a.工资结算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离职人将《离职手续办理表》第一联交回所属部门文员处,凭第二联到财务部结算工资。

b.退社保人事部开具加盖公司印章的退社保证明,离职人员到社保局办理退保手续。

5.2.7办结期限。

5.2.7.1辞职/劝退/裁员离职人应在收到《离职手续办理表》的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各项交结及工资结算手续,凡在员工宿舍住宿员工若逾期不办理退宿手续,按25元/天收取住宿费,超过7天不办理者,视其为自动离职处理。

5.2.7.2解雇人事部应在收到《离职申请表》后,在'批准离职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为离职人办理完结离职手续,特殊情况下可延长1天。

5.2.7.3自动离职由所在部门主管/主任提出申请,按离职程序办理,但财务部不予结算工资,同时不予办理其它任何手续。

6.附则。

6.1本《管理规定》中所提及之'特殊情况'是指:。

a.审核人或批准人休假或出差;。

b.离职人怠于办理离职手续;。

c.离职人向人事部提出复议;。

d.其他。

6.2本《管理规定》。

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暂无)。

8.使用表单。

《离职申请表》。

《离职调查问卷》。

公司离职管理制度

1.离职种类(开除、辞退、辞工)。

1.1开除/辞退:员工严重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及岗位责任纪律或不能胜任工作,达到开除/辞退级别。

1.2辞工:由员工本人提出,正常辞工申请要提前十五天与书面形式提出。

1.3自动离职:连续旷工3天者或月累计旷工达3天、年累计旷工4天者,或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之离职,作自离处理。

1.4急辞:个人发生紧急事件当天提出辞职需当天离开公司的离职行为。

2.离职申请规定:。

2.1开除/辞退:限离职当日办妥移交手续,当天立即离开公司。

2.2正常辞职:。

2.2.3其它人员辞职需提前10天提出申请(以行政部收到的离职申请书为准)。

2.3急辞工:当天提出申请当天结算离开公司。

2.4对于雇员辞职之申请,本公司有权不准或根据需要核定其离职生效日期。

3.离职审批权限规定:。

初审(提报)。

复审。

审核。

核准。

部门主管。

部门最高主管。

行政主管。

总经理。

4.薪资。

4.1薪资计算到离职生效日期前一天为止;

4.2未休之累积有薪假期以薪资付给;。

4.3个人提出急辞申请视为单方违反合约,必须扣除30%的工资。以作为违约责任。

4.4辞退时公司不另作辞退补偿或生活补助等。

4.5离职人员其薪资离职时即时发放。

5.离职交接。

员工离职时,部门主管负责回收离职人员之领用物品(参考总办之领用物品登记表)并作好交接,若有应缴而未缴回之公司的资产、文件、物品将给予原价扣款,拒交或遗失有关证件者,每证罚款30元。

6.1当事人提出离职申请并填写《离职申请书》交各级主管及总办审批。

6.2生效日由部门主管/行政主管在场进行物品及工作交接,完后由保安队长/行政主管一起到宿舍清点物品等,并开具《物品放行条》,经同宿舍人员签名后当事人将物品提至四期大门口,当班保安在《物品放行条》上签名确认,当事人再将其返交到总办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

6.3结算完工资后,保安监督当事人离开公司,不得逗留。

7.离职注意事项。

7.1未签准离职以前或已签准生效日前,必须在本岗位正常上班,如旷工、不服工作调动或工作散慢者,主管可申请作相关处罚。

7.2离职生效期内,当事人不得请任何事假。

7.3任何离职办理手续后当天18:00前必须离开公司,不得在公司借宿。

7.4辞退或开除之员工不得再进入公司范围,包括会所、办公室及宿舍,如发现在职人员在以上区域接待被辞退、开除之员工,当事人处中过处罚。

8.应用表单。

8.1《离职申请/结算单》。

8.2《物品放行条》。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为保障员工与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当员工离职时,其工作能明确地移交,以利接交人完整地接任工作,特订定本办法。

1、个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1.1个人离职须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离职申请表》。经部门直接主管及部门负责人同意,人资行政部审核原因事实后,报总经理及总裁批准。对公司有意挽留的员工,人资行政部在了解员工离职真相后,积极帮助对方解决问题,尽可能减少人才损失。

1.2《离职申请表》得到批准后,由员工上级主管直接负责本岗位工作交接,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相关事宜交接,交接过程中填写《工作交接清单》及《离职手续完备表》,由交、接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三方签字确认。

1.3离职人员到人资行政部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停办手续。

1.4在适用期内,提前三天提出辞职申请;

2、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1解除条件。

2.1.1个人绩效考核为“无法忍受”,且经过培训无明显改进的;

2.1.2因公司组织结构、经营业务调整、经营亏损等原因造成必须裁减人员的;

2.1.4因病或工伤,超过国家规定的休养期,仍不能胜任公司安排岗位工作的;

公司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但对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2.1直接主管填写《解除劳动合同申请表》,提出解除理由及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送人资行政部核实,报总经理及总裁批准。

3、当然解职。

当然解职包括因合同期满、触犯刑律等原因离职。按现实情况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遵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

第二条离职手续。

1、员工无论何种原因离职,均应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离职手续完备表》及《工作交接清单》,部门负责人配合人资行政部进行交接。

2、工作交接需严格按照《离职手续完备表》中的规定执行,包括归还公司物品、欠款、清点库存等。

3、员工未依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离职,应以一个月薪资作为赔偿金,如招致公司利益受损者,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4、人资行政部负责配合离职员工办理工资、保险、人事关系转移等手续。

第三条薪酬结算。

1、工资结算日以员工正式离开公司之日为准,于次月公司发薪日发放薪资。辞退或被开除人员在办理好一切工作移交手续之当日计算发放薪资。

2、离职人员如有绩效奖金,奖金发放依照公司《绩效及薪酬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经总裁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相关定义。

公司是指公司总部及各级分支机构。

人事管理部门是指履行离职管理职责的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和分公司综合管理部。

离职是指公司和员工结束双方之间劳动关系的行为,包括协商解除、员工辞职(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视为员工辞职)及被动解除、公司辞退、经济性裁员及劳动合同终止等情形。

公司辞退是指公司单方解除员工劳动合同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四条总公司人事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总部、分公司班子、外派财务负责人及中心(含电销中心、财务机构管理中心及客服呼叫中心)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前述人员以外分公司所辖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各部门及其管理者均无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人事行政管理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分公司及所辖机构的各层级管理者均无解除或终止所辖员工劳动合同的权利,只有提请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的建议权。

第六条管理人员因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违法解除或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造成不利后果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与不同程度的奖惩,直至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离职流程。

第一节协商解除。

第七条若公司动议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管理部门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八条若员工动议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征得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并就薪资结算、工作交接等事宜达成一致后,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

第九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和方式解除。

第二节员工辞职。

第十条员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员工辞职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5、《劳动合同解除、终止证明单》采取直接送达的,自送达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以邮寄方式送达的.,自投邮之日起双方的劳动关系正式解除。

第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员工违背真实意思表示入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因公司过错致使员工被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2、人事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后将相关情况通报公司工会,并通过适当途径进行调解;。

3、若员工反映事实确凿并经调解无效后,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第十一条规定的流程办理交接和离职手续。

第三节公司辞退。

第十四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但不限于:

(3)故意毁坏公司财物,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4)利用职权受贿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5)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6)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名誉或经济损失达人民币【】元及以上;。

(7)伪造公司公文或者公章;。

(8)无正当理由,对季度、年中/年终考核结果未在规定期限内签字认可的;。

(9)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导致公司遭受人民币【】元及以上的重大损失的;。

5、提供虚假信息或实施其它欺诈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员工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经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在下一个考核周期仍考核为不胜任工作的,包括但不限于:

(2)销售序列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季度考核结果不合格,经培训或转岗后下一季度考核仍为不合格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十六条公司以非过错性辞退或过错解除而辞退员工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由人事管理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情况说明》,同时附上相关材料;。

2、将解除理由通报公司工会;。

3、按公司规定,呈报公司领导批准;。

5、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按照交接清单所列项目逐项办理交接及离职手续。

第四节经济性裁员。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不足二十人但超过公司全辖员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意见后,裁减人员的方案向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以下人员:

1、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扶养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十八条经济性裁员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2、提前30日将裁员方案(草稿)通知工会,并同时提交所在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在提前通知期届满前根据工会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完善,在30日的提前通知期届满后实施裁员,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节劳动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公司提前解散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终止的,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3、由人事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节不得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实施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或经济裁员:

2、在本公司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涉及工伤员工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一节工作交接。

第二十三条员工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或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确定的离职日的当日前往所属部门、人事行政管理部(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及信息技术部等部门,将其工作职责、所经管的财物及事务、未办及未了事项、保管的文件等,进行工作交接。该工作交接无误,才可以视为其已经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十四条重要岗位人员离职,公司可安排离职审计,经审计无误,并且其依第二十三条完成工作交接的,才可以认为其已办结工作交接。

第二节债务清算。

第二十五条离职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后凭《离职交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人事管理部门领取《离职薪资结算表》,并据此发放工资。

离职人员薪酬结算截止日为员工离职流程审批完结之日,薪酬支付、福利发放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薪酬福利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公司可在培训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中约定,员工违反协议约定应支付违约金:

2、公司与员工订立有竞业限制协议或条款的,在公司依约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下,应依据协议的相关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员工办结工作交接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1、员工在试用期提前3日或正式合同期间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

2、员工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的;。

3、合同到期,公司在不降低现有劳动待遇的前提下征求继签意愿时员工表示不续签的;。

4、员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的;。

5、若员工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分公司)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按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向其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二十八条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员工或公司造成损失的,均应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支付赔偿金。

1、公司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经公司核实确认解除理由不充分的,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的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

2、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公司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员工拒不履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基于实际损害原则或者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的约定支付赔偿金。若劳动合同或专项协议载有违约金条款的,员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后,违约金不足以抵充实际和预期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支付赔偿金。

第三节离职证明、档案及社保办理。

第二十九条离职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结工作交接后的3日内,公司向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条公司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5日内,为离职人员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第四节离职面谈。

第三十一条员工因辞职而离职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机构负责人应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听取员工意见,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于颁行之日开始施行。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条理。

第二章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一、单位与员工个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个人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个人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单位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单位纠正。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四、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离职申报。

1、离职员工个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应填写《离职申请/通知单》报送直接上级及办公室。

2、员工离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的书面申报。

二、移交。

1、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的各项内部文件;

(2)经管工作详细说明。

(3)《客户信息表》、《供销关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4)培训资料原件。

(5)公司的技术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6)项目工作情况说明。

a、项目计划书。

b、项目实施进度说明。

c、项目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项目相关情况详细说明。

二、事物移交。

员工在公司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领用办公用品移交至办公室;

2、公司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至办公室;

3、考勤卡、(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移交至办公室;

4、借阅资料移交至原保管处;

5、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直接上级。

三、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项目、业务、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财务。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并经办公室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四、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直接上级、办公室、总经理三级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办公室共同进行。

3、结算项目:

a、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b、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

(2)赔偿金: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办公室、财务进行核算。

a、物品损失赔偿金:公司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

新品按物品购入原价赔偿损失。

旧品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

b、培训损失赔偿金:

赔偿金培训=培训费×(合同未满月数+6)/合同期限月数。

(3)住房基金。

住房基金的款项结算,按照《公司住房基金管理办法》由财务进行结算。

(4)工资。

(1)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

(2)公司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因公司经营状况等特殊原因的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公司另外加付一个月基本工资。

(4)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发人员违约性离职,其负责的开发任务未能完成和移交,应付公司项目损失补偿金。

项目损失补偿金=(项目开始至离职日之月数+3)×月工资全额。

注:因个人原因,在技术服务、项目、生产等工作中对公司造成的损失不在此管理制度中,具体办法参见各项管理条例中的细则规定。

五、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确);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2、转移内容。

(1)档案关系。

(2)社保关系。

3、公司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办公室分类存档。

第五章附则。

本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和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的。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在执行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可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办公室,修改权归股东会。

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无论任何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处理,若有特例,须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二章离职类别。

第三条辞职:因员工个人原因辞去工作。

1、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相关领导审批;

3、以完成一定项目工作为前提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或负债具体某项项目的员工,原则上必须完成该项目工作(所做项目完成以出具报告并收到反馈意见书为准),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如确因情况特殊,须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但是必须保证离职后积极配合公司未完成项目后续工作的进行,即做到随叫随到,公司有义务支付该员工离职后完成后续工作的报酬,具体报酬以该员工原基本工资为基础按实际天数计算。

第四条辞退: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或公司效益原因裁员者。第五条开除: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者。第六条自动离职:员工无故旷工3日以上、自动脱离其工作岗位者(自动离职无工资结算)。

第三章离职手续办理。

第七条离职申请的审批。

1、员工申请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报告(人力资源部领取),经批准后,由员工本人填写《员工离职表》。辞退员工或合同期满不续签不需员工自己填写,由用人单位直接主管填写《员工离职表》,依人事权限审批。

2、用人部门直接主管在核实个人提出辞职的审批表时,应安排与辞职员工进行面谈,了解辞职具体情形及真实原因,征询其对公司的意见并将意见整理人力资源部。

3、员工离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岗,否则按旷工论处。第八条离职工作移交。

1、工作移交: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档)移交至直接上级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工作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员工离职表》完成审批后,及时交人力资源部存档。

4、《员工离职表》批准后,离职人员办理相关工作移交手续,如因交接不清导致公司遭受损失者,企业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

1、员工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2、领用的办公用品移交;

3、企业配置的通讯工具移交;

4、(办公室、办公桌)钥匙的移交;

5、借阅资料的移交;

6、各类办公工具的移交;第十条款项移交。

2、经手办理的业务合同(协议)移交至公司财务部;

1、工资结算与核发:离职人员已将离职手续办理完毕者,依其在岗最后一个月实际出勤核发工资,在次月工资发放日(次月20日)发放;离职手续未办理完备者,其工资暂不予发放,直至离职手续办理完毕时才给予发放。

2、应付但未付的奖金、佣金;

3、、公司拖欠员工的其他款项;

(3)如以上(1)、(2)项未结算清,财务部不得办理工资结算。第十二条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准)。

(2)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准)。

2、转移内容。

(1)社保关系:在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由公司协助离职人员在一个月内办理完转移手续。

(2)其他关系(党、团组织)。

第四章附则。

1、本制度不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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