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格式(实用17篇)

民事上诉状格式(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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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9 08:46:12

上传者:HT书生 民事上诉状格式(实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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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路弄x号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

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2.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民事上诉状写作依据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xx,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回族,住xxxx路120号院x号楼东x单元x层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xx,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xxxx号楼x号。

第三人王x,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xxxx路x号院x号楼x号。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管民初字第234号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关于在判决书中认定的错误如下,1、“因原告认可其在向被告支付借款前,已预先扣除利息及保证金共计xxx元,属于出借人预先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违反《合同法》有关规定,故本院依法认定借款本金为xxxx元。”此段的认定是以被上诉人的个人陈述为主要依据,并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对此陈述也不予认可。被上诉人和上诉人的证据均证明了上诉人实际收到xxxx元。原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主观臆测已经扣除利息。上诉人的借款合同中并未载明约定的利息,何谈预先扣除利息。2、“关于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方面。结合双方的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原告的证据优势明显大于被告的证据优势,故本院对原告的诉称及解释予以采信。”被上诉人的原始借款合同和上诉人的借款存在差异,在被上诉人恶意篡改添加相关条款的情况下,原审判决还敢提出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被上诉人的借款合同篡改之处十分明显,原审判决的法官是缺少基本的逻辑认知还是本案另有隐情,上诉人不甚了解。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合同都是由被上诉人起草和填写的,而单单被上诉人的合同却写有利息。在此种明显的恶意篡改合同的情况下,原审判决依然打着法律的旗号来污蔑神圣的法律。在法治社会发展的今天竟然还有如此判决。上诉人愿意为法治进程贡献一切,只为公平正义。3,、“关于原告诉讼中提交的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被告提供的王言签名“声明”的认定”,上诉人认为同属王言签名的“保证书”和“声明”在原审判决中得到了不平等的待遇,在此上诉人得出一个理论只要是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就能得到支持。即使是同一人书写的书面证据,只要是上诉人提出的一律是无法核实其真实性。但是原审判决忘了上诉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同一人做出的,只是认定了被上诉人的证据而已。难道原审判决在是非的认知上也存在可怕的问题吗,上诉人不相信是认知的问题,但希望阳光和公平推动法治前进。4、本案第三人于2012年9月6日以“声明“的形式向被上诉人叶xx公布,贾xx向叶xx借款一事是受其委托予以办理的,并载明承担借款合同(合同编号20120709),此份证据不但没有被采信,反被认为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如果此份“声明”无法核实其与本案的关联性,那么原审判决的视力问题已经属于晚期了,“声明”载明的合同编号和被上诉人提供的编号是相同的。上诉人不相信是视力的问题,但相信阻力不能使上诉人屈服。5、“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可待有充分证据后向第三人王言另行主张”。简单的委托合同关系有委托人的亲笔签名和手印,并载明详尽委托事项。委托“声明”已经属于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了,请问原审判决还有什么证据能和其相比证据效力。上诉人认为此处判决是为增加当事人诉累,严重违反了司法效率的原则。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受托人因委托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纰漏委托人。上诉人贾xx属于本案受托人,第三人王x属于本案委托人,被上诉人属于本案的第三人。上诉人在原审中申请追加王x为第三人,并举证“声明”一份,已经履行了纰漏程序,可以作为对被上诉人的抗辩,故本案的责任应当由王x承担。而原审判决却没有引用相关法律,所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并且适用法律错误。故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3月28日。

上诉人:刘*,女1974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市**县**镇**街*组**号。

上诉人因诉被告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沙市区法院认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刘*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是被告**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两点符合上列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予认可的方面:

1,关于刘*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公司支付报酬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刘*所举的证据6来看,被告**公司曾向刘*发放了2009年1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所从事的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从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的报酬是按其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的,原告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的证据系由被告**公司所安排。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认可了原告刘*2009年1月至3月所从事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那么从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刘*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都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之规定表明,刘*2009年3月至2013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资。刘*所持有的被告**公司发给的上岗证,**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标明业务员刘*的【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都说明刘*是在为**公司工作而非为秦明工作,我用**公司所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定,秦明都无权进入,只有**公司可以修改注销)进入**公司系统完成下单销售,从最初的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公司下单,被告**公司凭单发货给我,我进行配送结款,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整个销售过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货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负责催收。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负货款催收,传达**公司各项指令要求,规章制度的地区经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我通过秦明领取工资,就像法官您一样,您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下发的,但一定是由国家财政下发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下发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分发给各个员工,难道能因为您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放的就可以否认您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吗?同样我们的工资也是由**公司汇给湖北省办,湖北省办在汇至秦明账户,然后秦明再分发给我们。特别要说明的是2009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认可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分发给我的,这和后面的工资发放是同一种方式。虽然被告**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更改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和被告**规定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刘*所举的证据【员工登记表】。沙市区法院认为:秦明与被告**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且从本案刘*所举的证据4来看,被告**公司任命秦明“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并非负责被告**公司在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录员工的工作)。所以,案外人秦明签署“同意”的【员工登记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故本院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与被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关于被告**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的问题。

作为一名风吹日晒起早摸黑跑乡串镇的业务人员,我的确不能遵守**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公司也绝不会因为我没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点是不能否认的事实。我所要遵守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过手机报单发货,10日回款制度,按照**公司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掉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要求义务到兄弟县市参加促销活动,接受**公司委派的地区经理的领导。被告**公司下发给我们的手机里有一款定位软件,强制要求我们安装开通,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变通了的考勤呢。既然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请被告出示你们的规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条没有遵守。

4,原告刘*所举的印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费用粘贴标准】,并不能证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证明原告是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验证据,证据【通知】只是落款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被告**公司的印章。【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虽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是:二,以下5省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御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开错发票的不予报销。这又一次验证了东泰公司和**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公司,这一点我们出示的证据够多的了,如果法院还不相信,请从陕西省工商局查证。

最后再说说【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这个的确是案外人签发的证件,但证件上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医药有限公司。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获得从业资格,所以具有该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这个【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是上的谁的岗从的谁的业。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获得,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要由药品销售单位负全责。试问哪家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此证而承担全部风险。

5,沙市区法院没有对我的【工资证明】的解释前后矛盾,让我不知如何理解。我的【工资证明】不是恰好证明我所从事的是**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吗?**公司的印章不会也是秦明伪造的吧?这张工资证明可是说明3个月的,难道法院需要我出具从08年至2013年每个月的工资证明才可以认定吗?这我的确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复印件共9份。拟证明被告在**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3份作为证据,可我的证据在哪?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出库单业务员一栏,我的业务员一栏是刘*,而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当庭我已经就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从07年起,出库单一直是刘*的名字,到了11年后变更为秦明(刘*),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被告声称解除秦明地区经理职务后还有市场余款在秦明手里,请问被告,你们什么时候给秦明发过一盒药,你们的药品全部是直接发到我们8名业务员手里,秦明从来没有见过,那你们凭什么问秦明要钱?被告意图用秦明名字的出库单否认和我的业务往来,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业务员名字变迁的出库单正好说明了我与被告**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的业务关系。可是我提交的这3份证据在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们对沙市区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质疑!

请求事项: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40928元。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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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要求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书状,称为民事上诉状。民事上诉状的作用,主要是有利于保护第一审民事案件败诉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错案的发生,有利于保证审判质量。民事上诉状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须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起的,别人无权提起;(二)必须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审裁判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格式。

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上诉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上诉人因xxxx(写明案由,即纠纷的性质)一案不服xxxx人民法院(写明一审法院名称)xxxxx第xxx号xx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及理由如下:。

请求事项:(写明提出上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事实和理由:(写明上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针对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审判程序上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陈述理由)。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x份(按被上诉人人数确定份数)。

要求。

(一)首部1.标题:写“民事上诉状”。2.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这个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写的方法如下:(1)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是公民的,写法是:先列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上诉人如有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的,紧接着另起一行列写:法定(或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职务,工作单位或住址,与上诉人的关系。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列写姓名、职务。上诉人列写后,列被上诉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

(二)上诉请求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民事案件,相对地说比刑事案件的情节还要复杂一些,因此,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达到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只说:“请求上级法院予以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三)上诉理由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的;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与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唯一的上诉理由。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四)尾部及附项。1.致送机关,可分三行写为:此致xxx人民法院转报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xxx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2右下方写:上诉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3.附项写明:(1)本上诉状副本x份;(2)证物xx(名称)x件;(3)书证xx(名称)x件。

公民民事上诉状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号世界广场**层。

法定代表人:刘丰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不服南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改判一审判决,在原判决赔偿金额增加柒仟贰伍拾元整(******元);。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审查案件的基本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上诉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住院后确需全休,一审法院未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出院后的误工损失,同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依法应支持其精神抚慰金的主张,故特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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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是如何的?详细内容请看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继承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上诉人(原审被告):a,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街××商店工人,住址:xx市××区××庄××街××里××号。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厂工人,地址:xx市×××区×××里×××××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xx市×××汽车××公司工人,地址:xx市××区××道×××里××栋×××号。

上诉人a因与被上诉人b、c继承纠纷一案,不服xx市××区人民法院()×民初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依据事实与法律,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19××年2月××日,所有继承人a、b、c、d兄妹四人签署的《家庭。

协议书。

》,分割了父母的遗产,其中将诉争房产靠西边的一间分给上诉人a,靠东边的一间分给d。诉争双方对这一事实并无异议。故该认定是正确的。据此,上诉人a认为,《家庭协议书》属自愿签订,内容合法,根据。

合同。

法和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有效。原审法院对此未作认定是错误的。

二、原审法院认定协议签订后上诉人a和d一直没有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是客观事实。但上诉人a认为房地产过户与否只涉及房产产权变更、转移与否的问题,并不能导致《家庭协议书》无效;更不能得出上诉人a和d“已放弃对诉争房屋的遗产继承权”的结论。原审法院混淆合同生效与房产产权转移、变更的概念,将二者混为一谈,将未办理产权变更视为放弃,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从而导致适用法律和判决结果错误。

从合同撤销和解除的角度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后一年内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三、原审法院认定:“另一继承人d,因其死亡,死亡后即无配偶又无子女,丧失继承权”,显然违反继承法规定。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诸当事人之母)年去世时,当时d健在,d对其母亲×××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凭什么认定d丧失继承权呢?剥夺其继承权的法律依据何在?至于在年××月××日去世后,其遗产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则属另一个继承法律关系与前一个继承关系完全不同,原审法院将二者混淆,无论在事实认定还是在适用法律上都是错误的。在此前提下作出的遗产分割判决必然错误。

四、诉争房屋也并非象原审法院所说已由房屋转化为货币。至少目前诉争房屋并没有被拆,只是将要拆迁。诉争房屋是物权而并非货币,原审法院混淆二者的区别,对此原审判决将房产直接认定为拆迁款属事实认定错误;导致诉争标的物的判定错误,将房产分割误判为拆迁款分割。应当说明,原审判决中认定的拆迁款金额居然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尚未商定的金额甚至是有争议的金额,以此作为判决遗产分割的依据是错误的。在拆迁补偿安置费不确定尤其是诉争房屋还存在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竟抛开争议的标的物按拆迁款进行继承分割,违背了基本的客观事实,错误明显。

抛开《家庭协议书》的客观事实不谈,即便没有签署过《家庭协议书》,上诉人a已在此居住50余年,作为该房屋的合法实际使用人、被拆迁的被安置对象也应获得绝大多数的拆迁补偿安置费。原审法院分割拆迁款却不考虑拆迁因素,等额分割拆迁补偿安置费也是错误的。

五、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a之妻王××所在单位分配其一间企业产住房即××区××楼××门×××号,完全不符合事实;该房并非单位分配房,而是王××出资三万余元置换而来。原审法院未作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之子××购买的富秀园5-17-702室竟想当然地写为kk国十区×××室,完全是主观臆断。另外,有关这一事实本与本案继承纠纷毫无关联,这一事实及证据在原审庭审中也未经质证,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以此作为判决的依据根是违反法律规定。

鉴此,上诉人a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明显违法,判决结果有失公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a。

年××月××日。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黄浦民一(民)初字第283x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判决;。

2、请求改判系争房产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二、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用由法院依法裁判。

事实和理由:

1、一审判决超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原告未提出,且被告亦未提出系争房产(本市路弄x号xxx室)分割诉求,法院不宜直接按法定继承处理作出判决,否则有违不告不理。

2、本案系争房产应由上诉人钟xx继承。

上诉人在整理被继承人钟云x遗物时,发现被继承人生前曾留下自书遗嘱,该遗嘱涉及处分系争房产。一审法院既然判决不按被上诉人一钟xx所持公证遗嘱执行,那么,依法应当按照被继承人自书遗嘱处置遗产,该自书遗嘱明确提及系争房产由上诉人继承。

综上,上诉人依法提起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钟xx。

xx年六月六日。

附:1.证据《遗嘱》一份;。

2.本上诉状副本三份。

民事上诉状范文公民提起民事上诉用

上诉人(一审_告):姓名:___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被上诉人(一审_告):姓名:___性别:____年__月__日出生民族:___职务: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__纠纷一案,不服__人民法院__年__月__日(x6)__民初字第__号民事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1、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上诉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本上诉状副本__份。

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__份。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某房地产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七家村33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职务:董事长。

上诉人王某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x8年10月21日作出的(x8)历城民商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以因原、被告在合同中仅约定逾期办证退房退款,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为由,认定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增加违约金的诉求无法无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涉嫌枉法裁判。

本案毋庸置疑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履行与上诉人之间的商品房。

买卖合同。

中严重违约,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致使上诉人的房产证无法在约定期限内正常办理,对此被上诉人应当承担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责任。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x5年5月2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360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再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依据合同的此款约定,在被上诉人办证期限违约的情况下,上诉人有选择退房的权利,但不能认为此条款是赋予了违约方在违约后有收回房屋的权利。

也就是说,在被上诉人违约而上诉人又不想行使退房的权利时,对于违约方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正是没有合同双方的约定才能按法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上诉人选择不退房的情况下,主张参照合同15条第2款关于不退房时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并要求增加违约金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以合同仅约定退房而未约定支付违约金驳回起诉显然是判决错误,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本案部分主要事实没有查清。

1、对双方有争议的房屋交付时间没有查清。

2、对双方有争议的住房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时间没有查清。

3、对双方有争议的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济南市东环国际广场房产证大证的办理时间没有查清。

三、一审法院在判决书第5页第4行关于“证实被告于x7年7月196才将该基金予以缴纳。”的表述令人费解。如果是笔误,则应及时修正,以维护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存在明显违约的过错行为,极大地损害了上诉人的合同权益,而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却判决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放纵违约方,漠视弱者的合法民事权益,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公平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对本案依法改判。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签字按手印)。

二〇x年十一月三日。

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x年x月14日生,汉族,xx省昭通市人,住昭通市昭阳区旧圃镇xx村委会某营村。身份证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xx市昆河公路旁。

法定代表人:罗xx,执行董事。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市人民法院()某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审判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裁决不公,判决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服一审判决,现特提出上诉。

一、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所做的第一、二、三项判决,判决驳回被上诉人xx市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注:本案二审标的为13xx5x.53)。

二、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

一、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并直接导致本案裁判错误。

发生在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且同时针对本案中的涉案车辆的诉讼,本案是第三起,一审法院作出的()开民二初字第2x2号民事判决书的审判员之一便参与了在此之前的借款合同纠纷、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的审理。三起诉讼案件存在关联性,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而一审法院却并未回避,这种做法是审判程序违法的表现,并且直接导致了案件裁判的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回避了买卖合同的实质和关键事实的做法,导致事实不清。

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双方当事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并且买卖的标的物为车号云g335××的货车,那么双方之间(不是被上诉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买卖价款是多少?价值数十万元的汽车买卖竟然连合同都未签订?买受人(上诉人)已付了多少钱?交款欠款是如何结算又如何认定?买受人还欠多少钱?既然未付清价款又是在什么情况下交付标的物(车辆)?非亲非故的买卖双方怎么连一张字据都未出具就交车了?……这些都是作为买卖合同案件的核心即关键事实,但是原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并未回答上述种种疑问。这属于典型的事实不清。

2、原审法院回避了诉争车辆是生产、被上诉人公司无汽车销售资质而昆明龙xx达汽车销售公司具有销售资质等事实,也导致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

被上诉人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已证实诉争车辆是生产(上诉人提交的系列证据也证实这一点)。在一审判决中,一方面,生产的车辆是如何辗转到湖北,湖北十堰革某工贸公司又是否真实存在及具有汽车销售资质,本案中并未查清这些疑问或对这些不合常理之处做出合理解释。另一方面,作为“出卖人”的被上诉人公司,本无汽车销售资质(被上诉人也认可,只是一审法院回避了这一点);而上诉人主张的车辆的出卖方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真实存在且具有汽车销售资质(该公司x年后未年检并不影响此认定)。在上述情形下,一审法院却认定,生产于当地的诉争车辆,是被上诉人这个无资质的公司从来源不清的湖北购进,在卖给远在昭通的上诉人;而有资质的昆明xx达汽车销售公司却不是销售方。这当中的诸多不合常理的所谓事实该做如何解释,原审判决不得而知?!只能说明事实不清和认定事实错误。

3、原审法院将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过及正在进行的联合造假行为,错误地认定为本案“买卖合同”中的卖出车辆、拖欠车款的“事实”,也属事实不清和错误。

一是这两家具有关联的公司(被上诉人也认可)之间互相出具或形成的材料再加上来源不清的“湖北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原审法院认为“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云g335××号车的合法来源及投保情况……”;二是这两家公司将所谓x元的贷款私自改为13x元,这本是造假行为,原审法院却认为“本院直接采信该判决已经查明的事实,被告向xx市农村信用社请贷款x元购买云g3351x号车”;三是两家公司共同伪造上诉人的签名形成所谓三方的“购车合同书”(这是“买卖合同”的核心),原审法院仅仅只以“原告不能确认其上的签名为被告赵xx所签”轻描淡写地一笔代过,也罢!

4、原审法院回避了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挂靠经营关系的做法,也导致事实不清。

本案诉讼之前,同样是该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民二初字第25x号民事判决,已解除双方之间的挂靠经营关系,这就说明,就算上诉人向xx市信用社“贷款”事实成立的话,那么也是在挂靠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而要将此贷款认定为是归还购车款的话,那么就应有充足的实实在在的证据。但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关键事实不清,当然谈不上证据充分。

5、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疑点重重的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的申请不做任何回应或说明等的做法,以及对双方的证据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也直接导致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

现有必要对上诉人一审中所提供但法院未认可的几份证据分别作一下说明:

(一)、关于第一组证据《定车协议》、《售车售后服务合同》和承诺书。证实了三点:1、本案中上诉人是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市的经销点购买车辆,已较为详细地约定了定购车辆的配置事项,这符合案件的客观实际;2、被告定购车辆的时间是x年5月x日,是在昭通接的车,不是在,接车时间为x年x月24日。3、承诺书由车辆售后服务的经销商出具,其与《定车协议》一起共同证实上诉人是在昭通市购买的车辆。

(二)、关于东风康明斯发动机有限公司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和合格证。“发动机身份拓印标签”是汽车用户购买汽车的最主要凭证之一,是提供给用户上牌使用的,这当中左边的数字“2”与证据一《定车协议》中载明车辆配置为康机2匹马力相一致,二者能相互映证。证实车辆为上诉人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昭通购买。

(三)关于证据三两张收款收据,均是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与证据一的《定车协议》相印证。其中第一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5月2x日,这与证据一中的《定车协议》签订的日期(x年5月2x日)是同一天,二者相吻合。第二张收款收据的时间是x年x月24日也与《定车协议》中约定的“1x个工作日内交车”相一致,并且还证实了x年x月24日交付车辆的事实。

(四)关于证据四车辆通行费发票11张。

其中第一张发票(时间是x年x月2x日)是上诉人顺便提供的,这是销售单位于交车前所付(向上诉人进行报销),严格地说并不属于上诉人的支出,这一点,上诉人一审中已向法庭进行了说明,不料原审法院不仅未如实认定反而还以偏概全,认定“11份车辆通行费发票的时间与被告购车时间不符,故本院不予以采信。”客观地说,不能仅凭第一张不采信便彻底否定后面的1x张。之后的第2—11张发票刚好证实了上诉人主张的于x年x月24日在昭通市买车后,一路将车辆从昭通途经嵩明(小街)、昆明、石林、弥勒,一直开到落户的主张。为了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上诉人现逐一说明一下:

第2张发票(为白色)证实x年x月25日11时15分从昭通昭阳区出发,1x时5x分到达小街收费站(属嵩明);第3-5张发票(为蓝色)证实同一天经过昆嵩高速到达昆明北郊乌龙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昆明绕城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证实从乌龙收费站经昆明绕城高速公路至昆明东郊阿拉收费站,时间为x年x月25日1x时53分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绿色)证实x年x月2x日凌晨从昆明小喜村收费站进入昆石高速于该日凌晨2时3x分到半截河出口进入石林县的事实;第x张发票为车辆于x年x月2x日凌晨3时21分通过路南收费站的事实;第x张发票证实于x年x月2x日凌晨4时3x分通过弥勒第一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x张发票证实于同日x时14分通过弥勒第二个收费站的事实;第11张发票证实同日x时x2分通过黄凉田收费站随后到达事实。另外,以上公路通行费发票还证实是货车(属4型车),收费金额都与案件实际相符,与本案中的货车通行的事实相符。

(五)再加上第五、六组证实,所有的证据均证实上诉人在本案中的所举证据是环环相扣,能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本案诉争的车辆是上诉人在昭通购买,并从昭通提车后开到落户这一本案中的关键的客观事实。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诉争车辆系向其购买,但具体车辆买卖合同、买卖行为的过程,车款的支付等均无有效的证据证实。在此,也有必要逐一分析一下其提交且被原审法院认可的证据:

1、关于两张增值税发票,本不应采信。说几个疑点:一是发票反映的到底是不是本案诉争车辆不得而知,说明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二是“dx2”的字样是手写上去的,这在机器打印的发票中是绝对不允许的,至少手写部份无效;三是印章位置偏上,并没有盖在右下角的“盖章”处;四是无收款人、复核人签字;五是为什么出现两张同一天开出的连号发票,无任何证据予以解释;六是金额为1x4x元的发票,按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1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15111.11元;七是结合以上这么多疑问,按常理,国税局应当无法认证,但xx市国税局却加盖了认证章。故上诉人一审中强烈要求对这两张发票的真假进行鉴定,但法院未对此进行评判,何况每张发票都印有x4位密码,具备鉴定条件(对于税务机关来说,输入此x4位密码,便可认定出真假)。

2、关于湖北十堰xx工贸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疑点较多:一是只有印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的签字或盖章且该公司是否真实存在无任何证据证实,顺便说一句,上诉人一方曾通过网络和114电话查号也未查到任何有效信息;二是该证明的内容不明,车辆来源是哪里,是其生产还是从购进等不得而知;三是销售给哪一家公司要的是相关证据,不是一纸陈述,相关证据又在哪儿?四是两张(不是一张)号码相邻的发票卖一辆车,原因是什么,这不合常理且又无任何解释;五是车辆是生产,xx人(不管是来自被上诉人或××经贸公司,还是来自昭通的上诉人)从湖北购买生产的汽车,不合常理。故该“证明”本不应采信。

3、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也不应采信。也列几点疑点:一是车辆不是被上诉人所买,不是××经贸有限公司所卖,内容与本案事实不符,二是按照增值税1x%的税率计,税款应为3553x元,而发票上的金额却是3x3.52元;三是被上诉人与××经贸有限公司曾有联合造假的事情发生,现该两家公司之间在无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反映买卖行为的销售发票十分可疑。

五、退一步说,就算双方的举证存在瑕疵或上诉人主张的车辆是在昭通购买后开到落户的主张得不到支持的话,那么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应当予以驳回。

综合前述各部分分析,原审判决的确存在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二者是挂靠经营关系,被上诉人所诉称的上诉人向其购买车辆,未支付车款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其主张上诉人向其购买了金额达2x万余元未付款或者一审法院所认定上诉人欠其x元的车款及42x5x.53元购置税、保险费等的观点,不仅证据不足,而且严重不合情理。相反,上诉人已对自己的主张进行了充分举证,已证实本案诉争车辆系从昭通向昆明xx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是在昭通接的车,并开到落户,挂靠在原告单位经营。上诉人需要重点说明的一点是,本案中,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一方或者双方就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从而不能认定当事人主张的话,那么,被上诉人作为提出本案诉讼的当事人(一审原告),其承担着比上诉人更大也更严格的举证责任。亦即,假设人民法院无法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话,那么也应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恳请二审人民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由其承担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用。

此致

红河州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xx。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常明。

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不服判决的可以依法提起上诉,那么,下面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合同纠纷民事上诉状格式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上诉人(一审被告)姚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

上诉人(一审被告):李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xxxxx94号,公民身份证号:370302xxx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

买卖合同。

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特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城法民二初字第9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一审程序违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68条之规定:“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的争执无原则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本案中,诉讼标的近百万,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双方争议意见完全相反,被告人一方人数众多,可谓事实不清楚、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存在原则性分歧,因此,本案一审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法院按简易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属程序违法。

2、判决书多列诉讼参加人,亦属程序违法。本案判决书中列明被上诉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黎xx,广东经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但一审诉讼过程中,从来没有该律师参加过法庭庭审等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书中却列明该律师为被上诉人一审的委托代理人,属于多列诉讼参加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程序违法。

3、本案一审追加上诉人李x为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李x在本案争议合同中没有签名,不是合同当事人,依法不享有合同权利,当然也不能承担合同义务,因此,李x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4、上诉人姚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姚x在本案中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作为xx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企业法人的对外代表机关,其行为是法定的职务行为,因此,本案姚x签订合同的行为本身就是xx经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xx经贸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一审随意将自然人人格和法人人格混同,列姚x为被告并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1、关于代理权滥用问题。“李通”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本案《经销合同》是其代表被上诉人与xx经贸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姚x签订,在该《经销合同》的附件中,其又接受姚x的委托,代表姚x及xx经贸有限公司办理与自己公司的同一销售合同事务,明显属于在同一民事法律行为中同时为双方代理的代理权滥用的法律禁止行为,该行为如同在同一诉讼案件中,一个人同时接受原、被告的委托进行同一诉讼代理行为,这样的代理在开庭时会出现代理人在原告席代表原告宣读完起诉状又接着去被告席代表被告宣读相反意见的答辩状,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不能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唯一要件,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利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所有的民事行为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就是无效的。因此,一审判决中以“姚x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其授权原告的员工李通作为业务代表,是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为由而否定李通代理权滥用法律事实的成立,严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适用法律严重错误,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2、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1)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不能因合同标的达千万之巨就可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合同条款如果不履行,只是观念上的权利义务,不能成为现实的权利义务,这与标的额大小没有必然联系。而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标的额达1000万元之巨,合同没有履行“有违一般陶瓷行业大额交易的常理”为由认定合同已经履行,完全是一种主观臆断。如现在的借贷纠纷,只有。

借条。

借款合同。

而没有交付事实不管合同数额多大都不能认定还款义务的成就。(2)本案中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后被上诉人从来没有向上诉人履行交货义务被上诉人也从来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结算付款义务被上诉人提供的对帐单、银行结算流水明细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出示的对帐单没有被上诉人的签字确认而与对帐单一一对应的银行结算明细的结算人是黄明鑫和刘健经查证黄明鑫是被上诉人的销售业务人员与李通是同事刘健上诉人则均不认识。而对这一明显的事实一审判决却故意遗漏分析明显偏袒被上诉人有枉法裁判之嫌。(3)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电话通话明细都是首先拨打0533-5xxxx的电话然后拨打0533-5xxxxx而0533-5xxxxx并不是上诉人的电话0533-5xxxxx又是一个打印社的公用传真号存在不特定多个公司、门面共用的事实况且电话通话只是一种通信方式并不是意思表示本身无法证明本案合同履行与否的事实。

综上所述,本案一审判决,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明显让人感到地方保护、有意偏袒被上诉人的判决取向。被上诉人隐瞒事实,移花接木,欺诈诉讼,意图让上诉人无端偿债,违背诚信原则和公平正义,严重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经贸有限公司。

姚x李x。

x年12月1日。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白x,男,汉族,x年9月2日生,住址:xx省xx市xx区丰乐南路xx号9幢301室,邮编:,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一(原审被告一):上海颢x电子有限公司,住址:xx区xx镇环东一路65弄xx号1586室,法定代表人:陆根x,邮编:,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二):陆根x,男,汉族,x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户籍地:江苏省兴化市茅山镇府前街x号,邮编:,现住址:xx新区xx镇xx村顾家宅x号,联系电话:

上诉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二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主张利息的诉请,实属欠妥,具体理由如下:

1、双方约定货到付款,被上诉人二并未依约行事。上诉人考虑到维持合作,故允许被上诉人二在收到货物后迟几天付款,该事实可从已付几笔货款中得到印证,但上诉人并未同意可以无限期延迟付款,且与一般交易习惯不符。

2、上诉人曾采用多种方式,不断向被上诉人二追讨货款,并通过借高利贷(月利2分)维持生意,对此被上诉人二亦已明确知晓,且其曾承诺在x年11月底前将全部欠款结清,但事后依旧没有履行。

综上,被上诉人二应当支付上诉人同期贷款利息,以弥补违约造成的利益损失,否则有失公平。现上诉至贵院,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标题,写明文书名称“民事上诉状”。

1.当事人栏:按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的顺序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填写时应当注意:

(1)首先列写上诉人,然后列写被上诉人。并根据案情需要,列写他与上诉人之间的关系。被上诉人不止一个的,依次列写他们的基本情况。列完被上诉人之后,如有第三人的,即列写第三人。

(2)民事上诉案件,在当事人称谓上,应标明他们在原审的诉讼地位。如“上诉人(原审被告)”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住所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写经常居住地;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法人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或字号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业主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字号)业主”。

(4)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括注其与当事人的关系。

(5)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列项写明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如果委托人系律师,只写明其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2.案由。

依次写明案由、原审人民法院名称、原判决或裁定时间、文书的字号以及裁判文书名称,作上诉的表示等内容。这一段,只要把上述几个内容表述清楚,文字通顺就可以了,不一定千篇一律,一字不讹。但是,必须具有法律文书的语言特点。这一段可表述为:“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所作的(年度)字第号一审民事判决(或裁定),特向你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分述如下:”或者是:“上诉人因一案,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年度)字第号的一审民事判决,表示不服,现提起上诉。上诉请求理由如下:”

3.上诉请求。

依次写明三项内容:

(1)十分简要地综合叙述一下案情全貌,使看诉状的人知道本案是怎么一回事;接着全文写明原审裁判结果(即结论)的内容。

(2)原审裁判主文是全部不服,还是对哪一部分不服?

(3)说明具体的请求目的,是要求撤销原审裁判,全部改变原审的处理决定,还是要求对原审裁判作部分变更。

请求目的,更要写得明确、具体、详尽。想到达什么目的,就一针见血地提出来,不能含糊其辞地说:“请求上级法院给予照顾,适当变更原判”、“请求上级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或者是“请求上级法院给我作主”等类的空话。同时,要把请求目的全部写出来,有几条就写几条,不要疏漏。当然,如果属于考虑不周,在上诉审理过程中再提出补充或变更诉讼请求,也是允许的。

4.上诉理由。

民事上诉状,在论证理由上,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说话,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民事起诉状则完全是论述对方当事人的无理之处。这就是上诉状和起诉状在写法上的根本区别之点,我们必须切实加以掌握。如果上诉时,再将原审的起诉状或答辩状拿来,改头换面,照抄照摘,这不仅仅是不符合上诉状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论指向不明,文不对题,使上诉请求变成没有基础的东西,往往不能被上级人民法院所采纳。

针对原审裁判,论证不服的理由,不外乎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对原审认定事实错误的论证。着重提出原审裁判所认定的事实是全部错误,还是部分错误;说明客观事实真相究竟如何。上诉状中提出的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对抗的客观事实真相,必须举出确凿充分的证据来加以证实。人民法院处理案件,首先是“以事实为根据”的,只要能够把原审认定的事实全部或部分推翻了,不言而喻,必然会导致其处理决定的全部或部分改变。

(2)对原审确定性质不当的论证。这要具体指出其定性不当之处。民事案件同样存在着定性问题,也就是确定案由问题。例如同母异父兄弟,哥哥要求弟弟迁让归还他父亲祖遗的房屋,而弟弟却说对该项房屋享有继承权,要求分割继承,这就牵涉定性问题。如果定性不准,则处理上必然不当。

(3)对原判适用实体法不当的论证。这就是指原判引用有关的实体法条文,或者是案情事实不相适应;或者是在引用有关法律条文上存在着片面性,只引用了一部分有关条款,忽视了另一部分的有关条款;或者是曲解了法律条款等等,以致造成处理不当的。要举出有关法律条款,加以具体地分析论证。

(4)对原审适用程序法不当,因而影响正确审判的论证。这是指原审在审理案件中,违反了程序法的规定,因此造成案件处理不当的,可以据实予以提出,以作为要求改变原审裁判的理由。如果原审在案件审理中,虽有违反程序法规定之处,但处理并无不当,则不应作为惟一的上诉理由。

总之,上诉理由部分,在论证时应当注意:一是驳论要有理有据,措词要得体,同样要求坚持采取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遣词用语切忌无限上纲;二是对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正确部分,也就是没有争议的部分,有原审裁判可供上级人民法院审阅,因此,在上诉状中一般无须重复叙述,也不必说明对这些部分表示同意,以免造成上诉状文字冗长。

5.最后是结束语。通常的写法是:“综上所述,说明人民法院(或原审)所作的判决(或裁定)不当,特向你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裁定),给予依法改判(或重新处理)。”

1.写明致送机关的名称,可分三行写为:“此致人民法院转报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也可直接写为:“此致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

2.正文右下方由上诉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制作本文的日期(年月日)。

3.附项写明:

(1)本上诉状副本份;。

(2)物证(名称)件;。

(3)书证(名称)件;。

(4)证人证言(姓名)住址。

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月_日(_____)民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裁定)书,现提出上诉。上述即为医疗纠纷民事上诉状的格式的内容,谢谢采纳!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

2.

3.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男,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_____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不服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_)_____民初字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

二、本案一审、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一、一审法院并没有正式开庭审理即作出判决,审理程序严重违法。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上诉人经一审法官传唤到办公室,法官只是对案情进行了简单询问,做了询问笔录。一审并没有开庭,更没有正式开庭笔录。一审中上诉人没有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一审法院草率作出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二、本案事实不清,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300万元的金额不准确。

本案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条均系后补。上述借款合同及借条不能准确反映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的真实金额。本案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将出借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时生效。

本案中,被上诉人应当提供向上诉人交付出借款项的证据,否则其主张不能成立。

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此致

敬礼!

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年6月x日()穗天法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3、依法改判原审判决第四项,上诉人只需向被上诉人支付375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认定婚生女儿从小孩的健康成长出发,可能跟随母亲生活更加有利进而判定小孩给予被上诉人抚养,这是原审法院歪曲法律条文,偏袒女方的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很明显,上诉人经济条件比被上诉人要好,文化程度也比被上诉要高,同时也根本没有被上诉人在原审判决中那样诉称有重男轻女现象,相反,上诉人一直以来尽心尽责照顾家庭,对儿女照顾的无微不至,懂得如何更好的去教育女儿,让儿女在健康的环境下茁壮成长。同时女儿对祖父祖母感情很深,两位老人也很疼爱孙女,不管今后状况如何,也愿意帮助无微不至的照顾孙女。被上诉人尚且还年轻,完全有理由认为今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反观上诉人,由于病魔的原因,以后再婚生育子女的可能性很小。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本条件相同,依照司法解释第4条相关规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优先考虑。所以,上诉人有足够的理由认定,女儿更适宜由自己抚养,被上诉人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至年满18周岁。

二、原审判决第三项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并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上也认定被答辩人主张的答辩人婚姻存在过错不成立,又为何缘由判决双方共同房产归于被答辩人。而事实上答辩人由于身体疾病原因,糖尿病是慢性病,要通过注射胰岛素,吃降血糖来控制病情,后续治疗费很大,现在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从照顾弱方的角度考虑,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予答辩人。反观被答辩人现在国企上班,收入比以前大有增长,经济条件也越来越宽裕,完全可以在未来几年买到房子。同时从照顾小孩角度出发,给小孩一个健康稳定的学习生活环境,诉争房屋更适宜判决给上诉人所有,由上诉人适当补偿被上上诉人房产补偿款。

三、原审法院对于双方的共同财产认定事实错误,判决不当。

原审法院认定双方确定的上诉人名下的股票金额20xx0元是共同财产没有事实依据,缺乏灵活变动性。而事实上上述股票金额在上诉人生病治疗期间就已经全部拿来医疗支出,全部用在看病身上,被上诉人应该也明白这一事实,上诉人也可以拿出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实际上,被上诉人提出离婚析产的真正原因也是在上诉人在x年10月份体检时发现患有糖尿病,由于是慢性疾病,后续治疗费很大,被上诉人是怕上诉人的病而造成家庭拖累而诉至法院的。这点上诉人看在眼里,痛在心里,却不知如何表达。夫妻原本恩爱,比翼双飞,现在却因为自己的病因而导致被上诉人背叛、放弃这个家庭,上诉人也知道,挽救婚姻已是不可能,但是上天不能太不公平了,不能做的太绝了,难道要让病魔成为自己的替罪羔羊,上诉人有也明白法院法官讲法,但也更应该考虑情理啊。上诉人可以说现在什么都没有了,身体垮了,家没了,难道还要夺走自己最爱的儿女,让他们父女俩睡在大街上,还要上诉人备受病魔折磨,这在和谐社会的今天,法官也是不希望发生的。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决不公,给上诉人带来了不应有心里创伤和经济负担。上诉人在无奈之下只能提起上诉,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请求,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姓名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_____民族,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民初字第__号,现提出上诉。

请求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此致

xx市第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上诉状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住址:上海市xx区xx路375号。

被上诉人: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职务:总经理。

住址:上海市xxx路58号880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三(民)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表现于以下方面:

一、原审法院依据原告提供开工日期的证据,认定内外架工期的起算日期为开工日期,且以此推定内外架工期起止时间一致且不可分,该认定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中双方合同的约定不符:

总之,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开工日期,机械认定开工日期为所有脚手架工期的起算时间,并以此计算延期费用,违背双方合同的约定之意。

二、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对账的事实,却不对双方对账的性质做出认定,得出结论违背双方的合意,事实上纵容了被上诉人的毁约行为。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1月20日,原告出具说明一份,言明:从20xx年1月至20xx年1月20日,被告方已付原告23万元,余款34824元未付……”,该说明虽为被上诉人单方出具,但事实上双方皆按照该说明履行,为双方的合意;按照双方的合意,上诉人履行了合意所约定的付款义务,20xx年1月20日之前双方约定的合同债务,上诉人已经履行完毕;退一步说,假设上诉人真存在延期的事实,双方为合同履行所达成的真实意思的表示,亦同合同一样,受法律保护;然而,原审法院却罔顾双方合意的事实,依旧判决上诉人承担从开工后210天至20xx年1月20日的延期费用,实际上纵容了被上诉撕毁双方合意的不诚信行为。

三、总之,原审法院违背事实机械认定了工期起止期间,又罔顾双方合意,判决上诉人承担所有脚手架从20xx年7月19日至20xx年1月20日之间的延期费用,认定事实不清,截止至20xx年1月20日,双方已对之前所产生的工程款项结算并履行完毕;上诉人所未付工程款为部分2#房外架从20xx年1月20日至实际拆除之日的部分使用费用。

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为感!

此致

上海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生于20xx年6月22日,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利,女,生于20xx年8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1、依法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诉人虽然从1993年离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与上诉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为生活所迫。为增加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被上诉人背井离乡到外地谋生。尽管如此,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电话联系,互相问寒问暖;被上诉人打工回到家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团聚,一家人其乐融融。双方虽事实上分居,但其原因并非因感情不和。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并未破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经过充分交往、了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互敬互爱,互相关心,感情笃厚;婚后又生育子女,加深了双方情感联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双方的感情还是稳固的。这从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是愿意与上诉人重修旧好。只要解决了上诉人心中的心病,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和和美美生活下去,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3、被上诉人有重婚行为。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违背道德、违反法律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被上诉人为逃避重婚罪的法律责任,而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其离婚目的不纯,其不正当的诉求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4、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往情深,为被上诉人付出很多,被上诉人要求离婚有违道德。

1993年,被上诉人受人欺辱,上诉人知情后,为被上诉人洗刷耻辱而不惜与人打架、拼命。为此,上诉人身上留下很多伤痕;但更多的伤痕在上诉人心中永远无法抚平。几十年来,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为被上诉人报仇雪恨的折磨中,痛苦不堪,正常生活尽毁;而被上诉人对此不理解,不感恩,反而提出离婚。其似有忘恩负义之嫌。鉴于法律有社会引导功能,对此不道德之举,法律似以否定评价为妥。

1、原审法院适用《民法典》32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双方离婚系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32条:“………(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生活所迫而分居,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审法院既然未查明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径直机械适用该法条判决双方离婚,是为适用法律错误。

2、双方并非感情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协商解决一些分歧,双方完全有可能重修旧好。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唯一原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从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本案以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为妥。

3、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法院不应该支持过错方。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此为严重违背道德,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其提出离婚目的不当。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之诉请,有纵容、鼓励被上诉人违反道德、违法犯罪之嫌疑,有违法律立法宗旨。法律的功能被异化成败坏社会风气、惩善扬恶之工具,是为法律与法律人的.悲哀。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对上诉人的多年巨大付出不感恩,不理解,辜负上诉人的情意,自私自利,肆意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其行为不合道德,其诉求不应该得到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你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xx月xx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男,x年12月8日生,汉族,湖南望城县人,住长沙市北路320号。身份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男x年10月21日生,xx县人,汉族,农民,住吉首市姚家岭64号。身份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xx县人,户籍地xx县塔卧镇隆发居委会。

原审被告王:男,x年7月29日出生,土家族,住吉首市砂子坳。身份证:.

原审第三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水生: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滕xx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并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与二审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在()吉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为雇佣关系,故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对被上诉人滕人身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理由如下: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上诉人是委托某车队司机邓三为其运输沙子,运费支付给邓三,而邓三则安排了李来给上诉人运输沙子,故上诉人只与邓三发生运输合同关系,与李之间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

二、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李之间存在法律关系,那也只是运输合同关系,而不是雇佣关系,理由如下:

1.雇佣关系一个明显的特征是雇佣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性,本案中,李用自己的车辆为上诉人运送沙子、按车次结算费用的行为无此明显特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本案中,被上诉人李自己提供运输工具,为上诉人运送沙子至某工地,每一趟运费为160元,符合货运合同的要件,双方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

本案中,李作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有义务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而上诉人作为托运人,无此义务。因此,在运输途中致滕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李负责赔偿,而被上诉人滕向运输合同托运人即本案上诉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李为雇佣关系,并判决上诉人与李对被上诉人滕人身损害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系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应撤销该项判决,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赵,男,1x年x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xx市兴安街道xx村号。

被上诉人:杨,男,1x年x月2x日生,汉族,xx市兴安街道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村。

原审被告:刘,男,1x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市健康路161号。

上诉人因不服山东省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市人民法院(x1)安民初字第xx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原审判决认定:刘将涉案房屋退还给杨波,杨作为x居委会的成员即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这是真正的颠倒黑白,是明显大错特错的。

其次,原审法院没有查明被上诉人是基于何种法律关系要求上诉人腾房。上诉人自x6年11月将此房屋装修后入住该房至今已近6年,在庭审中,原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诉人是如何实际占有该房屋,是基于购买还是租赁还是强占,是用合法的手段还是非法的手段。如果上诉人是购得此房,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自然应予驳回。如果是租赁,是在租赁期限以内还是已过租赁期限。如此重要的、基本的基础法律关系原审法院却不予审查,却径直作出判决,显然是不考虑客观事实。

二、原审判决适应法律错误。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原始取得,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无需登记。二是继受取得,主要是x过房屋交易等法律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此时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登记,否则,即使房屋实际交付占有,房屋所有权也不发生转移。()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四页22—23行):争议房产系x居委会开发的小产权商品房。也就是说,该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还没有确权。转让房屋之人没有所有权,受让人却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原审法院如此确认显然错误适应法律。

三、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

1、原审判决虽然名义上采用普x程序审理,但事实上在审理过程中自始至终只有一名审判员审理。

2、判决送达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书虽然载明判决时间为x1年4月20日,但送达给上诉人的时间为x2年5月16日,这距离判决作出之日已经过去了一年之久,不知原审法院是出于什么原因。

四、本案显然为刘与杨恶意串x,为了非法利益采用的所谓合法手段制造的蹩脚的伎俩。

上诉人于x6年自刘洪波之母张手中以16万的价格购得此房,装修后居住至今。当时刘xx年仅16岁,为在校学生,还不具备完全无民事行为能力,购房者是其母亲,这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上诉人在购房时虽然没有与张签订书面协议,但张、张收下了上诉人的10万元现金,上诉人实际占有该房,并进行彻底装修。从常理推断,上诉人与张玉环的关系显然是房屋买卖关系。张、张虽称该款是借款,但上诉人与张经营的是一样的业务,是竞争对手,流动资金都不够,凭什么借给张x万元后又借给其姐姐张x2万元?何况条也注明是收到现金而非借条。刘一家就是因为x年下半年房价暴涨,在上诉人没有与其签订书面购房协议的情况下,为了私利反悔,想要回房子,向x村委补交款4xx50元,并将购房人改为刘,以刘xx名义起诉上诉人。在x年安民一初字第315号案件败诉后,为了达到其目的,又与杨建波炮制了本案。民事上诉状范本精选由本站提供!

综上,原审判决颠倒黑白,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不能妄猜其中的关系,但是上诉人极其愤怒。请二审法院认真查明事实,依法主持正义,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

x2年5月2x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xx,男,1979年7月20日生,汉,某县某镇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村,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女,1982年4月10日生,汉,某县某乡某村人,某县某煤矿职工,住某煤矿,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某号的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2、请求重新审核和判决上诉人家庭的财产及债务的归属;。

3、请求重新分配被上诉人应承担的对子女的教育费和抚养费用。上诉理由:

被上诉人起诉上诉人离婚一案业经某县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理由有三:

1、根据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只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00元和首饰款6000元。事实上上诉人在和被上诉人结婚前还给了被上诉人旅游费1000元、照相费1000元、手机费1000元、棉花费200元。其中,上诉人所给被上诉人的旅游费、照相费、手机费被上诉人并没有实际消费,作为她的私人财产保留。按照本地方订婚习惯,上诉人还支付给了被上诉人的父母和亲属见面礼钱1500元、订婚礼20xx多元的单方财产。按照物归原主的基本原则,也应一并返还给上诉人。

个、写字台一个、双人被一块、驼毛被两块;共同财产也仅为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有谁能相信一对在煤矿上班的双职工夫妻,又开药店、又开饭店,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会没有一点存款或积蓄呢?仅夫妻的工资收入一项完全可以过上比较宽裕的家庭生活。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一直掌管家庭财物,且不到二年时间给上诉人抛下约80000多元的欠帐,这可能吗?所以,上诉人认为法院并没有审核清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家庭共同财产,认定事实不清。

家庭共同财产,这才是她主动提出离婚的实质所在。一审法院对此事实没有认定。

二、原判适用法律不当。理由有二:

1、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于被上诉人在准备离婚前,曾有虐待子女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主动要求承担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但被上诉人也有依法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根据本地区的消费实际和教育抚养费用不断增长的社会发展趋势,一审法院仅判决被上诉人一次性承担3000元的子女抚养费太少,这不符合抚养的实际和法律精神,上诉人根本不能接受。

审判决,重新开庭审理。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人:xx。

20xx年x月x日。

附:1、本上诉状副本___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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