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6432268
时间:2023-11-09 2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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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族,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
一、男女双方自愿解除非婚交往关系。
二、分手自愿补偿。
1、综合考虑双方在交往期间投入以及交往期间女方怀孕给女方造成的人身和精神损害,双方协商一致,由男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女方补偿款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元整)。
2、女方指定收款账户为实名开立于银行的储蓄账户,账号为:__________。
三、保密约定。
1、双方明确,就本协议之内容及双方交往期间为对方所掌握的个人隐私承担完全的保密义务,非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保有该隐私信息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第三方进行披露,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理解订立本条约定的内心真意在于不使任何过往之信息损害双方未来之生活,因此为了该目标的达成,双方应在合理期间内删除本条所称隐私信息,未能删除的适用本保密条款。
四、其他约定。
1、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等,签署即表明对本协议的认可。
2、本协议签署后双方应切实履行,如一方违约的,除应当继续履行以外,还应当向守约一方承担给付_____万元的违约责任。
3、解除交往关系(分手)后男婚女嫁应各不相干,男女双方都不得干预对方的生活,不得散播不利于对方及对方家人的言论,尊重对方的隐私,不得有故意损害另一方名誉的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扰乱对方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最后一方签署后即行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周__,男,1960年05月23日生,澳门人,现任__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__花园小区。
乙方:元__,女,1975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__花园小区。
周__与元__相爱后于20__年7月在__市__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__年元__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__。周__确认周__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__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___万圆整。
该款以元__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周__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周__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__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元__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__的抚养教育。但在周__未满十八岁之前,元__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___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__愿向元__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__先生从1994年_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__日前付清人民币___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__愿付利息。
五、周__先生愿将元__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__,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__送予女儿周__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__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周__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__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__万借据)或元__不对女儿周__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周__。
乙方:元__。
调解及见证人:_____律师(大理)。
二0__年二月十三日。
甲方:周××,男,1960年05月23日生,澳门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乙方:元××,女,1975年02月13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花园小区。
周××与元××相爱后于20xx年7月在××市花园(别墅)同居至今。20xx年元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周××确认周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周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周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元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抚养教育。但在周未满十八岁之前,元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愿向元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先生从1994年x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愿付利息。
五、周先生愿将元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送予女儿周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周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万借据)或元不对女儿周××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周××。
乙方:元××。
调解及见证人: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马培杰律师(大理)。
二0xx年二月十三日。
男方:身份证号:。
女方:身份证号:。
与于20xx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二、同居期间经营管理理发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所有。
三、同居期间从新兰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春园西路20号门面房两处,租期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享有。
四、同意向支付现金3万元,其中2万已于20xx年月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1万元,现已支付。
五、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六、儿子小朱生于20xx年月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抚养,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独自承担。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不得借故阻挠。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____与____于____年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与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____经营管理____店两处,解除同居关系后仍由____继续经营收益,店内一应物品均归____所有。
三、同居期间____从____有限责任公司承租位于____路__号门面房两处,租期为____年__月__日至____年__月__日,租金已交纳,自本协议签订后两处门面房的一切权利均归____享有。
四、____同意向____支付现金__元,其中____万已于____年__月__日支付,本协议签订之日支付__万元,现已支付。
五、对于共居期间各自财产及财产收益各归各有,各自债务自行偿还。
六、儿/女____生于____年__月__日,解除同居关系后归____抚养,____不负担儿/女抚养费,儿/女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____独自承担。____享有探视儿/女的权利,__不得借故阻挠。
七、此协议签订后双方及时将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之事实向各自亲朋、邻里公示。
八、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女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见证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男,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_______人,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___________人,工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与xxx相爱后于_________年_ ___月____日在___________同居至今。20xx年元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周xx。周xx确认周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周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万圆整。
该款以元xx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周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周十八岁之前由其母元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元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周抚养教育。但在周未满十八岁之前,元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x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周愿向元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周先生从1994年x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xx日前付清人民币x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周愿付利息。
五、周先生愿将元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元,此房屋愿做为父亲周送予女儿周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周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周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万借据)或元不对女儿周××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
调解及见证人: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男,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
乙方:________,女,生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住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建立同居关系,同年生一孩,取名________。现甲、乙双方因感情不合,自愿解除同居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不担负孩子的抚养权,但保留探视权,由甲方承担抚养权。
二、甲、乙二人在同居期间不存在任何共同财产。
三、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________元整生活费(由于两人是自愿放弃同居关系,青春损失赔偿费不谈)。
四、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证机关一份,村委会一份。此协议签字之日并解除同居关系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女方:______,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___族,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婚姻登记)。现因双方感情不和,已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抚养达成如下协议:
一、与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同居期间生育子女情况:
姓名:______,男/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年___岁;由___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用由___方每月承担______元整。
姓名:______,男/女,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年___岁;由___方直接抚养,抚养费用由___方每月承担______元整。
男女双方对子女都有权探望,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另一方应积极予以配合。
三、双方一致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财产可予分割。
四、男方应补偿女方人民币共计____________元整,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付清。
五、双方确认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及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贰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男方: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第三方:陈(男方大嫂)。
李志远与何丽红于**年9月开始同居,**年11月29日育一男孩李祖源。因双方在性格等问题上未能协调,从**年6月分居至今。双方同居时女方未达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后又因性格不合分居,没有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解除同居关系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二、同居期间生育的男孩李祖源由李志远抚养并承担监护权及抚育费;。
三、20xx年11月以按揭购房方式向开发商购买的位于厦门市莲前西路卧龙晓城商品房589号a梯801套房一套归李志远所有,应依按揭合同缴交的房产价款及办理房产证件费用由李远成承担。
六、三方要严格履行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男女两方保证本协议业已清结双方在同居期间的财产关系,除履行本协议所需之外,男女两方保证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财产请求最新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合同范本最新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合同范本。
七、协议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男方:
女方:
甲方:________,男,__岁,__人,住__花园。
乙方:________,女,__岁,__人,住__花园。
__与__相爱后于__年在__市__花园同居至今。__年生育一女,双方商定取名____,____确认____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
就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________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__万圆整。
该款以________元________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18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18岁之前由其母________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____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____的抚养教育。但在未满18岁之前,____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____万元。
二、考虑双方已同居__年,__愿向元__支付生活费__万元整。
三、__从__年__月开始付款至__年__月__日前付清人民币__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____愿付利息。
四、__愿将__购买之北京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__,此房屋愿做为父亲__送予女儿____之住房,此房由其母__元__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__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__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__万借据)或元不对女儿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乙方:____
调解人:____律师: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澳门人,现任____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住云南省大理市__花园小区。
乙方:________,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市____花园小区。
______与______相爱后于______年______月在____市__花园(别墅)同居至今。______年____生育一女儿,双方商定取名____。______确认____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现甲乙双方就结束同居关系的'相关问题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结束同居关系;
二、____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___万圆整。
该款以____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____十八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____十八岁之前由其母____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____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____的抚养教育。但在____未满十八岁之前,____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___万元。
三、考虑双方已同居八年,____愿向____支付生活费人民币贰十万元整。
四、____先生从1994年_月开始付款至1994年12月__日前付清人民币___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____愿付利息。
五、____先生愿将____购买之大理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____,此房屋愿做为父亲____送予女儿____之住房,此房由其母____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____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六、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____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____万借据)或____不对女儿______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
乙方:______。
调解及见证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__,男,族,年月日,__人,住___,身份证号:。
乙方:__,女,族,年月日生,__人,现住__,身份证号:。
赵__与姜__于年相识并相爱,后于年开始建立同居关系至今。年月日,__生下一男儿,取名为__,现孩子由男方父母扶养。__确认__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儿子。年底,双方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故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及子女扶养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解除同居关系后,儿子赵__归赵__抚养,姜__不负担儿子抚养费,儿子依法对外承担的法律责任、大额医疗费等任何费用均由赵__独自承担。
二、女方享有探视儿子的权利,男方保证女方对子女的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挠。
三、同居期间所购买物品电视机、床垫归女方所有,摩托车由男方所有。
四、同居期间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由男方承担,女方不承担任何债务。
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男,__岁,__人,住__花园。
乙方:女,__岁,__人,住__花园。
__与__相爱后于__年在__市__花园同居至今。__年元__生育一女,双方商定取名__,__确认__系自已非婚生亲生女儿。
就有关费用问题,双方协议如下,共同遵照履行:
一、__愿付女儿抚养教育费人民币__万圆整。
该款以元__名义专户定期存入银行。至__18岁后可独立拥有和支配该笔抚养教育费。在__18岁之前由其母__担当监护人,承担抚养教育监护之责。__可支取该笔款项之利息以用于__的抚养教育。但在__未满18岁之前,__不得以任何借口动用支取该__万元。
二、考虑双方已同居__年,__愿向元__支付生活费__万元整。
三、__从__年__月开始付款至__年__月__日前付清人民币__万元整,即:上述款项以现金或活期存折支付,后四笔款__愿付利息。
四、__愿将__购买之北京市内房屋一套之借据(人民币伍拾伍万元)返还给__,此房屋愿做为父亲__送予女儿__之住房,此房由其母元__管理并有权居住使用,但不得处理外卖或用之与他人结婚。待女儿__成人后由其自行支配。
五、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律师见证后生效,如__不按期按额付费(含交还元__万借据)或元__不对女儿__尽抚养教育监护之责,则双方均可以法律手段提起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及见证律师各一份。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乙方:__。
调解人:__律师:
__年__月__日。
一、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被告彩礼38000元及黄金饰品6000元合计44000元;。
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xxxx年农历初八,原告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双方按农村传统习俗在见面时即谈结婚事宜,原告给了被告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合计6000元,嗣后一次性给被告现金38000元,一个月后按习俗举办了婚礼,但被告一直拖延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后被告经常无理取闹,经常殴打原告,曾用菜刀砍原告两次,私自将家中家电家具摩托车及值钱的东西都变卖,与原告父母也经常吵架,经常离家不归。xxx年2月份,被告离家不归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种种行为有骗婚之嫌,致使原告为其耗费钱财且精疲力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以支持”的规定,原告为此诉请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万载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日。
相关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由此可看,能够诉请人民法院解除的.同居关系是指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权益造成损害的“非法同居关系”。未婚男女没有办理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法律不予保护,也不予禁止,当事人不能诉请人民法院解除这种同居关系。但是,无论是前面所说的“非法同居关系”,还是未婚男女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如果当事人因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