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6篇)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6篇)

ID:6651740

时间:2023-11-19 08:16:52

上传者:灵魂曲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精选16篇)

有了规章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协作合作,实现个人与组织的双赢。以下是一些规章制度实践中的案例研究,希望对大家的规章制度制定和实施有所启发。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有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凡在本辖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服务。

1、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做到所掌握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准确,查询便捷,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

2、业务管理:退休人员接转、协助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待遇申领,走访慰问、接待来访、组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操作规程规范,执行效果良好。

3、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办法健全。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丰富和完善。

1、为辖区内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2、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健全、作用显著,自管组织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规范。

3、协助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并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

4、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成效显著。建立退休人员活动场所。

5、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丰富,体育健身活动普及。积极组织退休人员参加社区组织的政治、文体、健身等活动,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政治时事学习、一次文艺会演和一次适合退休人员的体育健身比赛等活动。

6、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组织医疗服务机构为退休人员提供日常医疗服务和健康保健咨询服务。

7、开展帮困互助保障活动,对鳏、寡、孤、独、伤病和其他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帮困救助。

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档案齐全完好,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特种设备安全档案至少包括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还应明确各类档案记录的保存期。使用单位变更时,应当随机移交档案。

一、特种设备台账:

二、作业人员台账:

三、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针对每一台特种设备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2、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文件和资料;

3、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

6、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及隐患整改记录;

7、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8、特种设备重大修理改造竣工档案;

9、应急救援演习记录。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应急救援演习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设备运行故障记录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门卫对出入学校人员的管理,保证学校的安全和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1、适用范围:进出学校的.非本校领导及来宾、外来办事人员(送货、业务、其他等)、教师家属亲友、离职教师职工、转退学学生、学生家长、学校指定的经常来学校(家属、工程人员)人员。

2、操作规程:

(1)外来办事人员入校,门卫要及时与被访人联系,征得被访人同意后按要求登记后方可入校;若因被访人上课无法联系,让来访人在门卫室稍候,待下课后联系;提前预约者,应及时通知门岗,以便做好接待准备,访客来到后,门卫按规定登记后入校。

(2)学校领导提前通知的上级领导和贵宾,可不填写登记单,并要及时开门放行入校。

(3)送书刊、送菜、送气的人员,按学校规定时间及要求登记方可入校。

1、适用范围:教职工、学生。

2、操作规程:

(1)教职工工作时间外出办事,必须经分管领导或校长批准,并按要求登记方可出校。

(2)学生:学生出校,须出老师签字的《学生出校审批单》方可出校。

1、适用范围:来访的学生家长。

2、操作规程:

(1)本校在籍学生家长来访时,门卫要及时联系老师并按规定登记方可入校。

(2)非本校籍学生家长探访本校时,登记《会客登记》方可入校。

(3)门卫人员要热情接待来访家长,主动与有关部门、老师、领导联系,联系前要先安排好家长在门卫室坐候。

(1)门卫人员应衣冠整洁、坚守岗位,接待和检查文明有礼,纪律严明。对外来人员出入校、教职工出入校、学生出入校、机动车辆出入校、携带物品出校等按学校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2)凡出入校门时有大件物品的,出入校门的教职工应主动配合登记,接受检查。

(2)凡未经学校和部门领导批准及教职工本人认可的外来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3)外来人员入校时按规定填写《会客登记》登记。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1、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2、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3、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4、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5、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6、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7、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无特殊情况,不得拖欠离退休费和医药费。

三、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开展争创“五好家庭”(读书学习好、锻炼身体好、发挥作用好、教育好子女、团结互助好)等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活动,丰富离退休人员的生活。

四、对离退休人员做到“三必访”,即家庭生活困难必访;生病住院必访;出现其它异常情况必访。

五、及时解决离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为离退休办好事办事实和服务好。

六、积极组织离退休人员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使他们老有所乐。

七、离退休人员应积极理解和支持在职人员的工作,顾全大局,共同做好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1、办公室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疗管理工作。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并依法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性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2、必须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卫生部第23号令)的规定的周期和范围,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职工进行健康体检。

2.2必须对可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包括民工)进行上岗前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3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对在岗职工进行不定期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2.4工人因各种原因脱离原有害作业时必须进行离岗时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建档保存。

3、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及时处理。

3.1对上岗前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不得因任何原因,安排其从事所禁忌的劳动。

3.2在岗期间定期健康体检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职业禁忌症患者时,要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3.3要对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健康检查结果表要实施告知和保密制度。

4.1健康检查结果要及时,如实地告知被检查者本人。

4.2健康检查结果要实施保密制度,不可将本人的检查情况随意泄漏给其他人员。

5、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应列入职业卫生专项经费中,纳入单位或项目成本中,实施专款专用。

5.1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费用由办公室每年制定费用计划。报单位领导审批后,列入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

5.2不得无故拖延、克扣、拒付有害作业人员(包括民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损害诊疗的相关费用。

6、职工健康监护档案必须指定科室和专人妥善保管。

6.1健康监护档案为永久性保存的资料,要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6.2职工健康监护档案不得随意外传。

6.3职工本人有借阅、复印其本人健康档案的权利,单位领导和档案保管人不得拒绝职工借阅、复印其本人档案。

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抓好我矿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职工的健康监护管理工作,规范职工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认真遵守和执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2)、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和管理

(3)、档案管理设专人负责,认真填写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情况,杜绝虚假填报现象。

(4)、职业禁忌管理: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职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职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按正常出勤处理。

(5)、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招收新职工时必须进行上岗前的职业性健康体检,根据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体检结果进行新职工的安置,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在岗期间的职业性健康体检

按《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周期和体检项目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发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立即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并妥善处置现疑似和确诊职业病病人。

(6)、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体检:职工退休或者是其他原因和公司(厂或矿)解除合同时,必须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职工本人的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交给本人,其健康监护档案原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

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了离退休人员的身心健康,学院离退休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系、部门组织和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体活动,为离退休人员营造“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良好环境。

1、学院设立“翁府前老年活动室”,聘请管理员一名。活动时间为每周一至每周六下午12:30—16:30。

2、学院在元和校区建立“老年活动室”,开放时间与学院作息时间同步。

1、学院建立老年大学,每学期开设若干课程班。

2、离退休人员参加常熟市老年大学的.有关课程班学习(我院老年大学未开设的课程),每学期可凭票证报销部分学费。

1、不定期地举办讲座交流。

2、鼓励、支持离退休人员组织健康有益的社团和研究会。

3、关心、支持老同志开展各类适宜的健身活动。

4、适当组团参加常熟市组织的老年文体活动。

1、本着“就近就地”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组织好离退休人员一年一度的春季参观游览活动。

参观游览活动要充分考虑到老同志的身体健康状况:凡是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退休人员,凡行动不便、患有较严重心血管病症的人员,或因身体健康原因不便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的,原则上不安排其参加外出参观游览活动,以防发生意外。在适当的时候另为他们安排力所能及的活动,或以其他形式作弥补。

对于部分身体条件较好,又有要求去中程距离外出游览的离退休人员,可以应其要求,出面协助他们直接与旅行社洽谈。旅行期间,旅行社负责其人身安全。

2、离退休人员参观、游览活动一般安排在每年春季,党员活动一般安排在秋季进行。

每年学院体育运动会期间,组织安排离退休人员参加适宜的游艺娱乐活动项目。

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为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由政府领导、民政部门主管、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服务管理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要求,逐步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军队各级组织在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七条在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时,民政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八条民政部门、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相应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

第九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

(四)组织开展适宜军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高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服务管理机构规章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军休干部开展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政治优势和专业特长,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全时值班,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身边无子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展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邮政、银行、生活服务等社会服务项目,提高服务管理的质量和效益。

第十六条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服务。

第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配备必要的技术设备,提高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军休干部成立各种文体组织和兴趣小组,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十九条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服务管理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服务管理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指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二十条民政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服务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服务管理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政策公开、财务公开、管理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二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第二十三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四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军休经费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掌握服务管理技能,培养良好作风和职业道德,尊重军休干部。

第二十七条服务管理机构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

第二十八条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士官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18日民政部发布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休养所暂行规定》(民政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2.职责。

2.1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各部门职责。

2.2.1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3.1返聘情形。

3.1.1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返聘工作要求。

3.2.1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返聘年限。

3.2.3.1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____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____年.

3.3.1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1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工程技术岗位:。

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

(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3.4.1.3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

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

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管理程序。

3.5.1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____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353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返聘协议》。

到期前xx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审批,聘用总年限在xx年以上xx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适应医院发展需要,充分发挥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临床经验丰富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对青年医师的培养,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医院及科室工作需要。

2、本人申请,科室与个人双向选择。

3、具有良好的医德,为人师表。

4、返聘以医疗临床一线为主,药、护、技及管理人员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返聘。

1、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学术水平较高,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确因工作需要,专业技术职称可以适当放宽。

2、身体健康,特别是能够坚持全日制正常工作。

3、年龄一般在65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可适当放宽。

4、在院外无其他个人收入的兼职工作。

1、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履行同样本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各项规定。

2、返聘期间不得再受聘于外单位或个人,如需外出会诊、手术或查房应按院内有关规定办理。

3、服从科室工作安排,对青年医师言传身教起表率作用。

1、返聘期内执行同级在编职工工资标准(补足原工资)。

2、享受同级人员奖金及院内其他福利。

3、仍由所在工作科室管理和考勤。

1、本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陈述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报院办公室。

2、根据所在科室及相关职能科室意见,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3、聘期为一年,根据返聘情况可以进行续聘。

返聘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解聘:。

1、聘用期间未能按约定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

2、出现重大差错和过失而损害医院利益。

3、违反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各类人员工作职责》中的规定,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

4、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日常工作,次年不再返聘。

5、违反医院规定在外单位兼职。

退休返聘人员的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医院退休人员的专业技术优势,调动退休人员参与医院发展建设的积极性,规范医院对退休人员的返聘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并结合医院实际,经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1、具有副高以上职称,退休职工(执业医师);

2、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专家;

3、身体健康,且能保证工作时间。

4、因科室业务发展需要的其他返聘人员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1、本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未参加全日制工作的按照实际出勤天数执行。

2、外院退休职工返聘工资待遇:

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副高以上职称人员,参照同级同类在职人员工资待遇执行;每周上4-6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4000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3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每周上2-3个半天门诊的正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20xx元(副高职称人员基础工资每月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接诊人数考核后计算。

3、所有返聘人员有关福利待遇按照医院返聘职工标准执行。

3、返聘人员到外出会诊,要按照医教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

4、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行风建设相关规定;

1、符合返聘条件人员写出书面申请,拟聘科室负责人结合科室工作岗位需要,签署返聘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办理返聘手续。

2、经批准返聘人员,由医院与其签定聘用协议,明确聘期中的任务和要求。

3、返聘实行聘期制,按期聘用,到期自动终止。

4、返聘协议一年一签。根据科室需求以及返聘者的工作、身体等状况,每年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以决定是否返聘和续聘。

1、返聘期满,即行终止聘用。

2、经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解除聘用。

3、双方任何一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即可解除聘用协议。

4、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立即解聘:

(1)不符合医院的返聘条件和要求的;

(2)不能胜任医院安排的工作的,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向医院隐瞒重大疾病史及其他重要信息的;

(6)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原因而无法履行岗位职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1、双方若单方面解除本聘用,需提前一月通知对方。如不履行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则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计一个月薪酬。

2、正常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及任何补偿金。

3、聘用期间,返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费用由返聘人员自理。

退休返聘人员管理制度

胡敏律师将从立法的过程,结合司法实务情况逐一进行分析,并提出法律风险防范的具体建议。

一、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说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之争,不如说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之争。

1 、《劳动合同法》: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劳动合同终止

2015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 二 )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 ( 六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根据该条的规定,只有劳动者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才终止。那么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一定能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吗?显然不是。

达到退休年龄(一般情况下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且缴纳养老保险待遇满 15 年,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达到退休年龄只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可能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因为没有达到缴费的年限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便达到退休年龄,也可能形成劳动关系。

2 、《条例》:达到退休年龄就不是劳动关系

2015 年 9 月 18 日《实施条例》公布施行。根据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不区分达到退休年龄时是否能够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因此,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就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3 、冲突背后的分析:松绑的需要

《实施条例》出台后,第二十一条一直饱受诟病。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下位法服从于上位法,《劳动合同法》是全国人制定的法律,《实施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不能修改法律。因此《实施条例》的第二十一条不符合《立法法》的规定。

其实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2015 年国际金融危机,经济萧条,市场萎缩,诸多企业面临着生死存亡的'严重考验。而 2015 年 1 月 1 日《劳动合同法》出台,更让企业苦不堪言,似乎要成为压在骆驼身上的最后一根稻草。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是对法律本身的具体诠释,另一方面在某些方面也是给企业做些松绑。松绑的需要就出现了上面的冲突。

二、 劳务关系和其利弊

根据安徽的实务操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企业就不能再为其缴纳社保。安徽实务中也认为两者形成的是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不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不需要 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 企业所承载的负担和压力要轻于劳动关系。但是由于不用缴纳社保,工作中离退休人员发生伤亡怎么办?随之而来会带来其他方面的问题。

现在社会上退休人员返聘继续从事工作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却往往比普通劳动纠纷更加复杂,因为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

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否有所规定呢?

多地明确不属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也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可以参照工伤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应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笔者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而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返聘也应签订合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专门约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推进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建立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规定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或个体从业人员,在达到规定离退休条件并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后,均应对其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第三条 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直接发放或委托社会服务机构向离退休人员支付基本养老金的形式,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工作。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按时、足额、方便、安全。

第二章 发放形式

第四条 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可分为基本形式和过渡形式。基本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委托国有商业银行、邮局或社区服务组织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养老金;过渡形式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或邮局设立基本养老金发放专户,并与企业签订委托发放协议,由企业退管组织从专户领取基本养老金,再将基本养老金分别发到离退休人员手中。

过渡形式是为远离城市、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而设立的一种特殊形式,要创造条件尽快向基本形式转化。

第五条 对居住外埠的离退休人员也要通过银行联网或邮局邮寄实行社会化发放。对有特殊困难的离退休人员要增设送发养老金业务。

第六条 实行社会化发放,要同银行、邮局签订必要的`协议,以保证资金安全、核算准确、发放及时。协议中应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违反协议应承担的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违反协议的社会服务机构撤销其委托发放的资格。银行、邮局等部门应为离退休人员开设个人活期储蓄帐户,并适当增加发放网点,方便离退休人员就近领取,做到热情服务。

第三章 完善基础工作

第七条 建立和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通过对离退休人员有关数据的采集,审核、整理、录入、汇总等几个环节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数据库应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个人帐户储存额、离退休待遇标准、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

第八条 建立业务流程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据全省统一业务流程,结合本地区社会化发放的工作实际,制定严密的业务流程制度,实现社会化发放科学、规范、平稳的工作秩序。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网络系统。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抓好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配备、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软件的开发和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要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与四行一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委托其发放养老金的文件,加强同委托银行、邮局的联系,取得设备配置、软件开发及数据录入等资金的支持。计算机应用软件的开发应符合全省的统一要求,从事计算机管理和硬件维护工作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水准,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的,应抓紧进行培训或予以调整。

第四章 完善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生存状况调查制度。生存状况调查可以采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委托银行和邮局帮助调查及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等三种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调查可采取走访慰问信、请离退休人员邮寄户籍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照片的办法。委托银行、邮局帮助调查可采取要求离退休人员每季或每半年亲自来银行领取养老金、邮局工作人员直接同意退休人员见面等办法。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调查,可采取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家居外埠的离退休人员按市、县(区)排列名单,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调查的办法。对三个月内不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发其其基本养老金。生存状况调查还应与公安、民政等部门密切配合,争取支持。

实行举报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给予鼓励,对冒领者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建立查询服务制度。查询服务的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自然状况、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情况、个人帐户储存额情况、基本养老金发放和领取情况。查询服务可采取三种形式:一是组建社会化发放服务部门,专门负责接待退休人员查询,设立值班人员面对面解疑答难,为离退休人员可随时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行查询;三是开发语音查询系统,可通过电话查询离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建立投诉监督制度。为加强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监督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同委托的银行、邮局和其它委托机构区同制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投诉监督制度。制度应明确投诉监督受理机构,受理及处理程序、处理规定、处理结果的公布制度和报告制度,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三条 建立评估检查制度。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要对下一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化发放情况定期开展评估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实行养老金社会发放的各环节的运行及退休审批、基础管理等方面的情况。评估检查办法按辽劳合字[2000]30号文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严格界定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项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保证对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对统筹项目外的补贴由企业负责发放。同时在基本养老金社会发放过程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为企业和任何部门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要制止滥收费。委托银行、邮局发放基本养老金一律不得向离退休人员本人收取任何费用。语音查询只允许按市话标准收取电话费。向外埠邮寄基本养老金按规定邮寄费减半收取。

第十六条 设立专门的社会化发放机构。要结合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交地税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强化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要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调整内部处(科)室设置,组建专门的社会化发放处(科)室。要充实力量,选派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这项工作。要明确职责和岗位责任制,教育每位工作人员强化服务意识。

一、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健全,有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人员。

二、凡在本辖区居住的退休人员全部纳入社区管理服务。

三、管理制度落实

1、信息管理: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做到所掌握的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完整准确,查询便捷,实施计算机动态管理。

2、业务管理:退休人员接转、协助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待遇申领,走访慰问、接待来访、组织活动等各项业务工作操作规程规范,执行效果良好。

3、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明确,考核办法健全。

四、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丰富和完善

1、为辖区内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2、退休人员自管组织健全、作用显著,自管组织工作人员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规范。

3、协助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并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党组织活动。

4、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成效显著。建立退休人员活动场所。

退休人员返聘管理制度

1.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聘用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管理。

2 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职责

2.1.1 审核部门提出的返聘需求。

2.1.2 负责《返聘协议》的签订、续订、解除或终止的管理。

2.2 各部门职责

2.2.1 依据工作、生产需要,提出返聘需求。

2.2.2

2.2.3 代表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负责返聘人员工作的日常考核。

3 管理内容

3.1 返聘情形

3.1.1 因在某个项目或其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公司内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可以返聘。

3.1.2 因公司内某项技术或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能力时,可以返聘。

3.1.3 因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或技术,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可以返聘。

3.1.4 其他经公司领导审批的返聘情形。

3.2 返聘工作要求

3.2.1 部门提出返聘需求时,应以发展本部门生产和经营、提高管理水平、推广应用新技术和开发新产品、加强年轻人才培养、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

3.2.2 返聘工作由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各部门的返聘工作应经人力资源部备案。

3.2.3 返聘年限

3.2.3.1 返聘协议期限应控制在1年以内,期满后有需要可续签。

3.2.3.2 返聘总年限不得超过5年。

3.3 返聘人员条件

3.3.1 返聘的人员必须在是在技术、管理方面有专长,在原岗位上应是骨干人才。

3.3.2 返聘人员年龄,男性不超过65周岁,女性不超过60周岁,如有特殊原因,经总经理批准,年龄可放宽到70周岁。

3.3.3 返聘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残疾,无心脏病、高血压等急性病,能够完成部门交办的任务。

3.3.4 返聘的重点是在一线从事生产工作的高级技工和掌握重要技术或管理技能的高级职称人员,对其他人员的返聘严格控制。

3.4 返聘人员待遇

3.4.1 返聘人员待遇按其承担的工作职责及技术水平确定。

3.4.1.1 工程技术岗位:原岗位工资+技能工资+返聘津贴(研高500元/月,副高300元/月,中级200元/月)

月)+工时奖金

3.4.1.3 管理岗位:控制在800—1500元/月。

3.4.1.4 掌握公司急需技术的人员及外聘高级技术专家待遇可协商办理。

3.4.2 返聘人员不参加部门奖金及绩效的.分配。作出特殊贡献者,可由部门申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根据制度给予专项奖励。(特殊贡献指:有重大的技术发明或对项目做出重大贡献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提出重大的工艺改进并取得成效的;对管理改进做出重大贡献的。)

3.4.3 公司提供返聘人员必要的劳防用品,按其协议期限购买人身保险。

3.5 管理程序

3.5.1 各部门需要返聘退休人员,应提前1个月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交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3.5.2

3.5.3 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部门与返聘人员签订《返聘协议》。 聘期内因聘用人员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提前解除聘约的,各部门应及时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解聘手续。

3.5.4 《返聘协议》到期前1个月,人力资源部应通知部门,部门作出续签或终止的决定。

3.5.5 如需续签,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及以下的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聘用总年限在3年以上5年以下的报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续签应重新签订返聘协议。

3.5.6 如不续签,部门应提前15天通知返聘人员办理工作交接并通知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

附表:返聘人员申请表

返聘人员申请表

注:外聘还须附个人简历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公司退休返聘人员管理,继续发挥退休人员,专业技术及管理经验丰富的优势,实现对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传、帮、带的目的,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到龄已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原则上不再返聘,确因工作需要,经聘用部门申请,公司批准,同意聘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 返聘范围与对象

1、返聘岗位范围:原则上以公司生产经营一线岗位为主。特殊岗位需要的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确定。

2、返聘对象:在公司或集团系统内已办理正式退休手续人员且与其他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 返聘岗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司可考虑返聘:

1、原工作中承担的任务未完成,且暂时没有能够承担该项工作的人员时。

2、公司内某项技术或管理工作,目前的人员不完全具备或未达到承担该项工作的技术能力时。

3、公司开发某个新项目,承担该项目的人员因经验、技术缺乏需要指导时。

4、能帮助公司解决业务、公关等工作中的疑难问题时。

5、经公司讨论需要返聘的其他特殊岗位。

第四条 返聘人员条件

1、从事拟聘岗位工作,具有拟聘专业技能和特殊专长的。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3、管理、技术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60周岁以下;一般员工岗位:年龄男性一般在65周岁以下,女性在55周岁以下,确因工作需要经主管部门申请,公司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返聘期限

1、返聘期限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一年一聘;

2、临时聘用能帮助公司解决有特殊需求的返聘人员时,一事一聘。

第六条 返聘程序

1、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返聘的理由、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预计返聘期限等,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办理返聘手续。

2、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件、身份证复印件、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公司与返聘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书明确聘用期间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劳务报酬、聘用期限等内容。

4、《劳务协议》签订后,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返聘人员在规定时间内重新上岗工作。

5、返聘人员聘用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以上程序办理,

并提前15天书面通知本人,如期满前15天内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聘用,公司不再另行通知。

第七条 返聘人员职责

1、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所安排的工作任务。

3、履行传、帮、带工作职责。

第八条 返聘人员待遇

1、根据返聘人员的工作岗位及在返聘岗位工作任务中承担的工作责任及相应的工作量大小,结合公司在岗人员薪酬情况确定返聘劳务报酬。

2、返聘人员因公出差费用及报销办法与在岗员工相同。

3、返聘人员不享受在职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其它制度规定或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公司离退休人员管理制度

为鼓励职员长期服务,并维护退休职员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但订有服务协议期限的雇佣契约者和临时工除外。

3.1申请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3.1.1服务5年以上,年龄满55岁。

3.1.2服务满15年以上。

3.2命令退休,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3.2.1年满60岁。

3.2.2因工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3.3以上规定的退休年龄,如其主管因业务需要而认为必需留用者,经呈请项目总经理核准,酌情延长或反聘为顾问。

4.1退休金为一次性给付形式。

4.2员工的退休金以退休职员最后服务日的'基本工资为基数乘以工作年份一次性发放退休金。

4.3退休职员最后一年的奖金按在职时间比例仍予一次性给付。

4.4退休职员在服务期间对本公司业务有特殊贡献者,可经项目总经理提请董事局核定,酌情加发退休金。

4.5退休金于职员经核准退休,办妥离职手续后即予给付。

4.6因工伤而接受命令退休者,除一次性给付退休金外,其余工伤赔款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规定给付。

4.7人事部门在员工办理退休时,应协助办理社保养老金领取手续。

5.本规定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的董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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