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规划的承诺书(模板15篇)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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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24 15:02:17

上传者:GZ才子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模板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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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承诺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9)城市垃圾输送管道。

(10)液体燃料管道包括石油、酒精等管道。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第一条为了使我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合肥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含道路、桥梁、铁路、人防、地下管道、地上杆线、河道等工程)的,必须按下列程序申报和审批。

(三)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领取建设工程许可证申请,规划管理部门提供建筑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条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按下列程序核发:

(三)市规划管理部门审议选址方案,大型建设项目报市政府或省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根据审批意见,发给建设单位规划选址意见书。

第四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三)建设单位根据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规划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方案或进行初步设计,并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查,由规划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下列程序核发:

(三)规划管理部门经现场查勘及图纸审查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临时建设工程,参照本办法,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

第七条需由市测绘部门放线、验线的建设工程,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向测绘部门发出放线、验线通知书。

第八条凡建设工程涉及消防、环保、园林、防洪、人防、抗震、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教育、通讯、民航、蔬菜、征地、拆迁、商业网点、城建档案、质量监督、招标等有关问题时,由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负责处理,向建设单位发出接水、接电、破路等有关联系单。建设单位须持联系单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否则,上述有关单位不予办理。

第九条规划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联合办公室,必须按下列期限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一)对于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申请,规划管理部门在三周内提出选址建议方案;。

(二)对于报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管理部门在两周内审核完毕;。

(四)规划管理部门超过上述期限不发出意见书、许可证或通知书的,报审单位即可视为批准,按所报内容实施,并有权要求规划管理部门补发意见书或许可证。

第十条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手续,擅自动工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联合办公室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影响规划管理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追究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规划建设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发布的《合肥市城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联合审批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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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玉溪—富宁成品油管道工程富宁—砚山段线路均在山区内,以砚山输油泵站为例,满足工艺站间距要求的范围内均为山区,结合当地规划部门要求,需在非基本农田内选择站场站址,经现场踏勘选定两个方案。方案一位于砚山县平远镇东省道210西侧坡地的基本农田内,位于输油管线北侧约0.79km处,地势较高,但落差较大,竖向设计需采用阶梯式设计,站场挡墙护坡工程量较大,场地处理工程比较困难;方案二位于方案一北约1km处的非基本农田内,地势较平坦,但地势较低,且站址周围地势均高于该地块,该方案场地处理工程费用较低。两方案依托条件相当,土石方均可做到平衡,但综合考虑到进站管线的距离及站址地势问题,推荐使用方案一。但方案一站址位于基本农田内,通过业主与当地规划沟通协商,将基本农田置换到方案二地块,虽然方案二地势较低,但并不影响农业生产,最终双方达成协定同意土地置换,最终使用方案一。

输油站场的平面布置是在满足站场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及使用功能需要的基础上,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包括场地地形、工程地质条件)及其外部环境条件(包括运输条件、安全、卫生、环保、施工、管理)等因素对站场各个功能分区进行统一布局,合理规划和安排输油站场内各功能区之间,各建、构筑物之间和消防道路、检修通道等道路之间的平面位置关系,经多方案对比后确定一个布置紧凑、合理顺畅、经济合理、使用方便的输油站场格局。站场的平面布置过程中结合规范要求应满足以下原则:。

7)满足环境保护及安全评价的要求;。

8)根据站场地形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根据选择站址的风向、地形、地势特点及地质条件及周围环境,合理确定总平面,减少工程土石方的填、挖工程量和运输量,减少工程投资。

随着输油管道的普及,山区建站也越来越普遍,但山区建站制约条件很多,包括地形、地势、地质、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等都是制约因素。山区输油站场的平面布置需结合好场地的特点、站场工艺流程等因素,且需与站场的竖向设计及防护工程密切结合。因山区可耕农田较少,所以山地站场总平面布置,多采用沿山顺坡成组集中布置形式,充分利用山地、坡地、少占良田好土;多数情况下能使工艺流程顺畅,管线短捷,节省用地,也利于排洪河站区内场地排水。为使山区建站平面布局更合理,安全性、经济性更好,在遵循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还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山区建站应沿等高线布置,以减少场地支护工程量。

2)山区总平面布置应综合气象部门提供风玫瑰及地形地势分析确定风玫瑰,不能完全依赖当地气象部门。因为地方气象部门提供的风玫瑰多为各县综合风玫瑰,拟建地点位于山区,则风向受自然地势影响较大。

3)综合办公区及变电所等全场重要设施宜布置在站场地势较高方位,且宜布置在最小风频风向的下风向。

4)主要的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及主要建(构)筑物应尽量布置在挖方区,并尽量沿平整后的等高线布置。当然输油站场的平面布置在遵循原则的前提下还应考虑平面布置中的“风水”。所谓输油站场平面布置中的“风水”包括建筑物的坐北朝南,尤其是站场综合楼的坐北朝南、站场的靠山面路(水),生产区的平直顺畅,以及依托道路和排水的顺势而建。

输油站场的生产区需要按照工艺生产流程布置,尽量缩短连接段减少弯头,尽量平直顺畅。站外依托道路应满足不大于8%的坡度要求,山区特殊地段可局部满足不大于11%,因此山区依托道路一般需顺等高线逐步抬高至站场出入口,站场出入口及高程的设置也应充分考虑与依托站外道路的衔接;山区站场一般采用半填半挖,为减少土方和支护竖向还常采用阶梯式竖向,但同时给排水造成一定困难,所以挖方区边坡外5m需设置截水沟,站内排水沟出水口一般设置在零线处,截水沟与排水沟的衔接也应顺应等高线考虑妥当,防止雨水回灌,乱流冲刷基础,汇流沟渠应满足截水沟汇流面积和站内汇水面积总和要求,集中排至附近指定低洼处或专用沟渠内。

在长输管道输油站场总图设计中,站址的选择、站场的总平面布置对于整个长输管道工程的安全性及经济性至关重要。总图设计工作是输油管道工程中开展的早、结束的晚,涉及知识面广、联系部门和专业最多,遇到的矛盾错综复杂,所以设计中应严格按照选址原则、平面布置原则、合理利用地形,灵活应变,因地制宜,妥善处理好地形、地方、规划、业主等各种关系,保证整个输油管道工程的安全性和经济性。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乡镇供水工作开展过程中,可以对乡镇周边的泉水、山溪水、水库水以及地下水等相关水源进行综合考量,在实践中要尽可能的选择一些不受污染的水资源,在乡镇周边的水库是乡镇供水的主要水源。在具备条件的乡镇进行水源的取水过程中应用应用重力流自压取水方式开展,优先考量水轮泵提水方式,在应用机电泵提水的时候要尽可能的降低其取水扬程,进而达到降低水厂内在能源动力等相关费用的效果。

2乡镇供水厂厂址的具体选择。

在进行水厂的选择过程中要保障其尽可能的集中在水源集中区域范围之内,要合理布局整个供水系统,避免其受到洪水等外在威胁的影响,在提升其废水排污等设施的配置、保障其工程地质条件的优质,提升其整体卫生环境,根据实际状况进行防护地带的设置,要避免拆迁、占有土地等,在根本上提升其施工与运行、维护等相关工作的开展。水厂自身的防洪标准要基于乡镇的防洪标准开展,要对其安全度进行合适的设置,要保障水厂用地的整体发展,在应用自压供水模式的时候,要保障厂址的高度与供水的压力相契合。

3集中供水工程净化系统以及消毒工艺的设计。

(1)净化系统的设计。当供水水源与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既定卫生标准不契合的时候,必须要通过精华与消毒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因为乡镇供水规模相对较小,则基于实际情况应用成套的净化系统。此种系统在实践中具有安装便捷、工期短、运行安全可靠的优势,在实践中可以基于实际的'用水量进行分期投入,可以有效的减少一次性资金投入。(2)净化工艺的选择。可以通过漂自粉以及明矾(硫酸铝)等相关化学物品对水源进行反应、沉淀、过滤等相关操作,对于水源中金属含量超标的,则要适当的应用除铁以及除锰等相关工艺手段。(3)消毒。乡镇供水消毒则可以应用液氯以及氧化氯消毒系统。其整体消毒效果极为优质、安全可靠,较为适合乡镇中的供水消毒。

4集中供水工程输水以及供水系统的选择。

(1)管材的选择。乡镇供水的主要材质就是钢筋缓凝土管以及ppe塑料管、upvc塑料管以及各种材质的钢管等。在管径高于三百毫米的时候,就要应用钢筋混凝土管;在其小于三百毫米的时候则要应用ppe以及upvc塑料管。乡镇供水的管道不能应用普通材质的upvc塑料管、铸铁管以及一些有二次污染的管道。(2)管径的选择。乡镇供水管道在进行管径的选择过程中,要基于其实际的供水规律进行计算,对于其今后的发展进行系统的综合分析,如果其管径的选择相对较小,则就会导致整个供水规律不足的状况,在用水的高峰期存在水压不够、用户用水困难等问题,如果其管径选择过大,就会导致整体工程投资量的增大状况,造成整体资源的浪费等问题。(3)管线选择。在进行管线的选择过程中要遵循以下相关原则,首先要保障整个水配管线的平顺性,要尽量的做到线路短、起伏小的基本原则,要保障其整体土石方工程量相对较小,在根本上降低其整体造价;其次,要保障其基于道路或者规划道路进行铺设,进而保障整体施工以及维护工作的有效开展;最后,要尽可能的利用其内在的水位高差,利用其重力流自压输水。在对管线进行选择过程中,要遵循的原则就是保障管线短、施工方便,便于投资,提升其整体运行安全性,便于其管理操作。

5加压以及控制系统的设计。

(1)加压系统的选择。在水源经过净化以及消毒处理之后存在的水压不足等问题的时候,就要通过机械的方式对其进行加压,如果其整体加压相对较高,就会导致其耗能增大,提升了其整体的运行费用,进而导致供水管道的爆管问题;如果其加压过低,就会导致用户的用水量不足等问题。加压工作开展过程中要保障其供水管网末端水压;加压站要适宜,避免过度正价工程投资以及整体的运行费用,加压机组要设置备用机组。(2)控制系统的选择。供水规模相对较大的乡镇供水工程在开展过程中要通过机械加压的方式开展操作,控制系统应用应用变频调整方式对其进行自动控制。此系统在实践中可以有效的降低工程的整体投资与节能效果,可以在根本上保障供水水压的整体稳定性,有效的避免各种爆管问题,便于整个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工作开展。

6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

在对乡镇集中供水工程的方案选择中要尽可能的考量其工程运行管理,要对于运行管理费用进行系统分析,对于供水的能源动力费用、药品费用以及人员工资福利等相关费用进行系统的分析,要保障运行管理人员设置的合理性与适宜性。要构建系统的规章管理制度,制定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尽可能的选择运行费用相对角度的管理方案。7结束语在对于乡镇供水上程方案进行合计与选择过程中,要充分的综合国家室外给水设计的相关规范与标准,综合实际状况,对方案进行系统的对比分析,进而选择最为适宜的运行管理方案,这样才可以在根本上保障其整体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刘炳.长治市乡镇集中供水工程方案选择[j].山西水利,,(04):7-8.

工程规划的承诺书

为严格执行规划,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郑重承诺:

一、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建设,严格执行批准的总平面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色彩、建筑材料和建筑设施配套等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规划,将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二、施工单位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和规划部门放、验线位置尺寸施工,坚持按规划实施,不擅自变更施工图内容。

三、监理单位将按照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建筑物建成后与批准的.规划一致。

准文件不符的设计文件。

如违反承诺内容,我们愿意接受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的行政处罚。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规划承诺书

乙方:

农户:

住址:中分村小组

乙方承诺,根据中分村美好乡村建设的标准和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程(包括墙体刷白),并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新建、修缮住房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否则甲方取消其危房改造资格,收回部分改造款。

墙体刷白的时间要求:等甲方通知后按标准自行实施。(如影响村庄规划整体进度,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此协议一式贰份,甲方和乙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分村(居)民委员会

乙方:

农户: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规划承诺书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将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响应上级党委的号召,以实际行动投身到创先争优活动,并作如下承诺:

1、认真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做好城乡规划为己任,团结带领全局同志认真抓好市规划局全面工作,确保完成年初制定的各项工作任务及向市民公开承诺的各项工作目标。

2、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贯彻落实党的决定、决议,廉洁勤政,勇于创新,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3、分管好局办公室工作,使机关工作高效有序运行。

4、认真贯彻执行《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带好班子,管好干部,分管好干部人事工作。

5、自觉带头遵守财务纪律,勤俭节约,分管好局里的财务工作。

6、对负责牵头的五渚河流域生态休闲度假区开发建设工程等城建重点工程,积极配合好市分包领导,协调好相关单位,精心组织,确保按计划完成任务。

7、对负责协调的环海路综合整治工程、临港产业服务区开发建设工程、工业新城开发建设工程、市场搬迁工程等,积极协调,主动参与,确保规划工作及时到位,稳妥推进。

8、积极组织好帮扶村和联系敬老院等工作,确保完成年内工作任务。

9、认真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规划承诺书

本人自愿申报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并认可所填写的《教育科学规划20xx年度课题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课题申请如获准立项,在研究工作中,接受苍南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并对以下约定信守承诺: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定。遵守《苍南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科学设计研究方案,采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3、尊重他人的知识贡献。客观、公正、准确地介绍和评论已有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均如实说明。

4、恪守学术道德。研究过程真实,不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杜绝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成果真实,不重复发表研究成果;对课题主持人和参与者的各自贡献均要在成果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不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挂名,不为未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图虚名。

5、维护学术尊严。保持教师尊严,增强公共服务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苍南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声誉,不以课题名义牟取不当利益。

6、遵照管理规范。课题研究名称、课题研究组织、研究主体内容、研究成果形式与课题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相一致。若有重要变更,必须向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

课题题目:

课题负责人(签名):

主要成员(签名):

学校校长(签名): 学校盖章:

年 月 日

规划承诺书

我们规划局主要职能是负责全市城乡统筹规划和规划编制工作。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城乡环境,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更好服务于卫辉经济发展,构建卫辉和谐社会,我局郑重承诺:

一、优化服务环境,增加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我局所有服务项目实行限时审批、“一站式”服务,全面推进首问服务、文明服务、高效全程服务,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对于提供资料齐全又符合规定条件的报建项目将尽快限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法定的办理时间20天缩短为10天;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办理的,做到及时告知;对于市政府重大建设项目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做到即到即办,即时服务,廉洁行政。

二、做好重点项目和“3010民生工程”的`服务工作。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实行无节假日服务制度,依法及时办理有关事项;对“3010民生工程”抽调一个科室专人专项做好服务工作。

三、转变作风依法行政,实行行风评议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办法,强化跟踪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实行政府指导、专家把关、全民参与、规划一张图、审批一支笔,形成齐抓共管。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行每季度召开一次专家、群众代表民议参评会制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坚决杜绝违法操作,行政不作为和弄虚作假现象。实行科学规划、阳光规划,落实规划建设项目现场批前公示,批后公告制度。

四、加强规划管理,实行政务公开。凡是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第一时间予以答复办理。全面实行行政规划许可事项一律公布,行政审批一律公示,窗口服务承诺一律公开。严格执行收费规定,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坚决禁止乱收费行为,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和行政问责制度,坚决杜绝“吃、拿、卡、要”现象发生。对于以权谋私、不作为、乱作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

五、建立群众举报、信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接待热情、解答耐心,落实到位,认真办好每一件事,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

以上承诺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我局监督电话:4470762

规划承诺书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将结合本职工作,积极响应上级党委的号召,以实际行动投身到创先争优活动,并作如下承诺:

1、协助局长抓好规划局全面工作,按照班子成员分工做好分管工作。

2、自觉遵守党的各项纪律,贯彻落实党的决定、决议,廉洁勤政,一心为公,自觉接受党内外监督。

3、抓好全局精神文明建设及各项党务建设,加大思想政治工作力度,使全局精神风貌、工作作风水平进一步提高。

4、认真做好目标绩效考核工作,及时调度,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目标按时完成。

5、认真组织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积极推进依法行政、阳光规划。

6、组织做好规划管理工作,认真核发各类工程项目的“一书三证”,做好建筑方案审查、方案文本(建筑施工图)及土地拍卖图的签发。

7、认真做好规划技术审查工作,对各类规划、工程方案等,组织相关利益人、有关部门及专业人员进行规划技术审查,推行阳关规划,增加规划透明度。

8、对负责协调、参与的环海路综合整治、世昌大道综合整治、青岛路综合整治、沿街破旧建筑改造、绿轴园林、工业新城开发建设、环翠楼公园改造、塔山公园改造、国际会议中心五星级酒店、平改坡、市场搬迁等工程,积极协调,主动参与,确保规划工作及时到位。

9、积极做好联系企业特派员各项工作。

10、认真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以上承诺事项,敬请大家监督。

规划承诺书

为严格执行规划,保证规划实施的严肃性,在 (项目) 建设过程中,我们郑重承诺:

一、建设单位将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定的规划方案建设,严格执行批准的总平面图、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色彩、建筑材料和建筑设施配套等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或者变更规划,将按照程序上报审批。

二、施工单位将严格按照审定的施工图和规划部门放、验线位置尺寸施工,坚持按规划实施,不擅自变更施工图内容。

三、监理单位将按照职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规划和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确保建筑物建成后与批准的规划一致。

准文件不符的设计文件。

如违反承诺内容,我们愿意接受 部门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的行政处罚。

特此承诺。

建设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根据市政府、市纠风办关于开展2015年履职尽责督促检查工作的安排部署,为进一步规范城乡规划和测绘管理行政行为,不断提高服务效能、规范服务行为,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行业形象,市规划局作出“六项承诺”,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l、坚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按规定办事,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坚持科学引领、科学编制规划、依法实施规划、维护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

2、坚持阳光规划。严格按照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实行阳光规划,民主科学决策,做到服务、审批事项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政策公开、办事结果公开、服务承诺公开、办事时限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虚心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3、坚持优质高效服务。严格执行文明办公及机关作风建设的规定,以转变作风、规范服务为切入点,进一步完善服务措施,建立方便、快捷、为民的工作机制等一系列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规定,坚持做到言行文明、态度诚恳、服务热情,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等不良行为。

4、坚持廉洁从政。全面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廉洁从政若干规定》、省委六条意见、市委实施意见等一系列廉洁从政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勤政为民,坚决纠正和查处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

5、坚持质效第一。以勤政、高效、一流为标准,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把“一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三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条件核实证明)及方案、放线、验线等各环节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高效优质办结。

6、坚持倾听、服务、解决一线呼声。对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信函投诉、行风热线投诉,网络投诉等,严格按照信访条例相关程序执行,做到有信必回、有诉必查、有查必果,确保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经双方洽商云南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将西畴项目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委托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曾华院长代表 )进行前期概念性规划设计,以便在与政府的谈判中取得主动。由于前期没有支付相关的设计费用,云南润恒投资有限公司承诺:“如云南润恒投资有限公司在竞标中取得该项目,将与云南城市规划设计院(曾华院长代表)签订正式的委托设计服务合同,合同相关条款双方协商拟定。。 ”

云南润恒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2012/9/2

一、审批项目限时办结。民生工程、一般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简易程序,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房地产开发等一般建设项目用地、工程审批和竣工核实,若申报资料齐全,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园区项目分局审批。将园区内工业项目、仓储物流项目整体授权各规划分局依照已审批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直接审批,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推行多方会审机制。在方案审查时,实行专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分管领导、主办人、相关部门等多方共同参与,充分沟通、讨论、发表意见,一次性提出修改意见,方案一次性修改到位,提高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效率与透明度,增加其科学性与可操作性。

四、严格落实“两个责任”。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加强对重要岗位和重要决策部署的监督,开展经常性的明察暗访,本篇文章来自资料管理下载。坚决纠正和查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四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严肃执纪问责,营造风清气正的规划服务环境。

通讯地址:襄阳市中原路22号

监督举报电话:07资料管理下载36

电子邮箱:46资料管理下载#url#

20xx年x月xx日

本人自愿申报**县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并认可所填写的《**县教育科学规划2015年度课题申报表》为有约束力的协议。课题申请如获准立项,在研究工作中,接受**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管理,并对以下约定信守承诺:

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我国政府签署加入的相关国际知识产权规定。遵守《**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2.遵循学术研究的基本规范。科学设计研究方案,采用适当的研究方法,如期完成研究任务,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3.尊重他人的知识贡献。客观、公正、准确地介绍和评论已有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的`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加以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均如实说明。

4.恪守学术道德。研究过程-真实,不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杜绝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成果真实,不重复发表研究成果;对课题主持人和参与者的各自贡献均要在成果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不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不在未参与研究的成果中挂名,不为未参与研究工作的人员图虚名。

5.维护学术尊严。保持教师尊严,增强公共服务意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县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声誉,不以课题名义牟取不当利益。

6.遵照管理规范。课题研究名称、课题研究组织、研究主体内容、研究成果形式与课题申请书和立项通知书相一致。若有重要变更,必须向县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同意。

课题题目:

课题负责人(签名):

主要成员(签名):

学校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年月日

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改进工作作风,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廉洁意识,优化服务环境,省水利厅规划计划处向社会作出如下公开承诺:

一、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杜绝“为官不为”、“冷、硬、横、推”等现象。

二、按照“简单事立即办、复杂事限时办、特殊事紧急办”的要求,实行“即办制”,依法合规高效开展水利规划计划工作。

三、深入开展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动公开处室职能、行政权力事项、政策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政务信息,依申请公开相关政务信息。

四、实行“首问负责制”,认真倾听群众诉求,认真受理、办理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五、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实行“一张笑脸、一声问候、一杯热茶、一次让座”的文明服务。

六、坚持廉洁奉公,坚决杜绝“吃、拿、卡、要”、营私舞弊、侵犯基层和社会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全面提升处室廉政建设水平。

监督举报电话:65571212 

工程承诺书

工程款支付承诺书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

我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_______工程进入招标阶段,我公司将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组织招标投标工作,并在此郑重承诺:

1、我公司在招标前和招标过程中,决不以摸底、了解情况或其他原因为由,与施工企业商谈是否具备垫资能力、垫资工程部位、期限、额度等。

2、在工程开工后至竣工验收之前,我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支付工程款。

3、我公司将按照中标价格和中标工期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决不在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的合同之外再与中标企业签订涉及降低造价、垫资施工等条款的任何合同或协议。

4、如违背上述承诺,我公司将自愿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开发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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