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区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汇总18篇)

厂区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汇总18篇)

ID:6782901

时间:2023-11-25 07:08:26

上传者:笔尘 厂区安全防范管理制度(汇总18篇)

有效的规章制度可以促进组织成员的自律和团结,提升整个组织的综合实力。规章制度对于维护组织正常运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以下是一些典型案例,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知。

医疗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突出了医疗事故重在预防的思想,根据《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对我院一九九八年下发的《医疗安全管理条例》做相应修订,使其能更有效的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安全,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认真学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和《职业医师法》等,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遵守职业道德,尽职尽责为病人服务。

(二)积极开展普法和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医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的法律意识,严格依法执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保证病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各科室部门结合具体工作,认真学习相关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并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医务人员要认真执行各种诊疗操作常规和医务工作管理制度等,坚持做到医疗护理技术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四)医务处、质控办、科教处、护理部、门诊部等职能科室齐抓共管,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控,建立医疗质量考核制度,组织质量检查专家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各科室医务人员对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护理操作常规等执行情况,考评医疗质量。组织实施医护人员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诊疗规范、操作技术常规等专业技术的培训,努力提高医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

(五)加强医疗安全教育,强化医务人员岗位责任制,重视医疗事故防范措施的具体落实,特别强调:

1.门、急诊工作坚持首诊负责制。首诊科室必须严格遵循“临界病例管理制度”。妥善处理危重、急诊、复合伤及疑难病人,不允许科室之间相互推诿,要保证收治病人绿色通道畅通。

2.临床科室认真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及时、准确无误地处置各项医嘱,严格遵照卫生部颁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以及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认真完成病历记录,病案标准达到规范要求,手术前必须认真记录手术小结或大手术前小结及请示报告。必须加强对急危重症病人的医疗管理,认真组织病例讨论,解决诊疗难题。重要标本(如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各种标本的微生物培养、脑脊液常规检查等)应由医务人员送检。

3.做好院内感染监控。

4.各临床科室(含门诊各诊疗单元)要做好各项抢救准备工作,保证各种抢救设备完好率100%,抢救药品齐全。一、二线值班人员(包括住院总值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地完成各项工作,随时掌握急、危、重症病人的病情变化,及时做出相应处置,遇到疑难情况要随时汇报请示上级医师,上级医师一定要及时参与检查、指导诊治工作,急、危、重病人要做到口头、书面、床边交接班。 重大抢救或成批伤员抢救要向分管院领导、医务处(或总值班)汇报。

5.各科室对就诊、会诊、检查、治疗的病人,要按轻重缓急区别对待,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及“临界病例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能因机械地执行规章制度而推诿病人。对发病突然、病情严重的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会诊、抢救病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及时进行处置并向上级医师汇报。

6.施行手术(包括门诊小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如x一刀、眼激光、眼晶状体植入、安装永久性心脏起搏器、心脏射频消融、心血管介入治疗、介入疼痛治疗及医疗美容)等各种具有一定医疗风险的创伤治疗、检查操作项目,在实施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必须如实向病人或其家属介绍病情,说明可能发生的不良后果,征得病人或委托人的同意,并必须由其在大手术术前小结及请示报告、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和治疗知情同意书;手术前麻醉谈话;输血前谈话等记录单上签名,凡不是病人本人签名的一定要有其签名的“病情知情同意委托书”。大手术术前小结请示报告;特殊检查、治疗记录等还应由科室行政主任或副主任审查签字后报医务处审批、签字备案。如情况紧急无法征求病人的意见又无家属及委托人在场,或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应向科主任、医务处或院总值班报告,批准后再实施。在谈话时要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和避免对病人疾病治疗康复产生不良影响的.情况。

7.严格执行院内病人转运的规定,各种过敏反应、突发意外的病人要就地组织抢救,生命体征不稳定的病人原则上不得搬运。转运病人时,一般病人由护工陪送,危重病人由医师、护士陪送,手术病人手术完毕,麻醉者要填写好记录,会同手术医师护送病人回病房,并向值班人员交代麻醉、手术经过及注意事项,经接班人确认签字后方可离去。

8.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按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的进行文字记录,需作补充修改的要按有关规定执行,病区应认真保管住院病历,如因会诊、复印等需要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病区应指定专人负责携带,一定要严格执行医院“病历档案管理规定“。医务人员不得随意涂改和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不得出据与病情不符及有关健康,出生、死亡等虚假证明。病假休息以外的证明经主管部门审批盖章后生效。

9.药剂科要认真学习贯彻药品管理法,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配方后要进行核对,发药时要详细交代用法;要加强临床药学工作,保证合理、安全用药;加强毒、麻、限制药品管理,杜绝非“准”字号、过期或变质药品在临床上应用。认真贯彻执行“五专“制度(专门进药,专人保管,专人负责,专用处方,专门登记)。

10.各检验、实验室对各种项目检验,必须严格遵循操作规程,坚持标准做好室内质控,不断完善条件提高室问质控水平,对急诊项目要做到随时检查,及时报告,发出的检验报告要做到填写正确,除三大常规外其他检验项目应注明检验方法及相应的正常参考值,各种试剂配置要符合标准化要求,检验单发送到科室要有签字手续,做好废水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发送报告前,须用专用登记本逐项登记。

11.输血科各种血液制品必须符合质量管理要求,认真执行献血法的有关条款,对献血者必须严格审查和体检,对贮血的冰箱必须确保安全要求,配血间要严格消毒灭菌,配血前坚持重验血型,做到配血后复核血型才发血。

企业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厂、宾馆的安全生产、工作、生活秩序,保障人身安全及厂内设备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宾馆、厂、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原则:领导负责、依靠群众、预防为主、保障安全。主要任务是“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内部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维护良好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

二、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

1、经常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法制学习,发动和依靠职工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做好防火、防爆、防盗、防特、防治安灾害事故发生。

2、对公司聘用农民工、临时工进行户口管理,同时进行法制安全教育。

三、危险品管理

厂内使用的乙炔气、氧气等易爆物品,列入危品管理。公司要全部有权督促和检查操作人员的合格证。无安全合格操作证禁止作业。

汽油、苯、酒精等易燃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建立台帐及库存数量。电炉、烘箱必须有专人保管,制订必要的安全制度。

四、现金、贵重物品、机密文件管理

公司、宾馆、食堂等财务部门要切实执行现金、票证管理规定,金额不得超过限额,特殊情况需滞留大量现金的,必须派专人值班看守。

公司科技、文书、人事、会计档案等资料应有专人保管,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严禁使用借阅、外借、复制及销毁。

五、重点部位、内保管理

1、塑料厂、油品厂、锅炉房、客房、内餐、配电房、汽车班、仓库、单身宿舍等必须加强防范,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漏洞和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

2、每逢节日前做好防火、防盗检查,日常下班后必须切断电源,关窗、锁门。

六、消防管理

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健全义务消防组织机构,并消防员学习业务和训练。

2、建立消防设备台帐,落实消防设备有专人保管。

3、发现火险隐患,及时处理,做好台帐登记。

七、治安保卫管理

1、治安、保卫、消防等由公司办公室和公安分局业务科双重领导,具体负责由公司分管人员组织工作,监督促、检查。

2、建立治保领导小组,确定治保人员名单。

目   的 : 为了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护厂区绿化环境整洁,保障员工的.劳动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范围: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责 任 人:公司全体员工,其中保安人员负有日常护理和监管责任。

内    容:

1.员工出入保卫

1.1凡本公司员工均应熟读“员工守则”,自觉履行各项义务。维护公司正常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遵纪守法,树立自我防范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

1.1.1不得携带各种违禁品、危险品和与生产、工作无关的物品进入厂区和工作、生活场所。

1.1.2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熟人进入生产区参观和食堂就餐。

1.1.3不得私带公物出厂变为己有。

1.1.4上下班按时打卡,并主动接受门卫保安人员的安全监督和检查。

1.2外来人员:值勤保安对待外来人员,应做到笑脸迎送宾客,善用文明礼貌语,树立企业第一形象,并主动为来访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做好下列接待工作。

1.2.1首先询问来意,填写“来访人员工作通知单”然后电话联系或引荐对口接待部门或接待人。来访结束后回收“来访人员工作通知单”并存档备查。

1.2.2来访人员如因工作需要进入生产区参观、考察或学习时,应由接待部门填写“非生产人员进入洁净区审批单”,经审核批准后并按“生产区外来人员管理制度”程序,由接待人陪同进出。未办上述手续的,门卫保安有权制止进入。

2.公司财产保卫 凡公司员工均应遵循“爱厂如家、惜财如命”和提高警惕,防患于未然的思想,切实做到:机开勤护理、下班必停机、机停关电源、锁门才离开等,并做好下列各自的工作。

2.1火灾防护

2.1.1仓库、车间及办公场所内严禁吸烟或擅自携带引火物品。

2.1.2危险品周转库存放的各种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危险品不得超出一周用量,并 经常保持良好的通风状态。 2.1.3各车间用于消毒和生产的酒精应控制在日用量范围。

2.1.4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并放在明显容易取用的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用状态。

2.1.5电器及线路不得使用过大的保险丝,电器设备使用后,应关闭电源。

2.1.6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必要时迁移。

2.1.7食堂使用的炉灶、煤气应防渗漏,下班时应关闭各阀门。

2.2盗窃防范

2.2.1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的橱柜中。

2.2.2值勤保安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夜间值勤的保安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2.2.3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各种物品出厂,否则保安人员不得放行。

2.2.4窃案发生后,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有关单位侦察。

3.保安值勤保卫

3.1凡本公司保安人员,除自觉遵守“员工守则”外,均应熟悉本制度,为维护公司秩序,认真履行下列义务。

3.1.1服从总经办的命令,接受行政办的管理和监督。

3.1.2待人接物须谦恭有礼不得怠慢。

3.1.3值勤时态度宜严肃且精神焕发。

3.1.4处理各种工务必须公正廉洁。

3.1.5不得泄漏公司机密。

3.1.6不得酗酒、赌博、滋事。

3.1.7应明确公司的组织、环境及各级人员的姓名。

3.2公司保安人员的职责:

3.2.1有关人、物、车辆进出的登记、通知、检查、核对。 3.2.2预防盗窃、火灾及其他危险事项。

3.2.3维护厂风厂纪和公司秩序。

3.2.4公司内警戒警备事项。

3.2.5厂区绿化环境的日常维护管理。

3.2.6仓库所有进出物品的装卸及监督检查。

3.2.7公司大门值勤。

3.2.7.1注意公司员工及外来宾客的出入。

3.2.7.2各种报刊邮件的签收登记。

3.2.7.3人员携带出厂的包裹检查。

3.2.7.4防止不良分子进厂扰乱。

3.2.7.5注意进出员工的服装是否整齐。

3.2.7.6监督打卡并协助行政办整理员工每天出、缺勤情况。

3.2.7.7饮水机护理及换水。

3.2.8巡逻值勤

3.2.8.2巡逻时应认真检查不得做其他事务或与其他人闲谈。

3.2.8.3遇有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上级处理或报警。

3.2.8.4巡逻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3.2.8.4.1厂区内外有无盗匪潜伏。

3.2.8.4.2厂内和厂房周围门窗及水电开关是否关闭或损坏。

3.2.8.4.3风雨雷电是否殃及公司财物。

3.2.8.4.4有无火种发生之迹象。

3.2.8.4.5有无在公司内酗酒、赌博或在禁烟区吸烟和其他伤风化事项。

3.2.8.4.6分争或聚众喧哗的防止与取缔。 

库房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为严格仓库物资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存放的工具、成品、原材料等物资安全,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物资仓库应按规定建立物防和技防。重要物资仓库应有防雷设施。

二、仓库物资存放区和办公区应该分开。严禁在物资存放区内办公和放置生活用品。

三、加强进库物资的检查验收,仓库管-理-员应根据进货单据,对物资品种、数量、质量认真检查、验收,确实无误方可进库入账。

四、仓库管-理-员应严格遵守领发手续,未经领导同意或手续不全者,不得领发。不准私自挪用或借予他人。

五、仓库存放的物资必须做到账、卡、物三相符。保管员同时及时进行登记,记账员要做到日结月清。仓库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把库存盈亏情况上报。对属于责任性差错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仓库存放物资应做到布局合理,堆放整洁,保证过道畅通,防火标志醒目。

七、消防器材应放置在仓库适当位置,定期进行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八、仓库管理人员应对外加强防范,对内加强管理,认真学习仓库管理知识,提高管理水平。

为了加强工厂仓库管理工作,确保库存物品安全,国家制定了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仓库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仓库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仓库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仓库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四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集体和个体经营的储存物品的各类仓库、堆栈、货场。

储存火药、炸药、火工品和军工物资的仓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 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

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0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食堂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一、全体员工必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把安全防范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二、财务、仓库、加工场地为重点防范部门,各有关部门、班组负责人应承担安全防范管理责任。

三、凡备有消防器材的地方做到定点存放,任何人不得移位,并按时检查、更换,保证器材应急使用。

四、凡出现安全隐患,各部门要尽快排除、解决,如部门不能解决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五、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现金卫生管理制度和凭证的检查工作。

六、对财务、库房等重要部门,上岗前和下班后认真检查保险柜、门窗等。

七、日常工作或维修施工时,要严格按制度实施安全作业,加强对煤气、电、易燃物的管理。

八、严禁私自接拉电线,使用电炉热饭及其他不安全的电器。

九、工作场地、宿舍严禁吸烟。

十、煤气表房外2米以内不得点燃明火或存放易燃物(如食用油、油漆、稀料、木料等)。

十一、库房必须做到人走灯灭,不准在库内吸烟,用打火机照明或使用任何电器设备。易燃物必须单独、定点、定位、妥善存放。

十二、蒸饭车必须由专人合闸、拉闸,使用过程中留有专人值守。

十三、煤气灶必须由专人负责点火、灭火、调整火力、保洁、保养,灶台周围不得存放易燃物,操作完毕必须清理干净,器具码放整齐。

十四、消防工作人人有责,消防安全员负有领导责任,必须定期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每日工作结束后,消防安全员必须对工作场地及库房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到消除火灾隐患于未燃;然后由分公司经理和厨师长核查。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1.0目的:确保安全,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适用范围: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

3.0主要内容:

3.1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提高警惕,熟悉小区的地理环境。

3.2值班人员一定要熟悉小区安全防范的监控设备及措施,能够熟练掌握及操作。

3.3接班后一定要仔细检查小区的每一个角落,包括门窗锁,看是否有可疑情况。

3.4建立交接班制度,详细记录工作情况,如有情况必须清楚时间、地点及如何处置等。

3.5定期对各设备进行保养、检查,发现故障或问题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转。

3.6严格遵守公司安全防范制度,不得随意将公司的工作机密及当班情况泄露。

3.7小区大厦严禁违规明火作业,若需必须经管理处同意有并专人在现场监管操作。

3.8严禁在小区内烧香拜神或乱烧垃圾。

3.9严禁在小区内乱接、乱拉、供配电线路。

3.10严禁在消防通道作业或堵塞消防通道。

3.11严禁私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及时进行设备的保养工作,确保正常使用。

3.12严禁三无人员进入小区。

3.13严格执行,人防、技防的安全防范措施。

4.0基本要求:

4.1落实制度要严格,不出现人防失误造成安全事故。

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规定

1、每周一、周五由当值值班成员副值对干燥灯泡进行检查、发现灯泡损坏应立即汇报班长并更换。

2、安全员每周要检查一次、包括灯泡是否损坏,电源线、插头、插座是否有异常、短路,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班长并处理。

3、正常时根据实际情况、空气湿度(室外有大雾)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当班人员负责)。

4、连续两天阴雨天气应将干燥灯投入(由安全员负责)。

5、刚做过试验的绝缘安全用具、凉干放入柜内后应将干燥灯投入(由班长负责)。

6、正常天气、室内室外空气干燥、绝缘用具亦干燥、干燥灯应停用,但要检查干燥灯应在良好的状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干燥灯)。

注:其他安全用具应每月检查一次并要有记录、发现问题应立即汇报。

医疗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落实临床医疗、医技、护理、院感质量管理组织工作计划。并把工作落实到医院每月的工作计划中。

2、提高我院急危重病人救治水平,规范流程,努力保证急危重病员得到有效救治。

3、抓好病历书写,特别是危重病人的.重大病情变化应及时记录,保证病历的及时性、科学性、完整性。

4、加强医疗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医务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规范医疗行为,减少差错的发生。

5、组织药剂人员学习《药品管理法》及《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规范药事工作。

6、切实加强一次性用品管理,规范进货、验收、保管、发放、销毁等环节,确保安全使用。

厂区管理制度

为保证工厂的安全,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厂区,规范收发信件、报刊杂志等,特规定本门卫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厂员工进出厂制度,坚持原则,一视同仁,按制度办事。

(二)、门卫负责收发工厂报刊杂志、信件、电报等。严格收发登记手续,对急件、汇款单要妥善保管,及时转送。

(三)、严格执行接待和会客制度,外来人员联系工作,一律凭介绍信入厂,私人会客办好登记手续。

(四)、上班时集中精力,不干私活,不喝酒,不打瞌睡,不参与娱乐活动,更不能把传达室当作娱乐场所。

(五)、物资出厂要凭出厂证、并检查物、证是否相符,凭证每天封存保管,于月底上交厂办公室处理。

(六)、发现出进厂中可疑人员,应及时查问,并当即报告厂办公室处理。

(七)、夜间必须加强巡查,发现厂区内水、电、门窗、消防设施等未关闭或不安全情况,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于次日报告安全责任负责人。

和消防设备。

(九)、忠于职守,并做到语言文明,礼貌待人,不借故刁难,不以权谋私。

(十)、搞好传达室周围的环境卫生。

厂区管理制度

为了明确员工家属及小孩在公司居住期间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家属及小孩的人身安全,公司本着对员工家属及小孩在公司生活区内健康、安全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司的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公司有义务告知以下内容:

父母、家长是孩子成长道路上的法定监护人,为了家庭的幸福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必须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教育、监护、管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1、所有员工家属带孩子进公司时必须在保卫部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进公司时间,和初步居住计划时间。

2、要掌握公司的相关安全和管理规定,加强对孩子在公司期间的交通、活动、饮食、用电、用火、防溺水、防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

3、员工的家属及小孩严禁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施工区域及非生活区域。

4、对未成年小孩在公司生区活动要有成年人陪同、监护,严禁私自活动造成隐患。

5、严禁到公司矿井边、车间、水塘边、临时建筑物下等容易对人造成损伤的地方活动。

6、不准携带易燃、易爆、易伤人等物品进入公司。

7、严禁随便动用及损坏公司的设施、设备及物品。

9、所有员工家属及小孩进入公司暂时居住,都要到保卫科办安全管理协议。

10、如有违反以上规定及因自己监管不力造成事故的,所有责任由当事员工自己负责。

安全防范质量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此制度,由2015年9月9日起实行。

二、  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  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  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3.  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4.  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  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  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  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  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  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  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  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  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  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  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六、  工程实施的质量管理

1.  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  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 74—2000  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 70—2004  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 368—2001  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 394—2002  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 269—2001  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 72—1994  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 38—2004  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 16676—1996  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  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  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  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  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7.  调试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测试,确保将合格的系统交付给用户使用,未能通过的项目,必须与设计人员一起找出原因所在,排除后再行检测,通过后才可以投入试运行。

8.  做好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记录,为以后的系统维护工作打好基础。

七、  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1.  工程完成后,售后服务部必须协同工程技术部做好工程技术资料的交接工作。

2.  建立系统维护工作档案,按照公司的其他相关规定,落实好系统维护的日常例行工作,强化各种周期性的例行检查。

3.  建立维修工作记录卡,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措施,保障维修保养工作的高效运作。

4.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落实保修工作,可尽量减少由于保修工作对用户所造成的不便。

八、  以上各项系统质量管理制度,如有不明确之处,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以下简称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监理、运营和信息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中介服务和行政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山西省公安厅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省厅技防办)负责全省安全技术防范(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技防办)、铁路、交通、民航、森林、海关等行业公安局、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行业公安局、处技防办)在省厅技防办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辖区、本部门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有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能,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公安机关负责引导其通过开展技术交流、提供技术支持、推广高新技术、开展专业培训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式推动省内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发展。在本省内举办的专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展览会、博览会,主办单位应向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章  技防产品管理

第六条  技防产品的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生产登记批准制度,对同一类技防产品的管理,只适用上述制度的一种。

第七条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未取得生产许可、安全认证的技防产品,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八条  实行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技防产品,应当经省厅技防办批准生产登记,并颁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批准书》)。未经批准的,禁止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申请《批准书》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生产场所;

(二)有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产品生产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生产、测试及维修设备;

(五)有完整的产品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或产品质量保证体系;

(六)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措施;

(七)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八)产品经法定检验机构型式检验合格。

第十条  技防产品生产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技防产品型式检验:

(三)申请单位将封样后的产品送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第十一条  《批准书》的申请与办理:申请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主要生产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五)产品设计与工艺文件;

(七)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八)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产品售后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收到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核。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批准;初审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四年,实行年检制。

第十二条《批准书》的年检、变更及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企业申请《批准书》时登记项目的执行和变更情况;

(2)产品接受公安机关技防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3)产品检验报告;

(4)产品售后服务情况。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企业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

(3)省厅技防办自收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初审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在《批准书》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审查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说明理由。

(4)年检不合格或逾期不年检的,其《批准书》自行作废。

(二)变更

《批准书》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持变更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批准书》变更手续。

(三)补办

《批准书》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三章  技防系统管理

第十三条  凡由技防产品和其他相关产品所构成的探测与报警、视频探测与监控、出入口目标识别与控制、防爆安全检查等系统,或者由这些系统为子系统组合、集成的系统或者网络都属于技防系统。

第十四条  技防系统的建设应符合《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等标准要求,且具备同公安机关联网的条件,系统平台应符合《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安全防范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gb/t25724)等标准规范,并预留接口。

第十五条  省厅技防办对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统一印制和发放《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以下简称《资质证》)。设计、安装、运营单位资质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暂定级四个等级。未取得《资质证》的,不得从事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业务。

第十六条  《资质证》申办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及营业地点;

(二)有相应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

(三)有经过专门机构培训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设计、安装、调试及维修所需的设备;

(五)具备完善的技防系统管理规章制度和系统维护、维修服务措施;

(六)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记录;

(八)申办监理资质的,应已取得住建部门核发的综合工程监理资质或通信专业类工程监理资质;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接受过专门机构培训。

第十七条  《资质证》申办程序:申请《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应通过公安机关设立的网上办公服务平台填报申请,受理后持下列资料向所在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提出申请:

(一)《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

(五)主要系统设备、检验仪器明细表;

(六)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七)系统维护与售后服务措施(监理资质可不提供);

(八)技防系统业绩报告,其中含合同、系统决算清单、验收、检测报告复印件(初次申办可不提供)。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报省厅技防办核准;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资质证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符合条件的,核发相应等级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资质证》年检、变更和补办:

(一)年检

1、年检内容:

(1)持证单位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更;

(4)当年技防系统维修服务情况;

(5)有无违反技防管理的行为。

2、年检程序:

(1)年检时间为每年一月至四月,获证时间距年检开始时未满半年的不需年检。(2)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持证单位进行年检初审。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年检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后,签署年检意见,报省厅技防办核准。

(3)省厅技防办应当自接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报送的年检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年检合格的,在《资质证》正、副证上加贴年检标记;初次年检不合格的,限期一个月整改,并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收回证件并说明理由。

(4)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年检,《资质证》自行作废,两年内不得重新申办。(二)变更《资质证》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持证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到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办理《资质证》变更手续。

(三)补办《资质证》丢失、损毁等需补办的,应登报公告后,到原申请单位申请补办。

第十九条《资质证》等级升降:

(一)等级条件:1、一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5年;

(4)企业经理有三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20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500万元的工程。

2、二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3年;

(4)企业经理有两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12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300万元的工程。

3、三级资质条件:

(1)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

(2)获得《资质证》满1年;

(4)企业经理有一年(含)以上技防企业管理经验;

(5)最近两年内竣工验收通过的技防系统总额500万元(含)以上,其中至少有一项不少于100万元的工程。

4、暂定级资质条件:

(1)初次申请《资质证》;

(2)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含)以上;

(3)相应专业的高级工程师1人、工程师2人、其他技术人员5人以上,其中经过培训的人员不得少于3人。

(二)年检时持证单位达到晋级条件的,可申请升级。

(三)年检时持证单位未达到本级别资质条件的,降至相应级别。

(四)暂定级资质单位,领取《资质证》两年内无任何技防系统业绩的,取消其暂定级《资质证》,一年内不予重办。

第二十条  已取得其他省级公安机关核发的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的,在山西省进行投标、承接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等活动,应向省厅技防办申请备案。符合条件的,省厅技防办向申请单位出具备案证明,未经备案不得从事上述活动。申请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申请单位所在地省公安厅(局)技防办颁发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五)系统维护与维修保养服务措施。提交申请材料时,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验证后退回。省厅技防办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核准,出具备案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应当对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进行论证的,应向方案论证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或者相当于设计任务书的资料;

(二)设计方案;

(三)平面布防图及防护范围;

(四)系统框图及设备配置表;

(五)监控中心布局图;

(六)管线敷设方案;

(七)工程费用概算和建设工期。

第二十二条  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方案论证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技防管理部门的代表和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评审委员会对设计方案的各项内容进行审查,对其技术、质量、费用、施工组织计划做出评价,提出书面论证意见,并由参加评审的委员签字。

(三)技防系统设计方案论证通过的,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意见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对原设计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论证未通过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技防系统监理资质的单位对技防系统施工过程进行监理,特别要加强对隐蔽工程的监理,确保工程质量不留隐患。

第二十四条  技防系统应当检测的,建设、设计、安装单位持技防系统合同、设计方案、竣工报告等材料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检测申请,由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委托公安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  技防系统应当验收的,设计、安装单位向验收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计任务书;

(二)工程合同;

(五)系统试运行报告;

(六)系统竣工报告;

(七)系统使用说明书(含操作和日常维护说明);

(八)初验报告;

(九)决算报告;

(十)监理报告;

(十一)系统检测报告;

(十二)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六条  技防系统验收程序及要求:

(一)验收委员会由建设单位会同公安机关相关部门组织,由建设单位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含工程总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安装单位,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公安业务主管部门和不低于验收机构人员总数的50%的技术专家参加,并按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主任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在公安机关设立的专家库抽取。

(二)验收委员会应对照设计任务书、合同或者设计方案,对系统的安装规范、技术指标、图纸资料等进行审查验收,对系统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系统做出验收结论。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的委员签字认定。

(三)验收通过或者基本通过的技防系统,设计、安装单位应当根据验收结论提出经建设单位认可的整改措施,由建设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分级管理相对应的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督促落实。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由设计、安装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

(四)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技防系统的验收应按《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技防系统使用的产品和技防系统的功能、性能指标应符合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0)现行标准及其他标准或规范要求。

第二十八条  技防系统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技防设施的使用、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系统效能的发挥和正常运行,并建立健全值班备勤制度和警讯紧急处置预案。技防系统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定期对系统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规范系统操作规程,制定相关应急预案,保证系统安全有效,杜绝漏报,减少误报;接到报警信息应当立即予以复核,确认为警情的,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技防系统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根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国家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和我省实际情况,技防系统分为一级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一级技防系统是指一级风险或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防系统;二级技防系统是指二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不足500万元的技防系统;三级技防系统是指三级风险或投资额超过3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技防系统。

(二)一级技防系统由省厅技防办监督管理,二级、三级技防系统由市级公安机关技防办监督管理,其它技防系统由县级公安机关技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实行等级管理的技防系统应当进行设计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没有规定风险等级且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的技防系统可视具体情况简化。

(三)公安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督促业务管辖范围内特定场所(部位)的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技防系统,由公安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开展方案论证、系统检测、竣工验收等工作,并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信息使用

第三十条  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因工作需要可以查阅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生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公共事件时,具有突发事件调查、处置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需要,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可以接入相关单位的技防系统或者直接使用其信息资料。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需查阅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应经技防系统使用、运营单位安保部门同意,在技防系统管理人员协助下查阅与其有关的信息,但不得私自复制。需要复制或者调取有关信息资料的,应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第三十一条  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技防系统信息资料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复制、调取时不得少于二人;

(二)出示工作证件和单位证明文件;

(三)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四)履行登记手续;

(五)遵守技防系统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技防系统使用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值班监看、运行维护、安全检查等制度,对信息资料的录制人员、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以及去向等情况进行登记,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监看场所。技防系统的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少于三十日,重点信息存储到相应的信息库。技防系统视音频系统的存储、播放应具有原始完整性。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对技防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

(三)加强对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和规范管理,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对技防产品、技防系统的监督检查情况、技防产品生产和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监理、运营单位名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主要媒体公告各自管辖、职责范围内已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从业单位资质证》单位名录,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该公告的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相关规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二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十五日;第三十三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原则上限期为六个月;第三十四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三十日;第三十六条规定中责令限期改正的限期为七日。

第三十七条  违反《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技防管理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者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在《山西省安全防范技术条例》施行前,已取得《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备案证明》的企业,应按照本实施细则中申请技防系统设计、安装、监理、运营《资质证》的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换发相应级别的《山西省安全技术防范从业单位资质证》。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山西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消防管理制度

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保障公司的生产、财物和人身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领导责任

1、负责全面领导本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有关防火安全的规定。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防火安全工作。

2、主持制定和修订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

3、部署和组织本单位的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全体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制度和一切与防火安全有关的规定。

4、定期检查和了解上级有关防火的规定和本公司的防火安全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季组织一次安全防火大检查,每月组织一次小检查,并负责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等不安全问题。

5、领导义务消防组织,加强管理、教育和学习训练,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以适应消防工作的需要。

6、负责筹建消防设施,审批消防器材的采购计划,指导对消防器材的配置、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7、主持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制定防范措施,保证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故。

8、负责按有关规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理;同时,负责对在防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

(二)车间和部室负责人责任

1、负责本车间或部室的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上级和公司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和规定,并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

2、定期总结部署防火安全工作,经常向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切实遵守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调查火灾原因,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4、组织本部门进行消防学习和训练,正确使用消防器材。

5、负责本车间部室所属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设备器具的保养检修,并保证正常使用。

(三)有关部门防火工作职责

1、生产技术部负责人,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法令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协助分工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经理在本单位内组织和推动实现,并负责指挥安全员的工作。

2、生产技术部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监督车间加以整改,并监督各车间执行各项防火安全制度。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3、生产技术部参加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审查、验收。以施工中要加强监督,竣工时参加验收,新产品投产前设备试车前的安全验收,对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其实现。

4、生产部负责组织消防知识的学习和消防训练;不断提高全员防火和灭火水平;监督

各单位对消防器材的使用、保养、管理、分配及消防器材的布局;追查处理火灾事故。

5、财务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消防计划所须经费,列入财务计划中,对消防安全临时特殊措施需用的经费,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应及时编制追加预算。

一、为落实总经理办公会议关于安全工作指示,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防火制度及细则,把各项规章制度落到实处,防止一切火灾事故的发生。随着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应及时将各项制度完善落实到责任人。

二、本公司生产厂区内,全部列为禁烟区,任何个人不得带烟,火柴、打火机等火种入内,外来人员应将其存放在值班室。车间、仓库、办公区、员工宿舍区等确需动火时,要履行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配电室、操作室、会议室内禁止放置易燃易爆物品,配电室、电器设备开关,除车

间、工序专人管理,部门领导负责定期检查,定期维修和清理,以防事故发生。

四、新产品投产时,技术人员应详细向操作人员讲清产品性能,学习操作规程,技术部门应提出安全措施,会同安全部门作出安全评价并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认定符合安全规定后,方能投产。

五、消防器材要专物专用,消防水龙头、水龙带、灭火器周围三米内不准堆积垃圾或放置其他物品。

六、保持公司内及各车间主要道路整洁畅通,不得堆积存放物品。

仓库、产成品安全防火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仓库管理、物料贮存、运输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安全事项。

2、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熟悉并掌握所属物品性质与灭火安全防护知识。

3、易燃的物品要分类隔离,专类存放。箱板、塑料包装等制品存放要整齐,并有一定间隔,不得乱堆放。各类物品之间要保持道路畅通,不得妨碍门窗的开放。

4、库内原料桶要摆放整齐,留有一定间隔,如有液体桶泄漏必须及时运离库区处理。

5、库区要保持清洁,对库房内及附近的可燃废物要及时清除。

6、各类贮罐都应严格按规定的安全高度控制液位,不得超过贮存。

7、严格控制、管理和使用电源,对库内的用电设备必须经常检查,保持安全使用,各种原材物料不得紧靠电气设备,管理人员离开仓库时要切断电源。

8、仓库内消防器械要保持完好,放置在醒目处,不得随意挪用。

电气防火制度

1、电工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二人监督制及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带电作业。

2、电器设备的安装应按供电要求,不得超过负荷。

3、禁止使用破皮电线,如有破皮现象,应用胶布包好或更换新线,应经常进行检查,随时发现,随时处理。

4、电器设备的各种继电器,避雷针等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符合规定,避雷设施

必须在雷雨季节前检查检修完好。每年检查一次接地线。

5、各场所更换灯泡等电器用具时,应先切断电源,再行更换。

6、变电、配电室要保持干燥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等物品,应备好灭火器。

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水龙带、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及消防桶、砂等。

消防器材是消灭最初起火的有效工具,为及时扑救可能发生的火灾,必须严格管理制度。

1、各部门应将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保养,统一换装。

2、经常保持消防器材使用良好,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擅自将消防器材用在与消防工作无关的方面。

3、消防器材由公司负责安全的部门统一配备、安置,各部门车间的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干燥、取用方便处,任何人不得随便挪动位置。

4、灭火器如使用后,应及时换新,不得空置。

5、各部门在安全部门通知采取防火措施后应及时执行。

义务消-防-队组织和职责

1、义务消-防-队组织

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生产部负责人担任;

义务消-防-队副队长由各生产车间负责人担任;

组成人员由各车间、部室按实际情况,领导批准确定。

附: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单:

消-防-队长:王家乐

消防负责人:

刘 江(第一防区)

罗兴华(第二防区)

王亚萍(第三防区)

黄荣高、周志平、万密(第四防区)

王家稳、朱思凤(第五防区)

2、义务消-防-队员是开展消防工作的骨干力量,职责如下:

(1)在公司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

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规定,落实“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

(2)督促和协助车间制订防火安全制度;经常宣传和监督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

(3)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4)检查、监督消防器材、工具的维护、管理不准乱拉,以备急用。

(5)组织队员进行防火知识的学习,学习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不断提高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

1、乳液车间全部地区的建筑、道路为第一防火区。

2、干粉车间全部地区的建筑、道路为第二防火区。

3、成品仓库全部地区的建筑、道路为第三防火区。

4、原料及包材仓库全部地区的建筑、道路为第四防火区。

5、食堂、办公区、宿舍区全部地区的建筑、道路为第五防火区。

以上防火区由各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负责和监督该地区的防火安全和防火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武汉鲁邦建材有限公司行政部

厂区消防安全防火制度

一、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车间或宿舍凡因生产需要的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专人保管、专人领取,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严禁烟火”标志。

二、 除厨房和相关生产部门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厂区范围内焚烧一切物品,未经批准严禁动用明火。

三、不准在仓库、变电房、发电房、车间、煤气管道附近等地吸烟。在指定的吸烟区吸烟,应当将火种、烟头处理妥当。不得随手乱扔。在宿舍内,严禁躺在床上吸烟。

四、不准擅自接电或乱拉临时电气线路。工程人员作业前应做好防火准备。

五、在厨房工作的员工,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范作用明火,并且每周应对气体管道、阀门开关、电源开关检查一次。发现故障及时汇报修复。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关闭所有阀门,切断火源、电源方可离开。

六、易燃气体仓库不得存入其它物品,应配置足够的灭火器材。

七、员工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不得利用光能烘烤衣服,不得燃放烟花炮竹。最后离开宿舍者,应将房内的灯光、风扇电源关掉。

八、楼梯走道和消防通道、仓库门前的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擅自封

闭,不得堆放物品。

九、在重点部位的值班员,要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防止火警的发生。

十、各部门行政人员下班时,要亲自可委派专人认真检查办公室内的安全情况,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气源、方可离开。

元通(广州)机械有限公司

三和首饰公司防火责任制

1、根据我国消防工作“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单位的行政主管为防火责任人。

2、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应对公司防火总负责人负责,发生问题按责任追究。

3、三和公司保安部、工程部协助总负责人工作。

4、各单位防火责任人必须指派一个日常消防工作负责人,便于工作联系。

5、各单位都应按照有关消防条例营业、施工和工作,接受公司防火总负责人的消防管理。

6、各单位要认真对待第一份《防火隐患整改通知书》接通知后一周内必须整改。

7、各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种类的消防设施。

8、各单位必须经常对职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9、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公司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并接受消防员的监督;凡因违章作业,引发火灾火警事故的将给予罚款、赔偿及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消防防火责任书》签署后连同本责任制一并生效。

三和(广州番禺)首饰有限公司

安全防范工程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各类建(构)筑物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

3、安全防范工程的施工,除执行本向度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1、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场、施工:。

1)施工对象已基本具备进场条件,如作业场地、安全用电等均符合施工要求。

2)施工区域内建筑物的现场情况和预留管道、预留孔洞、地槽及预埋件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使用道路及占用道路(包括横跨道路)情况符合施工要求。

4)允许同杆架设的.杆路及自立杆杆路的情况清楚,符合施工要求。

5)敷设管道电缆和直埋电缆的路由状况清楚,并已对各管道标出路由标志。

6)当施工现场有影响施工的各种障碍物时,已提前清除。

2、对施工准备进行检查,符合下列要求方可施工:。

1)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齐全。

2)施工人员熟悉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包括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工艺要求、施工质量标准及验收标准。

3)设备、器材、辅材、工具、机械以及通讯联络工具等应满足连续施工和阶段施工的要求。

4)有源设备应通电检查,各项功能正常。

1、工程施工应按正式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若确需局部调整和变更的,须填写“更改审核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更改单,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2、施工中应做好隐蔽工程的随工验收。管线敷设时,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对管线敷设质量进行随工验收,并填写“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或监理单位提供的隐蔽工程随工验收单。

3、线缆、光缆敷设应符合工程设计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

4、工程设备的安装:。

1)探测器安装。各类探测器的安装,应根据所选产品的特性、警戒范围要求和环境影响等,确定设备的安装点(位置和高度)。

2)紧急按钮安装。紧急按钮的安装位置应隐蔽,便于操作。

3)摄像机安装。在满足监视目标视场范围要求的条件下,其安装高度:室内离地不宜低于2.5m;室外离地不宜低于3.5m。

4)云台、解码器安装。云台的安装应牢固,转动时无晃动。

5)出入口控制设备安装。各类识读装置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安装应牢固。

6)访客(可视)对讲设备安装。(可视)对讲主机(门口机)可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可视)对讲主机操作面板的安装高度离地不宜高于1.5m,操作面板应面向访客,便于操作。

7)电子巡查设备安装。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1.5m。

8)停车库(场)管理设备安装。

9)控制设备安装。控制台、机柜(架)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应平稳牢固、便于操作维护。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操作。其中监视器(屏幕)应避免外来光直射,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避光措施。在控制台、机柜(架)内安装的设备应有通风散热措施,内部接插件与设备连接应牢靠。控制室内所有线缆应根据设备安装位置设置电缆槽和进线孔,排列、捆扎整齐,编号,并有永久性标志。

5、供电、防雷与接地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1)摄像机等设备宜采用集中供电,当供电线(低压供电)与控制线合用多芯线时,多芯线与视频线可一起敷设。

2)系统防雷与接地设施当接地电阻达不到要求时,应在接地极回填土中加入无腐蚀性长效降阻剂;当仍达不到要求时,应经过设计单位的同意,采取更换接地装置的措施。

1、系统调试前应编制完成系统设备平面布置图、走线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调试工作应由项目责任人或具有相当于工程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并编制调试大纲。

2、调试前的准备。

1)检查工程的施工质量。对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如错线、虚焊、开路或短路等应予以解决,并有文字记录。

2)按正式设计文件的规定查验已安装设备的规格、型号、数量、备品备件等。

3)系统在通电前应检查供电设备的电压、极性、相位等。

3、系统调试。

先对各种有源设备逐个进行通电检查,工作正常后方可进行系统调试,并做好调试记录。

厂区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干净、整洁、舒适的工作场所和空间环境,营造公司特有的企业文化氛围,提高员工素养、公司整体形象和管理水平,特制订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内以及各分厂的`环境卫生的管理。

1、公司的环境卫生管理,采取由行政办公室监督,全体员工参与、齐抓共管方式。发动全体员工人人关心环境、爱护环境、美化环境。

2、各个工厂及办公室做好卫生责任区的“门前三包”,确保厂区内无卫生死角。 3、严禁在厂区内随地吐痰及乱扔废弃物,严禁流动吸烟。

4、机动车辆、自行车、摩托车等应放在厂区指定地点,并排列整齐,严禁乱停乱放。

5、员工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在工作区域保持整洁卫生有序,上班期间需着工作服。

6、生产生活垃圾、赃物必须倒入垃圾箱内,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7、生产车间、办公室内部、卫生间以及楼道、公共场所各种设备设施都必须保持整洁卫生,物品定点摆放,墙壁屋顶安全整齐。

8、严禁在厂区内建筑物、公用设备等上面张贴广告、绘制图画或涂写标语。保持厂区建筑楼道墙体的洁白卫生。

9、不准随意占用厂区内的空地和路面。确因施工等原因必须长时间占用空地或路面的,需经各工厂管理部门同意并向公司行政办公室报备。

10、在厂区内进行基本建设施工的单位必须坚持文明施工。施工现场整洁干净,施工用料及物品应堆放整齐有序,施工中产生的基建垃圾应及时清运。 11、公司行政办公室对环境卫生进行不定期检查,实行奖惩,对于环境卫生严重不达标单位(部门),对其环境卫生管理者罚款200元/次,奖励给环境卫生考评先进单位。

行政办公室20xx年5月26日

公司厂区卫生考核标准

考核时间:

考核人员:

办公室卫生考核标准

考核时间:

考核人员:

厂区管理制度

1、一月份:修剪落叶树木(含花灌木,下同);整理竹林;草坪加土平整;补种、调整落叶树木;清除虫囊、虫卵;继续冬季翻土冻垡;大雪后给常绿树敲雪,以防压断树枝;遇严寒天气对常绿花灌木和花坛草花采取防冻措施;施基肥;清除绿地垃圾;行道树扶正。

2、二月份:除继续做完一月份未完工作外,在天气晴和时,对野草较多的绿地进行松土除草。

3、三月份: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宣传,维修好各种植保药械和养护机械;观察草履介壳虫等早孵害虫的`活动,一旦发生虫情立即施药防治;对易染锈病的月季、海棠等注意观察防治;对草坪施一次钾肥,为防治夏季草坪病害打好基础;对花坛草花除苔,以防长高后失去观赏价值;对光秃草坪及地被植物进行补播;对雪松等主要观赏树种施淡肥催芽。

5、五月份:对春花花灌木进行花后修剪及更新;施好'花后肥';加强病虫害观察;剥芽修剪和根蘖去除;草坪除杂草并对冷季型草坪进行割草;对换草花后的花坛加强管理。

7、七月份:本月是天牛、皮虫、刺蛾等害虫大量发生时期,要特别注意防治,以bt乳剂等生物药剂防治为主。做好防台准备;加强抗旱、排涝、除草;本月土壤水分蒸发强烈,要加强松土防止返盐;灌溉时要按技术规程;加强各种绿地追肥,对草花花坛要每7-10天施一次薄肥;本月是草坪病虫害多发期,一旦发现立即对症施药--以井岗霉素等生物药剂为主。

8、八月份:本月养护工作与七月份相同,唯防台进入'实战'阶段,要准备好各种防台物资,对所有大树和行道树逐株检查,除一般支撑外,对骨干树加打地桩;台风后及时对倾斜、倒伏的树木进行抢救、处理。

9、九月份:除虫工作重点转入对秋蚜虫、秋螟、等害虫;一旦发现,立即防治;继续做好抗旱、排涝、中耕除草、追肥、草坪割草和防台工作;为迎国庆要对所有绿篱、球类、塔片色块等造型绿化进行修剪;对绿地花草树木进行一次普遍修整、施追肥,草花花坛要换新花,以最佳面貌迎国庆。

10、十月份:做好草花花坛养护工作,追施n.p复合肥以鲜艳花色、延长花期;继续做好各项常规养护工作(见九月份)积有机肥、配花坛介质,以备冬季施基肥和保温肥。本月对一些不耐寒的常绿花灌木停止施n肥,以免枝叶过嫩冬季发生冻害。

12、十二月份:本月重点是落叶行道树及其他落叶树木修剪;冬翻改良土壤;继续施基肥;对花坛等娇贵花灌木防冻、保温;草坪疏草、打孔、加土平整;挖、剪、敲虫卵等防虫灭病工作。

物业安全防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确保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根据国务院、省、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市综治委《关于加快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的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管理防范。

第二章 物业安保服务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参照《青岛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内容,做好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等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除履行前款规定外,还应执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和服务质量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内的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及相关制度,明确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的范围、责任、措施、效果评价、检查考核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程序,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物业管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工作方案,不断检查、调整、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健全规范安保队伍管理制度。

(一)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其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聘用相应数量的安保人员,招聘安保人员数量要符合小区治安状况和居民对安全防范的需求;要严格审查被招录人员身份等情况,不得私招滥雇。有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要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并接受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暂时没有条件从专业保安公司招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自行招聘安保人员,但要向物业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被聘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外来人员需提供本市的暂住证)等证件(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由公安派出所负责进行审核并造册备案。

(二)安保人员实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岗前集中培训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在公安派出所指导下,委托具有保安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掌握与保安工作相关的政策、法律和职业规范,正确使用防护器械和正当防卫、现场保护等技能。个别新聘用安保人员岗前培训可实行跟队培训或集中培训的方式。物业服务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保人员集中培训。

(三)安保人员实行统一着装,上岗执勤,并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对讲机、橡胶棍、手电等常用装备。

(四)安保人员实行24小时巡逻制度,加强小区安全管理,维护小区公共秩序。对发现的警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立即报警和报告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做好记录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处置。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是物业管理小区安全技术防范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执行公安机关制定的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和要求,加强对楼宇对讲、电视监控、周界防范报警、电子巡更、家庭报警等技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确保正常有效运转。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符合物业收费类别等级条件的物业管理小区出入口实行24小时值班和出入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小区要划定停车泊位,加强看护,有序停放。

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及水(二次供水)、电、气、电梯、消防等公共设施的日常巡查并作好巡查记录,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加强物业养护和维修,接到业主报修或保修单,立即做好登记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报告相关责任单位消除隐患。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小区内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场所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统一设置文明规范、用语简洁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为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制止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雨篷、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和阳台扶手等部位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危险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签订住宅装饰装修服务协议,明确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设施的安装要求,制止小区住户安装防盗护栏凸出墙面、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每年要组织开展两次以上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实战演练,强化居民安全防范意识。

第三章 小区自治管理

第九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使用物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发现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协助街道、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健全完善治保、调解、普法、帮教、巡逻、消防“六位一体”的群防群治体系,做好社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防火安全检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推广社区“四位一体”工作室制度。由社区综治工委牵头,社区民-警、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分别派人入驻,实行日常值班,协商议事,及时协调处理小区公共区域安全管理防范事务,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

第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要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联合开展“星级平安物业小区”创建活动,整合小区群防群治力量,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协助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物业安全管理、有偿保安服务、防火安全检查、机动车看护、暂住人口登记服务”等治安管理和防范工作。

第四章 部门综合治理

第十五条  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安部门负责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管理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应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小区及周边日常治安巡逻。公安派出所将辖区开放式和半封闭物业管理小区纳入治安巡逻警车夜间巡防区域范围。

社区民-警应加强对所驻社区或物业管理小区的日常走访,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和居民加强治安防范,及时解决有关治安问题。

第十七条  街道、镇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

第十八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镇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每年年初应与所在街道、镇综治委签订“加强综合治理、开展平安创建”责任书,自觉接受街道、镇综治委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条  各区市综治办、房管局(处、中心)、建委、公安局、民政局、城-管执法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小区安全管理防范工作的检查、监督、指导,建立健全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投诉登记、星级平安物业小区评选、业主安全评价、可防性案件发案通报以及责任查究等制度,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防范责任。

对防范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善,连续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治安案件和重大治安灾害事故的,要坚决行使一票否决和治安防范责任查究制度,并建议取消该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资质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未实施物业管理小区或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其他单位的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居住物业小区公共区域安全防范工作,及时治理物业使用中的安全隐患,确保居住物业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的居住物业小区内居住物业和其它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

居住物业小区内其他非居住物业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安全防范的标准。

第三条

居住物业小区管理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包括日常防范和应急预案二部分。

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范围;

(二)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责任;

(三)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措施;

(四)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效果评估和检查考核。

第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加强对物业的养护和维修,定期检查消除隐患。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标识、可能引发人身伤亡事故的部位或场所要设置统一规范、文明礼貌、用语简明且醒目的警示标识,告示注意事项,明确禁止行为。并对下列部位强化防范措施:

(一)水景、亲水平台:应标明水深,照明及线路应有防漏电装置。

(二)儿童娱乐设施、健身设备:应由生产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使用说明标牌,注明使用方法、生产企业名称,提供质保承诺和维修电话。

(三)假山、雕塑:应标明禁止攀爬等行为。

(四)楼宇玻璃大门:应有醒目的防撞条等防护措施及警示标识。

(五)电梯:应设有安全使用和故障注意事项的标识,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措施。

(六)电表箱、消防箱:应保持箱体、插销、表具和器材完好,设置警示标识。

(七)水箱、水池:应加盖或加门并上锁。

(八)窨井、污水处理池:应保持盖板完好,维修养护时应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九)垃圾堆放:应规定生活和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建筑垃圾实行袋装化。

(十)挖沟排管:应标明施工期、设置围护和警示标识。

(十一)脚手架:应确保稳固、警示标识明确、行人出入口有防护、底挡笆牢靠。

第五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自我检查防范予以告示,提醒居民对雨蓬、花架、晒衣架、空调室外机架等部位和阳台扶手摆放花盆、吊挂杂物等行为强化自我安全防范。

第六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公共区域安全防范方案,要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检查、调整完善,明确安全防范应急处理程序。

第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组建安全应急防范抢险预备队伍,每年要组织开展二次以上的安全防范知识培训和对突发事件处理的实战演练,并结合所在居住小区实际,配备常用应急抢险器材,平时加强检查和补充,防止失效。

第八条

物业管理企业要加强对公共区域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留隐患。

第九条

各区县房地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加强对居住物业小区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加强督促,限时整改。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厂区管理制度

1、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各科室要把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纳入行政工作之中。

2、加强外来人员的治安管理是厂内治安保卫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保卫部门负责如下工作:对外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办理并查验外来人员出入学校的证件;对外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查处外来人员中违法违纪行为。

3、外来人员必须接受所在单位领导的管理,自觉遵守本条例。

5、施工的建筑队等集体单位应与保卫部门签定治安责任书,并按工程费(包工费)提交百分之一(不低与1000元)的治安担保金。工程竣工后,由保卫处考核,无民事纠纷、无刑事治安案件、无治安灾害事故、无违法违纪违章人员者,如数退还。

6、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7、外来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及各项安全制度,配合做好保卫工作。

8、外来人员应自觉做好防火工作,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和随意生火,严禁在宿舍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9、外来人员严禁赌博、打架斗殴、酗酒闹事和私拿、损坏公物;不得扰乱校园公共秩序,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正常生活。

10、外来施工单位以及租赁学校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服务、储运的单位,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毒防盗、防灾害事故工作。

11、寄住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住宿手续,服从职能部门的管理,遵守宿舍规章制度,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私自留宿他人,严禁男女混住。

12、凡触犯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凡违反校纪校规者,除行政处分外,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1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罚款10元至50元。

厂区管理制度

卫生清扫划分责任区,各部门的责任区为:本部门所使用区域和与之相对应的地面、墙壁、天棚、暖气片及走廊窗户。共用区域由综合部负责。每周六下午各部门对本责任区进行彻底清扫。标准和要求是:。

(一)室内环境要做到:。

1.室内四墙和天棚、地面无尘土、无杂物、无污迹、无蜘蛛网、无痰迹、无斑点,窗明几净。

2.各种设备经常保持整洁,后背无尘土,摆设美观大方,电器灯具、开关、插座等物品清洁光亮。

4.卫生间各种设备清洁无水锈、无异味。

5.下班前应将本部门的门窗关好、关闭照明灯及用电设备。

6.不准从窗口往外吐痰、扔烟蒂等杂物。各部门的杂物放置到指定的垃圾箱内,定期收取。出入洗手间应自觉将门关好。

(二)室外环境要做到:。

1.邻近道路及厂内道路,应随时保持清洁。厂区内地面应保持良好维修、无破损、不积水、不起尘埃。

2.厂区内草木要定期修剪,不必要之器材、物品禁止堆积,以防止有害动物孳生。

3.排水沟应随时保持通畅,不得有淤泥蓄积,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

4.应避免有害(毒)气体、废水、废弃物、噪音等产生,以致形成公害问题。

5.本公司各种机动车辆一律停放在规划区域内,整齐停放。厂内职工的`自行车一律停放在指定地点,停放整齐。

6.严禁在标有严禁烟火的物品附近吸烟或明火。整个厂区为禁烟区,严禁吸烟或明火。

厂环境卫生由综合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和进行量化考核。轻微问题(如卫生责任区内有轻微灰尘、微小杂物等),予以告诫;严重违规者(如乱扔杂物、下班后不关门窗、灯等),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防范工程管理制度

1.塔吊安装时,利用塔身标准节来控制塔吊吊臂的高度,使塔吊吊臂高度相互错开,在不同高度的平面内。

2.现场设专职塔吊指挥工,负责塔吊吊臂旋转过程中统一协调管理,避免吊装过程中发生碰撞。

3.与塔吊司机签订安全操作责任状,并加强其岗前安全培训交底工作,操作过程严格按有关安全规程进行。

4.起重机各传动机构应工作正常,制动器应灵敏可靠,夹轨器应完好。钢丝绳应符合起重机设计标准,长度满足使用要求,缠绕在卷筒上应排列整齐,起升机构钢丝绳,当吊钩处于最低位置时,卷筒上应至少保留三圈钢丝绳。

5.起重机控制室内各种指示灯、电流表、电压表齐全完好。机上应设信号装置,如电铃、喇叭等装置。

6.起重机必须安装小车行走、变幅、吊钩高度、力矩限制器。配备升降驾驶室的起重机,应安装驾驶室上下高度限位及断绳保险装置。各种装置应保证灵敏可靠。

7.作业完毕,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吊钩小车及平衡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吊钩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8.恶劣天气停止高空吊装作业,且吊臂应限位固定在不同的方向,以防意外机械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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