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专业14篇)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专业14篇)

ID:7065369

时间:2023-12-07 06:15:11

上传者:LZ文人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实施方案非常重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施方案参考资料,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加强基建渣土管理实施方案

(讨论稿)。

为切实加强县城区基建渣土管理,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华容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华容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规范城区基建场地和基建渣土作业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行基建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制度,推行密闭化运输,逐步解决超高、超载、撒落等渣土运输污染问题,提高城市环境质量。

二、组织领导。

成立规范城区基建渣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雷欣同志任组长,范光武同志任副组长,朱元敬、杨学文、徐宁、胡椰、刘传智、徐定平、朱健强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徐定平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县交通、城管、交警、工商、质监、环保等部门抽调专人联合办公,负责组织实施基建渣土管理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源头管理。切实加强城区建筑工地监管,建立基建场地明细台账,施工单位要采取围挡作业,项目业主、施工方必须做到五个“必须”:必须建立洗车平台;必须硬化处理施工场地;必须修建污泥过滤沉淀池;必须密闭运输基建渣土;必须安排专人现场督促清洗车辆。严格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落实“四不出场”管理标准:未落实保洁措施的车辆不出场;装载未密闭的运输车辆不出场;车体、车轮不整洁带泥的车辆不出场;未取得渣土准运手续的车辆不出场,从源头上杜绝渣土运输污染路面现象的发生。

(二)实行许可制度。严格实行基建渣土许可证管理制度,建筑渣土的产生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证》,建筑渣土运输单位和运输车辆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准运证》,基建渣土消纳场所必须办理《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证》。对建设、施工单位未办理许可手续的,县住建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三)强化运输管理。制定和完善县城区渣土运输管理办法,明确渣土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密闭运输装置。规范城区渣土运输时间、消纳场地管理要求和进出道路场地洁净措施,严格实行经营性渣土运输许可管理,严格要求运输车辆按指定路线、时间、场地消纳,最大限度减少渣土运输污染。

(四)推行车辆改装。对城区现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调查摸底,引导、组织运输单位和个体运输车主到符合规定的车辆改装厂安装密闭机械装置。对符合改装条件的渣土运输车辆实施密闭改装,不具备改装条件的督促停止在城区从事渣土运输。

2(五)实行市场准入。规范城区渣土运输市场准入和渣土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行为。组织城区渣土运输从业人员开展职业培训,统一渣土运输车辆专用标志牌,严禁不符合要求及未经核准的车辆在城区从事经营性渣土运输。

(六)加强执法监管。城管、交警、环保、交通、工商、质监、环卫等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道路交通、交通运输、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和市容环卫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区渣土运输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牌无照、无经营性渣土运输许可证等违章运输渣土车辆,严肃查处不符合车辆密闭改装标准的渣土运输车辆,整治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及超高、超载、沿街撒落等渣土运输问题,确保渣土运输实现平厢装载、密闭运输和遵章行驶。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3月)。制定出台《华容县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规范城区基建渣土管理实施方案》,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明确工作职责,布置工作任务。组织召开由建设、施工、拆迁、运输等单位参加的城区基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动员大会,广泛开展宣传发动,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6月)。渣土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整治小组,全力投入整治行动,依法查处不使用密闭车辆运输和超高、超载运输渣土,运输中沿街撒落渣土,以及无牌无照、无经营性渣土运输许可证车辆运输渣土等违章行为。

3(三)巩固提高阶段(7月—10月)。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所属的在建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地进行系统性梳理和复查,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联动机制。渣土管理办公室落实重点路段和部位监管人员,实行长期监控,并定期分析情况,及时处置新问题。

(四)长效管理阶段。环卫部门应组建市容监察中队,加强城区基建渣土车辆的跟踪监控,控制城区渣土运输企业总量,整合审批2-3个渣土运输经营企业,全面推行渣土密闭运输,并依托公司对城区已取得资质的运输车辆进行管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强渣土管理工作,关系到城市的形象与品位。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人员、工作、措施到位。

(二)广泛宣传,深入发动。相关部门单位要从各自职责出发,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督促建设、开发、施工、拆迁和运输等单位自觉遵守有关规定。新闻媒体要加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宣传报道,争取社会广泛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相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渣土密闭运输管理工作,树立全局观念,齐心协力,相互配合,扎实推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中推诿拖拉、不负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批评,追究责任;对工作中设置障碍、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执行《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加强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养犬管理区范围: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绿园区、二道区、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双阳区政府所在地。

养犬管理区内下列村镇暂不列为养犬管理区:朝阳区的富峰镇、永春镇、乐山镇;宽城区的兰家镇和奋进乡的莱家村、小城子村、马家村、邱家村、隆北村、隆西村、太平村、兴华村、一间村;绿园区的合心镇;二道区的泉眼镇、劝农镇、四家乡和英俊镇的和平村、四合村、卫星村、香水村、苇子村;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兴隆山镇的安龙村、朝阳村、毛家村、隆东村、新农村;净月潭旅游经济开发区的玉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

二、小型观赏犬的体高不得超过35厘米。

三、养犬管理区内严禁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已饲养的烈性犬、大型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自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违反《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的养犬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五、本通告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办学,根据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作业管理告知承诺书(范本)〉的通知》,我局制定了《长春市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生睡眠管理、作业管理告知承诺书(范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培训机构要认真学习贯彻《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义务教育学校作业管理的通知》《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和作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培训负担,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

二、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把禁止校外培训机构延长培训结束时间和布置作业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坚决避免校内减负、校外增负。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将《告知书》和《承诺书》下发属地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并认真履行告知和承诺手续,在日常检查时重点检查此项工作落实情况。

四、全市所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均需签订《承诺书》,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告知书》相关要求,保证培训结束时间不晚于20:30,不以任何形式布置作业。《告知书》和《承诺书》需在机构醒目位置张贴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市属现有面向中小学生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请于5月30日前到长春市政务大厅二楼教育综合窗口领取《告知书》和《承诺书》,并于6月1日前将公示《告知书》和《承诺书》的照片以学校全称命名报送至指定邮箱。

六、区属培训机构按属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求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于6月5日前将《承诺书》发放情况、机构签订承诺情况报市教育局民办教育处。

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陈宝生部长在202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陈宝生提出:十四五时期,我国教育重点工作之一就是要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对小学生睡眠做出了严格要求,针对小学生睡眠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椒江区中山小学睡眠管理制度》,内容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小学生每天达到10小时睡眠时间”。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一)认真执行学校作息时间表。

上午:8:20—11:15;

中餐时间:11:15—11:50;

下午:13:30—16:00;

课后服务时间:16:00—17:30。

每天保证学生在校至少一小时的活动时间。

(二)提高对调整学校作息时间重要性的认识,调整作息时间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关系到减轻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实施。

充分认识调整作息时间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真执行有关规定。

(三)学校要督促并定期检查各年级各班级“小学阶段作业不出校门,随堂作业在校园内完成”的规定,严格控制学生的.课业负担量,提高课堂效率和质量。

学校不随意增加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小学小学阶段作业不出校门,随堂作业在校园内完成;不擅自提前复习迎考时间和延长学生上课时间,学生每日在校学习时间不超过6小时;学校不举办校中校,不设立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在节假日补课;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学段一律不得组织和举办各类学科竞赛。

(四)学校要加强对作息时间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指导,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擅自提早开展集体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班级或教师予以教育,校领导将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

(五)做好学生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

各班要通过讲座、家长会、网络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家长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作息时间制度的落实,晚睡时间一般不超过21:30,充分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每天保证10个小时睡眠。学校要经常性地抽查家长的执行情况,对于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给予批评教育。

(六)减轻学生的课外负担,家庭作业要利用课服时间指导学生完成。

严禁在职教师利用休息时间参与有偿补课,或为偿补课提供服务,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推荐补课机构。家长不要给学生安排太多的家庭作业和辅导班,给孩子们更多的时间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同时拥有更好的睡眠。

加强犬类管理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全市范围内饲养的犬只(包括居民个人饲养的观赏犬和单位饲养的护卫犬)一律实行拴养或圈养。

二、单位或个人饲养犬只,凡未免疫接种并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的,须在20xx年9月1日前,到所在乡镇畜牧兽医站,接受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免疫登记,领取《犬类免疫证》和犬只免疫牌,并根据《犬类免疫证》规定的期限续种狂犬疫苗。

三、除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封闭管理的景区(景点、公园)、游乐场、候车室、纪念馆、博物馆、游船和其他娱乐服务等公共场所;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人力三轮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束犬链、挂犬只免疫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烈性犬、大型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挂犬只免疫牌,并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并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及时报告公安、卫生、林牧业等部门。养犬人发现饲养的犬只出现狂犬病症状的,应当及时自行捕杀或报请公安部门捕杀,并向卫生、林牧业部门报告。养犬人未按规定捕杀的,由公安部门组织强行捕杀处理。

五、自20xx年9月1日起,凡未经免疫、无标牌的犬只,一律视为野犬,城区由市公安部门组织捕杀,卫生、林牧业和城市社工委等单位配合,农村由各乡镇组织力量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对犬只饲养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卫生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狂犬病防治、疫情监测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的管理和供应工作。

六、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广泛宣传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营造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的良好氛围。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违规养犬行为,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和谐局面。(市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市林牧业部门举报电话:)。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兴化市公安局。

兴化市卫生局。

兴化市林牧业局。

兴化市城市社区工作委员会。

年8月22日。

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河东区加强犬类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重大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一步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河东省犬类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群众的利益和生命高于一切,突出“预防为主,打防结合”这一原则,全面实施犬类管理,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序的长效管理机制,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河东大局稳定。二、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犬类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实施犬类管理工作。组长:王信林(区政府副区长)副组长:刘辉(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成员:李永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闻俊(区农林局党组书记、副局长)金效山(区卫生局副局长)齐董金(区工商分局副局长)刘树森(区委宣传部副部长)欧阳锦凌(区文明办副主任)领导小组下设一室五组:(一)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统筹协调犬类管理工作。主任:刘辉;成员:闻俊、姜仁义。(二)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犬类管理的宣传报导工作。组长:刘树森;成员:郎克俊、卜光辉。(三)动物防疫组:由区农林局牵头,负责兽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和免疫标牌的发放工作。组长:闻俊;成员:王文启、郭雷。(四)狂犬病防治组:由区卫生局牵头,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预防接种、登记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工作。组长:金效山;成员:姚孝友、周建国、薛波、付连红。(五)市场管理组:由区工商分局牵头,负责对从事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和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的查处工作。组长:齐董金;成员:周汝杰、常兴远。(六)督查整治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负责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的发放,违规养犬、违章散放犬的管理,组织捕杀狂犬、野犬工作;区文明办配合,负责因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章携犬外出及捕杀野犬工作。组长:李永民;成员:欧阳锦凌、陈超、王岩、孙勇康、刘勇、李丽。三、实施步骤(一)宣传发动阶段(5月9日―5月18日)区、乡两级分别召开专题会议,传达市政府有关会议、文件精神,成立组织,制定方案,明确任务,落实职责。发动相关部门,广泛宣传和张贴市政府《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通告》,切实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流动宣传车、横幅、标语、宣传栏等多种有效手段,大造宣传声势,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加强犬类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努力形成人人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9日―5月25日)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统一领导下,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牵头,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配合,对辖区内的养犬户逐家逐户进行摸排,对养犬户的姓名及犬只的种类、数量一一登记造册,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三)组织行动阶段(5月26日―6月10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犬只的防疫、检疫及犬只的“两证一牌”(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免疫标牌)的审批、发放工作,查处违规养犬、违章散放犬行为,捕杀狂犬、野犬。(四)建章立制阶段(6月11日―6月20日)各有关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制定、完善犬类管理长效机制,把犬类管理纳入经常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常抓不懈,形成制度。同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狂犬病有效防治机制。(五)检查验收阶段(6月21日―6月30日)各有关单位对前一阶段犬类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书面总结,于6月24日前报送区犬类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此基础上,区政府组织力量深入各乡镇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和评比,落实奖惩措施,并将整体工作开展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强犬类管理工作,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河东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要把思想认识迅速统一到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上来,自觉将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建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班子要有专人抓、一抓到底。(二)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加强犬类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和大局意识,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现象的发生。(三)把握进度,注重实效总体上,犬类管理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步骤、方式进行,不留工作死角、死面,保证工作质量。禁养区一个月内要完成规范饲养和捕杀狂犬、野犬工作,限养区两个月内要完成相同工作。(四)收集信息,搞好反馈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敏感性,加强信息收集和反馈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每周一上午为上报时间。各乡镇办事处信息按工作类别,对口报送区有关部门;区有关部门汇总后,报送区加强犬类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重大信息,要随有随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五)强化督查,严明纪律除区政府组织督查外,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也要抽调专人,切实加强对本地、本系统内的犬类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查漏补缺,纠错治乱,并严格奖惩兑现。对于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犬类管理实施方案

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畜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预防和控制狂犬病工作的领导,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分工合作,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

农牧部门负责犬类预防注射、疫情监测、检疫,《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的制发。

公安部门负责禁养区特殊需要养犬的审批、管理和《犬类准养证》的制发。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和注射,伤病人治疗及疫情监测,卫生宣传教育等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集贸市场犬只、犬肉、犬皮销售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栓)养。

第五条除第四条规定以外的乡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农村养犬场须具备安全可靠的养犬地点和设施,报经当地政府批准,方可批量圈养。

第六条经批准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免疫注射及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犬主应按规定缴纳免疫注射费。新购入犬只,犬主应及时办理审批、免疫手续。军警犬的免疫和发证、牌工作由部队和公安部门负责。

第七条犬类管理、犬免疫注射收费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活犬、犬肉、犬皮须凭兽医检疫合格证方能出售,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购、出售或运输。禁养区禁止活犬上市。

第九条《犬类准养证》、《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不得转借、涂改、伪造、买卖。因毁损或遗失时,应及时报告证、牌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犬只宰杀或死亡,犬主必须及时向发证机关缴销各种证、牌。

第十条要建立人畜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疫情或可疑迹象,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4小时内向县卫生、农牧部门报告,并向毗邻乡镇通报。疫区市、县卫生、农牧部门在48小时内向毗邻市、县通报疫情并加强联防,防止蔓延。

第十一条凡发生人畜狂犬病的地方,均列为狂犬病疫区,当地人民政府应采取紧急灭犬措施,一周内净化疫区,疫区犬只应就地捕杀处理,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狂犬病疫区以狂犬活动区域以及可能受威胁的地区为范围。

第十二条凡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病的家畜,一律捕杀、焚化或深埋,畜主不得要求赔偿。

第十三条对违反上述规定者,视不同情节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凡违反第四、五、六条规定饲养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并由管理部门处以罚款。

(二)凡违反第九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犬只、犬肉或犬皮,并按国务院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处罚。

(三)凡违反第十条规定,由管理部门没收证、牌,并处以罚款。

(四)犬类咬人致伤,除责令立即捕杀外,犬主要承担全部医药费、营养费和误工损失;直接咬死他人或咬伤后因狂犬病死亡的,犬主要承担全部丧葬费和抚恤金。咬伤咬死家畜、农禽,犬主要负责赔偿。

(五)拒不执行本规定,并阻拦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罚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元,由各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执罚。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1992年9月1日起执行。1986年4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批转的《广东省犬类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各市、县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加强基建渣土管理实施方案

“请将车辆冲洗干净、污染路面从严处罚”,近日,数十块“规范渣土管理”提示牌出现在城区蓝天城、钢城创业园等各大建筑施工工地出入口处。这是街道城管办为了积极响应“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年”和“服务效能提升年”活动,倡导文明施工,防止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给市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使出的新招。相关建筑施工单位对县城管局设置“规范渣土管理”提示牌的举措也表示十分欢迎,纷纷表态一定严格按照要求运输、处置工地渣土,不做城市环境卫生的破坏者。

把守,有效防止了渣土沿街漏洒和车辆带泥上路等污染城市道路现象。

下一步,街道城管办将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的长效化机制,进一步规范渣土管理。

随着“悠然天地”小区的开工建设,施工车辆渣土泼洒问题严重影响新村社区居民的居住环境,为改善这一现象,解决居民的实际问题。

街道城管办为了积极响应“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年”和“服务效能提升年”活动,倡导文明施工,防止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给市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使出的新招,数十块“规范渣土管理”提示牌树立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处。相关建筑施工单位对县城管局设置“规范渣土管理”提示牌的举措也表示十分欢迎,纷纷表态一定严格按照要求运输、处置工地渣土,不做城市环境卫生的破坏者。

把守,有效防止了渣土沿街漏洒和车辆带泥上路等污染城市道路现象。

此次行动,有效改善了居民的居住环境,基本解决了社区居民的问题。

认真开展渣土管理有效控制扬尘由于昆钢集团在平顶山片区开展棚户区改造,为有效控制扬尘,街道开展可对平顶山片区的渣土管理工作。街道城管办深入施工工地开展工作,倡导文明施工,防止渣土运输车辆抛洒滴漏,给市民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使出新招,数十块“规范渣土管理”提示牌树立在施工工地出入口处。相关建筑施工单位对县城管局设置“规范渣土管理”提示牌的举措也表示十分欢迎,纷纷表态一定严格按照要求运输、处置工地渣土,不做城市环境卫生的破坏者。

据了解,城区施工和渣土运输单位大多数都能按要求文明施工,在处置建筑渣土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到科学处置。但也有极个别的施工单位置城管执法部门的要求于不顾,在施工工地出入口不设置清洗平台、不硬化路面,在清运建筑渣土过程中不实行密闭化运输、车辆装载超高、车辆带泥上路、沿街漏洒,给城区道路造成了污染,甚至出现屡禁不止现象。针对上述现象,街道城管办执法人员积极深入各施工工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讲解有关渣土运输管理规定,并专门制作了“请将车辆冲洗干净、污染路面从严处罚”提示牌,进行温馨提示;并对城区重点路段实行专人把守,有效防止了渣土沿街漏洒和车辆带泥上路等污染城市道路现象。

下一步,街道城管办将建立渣土运输管理的长效化机制,进一步规范渣土管理,有效控制扬尘。

街道城管办认真开展城区渣土宣传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城区渣土管理工作,维护城区环境干净整洁,街道城管办针对新城开发建设所带来的渣土无序管理现状,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完善管理机制,使渣土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是加强宣传教育。对城区各个施工单位进行了全面调查走访,了解他们渣土处理的情况,并把渣土管理的有关法规、办理渣土处理的手续印发成宣传单,及时发放到各施工单位责任人、清运车辆司机以及装修房屋的居民手中,督促他们严格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妥善处理好建筑垃圾及渣土倾倒。二是完善管理机制。对于处置建筑垃圾或渣土的单位和个人,要求他们及时提出申请。清运的车辆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未办理证件的车辆一率禁止运输。半年来,渣土办共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370份。三是加强巡查执法。街道城管办每天(含节假日)组织人员在各个施工场地和道路进行巡查,发现违章,及时处理。半年来,共查扣违章乱倒建筑垃圾农用车35辆,拖拉机18辆,三轮车、手拉车81辆,收取二次清运费7900元。对于居民个人装修乱倒建筑垃圾的现象进行及时劝阻和清理,共清理23户。

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近期,频发恶犬伤人事件,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狂犬病致死的恶性事件。为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犬只。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二、合法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犬主应按规定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

三、非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泳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四、对不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规定》非法饲养的犬只(包括在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及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十一月十三日。

学校加强意识形态阵地管理实施方案

实行党支部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意识形态工作落实在实处。

(一)社区党支部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旗帜鲜明地站在意识形态工作第一线,带头抓思想理论建设,带头管阵地把导向强队伍,带头批评错误观点和错误倾向,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要问题亲自过问、重大事件亲自处置。

(二)社区分管工作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协助书记抓好统筹协调指导工作,推动意识形态各项工作落实。

(三)社区党政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意识形态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意识形态工作负领导责任。

(四)社区党支部作为主管意识形态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指导、组织、协调、督查和抓好落实的职责,要切实负起牵头抓总,指导协调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责任。

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党的纪律督察检查范围,纳入领导班子和职工干部目标管理。我社区主要承担的意识形工作责任如下:

(一)坚持党管意识形态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钨高新党委和公司党委关于意识形态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宣传纪律,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把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作为意识形态工作的根本任务,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持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的宣传教育,加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宣传教育,组织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和践行,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扎实抓好以社区党支部中心组为龙头的干部理论学习,全年贯彻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和十九届三中全会精神等内容,制定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中心组学习制度,把意识形态工作作为中心组学习的必要内容,每年学习不少于两次。

(三)加强宣传思想阵地管理的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实行各类信息发布的审批监管制度。坚持党管媒体原则,完善媒体意识形态和新闻宣传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报刊、简报、信息、网站、公共场所标语横幅、宣传栏等的登记审批管理制度,加强新兴媒体管理。

(四)领导、组织对意识形态领域重大问题处置的责任。在事关大是大非和政治原则问题上,要旗帜鲜明地表明立场、亮明态度、敢抓敢管,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思想舆论斗争,妥善处理社区意识形态突发事件。

(五)社区党组织会议每年至少两次专题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及时将意识形态领域的重大情况向公司党委报告,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意识形态工作的教育培训,强化社区党支部的教学管理,把意识形态工作纳入教学的重要内容。

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禁止饲养狼犬、猎犬和其他大型犬类,禁止私自从事犬类的繁衍、销售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并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市区居民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类,每户限养一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限制户外活动。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携犬外出。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19点至次日7点)户外活动,但犬需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

三、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院等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四、饲养人违反犬类限养和放养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饲养的犬有狂犬病或有狂犬病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掩埋。

六、市区现有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处理。凡符合饲养规定的要进行免疫、登记、领证、挂牌;不符合饲养规定的自行捕杀,逾期未办理或未予批准的,依法强行捕杀。

七、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卫生、工商、畜牧、城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月二十五日。

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没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县(市、区)、镇政府应适时组织由公安、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也可发动群众,对违章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捕杀违章犬;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犬类的免疫,做好犬类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力求实现犬类免疫接种率达100%;工商部门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防病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发生狂犬病的疫点或疫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灭犬行动,务必在一周内净化疫区,对当年没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杀,一律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一年后如需养犬,经批准后,可到非疫区引进犬只并及时进行免疫注射。

七、各责任报告单位(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是被犬类咬伤的人,要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镇卫生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犬主的责任。

九、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加强小学生睡眠管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1】11号)、教育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加强中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基函【2021】29号)文件的要求,现制定新沂市北沟小学生睡眠管理工作办法。

一、

学校要带领教师学习领会教育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加强学生睡眠管理工作的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校课程育人、管理引导的作用。要结合班会课、心理健康课、集体晨会、家长会等课程或活动,大力宣传和普及科学睡眠的知识,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引导家长做好学生在家中的睡眠管理,明确学生睡眠时间要求。

1.明确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应达到10小时。

2.严格遵守入睡时间:小学生睡觉不得晚于21:20。

3.保证作息规律:做到按时入睡,按时起床,早睡早起。

4.养成良好个人习惯:合理安排放学后的时间,做到省时高效,合理紧凑。

5.掌握简单的睡眠技巧:可以运用简单的睡眠技巧帮助自己及时入眠。

学校上午上课时间一般不早于8:20,学校不得要求学生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教育教学活动,对于个别因家庭特殊情况提前到校学生,学校应提前开门、妥善安置。

学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合理调控学生书面作业总量,指导学生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在校内基本完成书面作业,避免因过量的课后作业挤占学生的正常睡眠时间。书面家庭作业量由班主任统一协调,教师之间互相监督提醒,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定期检查、指导,进一步促进“减负增效”。

学校要指导家长和学生,制订学生作息时间表,促进学生自主管理、规律作息、按时就寝。个别学生未能按时就寝的,家长应督促学生按时就寝不熬夜,确保充足睡眠;教师要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分析原因,加强学业辅导,提出改进策略,如有必要,可调整作业内容和作业量。

学校要密切家校联系,常态化了解学生睡眠情况,及时改进相关工作,有效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教师要关注学生上课精神状态,对于睡眠不足的,要及时提醒学生并与家长沟通。指导学生统筹时间,坚持劳逸结合、适度锻炼。指导家长营造良好就寝环境,提高学生睡眠质量,保证睡眠时间。

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

犬是人类的朋友,在市区会有很多市民把它们当宠物,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的管理,相关部门会发布通告,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供大家参考!

近期,频发恶犬伤人事件,一些地方甚至发生人狂犬病致死的恶性事件。为防止狂犬病的发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正)》(以下简称《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我区犬类管理通告如下:

一、根据《规定》要求,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内禁止饲养各类犬只。因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犬只的,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由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

二、合法饲养的犬类,必须每年接受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其实施的狂犬病免疫注射,犬主应按规定缴纳犬只免疫注射费。

三、非执行公务任何人不得携犬进入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泳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

四、对不实施狂犬病免疫注射及违反《规定》非法饲养的犬只(包括在各镇、街道中心城区及公共场所的流浪犬),由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犬只伤人的,犬只饲养人、所有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

六、拒绝、阻碍有关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十一月十三日。

当前,我市狂犬病疫情出现回升趋势,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加强犬类管理,切实做好狂犬病疫情的防制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现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的管理工作。建立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城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犬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的方针,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管理、免疫、灭犬相结合的综合措施,切实做好狂犬病防制工作。

二、市城区、县城、工矿、港口、游览区及其周围三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有对外经济合作的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在禁养区内因特殊情况(军警犬、科研用犬)需要养犬的,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带犬只到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和免疫牌后,方可圈(栓)养。

三、除上述规定以外的镇及农村为犬类准养区。在准养区内养犬,犬主必须向所在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机构申请登记,并由兽医部门按规定进行犬类免疫注射,佩戴免疫牌。

四、对没有免疫的犬只,任何人都有权捕杀,犬主不得阻拦,不得要求赔偿。县(市、区)、镇政府应适时组织由公安、农牧、城管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专业队,也可发动群众,对违章犬只进行捕杀。

五、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落实管理责任制。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犬类准养证》,积极捕杀违章犬;农业(畜牧)部门要落实犬类的免疫,做好犬类疫苗的供应和接种,力求实现犬类免疫接种率达100%;工商部门要管理好上市活犬、犬肉、犬皮市场的监督管理,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一律禁止上市;卫生部门要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加强狂犬病防制知识的宣传普及,加强基层卫生防病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的供应与注射。

六、发生狂犬病的疫点或疫区,当地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紧急灭犬行动,务必在一周内净化疫区,对当年没有免疫的所有犬只就地捕杀,一律不得外卖或转移,并在一年内禁止引进外地犬只。一年后如需养犬,经批准后,可到非疫区引进犬只并及时进行免疫注射。

七、各责任报告单位(人),一旦发现狂犬病疫情或可疑迹象,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重大疫情要向当地政府报告。凡是被犬类咬伤的人,要及时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镇卫生院)进行伤口处理,并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和抗血清。

八、犬只咬伤他人,犬主应按规定承担伤者的全部费用,并追究犬主的责任。

九、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以及隐瞒疫情不报或迟报的,要按《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为了加强市区犬类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福建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现通告如下:

一、市区养犬实行严格限制,禁止饲养狼犬、猎犬和其他大型犬类,禁止私自从事犬类的繁衍、销售活动。因特殊情况确需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和犬牌,并携犬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注射,领取《犬类免疫证》。市区居民经批准可以饲养小型观赏犬类,每户限养一只,饲养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经批准饲养的各类犬必须实行圈养或栓养,限制户外活动。单位经批准养犬的,必须落实专人或指定人员管理,并建立养犬管理制度,管理人员不得私自携犬外出。个人经批准饲养的犬只,允许在规定时间(每日19点至次日7点)户外活动,但犬需挂犬牌,并由成人牵领。

三、饲养人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院等其他公共场所,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汽车。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及时清理。

四、饲养人违反犬类限养和放养规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养犬而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五、饲养的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害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饲养的犬有狂犬病或有狂犬病嫌疑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捕杀掩埋。

六、市区现有养犬的单位或个人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通告规定处理。凡符合饲养规定的要进行免疫、登记、领证、挂牌;不符合饲养规定的自行捕杀,逾期未办理或未予批准的,依法强行捕杀。

七、市区犬类管理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卫生、工商、畜牧、城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实施犬类管理,不得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手段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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