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活动总结内容(通用13篇)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内容(通用13篇)

ID:7136212

时间:2023-12-11 06:13:37

上传者:笔舞

活动总结是对一次活动进行全面回顾和总结的文本,对活动的目标、过程和结果进行客观评价。欢迎大家一起来阅读以下的活动总结范文,相信会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在“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中,强化安全教育工作,整顿校园秩序,使师生对学校有安全感,让全校师生生活在优美、安定、祥和的校园环境里,使学校成为师生的学园、家园、乐园。我校结合自己的实际,规范管理,科学操作,构建了安全工作网络,为教育教学的高效运作提供了切实可靠的保障。

近几年来,学校的教育管理在社会上声誉鹊起,但是与此同时,我们清醒地认识到随着社会在经济体制的改革和教育体制的不断深化,无论是学校外部还是内部都存在着一些不安定的因素,也给安全工作提出了新的课题。为此,我们学校于07年12月底召开了安全工作协调会,总体规划“百日安全生产”活动,并在活动中首先成立了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胡顺中任组长,其他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党支部书记何朝前、副校长周放、工会主席陈廷斌、教导主任田常贵,团委书记艾建、后勤肖国君、柏兴春、各班主任等人为成员,学校还成立有10人组成的护校队,年级组长。遇到问题随时上报政教处,重大问题政教处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这样使得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健全,网络畅通,形成了校长亲自抓,政教处具体抓,团委书记、年级组长、护校队配合抓,班主任、体育教师协助抓的学校、年级、班级、三级安全网络,一级指导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其次是制订了切实可行的方案,把本次活动要做的工作列清楚,把规章制度订好,以便按步就班、有章可循,把可能出现的问题估计足,以便早做工作,在全校安全工作上做到同布置、同实施、同检查、同评比。由于组织健全、网络畅通,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效运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

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广大教职员工和全体师生进行安全生产意识教育,是我校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此,我校利用行政会、支部大会、全体教师会、全体学生会、国旗下的讲话进行“百日安全生产”活动总动员,并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充分发挥课堂、班会主渠道的作用,进行安全意识的渗透。每周团队课都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其次,充分利用宣传工具如广播、录像、电视、黑板报、橱窗、自办小报、悬挂标语、印制散发安全告家长书等形式,对学生安全意识的培养起到了良好的辅助作用。这些渗透潜移默化,给学生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1、要求学生加强自防意识,如放学要求学生关窗、锁门;平时身边少留钱,用多少带多少,生活费天天拿;每天放学带走贵重学习用具。

2、加强校门管理,校门在学校安全工作中起着很关键的作用,我们特别重视学校的校门管理工作,随时要求教职员工进出校门后关、锁门,严禁非法分子和可疑人员进入校内;同时,我们还严加教育学生,非上学、放学时间进出校门一律履行请假手续。

3、加强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我校有部分教师、学生骑摩托车、自行车,一方面,我们加强对车辆的管理,车辆摆放在规定位置;另一方面,又提醒教师和学生注意骑车安全。

4、在防范设施方面,学校办公楼前后窗安装了保护网、防盗门,部分防盗门实行专人负责开关,线路布设规范合理,实验室、会计室、办公室、图书、资料室、档案室等重要处室制度健全,各处室实行专业人员保管档案、图书。安全工作责任到人:各种仪器、仪表、书籍、帐目、票据等排放有序,室内整洁规范,并备有一定量的消防设备,对于微机室、各电脑配置室等重要部位,还安装了报警装置,采取了夜间守护制度。

5、安全工作的开展离不开检查和督促,为此,学校领导人人过问安全工作,并不定期持对有关人员的上岗情况作出检查评比,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处理,使全体人员人人都崩紧“安全第一”这根弦,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为学校的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我校与当地公安部门共建文明单位,做好违纪学生和校外青年的教育工作。为了创建一个文明的教育环境,我校正确对待差生,定期给他们开会,经常找他们谈话,关心他们的生活、进步,发现他们的闪光点及时地给他们鼓励,他们中的绝大部分能改邪归正,迷途知返,对那些经常来我校骚扰的校外青年我们安排护校队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当地公安机关,从而实现以法治校,杜绝恶劣事件的发生。

在本次活动中,我们加强了教职工的政治学习,政治学习时,要求每位教师认真记笔记;同时,我们还组织广大教师举行座谈会,使广大教师都不同程度的受到了教育,其思想道德素质得到了较大的提高,真正做到了文明教学,文明育人,深受社会和家长的好评。我校对教职工定期进行思想教育,一直倡导三结合教育,建立家长学校。

在本次活动中,我们重点抓了学生的常规管理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让学生学会自己管理自己,消灭了购买零食和内容不健康书籍的现象,从而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促进了学校的周边环境建设;同时还加强了文明监督岗管理工作。我们采取了定班、定员、定岗的方法,让学生加强课间巡视,配合学校加强管理,保证了正常的教学秩序。举办了以“百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办报制作,开展了“我心中的校园安全”讨论。这些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学生思想道德建设。

班主任工作是学校在安全教育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为了刺激班主任工作的积极性,活动初,我们就制定了班主任考评机制,将班级中出现的重大恶劣事件也纳入期末班级考评之中,同时,我们也重视定期召开班主任会议,强调班主任要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减少学生的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

在活动中,校领导班子非常重视团队建设和团队工作,定期举行团的知识讲座和团员的思想道德建设,加强青年团的组织建设与发展,带领学长和团员积极参与学校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定期举行培训。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团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学长、团员的思想道德水平大大提高了。

教育环境的好坏,对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治理好学校周边环境,学校成立了治理周边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主要负责领导工作,把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纳入了学校工作议事日程,建立了领导责任制,切实担负起治理周边环境的职责。围绕这一主题,我们主要做好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2)做好宣传工作,使全体师生明确治理周边环境的重要意义,让他们积极参与此项工作:

(3)制定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重点控制校门口200米范围以内无摊点,净化了校园周边环境,促进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回首过去,我们问心无愧,展望未来,我们信心百倍。此次“百日安全生产”活动中,经过辛勤的努力,我们深深地体会到这样一点:人人树立安全意识,采取安全措施,严加防范,将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只有这样,学校的安全文明工作才能做好。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深信:在总结过去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人们的共同努力,我校的安全工作一定能确保万无一失。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在**春的“百安活动”中,**小学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在学校领导班子和全体教工齐心努力下,“百日安全”活动真正做到了安全生产万无一失,没有发生过一起不安全事故,各项安全工作全面达到了上级的要求。下面就具体工作的进行总结如下:

一、“百安”活动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按照局“百安活动”的要求,围绕“一强三优、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严格落实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落实全面、全员、全方位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的监督力度,确保“百安活动”和学校安全尤其是元旦、春节、“两会”等重点时段的稳定运行。

二、成立强有力的“百安”工作领导小组。

按照区教育局“百安活动”的要求,我校在收到文件以后就立即展开了百日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首先,成立了以学校王凯校长为组长,学校负责安全工作的王晓英主任任副组长,其他行政领导为组员的“百日安全活动”领导小组,分别落实制定了目标和方案,为“百安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三、加大宣传力度。

召开了领导班子会议,并在全校教职员工大会上传达了上级文件和会议精神。指出了此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安排部署了具体工作,全体教职员工都认真领会了会议精神并做了详细的笔记。每位老师都在心理上把此次工作放在了首位,绷紧了安全这根弦。同时充分利用学校广播站在学生中加强了宣传。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百安”活动。

1、开学初学校各个班主任老师在班上对全体学生的情况进行了全方位的摸底,特别对针对了班上的问题学生,详细的了解了他的家庭情况,如:父母关系如何,有无重大的家庭矛盾,学生在家的管教如何,和同学有无矛盾纠纷,有无不良嗜好……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家校沟通。

2、开学初在全校进行了管制刀具和不良器具的专项清查和收缴、进行了火患清缴,杜绝了安全隐患。各班主任老师对班上的问题学生进行了一对一的思想交流,化解学生心里的矛盾和不良情绪,从根源上消除安全隐患。

3、利用学校每班的黑板,对此次安全整治进行了宣传,对学生进行了自我保护,如何处理紧急事故的安全教育。并在学生集会上由学校王校长讲了有关的事宜。对学生的学习、生活做了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4、学校在原有的值周老师的基础上成立了学校护校巡逻队,由学校领导带头,三位门卫和保安具体实施,在全校进行24小时巡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学校王校长,并立即解决。

5、学校领导班子对全校的教室、厨房、厕所、围墙、篮板,及一些附属设施进性了安全检查,排出了一些小隐患。

正视所做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才能做好所有的工作,我们会继续扎实的开展此次安全整治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在近期,由王校长组织已经对围墙进行了加高处理,排除了此处的安全隐患,同时我们会加大工作力度,与附近相关单位联系,尽快解决路面凹凸不平的问题。

总之,我们在安全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但我们深深知道,安全工作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家庭幸福的重要工作,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百安活动”的要求以及安全工作各项制度和措施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坚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方针,坚持把安全工作同教学工作同安排、同总结,坚持安全工作天天抓、周周抓、勤检查、月月有总结的安全机制,力争把我校安全稳定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20xx年度,我院的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卫生局和镇政府的领导下,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从提高认识入手,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强化管理,深入开展安全检查,进取消除事故隐患,经过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未发生一齐不安全事故。

我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院委会成员及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并强化了24小时值班制度,构成了横向到变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安全管理工作在组织上不脱节。

为确保我院安全生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结合我院安全工作的实际特点,医疗安全方面,制订了《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成立了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药事管理委员会,感染管理委员会。用制度管理人,既教育了大家,又有效的促进了职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生产生活方面,各科室下发安全隐患自查登记表,实行每月一查,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把不安全隐患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今年以来,我院充分利用职工大会,村医例会等形式对全院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及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他们在思想认识上有一个新的提高,切实增强安全意识。

总之,今年我院在安全生产中做的还不错,今后,我院将认真总结经验,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以党的方针政策为指导,认真发扬成绩,纠正不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就医环境,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20xx年,我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在市安委会的领导和市安监办的指导下,在区委、区政府正确领导下,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紧紧围绕全市“经济要跨越式发展,社会要坚持稳定”两大任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主线,强化“两基”工作,狠抓专项整治、法制建设、队伍建设三个重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四个体系”,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安全监管,努力为全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从而有效地控制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办20xx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如下:

1、全面实现了市政府下达我区的安全生产各项控制目标,其中生产经营性事故死亡5人(控制指标7人),铁路路外事故死亡8人(控制指标10人)。

2、今年分期、分批、分级对各街、乡,区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代表进行《安全生产法》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培训学习,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并严格依法办事。共举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培训班10期,参培人员达1140余人。

3、组织电工、焊工、起重机操作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考试换证工作,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达350人。

4、会同区建设局对建筑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师项目的安全设施做到了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管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5、协调解决铁路道口下穿式通道4条,投入资金约400万元(其中市道口办投入270万元);凡我辖区的铁路干线都设有巡逻人员,共计52人。

3月23日市政府召开了安全生产紧急会议。之后,4月8日,国家、省、市又召开了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5月20日、21日、6月10日国家、省、市相继召开了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及“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电视电话会议。我办就五次会议相继召开了全区各街、乡、区级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科长、安监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会,传达了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并就安全生产大检查作出了安排。

督促指导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有关法规,为配合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充分利用我区报纸、有线电视与电子宣传屏幕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取发行《成都市民必读》和“安全生产月”宣传挂图。共发行《安全生产法》8000余册,《市民必读》10000余册(目标任务5000本),安全生产宣传挂图800套。

在市上召开的规范化管理现场会后,我们针对本区实际,在去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基础上,以“金安监办发20xx]23号文”对各街、乡,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化进行了修改,从而进一步完善了有关规范化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职责制,并迅速组织了街、乡,有关人员到彭州参观学习规范化监督管理,使乡、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到实处,并将有关的范文复印下发到各街、乡,同时召开了街、乡、区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交流会,相互交流经验及作法,有力地促进了规范化工作的开展。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根据我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我们专门出台了《金牛区街、乡,区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将安全生产工作“七项制度”纳入了该《规范》,要求街道、乡、区级各有关部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职责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职责制,层层分解落实,有完善的考核办法和考核记录。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开展20xx年“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集团公司按照文件的安排,结合生产实际,扎扎实实地完成了20xx年安全生产月中的各项活动任务,并取得了预期效果。

集团公司制定了《20xx年安全生产月实施方案》,并成立了以主抓生产工作的副总孙国瑞为组长,生产部、安全部、各分厂领导等组成的安全领导小组,强化了组织领导,使活动开展得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在活动期间共制定13项主要工作,并逐一完成,效果显著。

集团公司利用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客户端等新媒体手段,将培训教育、消防演练、安全检查做了详细地报道。

利用宣传板报对违章作业人员做出认真处理并公布于众。集团公司大张旗鼓地进行安全舆论宣传,引导激发职工的参与热情,让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规范每个职工安全生产行为,将安全生产变为自觉行动。在安全活动月中,集团公司在新媒体上做了四期连续报道,悬挂安全条幅六条。

在安全生产月期间,集团公司对车间班组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制度,责任层层落实,直到每个工位、每个人。从整顿、整理和清扫入手,极大改善了生产环境,减少了不安全隐患,提高了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益。此外通过组织自检,互检和集中联合检查,排出隐患八处。提出整改意见三份,最大努力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在安全生产月期间开展了消防灭火演练及消防逃生演练。灭火人员能够快速有序的进入着火现场进行灭火,逃生演练中大家临危不乱,通过消防安全演练,既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了消防安全的理论知识,又增加了灭火逃生的实践经验。

此外,雨季来临,对重点防汛部位进行了演练培训,周密安排了重点防讯地段,并准备了防汛沙袋170个。投入人力物力清理了厂房西侧四官营子河,保证了汛期河道畅通无阻,解决了一分厂房顶漏雨问题等。

在集团公司领导的高度重视下,在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下,通过开展安全产生产月的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全体员工的安全素养,排除了许多安全隐患,为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内容

今年六月是全国第八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为“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持续、深入地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唱响“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旋律,加强安全文化建设,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强化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抓好各类事故防范和控制工作,我校将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本活动本着注重实效与本质安全的工作原则,按照安全生产齐抓共管的工作方针,将组织实施一系列活动,提高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消除校园安全生产隐患,实现“平安校园”目标。现对我校本周的活动进行小结:

1、选用周一早上升旗上,孙玲玲校长对全体学生进行了一次安全教育;。

2、消防安全课,我校于6月15日下午,以同一教研组为一个群体,集体准备了一节消防安全教育课,并写出详细的教案,经过教导处的审查后,于当日下午第三节课{周会时间},以班级为单位,由各个班主任为同学们上了一堂精心准备的消防安全教育课。通过这一节课,使全体学生深刻地了解了火灾的可怕,让我们的学生懂得了如何有效地预防火灾,并且知道如果发生了火灾,应该怎样进行有效地自救。

2、安全教育讲座,学校教师作为学校的管理者,要承担起保证学生安全的重任。于是在6月16日下午由孙素平校长为全体教师做了一次题目为《安全管理,重在预防》的讲座,通过对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使我们每位教师都深刻地认识到“预防”二字的重要性,让我们了解到哪些不安全的因素会影响到学生们的安全,并教会了我们如何预防这些这些事的发生,从而保证学生的安全,使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不受影响。

3、在学校显著、醒目位置,悬挂安全教育标语;在楼梯出入口,张贴“靠右慢行”等警示标志。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20xx年“安全生产活动月”的各项活动,以紧紧围绕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大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养,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执法和隐患治理行动,进一步强化各项预防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整个安全生产活动月我局主动部署,积极参与,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大力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的社会宣传。在科普馆等处摆放各类气象相关法规、条例,加大气象法制宣传。

二、6月10日,我局派出3名人员到府前广场参加“安全生产咨询日”活动。活动中积极宣传各类气象知识,现场解答市民各类咨询,取得良好成效。

三、在“安全生产活动月”中,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动员会,对全局员工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强调各部门安全生产重点。组织局内部员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素质和能力。

四、积极做好中小学校舍防雷工作,强化责任意识,积极与各学校沟通,加大对各学校老师、学生防雷安全方面知识的教育。

五、开展防雷安全大检查活动,3月份开始,我局与县安监局联合下发,对全县学校、加油站、建筑工地等防雷设施进行安全大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当场责令整改。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为认真贯彻落实金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关于开展20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单位紧紧围绕“安全第一、推动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及时制定了安全生产活动方案,并对活动进行了认真宣传和组织,使活动开展得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使得此项活动在各项目上迅速有序开展,通过一个月活动的开展,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2、对施工机械和施工坍塌等不安全因素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安全隐患进行专项整改。

3.检查起重机械、架子工、塔吊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并对非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辞退。

4、要求施工企业对员工上下班交通安全进行专项教育,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消除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和不利因素;大大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率。

6、生产施工质量标准化工作得到有效提升。

8、强化了员工“反三违”的执行力,夯实了项目部的安全基础建设。

9、事故案例学习、研讨,起到了举一反三,警示、教育从业人员的良好绩效。

为了使“安全生产月”活动取得实效,确保各项目安全稳定,杜绝安全事故,促进双体系有效运行,主要做了如下工作:

员大会,会上成立了以李龙佳局长为活动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代遵勇,杨飞,张伦为副组长,各股室人员为成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协调“安全生产月”活动的全过程,制定出活动内容、方案和活动开展时间,做到有组织,有领导,有条不紊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要求各项目以项目经理为主的所有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我单位组织的的各种“安全月”活动,努力提高施工一线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水平。并且要求各施工项目部相继组织员工召开安全月动员大会,各工地已项目经理为主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根据各项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出活动内容和实施方案,以保证“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效开展。

为确保“安全生产月”活动顺利开展,各施工现场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大造声势,营造安全活动氛围,先后通过工地例会,监理例会,安全例会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通过悬挂安全宣传条幅,标志标牌,营造“人人讲安全,事事讲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防事故”的氛围,激发了员工自觉参与安全月活动的热情,促进了项目部的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生产真正进入了每个人心中,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

一是,深化制度落实,确保各项制度执行到位。关于印发《20xx年重点局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并及时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专项学习。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活动方案,全方位整改治理一切对夏季安全生产的不利因素,确保夏季生产安全顺利开展。对国*领导人及政府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近期国内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了学习,进一步调动干部、员工对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和重视,通过对事故的分析、研讨起到了警钟长鸣的震慑作用,效果明显。

二是,以抓各种安全活动为渠道,促进“安全月”活动深入开展。首先继续。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月活动意识。其次,开展应急演练活动,使广大员工掌握了应对突发事故的处置、自保、救护知识和技能,一旦发生灾害事故时能够快速、准确去应对,达到了预期目的。

三是,抓安全,重培训,以教育促安全。安全生产活动月中,项目部以班组为单位开展《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答题活动,各个班组再次对《安徽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进行学习,加深理解,进一步充实了员工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强化班组安全基础建设、推动项目部的安全发展。

四是,各班组建立奖罚制度,根据项目部制定的《优秀班组评选标准》,每周一评,对优秀的班组予以奖励,对较差的班组给予批评或处罚。通过以上各种安全活动的开展,把“安全月”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重点围绕重要环节深入开展安全大检查,主要以建筑施工机械,建筑施工防坍塌,特种作业人员有没有特种作业证书和上岗证,夏季防高温等为主要环节进行重点排查,形成排查隐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排查隐患工作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始终把排查隐患工作深入到施工的每一个现场、每一个工作地点;对排查出的隐患,施工项目领导小组采取制定:治理措施、治理负责人、治理时间、治理方案“四治”原则进行落实治理整改。本次安全月活动中开展检查每周一次,共排查治理隐患24项,有力促进了“安全月”活动扎实开展。

在对危险性较大区域进行施工时,安全、技术人员执行跟班作业,监督施工安全,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管,避免因操作不当或者麻痹大意造成安全事故,为“安全月”活动顺利完成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加大反“三违”力度,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抽调专门人员组织夜查,对重点区域,重点岗位、特殊工种进行巡回式监察,特别对安全施工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进行严格处罚。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做到自觉遵章守纪,自觉杜绝习惯性违章。

以安全月活动为载体,做好雨季“三防”工作,防洪、防汛、防雷电,明确责任,有针对性的开展了雨季“三防”工作,针对重点部位,安排人员装填砂袋,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对所有电线、电路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不符合的开关、电线等进行了更换,同时严禁开关、电线落地,保证离地2m以上。另外对设备设施、办公室、构筑物、员工宿舍的接地进行了检测和整改治理,使其达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

高温季节来临,也是一大安全生产隐患,

1、严格实行高温停工制度。要求施工现场根据工程生产需要,合理调配工人作业时间,避免高温时段室外作业。

2、积极改善劳动作业和休息环境,适当减少职工暂住宿舍内居住人数,保持自然通风,通风不畅的要设置电风扇或其它降温设备,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加强淋浴室的管理,要求淋浴室全天开放,保证职工洗澡用水。

3、是切实提高建筑工地现场卫生标准。定期组织对职工暂住宿舍进行清扫和消毒,确保无卫生死角;加强饮水和饮食管理,餐饮、洗刷等用品要设专用橱柜存放,严防食物中毒和疫病发生;备足防中暑、防中毒等各类药品,保证职工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

一是,整理工作思路,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安全指示精神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效益第二、生产第三”的原则,牢固树立一切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狠抓制度的落实,高度重视细节管理,并把安全管理的关口前移,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载体,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是,突出重点,全面抓好现场管理。

1、抓好雨季“三防”管理工作,保护好库房内各生产设备及工具不受水患威胁,保证正常的生产作业。

2、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特别是针对独立岗位、关键岗位,要加强巡查,保证安全。

3、全面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对文化素质比较低的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保证培训效果,确保事事安全生产。

4、做好夏季防高温准备工作,各个工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夏季防高温措施,并且严格的履行下去,确保高温季节防止中暑。

“安全生产月”活动已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我单位将继续巩固成果,在下半年的工作中,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监管,争取实现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总结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三、

将第七条修改为:“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十、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十一、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四、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五、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十六、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十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十八、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十九、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二、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二十三、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二十四、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二十六、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二十七、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六条:“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

三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三十。

二、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三十。

三、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增加二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抢救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三十。

总结。

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三十。

五、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六、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三十。

七、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

八、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三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一、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二、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修改为: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四十。

三、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四、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九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四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

六、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一百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四十。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

八、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四十。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五十。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本法规定的生产安全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制定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

五十。

二、对部分条文作了以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发展”修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在第二条中的“民用航空安全”后增加“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

(三)将第十一条中的“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修改为“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修改为“取得相应资格”。

(五)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的“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七)将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中的“封闭、堵塞”修改为“锁闭、封堵”。

(八)将第四十二条中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将第六十八条中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九)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工伤社会保险”修改为“工伤保险”。

(十)将第三章章名修改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十一)将第五十四条中的“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修改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十二)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修改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

(十三)将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的“拖延不报”修改为“迟报”。

(十四)将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九十二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十五)将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中的“责令限期改正”修改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删去第九十条中的“造成重大事故”。本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新安全生产法内容总结

1.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完善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第三条)。

3.落实“三个必须”,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二条)。

4.强化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有必要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同时,针对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问题,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5.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新法一是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

6.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7.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

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第四条)。

9.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10.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根据2006年以来在河南省、湖北省、山西省、北京市、重庆市等省(市)的试点经验,重点是为了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事故受害人的赔偿补偿资金来源,新法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四十八条)。

11.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制度。新法将分级分类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作为安全监管部门的法定执法方式,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第五十九条)。

12.对拒不执行停产执法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强制停产措施。近年来,由于没有采取断然措施导致发生的重特大事故屡见不鲜。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新法规定: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第六十七条)。

13.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为加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尤其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金融机构。(第七十五条)。

14.完善了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新法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二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三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有关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四是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服从统一指挥,加强协同联动,采取有效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警戒、疏散等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次生灾害的发生。(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二条)。

15.加大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一是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第一,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规定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8项罚款处罚明文。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一般事故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较大事故50万元至100万元,重大事故100万元至5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500万元至1000万元;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元至2000万元。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二是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前置程序;增加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第六章相关条文)。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我郊区农电线路检修班成立与xx年xx月,现有人员xx人。管辖10kv线路xx条,负责xx余公里10kv线路,xx多基杆塔,xx台配变,高压断路器xx台等设备的维护检修任务。

我班自成立以来,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各种专业规程、规定和《10kv作业指导书》。对违章现象进行深排细查,促规范,超前有效控制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和电网安全。

开展安全生产“反违章”活动以来,通过班组安全活动,广泛的发动、学习,营造出了强烈的反违章氛围,提高了员工安全生产自觉性,促使员工积极参与反违章活动,增强了防范意识。我们从班长做起,员工跟上,深刻领会“反违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自觉遵守,真正实现“要安全、能安全”的安全理念。公司开展“百问百查”活动期间,我们对管理的xx条10kv线路进行了检查消缺工作,处理对地距离不够缺陷xx起,装置性违章xx处,清理线路走廊树木xx余株,保证了线路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

安全生产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如果忽视人的因素,忽视人的素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将是空中楼阁,成立一句空话。所以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直接影响反违章工作的开展,安全意识淡薄,技能水平低下难以杜绝违章现象发生。因此,我班组认真抓好员工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农网人身伤亡事故案例》,吸取别人的教训,具体xx员工讨论,并作为安全活动的重点,逐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认清习惯性违章的危害,明白只有遵章守纪,纠正违章,规范作业才能做到“三不伤害”。通过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反违章活动开展以来,班组在规范职工的作业行为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事故的发生。坚持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有利于反违章活动的开展,近来我班重点放在“两票”的执行,危险点分析控制措施的落实上,锁定创建安全生产无违章活动目标,杜绝行为性违章,管理性违章的发生。我们在平时工作中,坚持自觉对照安全性评价的要求来进行自我检查,杜绝装置性违章的发生,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效果。

反违章是一项动态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持久性、艰巨性的工作。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省、市要求,紧紧围绕电信通信生产发展,切实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开展各项活动,使局安全管理工作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现将一年来情况总结如下:

今年3月19日,我局依维柯车撞一人,重伤一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给新上任的领导班子和全局工作笼罩着一层灰暗的气氛,就在这种情况下,新的领导班子一上来就排除种种障碍,第一天的第一件事就是领导班子明确分工指定了刘**副局长分管安全工作,接着局领导下乡检查的第一件事情是安全生产,下乡处理第一起问题是供电信线路的"三线交越",全局处理下岗职工的第一人是违反安全生产有关制度的人,局领导到股室了解工作的是第一个到安保股,全局召开大会内容第一个是安全生产的会议。为了加强全局安全生产的管理,局里还调整了局级安委会成员,进一步明确了成员的职责,充实调整了安保处成员。今年初,我局同各单位、班组负责人签订了20xx年安全生产合同37份兑现20xx年安全奖金4000余元,同时还制订了**市电信局安全生产检查考核细则,全市建立了43个支局,4个代办所,17个班组,3个中心,5个公司,9个科室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局安全生产工作已被各单位摆到了议事日程上,全局形成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良好氛围。

今年以来,我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特别是3月19日之后,我局把日常安全教育作为搞好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广大职工实行全员教育,重点部位强行灌输、谈心、座谈等方式来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今年以来,我局利用画廊,刊编案例3次,召开全局大会3次,召开行管人员及班组长农村电话会议教育9次,在局内悬挂安全标语122条,组织了三次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并观看了"安全第一"的录像带,在夏季百日赛中,组织省局安全征文5人,参加省里安全征文5人,并在百日赛期间,组织以班组、支局所200多人说身边人和身边事的安全生产演讲活动,并组织2名职工参加市里举办的安全演讲,以及有20多人到市里参加此活动,百日赛期间组织收看有关安全电视讲话受教育人达2126人。今年以来,我局先后对新进大中专院校生6人,临时线务,驾驶人员安全教育考试69人,使安全教育工作做到了经常化、制度化,全员安全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今年以来,特别是3.19交通事故的发生之后,我局结合安全月,百日赛及三无竞赛活动,在全局举一反三,加大日常检查整改力度,制定重点部位制度等,针对车辆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成立了**电信局车队,并设有专人负责,同时制立了切实可行的有关规章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下发了加强车辆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下发了职工禁骑摩托车的规定,对日常派车、出车均作了具体要求,车队还针对本班特点,坚持周五车场安全日,以及创红旗车,安全车的三无竞赛活动和每月安全教育学习日的活动,在夏委百日赛期间,分管安全的局长又亲自同车队签订了安全行车责任状以及驾驶人员的业务知识考核。使车辆管理步入正规化的管理。其次是加强重点班组的检查频次,今年五月一日,局领导放弃休息日的时间,对农村各支局所和杆线工地施工现场进行的专项检查,5月10日11日,局领导再次带队对各支局(所)进行安全检查,7月11日和8月12日由分管安全局长又组织了夏委安全大检查,9月、10月、11月分管安全工作局长又一次牵头组织安保人员对农村杆线和通信机房进行了大检查,市局的三季度的安全例会后,我局针对农村村通杆线"三线交越"情况,局在资金和清退临时用工人员的情况下,又专门成立了"三线交越"整治小组,在资金和财力上都给予重视,十月份以来,整治人员整改了三个镇、乡,整改保护"三线交越"点71个村,整改与电力交越1254处,广播线35处,在5月份的检查中针对全市农村油机室自制安装的油机、配电柜在安全上很不规范,为了做好本项的整改,局领导说:"花钱再多,也在保证设备的安全,不能让设备留下隐患。"经工程技术人员及安保股的协力下,终于将此隐患一家一家地进行了整改,使以前电力线破皮、接头外露、仪表不全、室内易燃物较多的油机室,终于有了一个安全可靠的场地和设备。局配电房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由于没有分开,经常用电过载,加上空气开关质量原因,不能自跳、时常冒烟,不将生产和生活区用电分开,技件,临时人员没有安全帽的21项,绝缘鞋21双,当即批示请领,夏委百日赛期间二名副局长带领相关单位对全市通信机房,农村局所机房及通线杆路的防雷避雷设备进行检查。今年以来,我局共组织安全生产的专项检查72次,晚间突击检查24次,下发整改通知书25份,提出整改意见103处,现已整改93处,还有10处是农村跨公路钢铰线的整治正在落实之中。今年来,我局共对违纪人员处理9人,扣当月安全分120分,罚款600元,下发通报4份,下岗2人,在安全生产整改投入方面,今年共对农村支局所孔洞机房进行封堵,对农村支局油机室配电屏进行改造,对市局生产与生活用电分开,对农村油机室配备了66只灭火器,购进万米的保护套筒,对农村杆线进行保护,统计整改,共投入资金140多万元,使局所现场安全防范大大增强,全员安全意识有了进一步的提高,在其它方面,我局还做好与地方劳动部门联系,定期邀请来局进行安全专项检查,在创安全活动中,我局先后有13个班组被市总工会、安委会、消防大队授民创安全合格班组的称号,百日赛期间有一名安全员被市安委会进行表彰,局又获得夏季百日安全赛的先进集体。

1、安全一检查频次不足,检查力度不够深入,对违规处理还不够严,重教育、轻处罚。

2、安全教育面还不广,有死角地方。

3、个别职工自我防范意识较差,时有饶幸违纪现象发生。

4、中层管理人员安全意识不强,有待于提高的培训。

以上是我局一年来安全工作的小结,在20xx年里我们将以十五大的精神为指针,总结和吸取3.19交通事故教训,扎扎实实地做好20xx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电信建设发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活动总结

5月25日,我局召开了全市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及我局的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动员大会,部署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对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安全生产月”拉开了序幕。

活动期间,我们组织各施工企业进行了由国家安监局举办的“安康杯”安全知识竞赛答题1000多份,宣传条幅100多幅,小型标语上千条,悬挂安全挂图58套,并印刷宣传单一千份,深入施工现场,街头进行宣传分发。为了便于记忆,我们把安全规程编写成快板的形式,因为读的上口,深受工人的喜爱,有利的提高了工人的安全意识。

2.建设单位专项安全资金:这个问题仍停留在程序中,未能真正落实,只是在资料里体现,甲方并未真正拨付专项资金。这样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投入得不到保障,施工单位就想法设法偷工减料,减低安全生产成本,野蛮施工,给安全生产带来很大的隐患。

3.建筑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于2012年6月1日起执行,成为我们加强起重机械管理的坚强后盾。我们对全市的塔吊进行了一次专项治理及检查,发现部分塔吊未办理备案手续;无起重机械拆装、安装资质。

4.监理单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安全监理规程》明确了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是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仍未能得到改观,重质量,轻安全。并且监理的安全资料差距很大。

1.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多个工程一个项目经理的现象。推动企业建立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化,施工现场文明化的综合管理体系,树立样板,形成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2.加大对建立单位履行安全职责的管理力度,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建设安全监理规程》的要求,进一步增强监理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提高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管能力,发挥安全监管的作用,对不履行安全职责,不按规定进行监理的监理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

3.加强对塔吊的备案监查,督促未办理备案的进行备案,鼓励企业办理起重机械的安装、拆装资质。

“安全生产月”活动已经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但是安全生产却是一个长期的,需要常抓不懈的工作,我们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责任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安全监管,确保“迎奥运、保平安,促发展”落到实处。

根据《关于印发××*市建设局2xx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今年6月份,建设局积极开展了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建设局研究制定了可行的活动方案,精心组织、全面部署、认真落实、注重实效,以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增强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为重点。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活动,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全员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完善了安全管理机制,提高了安全生产的质量水平和防范事故的能力,取得了显著成效,保证了安全生产。现将2xx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如下:

建设局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领导小组,由建设局任组长,建设局工程管理部全体工作人员、综合办公室、人力资源部相关工作人员及各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成员,负责组织、督导活动的开展。建设局从上到下建立起了监督、监管体系,对活动真正做到了责任明确、逐级管理,使全体员工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生产重要性和必要性,将认识转变为自觉行为融汇到日常工作中去,形成人人关系安全,安全关系人人的良好氛围。

活动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全方位的人员进行培训教育,广泛利用黑板报、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大力宣传各种安全知识、预防事故的方法和自我保护的相关知识,观看安全电教光盘,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竞赛、技能比赛等活动。全面提高了全员的安全生产素质,保证了安全生产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特殊岗位、工种、作业人员,进行了专项安全培训,将各类事故隐患降为零。

活动期间,从建设局决策安排,中层管理到项目经理部、作业班组,开展反违章指挥、反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的活动;人人参与事故隐患和安全问题大排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时进行了整改,彻底消除了安全死角和盲区,坚决杜绝了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为了将本次安全月活动落实到实处,使活动的开展有成效,活动领导小组经常到项目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针对活动中出现的不良现象,及时指导、督促,并认真落实对所查出隐患的整改工作,保证了活动的正常开展。

在安全月活动中,建设局坚持日常检查、周安全检查及专业检查相结合,采用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的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的检查方式,对各在建项目部进行了系统的安全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共组织进行了三次专项检查:6月初,对各在建项目的起重设备、机械及吊具进行了为期两天的专项检查;6月15日,对各在建项目的施工现场进行了安全、消防、保卫等方面专项检查;6月25日,对各在建项目的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

6月底,各项目部对“安全生产月”活动进行了认真总结上报,在各项检查活动中共查出安全隐患26项,受检单位均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并回复,整改合格率达1。

今年在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过程中,让我们深深地体会到:

(一)思想认识到位,才能认真搞好“安全生产月”活动。思想是行为的先导,没有正确的思想认识,行动难以到位。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人们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了,安全生产事故下降了,对企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领导重视,才能给活动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三)把握创新,才能使“安全生产月”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四)突出重点,才能达到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最终目的。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最终目的,是提高人们安全生产意识,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着力构建和谐平安社会。在活动中,我们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上,通过建设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发现和消除了一大批隐患,夯实了安全生产基础。

尽管建设局“安全生产月”开展的轰轰烈烈,卓有成效,但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全员参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积极性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二是精品活动项目不多,内容和形式较为单调。

我们将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经验教训,在推介精品项目的创新、营造活动气氛等策划工作上再下功夫,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努力搞好来年的“安全生产月”活动。

总之,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检查、整改等一系列的活动的开展,我建设局安全月活动变得更加生动、更加全面,“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主题思想已深入人心,此次“安全生产月”活动在建设局上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活动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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