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科举制度论文(精选16篇)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论文(精选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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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0 07:03:20

上传者:紫薇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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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科举制度的文学常识

汉代选拔官吏的科目之一,为士大夫的主要途径。明清俗称举人为孝廉。

:汉代士人通过察举和征辟人仁做官,主持州郡察举的列侯、剌吏、郡称为举主,被举、被辟的贤士便成为举主、府主的门生故吏,后科举考试及第一者对主考官亦自称门生。

古代向朝延荐举人才的制度。自唐以后,经乡贡考试合格的.叫贡士,清代,会试考中的为贡士。

意即贡举的人员。唐代科目中以进士科最被重视,明、清两代,始以进士为考中者的名称,凡是举人(乡试考中者)经过会试考中者为贡士,由贡士经过殿试录取者为进士。

:原指被推荐之人,为历代对各地乡贡人京应试者的通称。明、清两代,为乡试考中者的专称,作为一种出身资格,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简称“发”。习惯上俗称为“老爷”。

别称“茂才”。本系优秀人才的通称。汉代以后,成为荐举人才的科目之一。南北朝时,最重此科。唐代初期,设秀才科,后采渐渐废去,仅作为对一般儒生的泛称。明太祖曾采取荐举的方法,举秀才数十人,反以知府为官,明、清两代,专门用来称府、州、县的学员。习惯上也称为“相公”。

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唐代举人赴京应礼部考试都须投状,因为称进士科及第的第一名为状元,也叫状头,宋代以殿试首名称状元明、清会试以后,贡士须作殿试,分三甲取士,一甲三名,第一名为状元。

科举殿试一甲第二名称榜眼p北宋初期,殿试录取的一甲第二三名都称榜眼,意思是指榜中双眼。明、清两代专指第二名,第三名称探花榜眼授翰林院编修。

科举殿试一甲第三名称探花。唐代进士曲江杏园初宴,称“控花宴”,以同榜俊秀少年进士二三人为探花使,遍游名园,探采名花,探花之名负于此,宋代又称探花郎。南宋以后,专指殿试一甲第三名。元、明、清三代沿袭不改。探花授翰林院编修。

唐代,举进士者皆由地方解送人试,故相沿称乡试第一名为解元。宋以前称解头。

科举制度中乡试中式为举人,举人会试中式第一名为会元。

明、清府、州、县学的科举称谓知识。

古代科举制度

中国科举制度的发展历程科举制度始于哪个朝代科举是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朝大业元年(605年)开始实行,到清朝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举行最后一科进士考试为止,经历了一千三百多年.科举是中国古代封建统治者为选拔人才资源,而设置的一种考试制度,让读书人参加的人才选拔考试,学而优则仕的一种制度.科举制的殿试部分是由皇帝亲自主持、以分科考试形式录用人才的取士制度.魏晋以来,采用九品中正制,官员大多从各地高门权贵的子弟中选拔.权贵子弟无论优劣,都可以做官.许多出身低微但有真才实学的人,却不能到中央和地方担任高官.为改变这种弊端,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来选举人才.隋炀帝时期正式设置进士科,考核参选者对时事的看法,按考试成绩选拔人才.我国科举制度正式诞生.也是现代选拔公务员的一种制度,改名为“国考”

科举以前的人才制度秦朝以前,采用“世卿世禄”制度,后来逐步引入军功爵制.西周时,天子分封天下.周礼之下,社会阶级分明.管理国家由天子、诸侯、卿、士分级负责.而各阶层依照血缘世袭.到了东周,稳定的制度开始崩溃,于是有“客卿”、“食客”等制度以外的人材为各国的国君服务.到了汉朝,分封制度逐渐被废,皇帝中央集权得以加强.皇帝为管理国家,需要提拔民间人材.当时采用的是察举制与征辟制,前者是由各级地方推荐德才兼备的人材,后者是中央和地方官府向社会征辟人才.由州推举的称为秀才,由郡推举的称为孝廉.察举制缺乏客观的评选准则,虽有连坐制度,但后期逐渐出现地方官员徇私,所荐者不实的现象.征辟制也存在着种种弊端.魏文帝时,陈群创立九品中正制,由中央特定官员,按出身、品德等考核民间人才,分为九品录用.晋、六朝时沿用此制.九品中正制是察举制的改良,主要分别是将察举之权,由地方官改由中央任命的官员负责.但是,这制度始终是由地方官选拔人才.魏晋时代,世族势力强大,常影响中正官考核人才,后来甚至所凭准则仅限于门第出身.于是造成“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的现象.不但堵塞了民间人材,还让世族得以把持朝廷人事,影响皇帝的权力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起源中国古代科举制度最早起源于隋代.隋朝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了适应封建经济和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为了扩大封建统治阶级参与政权的要求,加强中央集权,于是把选拔官吏的权力收归中央,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员,他令“诸州岁贡三人”参加考试,合格者可以做官.据史载,开皇三年(583年)正月,隋文帝曾下诏举“贤良”.开皇十八年(598年)七月,又令京官五品以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干济”二科举人.隋炀帝大业三年(607年)四月,诏令文武官员有职事者,可以“孝悌有闻”“德行敦厚”“结义可称”“操履清洁”“强毅正直”“执宪不饶”“学业优敏”“文才秀美”“才堪将略”“膂力骄壮”等10科举人.大业五年(609年)正月,又诏令诸郡以“学业该通,才艺优洽”“膂力骄壮,超绝等伦”“在官勤慎,堪理政事”“立性正直,不避强御”等4科举人.大业年间,隋炀帝还设置明经,进士二科,并以“试策”取士,这标志着科举制正式诞生了.进士一词初见于《礼记・王制》篇,其本义为可以进受爵禄之义.当时主要考时务策,就是有关当时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政治论文,叫试策.这种分科取士,以试策取士的办法,在当时虽是草创时期,并不形成制度,但把读书、应考和作官三者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中国选举史上新的一页.唐玄宗时礼部尚书沈既济对这个历史性的变化有过中肯的评价:“前代选用,皆州郡察举……至于齐隋,不胜其弊……是以置州府之权而归于吏部.自隋罢外选,招天下之人,聚于京师春还秋住,乌聚云合.”

唐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完备隋朝灭亡后,唐朝的帝王承袭了隋朝传下来的人才选拔制度,并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由此,科举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唐太宗、武则天、唐玄宗是完善科举制的关键人物.在唐朝,考试的科目分常科和制科两类.每年分期举行的称常科,由皇帝下诏临时举行的考试称制科.常科的科目有秀才、明经、进士、俊士、明法、明字、明算等五十多种.其中明法、明算、明字等科,不为人重视.俊士等科不经常举行,秀才一科,在唐初要求很高,后来渐废.所以,明经、进士两科便成为唐代常科的主要科目(进士考时务策和诗赋、文章,明经考时务策与经义;前者难,后者易).唐高宗以后进士科尤为时人所重.唐朝许多宰相大多是进士出身.常科的考生有两个来源,一个是生徒,一个是乡贡.由京师及州县学馆出身,而送往尚书省受试者叫生徒;不由学馆而先经州县考试,及第后再送尚书省应试者叫乡贡.由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州县考试称为解试,尚书省的考试通称省试,或礼部试.礼部试都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闱也就是考场的意思.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大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

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他即位后,大大扩充了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摔交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而在唐代最著名的武状元便是郭子仪了.唐玄宗时,诗赋成为进士科主要的考试内容.他在位期间,曾在长安、洛阳宫殿八次亲自面试科举应试者,录取很多很有才学的人.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了科举考试的地位,以后成为定制.宋朝――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的改革时期宋代的科举,大体同唐代一样,有常科、制科和武举.宋代“重文轻武”,所以也很重视科举考试,但后期导致选官过冗过滥.相比之下,宋代常科的科目比唐代大为减少,其中进士科仍然最受重视,进士一等多数可官至宰相,所以宋人以进士科为宰相科.宋吕祖谦说:“进士之科,往往皆为将相,皆极通显.”当时有焚香礼进士之语.进士科之外,其它科目总称诸科.宋代科举,在形式和内容上都进行了重大的改革.首先,宋代的科举放宽了录取和作用的范围.宋代进士分为三等:一等称进士及第;二等称进士出身;三等赐同进士出身.由于扩大了录取范围,名额也成倍增加.唐代录取进士,每次不过二、三十人,少则几人、十几人.宋代每次录取多达二、三百人,甚至五、六百人.对于屡考不第的考生,允许他们在遇到皇帝策试时,报名参加附试,叫特奏名.也可奏请皇帝开恩,赏赐出身资格,委派官吏,开后世恩科的先例.宋代确立了三年一次的三级考试制度.宋初科举,仅有两级考试制度.一级是由各州举行的取解试,一级是礼部举行的省试.宋太祖为了选拔真正踏实于封建统治而又有才干的人担任官职,为之服务,于开宝六年实行殿试.自此以后,殿试成为科举制度的最高一级的考试,并正式确立了州试、省试和殿试的三级科举考试制度.殿试以后,不须再经吏部考试,直接授官.宋太祖还下令,考试及第后,不准对考官称师门,或自称门生.这样,所有及第的'人都成了天子门生.殿试后分三甲放榜.南宋以后,还要举行皇帝宣布登科进士名次的典礼,并赐宴于琼苑,故称琼林宴,以后各代仿效,遂成定制.宋代科举,最初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一、两年不定.实英宗治平三年,才正式定为三年一次.每年秋天,各州进行考试,第二年春天,由礼部进行考试.省试当年进行殿试.从宋代开始,科举开始实行糊名和誊录,并建立防止徇私的新制度.从隋唐开科取士之后,徇私舞弊现象越来越严重.对此,宋代统治者采取了一些措施,主要是糊名和誊录制度的建立.糊名,就是把考生考卷上的姓名、籍贯等密封起来,又称“弥封”或“封弥”.宋太宗时,根据陈靖的建议,对殿试实行糊名制.后来,宋仁宗下诏省试、州试均实行糊名制.但是,糊名之后,还可以认识字画.根据袁州人李夷宾建议,将考生的试卷另行誊录.考官评阅试卷时,不仅不知道考生的姓名,连考生的字迹也无从辨认.这种制度,对于防止主考官徇情取舍的确产生了很大的效力.但是,到了北宋末年,由于政治日趋腐败,此项制度也就流于形式了.宋代在考试形式上的改革,不但没有革除科举的痼疾,反而使它进一步恶化.宋代科举在考试内容上也作了较大的改革.宋代科举基本上沿袭唐制,进士科考帖经、墨义和诗赋,弊病很大.进士以声韵为务,多昧古今;明经只强记博诵,而其义理,学而无用.王安石任参知政事后,对科举考试的内容着手进行改革,取消诗赋、帖经、墨义,专以经义、论、策取士.所谓经义,与论相似,是篇短文,只限于用经书中的语句作题目,并用经书中的意思去发挥.王安石对考试内容的改革,在于通经致用.熙宁八年,宋神宗下令废除诗赋、贴经、墨义取士,颁发王安石的《三经新义》和论、策取士.并把《易官义》《诗经》《书经》《周礼》《礼记》称为大经,《论语》《孟子》称为兼经,定为应考士子的必读书.规定进士考试为四场:一场考大经,二场考兼经,三场考论,最后一场考策.殿试仅考策,限千字以上.王安石的改革,遭到苏轼等人的反对.后来随着政治斗争的变化,《三经新义》被取消,有时考诗赋,有时考经义,有时兼而有之,变换不定.宋代的科考分为三级:解试(州试)、省试(由礼部举行)和殿试.解试由各地方进行,通过的举人可以进京参加省试.省试在贡院内进行,连考三天.为了防止作弊,考官俱为临时委派,并由多人担任.考官获任后要即赴贡院,不得与外界往来,称为锁院.考生到达贡院后,要对号入座,同考官一样不得离场.试卷要糊名、誊录,并且由多人阅卷.而殿试则于宫内举行,由皇帝亲自主持及定出名次.自宋代起,凡于殿试中进士者皆即授官,不需要再经吏部选试.南、北宋三百二十年,总共开科一百一十八次.取进士二万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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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精选】

1、科举制度的`基本特征:第一,根据政治、军事、学术研究等方面所需要的人才类型,朝廷分别设立科目,通过考试进行选拔,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实效性。第二,允许士人(读书人)向所在州县官府报名应考,无名额限制,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民主性。第三,通过逐级考试的方法,筛选人才。在人才选拔上,基本上体现了公开、公平的原则。

2、科举制度的进行作用:以考试的方式选拔官吏,在世界上为首创。它的创立是我国古代封建选官制度的一大进步。

在历史上曾经起过的积极作用主要有:第一,把选拔人才和任命官吏的权力,从世家大族手里收归朝廷,起到了抑制门阀势力的作用,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第二,扩大了官吏的来源,为各阶层的读书人进入仕途、参与政权开辟了道路,从而扩大了封建统治的基础。第三,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地联系起来,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第四,不断更新封建政府中官吏的结构成分,主动调整部分吏治,有利于封建政权的巩固和政局的稳定。第五,根据考试成绩,选拔官吏有了一个知识才能的客观标准。有利于调动整个地主阶级,尤其是中小地主阶层子弟的学习积极性。第六,调动了社会办学的积极性,促进了中国古代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3、科举制度的消极影响:明朝中叶以后,日益走向腐朽的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统治,所需要的是孝子、顺民、忠臣。因而有意识地利用科举考试中的缺陷,以“八股取士”,达到统治士人思想的目的。这样,科举制度就逐渐从选拔人才的工具蜕变为摧毁人才的罪恶手段。

其消极影响集中表现在:第一,从内容到形式都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把知识分子的思想限制在程朱理学之内,废弃了对经、史及其他各种技术知识的学习,使他们陷入愚昧的深渊,成为顺从皇帝的奴仆,最终成为封建制度的殉葬品。第二,导致官风和文风日下。政治上的腐败导致科mm场上的派别斗争,营私舞弊;读书人为了做官,拼命诵读四书五经,追求八股文死板的作文形式,严重伤害了人才的选拔和成长。第三,科举指挥学校,使学校失去了培养人才的意义,并成了科举的附庸。明朝以后实质上就是八股文章指挥学校教学,一代复一代地制造愚民和庸才。当新兴的资产阶级走上历史舞台时,理所当然地就要“废科举,兴学校”了。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精选】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始建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形成。唐朝承袭隋制。唐太宗增加考试科目;武则天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并首创武举和殿试;唐玄宗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用高官主考,以后成为定制。科举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北宋时期,对科举制度本身进行了多方面的变革和调整,严格了科举考试的程序;分乡试、省试、殿试三级,殿试成为定制;减少考试科目,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的科目;改进考试方法,实行糊名制,防止考官舞弊;不断增加科举录取名额;王安石变法时,对科举制度也进行了一些改革。宋朝科学制度比唐朝时有了进一步发展。明朝沿袭了前代科举取士制度。科举考试内容仅从儒家的四书五经中命题,不许发挥个人见解;严格规定答卷的文体,分为八个部分,称为“八股文”。清朝基本上是承袭明制,改变不大。

古代科举制度

明清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文体,也叫时文、制义、制艺、时艺、四书文、八比文。这种文体有一套固定的格式,规定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句数、句型也都有严格的限定。“破题”规定两句,说破题目意义;“承题”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题”加以说明;“起讲”概括全文,是议论的开始;“入手”引入文章主体;从“起股”到“束股”是八股文的主要部分,尤以“中股”为重心。在正式议论的这四个段落中,每段都有两股相互排比对偶的文字,共为八股,八股文由此得名。八股文的题目,出自《四书》、《五经》,八股文的内容,不许超出《四书》、《五经》范围,要模拟圣贤的口气,传达圣贤的思想,考生不得自由发挥。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八股文起到了束缚思想、摧残人才的作用。

【金榜】。

古代科举制度殿试后录取进士,揭晓名次的布告,因用黄纸书写,故而称黄甲、金榜。多由皇帝点定,俗称皇榜。考中进士就称金榜题名。

【同年】。

科举时代同榜录取的人互称同年。《训俭示康》:“同年曰:‘君赐不可违也。’”

【校】。

夏代学校的名称,举行祭祀礼仪和教习射御、传授书数的场所。

【庠xiang】。

殷商时代学校的名称。《孟子?齐桓晋文之事》:“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

【序】。

周代学校的名称。《孟子?滕文公》:“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古人常以庠序称地方学校,或泛指学校或教育事业。

【国学】。

先秦学校分为两大类:国学和乡学。国学为天子或诸侯所设,包括太学和小学两种。太学、小学教学内容都是“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为主,小学尤以书、数为主。

【乡学】。

与国学相对而言,泛指地方所设的学校。

【稷下学宫】。

战国时期齐国的高等学府,因设于都城临淄稷下而得名。当时的儒、法、墨、道、阴阳等各学派都汇集于此,他们兴学论战、评论时政和传授生徒,孟子和荀子等大师都曾来此讲学,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园地。

【太学】。

中国封建时代的教育行政机构和最高学府。魏晋至明清或设太学,或设国子学(监),或两者同时设立,名称不一,制度也有变化,但都是教授王公贵族子弟的最高学府,就学的生员皆称太学生、国子生。《张衡传》:“因入京师,观太学。”《送东阳马生序》:“东阳马生君则在太学已二年。”

【国子监jian】。

参见“太学”条。汉魏设太学,西晋改称国子学,隋又称国子监,从此国子监与太学互称,都是最高学府兼有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如明代设“国子监”,而《送东阳马生序》中则称之为“太学”。

【书院】。

唐宋至明清出现的一种独立的教育机构,是私人或官府所设的聚徒讲授、研究学问的场所,宋代著名的四大书院是:江西庐山的白鹿洞书院、湖南善化的岳麓书院、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和河南商丘的应天府书院。明代无锡有“东林书院”,曾培养了杨涟、左光斗这样一批不畏阉党权势、正直刚硬廉洁的进步人士,他们被称为“东林党”。

【学官】。

古代主管学务的官员和官学教师的统称。如祭酒、博士、助教、提学、学政、教授和教习、教谕等。

【祭酒】。

古代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战国时荀子曾三任稷下学宫的祭酒,相当于现在的大学校长。唐代的`韩愈、明代的崔铣(《记王忠肃公翱事》的作者)都曾任过国子监祭酒。

【博士】。

古为官名,现为学位名称。秦汉时是掌管书籍文典、通晓史事的官职,后成为学术上专通一经或精通一艺、从事教授生徒的官职。《三国志?吕蒙传》:“孤岂欲卿治经为博士邪!”《送东阳马生序》:“有司业、博士为之师。”

【司业】。

学官名。为国子监或太学副长官,相当于现在的副校长,协助祭酒主管教务训导之职。

【学政】。

学官名。“提督学政”的简称,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学政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促织》:“又嘱学使俾入邑庠。”学使即学政的别称。《左忠毅公逸事》:“乡先辈左忠毅公视学京畿。”指左光斗任京城地区的学政。

【教授】。

原指传授知识、讲课授业,后成为学官名。汉唐以后各级学校均设教授,主管学校课试具体事务。

【助教】。

学官名。是国子监或太学的学官,协助国子祭酒和国子博士教授生徒,又称国子助教。

【监生】。

国子监的学生。或由学政考取,或地方保送,或皇帝特许,后来成为虚名,捐钱就能取得监生资格。《祝福》中的“四叔”就是“一个讲理学的老监生”,《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则是一个吝啬鬼的典型。

【诸生】。

明清时期经考试录取而进入府、州、县各级学校学习的生员。生员有增生、附生、廪生、例生等,统称诸生。《送东阳马生序》“今诸生学于太学”,则是指在国子监学习的各类监生。

【察举】。

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

【征辟】。

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张衡传》:“连辟公府,不就。”“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

【孝廉】。

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实际上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科举】。

【童生试】。

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试,吏呼名至史公”,这里就是指童生试,在这次考试中左光斗录取史可法为生员(秀才),当时史可法二十岁。《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

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闱,考场)。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jie)元。

【会试】。

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

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及第】。

指科举考试应试中选,应试未中的叫落第、下第。《祭妹文》:“逾三年,予披宫锦还家。”古时考中进士要披宫袍,这里“披宫锦”即指中进士。《祭妹文》:“大概说长安登科,函使报信迟早云尔。”“登科”是及第的别称,也就是考中进士。

【进士】。

参见“殿试”条。是科举考试的最高功名。《儒林外史》第十七回:“读书毕竟中进士是个了局。”贡士参加殿试录为三甲都叫进士。据统计,在我国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史上,考中进士的总数至少是98749人。古代许多著名作家都是进士出身,如唐代的贺知章、王勃、宋之问、王昌龄、王维、岑参、韩愈、刘禹锡、白居易、柳宗元、杜牧等,宋代的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苏轼等。考中进士,一甲即授官职,其余二甲参加翰林院考试.

【状元】。

参见“殿试”条。科举制度殿试第一名,又称殿元、鼎元,为科名中最高荣誉。历史上获状元称号的有一千多人,但真正参加殿试被录取的大约七百五十名左右。唐代著名诗人贺知章、王维,宋代文天祥都是经殿试而被赐状元称号的。

【会元】。

参见“会试”条。举人参加会试,第一名称会元,其余考中的称贡士。

【解元】。

参见“乡试”条。生员(秀才)参加乡试,第一名称解元,其余考中的称举人。

【连中三元】。

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在乡、会、殿三试中连续获得第一名,被称为“连中三元”。据统计,历史上连中三元的至少有十六人。欧阳修《卖油翁》中提到的“陈康肃公尧咨”,陈尧咨与其兄陈尧叟都曾考中状元,而陈尧叟则是连中三元。

【鼎甲】。

指殿试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如一鼎之三足,故称鼎甲。状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别称鼎元。

【贡士】。

参见“会试”条。参加会试而被录取的称贡士。

【举人】。

参见“乡试”条。参加乡试而被录取的称举人。举人可授知县官职。《儒林外史》第三回写范进中举后,张乡绅立即送贺仪银和房屋,范的丈人胡屠户也立时变了嘴脸吹捧女婿“是天上的星宿”,而范得了消息,高兴得发了疯。说明古代中举后便可升官发财。

【生员】。

即秀才,参见“童生试”条。通过院试(童试)的可称为生员或秀才。如王安石《伤仲永》“传一乡秀才观之”。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而称秀才为茂才,《阿q正传》中称赵少爷“茂才公”,表示讽刺。

中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科举制度

科举制,又称科举、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制度。以下是百分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考语文古代文化常识:科举制度,供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察举】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察举有考察、推举的意思,又叫荐举。由侯国、州郡的地方长官在辖区内随时考察、选取人才,推荐给上级或中央,经过试用考核,再任命官职。察举的主要科目有孝廉、贤良文学、茂才等。《张衡传》:“永元中,举孝廉不行。”《陈情表》:“前太守臣逵,察臣孝廉;后刺史臣荣,举臣秀才。”(汉代避刘秀讳,称秀才为茂才)

【征辟】也是汉代选拔官吏制度的一种形式。征,是皇帝征聘社会知名人士到朝廷充任要职。辟,是中央官署的高级官僚或地方政府的官吏任用属吏,再向朝廷推荐。《张衡传》:“连辟公府,不就。”“安帝雅闻衡善术学,公车特征拜郎中。”

【孝廉】汉代察举制的科目之一。孝廉是孝顺父母、办事廉正的意思。实际上察举多为世族大家垄断,互相吹捧,弄虚作假,当时有童谣讽刺:“举秀才,不知书;举孝廉,父别居。”

【科举】指历代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科举。从隋代至明清,科举制实行了'干三百多年。《诗话二则·推敲》“岛(指贾岛)初赴举京师”,意思是说贾岛当初前去长安参加科举考试。到明朝,科举考试形成了完备的制度,共分四级:院试(即童生试)、乡试、会试和殿试,考试内容基本是儒家经义,以“四书”文句为题,规定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解释必须以朱熹《四书集注》为准。

【童生试】也叫“童试”;明代由提学官主持、清代由各省学政主持的地方科举考试,包括县试、府试和院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秀才)资格,方能进入府、州、县学学习,所以又叫入学考试。应试者不分年龄大小都称童生。《左忠毅公逸事》“及试,吏呼名至史公”,这里就是指童生试,在这次考试中左光斗录取史可法为生员(秀才),当时史可法二十岁。《促织》“邑有成名者,操童子业”,“操童子业”是说正在准备参加童生试。

【乡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闱,考场)。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发布正、副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jie)元。

【会试】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一次考试,因在春季举行,故又称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皇帝任命正、副总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三百名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

【殿试】是科举制最高级别的考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策问,以定甲第。实际上皇帝有时委派大臣主管殿试,并不亲自策问。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名称状元(鼎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甲统称进士。

【及第】指科举考试应试中选,应试未中的叫落第、下第。《祭妹文》:“逾三年,予披宫锦还家。”古时考中进士要披宫袍,这里“披宫锦”即指中进士。《祭妹文》:“大概说长安登科,函使报信迟早云尔。”“登科”是及第的别称,也就是考中进士。

【进士】参见“殿试”条。是科举考试的最高功名。《儒林外史》第十七回:“读书毕竟中进士是个了局。”贡士参加殿试录为三甲都叫进士。据统计,在我国一千三百多年的科举制度史上,考中进士的总数至少是98749人。古代许多著名作家都是进士出身,如唐代的贺知章、王勃、宋之问、王昌龄、王维、岑参、韩愈、刘禹锡、白居易、柳宗元、杜牧等,宋代的范仲淹、欧阳修、司马光、王安石、苏轼等。考中进士,一甲即授官职,其余二甲参加翰林院考试,学习三年再授官职。

【状元】参见“殿试”条。科举制度殿试第一名,又称殿元、鼎元,为科名中最高荣誉。历史上获状元称号的有一千多人,但真正参加殿试被录取的大约七百五十名左右。唐代著名诗人贺知章、王维,宋代文天祥都是经殿试而被赐状元称号的。

【会元】参见“会试”条。举人参加会试,第一名称会元,其余考中的称贡士。

【解元】参见“乡试”条。生员(秀才)参加乡试,第一名称解元,其余考中的称举人。

【连中三元】科举考试以名列第一者为元,凡在乡、会、殿三试中连续获得第一名,被称为“连中三元”。据统计,历史上连中三元的至少有十六人。欧阳修《卖油翁》中提到的“陈康肃公尧咨”,陈尧咨与其兄陈尧叟都曾考中状元,而陈尧叟则是连中三元。

【鼎甲】指殿试一甲三名:状元、榜眼、探花,如一鼎之三足,故称鼎甲。状元居鼎甲之首,因而别称鼎元。

【贡士】参见“会试”条。参加会试而被录取的称贡士。

【举人】参见“乡试”条。参加乡试而被录取的称举人。举人可授知县官职。《儒林外史》第三回写范进中举后,张乡绅立即送贺仪银和房屋,范的丈人胡屠户也立时变了嘴脸吹捧女婿“是天上的星宿”,而范得了消息,高兴得发了疯。说明古代中举后便可升官发财。

【生员】即秀才,参见“童生试”条。通过院试(童试)的可称为生员或秀才。如王安石《伤仲永》“传一乡秀才观之”。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而称秀才为茂才,《阿q正传》中称赵少爷“茂才公”,表示讽刺。

【八股文】明清科举考试制度所规定的一种文体,也叫时文、制义、制艺、时艺、四书文、八比文。这种文体有一套固定的格式,规定由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八个部分组成,每一部分的句数、句型也都有严格的限定。“破题”规定两句,说破题目意义;“承题”三句或四句,承接“破题”加以说明;“起讲”概括全文,是议论的开始;“入手”引入文章主体;从“起股”到“束股”是八股文的主要部分,尤以“中股”为重心。在正式议论的.这四个段落中,每段都有两股相互排比对偶的文字,共为八股,八股文由此得名。八股文的题目,出自《四书》、《五经》,八股文的内容,不许超出《四书》、《五经》范围,要模拟圣贤的口气,传达圣贤的思想,考生不得自由发挥。无论是内容还是形式,八股文起到了束缚思想、摧残人才的作用。

【金榜】古代科举制度殿试后录取进士,揭晓名次的布告,因用黄纸书写,故而称黄甲、金榜。多由皇帝点定,俗称皇榜。考中进士就称金榜题名。

【同年】科举时代同榜录取的人互称同年。《训俭示康》:“同年曰:'君赐不可违也。’”

【校】夏代学校的名称,举行祭祀礼仪和教习射御、传授书数的场所。

【庠xiang】殷商时代学校的名称。《孟子·齐桓晋文之事》:“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

【序】周代学校的名称。《孟子·滕文公》:“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古人常以庠序称地方学校,或泛指学校或教育事业。

【国学】先秦学校分为两大类:国学和乡学。国学为天子或诸侯所设,包括太学和小学两种。太学、小学教学内容都是“六艺”(礼、乐、射、御、书、数)为主,小学尤以书、数为主。

【乡学】与国学相对而言,泛指地方所设的学校。

【稷下学宫】战国时期齐国的高等学府,因设于都城临淄稷下而得名。当时的儒、法、墨、道、阴阳等各学派都汇集于此,他们兴学论战、评论时政和传授生徒,孟子和荀子等大师都曾来此讲学,是战国时期“百家争鸣”的重要园地。

【太学】中国封建时代的教育行政机构和最高学府。魏晋至明清或设太学,或设国子学(监),或两者同时设立,名称不一,制度也有变化。

【国子监jian】参见“太学”条。汉魏设太学,西晋改称国子学,隋又称国子监,从此国子监与太学互称,都是最高学府兼有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如明代设“国子监”,而《送东阳马生序》中则称之为“太学”。

【书院】唐宋至明清出现的一种独立的教育机构,是私人或官府所设的聚徒讲授、研究学问的场所,宋代著名的四大书院是:江西庐山的白鹿洞书院、湖南善化的岳麓书院、湖南衡阳的石鼓书院和河南商丘的应天府书院。明代无锡有“东林书院”,曾培养了杨涟、左光斗这样一批不畏阉党权势、正直刚硬廉洁的进步人士,他们被称为“东林党”。

【学官】古代主管学务的官员和官学教师的统称。如祭酒、博士、助教、提学、学政、教授和教习、教谕等。

【祭酒】古代主管国子监或太学的教育行政长官。战国时荀子曾三任稷下学宫的祭酒,相当于现在的大学校长。唐代的韩愈、明代的崔铣(《记王忠肃公翱事》的作者)都曾任过国子监祭酒。

【司业】学官名。为国子监或太学副长官,相当于现在的副校长,协助祭酒主管教务训导之职。

【学政】学官名。“提督学政”的简称,是由朝廷委派到各省主持院试,并督察各地学官的官员。学政一般由翰林院或进士出身的京官担任。《促织》:“又嘱学使俾入邑庠。”学使即学政的别称。《左忠毅公逸事》:“乡先辈左忠毅公视学京畿。”指左光斗任京城地区的学政。

【教授】原指传授知识、讲课授业,后成为学官名。汉唐以后各级学校均设教授,主管学校课试具体事务。

【助教】学官名。是国子监或太学的学官,协助国子祭酒

【监生】国子监的学生。或由学政考取,或地方保送,或皇帝特许,后来成为虚名,捐钱就能取得监生资格。《祝福》中的“四叔”就是“一个讲理学的老监生”,《儒林外史》中的严监生则是一个吝啬鬼的典型。

【诸生】明清时期经考试录取而进入府、州、县各级学校学习的生员。生员有增生、附生、廪生、例生等,统称诸生。《送东阳马生序》“今诸生学于太学”,则是指在国子监学习的各类监生。

古代科举制度的文学常识

1、古代要进入府,州,县学习,必须要通过童试。童试包括县试、府试和乡试三个阶段。院试合格后取得生员资格。称为秀才。考试第一名叫案首。

2、乡试在明清两代时,每三年在各省省城(包括京城)举行。应多在秋八月举行,故又称秋闱。主考官由皇帝委派,考后会发布正副榜揭晓名次,称为桂榜,正榜所取的叫举人。第一名叫解元,第二名至第十名称亚元。

例如:《范进中举》一文中,范进中举正是参加了乡试。京报连登黄甲:科举时写在喜报上表示祝贺的恭维话。意思是以后还会有会试,殿试连续的捷报。

3、明清两代每三年在京城举行的考试称为会试。因为在春季举行,故又称为春闱。考试由礼部主持,各省的举人及国子监监生皆可应考。录取者为贡士,第一名叫会元。考后揭晓名次的布告,成为杏榜。

4、科举制中,最高级别的考试称为殿试。皇帝在殿廷上对会试录取的贡士亲自考核,以定甲第。录取分为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的称号,第一、二、三名分别称为状元、榜眼和探花。二甲若干名,赐进士出身的称号,三甲若干名,赐同进士出身的.称号。二,三甲第一名皆称传胪。一、二、三统称进士,考试后会发布金榜,假如考不中,则称落第。

5、科举考试制度在明清时规定的文章格式为八股文。这种文体有一套固定的格式:破题、承题、起讲、入手、起股、中股、后股、束股、每部分的句数,句型都有严格限定。文章题目出自四书、五经,内容也不得超出这个范围,要模拟圣贤的口气,传达圣贤的思想,不能自由发挥。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科举制度是我国古代以考试为主要方式的一种选拔官员的基本制度,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渊源于汉朝,创始于隋朝,确立于唐朝,完备于宋朝,兴盛于明、清两朝,废除于清朝末年,历经隋、唐、宋、元、明、清。科举制度从隋朝大业元年(6)的进士科算起到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正式废除,整整绵延存在了1300周年。

科举制度从它诞生之初,就预示着它的必然衰亡。

封建统治者采用科举制度,目的是为了笼络知识分子,维护自己的统治。狭隘的阶级利益,使这一制度从一开始就有消极因素。唐太宗李世民看到新进士在榜前列队走过时,就非常高兴地对侍臣说:“天下英雄在吾彀矣!”(入彀就是入圈套)可见科举制度是封建统治者使英雄就范的手段。随着封建社会的没落,科举制度本身的弊病日益显露。特别是到了明清两朝,科举考试的内容严格限制在四书五经中,考试问文体必须用八股文,考八股文时,必须以四书五经来命题。这就从形式和内容上都禁锢了知识分子的思想,将他们的思想限制在程朱理学之内。他们只能“代圣贤之言”,依照题意,揣摩古人语气去宣扬封建的伦理道德,阻碍了思维的独创性,更不能联系实际。而到了近代,随着国外先进思想的不断传入,西方的各种政治制度先后被介绍到中国,社会出现了新思潮,这种死板的选拔官吏的科举制度寿终正寝也就成了历史的必然结果。

科举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逐渐丧失,是其衰亡的又一个重要因素。

隋朝以前,中国古代的选官制度主要包括:春秋战国时期的“世袭制”,两汉时期的“察举制”、“征辟制”和魏晋南北朝时期的“九品中正制”。上述无论哪一种选官制度,大多以门第为主要依据,一般人根本没有做官的希望。而科举制从其诞生之初,就一改以前选官重门第的做法,它将选拔官员和学校教育、考试制度相结合,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选拔官员中的长官主观意志,为一般士人和平民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确实使一些出身贫寒,但有真才实学的士人得到任用,因而科举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特别是,它得到了普通读书人的欢迎,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和走进上流阶层的桥梁。

到了近代,外敌的入侵、领土的割让、赔款的支付,中国社会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的一些知识分子纷纷从中自省,认识到,四书五经固然重要,但是,学习西方的自然科学和近代技术,使国家早日强大,则更加重要。加之,西方民主思想的广泛传入,许多接受民主思想的学生们,感受到民族危难的刺激,逐渐走上朝廷的对立面,这样,科举制度所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就进一步地受到削弱,并最终丧失。社会基础的丧失之时,就成了科举制度的衰亡之时。

中国古代科举制度【精选】

隋唐时期,重新建立了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需要自上而下地全面整顿吏治。同时,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魏晋以来选官注重门第的九品中正制已经无法继续下去了。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扩大统治基础,需要从社会中下层网罗人才,科举制度应运而生。科举制度是一种适应当时新形势需要的选官制度,是我国古代选官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

古代科举制度的文学常识

科举制度在不同时期规定不尽相同。举明、清两代为例读书人先须参加“童试”,参加者无论年龄大小皆称“儒童”或“童生”。录取“入学”后称为“生员”,又名“序生”,俗称“秀才”。秀才分三等,成绩最好的称“廪生”,由公家按月发给粮食;其次称“增生”,不供给粮食,“廪生”和“增生”是有一定名额的;三是“附生”,即才人学的附学生员。取得秀才资格的人,才可参加正式科举。

正式科举分“乡试”、“会试”、“殿试”三级。乡试每三年在省城举行一次,称“大比”。取中者称“举人”,其第一名称为“解元”,第二名称为“亚元”。会试则在乡试后的第二年春天礼部举行,取中者称“贡士”,第一名称“会元”,殿试则山皇帝亲自主持,只有贡士才有资格参加,分“三甲”录取,一甲三名赐进土及第,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会称“三状甲”。二甲赐进士出身,第一名称“传胪”。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以上的提到的“解元”,“会元”、“状元”,即所谓“三元”。

状元的产生,我国的科举制始于隋朝,历经唐、宋、元、明、清各代,是历代封建知识分子跻身仕途的重要途径,从童生到状元,一般须经五个阶段。

凡应考生员(秀才)之试者,不论年龄大小,皆称儒童,习惯上称为童生。

由省学政主持,童生参加考中的称秀才,也叫生员,一般可称相公。此二者只是预选形式,乡试、会试、殿试才是正式的科举考试。

每隔三年在省城举行,秀才可以参加,考中的叫举人,可称老爷。平人第一名是解元,二至十名是亚元。

乡试后次年春天在京城礼部举行,举人参加,第一名称会元。

会试合格后即参加由皇帝亲自主持或钦命大臣代理主持的殿试。合格的.统称进士,但第一名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为探花。

古代的博士、硕士、学士并非学位。

在我国古代是个官名,最早出现在战国时代。秦始皇时,博士只作政府顾问。汉代以后,博士开始在学官,担任教学工作,博士除授予学官,还授予一些有专门技艺、专门学问的职官。如魏晋以后的太医博士、天文博士、历学博士、卜博士等。唐宋以后,社会上对从事某种职业的人也俗称博士,如“茶博士”、“酒博士”等。

在我国古代通常指那些德高望重、博学多识之人,但在古代史籍中不多见,大概不是正式的官名或职称。古代常用与硕士含义相似的“硕老”、“项儒”称呼那些博学之士。

最早出现在周代,是指那些在学校读书的贵族子弟,后来逐渐变成官名,指有学问的人以及久入学者的泛称。魏晋以后,学士才正式成为以久学技艺供奉朝廷的官吏。到了唐代,学士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高,甚至可以参与朝政。其中的翰林学士为众学士之首,是皇帝亲信的顾问和秘书官,因而常被称作“内相”。到了宋朝,一经授翰林学士,即有当宰相之望。清朝的大学士地位显赫,官阶为正一品,为文职官吏之首。生员,凡已考选升人国子监肆业的称为贡生。意思是以人才贡献给皇帝。

科举制度对我国制度文化的价值体现分析论文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的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结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内生性,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999,(3)。

[2]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4)。

[3]柳松,程昆。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生成逻辑及其发展趋势研究[j]。广西金融研究,2005,(8)。

[4]孙莉。我国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内在性及其正规化[j]。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05,(2)。

中国科举制度起源时间

科举制度起源于隋朝,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中国科举制度起源时间”,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是中国古代读书人参加国家人才选拔考试的制度。它是从隋朝以后的封建王朝通过考试选拔官吏的一种制度。由于采用分科取士的办法,所以叫做科举。科举制从隋代开始实行,到清光绪三十一年(192019年)清政府废除科举制度为止。

科举考试在贞观时,分为明经和进士两科,明经主要测试考生记诵儒家经典的能力。进士科包括策问、加试经史、杂文(后来主要考察诗赋),以解决社会实际问题为目的,考察考生的治理政事的能力。

1.从文化渊源上来看,科举制度是儒家所崇尚的“大一统”政策和精英治国的思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体现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

2.从选才方式和原则来看,科举制度以考试为核心,分设科目,面向广大读书人的公开考试,在某种程度上有着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

3.就其发展轨迹和功能变迁而言,科举制度经历了创立、发展、鼎盛与衰亡的历史进程。出现了明显的阶段性特点。随着历史和社会的发展,科举制度逐渐为国家选取良才的通途蜕变为人才成长的桎梏。

4.从经历时间来看,科举制从隋朝开始到清末废除,期间将近132019年的历史,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古代文化思想发展历程,也影响了知识分子的思想演变。

1.使庶族知识分子进入仕途,登上政治舞台。九品中正制评定等级的标准是门第,出身豪门者即可评定为上品,出身寒门者只能评定下品,出现了“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现象;科举制是面向全阶层的读书人,实行相对公平的竞争,特别是宋代实行糊名法,门第的作用无法发挥。

2.有利于选拔出有真术实学的人才。正因为九品中正制评的标准是门第,士族纨绔子弟无真才实学即可授官,寒门子弟即使才德优秀也不能授官。科举制有着择优录取的原则,并且随着发展也增加了乡试,省试,会试和殿试。使得士族无真才实学子弟无法通过家族来获得官位,而庶族地主有真才实学子弟很快得到了提拔,国家也选出了真正有才学的人。

3.国家掌握了选拔官吏的权力,扩大了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发展。魏晋时,士族势力逐渐壮大,并且逐渐了掌握了国家的权力,因此,九品中正制名义上是国家指派中正评定等级,但是实际是门阀士族们的操控的晋升工具。科举制是由礼部统一主持考试,并且经过殿试由皇帝考核,这样,国家真正掌握了选拔官吏的权力。

1.原因:

魏晋以来,官员大多从士族门阀的子弟中选拔,而庶族子弟但是有真才实学的人,却不能做高官,随着士族门阀的衰落和庶族地主的兴起,魏晋以来的注重门第九品中正制,已经无法进行下去了。

2.目的: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招揽人才,打击豪强地主,加强中央集权。

3.创立:

隋朝时隋文帝开始用分科考试的方法来选拔官员,到隋炀帝时,正式设立进士科,科举制正式创立。

4.发展:

唐朝时,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扩充。

国学。

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武则天大力提倡科举,增设殿试和武举。唐玄宗时,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的地位,并以诗赋为进士科的主要考试内容。

3.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的文化素质;。

4.科举取士把选拔人才和官吏任命的权利,从地方豪门士族的手里集中到中央政府,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的稳定。

1.打击了腐朽的士族势力,扩大了封建王朝的统治基础。

2.科举制度从隋唐时期一直沿用到了清朝末年,对中国封建社会的教育事业,人才的培养和文学艺术的的发展都产生的深远的影响。

3.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明清时期科举制走向了极端,成为摧残人才和统治者培养忠实奴仆的工具,阻碍了知识分子的思潮的发展。

4.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是世界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对世界文明产生的重要的影响。科举制度所流传下来的部分优秀的措施,至今仍然被我国和世界各国所沿用和发展。

“缙绅虽位极人臣,不由进士者,终不为美。”不过,进士的录取率仅有百分之一二,所以当时有“三十岁老明经,五十岁少进士”的。

谚语。

唐诗。

有“密雪分天路,群才坐粉廊”的描述。但是实际只是在屋檐下席地而坐,还要答卷子,滋味和不好的;后代王朝虽然改善了考场,不过条件依然很艰巨。

科举制度对我国制度文化的价值体现分析论文

随着市场经济在近些年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也开始走向繁荣,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金融期货应运而生。所谓的金融期货交易就是指在一些金融证券交易所里面买卖两方对一些金融产品或者是去其衍生而来的一些产品,根据已经商量好的价钱在某一时间进行正常交易的一种合约。这里所说的金融产品范围非常广泛,既能够是股票或者是债券,还能够使期货等等。这种金融期货的交易活动的普及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普通商品期货的快速发展,自从金融期货交易开始产生之后,因为其高收益便得到迅猛的发展,在整个金融交易市场上占据着非常大的比例,但是与此同时它的风险性也应该得到充分的重视,并及时做好防范措施。

二、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

(一)市场监管主体分工不明确。

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的主体包括有证监会,期货交易协会等5方主体,监管主体过多尽管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便利,但是这也造成了另外一个缺陷——分工不明确,各个监管主体相互推脱责任,出现交叉灰色地带,进而使得金融期货市场交易出现了较大的问题,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只有制定出严格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制定出严厉的奖惩办法,并且将其落到实处,才能够明确各方的主体责任,使得金融市场更加完善的运行。

(二)期货业协会的权利发挥受到限制。

期货业协会是伴随着整个金融期货交易所衍生出的组织,理应对金融期货市场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但是由于受到最高期货监管机构权利的制约,期货业协会的影响力发挥受到限制。期货行业协会不仅仅要开展做好自己在期货交易方面的工作,同时又必须听从执行最高期货监管机构的命令,,一旦这二者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期货业协会的本质职能就无从发挥,进而对金融市场造成较大的波动。

(三)投机交易活动频繁。

从我国的金融期货交易诞生以来,投机交易,资金炒作就比较活跃,给正常的交易活动造成了巨大的困扰,尽管监管层为了规避风险对于投机活动打击较为严厉,使得在制定出金融期货交易制度方面相对保守,但是这样的结果却造成了投机交易量的增加,而且还进一步的造成实体经济资金的缓慢流动,一些期货还出现了零成交的情况,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破坏。因此需要制定出一些有效的对策来缓解目前的情形,加大对于投机行为的监管力度。

(四)金融期货基金发展有限。

因为单纯的由金融市场自由发展会导致较大风险性,所以市场监管主体的对金融期货基金的发展态度较为保守,所以并没有制定出更为远景的规划,进而致使大型企业的投资发展后劲不足,金融期货的发展一直依赖较小的散户交易,使得金融期货呈现出非理性的结构。这种结构不仅仅降低了期货的保值能力,同时也冲击着我国期货在世界各国的影响力。虽然目前我国对期货公司的管理逐步增强,企业在期货的持仓比例已经有所增多,但是这不足以证明我国的期货投资结构整体上有所改善。所以对于金融期货基金的发展仍然需要更多的投入与付出,需要市场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

三、完善目前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效对策。

尽管目前我国的交融市场的监管制度存在着一些缺陷,对整个金融市场造成了影响和波动,所以接下来将提出一些对策提高金融期货市场监管制度的有效性。

(一)金融交易进行公开公示。

在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同时,不仅仅要求投资者自身要理解到所交易的产品本身存在的风险,要全面掌握存在着哪些风险,风险大小,风险特性,种类,以及限额等等,在此基础上,采取合理措施进行积极的防范规避。与此同时,整个金融市场也要能够保证交易信息的公开化,公正化,使得整个行业积极自律,进而有效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创新建立清算部门,加强管理。

对金融期货交易进行管理,创新建立清算部门,对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产品进行及时的清算并加强管理。这就需要建立进行清算的部门单位,而它的建立非常必要,能够对整个交易进行有效管理,但是整个部门不需要和买卖双方签订一定的协议,因为这种清算部门实质上代表的是买方,主要目的就是进行对整个信用的风险进行管理,使得交易与清算过程分割开来。但是这个清算部门需要独立于交易活动之外,因为只有第三方不参与买卖交易活动才能够保持清算的公平合理化。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性在很大的程度上是来自于结算,因此需要清算部门不断修改完善清算制度规章,对风险加以有效规避。在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买卖交易才能够顺利完成,进行清算的质量和效率才能够得到提高,这样就能够有效降低对买卖双方的影响。目前的银行在整个经济背景下开始逐步的向清算结构转型,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三)对风险进行合理监控。

在进行金融期货交易时,一些风险是能够被发现监控到的,因此可以建立一个对风险进行实时动态监测的系统,对金融市场上的资金流入流出,买卖活动实时监测,这样就能够对一些不规范存在风险的交易进行实时指出并改正,进而降低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控的最佳作用,就是能够使得交易的风险性在可以控制的范围之间,而不是消除风险,因为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能控制不可消除。

(四)促进保证金机制的不断成熟。

缴纳一定的保证金能够有效的减少金融期货交易所带的风险性,因此需要不断的改革保证金制度,使其不断的成熟完善。原始的保证金是根据交易者的产品类型,价格以及拥有量来确定的,一旦进行交易的'数量较多,或者是价格整体价格水平开始上涨,就需要增加保证金的金额,而遇到紧急情况,也能够实时进行增加。当然,这些都需要保证金制度的不断成熟,拥有一个完善的技术分析体系,可以随时对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研究,方便确定保证金的缴纳水平,进而控制存在着的风险。

(五)出台相应的风险管理法规。

对风险进行合理管理控制的一个有效举措之一就是完善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的的法律制度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和不足,进行金融期货交易的投机者较多,而真正进行投资理财保值者较少,因此这就大大加大了金融市场上的风险,需要出台一定的额法律规章制度,来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吸引更多的投资者,促进经济的不断发展。同时,会员在使得权益得到保证的同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不能够随意抽走资金等等。法律的不断完善,能够有效促进促进交易人士的自律,进而有效降低风险。因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更加倾向于投资理财。作为一项投资理财方式,则必然是风险和收益同在,并且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金融期货作为一项基本的投资项目当然也不例外,但是在如今的金融市场上存在着很多的投机者,他们往往更加注重金融市场上产生的巨大报酬,却没有考虑收益背后潜藏的风险。因此这就需要对如今的金融期货市场进行管理控制,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对交易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积极的防范,只有这样可以使得整个金融市场保持良好健康的运转状态,进而促进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及对当今监察工作的启示论文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追求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普遍诉求。在现在的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积极采取措施,从法律层面对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国情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当中,加之地域差异,国家颁布施行的有关保障劳动权益的法律条文虽然存在这社会普遍性,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域性问题造成的劳动权益纠纷。

劳动监察制度指的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的工会按照法律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从而减少事故、预防纠纷,使企事业单位能够真正的贯彻劳动法,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监察制度是我国保证劳动法认真贯彻的重要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是劳动监察实行的原则是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通过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的方式,使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其次是劳动监察权由国家劳动机关行使,而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就是劳动监察权行使的主体,在监察工作中,各级的工会代表要代表劳动者进行依法监督。第三就是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中对于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职权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第四是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规定。最后一条内容是对劳动监察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及其成因。

(一)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主要以国务院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此条例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一部分规定内容,还包含了我国中央以及各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制定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监察法制特点明显,从内容上看,劳动监察法制既结合了中央立法的内容,又包含了地方法规的规章和条例,内容庞杂。但是细究法制内容却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漏洞。首先是法制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定,这非常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牢牢适应时代特点才能发挥效应,但是原则性的条文并不能对法制监督起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就是劳动监察制度由于包含内容庞杂,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律法条文的总体地位不高,权威性较差,这对于法律实施来讲也非常不利。最后就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原因,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劳动监察部门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处罚权力有限,导致劳动监察的效力大大降低。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成因。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存在着不足,而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劳动保障法对于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监察法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予以监察,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性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还有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并没有独立的原则,实行的是普遍行政法的原则。从这方面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没有从监察实际出发,而只是进行了泛泛的规定。

其次,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对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存在这不合理现象,而且在监察活动中,检查客体并不全面依据监察条例。在劳动监察中,对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些其他的组织机构。就这些对象而言,企业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概念。从这一点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存在着统一的立法依据,但是二者无论是在财力、还是物力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这种差异性是造成立法对象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最后就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监察工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所以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去平衡群体间的利益。劳动者是社会最经济利益的直接创造着,所以要保证他们的权益,但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现象直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而监察部门形同虚设,这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保证体系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一)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所谓的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而社会环境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要完善法律法规,就要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律法规条文。

对于地区差异,各省市也要针对劳动保障法进行相应的补充条例的建立,以便应对当地的特殊现状。为了加强立法工作,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加强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解读,通过深层的解读法律条文,了解到现有法律条文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可以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其次就是要做好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的解读,通过对比法律条文在案例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度,来评价法律条文的价值型,从而做好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总而言之,要加强立法工作,既要从现有法律出发,还要从社会实例着手,这样才能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性和实用性,从而大大提高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性。

(二)强化劳动保障意识。

强化劳动保障意识也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意识的强化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强化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认识到自身的法律权益,从而能够在权益受损的时候第一时间诉诸法律寻求帮助。另一方面就是要强化执政者和监察部门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行的有效性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行部门,执行部门的意识单薄,会直接导致法律执行效率的下降。所以从群众入手,加强其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然后提高法律执行者的监察意识,双管齐下,做好劳动保障意识的强化。

(三)建立垂直管理体系。

为了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系。所以在监察工作中,一定要做好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垂直管理体系的突出优势就是由上级监管下级,然后由下级监督上级的工作,也就是说垂直管理体系是一种双向的良性监督。通过上级管理下级,可以提高下级的工作效率,而通过下级监督上级,可以保证上级工作的合理性与法律性。另外,垂直管理体系还有一个突出优势就是可以省去许多的中间环节,这对于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垂直管理体系的建设意义不仅在于可以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更在于可以提高执法力度。垂直管理关系的建设避免了执法过程中横向的干扰,也就是说在垂直管理体系之下,执法只需要受上级的限制,这样的管理方式有效地规避了横向上的执法干扰,执法工作的力度和效用会更加的明显。

(四)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

要完善我国社会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不能靠单方面的努力,而要进行多方面的合作,所以要建立好完善的合作机制。在监察工作中,政府监察部门是主要执行者,所以在检查工作中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监察,在企事业单位中,复杂监察的监察员一方面要配合监察机构的监察工作,另一方面还要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监察工作的盘点和汇报,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进行实时监管。除去政府监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监察员,还要做好社会监察工作,社会监察的主要目的是让社会机构或者是社会单位对相关机构的执法进行监督,通过这样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改善相关机构的执法手段和方法,可以促进文明执法,科学执法的进行。所以说在现行社会制度下,建立完善的合作机制,无论是对执法机关还是平民百姓,都具有积极地意义。

(五)增加劳动保障经费。

要做好劳动监察,使得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更加完善,增加劳动保障经费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劳动监察工作需要必要的经费支持,但是由于过去法律法规规定的局限性,监察部门的重要性没有显现出来,相应的监察经费也就比较欠缺,由于监察经费的欠缺,有些必要的监察措施无法实施,这就导致监察效率低下,进而影响劳动保障。为了提高监察效率,增加必要的劳动保障经费投入,使得相关的机构可以充分的改善工作环境,改进工作方法,提高执法工作和监督工作的效率和力度,确保劳动保障制度在现世社会中的落实,这对于完善我国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意义十分重大。

四、结语。

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是法治社会必须要健全和完善的重要制度之一,因为我国要建成文明和谐的现代化社会,就必须要保证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完善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可以有效的提高监察力度,保障劳动者利益,激发劳动者的劳动热情,为我国经济的增长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王沁宇。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实施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西师范大学,.

[3]王焱。我国劳动保障监察问题与对策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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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杨海峰。试论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j].全国商情(经济理论研究),.07.

科举制度对我国制度文化的价值体现分析论文

单纯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贸易活动会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有一个宏观的调节方式对其进行维护,以保障贸易顺利进行,保护民商主体的利益。现代民商法正是为现代商业贸易保驾护航的重要工具,只有严格遵守民商法,不断完善民商法,才能保障公平与效率并存,市场与政府的调节并行。本文针对现代民商法的作用及其在我国经济中的价值作出阐释,以期对民商法有所了解。

一、民商法及其作用。

民商法诞生于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并在一定经济环境中存在于发展,成为保护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重要内容。民商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下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维护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保障资源合理配置。单纯由市场进行资源的配置与调节,难免会出现一些误差与偏颇,总是不尽如人意。单纯市场调解下的商人,当运行的某一环节出现问题时,将会成为“跌的最惨的人”。而民商法的出现,意味着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展开宏观调控,对商业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保障了资源的合理配置。其二,是对民事与商事等进行调节,保护民商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过程中,会出现许多法律法规,以及错综的关系网络。通过民商法进行统一的调整,能够对民商活动作出全面的保障,一定程度上保障民事与商事主体的权利,使市场经济平稳运行。

(一)民商法有助于交易顺利实现。

作为商事法律主体,通常会希望自己能以最小的经济成本投入,收获最大的利益,转化为具体的行动要求,则是一边缩短交易周期,一边降低交易成本。民商法不仅促成了短交易周期,多交易成本的实现,还能够保护商事主体的行为。作为民商法,通常会做出对商事法律主体有益的规定。例如,在民商法中,通常会对商事活动进行定型化的规定。所谓“定型化”,就是指如对交易类型进行定型,这样交易双方就可以在一种相对稳定、安全的模式下展开交易,而不是根据双方的一些约定与规划进行安排,减少了因交易类型、交易时间等的变化而造成的交易中一方利益受损的情况。民商法对交易的模式进行定性,也对交易的客体进行证券化与商品化的定型等,这些变化都能巧妙地进行转变。

长期以来,现代民商法都旨在以短期的时效制度,对民商纠纷做出处理。民商法存在的意义就在于保障交易的顺利实现,这是民商法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集中体现,也是民商法存在的基本意义价值。

(二)民商法保护民商主体。

民商法的本质就在于保证民商主体的盈利性方面———也就是说,民商法保护在经济活动中获得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以法律形式承认民商主体的利益以及追求利益的权利。民商法为我国经济活动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民商法的作用机制,就是民商法对于盈利主体的调节机制。概括而言,民商法对于生产力的发展、民商主体的盈利等都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以期为民商的发展做出贡献。这里对于民商主体进行解释。民商主体即民事主体与商事主体:商主体一般是指在一定法律法规下,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商户个体,被称为商主体;而从事民事活动,而按照民法的规定进行活动的主体被称为民事主体。民商法尊重民事和商事的盈利化需求,以法律形式达到调节的目的法律。

民商主体盈利化需求得到法律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民商主体的积极性,保护民商主体权益不收侵犯,使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充分发挥积极性,进而推动生产力的全面发展。保障民商主体的盈利化需求,也是全面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商主体在社会中根据所进行的商事活动的不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相应的也要承担着不同的法律义务,民商法需要事无巨细的对这些内容进行管理。

(三)民商法具有提高交易安全性的价值。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呈现日趋多元化的变化,而在这个过程中,民商法则以法律形式,保护着交易安全,提高交易的安全度。综观我国当前商品经济的发展,可以发现,交易范围日趋多元、交易内容日趋丰富,交易的对象也逐渐丰富。以交易对象为例,可以看出,以往阶梯式的“工厂———批发商———零售商”等组成的'交易渠道网正逐渐被打破,电子商务的加入,使个人可以直接从工厂购买到商品,这些都增加了贸易的复杂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遇增加的同时,交易的风险也在增加,交易的安全也愈发缺乏保障,矛盾被逐渐显现出来。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的作用被进一步的强化了。运用民商法,能够对交易的模式做出规定、规定着交易的主体与客体的权利与义务所在,将交易维系在一个固定的框架内,避免因一方失约而造成的交易失败与另一方的损失。对于交易的各个环节,民商法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确保交易的每一个步骤都能顺利展开,这样的详细规定,能对交易的发展发挥着全方位的保障作用。在当前经济飞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商业贸易活动的风险也是在成倍递增的,只有全面维护民商的发展,才能切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建立安全稳定的经济发展体系。

(四)民商法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价值。

民商法在对商业交易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始终以“公平”与“公正”作为原则进行调节,以达到调节的目的。民商法的公正,正是法律的公正,以法律的形式为交易作出保障,彰显了交易的公平公正。而民商法的公平,则体现在其规定的方方面面中。首先,在经济发展中,保障商事主体的自由。在商业贸易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商事主体往往受到不同的限制,而民商法全面保障了商事主体在追求利益方面的自由。除此之外,民商法还肯定了商事主体追求利益的权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为商事主体获得利益与发展做出了肯定与保障。其次,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很好地促进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

民商法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结合。长期以来,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似乎是相对立的,然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实践成果展示了计划与市场是可以并行的,效率与公平是可以兼顾的。在当前的发展情况下,我们追求共同富裕与全面小康社会的建立等,都需要稳定的经济基础作为保障。尽管民商法是在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下形成的,并且在一定经济环境中存在与发展,但同时它也是反作用于社会经济环境的,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才能切实的实现发展。

三、结论。

现代民商法在我国当前经济社会中,发挥着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定发展的重要作用。只有形成稳定的民商法规,才能切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平稳运行。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现代民商法作为法律体系的一个环节,对于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意义所在,将其完善成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坚固环节。

科举制度对我国制度文化的价值体现分析论文

摘要:文章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分析我国非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历来是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我国的正规金融体系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但在改革开放后,这种制度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私营企业和社会居民的制度需求,使得制度供求处于不均衡状态。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正是以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为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结果。

1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张军()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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