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模板23篇)

人员资质管理制度(模板23篇)

ID:7445470

时间:2023-12-21 05:09:17

上传者:曼珠

规章制度是一种为了管理和规范组织内部行为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条例。以下是一些经典的规章制度样本,希望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灵感。

护理人员资质管理制度

(五)助理护士必须在护士的指导下协助护士从事临床生活护理和部分基础护理工作。

(十)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十一)护士在执业中不得泄露就医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三)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十四)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中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1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推进优质护理 服务持续进步2011年在建院90周年之际,医院提出了“待病人如亲人,提高患者满意度;待同事如家人,提高员工幸福感”的办院新理念。该理念高度概括了医院的服务精神,细化了医院的服务要求,为切实落实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指明了方向。

护理工作从优化流程、细化服务、加强护士培训、全面落实责任制整体护理着手,进一步保障患者安全,满足患者身心需求,不断提升护理服务水平,为提高医院整体服务水平、改善广大患者就医感受做出了重要贡献。在医院每季度开展的第三方患者满意度调查中,患者的满意度持续提升,由原来的94.5%提升到98%,并在卫生部 开展的77所医院第三方满意度调查中名列前茅。

2以分层管理为切入点

全方位提高管理科学化水平随着护理事业的不断发展,我国护理队伍不断壮大,护理工作的专业价值与社会需求不断凸显,护理管理亟待由经验性向科学性转变,由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我院自2015年开始探索护士分层管理,至今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管理框架,对于提升临床护理质量、稳定一线护士队伍、贮备护理人才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工作中,本着“合理使用、科学考评、保障质量、促进发展”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医院设置了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教学岗位3种岗位,并分别进行分层管理,为护士构建较为清晰的发展路径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

2.1.1护士层级的划分及基本任职条件。依据护士的能力、职称、学历和年资将护士分为4个层级,即n1~n4,其中护士的工作能力是层级划分最主要的参考依据。n1级护士为成长期护士,主要由工作3年及以下的护士和轮转护士承担;n2级为熟练期护士,主要由工作3年以上的护士和低年资护师 承担;n3级为专业精通型护士,主要由高年资护师和主管护师承担;n4级为最高层级的护士,相当于临床护理专家,主要由高级职称的护士和专科护士来担任。通过护士层级的合理划分,构建了科学的护理人才梯队。

2.1.2各层级护士的职责与使用。与责任制整体护理相结合,制定每一层级护士的工作职责,不同层级的护士依据其能力的不同承担病情轻重、复杂程度不同病人的护理,充分体现了各层级护士的价值。n1级护士主要负责病情较轻病人的护理、一般专科护理和病人的健康指导等;n2级护士主要负责较重病人的护理,完成特殊专科护理,进行病人健康指导,参与危重病人抢救等;n3级护士主要负责重症病人的护理、危重病人的抢救、专科护理指导、临床带教等;n4级护士主要负责危重病人专科护理,咨询会诊及专科门诊,临床专科指导,危重疑难查房,护理科研,持续质量改进等工作。

2.1.3建立护士分层培训体系。

2.1.4细化各层级考评及晋级标准。科学绩效考核、工效挂钩考评机制是实现公立医院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也是建立优质护理服务长效机制的重要举措。在护士的绩效考核方案中,为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将护士的工作表现、工作质量、工作量、患者满意度、岗位风险等纳入为考核要素。同时,由于各层级护士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的不同,为全面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在不同层级护士的绩效考核过程中,为不同的考核要素设置了不同的权重比例。考核结果与晋级、晋升、学习机会和评选优秀挂钩,充分发挥了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2.2管理岗位及教学岗位

2.2.1制定各岗位任职条件。医院根据各岗位的`工作要求,在学历、职称、工作年限、管理经验、教学水平、外语水平等多方面制定并公布相应的任职标准,使各岗护士在晋升过程中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以保障岗位管理科学有序的进行。

2.2.2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2.2.3采用分层次培训体系。为紧密结合临床实际工作需要,医院护理部制定了完善的培训体系,为各岗位护理人员提供针对性培训。教学老师层面的培训内容主要是教学方法、授课技巧、科研设计等;对于护士长岗位,围绕病房管理的实际需要,主要进行管理技巧、护理质量改进和循证护理等方面的培训;对于总护士长,从其统筹大科管理的层面,制定了关于领导能力、管理艺术、流程再造等课程。各岗培训项目内容丰富,各有重点,各有特色,循序渐进,落实到位,成效显着。

2.2.4各岗位绩效及晋升制度。在绩效考核方面,结合各岗护理风险及责任程度、工作质量、工作量、教学科研管理水平、执行力及出勤情况等各方面因素,最终进行综合评定。在各岗位的聘任方面,医院采取竞聘上岗的形式以公开公平的方式进行选拔,并每两年进行一次,为更多的优秀人才提供机会。

3总结

护士分层管理是护理管理工作的一项改革,是一项涉及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方法的多方位改革,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与完善的过程。回顾过去6年的探索与实践经验,有如下4点体会:

3.1分级客观公正在全院公布各层级管理办法,明确分层管理相关的各项制度,促进分层管理办法的落实;另外一方面,公布分层护理管理办法,公示医院对各层级护士工作要求,规范了各层级护士的表现并帮助其明确了努力方向,规划了职业发展路径。

3.2根据病房情况实施护理人员动态管理各病房根据其特点配备不同层级的护士,同时结合责任制整体护理,根据每日病房实际情况,通过护理部-大科-病房三级管理有序调配统筹使用现有人力,实现对全院护理人员的动态管理。

3.3强调业绩能力,绩效分配合理在绩效考核和岗位聘任的过程中,改变了以前重年资、重职称的管理模式,以护理人员的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并通过竞聘上岗等形式,实现岗位聘任,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作用。

3.4与优质护理服务有机结合,推进护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实施护士分层管理,其内涵是将护士安排在其最适合的岗位,充分发挥其能力与水平。

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

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

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

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审批机关或者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于本办法实施后六个月内,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到审批机关申请换领新证。逾期没有申请领取新的资质证书的,原资质证书一律无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资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1。

施工单位:泛指承担电厂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单位。

3.2。

分包。

3.2.1。

3.2.2。

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4.1施工单位的职责。

4.1.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1.2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3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电厂的职责。

4.2.2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

4.2.3监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和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1施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5.1.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5.1.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1.4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1.7参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1.9有分包项目的(含劳务合同)标段施工单位需提出申请。

5.2电厂审核下列事项。

5.2.1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填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报电厂负责人批准;

5.2.3验看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与劳动服务机构的聘用合同;

5.2.4对提出分包申请的主承包施工单位给出审核意见;

5.2.5建立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以及进场人员的清册。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资质证书是各企业行业的准入证。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资质证书各等级所从事的工程范围、规模、人员配备、资金及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等均进行了强制性要求。为保证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企业资质等级、为扩大经营规模做好铺垫,特制定资质管理制度规定。

1.1企业资格证件: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法人证、税务登记证,企业审计报告、合同业绩等相关证件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扫描件。

1.2企业荣誉证书、优质工程证书、文明工地证书、“重合同、守信用”证书。

1.3企业人员资格证书: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年度安全考核证书、“五大员”岗位合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1.4员工职业资质证书和个人证书(学历证、学位证、身份证等)。

1.5以后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1、各种资质证件由资质管理处统一管理,资质证件的年度检审、变更、换证等事务,由其负责及时办理。负责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帐。负责对资质类证件升级、增项、年检、核查、延期工作。对各类资质证书、人员证件有效期进行汇总登记,及时准确的掌控证件年检、延期情况;办理资质所需报表的填写上报;资质要求的人员配备、年检、注册、证件管理等工作。

2、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3、严禁任何人擅自拷贝资质证件电子版、复印资质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资质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4、对收集的资质管理进行分析、筛选,充分理解上级主管单位下发文件的要求,对不理解部分要主动与主管单位负责人去沟通、交流,对不能达到之要求要向公司领导汇报,不可擅自做主,而造成不必要的延误或损失。

1、建立企业证书借用使用登记表。

2、公司资质、证书实行集中保管、统一使用,资质、证书管理部门对资质、证书的安全存放和规范使用负责。

3、资质证书外出参加经营活动时,资质管理处须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并须随时随身携带公司资质证件,因工作需要确有不便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借出。

4、内部使用:在公司招投标经营活动中需使用资质证件的,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后,由资质管理处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使用流程:申请使用-领导授权-专人负责。

5、外部合作使用:有外部公司及个人要求与我公司合作使用资质证件进行投标经营活动的,由其公司或个人联络本公司一名担保人,请示公司总领导并得到授权后,填写《公司证件使用登记表》后,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使用流程:申请使用-联络担保-领导授权-使用登记-专人负责。

6、经营活动中出具的资质证件复印件上,须写明“仅供xx工程投标活动使用”等相关信息;经营活动中携带印鉴的,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在空白纸页上加盖。

7、资质管理处使用的计算机上须设置密码,以防止泄露资料。无论任何理由,不得将资质证件电子扫描件等相关资料上传网络或拷贝给任何公司及个人。

8、公司内部使用资质、证书用于招投标、各种外部审核等工作时,须由该项工作责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经总领导审批后方能使用。

9、外部单位、个人借用公司资质、证书,须由使用人或本公司该项工作联系人填写《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经总领导审批后方能借用。

10、公司资质、证书管理部门以经批准的《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作为使用依据并存档,并对使用情况作登记,确保资质、证书的规范使用。

11、附件《资质、证书使用计划表》、《资质、证书使用审批表》是本制度的组成部分。

资质管理制度

为保证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对承包商实施全过程的安全检查、监督和管理,确保承包商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部门、单位或合作者的安全管理。

1.供应科与安全科负责审查承包商的安全资质。

2.人劳科与安全科参加对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审查;负责监督承包商对用工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教育,检查监督承包商在施工中的安全活动。

1.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评审供应科对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劳务用工资格评审。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

1.1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1.2承包商安全施工方案;。

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1.4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2.签订合同的要求。

2.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2.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专业的培训;。

2.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承包商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与有关管理规范的培训。

3.1承包商人员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注意事项。

3.2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

a)按要求配备安监员;。

b)承包商人员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人员进行了有关培训;。

c)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d)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

e)承包商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4.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4.2作业过程的监督。

b)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d)对于违反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行为,安全科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5.事故报告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由承包商负责调查处理。

资质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公司资质使用管理,确保公司资质的正确使用,提高企业的社会信誉。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的资质使用管理工作。

3.职责:公司行政办公室为资质使用管理的负责部门,负责公司有关资质文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对申请使用公司资质的有关单位进行审核。

4.工作内容。

档案室负责《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及复印件的保存和使用登记工作;。

需使用公司《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的部门,在取得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后,到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后方可借出使用。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部门职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下使用资质,实现公司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坚持科学管理,促进经济效益的增长,制定本办法。

1.3以后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合同和荣誉证书等。

市场经营部负责对公司证件进行年检、保管和使用,对公司相关证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进行年度审验,配合安全综合办对质量体系认证进行年度审验。

3.5对相关证件电子版不得外传,且复印件一律注明用途,防止公司内部资料外泄造成损失。

四、资质使用。

4.1市场经营部是公司负责对外经营、承揽施工任务的主要部门,必须掌握市场行情动态,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并向公司法人汇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下掌握信息,积极参与投标。

4.2在遵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下积极参与在公司经营范围内的投标活动,并建立公司资质使用登记表,且注明用途、使用范围、审批领导。

4.4根据公司经营方针、经营目标组织有目的的.投标活动,在投标过程中积极掌握业主、代理公司的招标信息,并在公司领导的安排下组织项目部技术人员进行投标文件的编制。

4.5参与工程中标合同的谈判及合同文件的保管、归档工作,对已中标的项目进行成本控制,了解和掌握工程价格信息的整理、汇总,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并与项目部签定目标经营责任书,项目完工后,参与该项目交、竣工验收活动,协助项目部收取工程计量款,并考核项目部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

4.6代表公司与业主单位做好沟通,及时反馈业主信息,以便公司调整生产目标、方向,积极配合业主方对该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检查及验收活动。

4.7与综合办互相协调做好企业文化的筹化、宣传工作。

单位资质管理制度

本标准规定了华能xx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审查管理工作、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厂基建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的安全管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华能集团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集团公司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3、1施工单位:泛指承担电厂基建工程的土建、安装、调试等项目的单位。

3、2分包。

3、2、2建筑施工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成建制劳务人员完成建筑劳务活动的行为。

4、1施工单位的职责。

4、1、1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4、1、2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者以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4、1、3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4、2电厂的职责。

4、2、2监督审核施工承包单位施工机械(包括租用、借用、雇用、外协等)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及安全设施的合格证和检测、验收、准用手续。

4、2、3监督审核施工单位上报的允许分包的项目和劳务分包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1施工单位需提供下列资料。

5、1、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5、1、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1、4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相关资质证书;

5、1、7参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证明;

5、1、9有分包项目的(含劳务合同)标段施工单位需提出申请。

5、2电厂审核下列事项。

5、2、1审核施工单位提供的资质材料,填写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表,报电厂负责人批准;

5、2、3验看主承包施工单位劳务分包与劳动服务机构的聘用合同;

5、2、4对提出分包申请的主承包施工单位给出审核意见;

5、2、5建立施工单位以及分包单位以及进场人员的清册。

6、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电厂安质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6、2本标准按《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违章考核细则》和《华能长兴电厂基建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1.1企业资格证件: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登记证、道路运输许可证、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1.2企业荣誉证书:免检证书、获奖奖牌、名牌证书、著名商标证书等各类证书。

1.3企业人员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上岗证书。

1.4当前取得的企业各类资质、资格和荣誉证书。

2.1必须建立企业证件登记台账。记载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证书经营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

2.2企业证件由综合部统一管理。

2.3严禁任何人擅自复印企业证件,更不得涂改、出租、出借、伪造、转让或出卖企业证件,违反上述规定者,追究证件管理人员及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3.1建立企业证书借用申请表。

3.2企业证书的借用、借出及复印:由借证人填写证书借用申请表,在申请表“注明用途、使用范围”,并注明有效期限。任何证件(包含原件及复印件),均需总经理签字批准后,综合部才予办理出借手续。

3.3有关部门借用证件参加年检完毕后,必须交回综合部。证件管理人员负有收回证件之责,如证件未及时收回,给企业造成损失由其负责。

4.1未能及时年检造成后果的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年检费用和损失费用(如罚款等)。

4.2违反第2条第2.3款者,承担全部损失费用并处罚全年工资总收入的5%。

4.3各种证件如发生丢失,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承担全部补办费用和损失费用,并处罚全年工资总收入的5%~10%。

4.4各种证件未按时收回,除责成管理人员收回外,并处罚月工资总收入的5%~10%。

5解释权归综合部。

资质管理制度

为适应市场竞争,建立健全部门职能,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实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合理化,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资质的办理、维护与使用。

3、公司现有资质。

3.1公司资格证件种类: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开户许可证、工商局守信用重合同证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3.2公司人员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造价员证书、岗位证书、三类人员证书、职称证书、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电力承装(修、试)执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安防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安防培训合格证书、员工学历证书。

3.3公司业绩资质: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4.1公司现有资质中第3.1项所述资质除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之外所有资质与第3.2项所述所有资质由行政部负责,指定资质专员进行管理。营业执照与开户许可证及第3.3项业绩资质由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1)企业资格类证件的升级、增项、年检、延期及相关报表的填写与上报;

2)人员证书的配备、注册、年检、延续;

3)业绩资质的整理、归档。

4.3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资质台账,对各类资质证书进行整理汇总登记,记录证件名称、数量、批准时间、批准部门、许可范围、有效时间、年检时间等信息;同时密切关注相关网站,以便于及时掌握资质动态并进行维护。

4.4对于有关资质的政策、变化,要及时上达公司领导层,对于不达要求的地方要及时汇报,不能自作主张,以免给公司带来损失。

5、资质使用规定。

5.1由公司资质管理人员建立《公司资质证书借用登记表》与《公司资质复印件领用登记表》,对于每次借用领用都要详细记录借用时间、资质名称、借用人、借用事由、归还时间。

5.2公司资质原件的借用必须经由公司主要领导授权,并由公司内部人员负责借用并随身携带。

5.3公司资质复印件上必须标明“仅供xx使用,再复印无效”等相关信息方可发放,外部人员使用公司资质复印件必须由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领取。

5.4严禁公司内部员工将未标注使用用途的公司资质扫描件拷贝发放给外部人员,严禁任何人涂改、出租、伪造、转让或出卖公司资质文件,违反者追究其当事人责任,严肃处理。

公司资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资质公司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5.资质年检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部门负责提供其它资料,其中人力资源部负责提供公司人员情况资料、财务部负责提供净资产和经营状况资料;行政办公室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6.资质变更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公司财务部负责在工商管理部门完成相应的营业执照变更工作后,方可进行上述资质变更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资质标准准备相关资料,其中:工程、技术部门负责准备工程业绩资料,人力资源负责准备工程技术人员资料,财务部负责准备有关财务报表,其它资料由行政办公室负责准备;行政办公室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对准备好的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按照规定期限上报有关部门;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行政办公室设专人负责资质网上动态实时监控,将重要信息及时汇报给主管领导,以便提前决策;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各部门。

第三条各部门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部门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员工资质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新员工培训管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和适应公司文化、制度和行为规范,明确自己工作职责、程序、标准,从而帮助其顺利地适应公司环境和新的工作岗位,提高工作绩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章  公司新员工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原则。

第四章  新员工培训的主要内容:通识训练、部门内工作引导和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五章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新员工。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章  新员工培训 由行政人事部归口管理,各部门负责人协助执行。

第七章  新员工培训应在报到后一个月内执行。

第八章  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如需请假者,应在试用期内补修请假之课程,否则,试用期满不得转为正式员工。

第九章  培训结束后,应进行考核。不合格者,重新培训,仍不合格者,考虑辞退或降薪使用。

第十章  行政人事部为每一位员工建立培训档案,新员工培训考核情况应记入员工个人培训档案。

第三章通识培训

第十一章  通识培训是指对新员工进行公司概况、有关管理流程的培训,使新员工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二章  通识培训原则上由公司行政人事部根据需要组织进行。行政人事部应提前3日向应参加培训的新员工所属部门发出培训通知。

第十三章  新员工通识培训内容由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共同设计,报主管副总裁审批。

第十四章  通识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介绍公司概况

1.  公司的发展历史、规模和发展前景;

2.  企业文化、公司的理念、规范等;

3.  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关中高层管理人员;

4.  职业道德教育;

(二)介绍公司主要制度政策

1.  薪酬制度

2.  费用报销

3.  培训制度

4.  考核制度

5.  奖惩制度

6.  考勤制度

7.  内部参观

第四章部门工作引导

第十五章  部门工作引导的责任人为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章  部门内工作引导主要包括:介绍部门结构、部门职责、公司管理规范及福利待遇、培训基本专业知识技能、讲授工作程序与方法、介绍关键工作指标等。

第五章部门间交叉引导

第十七章  对新员工进行部门间交叉训练是公司所有部门负责人的共同责任。

第十八章  根据工作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性,新员工应到各相关部门接受交叉培训。

第十九章  部门交叉引导主要包括:该部门人员介绍;部门主要职责;本部门与该部门联系事项;未来部门之间工作配合要求等。

第六章 新员工培训评估

第二十章  通识培训结束后由行政人事部组织新员工测验和座谈,不合格者应参加补充培训。

第二十一章  部门负责人就部门工作引导对新员工进行测验。不合格者需有针对性的重修,一个月内如果不能完成培训,则应将该员工辞退。

第二十二章  新员工培训结束后行政人事部将培训记录归档。

第二十三章  新员工培训合格者,进入上岗试用期。

第一条 员工是公司永续发展的第一原动力,关注员工的发展就是关注公司的未来。

第二条 为配合公司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高员工素质,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提升本公司的企业形象,特制定《员工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公司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的各项培训计划、实施、督导、考评以及改善建议等,均依本制度办理。

第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业绩状况和企业发展规划有计划的满足员工自我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是员工培训的主要承办机构,其培训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修改全公司培训制度;

2、提供可供参考的员工岗位素质标准,为员工的发展提供必要的参照;

3、对员工个人素质进行调查;

4、协助各个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制定培训需求;

5、征集员工个人的培训需求

6、整合各种培训需求,按照公司的发展需要拟定年度、月培训计划;

7、负责组织年度、月培训计划的实施;

8、对培训效果进行验证,确保受训人员素质达到既定标准;

9、负责对各项培训进行记录和相关资料存档;

10、管理、控制培训费用;

11、管理公司内部讲师队伍;

12、做好培训调查,确保培训方式、方法、内容不断得到改进,提高培训效果。

第六条 各部门权责

1、制定部门培训计划;

2、配合部门培训的实施和效果反馈、交流的工作;

第七条 公司培训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外部培训,主要是外部培训机构举办的适合公司发展需要的培训;二是内部培训,主要是针对新进员工举办的公司有能力承办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内部培训讲师主要由需求部门指定。

第九条 培训讲师(技术类)标准如下:

大专以上,从事本专业3年以上;

高中以上,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

初中以上,从事本专业7年以上;

第十条 培训师的产生主要采用自荐与选举相结合的方式。

1、自荐,凡是符合上述标准的员工均可报名参加评选;

2、所有自荐的候选人必须自己组织好教材和授课提纲,参加试讲。

3、试讲评审团由以下人员组成:与所选课程有关的一线人员2名;综合部培训主管1名;从事相关专业的`人员2名。

4评定范围:语言是否通俗易懂,能否为普通员工所接受;台风是否大方得体,语速、板书能否为人接受;专业知识与技能是否有知识性、常识性漏洞等。

5、评定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 培训课程的开发

培训课程主要分为三大类:一是技术类;二是制度、安全、团队精神类;三是质量、管理类。

第十二条 培训体系包含三个模块。

1、新员工入职培训

(1)培训对象:所有新进人员;

(2)培训目的:协助新进人员尽快适应新的工作环境,顺利进入工作状态;

(3)培训形式:以座谈与现场讲解方式进行;

(4)培训内容:

公司简介;

公司制度介绍;

产品/业务介绍;

2、内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3)培训形式:在公司内部以讲座或研讨会、交流会的形式进行;

(4)培训内容:涉及公司技术类、市场类、管理类等多个方面;

3、外部培训

(1)培训对象:全员;

(3)培训形式:参加外部公开课、交流研讨会,或请外部讲师在公司内部授课。

第十三条 培训实施

1、新员工培训

(1)新员工的培训在员工入司当天进行。

(2)各培训科目由相应的内部讲师或负责人担纲主讲,根据需要还应负责考察试卷的编写和审阅。

(3)如有必要,可以笔试的形式考核培训效果,成绩合格者方可顺利上岗。

2、内部培训

(1)不断充实和完善内部培训课程,形成重点课程的逐渐固定和循环开设;

(2) 员工课后需填写《内部培训反馈意见表》,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3)根据课程需要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员工绩效考核范围之内。

3、外部培训

(1)培训课程的选择应结合公司的内部需求和外部资源,并严格审批权限。

(2)参加培训人员的选择应突出目的性、自愿性,结合公司的发展需要。

(3)培训相关资料(包括教材、讲义(ppt)、证书等)必须在综合管理部门备份存档。

4、参加公司内部集训的员工课后需填写《内部培训反馈意见表》,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外出受训员工则必须以适当的方式提出培训效果的反馈意见,包括对培训课程、讲师、及培训机构的整体水平的评价等,并交综合管理部门存档。

5、各部门相关人员应以适当的方式考察员工接受培训的效果,必要时可做长期追踪,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跟进和记录的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评估

1、对授课的评估,包括对外部培训机构的课程内容、讲师、效果等的评估,及对内部讲师的课程内容、准备情况、讲授技巧等的评估。

2、对员工的评估,主要通过课后考核的方式检查员工的接受程度和效果。

第十五条 培训分为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两种。理论培训在三楼会议室进行,实践培训在车间现场进行。

第十六条 培训经费

培训经费从每年的财务预算中直接划出。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必须与公司签订培训合同 ,将培训经费与服务年限结合起来,确保公司与员工个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得到保障。

第十七条 培训纪律

凡本公司员工,均有接受相关培训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按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活动,严格遵守培训规范,并填写《内部培训反馈意见表》,客观公正的考评授课情况及讲师。公司对按规定积极参加培训活动的员工给与每次五元的奖励;对于无视培训纪律,无故旷课的员工给与每次五元的罚款。

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工程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是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工程建设施工阶段的重要技术基础工作,又为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技术依据。为了加强在公司范围所属项目、工程公司工程测量管理,搞好工程测量,提高工程测量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使工程测量规范化、制度化,防止测量事故发生,更好地为施工生产服务,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特制定如下制度:

公司所属项目、工程公司测量成果包括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各种内业成果,测量技术交底,测量桩橛,点之记录和各种精度分析、评定资料等。要做好交接工作。

1、设计单位测量成果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项目部工程部收到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后,必须在开工前办理测绘资料的移交手续,并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一起到现场点交测量桩橛,办理相应的手续。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立即进行全线的复测,复测时要收集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业主以及监理文件中有关测量专业的技术要求和规定,一般情况下以设计单位交给的控制资料同精度进行复测。复测应遵循《工程测量规范》、《公路勘测规程》以及《铁路勘测规程》等标准规范。复测过程中,完成测量桩橛的点交和补齐工作。复测完成后由公司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交接手续。

2、内部控制测量的交接及交接方式。

当完成复测工作,控制测量的精度满足设计文件及测量规范的情况下,有必要时由公司精测队牵头,组织项目测量队尽快完成导线点、水准点的加密工作,加密导线成果测量精度应与复测精度相一致,并由精测队向项目测量队办理控制测量移交手续,且精测队应备存一份内部控制测量成果资料,项目测量队在接到控制测量成果后,应该核实资料内容、平差计算情况以及现场桩橛的实际情况,确认无误后由项目测量队把控制测量成果交给各施工队并签认,由各施工队负责保护好所管辖的控制桩橛,测量标志等,项目测量队定期检查控制桩位是否发生错位移动。

3、竣工测量成果的移交。

工程竣工验收时,由项目部测量队完成各种竣工测量桩橛、标志桩、测量标志和永久水准基点的点验工作,并复核控制测量桩位有无移动,在监理单位的参与下办理工程控制桩位的验收手续。对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应先办理竣工测量资料的移交,再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手续。工程竣工测量资料应交公司精测队一份归档。

4、交接范围。

线状建筑物一般铁路上如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副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交接,有时有的设计单位不交平面控制导线点,我们可以根据设计资料沿线路方向自己敷设一条导线;一般对公路来说,定测转向角处的交点桩、直线上的转点桩都不给出,只给出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以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面状建筑物(如机场,铁路编组站,大型工业厂房)的建筑基线、矩形方格网,导线网,三角网,方格高程网的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测量桩橛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

大范围工程(如水库,水电站)的各种平面,高程控制测量资料和所有控制桩及精度评定,可靠性分析资料。分期施工控制测量资料,控制网点规划、用途资料。

永久水准基点,国家各等级三角点、水准点。

各种重要测量桩橛的点之记。

5、交接要求。

桩橛交接时,由公司精测队组织项目部测量队参加,按成果资料和交接桩表在现场逐点点交。点交时,必须置镜核实无误且点之记,桩橛标志均正确无误后方可接受。对于重要桩橛,如发现桩橛松动或被破坏丢失,应由设计单位负补齐。每交接一个桩应把桩位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交接的桩橛应管区外延伸至少两个重要桩橛做为护桩。

控制测量成果中要有精度评定和可靠性分析资料及最终控制效果的业余度估算资料。最终控制效果的估计精度应优于设计要求。

交接手续要齐全,签署完善,各种数据要反复核准,记录字迹清晰,文字简练。

桩橛标志明显,符合规定,刻画工整,标准统一。自行制定的标准和标志式样,交接时必须有必要的说明资料。

测量资料必须有测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视有效。

交接完成后办理交接纪要,加盖双方单位公章。项目部测量队留有原件一份,公司业余测队保留复印件一份归档。

测量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以保证测量工作质量,防止错误,提高测量工作效率。必须做到:

6.在测量工作的各个程序中实行双检制。

(1)测量队应核对有关设计文件和监理签认的控制网点测量资料,应由2人独立进行,核对结果应作记录并进行签认,成果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复核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后方可使用。

(2)测量外业工作必须有多余观测,并构成闭合检测条件。控制测量、定位测量和重要的放样测量必须坚持“两人两种方法”制度,坚持采用两种不同方法(或不同仪器)或换人进行复核测量。利用已知点(包括平面控制点、方向点、高程点)进行引测、加点和施工放样前,必须坚持“先检测后利用”的原则。

(3)测量后,测量成果必须采用两组独立平行计算进行相互校核,测量队长、测量组长对各自的测量成果进行复核签认。

7.各工点、工序范围内的测量工作,测量组应自检复核签认,分工衔接上的测量工作,由测量队或测量组要进行互检复核和签认。

8.项目测量队组织对控制网点和测量组设置的施工用桩及重大工程的放样进行复核测量,经项目技术部门主管现场进行检查签认,总工程师审核签认合格后,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审批认可。

项目经理部总工和技术部门负责人要对测量队、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测量队对测量组执行测量复核签认制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测量记录与资料必须分类整理、妥善保管,作为竣工文件的组成部分归档。具体包括:

1.项目交接桩资料,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有关测量控制网点,放样数据变更文件。

2.项目及各工点、各工序测量原始记录,观测方案布置图、放样数据计算书。

3.测量内业计算书,测量成果数据图表。

9.计量器具周期检定文件。

控制测量、每项单位工程施工测量必须分别使用单项测量记录本。测量记录统一使用水平仪簿和经纬仪簿。

一切原始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在现场记录清楚,不得涂改,不得凭记忆补记、补绘。

记录中不准连环更改,不合格时应重测。手簿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观测日期、起始时间、终止时间、气象条件、使用的仪器和觇标类型及编号,并详细记载观测时的特殊情况。凡划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予以保存,不得撕毁。

内业计算前应复查外业资料,核对起算数据。计算书要书面整洁,计算清楚,格式统一。计算者、复核者要签认。采用计算机应用程序计算时,应使用正版软件。

测量队、组应设专人管理原始记录和资料,建立台账,及时收集,按控制测量、单位工程分项整理立卷。因人事变动所涉及的测量记录和资料,应由测量队、组长主持办理交接手续。工点工程竣工测量完成后,测量组应将全部测量记录资料整理上交测量队,经测量队检查合格后,经理部方可验收工程。项目工程完工,线路贯通竣工测量完成之后,测量队应将项目全部测量记录和资料档案,分类整理装订成册,上交项目经理部技术部门,经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交接手续。项目经理部按交工验收的要求将测量记录资料编入竣工文件。

资质管理制度

为规范车间物资质量验收工作,明确职责,严把质量关,避免不合格物资进入生产现场,对车间物资验收工作做如下规定:

1.由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间电气物资验货的牵头组织工作及验货档案管理工作。

2.综合管理员接到营销中心的配合验货通知后,应迅速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到仓库进行配合验货。

2.1各种材料的验货依据是车间计划,原则上无计划的物资不准验货。

2.2各种设备的验货依据是物资采购计划、技术协议书及相关规范。

3验货人员必须以严肃、认真、公正的态度,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标准。

4参加验货的人员应有营销中心人员、电气车间综合管理员、分管技术员或提报该计划的班组成员。

5验货内容:主要是宏观检验,外观是否完整,有无碰伤;技术资料、合格证、数量是否齐全及必要的技术检测等。

6验货人员除了在仓库验货单上签字外,还必须填写验货记录。

7验货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营销中心人员反馈,并向车间分管主任和车间主任汇报。

8验货合格后综合管理员应及时在计划上做到货标识。

9物资验收合格后方可领用,严禁不合格品出仓库,严禁先出库后验货。和供应商联系一律通过营销中心,严禁私自和供应商直接接触的行为,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资质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医学检验工作人员的资质认定或考核、能力评价制定如下制度。

1、具有医学检验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背景,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分子生物学室、hiv初筛实验室检验人员、大型生化分析仪操作人员需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持有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人员由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评定,由医务处下达准入通知,从事相应的检验工作。

2、医学检验专业毕业生,没有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在检验科已取得从业资质的带领下从事检验工作,不得单独操作,或出检验报告。

1、所有新招聘、调入人员必须进行医院和检验科的岗前培训。

2、岗前培训后按检验科轮转计划到各专业组/室按具体的岗位培训内容实施培训;新员工6个月内应进行两次培训和考核。

3、在岗职工如离岗6个月以上按科室轮转计划到相应专业组/室当班前,应到相应专业组/室接受具体的岗位培训和考核。

4、考核合格者方能从事相应岗位工作。

1、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临床技术工作人员能力评价,经“三基”考试考核合格,由医务处下达准入通知,从事相应的检验项目工作。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再不合格者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2、检验科每年定期对所有从事相应岗位工作人员进行进行理论考核,并由各专业组长对员工进行一次技术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估。理论考核、技术能力和表现的综合评估均合格,方能从事相应检验工作,否则根据所在岗位重新培训、考核。

1、对所有符合准入条件、培训考核的人员授权进行相应的检验工作。

2、选择并授权具有相关资质、经验丰富及较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人员负责检验全程质量控制工作及结果解释工作。

3、指定经验丰富,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较高的人员负责检验报告的审核。

资质管理制度

1.目的:为规范公司资质管理工作,对公司资质实施动态管理,更好地为公司业务发展服务,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质动态管理工作。

3.职责:行政办公室为资质动态管理工作的负责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资质年检及变更工作。公司工程管理部、设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负责提供有关资料,确保资质年检、变更、增项和晋升工作的顺利进行。

4.工作内容。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证书年检表》并组织填写;。

档案室负责提供《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年检情况,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年检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年检的顺利通过。

企业资质变更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有关资质变更申请资料并组织填报;。

财务部负责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关变更事项的董事会文件;。

行政办公室负责对变更资料进行汇总装订,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在发生变更事项后的20天内,报公司常务副总。

7.资质增项和晋升。

公司具备资质增项和晋升条件后,由行政办公室负责组织完成企业资质的增项和晋升工作;。

行政办公室负责获取《企业资质申请表》并组织填写;。

行政办公室负责与公司有关部门保持联系,掌握资质审批情况,。

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补充资料,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资质申请进展情况,确保公司资质增项和晋升审批工作的顺利通过。

8.资质网上动态监控。

资质管理员要严格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对任何人泄露进入网站的用户名和密码。

资质管理制度

为确保选择合适的分包单位,保证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具备完成分包工程的能力,并能够对分包单位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凡公司采用分包方式管理的工程分包单位及业主指定的分包单位均适用于本制度。

第一条对工程分包单位资质验证:

1、审核分包单位营业执照中的施工承包范围、注册资金、执照的有效期限。

2、审核企业性质。

3、审核经营手册,查阅其承担过的施工项目、施工面积或承担过的工程量。

4、审核资质等级证书、外省市施工队伍进沪许可证及有效期限、施工人员核定数量。

5、审核安全资质证书,对以往有无重大伤亡事故作必要调查。

第二条对劳务分包单位核验:

1、审核劳务分包单位的务工人员持证状况(身份证、暂住证、健康证、资格证)。

2、审核证件有效性,是否符合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务人员的持证要求。

第三条分包合同签订要求:

1、必须严格执行先签合同,后组织进场施工的原则。

2、审核分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验证分包方的工具、设施、设备的安全、完好。

3、签订分包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有关附件:“安全生产协议书”、“外劳力施工队伍治安、消防管理协议书”、“文明施工协议书”等。

4、合同应明确总包与分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分包单位应对总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管理。

第四条分包队伍进场:

1、主管部门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向分包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施工安全总交底。

2、以分包合同为依据,交底内容包括施工技术文件、安全体系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3、交底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双方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签字并保留交底记录。

4、合同规定施工过程中应由总包向分包提供的机械设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双方必须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签字生效。

第五条分包队伍施工过程安全控制:

1、分包队伍施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应由分包单位指派专职安全人员,协助总包方对施工全过程执行监控。

2、分包队伍进入施工现场后,必须遵守总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和接受总包的监督管理。

3、分包队伍自带各类机电设备,必须向总包提供有效的验收合格证明。

分包队伍各施工班组必须实行班前、班后安全会议和周安全总结会议,并设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建立分包方评价档案:

1、主管部门对分包。

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做好日常管理考核资料的积累,为以后对分包方的业绩评定提供证明材料。

2、公司有关部门对分包方安全管理状况和能力进行项目竣工后或年度安全业绩评定。

3、分包方如对安全管理松懈,整改措施不到位,事故频发,总包方将给予处罚,或作清退处理。

第一条分包单位人员资格要求:

1、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1、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须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复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1、2分包单位的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机管员、材料员等管理人员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

1、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1、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发)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1、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第二条现场文明施工及其人员行为的管理:

1、分包单位必须遵守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投入、现场布置、人员管理等方面要符合总包方的要求,按总包方的规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对其全体员工的服饰、安全帽等进行统一管理。

2、分包单位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防止其劳务人员发生任何违法或妨碍治安的行为,保持安定局面并且保护工程周围人员和财产不受上述行为的危害,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分包方自己负责。

3、分包单位应按照总包方要求建立全工地有关文明安全施工、消防保卫、环保卫生、料具管理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必须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扰民、防噪声、防空气污染、防道路遗洒和垃圾清运等措施。

4、分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保安制度、门卫管理制度,工人和管理人员要举止文明、行为规范、遵章守纪、对人有礼貌,切忌上班喝酒、寻衅闹事。

5、分包单位在施工现场应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配置相应数量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以及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分包单位应赋予安全管理人员相应的权利,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6、分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以保证其劳务人员的安全、卫生、健康,在整个合同期间,自始自终在工人所在的施工现场和住所,配有医务人员、紧急抢救人员和设备,并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预防传染病,并提供应有的福利以及卫生条件。

资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五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资质证书管理制度_资质证书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大东坡公司资质证书管理工作,更好的为公司安全生产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大东坡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等换证及变更工作、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及相关方相关资质证明管理。

3、依据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文件。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主席令第87号。

4、职责。

4.1**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的前期资料准备、办证配合、证书复印件保存。

4.2综合办公室负责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取水许可证的前期资料准备、办证配合、证书保存。

4.3相关方相关资质证明管理。

劳保用品、危化品等采购类相关方资质证明归供应部管理保存、机械设备及安装类相关方资质证明归生产技术部管理保存、土建及工程类相关方资质证明归综合办公室管理保存。

5、工作流程。

本管理制度所包括的工作事项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管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证管理,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及相关方相关资质证明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5.1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更换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前3个月,安全环保科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的证书获取后,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负责保存。

5.2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管理。

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取证、换证工作。提前3个月进行相关证照换证工作。安全环保科按照要求,整理、收集相关资料,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有效的证书获取后,安全环保科负责保存。

5.3危险化学品备案证管理。

安全环保科负责更换(办理)危险化学品备案证书,安全环保科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按照相关程序负责办理。“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证书”获取后,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存原件,供应部保存复印件。

5.4取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

5.4.1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下属分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的换证办理工作。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根据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提前3个月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做好相关证照换证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在接到通知后,指派专人收集相关资料。安全环保科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的要求,整理、收集“排污许可证”相关资料,有效的证书获取后,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科保存原件,大东坡公司安全环保科和综合办公室保存复印件。

5.4.2大东坡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要求,整理、收集“取水许可证”相关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由综合办公室安排办理。有效的证书获取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保存。

5.5组织机构代码证与营业执照管理。

大东坡公司公司综合办公室根据相关证照的有效期限或其他事项变更,提前3个月或及时指派专人收集相关资料。公司按照要求,整理、收集相关资料,资料收集完成后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办理。有效的证书获取后,综合办公室保存原件。

6、相关/支持性文件。

资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承包租赁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各部门、各总承包项目部、各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在承包租赁过程中,应加强对发包方、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的安全管理,在发包和签订的各种承包(含承包任务书)或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也不得租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场所和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各单位在签订承包租赁经济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或在承包租赁经济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资质(资格)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赁相应资质,近年来良好的`安全业绩,满足工作要求的技术、工艺和设备。

(二)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资格证明。

(三)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等。

(四)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

(五)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六条乙方应对甲方发包的经营场所、特种设备及人员等进行审查确认,主要内容包括:。

(一)承租的经营场所、机械设备(包括各种车辆、施工工具和生活设施等)是否满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检验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其他有关的安全资质证明材料。

第七条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甲方应分别与乙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合同或协议,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第八条甲方应根据安全生产合同约定为乙方提供满足现场生产安全要求的工作条件,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并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监督与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应在满足甲方安全生产要求的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两个及以上的乙方时,甲方应分别与乙方之间相互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十条承包租赁期间发生的事故,由甲乙双方按有关规定分别逐级上报,按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发生严重违章或事故的,甲方应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业进行安全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重新开工。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承包租赁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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