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精选16篇)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精选16篇)

ID:7603835

时间:2023-12-23 00:04:02

上传者:LZ文人

一个月一次的工作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加以改进,避免重复犯错。在下面,小编为大家分享了一些成功人士的月工作总结,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启示和灵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2012年,在州委、州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县市、州级各有关部门狠抓基层操作层面和预案点防灾工作落实,有效提升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整体水平,全州共成功避让72起地质灾害,提前疏散转移9500人,避免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2425人,避免直接经济损失4020万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成效明显。

2012年,全州共发生地质灾害236起,造成86人死亡或失踪(其中大型水电站建设施工区内外70名,公路沿线乘客及行人9名)、1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464.2万元;发生险情96处,威胁7056人生命和12477.5万元财产安全。面对严峻的形势、繁重的任务和重大的责任,全州上下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着眼民生,努力抓好生命工程,切实把工作落实到基层,落实到操作层面。

(一)结合实际,构建“政府主体、部门配合、群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地质灾害防治体系。一是明确政府责任主体。州政府将地灾防治工作、经费投入、机构建设等纳入对各县市政府的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内容,明确17县市政府是县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长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担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有效保证了责任主体的落实。二是明确部门职责任务,实现地灾工作系统抓。州政府明确了应急、国土资源、气象等州级35个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地质灾害防治中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的任务和隐患排查、抢险救援等工作中的职责,并延伸到县市、乡镇政府、村社组织、厂矿企业、医院、学校等,建立了全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为监测预警体系高效运行奠定了基础。三是防灾责任和工作层层落实。逐点落实了2584个预案点的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和监测人,按层级、分行业将防灾责任和工作逐点分解落实到县市、乡镇政府,落实到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具体监测预警人员。动态管理防灾预案,全州预案点总数增加到3051处,并实现全面布控。

(二)注重实效,落实操作层面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加强巡查排查,落实防灾预案内容。全面推动17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再排查和防灾责任、工作、措施落实选定监测预警人员2932名,落实了监测补助,实现了由“义务监测”到“责任监测”的转变。二是加强值班值守,及时处置发布预警信息。全州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随时处置、发布报送预警信息和灾情、险情信息。对各乡镇、各厂矿企业领导带班值班和人员在岗情况进行20余轮次抽查,4次印发抽查情况通报,有效促进了基层防灾工作的落实。三是深入推进宣传培训和避险演练。全州以推广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和应急能力为目标,逐步将宣传培训推向深入。基层干部、监测人员、广大群众以及工矿企业职工积极参与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的宣传培训活动。全州共组织集中培训711场次,参训人员11.6万余人次;组织开展应急避险演练1744点次,参加人员近20万名;建成应急避险场所985个,可容纳13万余人,供在重要灾害性天气到来前紧急避让。四是加强督导检查,强化防灾责任和措施落实。共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督导检查91次,有力、有效促进了责任、工作和措施落实。五是基层防灾工作全面加强并取得明显成效。全州投入力量1800余人次,组织应急排查122轮次,通过大量的宣传培训、避险演练等基础工作,普及了政策法规、监测方法、预警手段、信息报送、组织疏散转移等方法和技能,广大干部群众识灾、防灾、避灾、救灾能力明显提高,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范工作的自觉性明显增强,防灾避灾成效明显。宁南“6.28”特大泥石流灾害防灾避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袁正武、胡拉子等5名监测员和村组干部受到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通报表彰奖励;xx县国土资源局罗文英同志被评为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先进个人;xx县额尼乡阿坡洛村村委会主任麦吉伍达在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表彰电视电话会议上作交流发言;xx县黎安乡拉马日祖等3名全国优秀群测群防监测员专程赴京参加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表彰会议。

(三)强力推进避让搬迁和工程治理,从源头消除灾害威胁。加大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工作力度,并把地质灾害防治与扶贫开发、以工代赈、生态移民、新农村建设、彝家新寨建设等有机结合,整合政策、打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快了地质灾害危险区群众搬迁避让。全年争取并完成了1987户避险搬迁安置任务,新立项实施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项目96个、中小型应急排危除险项目44个。通过立项并安排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地质灾害治理、矿山恢复治理、地质遗迹保护等工程110余项,工程投资总额超过5亿元。安排190万元专项补助开展xx县城区地质环境安全问题综合调查评价工作。

(四)狠抓应急抢险救援,努力减轻和规避灾害损失。盐源“6.24”地震、锦屏“8.30”泥石流、喜德“8.31”洪涝、卡杨“9.27”泥石流等重大灾情发生后,州委、州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庚即带领州应急办、州国土资源局等州级部门赶赴灾区,组织指挥抢险救援,组织专业队伍开展应急调查、隐患排查,指导建立防灾预案,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员,努力避免次生灾害造成新的损失,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五)着力改进方法,着手制度建设,努力构建长效机制。始终注重工作方法的改进和经验的总结,将好的经验和工作方法上升为制度和规定,以促进地灾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并执行奖励与问责制度。《凉山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奖励与问责办法(试行)》的实施,调动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单位、村组等基层组织、各预案点监测人主动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积极性,为全州地质灾害防治长效机制建设打下了基础。《办法》实施以来,州政府已安排439万元资金,对防灾工作先进单位、成功避险案例相关责任人和监测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卡杨电站施工区“9.27”群发泥石流地质灾害造成较大人员伤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二滩建设咨询公司卡杨管理中心、中铁21局等项目业主及施工单位处以罚款。二是编制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科学有序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部省安排实施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以及补充调查、应急调查、应急排查等工作的基础上,17县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委托资质单位编制完成了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规划(2012—2020),州国土资源局已组织专家审查、县市政府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为争取项目支持,科学、有序开展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供了技术依据。三是变义务为责任,全面建立汛期专职监测员制度。州政府行文明确了省、州级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的监测补助经费不低于每月500元。全额分解下拨792.3万元监测补助经费,有力促进了从“义务监测”到“责任监测”的转变,充分调动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四是强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对州审批立项的建设项目在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强制执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累计已征收入库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1.07亿元,对工程活动引发灾害起到了遏制作用。五是强化宣传,构建全民关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舆论氛围。通过报刊、电视、网站等多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地质灾害的危害、防灾措施、避让方式,实时报道防灾工作动态、工作成效,努力构筑全民关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舆论氛围。

(一)地质灾害点多面广,防灾工作任务艰巨。我州地质环境脆弱,地质构造复杂,岩层破碎,江河纵横,山高谷深,地形切割大,是全省地质灾害最高发、最易发区,全州已发现并建立了防灾预案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3051处,且每年新增隐患点150处以上,加之人类工程活动逐年加剧、极端灾害性气象条件频繁出现,全州防灾工作形势非常严峻,任务异常艰巨,责任十分重大。

(二)工程建设项目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问题依然十分突出。通过近年艰苦的基础工作,各级党委政府、基层干部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广大群众防灾意识和能力逐年增强,但是,水电工程、公路建设、矿业开发等在建项目多,施工战线长,时间跨度大,且大都在高山峡谷中,业主和施工人员识灾防灾的意识差,缺乏深山峡谷中山地灾害防治常识、监测预警技能和有效的临灾处置手段,有较多的建设项目和矿山还未建立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未明确专门监测预警和值班值守人员,防灾责任、制度、措施落实不完全到位,特别是临时营地和施工场地选址不当,雨情、水情、灾情信息传递不通畅,报送不规范、不及时,存在较多隐忧。

(三)众多地质灾害险情难以在短时间内消除。根据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成果,我州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尚有1.2万余户农户需要搬迁,因经费不足或难以找到适宜生存的土地和宅基地而不能及时搬迁;一些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因地方财力限制而难以在短时间内实施。一些危险区内群众将长期受到威胁。

(四)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滞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人少、任务重的矛盾十分突出,州及各县市普遍存在专职人员不足,专业技术人员严重匮乏,工作缺乏连续性和无法延续、深入等问题。除木里、普格两县地环机构和编制还存在较大欠账外,其余县市地环机构和编制虽已基本落实,但专职人员大多不能及时到位,目前17县市专职从事地环工作的人员仅25人,兼职人员31名。工作所需专业技术人员难以招录或因待遇、职称等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难以留下。

(五)认识有待提高,经费保障不足。一些地方和行业,尤其是一些乡镇以下政府和建设、施工单位没有切实履行防灾职责,未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和应急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甚至监测人员补助和通信费还无着落,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基层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2013年工作安排。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认识,立足当前,谋划长远,立足于党政“两个一把手”和部门“一把手”认识的提高和责任的落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升到“生命工程”的高度,列入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和措施。

(二)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雨情、水情会商和信息处理与发布,突出隐患排查巡查,强化监测预警,立足于实用、管用,完善防灾预案和应急预案,健全群测群防网络体系。突出灾前防范、灾中应急、灾后复核等各阶段、各环节的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进一步加强防灾知识宣传培训和应急避险演练。认真总结推广近年来成功预警并避让地质灾害典型案例的作法与经验,进一步强化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努力提升广大干部群众主动识灾、报灾、防灾、避灾、救灾的意识和能力,夯实基层防灾工作基础。加快重要隐患点避险场所建设,落实汛期专职监测员制度。地企联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不留死角。

(四)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州政府已确定2013年为全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建设年,各县市务必按照《中共凉山州委机构编制办公室凉山州国土资源局关于设立县(市)地质环境监测站的通知》(凉编办〔2010〕103号要求,设立地环机构、核足编制、明确职责、保障经费,面向社会公开招录、选调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的专职地环工作人员,配置专业设备仪器,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推广宁南、德昌等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做法与经验,抓好、用足国家防总建设县市山洪地质灾害自动监测预警系统的历史性机遇,各县市政府牵头,整合应急、水务、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资源与信息,将其建设成为集综合信息于一体的多功能自动监测与应急指挥系统。各县市要切实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应急抢险经费等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五)进一步强化措施,督促大中型水电、矿山等工程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地灾防治法定义务。组织相关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安全生产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以及防灾目标责任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加强对矿业、水电开发、路桥建设、城乡建设、盲目迁徙、毁林开荒等活动的监管,督促建设业主和施工单位、基层组织切实履行地质环境保护和地灾防治法定义务和监管责任,督促落实建设项目防灾措施,及时查处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的行为,同时,打捆用好各种支持政策和补助资金,保护、修复地质环境和生态环境,从源头上减少地质灾害发生几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六)认真组织实施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落实到操作层面”的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避让在先”的工作原则,立足于“防”,重点在“避”上下功夫,认真组织实施2398户避险搬迁安置、66处治理、40处应急排危除险等工程项目。国土资源等部门积极工作,主动作为,超前谋划,进一步争取部省治理工程立项等政策和资金支持。

(七)认真组织编制“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省政府已将市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列入了2012年对市州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要求2012年底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规划成果,并作为省安排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立项和经费支持的依据。我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因经费尚未落实还处于准备阶段,尽快组织编制凉山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工作势在必行。州国土资源局要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务必在年内组织完成全州“十二五”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审查和报送工作。同时,指导17县市实施修编县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八)加强地热和矿泉水资源管理,开展城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州地质环境监测站要进一步加强与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的技术交流和合作,按照核定职责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要求,共同加强对地热、矿泉水和地下水资源的监管。2013年恢复对西昌城区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启动xx县城区等重点区域的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2014年全面启动全州重要城区地下水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地下水的合理开发、保护和管理,为建设美好家园提供地下水动态变化依据。

汛前地质灾害防治的工作总结

害防治方案的要求,我镇深入扎实地开展了2011年度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科学制定防治方案,严格落实防灾责任,不断完善防治措施,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了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我镇地处黄土高原,是地质灾害多发地,每年5—10月雨季属重点检测和防范期。我镇共有地质灾害隐患点4余处,主要分布于石井村,威胁农户2户、12人,型主要为滑坡、不稳定斜坡、泥石流、崩塌。我镇未发生一起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

针对我镇地灾的基本情况,我镇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群策群防”的防御工作方针,市镇村三级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贯彻省、市会议精神和各项工作要求,将我镇地灾防治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我镇历来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了由一把手为组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并根据人事变动及时调整充实了领导机构,确保地灾防治工作高效开展。各村也相应成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同时,在今年初,我镇与市政府、各村签订了地灾防治责任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格局。

(二)制定各项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有效防范地质灾害。

为提高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结合我镇实际,制定下发了《2011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修改完善了《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召开工作会议,对全镇地灾防治工作进行早安排早部署,下发了防治方案和预案,充分做好动员工作。各村也结合排查、巡查工作成果,制定了村级年度防治方案,群众转移方案。

灾害易发区等地方,将包括地质灾害基本情况、预警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地点等内容的地质灾害防灾责任卡和防灾明白卡发放到所有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单位和群众手中,同时对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了警示宣传牌,划定了危险区。发放了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手册和张贴画300余张;发放了地质灾害监测记录本40本,防灾工作明白卡10份,防灾避险明白卡5份。三是为了增强村民避灾实战能力,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避灾意识,我镇按照全市地质灾害应急要求认真贯彻和落实。

(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增强应急反应能力。

1、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网络。结合实际,镇上成立地质灾害防灾避险巡查组,在雨季进行流动巡查。镇上还设立了专门值班电话,并已上报县安监局,值班人员认真做好了每日值班记录和按时零汇报制度。各村根据本村的.具体情况,落实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确定了14名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对监测点每天进行监管巡查,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类型设立警示牌,做好监测记录。同时,保持信息畅通,及时将上级新的方法、措施传达给一线工作人员,将一线工作人员的经验传播出去。

2、做好汛期灾害应急调查准备,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确保灾情及时准确上报。村巡查人员定期和不定期进行隐患排查和危险区域巡查,发现险情及时上报。各监测点经监测有重大险情发生时,5分钟内上报镇政府,镇政府立即采取应急防灾减灾措施,同时立即上报县安监局。镇应急指挥长及时赶赴现场,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3、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制度。整个汛期,我镇还建立了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将气象信息通过短消息的方式发送到各村监测人手机中,确保信息及时畅通,牢牢的把握地质灾害预防的主动权。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3-5级时,通过电话、短信等多种途径告知各村监测责任人和监测人。

根据质灾害《关于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我镇于及时召开全镇地质隐患再排查工作会,传达了县的会议精神,对排查工作进行了部署安排,要求全镇各村、企业迅速行动起来,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后,我镇各村、企业等立即对全镇范围所有可能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地区进行了拉网式排查,重点是地质灾害隐患点(2个)、地质灾害危险区(房前屋后、沟口、低洼地带)、施工工程(水、电、矿山)的排查,发放了《汛期地质灾害再排查统计表》,及时做好再排查工作。通过再排查,截止目前,各村,企业已将再排查情况反馈给我镇,再排查出中坝村和大楠村新增的隐患点,共两处,已将隐患点上报县安监局。

目前,地质防治工作还在进行当中,我镇将继续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项目部认真学习贯彻公司**文件,按照要求开展了一系列工作,现将开展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1、贯彻地方政府、上级有关安全管理工作情况。项目部高度重视地方政府、上级、业主、监理及相关部门下发各种安全管理文件,认真贯彻实施,通过会议、文件和现场督察、检查、巡查等方式落实文件要求,并按照文件规定及时上报有关安全管理信息。

2、项目部制定了安全岗位责任制,并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建立了“四个”岗位安全责任体系,于4月6日重新学习安全责任制内容,并“四个”责任体系责任人签订了承诺书;项目部全体员工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安全措施,特别是项目经理(兼书记)和各体系责任人责任落实,保证了项目部处于低风险施工状态。

3、项目部按照上级要求,制定了20多个管理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到的工作,做出来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操作上有了依据。各级管理人员认真履行本工作岗位安全管理职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法、措施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有关安全方面工作没有出现“真空”无人管控的现象,各岗位管理人员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作业人员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项目部安全生产状态良好。

4、项目部根据本项目部地理位置和生产经营情况,由项目经理组织,生产副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安全总监、工程部有关人员,邀请监理参加的对春季(二季度)施工安全生产状态,特别是辽河项目有关应急抢险、应急撤离等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人员配备、现场负责人安全管理经验、判断识别安全隐患水平能力、现场应急事件能力、现场应急设备物资能力、应急预案启动效应能力等,项目部现在每天派人对辽河施工围堰进行24小时巡视,对施工道路进行监测维护。进行了桌面应急抢险和应急撤离演练。项目部认为,满足各项应急处置和安全生产需要。

5、项目部按照上级和业主监理要求,制定了本项目部专项防洪度汛方案,方案中对人员责任、配备设备物资和值班做了明确要求,上报监理,并得到批准。业主监理在安全检查中没有提出异议。

6、我项目部施工不使用炸药等火攻材料,工程设备使用油料由供应商派送,没有其它重大危险源,其它一般危险源处于受控状态。

7、我项目部属于工程分包施工,就一家分包商,各种资质符合要求,项目部对安全教育纳入安全管理工作中,是安全管理工作重要内容;分包商营地“硬件”、“软件”符合公司安全管理规定;项目部建立了分包人员档案材料。

8、分包商有两台履带吊,由于需要于4月份又租赁了3台履带吊,均为新设备,经过政府部门检测。项目部定期检查,并按照分局、公司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上报有关管理信息。

9、本项目部有吊装作业和经常出现高边坡开挖作业,制定了专项技术安全措施和现场安全监管,处于受控状态。

10、项目部各营地是防火重点部位,项目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制定了专项预案,进行了消防演练,处于受控状态。

11、场内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工程机械、运输车辆、通勤车等的安全情况,项目部定期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对车辆驾驶员、工程设备驾驶员定期组织学习,提高对安全工作认识、意识和操作水平。

12、项目部按照分局要求,制定了综合、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预案,进行了快速撤离、消防、触电、起重伤害应急演练工作,应急设备、物资、人员满足应急需要。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参考

2018年以来,我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省、市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始终牢固树立“防范胜于救灾”的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的新时期防灾减灾新理念,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层层压实防灾责任,坚决防范化解地质灾害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工作汇报如下:

1、巩固网格管理体系,压实防治责任。巩固以乡镇为单元,以行政村为网格,明确乡镇主要负责人为网格责任人、乡镇国土资源所所长为网格管理员、地质专业队伍为网格协管员、村委会书记或主任为网格专管员的“五位一体”网格化管理全省试点成果,将全县143处重点监测点全部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层层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层层压实防灾责任。实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

2、加强隐患排查,摸清隐患家底。2018年3月份,组织x省地质勘查局313地质队,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的要求,采取乡镇政府统一组织,村两委排查、村民自查、专家指导鉴定方式,对全县143处在册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所有可能存在各类突发地质灾害隐患,包括居民切坡建房形成的高陡边坡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巡查,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镇、学校、居民点、交通干线、景区景点、重要工程进行排查巡查。认真落实“雨前排查、雨中巡查和雨后复查”工作制度,对巡查排查出的地质灾害安全隐患,纳入地质灾害网格化统一管理。

3、落实工作制度,夯实工作基础。坚持开展年度趋势预测、年度地灾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和工作部署及业务督查指导;强化监测预警,今年以来共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8000余条,让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和群众早知道、早防范;分别对14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档立卡,实行“一点一档,一点一策”台账式管理;对全县重要隐患点逐点填写调查卡片、制定防治措施、设置人员转移路线、编制隐患点防灾预案表、树立警示标牌、发放地质灾害防治“两卡”及安装滑坡报警器等,坚持汛期24小时领导带班、行政和业务“双值班”制度;要强化临灾避险,发现险情先兆,坚决果断提前组织危险区人员转移避险,全年共转移地质灾害隐患点群众3200余人次避险,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4、实施综合治理,及时消除隐患。按照“保底线、减存量、控增量、提能力”要求,制订实施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计划,分期分批落实治理任务,逐步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加快对汤池镇汤池街道滑坡和山七镇三石村三石组崩塌地质灾害隐患的治理项目申报,格保护地质环境,禁止切坡建房;禁止未作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开工建设防止,防止人为诱发地质灾害。

5、强化监督检查,狠抓整改落实。在汛期,对全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查看警示牌是否树立到位、逃生路线是否设置到位、“两卡一表”(避险明白卡、防灾明白卡,防灾预案表)、监测记录本是否发放到位、值班制度是否建立到位、应急预案和防灾年度方案是否编制到位、“五位一体”网格化防灾管理人员和包片包点干部人员、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应急队伍建设是否到位、宣传培训和应急演练是否开展到位、预警信息发送是否畅通,防治目标责任书是否签订。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列出问题清单、整改清单,能当场整改的应当场整改到位,无法当场整改的,应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时限,实行问题逐一销号制度。

完成春秋乡、晓天镇、庐镇乡、高峰乡10户28人的5处重点隐患点的搬迁任务,完成晓天镇黄河中学新址教学楼工程基础建设;先后完成73266部队8处边坡、汤池镇大岭村毛园组崩塌、棠树乡刘院村船仓组滑坡和晓天镇苏平村梅树泥石流等4处工程治理项目任务,顺利推进汤池镇汤池街道不稳定斜坡和五显镇五显村杨塝镇滑坡工程治理项目实施;完成杭埠镇s330、s103、千人桥高铁项目建设、舒城县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等重点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地质灾害防治网格化省级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实现庐镇乡大桥村中兴组滑坡成功避险,避免4户25人伤亡,受到上级主管部门充分肯定。

(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和避险逃生应急演练,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提高地质灾害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市国土资源局严格贯彻落实各项具体要求,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按照“平安北京”的标准,以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各项工作确保国庆期间的各项安全。截止目前,全市没有发生较大规模地质灾害,只是在延庆县、平谷、门头沟区等几个山区区县发生几起小型地质灾害。特别是在几次强降雨过程中,由于工作布置早、措施到位,没有较大规模地质灾害发生,没有人员伤亡和较大经济财产损失。

截止目前为止,全市共发生地质灾害3起,其中崩塌1起,滑塌2起。

20xx年8月21日,门头沟区下安路落坡岭路段发生山体滑塌,造成道路中断,没有直接经济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落实岗位责任制。

20xx年4月9日召开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会上对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重点是泥石流、采空区、崩塌灾害的预防,特别是首都60周年庆典活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局和各分局均成立汛期地质灾害防治指挥部和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队伍。层层落实岗位责任制,行政首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二)加强管理、加大力度,落实各项制度。

下发《关于做好20xx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京国土环﹝20xx﹞186号),特别强调应急值守、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应急预案、灾情报告、灾情速报等各项制度。要求各分局在市局发布了三级或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除值班人员外,要有分局领导带班,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科室要有人在岗。每次中到大雨后二十四小时内要向市局书面报告灾情和险情(不管是否发生灾害,无灾害就报平安)。

(三)健全机制、快速反应,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体系。

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汛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京国土环[20xx]345号),同时各区县分局编制完成了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加大对预案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应急预案的认知度,在有条件的区县组织预案演练,以检验和校正预案的可操作性。印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20xx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确保全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四)夯实基础、提高能力,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结合全市防汛指挥体系和“四包七落实”措施,进一步完善了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在房山、怀柔等十个山区区县建立完善了群测群防体系,将监测预警责任制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统一换发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全市共换发“明白卡”一万份,填发至受威胁的'每一户居民手中。编制市、区、镇、村四级“北京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通讯录”。

(五)提早动手、突出重点,加强地质灾害检查巡查工作从5月中旬开始,由局领导带队对各区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防灾责任制和“四包七落实”的落实情况和重要隐患点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并深入到地质灾害易发区重要隐患点进行现场调研。为落实北京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的有关要求,将山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作为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的重点。各国土分局对中小学校舍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

(六)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今年汛期,我局继续加强和市气象局气象台的合作,完善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方案,继续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截止目前,今年共发布三期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别于7月16日、7月23日、8月8日在北京电视台晚间天气预报节目中进行播报。

在市应急办的统一协调指导下,积极组织技术力量开展“60年国庆大庆期间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查明各种突发地质灾害隐患,落实相应防范措施,并进行多次更新和完善。

(八)加强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防范工作。

我局积极落实北京市校安办关于中小学校舍安全的有关要求,将山区中小学校舍安全作为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的重点,各国土分局对中小学校舍安全进行了全面排查,排查出怀柔区琉璃庙镇奇峰茶寄宿小学校存在地质灾害安全隐患,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带队实地检查了的校舍安全情况,并与区里相关部门沟通交换意见,提出防治建议,争取迟早解决此安全隐患。

页份,制作宣传展板80块。

(十)加强宣传,提高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入汛前,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突发地质灾害》科普宣传手册,印制一万册,分发每一个地质灾害险村险户手中。并且充分利用“地球日”、“土地日”、“环境日”等特殊纪念日,以现场咨询、专题讲座、广播媒体等方式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防治地质灾害的基本知识,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遇险自救能力。在地质灾害高风险源点,重点是交通干线两侧、旅游景区(点)竖立泥石流、滑坡、崩塌突发地质灾害隐患警示牌,提醒过往车辆和游人注意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参考

2019年,我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贯彻落实省委、省厅关于自然资源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局党组工作部署,努力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1、领导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分工。机构改革以来,我局及时调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和成员。6月24日,我局召开三防工作会议,梁荣杰局长作出强调,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进一步扩大隐患排查范围,做深做细做实防汛救灾工作,确保全市安全度汛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7月,李明副局长召开地质防灾工作会议,落实人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抓好工作落实。

2、认真组织编制预案。汛期前(即4月2日)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实际,编制了《x市2019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经市政府批准印发实施;组织编制了《x市自然资源局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3、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落实各项防御措施。为切实做好2019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3月22日印发了《转发x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与整治工作的通知》(茂自然资发〔2019〕49号),认真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的通知要求对本辖区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专项行动。根据排查情况,更新了《x市2019年地质灾害隐患点一览表》等台账,并在“x省地质灾害隐患点排查数据库”上报更新。今年汛期,局领导带队检查督导防灾工作16次,深入到信宜、高州、化州、电白等地质灾害点,检查了25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情况。据统计,今年全市出动地质灾害巡查4020人次,巡查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点)1194处,组织转移人数1613人,削坡建房点6处,发生灾情0起。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及人员伤亡,较好完成今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加强值班值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为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我局进一步修订了汛期值班制度,印发了《x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汛期带班值班工作的通知》(茂自然资发〔2019〕175号),安排9名人员24小时值班。成立由局领导带队的8个汛期工作组共52人,每个工作组轮流值班一周,随时做好汛期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局(分局)建立了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专报、通信保障、群测群防、灾情险情登记和明白卡发放等工作制度。为了提升防灾应急通讯、巡查检查和值班备勤能力建设,统一印刷了值班登记簿、地灾隐患巡查记录簿和地质灾害防治“三查”记录簿850本发放到国土资源所;购置了卫星通讯电话15台分发到防灾重点乡镇,保证突发灾害中的通讯连接,极大的提升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应对能力。

5、提高群测群防综合能力。指导各局(分局)对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培训,调动监测人员工作积极性,切实肩负起群测群防的职责,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发放2019年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补贴共计13.74万元。

6、做好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工作。5月31日,我局和市气象局就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合作事项举行座谈会,双方就做好地质灾害的气象服务、建立重要天气预报预警对接机制、加强部门应急联动等方面达成进一步合作意向。截至汛期结束,x市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系统共发出88次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包括4级预警116次,3级预警19次,2级预警1次;对重点区域信宜市、高州市,发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短信8580条,各县市区及时启动相应的预警响应,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同时,积极与市气象局沟通合作,配合其在偏远山区雨窝镇建立长波通讯预警预报系统测试点。增加一项新的通讯途径,为应对突发性灾害中,将面临的各种情况做好可预见性的准备。

7、构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10月28日,x市自然资源局完成与x省有色金属地质环境中心签订了《x市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合作框架协议》。10月底,各县(市)区局已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单位。通过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支撑体系的建立,把地勘单位的技术力量安扎到基层,极大的提高了x市地质灾害防治能力。

8、完成2020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入库储备工作。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我局积极与省自然资源厅沟通,参加省厅组织的《2020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入库储备工作推进会》;我局积极推进各县(市)区项目入库工作,组织全市自然资源系统开《2020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入库储备工作推进会》,为各县(市)区局答疑,指导协助其完成相关工作,并于10底完成了专项资金入库工作。为未来“三年行动计划”地质灾害隐患点综合治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9、着力推进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工程。2019年省拨给我市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785万元,其中468万元用于7个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含治理补助及搬迁);8月份,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并由市财政局立即下达到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全市开展国家级和省级财政资金治理项目共32个(国家级1个,省级31个);全部项目勘查设计已完成,部分项目已开展施工,部分处于施工招标阶段。年底前将完工程治理项目6个。

10、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宣传与培训工作。为提升全市地质灾害防治人员能力,积极组织地质灾害防治培训,组织全市各局人员参加培训班1次,各县(市)区开展培训5次。通过学习培训,极大的提升地质灾害防治人员现场判别、应急响应以及应急抢险的能力。同时制作地质灾害防治宣传小册子、海报和动画等6500张,分发至全市各村镇;通过市电视台、市日报社大力宣传科普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提升群众防灾减灾的能力。

(一)根据省厅《关于做好2020年度省级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储备》和《x省地质灾害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2020年加快推进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完成全部威胁10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的勘查设计工作,为下一步治理工程做好基础。

(二)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2020年重点推进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村入户、进学校上课堂”工作,举办全市地质灾害教育培训班,印制一批宣传册、宣传海报。

(三)严格落实“五有”,进一步加强县(市)区、镇、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建设,落实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和防治责任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加强日常监测工作,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检工作体系。

(四)升级现有地质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在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安装一批实时监测系统,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为进一步做好我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全力确保安全度汛,按照省地灾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市县地质灾害指挥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我镇认真贯彻落实,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形成镇、村(社区)、社三级防控工作领导机制。镇长为全镇地灾防控工作总指挥,分管副镇长抓具体落实,社发办、村(社区)书记、社地灾专职监测员共同落实省市县具体工作要求,做好层层落实。同时签订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书,明确责任。二是组建鹤鸣镇兼职综合应急救援分队。全镇设五个班,分x个片区及时处置地灾险情。三是落实防汛值班工作要求。我镇分正班与副班进行值守,正班为汛期xx小时值守人员,副班为综合应急人员xx小时随时待命。四是制定《鹤鸣镇xxxx年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做好汛期日常物资储备工作、开展地灾应急演练,做到并做好在面对灾情时有的放矢。五是定期工作抽查。为及时掌握全镇xx个地灾点位专职监测人员巡查情况,通过视频点名及查看工作记录,对监测人员进行考核。

一是镇党委召开党委会,专门学习省市县地灾防控工作会议精神及要求;二是在镇村干部工作例会上,镇分管领导领学省市县地灾工作防控要求;三是通过微信群要求村(社区)干部学习地灾防控文件。

一是加强巡查工作。按照地灾监测工作要求,雨后各原有点位进行巡查并将巡查情况上报。二是及时开展相关点位人员避让工作。在收到县级部门三级预警后,各村(社区)及时劝退游客,并组织灾害点位及疑似点位人员进行转移到集中避难场所避让。三是处置重大险情工作。x月xx日,我镇半雾路干岩子段出现山体滑坡,镇指挥部及时处置,封闭进山交通,设置各种警示标志,转移雾苑小区、裕民小区人员xxx余人到集中避难场所,保障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对各村社区点位监测人员工作情况开展进行督查,要求专职监测人员完善工作记录。二是镇分管科室不定期对点位进行巡查,对比监测记录,提出工作要求。三是及时报送新增点位,对接县级部分,对点位进行评估。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参考

20xx年年以来,我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州国土资源局的领导下,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在各乡镇(场)的共同努力下,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通过科学制定防治方案,严格落实防灾责任,不断完善防治措施,切实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地质灾害的发生,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上半年的地质灾害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我局成立了以尼郎局长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陈渠副局长为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泽仁达瓦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各乡镇分管地质灾害的乡镇长为成员,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日常事务性工作,做到了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工作局面。

我局于今年3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全县65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工作:

1、对排查出来的比较严重的隐患点采取了应急处置措施(主要是搬迁避让)。

2、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范的危害,共发放各类宣传藏汉语资料1860份,提高了全民防灾减灾避灾意识。

1、落实了汛期地质灾害防治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

2、与乡、镇(场)相关部门签订《地质灾害防治目标责任书》;

3、每处地质灾害隐患点落实了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测人;

4、制定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抢险专项预案”;

7、建立了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预警网络;

9、共发放了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1200余份,在65该隐患点都立了地质灾害警示牌;

10、建立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周一例会制度,会商地灾隐患情况和处置措施;

11、真达乡乡政府应急排危工程,正在积极开展申报工作;

上半年,我县降雨较往年增多,特别是进入主汛期后,我县强降雨天气明显增多,局部地区出现过大雨,给防治工作带来严重挑战。为此,我局在采取各项积极防治工作的同时,强化宣传教育和信息预警发送。我县在防治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近年乡镇换届新手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的宣传还有待加强;全县缺少从事地质工作的专业人员。

2、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有待加强。近几年来相对平稳,没有出现特大灾害,部分群众对灾害的创伤已开始淡忘,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发大灾离自己很远,灾害不可能年年有,防灾减灾意识降低。

1、做好汛期日常防灾工作;

3、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搬迁、治理项目立项与申报工作;

4、协调、指导各地质灾害隐患点做好地质环境管理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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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陷等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原则主要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防治,突出重点。

地质灾害防治目标是避免人员伤亡、减少经济损失、提高预报成功率,促进地质环境和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根据遂川县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报告和全镇发生的地质灾害与地质环境条件相关分析,我镇重点地质灾害危险点分布范围主要有衙前村街组、潭背组、金田坑组、大东坑组、店下组;士高村乐木会组、泥坑组、东边坑组、蕉坑组;上芫村曲尺坑组、洋金坑组;溪口村、茶盘洲组、龙凤桥组、嵩岭洞口组、横坑组;双镜村岭子脑组、郑花坑;段尾上庄组、庙山组、老屋场组;石盘村桂林坑组、高车坳组、双斗坑组、足子坑组、大坑组。灾点威胁农户96户,人口574人。重点防护段为衙前街、士高、段尾、溪口、石盘崩滑群和公路沿线崩滑体,灾害类型主要有崩塌与山体滑坡。各村委会和水利、道路工程受益单位对灾害点、灾害段进行逐一检查,对危险处抓紧实施整改措施,避免因工作失职而造成人为的损失。

(一)降水趋势预测。

根据气象部门预测,我县今年雨季(3—9月)平均雨量比往年年略偏多,汛期平均降雨量为700—800毫米,局部1000毫米以上,雨量时空分布不均,并考虑台风影响,所以我县地质灾害防治重点防范期在3-9月。

1、根据我县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形成的实际,结合气象、水文部门降水趋势预测,20xx年全县汛期由降雨诱发地质灾害的范围和强度略高往年。在汛期部分地方会有降水集中期和强降水。各村委会和镇直各单位要密切注意当地实时天气预报,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加强监测,注意防范。

2、地质灾害主要发生地段,在雨量集中的3-9月,特别是6-9三个月受台风或热带风暴影响,常因灾害性暴雨和特大暴雨而引发地质灾害。我镇属暴雨型地质灾害高发区,在集中降水时,当连续降水达到50毫米或日降水100毫米以上,将出现崩滑流灾害;当连续降水达到200毫米或短时间(一日或数小时)降水150毫米以上,崩滑流灾害将大量发生。已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连续降水时要加强监测,一旦发生异常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

3、城镇、乡村建设和工业、交通、水利、矿山建设等人为工程活动是诱发崩滑流灾害的重要因素。山区建房切坡段,城镇规划区切坡段、矿山、采石场,新建和改扩建公路边坡、水库(电站)坝肩、溢洪道及引水(灌)渠等是可能发生滑坡崩塌的主要地段,应加强监测防范,特别要注意防范山区傍山切坡建房地段的滑坡危险,不得新增傍山高切坡建房,防止出现新的隐患。

汛前镇国土资源所会同水利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对镇内地质灾害险情进行检查,核定危险点和危险区段的位置、类型、规模、成因及危害等情况。根据调查情况,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核定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提出防范措施,落实防灾责任。

(二)巡视监测。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国土资源所、水土保持站、民政所、各村委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监测内容与方法,落实监测人员。与工程设施直接有关的地质灾害危险点,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监测工作。

(三)预警和防治工作。

1、重要地质灾害危害点,应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

2、做好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险情监测预报工作,预报分三级。

一般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没有明显异变情况者;

异变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有扩大,加剧异变情况者;

临界级:经监测,隐患点险情异变情况特别显著,加快或有其他明显征兆者。

3、对异变级临界级预报点,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业人员作进一步调查论证。对确以进入危险阶段者,要根据地质灾害可能的规模、地域重要性及危险性,分别由县和镇人民政府发布预警,在地质灾害危险点,一定范围内划定危险区,设置警示标记,预警分三级。

一级预警:由市政府或省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二级预警:由县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三级预警:由镇政府向社会发布划定危险区告示。

4、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四)应急准备与避险。

1、预警点所在村要立即成立有关人员参加的防灾领导小组,加强对险情监测、避险救灾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避险、救灾方案,做好必要的抢险救援力量和抢险器材物资的准备工作。

2、做好人员撤离、财产转移和重要设施保护工作。出现异变级险情,地质灾害体地段及灾变主要方向临近地段的人员要撤离,重要财产要转移;出现临界级险情,灾害影响范围内人员要立即按转移路线转移到安全地带,重要财产要尽可能转移,并做好抢险救灾临战准备,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五)抢险和救灾。

1、地质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镇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2、灾发地的防灾领导小组要立即按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要求,部署抢险救灾工作,各村委会要组织抢险救援队伍迅速进入现场,抢救被压埋人员,协助进行工程抢险。民政、卫生、水利、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质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助、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等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

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肖邦锋同志任组长,肖瑞培同志任副组长,曾令春、刘见生、谢晓弘、郭薇薇、汤仰永、罗海春、彭丽芸、谢大源、胡毅辉及镇各驻村干部为成员。统一组织协调镇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并层层落实防治责任制。

(二)加强监测预报,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

地质灾害防御重在监测预报,各村要根据村内地质灾害分布情况,落实地质灾害危险点的群测群防和防治工作任务,加强对群测群防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充分发挥群测群防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村民建设用地选址,严防高切坡建房,发生一起坚决制止。

防治地质灾害的最终成效必须依靠全民参与,要利用生动案例、气象短信、宣传单、黑板报等手段宣传地质灾害防治基本知识,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防治规划、预防、应急、治理和避让搬迁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防治工作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相应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含规划,下同)、交通运输、教育、民政、环保、水利、林业、农业、卫生、煤炭、安全监管、旅游、文物、气象、电力监管、铁路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组织防治,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因采矿、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负责治理,承担治理费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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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总结

xxx街道地质灾害以洪涝为主,由于辖区地势低,基础设施差,以至只要到汛期,雨量增多,上流水库一放水,地势较低的民房、厂房及仓库等容易被淹。

(一)重点防范期。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的主要诱发因素是5-7月份的降雨、上流水库放水等活动。预测今年地质灾害的重点主汛期是5月至7月。

(二)防治重点。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分布,预测地质灾害发生的重点为火车站南头沿河民房、厂房及仓库。重点防灾地段是工业南路101号至114号,省一建靠河边平房地势较低,较易被淹。

根据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稳定性和危险性,以及是否容易造成人员伤亡等因素,确保做好辖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针对辖区基本情况,要认真贯彻执行“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群策群防”的防御工作方针,并严格按照以下措施做好今年的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体系和监测预报网络,落实地质灾害群策群防责任制,及时安排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值班表,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街道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及发生地质灾害后及时组织转移群众撤离工作。

(二)广泛宣传,提高全民防灾意识。充分利用公开栏、宣传栏、科普画廊等社区文化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以此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三)加强动态监测和险情巡查,做好预警预报。汛前,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一次检查,并落实好以下工作:

1、成立了街道防汛抗旱、预防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并充分发挥社区平安中心户长和楼幢长的作用,切实做好地质灾害的预防、信息反馈、宣传等工作。

2、落实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并制定和完善社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治工作预案,使受地质灾害威胁范围内的每个居民了解灾害隐患、撤离路线、防灾避灾措施等事项。

3、各社区要督促居民、基层单位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尤其是汛期加强监测频率,密切观察地质灾害的发展趋势,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上级部门及领导报告,如情况紧急要立即报告,并迅速组织人员撤离。

4、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险情巡查,做好防范突发性地质灾害工作,并做好值班记录。对重点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协调有关单位,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并采取有效的减灾措施。

5、要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当天气情况发生变化时,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辖区各有关单位、企业、地灾监测人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有关防灾减灾工作。

(四)严格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的特点,要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辖区企、事业单位要严格实行值班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表,以便在灾害发生后能在第一时间知悉灾害情况,确保上报下达、传递到位。一旦发现地质灾害险情,要按照分工要求,立即协调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力争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今年以来,毕节市加大力度排查辖区地质灾害隐患,对已查明的1210处地质灾害隐患着力抓好监测预警预报,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全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

“受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影响,今年入汛以来,地质灾害形势较去年严重,我们深化工作机制、布好监测网、落实‘五级全覆盖’工作要求,进一步抓好抓实地灾防治工作。”毕节市矿产资源勘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管庆军说。

据介绍,入汛以来,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同志多次深入隐患点调研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市政府召开了全市20xx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提前谋划部署相关工作。

同时,全市自然资源管理系统全面落实汛期24小时值班值守无空档;开展全覆盖排查巡查和复查工作,针对性落实防治措施,共巡查排查隐患9000余人次,发现新增隐患3处,现已全部纳入群测群防管理;每个县(区)至少安排1支专业技术保障队伍参与巡查排查、宣传培训、研判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

“科学的监测能帮助我们减少工作难度。”管庆军介绍,截至目前,全市共665处隐患点已安装群测群防设备,共安装裂缝报警仪533台,远程智能预警仪565台。

据了解,毕节市严格落实地质灾害“三项抽查调度”措施,切实做到“五级全覆盖”(即群防群测群防员要每天巡查全覆盖、村级每周循环抽查全覆盖、乡级每月循环抽查全覆盖、县级每季度循环抽查全覆盖、市级每年对中型以上隐患循环抽查全覆盖)。截至目前,值班领导共抽查调度24次,值班室共抽查调度43次,市地灾办共抽查调度威胁100人以上隐患点101处。

按照强降雨时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异常险情时紧急撤离,对隐患点险情不能正确研判时紧急撤离“三个紧急撤离”要求,筑牢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堤。截至目前,共组织群众临时撤离避险11起,共3204人。

为有效提高基层群测群防员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今年全市共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和避灾知识宣传240次,发放宣传资料39148册。全力开展地质灾害避险演练,开展921次地质灾害隐患点避险演练,参演人数38040人。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重庆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于2007年9月28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30日。

(2007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级包括灾情分级和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灾情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三十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以上的;。

(三)中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三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的。

地质灾害险情按照威胁程度分为四个等级:

(四)小型: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员在一百人以下,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下的。

第四条地质灾害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将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建设、交通、水利、煤监、市政、三峡水库、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负有监测及参与防治的责任。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的成因及责任进行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将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汇交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质资料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涉密的地质资料除外。

第九条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参与地质灾害防治的义务。

第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调查。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地质灾害调查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相互影响分析;。

(四)地质灾害险情等级、防治项目及其防治方案、主要保护对象;。

(五)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

地质灾害易发区分为极易发区、高易发区、中易发区、低易发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的划分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规划、财政、建设、救灾、民政、环保、气象、交通、水利、市政、三峡水库、煤监、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灾害现状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二)根据水文、气象等预测情况确定的重点防范期;。

(三)地质灾害的直接威胁区域、威胁对象;。

受长江三峡库区水位影响的地质灾害,应将水位升降期确定为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

第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划定的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纳入地质灾害数据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告。

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教育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的紧急通知》(鄂教发办〔2017〕7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溪办发电〔2017〕17号)文件要求,全县各学校要迅速行动起来,强化地质灾害和汛期风险排查、防范和应对,确保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当前全县教育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有关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为做好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把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抓紧、抓实,立足防大灾、抢大险、应大急,进一步压实责任、细化措施、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县教育局决定成立竹溪县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领导小组,局长王琪同志任组长,副局长徐国臣同志任副组长,教育局办公室、基础教育科、督导办公室、项目科、安全管理科等科室负责人,县直各学校、各乡镇中心学校校长、各幼儿园园长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李思忠任办公室主任,柳垂锋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项会议,研究问题,制定措施,督促、指导、检查各学校(幼儿园)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办公室负责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总体安排,协调解决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制定竹溪县教育系统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落实上级关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要求,各学校要深入推进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查险、排险、除险。

一是要做好排查整治。各学校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拉网式排查,做到不重不漏,不留死角、不留盲区。特别是鄂坪乡中心学校原校址、丰溪镇洞滨教学点、桃源乡杨寺庙教学点等要作为重中之重,进行深入细致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点,要及时报告,积极争取支持,制定监测预警、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对于尚未采取工程治理或搬迁避让措施的隐患点,必须逐点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灾害能够成功临灾避险。

二是认真做好督促检查。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和6月22日全省教育系统暑期及秋季开学工作视频会议工作部署,教育局将组织专班对全县各学校地质灾害防治和防汛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行动迟缓,工作落实不力的将追究校长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是要强化预警,提前研判。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预报的雨情、水情,提前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抓好汛中巡查、汛后复查和雨前排查、雨中核查、雨后复查,做好洪峰过境期、强降雨期防灾减灾。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包括临时停课、调整假期时间等,提前做好应对。

四是要加强在建工程防范,确保施工安全。暑期是各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的主要施工期,要严格履行好相关建设手续,会同相关部门做好规划选址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避免在有地质灾害隐患的区域施工,并确保不因施工引发地质灾害。

五是要继续加强对广大师生的安全教育,进一步落实好安全逃生演练制度。将演练活动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做到有课时、有方案、有预案。学校即将放假,各学校要在放假前对师生开展以防汛防灾防溺水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确保学生人身财产安全。

一是要落实工作职责。各学校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同乡镇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对防汛工作进行再检查、再部署、再落实,将防汛抗灾责任落实到预报警、隐患排查整治、指挥调度、巡查值守等各个环节。尤其是在预报有强降雨时段要将防汛抗洪作为当前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实。

二是要强化工作措施,全力做好应对。要密切关注气象部门发布的天气变化动态,及时、准确掌握实时雨情信息。特别是地处库区、矿山及新修公路附近的学校要关注地质变化;加强对山区学生上下学乘车的管理和临水临涯路段的安全管理。要强化联防联控,一旦发生灾害险情,各学校要根据灾情等级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安程序及时上报,联系有关部门开展救援等工作。

三是严肃纪律,规范信息报告制度。各学校从6月25日开始,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如遇重大险情、灾情,必须按程序迅速报告,不得迟报、漏报和瞒报。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

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调查制度。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全国的地质灾害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

第十一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依据全国地质灾害调查结果,编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一)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三条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以及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地质灾害防治要求,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

应急预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确定,应当与地质灾害形成的原因、规模以及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七条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九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由负责治理的责任单位负责管理和维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责令限期治理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

合同。

约定的评估费、勘查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二)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缴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形成的地质资料,应当按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的规定汇交。

第四十八条地震灾害的防御和减轻依照防震减灾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防洪法律、行政法规对洪水引发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防治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监测。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第十九条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保证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地质灾害险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原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时,应当对建设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该工程建设中、建成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提出具体的预防治理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二十三条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水利、铁路、交通等部门拟订全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六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

(三)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

(五)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

第二十七条发生特大型或者大型地质灾害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发生其他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由政府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八条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并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关于地质灾害灾情分级报告的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灾情及其发展趋势等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民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公安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药品供应、社会治安工作;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通信、航空、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保证地质灾害应急的通信畅通和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的运送。

第三十二条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紧急调集人员,调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在抢险救灾区域范围内采取交通管制等措施。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地质灾害防治需要,统筹规划、安排受灾地区的重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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