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热门14篇)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热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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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24 15:48:35

上传者:字海

调查报告可以提供问题分析、原因解释、对策建议等内容,为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参考。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写作有所启发,一起来看看吧。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促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局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部署,我对纪检监察工作如何落实好科学发展观进行了调研,初步认识如下: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密切关系。

1、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大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科学发展观以协调发展为中心,就是实现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包括党风廉政建设事业的发展、实现房管事业的发展包括反腐败工作的发展。联系房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纪检监察工作要树立和落实协调发展的观念,大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房管事业实现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2、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是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了解群众疾苦,反映群众呼声,把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工作抓紧抓好。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坚持执政为民,坚决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把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

3、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通过开展纪检监察工作保障政策正确执行。科学发展观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以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为目的,要求在现代化建设中,正确执行和全面落实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有效控制人口、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人口增长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相适应,使经济建设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实现良性循环。联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来看,要想落实好科学发展观,纪检监察工作就必须要拓展工作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纠正各种妨碍科学发展行为,保障党和国家各项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政策正确地落到实处。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纪检监察人员解决的问题。

1、盲目乱干损害发展的风气问题。一是盲目决策出“坏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把政绩视为领导职务晋升的资本,决策办事急功近利,只顾眼前不顾长远,不惜耗费巨资上项目、摆阔气,兴建一些楼堂馆所,甚至是“半截子”工程,短时内看起来“很热闹”、“有政绩”,其实给当地的长远发展带来了难于愈合的创伤。二是装腔作势出“虚政绩”的风气。少数单位创业发展的干劲不足,飘浮作风盛行,热衷于浮夸唱功,没干的说干了、干得少说得多、干得差说得好、干得虚说成实,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冠冕堂皇,见诸行动、落在实处的虚无飘渺,结果各项事业错失机遇,致使当地发展速度慢。三是欺上瞒下出“假政绩”的风气。少数地方认为发展得好不好,在于得到上级的誉美之辞,抓发展做工作习惯于简单地照抄照搬,致使抓项目办事情不顾群众所愿、不求群众满意、不惜损害群众利益,结果面子工程上马了,群众利益受损了,干群矛盾上升了,发展的阻力增大了。

2、忽视反腐败工作的思想问题。一是追求片面发展,放松党风廉政的思想建设。部分单位片面理解科学发展观,认为实现发展简单的等同于增加收入,一味追求在经济上的高指标,对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虚于应付,抓不出实实在在的效果。二是假借发展名义,破坏党风廉政建设的思想。少数党员干部宗旨观念淡化、党性脱化,往往心存侥幸,打着发展的旗号作幌子,暗地里干着违纪违法的事情,一旦遇到监督检查就摆出为了发展作理由,企图逃避法纪约束。三是担心影响发展,放弃反腐__职责的思想。一些纪检监察人员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把握不准,认为抓发展要有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担心反腐__抓得太紧会影响发展,对有些腐败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未能充分履行职责。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需纪检监察工作加强保障的对策。

1、抓好反腐__教育,从思想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正确的思想观念才能指导正确的行动,各级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之一。因此,纪检监察工作要以抓党风廉政教育为切入点,将教育干部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作为党风廉政教育的重点。一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教育领导干部认识清醒、行为清廉、干事清正,将人民群众的利益视为最高利益。二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按照“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在广大群众心中牢固树立领导干部可亲、可信、可敬的良好形象。三要引导领导干部树立执政为民的政绩观念,教育领导干部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在作决策、办事情、做工作时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

2、抓好惩防体系建设,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具有强烈的实践性,把科学发展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之中,必须不断解决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纪检监察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必须认真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三者并重的惩治和预__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在抓好教育和监督工作的同时,完成好制度建设任务,从制度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一方面,要重视增强制度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廉洁从政的功能,制度建设的过程和制度的具体要求都要体现“人性化”;另一方面,要及时将科学发展观体现到领导干部的从政规范中去,明确要求不准搞形象工程损害群众利益、不准搞地方保护损害全局发展、不准以少数人的发展损害大多数人的发展、不准只顾眼前利益损害长远发展。二是坚持全面协调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结合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实际,全面建设各方面制度,包括健全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制度、办公用品采购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同时注意各项制度之间的互相衔接和整体效用,形成完善而严密的廉政制度体系。三是坚持实用可行的原则抓好制度建设,注意把经过实践检验效果比较好、已经成熟的管理办法上升为制度,注意盯紧腐败易发高发的工作岗位和环节,抓紧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另外,制定的制度,必须针对性强,内容具体,环节清楚,简洁明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便于执行和落实,便于发挥制度的约束、警示和激励作用。

3、抓好党风廉政检查,从作风上保障落实科学发展观。

求真务实干事业是实现科学发展的作风要求。没有锲而不舍、狠抓落实的作风,科学发展观就只能是停留在口头上的一句空话。纪检监察人员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就要通过开展党政纪律检查,促进部门和工作人员自觉遵守纪律,优化效能,依法行政,改善服务,提高效率,把风气搞正、把作风搞实。一是要强化党内监督,按照《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协助党组完善议事规则,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完善决策监督机制,努力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在决策中“全面参与、提前介入、重点监督、事后评价”的目标;完善决策失误追究制度,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正确决策,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二是要加强行政监察,不断拓展行政监察的范围,把促进科学发展观的落实作为行政监察的重要任务之一,围绕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法规、决定的执行情况开展专项监察,及时纠正妨碍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三是要查处典型案件,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对那些阳奉阴违、我行我素者,热衷“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者,强调部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者,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以推动科学发展观的落实。

案件调查报告

11月2日,市环保局龙湖分局接到12319城管服务热线转来的投诉件,群众投诉金海湾酒店南侧、南国商城后面的“尚格酒吧”重新开业,每晚营业至次日凌晨三、四点,噪声严重影响周边居民休息。接报后,我局高度重视,局领导班子立即落实专人研究案情、积极部署调查事项,并于11月3日开始一系列调查处理工作。现将该信访案阶段性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企业基础信息。

老尚格酒吧旧址正在装修,尚未启用,新址与旧址北部相邻,为钢筋混凝土+钢屋架结构,总面积1320m2,所在建筑地上2层,建筑高度6.4米,东侧原龙湖乐园露天舞台位置搭建的歌舞娱乐大厅为钢屋架结构,其北侧外墙为落地玻璃幕墙。

新址具备以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义申报并获批准的临时规划许可,并已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预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为:xx市xx区尚格酒吧),目前已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

(二)企业环保审批情况。

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于1987年向市环保局整体报建龙湖乐园项目(编号:(1987)汕环建字第10号),之后园内多个新、扩、改项目均以该司名义办理环保报批手续,包括1999年“汕特龙湖乐园凯旋门演歌台”歌舞厅及卡拉ok项目与20xx年项目名称变更的申办;然而,事实上龙湖乐园东侧酒吧娱乐项目(包括尚格、星光大道、凯旋门等三家)是由xx市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承租再转包或参与经营的,我局执法人员日前走访汕头经济特区龙湖乐园发展有限公司,其项目部负责人介绍并证实了这一情况。经查,新尚格酒吧地块也是国晖商务有限公司统一向龙湖乐园追加租赁的,不同的是,项目的建设及各类报批手续均由尚格酒吧独立承担,截止事发为止,新尚格酒吧未按规定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便擅自开工建设、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便擅自投入营业。

(三)实施环境监管情况。

我局第一次对尚格酒吧实施现场检查,便对其环保报建情况与“三同时”制度履行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对其正常营业状态下噪声排放状况进行了突击核查和监测,并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后来,我执法人员还请酒吧负责人到我局接受进一步协助调查,进一步确认该酒吧娱乐项目违规建设及噪声污染扰民事实,并向其发出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和《关于限期补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的通知》,以法定的行政程序责令其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按规定履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积极对噪声超标排放行为进行整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扰民现象。

(一)严重扰民阶段。

11月1日开始,尚格酒吧便在其西侧正门外搭建了200m2用于开业庆典的临时舞台,期间构筑物场内开始试业,场外临时舞台则调试音响,高强音响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11月2日,我局接获第一宗扰民投诉,立即协调有关各方找到新尚格酒吧的负责人,第一时间口头责令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噪声扰民现象,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之后,群众和有关部门转来的扰民投诉陆续增加,事态不断升级,我局遂于3日进行专案研究,确立了“耐心细致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疾苦,以科学严谨的噪声声级监测数据来衡量被诉企业噪声污染状况,以最快的响应降低噪声污染强度,以最有效的.方式消除噪声扰民现象”的工作方针,并责成由分管副局长罗宏忠带队、由综合整治股和监测站人员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深入细致调查处理工作。

(二)调查摸底与教育引导阶段。

我局执法人员11月4日夜赶赴现场调查时,确认尚格酒吧的场外露天临时舞台是主要的扰民污染源之一,便当场责令该酒吧必须全过程控制音响音量,尽量缩短开业庆典时间,庆典结束立即拆除临时舞台及清理现场音响设备。

此外,该酒吧场内歌舞厅营业时,超重低音音响产生的噪声影响十分强烈。我执法人员在该酒吧北侧边界测点测得其夜间场界噪声值为69分贝,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xx)19分贝,属严重超标情形;同时,还在金海湾大酒店南侧露天停车场南围墙内及酒店附楼301房房间内也布点进行参照性监测,测定结果显示尚格酒吧低音音响对周边的影响颇大。我执法人员当场责令经营者立即降低音响音量,采取一切可行的噪声防治措施,进一步落实隔音降噪整改,并在整改过渡期间,无条件地控制音响音量,避免噪声持续污染扰民。

5日晚上,开业庆典如期举行,酒吧方也如约履行降低音量和事后清除场外音响设备义务,未再持续产生噪声影响。不过,酒吧场内歌舞厅超重低音音响扰民的现象则未明显改观,7日,我局又接到多宗噪声扰民举报和投诉。

纪检监察案件调查报告范文

能力即能胜任某项任务的主观条件,建设是指创立新事业,增加新设施;能力建设就是指为了能胜任某项任务而丰富、提高和优化人们的主观条件;而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就是指纪检监察干部为了能胜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任务,开创新局面,而与时俱进的不断丰富、提高和优化纪检监察干部的主观条件。主观条件即人们通过主观努力而具备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素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是一个新的课题,其重要性、必要性无需赘述,探讨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刻不容缓。

总体而言,纪检监察干部的能力建设基本上还是能够适应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需要的,党和人民基本上还是满意的。如厦门海关走私案的败露和近年来十多个高官腐败案件的查处等,为国家挽回巨大的经济损失,就是有力的证明。总括起来,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现状,表现在下面四个“有一定”。

一是有一定的学习能力。都说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很强,而目前的全日制大专院校(含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还没有一所开设了纪检监察专业,这就决定了当前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无论他之前学历多高,都是半路出家。为了尽快适应工作,都有一个重新学习的过程。一是熟悉党纪、政纪条规。从事纪检监察工作,必须首先要清楚哪些行为是违纪,哪些行为不是违纪;二是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违反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行为必定违纪,但违纪的行为不一定违法;三是熟悉一些相关知识,如:工商、税务等。获得这些知识,除了积极参加纪检^v^门举办的短期学习培训外,主要的还是靠自学,向书本学、向经验丰富的同志学、向工作实践学,学中干、干中学。

二是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纪检监察工作是一件与文字打交道较多的工作。举报件的梳理、调查方案制订、调查笔录书写,初查(核)报告、立案审批报告、调查报告、错误事实材料、剖析报告等都需要一定的文字功底。

三是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大局意识比较强,查办案件能综合考虑社会的、政治的效果。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基本合理,各科室职能明确,干部职责清楚,领导与被领导之间都是正常清纯的同志关系,相互间和睦相处,工作互相支持,学习互相帮助,有困难大家一起协助克服,基层同志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联系工作一般都留用工作餐,同志患病住院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都要去看望,一年一度干部家属座谈会。查办大要案联合检察院、审计、财政等相关部门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与其他部门和单位也能经常联系与沟通。

四是有一定的办案能力。这是纪检监察干部的一项基本能力,是其他能力的集中体现。办案的过程其实就是调查研究,取得客观、有效证据的过程。为了取得有效的证据,就必须将所掌握的情况线索,进行认真的研究,制订科学的调查方案,进行深入地调查取证,取得全面、客观的调查材料,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归纳,从中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抓住主要问题,准确定性。然后,依据党纪、政纪条规进行处理。

虽然上面谈到总体上,目前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与当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任务基本相适应。但从发展来看,个体之间差异性较大,后劲不足,具体表现在下面四个“不够强”。

二是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不够强。查办案件不光是要善于发现问题,更主要是要解决问题。这其中还要做大量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调解纠纷,消除隔阂,化解矛盾,从而使群众达到理解、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工作。而现实情况不尽如人意,难以起到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以政策感召人之效果。文字材料还欠简洁、贴切、鲜明。

三是思考问题欠慎密,工作差欠预见性,逻辑、创新思维能力不够强。任何一个事物都是同一性和斗争性的矛盾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事物的内部与事物之间在各个不同的时期、阶段其运动、变化、发展都有固有的形式和联系,即规律性。同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应该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个案虽有特殊性,但特殊性之中孕含普遍性。当前,纪检监察干部在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原理办案是有差欠的。依据所掌握的情况,快速进入角色,了解被调查单位和对象的整个工作流程和关键管理工序、环节、部位、对象(人、财、物),从而及时发现有悖于事物发展规律的东西。也就是要善于发现矛盾,并能举一反三,放射思维,抓住主要矛盾,深入挖掘、扩大战果。实际工作中,能办成这样的漂亮案件不是很多,究其原因、因素固然很多,但就逻辑、创新思维能力来说,是一个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因此,也给工作带来一些疏漏和损失,如查办厦门走私案,^v^至今外逃,的确是一大遗憾。又如有的给严重违纪嫌疑对象实施“两规”时,嫌疑对象的生命自行了断,影响党的形象和声誉。

四是非权力影响力不够强。在办案工作中,有的纪检监察干部工作虽辛苦,但效果不佳,不能使调查对象心理满意,主动配合,达不到社会、组织、本人“三满意”。究其原因,非权力影响力不强是主要因素之一。

以上方面能力建设问题的存在,影响和制约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的纵深发展与新局面的开创。不认真加以解决是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提出的新要求的。着重提高下面四种能力。

(一)着力提高学习能力。反腐败斗争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与腐败分子的日趋位显、权重、财大、智高的特点,决定了纪检监察干部要学的东西很多。一是要明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实要真正胜任纪检监察工作,需要的是全才加专才,百科全书加专业技能,个人的能力结构应是“一马当先,万马奔腾”的格局,即复合型人才。原因很简单,在一定时期、阶段内纪检监察干部是相对稳定的,而腐败分子是不确定的,这个“不确定”,就决定了干部的知识技能必须全面提升和加强。笔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市场经济、心理学、经济管理、逻辑、外贸、财务、法学概论、金融和证券、电脑等10个方面是纪检监察干部能力建设的必修知识。哲学,号称“知识之母”,是关于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学说。政治经济学和市场经济,告诉我们以所有制为基础的各种经济类型的经济总体的运行规律、特点。心理学,是研究心理活动规律的科学,查办腐败案件在一定程度上是“攻心战”。经济管理学它能告诉我们如何综合利用各种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经济效益。逻辑是一门关于思维规律的学科。其他学科就无需一一阐述。二是制订学习的合理计划。前面所列十个方面的重点知识学习,要分阶段、分年度来实施。今年准备,2005年—2007年修完。三是讲究学习的形式和方法。(1)宏观上来讲,要将以上内容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纪检监察系统培训的主要内容;(2)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在打造“学习型”机关,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战略规划中将以上学科列为重点学习内容;(3)干部本身自学主要是以上内容;(4)建立有效的学习机制。实行学分制,单科结业证,拿到上面10个方面的单科结业证,颁发综合知识合格证。年龄在45岁以下的干部必须获得综合知识合格证,3年内未拿到合格证的可延长一年补考,合格证列为纪检监察干部资格条件之一;(5)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下一级机关应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并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四是娴熟使用各种学习工具。遨游太空,得有“神五”。纪检监察干部要能熟练的使用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传真机、录音机、vcd影碟机,检索辞源、辞海、词典等学习工具的能力。

(二)大力提高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在不同场合和不同工作对象的讲话或谈话中,能熟练地运用语言技巧、充分表达本人的思想意见,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和感染力;能熟练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各种文稿体裁、并能独立完成记录、通知、通报、简报、决定和工作报告、调查报告以及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体的公文写作,力求达到内容翔实,观点正确,表达清楚,语言规范。为此,一是干部自身要有强烈的语言和文字表达意识,产生源动力。这个强烈意识又是怎么来的呢?来自于对工作的严要求和较强的责任心,正确估价自己,发现缺什么,补什么,加强什么,把握每一次机会,认真准备,充分发挥,力求最佳。二是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要提供锻炼的平台和机会。纪检监察干部当众讲话的机会很少,给人总是一种默默无闻的感觉,可以开展一些象:学习论坛、我为纪检监察工作献一计、主题演讲会等活动,每个星期交替举办一次这样的活动,每次安排一个干部为主角,全体干部参加,长期坚持下去,成效一定明显。三是要善思、博积、勤练、多写。善于思考,勤于积累,勤记日记、学习笔记,撰写信息和调研文章。只要持之以恒、必有所获。

    既要培养逻辑思维能力,又要培养辨证思维能力;既要不断“充电”,更新知识,又要培养自己的高尚情操;既要精通业务知识,严格按章办事,又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增加自己的非权力影响力。三是要锻炼坚强的意志品质,树立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的良好心态。坚强的意志品质,突出表现在坚韧性和自制力两个方面。纪检监察干部在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受监督对象权力的抗衡性、职位的特殊性等复杂因素的影响,会遇到‘监督难、难监督“的各种困难和阻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纪检监察干部意志坚强,就会打动对方,得到对方主动的配合和支持,使监督职责得到顺利履行,得到监督对象的敬佩,得到群众的拥护。四是要努力培养职业情感,有效地把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具体化、人格化。纪检监察干部职业情感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对纪检监察工作是否热爱,对待被检查对象是否尊重,对待党和人民是否忠诚。如果有了这种职业情感,在查办案件中,就会尊重涉案人员的人格,不带歧视性地调查问题,相应会得到被查对象以及涉案人员的配合和谅解。如果持消极情感,则会居高临下,人为地拉大与被查对象和涉案人员的心理距离,遭到被查对象的心理对抗和抵触。所以,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培养自己积极的情感态势,提高自身的非权力影响力。

(四)强力提高办案能力。执纪办案是纪检监察干部一项重要工作,办案人员应该具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本领。“狐狸再狡猾,它也斗不过好猎手”。纪检监察干部就是要做这样的好猎手。一是抓住重点,选准突破口。案件检查前要认真分析案情,抓住主要矛盾,即重点抓住决定错误性质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和在违纪案件中起主要作用的关键人物。这样才能使案件检查方向明确、目标一致,力量集中。然后,要选准案件的突破口。首先选择案件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对问题后果负次要责任的人物作突破口;其次选择能够定性、比较可靠的薄弱环节作突破口。二是以快取胜,出奇制胜。以快取胜是解决违纪人员防查活动的有效办法。快则胜,慢则可能给违纪人员提供时间,贻误时机。首先,初查要快,对反映举报的问题,在抓住主要证据之后,立即向领导汇报,尽快立案;其次,调查取证要快。实行“二人主查,其他人员协助查,主查负责终结”的办法,分工把口,快速取证。

    在调查一些职务较高、能力较强的人时,要安排职务更高,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参加,造成一种心理优势;在谈话地点的选择上,要选择其陌生和威严的环境,使其产生怯怕感。其次针对违纪者不同的心理状态,要采取不同的政策攻势。针对胆小心理,要采取“导”的办法,多说服教育、宣传有关政策,这些胆小怕事,往往会老实交代问题;针对顽固不化的对抗心理,要采取“攻”的办法,单刀直入,切中要害,严正指出其错误的性质和恶劣态度,推毁其思想防线,同时通过案件示范指明出路,消除对立情绪;针对犹豫不决的心理,要采取“激”的办法,这种心理的人占多数,要造成一种先交代从宽,后交代从严的心理压力,促使其忙交待问题;针对知情人事不关己的心理,要阐明知情不报、作伪证应负法律责任,促其说出真情。四是利用矛盾,各个突破。在群体经济案中,既有当事人利益一致,抱成一团,搞攻守同盟的一面;又有当事人为个人私利互相猜疑、互相戒备、人多漏洞多的一面。在查处这类案件时,应摸清当事人的不同心理,注意发现利用矛盾,进行分化瓦解,达到各个突破之目的。

     首先要善于发现矛盾。在当事人的利益、责任及人际关系中去发现矛盾。其次要善于制造矛盾,要抓住机会,在当事人之间制造互相猜疑的气氛,使他们之间产生新的矛盾。再次要善于使用矛盾。要利用对突破案件有价值的矛盾,从此打开突破口,促使当事人争先恐后交代问题,从而突破全案。同理,个案也非孤立,也有各种关系。五是优势互补,联合办案。有些重大经济案件,仅靠纪检监察机关很难完成,需要与检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首先集中统一使用力量,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查办经济案件,情况错综复杂,内查外调任务繁重,工作量很大。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将纪检监察、检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力量组织起来,就能保证有足够的办案力量。其次是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优势,形成办案的合力。经济案件的查处与一些业务部门密切相关,实行联合办案有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增强整体效能。再次是有效解决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缺乏手段的问题。查办经济案件必须有相应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在联合办案过程中,由于司法部门提前介入,一经发现调查对象有违法犯罪问题,或有违法犯罪的重大嫌疑,纪检监察机关使可随时移送,由检察机关立即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防止因互相推诿而丧失取证缴赃的时机。六是正确把握“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政策。

    一是严格把握和区分违纪与非违纪的界限,慎重对待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工作中要落实“五看”即一看出发点,是为了搞活企业,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还是假公济私,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二看手段,是通过合法途径达到目的,还是弄虚作假搞投机经营;三看效果,是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还是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四看原因,是缺乏经验造成的,还是另有图谋;五看当时政策,是政策允许或尚无明确规定,还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二是做到既要坚持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也要讲究党纪政纪的宽容性。实际工作中,一要认真分析违纪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准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二要严格审查违纪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三要正确把握故意和过失的主观目的。三是在具体查办群体违纪违法案件中要注意团结教育多数,坚决惩处少数。一要坚决处理少数性质恶劣、影响较坏的,不处理就无以严肃党纪政纪,无以教育广大党员;二要对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只要他们主动交待,退缴非法所得,主动挽回经济损失或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检举的,可以从轻甚至免予处罚;三要对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又有错误的党员干部,在处理时要极为慎重,要注意坚持严肃性,又体现宽容性,做到既处理错误,又保证发展。

办案有规律,但无定律。每个案子均有其特殊性,从这个意义上说,纪检监察干部每成功地查办一个案子,都是其步上能力创新进程的一个新阶梯。

案件调查报告

本院受理离婚案件数量每年递增,且增幅较大。20xx年受理离婚案件300件,同比上升8.7%;20xx年333件,同比上升11%;20xx年352件,同比上升5.9%。

2、原告年龄分布。

离婚案件当事人平均年龄逐年降低,婚龄逐年缩短。根据调研数据,离婚案件原告多分布在30岁至45岁之间,占比56%。30岁以下和45岁以上的原告比重相对均衡,均为22%。从年龄结构看,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相对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结婚未满一年的占15%;结婚1至3年的占12%;结婚3至5年的占31%;结婚5至10年的占33%;结婚10至20年的占7%;结婚20年以上的占2%。

3、诉讼主体。

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大。原告的男女比率为39.4:60.6,女性起诉人数超过男性的1.5倍。其中,原告为80后的离婚案件中,女性比重是男性的6倍多。但是,在45岁以上的年龄层,男性起诉的比重反弹,为14.6%,接近女性起诉的两倍。

4、起诉理由。

起诉理由比较集中,多为性格和经济方面的原因。因性格不合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有201件,因家庭暴力的有47件,因工作生活原因导致长期两地分居的有35件,因小孩抚养教育观念不统一的有12件,因被告患有婚前不应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有9件,因被告有赌博、吸毒、醉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的有18件,因婚后未孕导致影响夫妻感情及家庭关系的有7件,因闪婚而导致双方沟通了解不够的22件,因家庭琐事争吵的有61件,因婚姻外遇的有74件,因被告无收入来源、经济压力大的有4件,因被告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有8件,因婆媳关系不和导致夫妻感情不睦的有2件。

值得注意的是,因性格不合已经成为原告主张解除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有直接关系,导致在没有法定解除婚姻的情形的条件下,性格不合成为主张感情确已破裂的主要理由。但是,由于性格不和在词义上具有高度抽象性和概念性,也具有涵盖其他法定离婚理由的包容性,这导致对性格不和的判断、衡量缺乏相应的标准,进而造成了司法认定之难。

5、一审结案方式。

一审结案方式主要为判决、调解和撤诉,具体情况为:法院调解离婚106件、调解和好47件、撤诉123件、判决不准予离婚142件、判决离婚79件、驳回起诉3件。

4、适用程序。

离婚案件中大量适用的是简易程序,占比57.3%。一些离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尤其是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没有生育小孩的案件,往往适用简易程序有利于便利当事人诉讼,早日解决婚姻问题,也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但是,对于离婚案件不能简单地一刀切,不能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单纯地为了早日结案而适用简易程序。特别是,目前离婚案件呈复杂化的趋势发展,牵涉到财产利益分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家庭暴力、婚外情、赌博、吸毒等离婚理由的认定等,如果草率地适用简易程序将不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和争议焦点的辨析。因此,在审理离婚案件中,要科学合理地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科学合理的适用程序。

1、婚恋观日趋自由,婚姻的人身依附性趋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老百姓的经济能力增强,更敢于追求自我,婚姻自由也成为当下的宣言。追求婚姻自由和期待婚姻能给自己更好的发展平台成为时下青年男女择偶的首选。特别是,女性职业化趋势的明显加强,妇女地位明显提高,越来越多的女性已经实现了经济独立和自由,改变了以往依靠婚姻维持生活的心理,摆脱了婚姻对人身依附性。同时,在当时下的现代文明时代,社会认识、人们思想观念迅速转变,离婚不再遭到社会较低的社会评价,离婚不再被认为是不光彩的事情,社会开放,人们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前性行为”、“试婚”、“好聚好散”等现象也早已是司空见惯的事。越来越开放的婚姻观也改变了传统婚姻模式,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流行,个体性被放大,婚姻对夫妻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小,当事人对婚姻的经济和人身的依附性也越来越小。当婚姻关系不能满足自我的需求时,离婚便成为一种解脱的选择。

2、法制意识加强,离婚手续简化。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推进,法律知识的普及,越来越多的老百姓知道并且善于利用法律手段处理问题和维护权益。作为社会的基本关系之一的家庭关系自然也受此影响,当遇到家庭问题和矛盾时,法律手段往往被运用。但是,这导致了一个问题:由于婚姻案件的门槛低、诉讼费用低、起诉便利,原告往往在并没有穷尽其他救济手段的情况下即提起诉讼,这会造成部分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颁布实施后,简化了离婚登记手续,国家不再干预个人的私生活,消除了当事人的诸多顾忌。

3、沟通不足,性格不合成为婚姻的最大杀手。

近年来,闪婚的现象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在没有长期的.有效沟通和相互了解的情况下就轻率结婚,到婚后才发现生活方式、价值观念不一致,导致摩擦不断、争吵不休,进而造成闪离的现象频发。此外,因工作、学习、感情等主客观原因导致长期分居也容易造成夫妻交流的减少和感情的疏远,而城市生活的诱惑,以及外在社会监督的弱化,使外出一方对夫或妻的情感有所淡化,对感情基础本来就薄弱的夫妻而言,这种时间和空间的分隔和情感上的隔阂一旦形成,就不可避免会导致婚姻的破裂。

3、工作生活压力大,导致婚姻危机四伏。

随着社会的重大变革发展,高科技、便利的交通和通讯等工具的出现,使得家庭的活动范围大大扩展,人们的交往频率、交往范围大大增大,新鲜事物层出不断,打破了原有的观念和旧的道德规范,同时由于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以期寻求刺激来缓解工作生活压力的人不在少数,一部分人受花花世界的影响,痴迷于不法“娱乐”场所、陷入或“网恋”中,其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无法抵御物欲的侵蚀,婚姻观念的转变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和机会,便产生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导致婚变。

婚姻关系是否和睦融洽直接关系家庭中每一个成员的生活环境,特别是对于正处在人格和性格培养期的子女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表明,生长在父母不健全、不健康、不幸福的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更易发生犯罪和焦虑、抑郁、敌对、报复等心理障碍问题。因此,法院应该从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的角度出发审慎处理离婚案件,切实维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妇女作为婚姻中相对弱势的一方,在审判中应根据案件事实和具体情况予以相应的照顾,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1、重视调解职能,慎重判决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在推崇“以和为贵”传统美德的当今社会,调解是一种有效且能兼顾双方利益的纠纷解决方式。同时,调解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在审判离婚案件中更应当认真贯彻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将调解工作贯穿于离婚诉讼全过程,庭前组织调解、庭中着力调解、庭后不放弃调解,努力穷尽各种调解方式方法,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不宜过快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未经有效调解既迳行判离。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避免因为诉讼的激烈对抗而加深夫妻间的感情裂痕。对于难以达成调节的,要正确把握离与不离的尺度,若无确实充分的证据不得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时,对于离婚率较高的人群,有些当事人也并非感情完全破裂,多数是因误解、一时错误、沟通不足而使对方产生离婚情绪,法官应多加强“背靠背、面对面”的工作,促进家庭矛盾的解决。而对于感情基础差,婚后又长期分居的群体,大多是因为时间短,接触少而产生的离婚思想。对于此类问题案件,应当加强对离婚当事人的诉讼引导,避免因冲动而加剧感情不合。对于非因感情确已破裂,维系夫妻感情对双方当事人和小孩确实都没有意义的案件外,其他离婚案件应当有针对性地进行疏导、说服,化解家庭矛盾,给予当事人“冷静期”,以促进家庭关系的修复和改善。对于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使双方好聚好散。

2、对妇女适度倾斜照顾。

妇女在社会中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婚姻中受到的伤害也相对较重,在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女方,体现了司法的关怀。法律并不是冰冷无情的评判工具,而是追求实质公平公正的保护机制,具有司法正义的精神内核。离婚时在财产处理上,原则上均等分割,但考虑到我国的现实情况,大部分妇女的经济条件同男性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妇女为家庭往往做出了更大的隐形贡献,适度照顾妇女的利益,按照优先照顾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给予妇女适当补偿,保证妇女不因经济问题而影响其正常行使离婚权利,避免妇女因婚姻家庭的破裂而造成生活水平下降甚至生活陷入绝境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3、加强对离异家庭子女的保护。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子女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还要做好父母双方的法制教育,非抚养方及时支付抚养费,抚养方尊重另一方的探视权,使子女能够感受到父母双方的温情,双方相互监督,减少对子女合法利益的侵害。建议可以与离异家庭、子女就读的学校建立联系卡,实时回访沟通,了解子女生活学习情况,及时制止对子女利益损害情况发生,使法院的审判工作得以延伸,更好的保护离异家庭子女,防止其成为问题少年。

4、加强对婚姻无过错方权益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的规定:“在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中,过错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将此规定作为对有过错对无过错方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以及婚姻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的依据以决定赔偿的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该损害赔偿限制于金钱上的赔偿,对于过错方难以起到足够的威慑作用,略带隔靴挠痒之尴尬。因此,要从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双管齐下予以惩罚,才会让侵害方在婚外不忠行为前悬崖勒马,让未犯者对婚外不忠行为敬而远之。同时,无过错方在举证证明上往往存在举证难的困境,因此,在能提出过错方的过错行为之线索的情况下,有必要对过错行为的取证权限适当放大,对一些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法院应适当扩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以实现无过错方的权利。

盗窃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黄某的基本情况。

黄某,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1997年10月6日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二、案件经过。

20**年4月9日零时30分,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三、处理建议。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20**年4月22日。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案件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标题的格式一般为“关于(被调查人职务)×××(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报告”。其中:

“被调查人职务”部分,可只写被调查人担任的主要职务,如已退休或在调查期间已被免职的,可写明其原任主要职务;另根据实际情况,此部分也可不写。

“(严重)违纪(违法)”部分,单纯违犯党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既违犯党纪又违反政纪,或单纯违反政纪的案件,可表述为“违纪违法”;拟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且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可表述为“严重违纪违法”。

调查报告主要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调查报告首先要反映清楚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即根据什么人或什么单位的举报、移送(如中央巡视组移送)等途径掌握和发现的涉嫌违纪问题,按照哪一级组织决定或哪几位领导批示,何时初步核实,何时立案审查,何时采取“两规”措施,以及调查工作的大体经过。其次要写清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主要根据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的被调查人的最新干部任免审批表起草,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职务、工作单位以及以前犯过什么错误,受过何种处分,是否当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或地方各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中央或地方各级纪委委员,是否当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其中被依法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也应写明。

二、调查核实的问题和主要案情。这是反映调查成果的关键部分,是调查报告的中心。要根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要求,全面、具体、详细地反映案情的来龙去脉、发展过程、因果联系以及被调查人的违纪责任,并突出主要违纪事实和违纪事实的主要情节。要围绕违纪构成要件展开叙述,写明被调查人违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是否有从轻、从重、减轻、加重处分的情节等,有些案件还要写明违纪的背景情况。

针对不同案件类型,要采取不同的叙述方法。对于一人一错、多人一错和一人多错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违纪的先后顺序来叙述。对于多人一错的案件,还要按照责任的轻重,把每一个责任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叙述清楚。对于一人多错且违纪性质不同的案件,可按照被调查人行为性质的轻重程度来叙述,先写重错,后写轻错。对违纪问题的性质,应作出准确概括,提出定性结论,若有的案件性质一时难以认定或难以概括表述,则采取写实办法,是什么问题就写什么问题。具体叙述中,可将违纪问题分类后列小标题,将违纪事实与该事实的定性意见合为一部分,一事一议一定;对同一性质的违纪问题,应按时间顺序叙述。对多人多错的案件,可针对被调查人在违纪过程中的地位、行为、情节、所负责任等情况,将共同违纪的主要事实叙述清楚,其中注意分清各自责任;对被调查人除参与共同违纪外,还单独实施其他违纪行为的,可在叙述其参与共同违纪事实后,再写单独违纪事实。

此外,对上级要结果的案件,无论查实或查否,都要对涉及的问题一一作出回答。对查实、查否和查清后构不成违纪的问题,要分别写明。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线索。应逐项列出涉嫌违纪问题清单,写明线索基本情况、是否查证、证据状况等。如线索较多、情况复杂,也可形成单行报告,作为调查报告附件。

四、涉案款物情况。应写明暂予扣留、封存、提请保全、先行登记保存的全部涉案款物数量、价值、保管等情况。如与司法机关协同办案的,可一并写明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与本案有关的涉案款物数量、价值等情况。

五、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要写明被调查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被调查人的态度,是指其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看法及采取的行动,是执纪中需慎重考虑的重要量纪情节。被调查人有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打击报复;直接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直接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检查或进行反调查等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应重点写明。

六、处理建议。要依据违纪的事实、性质和有关人员责任、态度,对照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出恰当、明确、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写出相应的根据。主要包括:(1)党纪处分意见,应写明处分种类。如被调查人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公务员,本应给予、但未建议给予其撤职处分的,应一并写明受处分后拟安排担任的非领导职务层次(退休待遇)。(2)其他处理意见,如需追究被调查人刑事责任或其他纪律责任以及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的,需依法终止被调查人人大代表资格或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应一并写明。(3)涉案款物处理意见,应详细写明建议对涉案款物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发还等处理的意见。

另外,如系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案件,可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起草调查报告,主要包括:(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但有的案件调查组人员较多,又下设综合组、谈话组和若干外查组等,相互之间分工明确,某一外查组客观上可能并不掌握其他外查组负责调查的违纪问题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全体成员参与讨论调查报告既不可行、又没有必要,故一般可由调查组组长召集各组组长集体讨论,并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考虑到谈话组同志直接向被调查人谈话调查,掌握情况较为全面,有条件的,可让谈话组其他同志一并参与讨论。

需指出的是,有的案件比较复杂,调查组在讨论案件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时,可能会意见不一。在这种情况下,调查组内部应再进行深入讨论,使大家的意见尽量统一。如经过反复讨论仍有较大分歧,按调查组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而鉴于调查组成员都直接参与了案件调查工作,对案情较了解,其不同意见对案件审理部门和纪检机关领导同志在审理或处理案件时有一定参考价值,故应当在报告中对不同意见作适当反映,或另写出专门材料反映。

需要注意的问题。

准确把握调查报告定位。调查报告拟认定的违纪事实,不得超出与被调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材料内容。调查报告是一种只限于纪检机关内部运转的审查办案文书,只代表调查组及承办案件的案件检查部门意见,不代表所在纪检机关意见,不宜直接向纪检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或部门发送,也不宜作为会议材料提供给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以免误导集体决策。案件审理部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的案件审理报告,如不同意调查报告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经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同意的,原案件调查报告归档备查,不再修改。

及时做好情况通报工作。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对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历史情况及现实表现,往往有比较清楚和全面的了解,为进一步完善调查报告,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调查组可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实践中,一般是由调查组口头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情况,且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通报内容,组织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被调查人的党纪处分,不得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书面向调查组所在纪检机关报告其处理意见和建议。

高度重视实名举报反馈。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对案情需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在案件审理部门经审理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审议后,再适时反馈举报人。

此外,对被调查人同时违反党纪政纪的,调查组只需起草一个案件调查报告,需给予被调查人党纪、政纪双重处分的,应分别写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具体意见及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依据。需注明密级的案件调查报告,应在首页的左上角标注密级。

案件调查报告

公司领导:

我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黄某盗窃一案,经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查证,已调查终结,相关调查处理资料已转交我司纪委,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黄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入港参加工作,现为北海港第一分公司后勤服务中心环保队员工。

北海港公安局霞山港区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第一分公司调度室陈轩电话,称在405泊位34号门机处抓获一名盗窃门机电缆嫌疑人,要求出警处置。接警后民警郑华、吴祥生立即赶到现场调查。经查,发现34号门机电缆已被拆离电源箱,绑住电缆的“地牛”绳索被剪断,电缆被拖拉在地上,404泊位和405泊位之间的铁路土挡处发现两把剪刀和一把割纸刀。据现场门机大队员工反映,他们8日晚23时30分刚开完交接班会,在候工室候工,23时50分,34号门机报警器传来断电报警,值班队长立即组织员工分两路向34号门机包抄,在门机下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黄对盗窃门机电缆供认不讳。

经查证询问,黄某供认他于4月8日白班下班后驾驶摩托车窜入t5场,发现堆场的硅锰袋有开口,于是解下安全帽盗窃了约5公斤硅锰放入摩托车尾箱,然后又用胶袋盗窃约15公斤硅锰准备装入摩托车时,被保税仓装卸队带班梁其贵发现,黄扔下硅锰弃车逃跑。回到家后又换上橙色工作服,21时许从家里带着作案工具窜到405泊位34号门机盗窃电缆,被门机大队员工抓获。

综上所述,黄某盗窃港口物资、破坏港口设施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霞山港区派出所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黄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由于黄某案件性质十分恶劣,理应给予严肃处理,根据集团和我司的有关规定,建议给予黄某行政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

##公司纪委。

附:1、黄某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

2、关于黄某盗窃案件的综合材料。

乡镇纪检监察案件报告范文

办党组认为案件审理是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种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重要途径。办党组对案件审理工作非常重视。为此,我们始终把纪检监察审理紧紧抓在手上,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网络,进一步细化措施,全面推行案件审理责任制,把案件审理与业务工作同布置、同检查。

二、加大业务学习,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

加强业务学习是提高案件审理工作水平的有效途径。把案件学习摆上重要位置,纳入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办党组认真组织学习了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以及《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新颁布的党内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案件审理是查办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案件查处工作的法定程序。做好案件审理工作,是依纪依法办案、提高办案质量的重要保证,并在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实践中切实贯彻执行。在学习中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方法,注重把学习和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结合起来。

三、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确保办案质量。

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严格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是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做好新形势下案件审理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纪检组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全面履行党章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切实保证纪检监察机关所办案件的.质量。首先,严格遵循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其次,牢固树立程序与实体并重的观念。必须充分认识到“程序合法”的重大意义,按照程序合法的要求,审理好每一起案件。第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违犯党纪政纪案件的定性依据、量纪标准和案件审理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依纪依法审理案件提供了基本依据。学习领会好、掌握运用好这些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正确理解和适用党纪政纪法规的水平,使所审案件公正、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案件审理工作新的实践,必然要求案件审理工作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我们在学习小弟单位审理工作的先进经验基础上,发扬求真务实的精神,根据变化着的实际情况,深入探索新形势下审理工作的特点;遵循审理工作的规律,符合人防工作实际,力争增强审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今年以来的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案件审理工作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在下一步工作中,我们将认真学习借鉴兄弟单位的先进经验,在市纪委的坚强领导下,进一步提高案件审理水平。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为了有效化解执行信访案件,强化执行力度,突破执行难关,我们对全省法院的执行信访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调研过程中,除了对执行信访案件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全面、客观把握之外,还专程与一些长期上访的当事人进行对话。通过执行信访这面“镜子”,可以反观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执行部门及时改进作风,跟进制度,扎扎实实将执行工作落到实处,用实际行动解决执行难问题。由于执行信访案件在所有信访案件中突兀的地位,而且执行信访已与执行难等问题形成一个锁链,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将产生连锁反应,推动其他环节的运行,使法院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执行信访案件本身都有着许多明暗交织的原因促成,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也会在执行信访案件中有所显现。据调查,执行信访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执行效果与被执行主体的经济实力密切相关,执行信访案件也存在“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现象。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属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集中在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追索劳动报酬等类案件。此类执行案件化解难度大,最易引发信访。申请执行人往往因为年幼待养、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生活陷入困难;与此同时被执行人往往也十分贫穷、无履行能力。执行工作陷入无物可执,双方皆有实际难处的两难怪圈。

对诉讼案件的信访,可以通过申诉复查、再审等方式救济。而执行信访案件的解决途径单一,惟有将案件执行完毕这一条途径,一些本应由当事人自己承担的市场交易风险,一旦裁判确定,而又执行不能,风险则有可能转嫁到执行法院。交易风险的存在,往往意味着必须有人为风险埋单,公权力救济途径使申请人规避了市场交易风险,由于种种客观原因限制,一旦执行不能,申请人就会纠缠于法院,使得本来属于普通民事案件审理途径,转变为执行信访案件,问题堆积于执行环节。在执行环节中法院执行措施并无明显不妥,但信访人认为危害自己的利益抗辩后执行法院不予理睬,致当事人信访。一些执行案件中正常的救济途径受阻,如应按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处理的,有的法院不予立案,导致当事人被迫以信访途径申诉。

由于甘肃省高级法院加大了执行的督导,执行效果得到大幅度的提升,申请执行人信访比例下降,而被执行人、案外人的信访比例却呈上升趋势。二零一二年,我们通过实施《执行流程管理办法》,《执行公开标准》,《执行监督信封》制度,大力强化规范执行,公开执行,强化执行监督。二零一三年,实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加强执行案件的督察督办,执行绩效大幅提升。从执行信访案件的数据反映来看,申请执行人的比例大幅下降,被执行人和案外第三人的信访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究其原因,可归纳为三个:一是执行力度加强导致被执行人情绪激化和对立;二是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执行信访扼制执行;三是执行财产处分力度加大,在执行过程中,触及到案外人,案件第三人的利益。

当然,执行信访案件累积也不乏有些上访人基于投机取巧、无理取闹侥幸心理而引发。该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正确执行工作缺乏理解或对执行结果不满、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清,或通过执行人员的解释仍然不理解,对法院有对立情绪。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当事人不明法理,思想行为偏激,或对通过执行方式解决问题的期望值太高,一旦愿望实现不了,就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全部强加于法院执行之上。

执行工作相对于审判工作而言,更容易发生信访,这与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和对抗性有密切关系,与案件审理环节实体判决和程序不当甚至违法相关联,也有整个社会的诚信制度和氛围息息相关,等等。

由于立、审、执分立,相关环节脱位,每个阶段的办案人员只关注自己负责的这一阶段,而不在意其他环节的问题;有的甚至只求自己这一段平安过关、回避矛盾,将信访风险推到下一个环节;有的存在判决等执行依据表述不清、执行内容不确定,或执行保障措施不力等,待案件进入执行环节即遭遇难以执行的困境。

2、执行依据表述不明。案件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主文内容,执行内容不明确,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从而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上访。一些在审理期间就本已丧失继续履行条件的案件,判决的判项却是“继续履行合同”等简单的表述,进入执行环节后令执行人员无法操作。

3、片面追求调解率。调解本是化解矛盾的良策,但许多案件调解时办案人员并不注重自动履行问题,对将来能否执行考虑不周、缺乏预判,甚至明知调解确定的内容无法实际兑现却仍然积极以法律文书确认无法履行的调解结果,致调解后并无履行保障,将权利人权益无法兑现的难题交给了执行环节。

1、法院执行环节成了矛盾的最后归结点。案件执行是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最后环节,是矛盾纠纷的最终归结点。有些案件的矛盾,在审判阶段就得到了解决,但也有不少矛盾会继续存在发展。这些最复杂的矛盾到执行阶段已不可回避,最终爆发甚至激化。因此,执行作为诉讼的最后环节,是矛盾最集中、最尖锐之处,也最容易引发信访。

2、措施不力、依据有误。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措施或所依据执行法律文书有暇疵、甚至错误导致执行信访申请人利益受损。这类案件是指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执行或执行中存在瑕疵行为,或执行法律文书中有瑕疵,并给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造成影响的案件。这类执行案件的主要特点是:执行人员执行方法不当,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或简单粗糙,机械地就案办案,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

3、执行风险告知不明。当事人往往认为法院已判决了执行就是法院理所应当的事,没有执行不能的风险理念。因此法院立案时应当向当事人清晰地告知执行风险责任,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无履行能力的执行案件,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清楚,申请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流动去向、财产状况或线索,就要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但在工作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未及时告知,导致申请执行人误解,心存不满。这样当事人易把案件的风险责任全部归于法院的执行环节。

4、终结程序设计不合理。执行案件往往无法一蹴而就,需要时间和条件。而当案件执行工作受制于客观因素,短期内无法执行的,可以以程序终结结案。随着情况的变化,需要恢复执行时,对这些老案如何管理目前存在漏洞,且这种旧案并不计入办案考核指标,缺乏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而管理者也难以完全主动掌握,是否要恢复执行,有赖于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情况并由申请人提出请求,是否恢复却要由法院执行部门决定。申请人往往认为执行是法院的事,法院将查找财产等职责转嫁于申请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无可质疑的是,执行队伍中绝大多数执行干警工作很努力,但也有一些执行干警对执行工作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责任感和正义感,存在工作责任心不强、态度消极、效率低下、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工作作风不正等行为,也是造成执行信访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为:案件执行力度不够,办事效率不高,执行效果不佳;执行方法不当,执行人员未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办案,没有做好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还引发当事人与执行人员之间情绪严重对立;执行公开性不够。执行人员中嘴勤手懒现象普遍存在,执行人员接受一个执行案件后,做了哪些工作,没有相关记录,不但案卷反映不出来,当事人也不知道,这就容易给当事人造成法院没做什么工作的印象,整个执行过程没有向当事人说清,有关道理没有说透,也是造成当事人信访的因素之一。

就甘肃省三级法院而言,执行机构在执行信访案件上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省法院执行局内设三个处,执行信访案件专门由一个处负责,在接访和督办上全局三个处全员参与,对化解执行颇有成效,但繁重的信访化解任务势必影响执行工作和执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如何化繁为简,从工作机制,制度建设入手,将执行信访引入法治轨道,成为一大难题。

万事行为先。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也必须以切合实际的行动扎实推进。

据调查,执行队伍建设各地均存在历史欠账太多,近几年来,在强调执行工作重要性的基础上,执行队伍人员配备相对有所改善,但重审判、轻执行的思想观念未得到根本扭转,最高法院规定的执行人员比例普遍未达到。同审判部门相比,学历偏低,行政辅助人员转任执行员,年龄偏大问题普遍存在,导致整体业务素质和办案能力不强,造成执行质量和效率不高,进而引发信访,所以内部治理还需从队伍建设抓起,要选强配齐执行人员,从审判业务部门交流一批精通业务,重视程序,具有丰富社会经验的中坚力量充实法院队伍。

执行中应做到畅通法定救济渠道,充分保障信访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尤其应充分发挥执行程序异议复议制度的功能,将无序化的信访问题引导信访人积极行使相应法律权利,使之进入法律渠道依法定程序加以解决。一些当事人因对案件的期望值与实际发生相距甚远而上访,上访理念偏差,固守“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心态,以上访为要挟,以求达到自己的目的。而由于一些绩效考核评比中将重大信访、进京访列为一票否决,使执行信访案件的化解一度走入误区,有关部门往往为息事宁人,做无原则的让步。对于这类案件,法院要能顶住压力。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信访人,适当予以司法救助,在合理合法范围解决信访人的实际困难,是体现法院人文关怀、为民司法的有效举措。但对不符合救助条件却以无理闹访、缠访的信访人,慎用司法救助等措施,尤其应改变花钱买平安的做法。否则,不仅破坏了基本的法律原则,造成极大的不公平,还会引发闹访人争相效仿、相互串通攀比,()动辄漫天要价等诸多负面效应,在社会管理方面后患无穷。由于在接访处理过程中存在多部门干预,意见不一,难有定论等情形,导致此类信访数量上升。类似案件中信访人的利益诉求显然已于法治的精神背道而驰,也与信访的本质相悖,不仅不应被如此的无理取闹而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工作,而且应将此类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将事情真相予以告知,不给那些企图通过钻法律空子侥幸获利的上访人以可乘之机。

被执行人规避执行行为相当普遍,甚至借力法院行虚假诉讼、虚假调解之事;法院的执行查询、划拨、交付等执行措施处处受人阻挠;协助义务人对协助执行事项不予协助的情形常常发生;执行人员在执行中受到打骂围攻的事例屡见不鲜。甚至有的案件申请法院执行后久无结果,申请人转而寻求讨债公司解决问题。显然这是法院执行强制力不足的后果。因此,执行中只要符合法定程序,需依法采用强制措施予以应对。

多数法院对于执行工作流程已有标准化管理,立案通知、风险告知、权利义务告知、财产报告等方面大都有书面格式化文本,方便了法院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交流,节省了办案人员的时间、精力,也使当事人了解了法院的工作进程。但由于执行工作要求时效性,执行过程中并没有要求证据交换、质证等程序,在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到期债权等多类案件中,相关方会感到法院执行工作不够公开透明。因此,法院应自觉接受执行各方当事人的监督,利用信息化手段和网络增强执行工作透明度,严禁暗箱操作,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执行中除了要规范运用异议复议程序,还应强化听证制度,强化执行监督。

现行的执行案件结案计算标准,对于提高结案率有很大益处,但对于推进执行工作弊大于利。目前,由于执行案件的结案指标统计将程序终结案件纳入结案数据,至执行结案率、实际到位率等数据虚高不实;而程序终结制度其实是自欺欺人之举,许多法院将无法按期执行完毕的案件,通通采取程序终结的方式报结,而执行案件并未得到实际执行,久积成弊。一些信访人看到法院宣传的执行结案率、到位率如此之高,而自己的案件却没有得到执行,更会心生不满。因此,建议最高法院从上到下统一执行机构的案件管理,改革执行案件的结案统计标准,改革执行案件程序终结制度。

执行实务中尚有很多法律规定空白之处,近年的修法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执行工作法律规定不完善的现状。建议最高法院针对执行实践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和争议问题,尽快完善立法,及时出台相应的制度措施,以适应日新月异的现实变化。

当今社会许多市场主体追逐财富利益最大化,缺乏风险意识,更有一些人诚信理念缺失,失信、赖债之事频发。有些人明显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转移财产,对抗执行。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完备,客观上助长了失信人恣意妄为。应从制度层面对此种情形加以辖制,使其切实体会到失去诚信、不履行执行案件债务责任的严重后果。近些年法院开始实行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规定,今年推行的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制度,都是强化社会诚信、促进执行工作的有力举措。法院应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中发挥勇于担当责任的领头羊作用。建议今后对失信被执行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银行融资,资质认定等方面出台相应的禁止或限制措施,从制度上限缩其市场空间,在促进执行工作开展的同时,也引领社会的诚信一体化建设,进而为执行工作创造良好的诚信氛围。

案件调查报告

了解企业工伤认定的现状,对工伤激增的原因及工伤结案的情况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运城市xxxx公司职工。

:xx月xx日我在运城市xxx公司,通过与人力资源部、安全环境部以及车间现场与职工口头交流,调查发现工伤事故频发,工伤认定案件争议较大。

:运城市xxxx公司。

: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的快速增长意味着工伤事故在大量产生,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和工伤赔偿仅仅是事后的权利救济,其审理的公正与高效固然重要,但都不如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有积极的社会意义。

前言:我于5月10日至7月10日在运城市xxxx公司就职工工伤认定案件问题做出调查,笔者发现,如何进一步保障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待遇水平,已成为当前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令人深思。本文将重点分析其中几个较为普遍发生的法律问题,希望对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有所借鉴和启迪。

我国的工伤认定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建国后第一部专门性的涉及工伤认定方面的法律。从建国后到改革开放之初,由于当时经济结构单一,政企不分,企业承担了大量的社会职能,因此是否构成工伤是由企业进行认定的,并主要由企业给予相应的工伤待遇,形成国家调剂与企业责任相结合的模式。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范围,随着20xx年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出台,目前已基本建立起相对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20xx年至20xx年,我区法院受理该公司工伤认定行政案件8、15和29件,案件数量增长幅度较大,远远高于同期行政案件增长的速度。

1、该公司共有职工五百余人,庞大的劳动者群体,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大量的劳动争议,从而引发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案件。

2、企业在追求最大利润的同时有时忽视对劳动者的安全保护,使得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导致工伤赔偿案件的数量激增。而工伤赔偿纠纷的完结离不开对工伤的认定,由于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法律规定比较抽象,而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却千变万化,造成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认定时标准不易把握,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争议较大。另外,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利益相对,不论劳动行政部门作出何种工伤认定结论,总有一方当事人会提起诉讼。

3、某些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从企业的角度看,不少企业只图抓生产效率,不重视企业的生产安全,既忽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也缺少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和制度建设。

4、劳动者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随着我国法制环境的逐步改善,法制宣传活动的深入开展,劳动保障部门和法院救济劳动者实际案例增多,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在发生事故以后,越来越多的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

1、认定结论的事实证据不足。在不少案件中,行政机关未能充分核实相关证据,未能严格把握“用人单位否认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一原则,在缺乏充分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做出事实认定结论,导致被法院判决败诉。

2、认定程序违法。少数工伤认定行政机关执法水平不高,程序不够规范,包括没有履行好相应的告知义务,没有进行必要的证据审核,超过法定期限作出认定等情形。

3、判断标准与法院不一致。工伤情形复杂多样,认定结论标准不一。虽然《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用列举方式规定了可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若干种情形,但从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来看,工伤情形远远不止这几种。有的是法律规定所没有涵盖的,有的是法律原则规定下尚未具体明确的。由于现实生活中工伤情形的复杂多变、千差万别,再加上现有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不具体,使得在工伤认定和案件审理过程中,职工、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以及法院虽然对伤亡事故的客观过程并无异议,但对该伤亡是否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认识不一。

4、从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工伤认定的模糊地带较多,认定标准难以统一。不同的劳动行政部门对相类似的伤亡情况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认定结论,不同的法院对相类似的认定结论也可能会作出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比如职工未经单位安排或受人邀请,擅自操作他人负责的机器而受伤,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认为只要职工从事的工作无损于用人单位,就可认定为工伤,而有的行政机关和法院却认为职工从事的不是本职工作,不应作工伤认定。又如职工在上班期间中擅自外出干事造成的伤害,应不应该认定为工伤,法律规定与现实生活的'差距,加大了案件承办人对法律理解适用的自由空间,也造成了当前工伤认定及案件审理的难题。

一、抽象,比如对什么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这就给具体案件的承办人主观上理解和适用法律留下了较大空间。当行政机关与法院对案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理解不一致时,就会造成行政机关败诉率居高。

1、转变工伤保险立法的指导思想,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消极、被动经济补偿的指导思想,转变为积极主动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样既可以有效地保障劳动者权益,也可以降低社会成本,减少工伤保险支出,减轻企业的负担。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常态化的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把其落到实处,同时还要加强劳动监察和加大工伤保险金的收缴力度,确保用人单位按时、足额地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金,使工伤保险救济能切实兑现。另一方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合法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落实工伤保险待遇,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案件发生。

3、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的力度,对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促使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采取强有力的安全防范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要求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将督促落到实处,对于出现工伤事故较多的企业,直接追究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同时在制度上对安全生产条件达标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激励。

4、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加强职工的安全学习,确保持证上岗,按章操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5、切实保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我在调研中发现,相当部分的工伤事故是由于劳动者疲劳操作造成的,因此,确保八小时工作制的落实,严格限制超时加班,保证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权。

案件调查报告

从已发生的涉林案件看,具有以下特点:

一、滥伐林木数量大,森林资源破坏严重。少则超指标滥伐数十立方米,多则超指标滥伐数百立方米。如犯罪嫌疑人姚某某,系县扶罗镇常委副镇长,分管经贸林工作。20xx年11月至20xx年7月间,姚在经营并兼任县振扶开发公司法人期间,因开采重晶石矿需要木材撑洞和做矿架等用,于是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先上车后补票”或“不补票”的办法,先后委托矿农在蒙冲盖林场铁岩山、黄爪湾、仙人坡肢、蒙冲湾等11处山场采伐了云溪要八孟组、老田组的、讲溪组的、岑坟组的、皂溪村利寨组的、乐组的、铁榜组的及丈溪村的与镇企业办联营的股份林场杉木823侏。经聘请林业工程师鉴定,该823侏活立木蓄积121.9015立方米,扣除有证部分杉木活立木蓄积29.2308立方米,超伐杉木活立方蓄积92.9707立方米,计滥伐林木价值30020元。

二、发案村多为偏远山村。这些地方交通不发达,经济落后,群众经济来源是“以农为主,靠山吃山”,传统农业模式典型。山区立地条件差,发展经济受制约,而森林资源相对丰富。

三、森林失火案件增多,多发在清明节前。近几年气候等方面的原因,森林失火案件增多,造成毁林面加大,给集体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如被告人吴代学于20__年4月4日下午五时,进到狮马冲的责任田将一个星期前吹田坎时砍下来的柴草归堆在水田坎边,并堆在一起,用随身带去的气体火机点燃杂草。结果造成森林失火,过火林地面积276亩,烧毁林木蓄积393立方米,烧毁幼林6500株,直接经济损失达52140元。

四、绝大部分法律意识淡薄,林业法律法规知识欠缺,对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认识不足。滥伐林木案件中,有的涉及村组干部,有的涉及乡镇领导,他们均认为超指标砍伐不要紧,林业站发现了最多罚点款,或者认为为了村组或乡镇集体利益超指标砍伐一点林木只有这么大的事。更有其者,有的对超指标滥伐林木的认识到了离谱的境地。如有人认为树是村集体的,自己有权砍自己的树,不管林业部门的事,对林业部门工作人员的制止置若罔闻。有的因涉林犯罪被逮捕后,感到非常纳闷,并质问办案人员其为了集体的利益,为何要其个人承担责任。如被告人杨清权,系县茶坪乡林业工作站站长,于1999年10月至20xx年9月期间,多次组织村民无证砍伐乡管林木,执法犯知法,共滥伐林木675株,于20xx年以滥伐森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2万元。

涉林案件增多的原因。

一、林业管理人员的渎职行为助长了涉林案件。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操作规程办事,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了解采伐地点资源状况,把采伐地点定得不具体,甚至只规定到村到组,无法进行作业设计或根本不搞作业设计,造成采伐混乱。另一方面,林业管理人员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不检尺,有的甚至连砍代现场都不去,任由村民砍伐,直到木材运输检尺后才知道已超砍。

二、执法欠力度,打击不到位。由于诸多原因,林业公、检、法的经费始终没有解决,办案费用均是自理,并有创收任务,因此,严重存在“以罚养警”现象。致使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处罚不到位。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林业公安以罚代刑消化,起诉到法院的案件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绝大部分犯罪分子被从轻处罚,其中更多的是被判处了缓刑。根本起不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致使村组干部滥伐林木案件屡屡发生。

遏制涉林案件的对策。

一、法律宣传要深入,形式要多样化。《森林法》虽已实施十多年,但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山区,群众对该法的内容知道得少,只知道有这么个法,对违反该法要受何种处罚,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有关森林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要进一步深入,不要停留在拉拉横幅、写写标语的形式上,而要深入到村、到组、到农家,形式多样化,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林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可以采取到乡镇,到林区集中公判一批涉林犯罪分子的作法,以案说法,以案宣传,用群众身边的事身边的.人教育群众,必然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二、保障办案经费到位,加大打击力度。由于办案经费紧张,装备落后,办案手段原始,不仅严重挫伤了广大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产生的一系列后果,有油水的案件争着办、无油水的案件不办、拖着办或查而不力。查办的案件大部分不是被消化了就是交了钱被从轻处罚。因此要努力保障办案经费,以便充分调动林业政法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加大打击犯罪分子的力度,严肃执法,杜绝以罚代刑,以费代刑的现象,做到有案必查,查必从快从严,慑于政法部分的威力,滥伐林木的现象必然得到遏制。

三、加强林政管理,强化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加强林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加强林业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使林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做到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规程操作,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管理,严格检尺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滥伐林木的发生。同时,林业主管部门对林业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不护短,依法严惩,确保林政管理到位,工作人员尽责,防止滥伐林木的发生。

四、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提高防火意识。森林失火多发生在乡村,多发在边远村组,且时间多集中在清明节前。因此,宣传工作要到位,要细致,采取走村串户地进行把工作做扎实,对重点户要跟踪督促。此外,还要重打击,对造成影响大,损失大的犯罪嫌疑人要从严查处和惩治。

案件调查报告

xx是一个总面积2391平方公里的农业大县,全县总人口130.5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13.2万人。近年来,县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加,20xx年,全年受理离婚案件648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19.6%。今年1至9月份,共受理离婚案件557件,占民事案件数的39.8%,占全院受理案件数的22.1%,比去年同期增长了29件。离婚案件占全院各类案件之首。

上述案件,农村离婚案件占85%。农村大量离婚案件的产生反映出许多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不能不引人民法院、民政部门、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及社会各界的关注,对新时期正确处理农村婚姻家庭问题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近期,我们随机调阅了20xx年以来100件农村离婚案件的卷宗,从中分析并总结出一些带有共性的特点、成因,并针对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

(一)一方当事人多为外出打工的农民。在抽查的100件案件中,这类案件占到85件。这些当事人一般集中在春节前后打工回乡过年、省亲期间到法院起诉离婚。从20xx年1月19日至2月9日21天内,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数达120人,审查后能够受理的117件,占同期各类案件受理数的'87%,呈现出一枝独秀的情形。其中的2月9日一天受理离婚案件达到31件,创下我院历史新高。

(二)女性作为原告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较大。百件案中有96件是女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其中外出打工的女性是39人,丈夫外出打工的41人,夫妻均外出的5人。在外打工的女性大多收入相对比男性高,离婚后不会面临生存困境,多不主张家庭财产权和子女抚养权,有的即使提出此类主张也不十分强烈,而要求离婚的态度相当坚决。不惜舍弃亲情,放弃财产以达到离婚的目的。

(三)离婚当事人年龄小,婚龄短。从百件案件的统计看,离婚当事人的平均年龄为31.39岁,其中男性最低年龄为32.1岁,女性为30.6岁,年龄在40岁以上的当事人仅有12人。婚龄不足3年的38件,3年至5年的44件,5年至10年的12件,10年以上的6件,平均婚龄4年10个月,婚龄最短的只有90天。

(四)离婚当事人的文化程度较低。在百件案件的200名当事人中,小学或初中文化的占116人,而具有高中以上水平的仅有84人。

(五)离婚的理由有所变化。以前,婚姻案件中离婚的理由多为暴力因素所致,导致案件当事人感情破裂而离婚。目前,该类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仅占3%。还有的当事人双方婚前不认识,后经人介绍相识,而后结婚,因婚前无感情基础,婚后没建立很好的夫妻感情,无法共同生活,因而提出离婚,结束没有感情的婚姻。

(六)案件审理难度增大。当事人一般是在深思熟虑、痛下决心后起诉离婚的。因此案件调和难度大。无过错方对过错方的过错很难拿出确凿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加大了法院审理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百例离婚案件调解和好的仅有15件,调解离婚的46件,判决不准离婚的12件,判决准予离婚的27件。

较为正当理由。但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当前农村离婚案件形成的原因发生了变化,呈现出多因并存的局面,离婚理由的正当性也受到了挑战。

(一)婚外情和第三者插足使女性主动提出离婚的比例加大。这是农村离婚率上升最主要的原因。地区是农业大县,人均土地仅为1.2亩,经济较落后,为寻找更加舒适的生活空间,受“淘金热”的冲击,大量青年男女纷纷外出打工。目前,全县外出打工农民有25.6万人,使成为我省劳务输出大县。由于与打工地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极大反差,有的已婚打工者思想发生蜕变,产生婚外情。在产生婚姻不忠,甚至已找到“下家”的情况下,女性想通过离婚达到“去旧迎新”的目的,一离了之。大多数女性主动提出离婚,均基于这一类原因。少数发起来的男性农民,饱暖思淫欲,在外面找情人或女秘书陪伴,渐渐喜新厌旧。但通常他们不主动要求与“妻子离婚,但长期不履行夫妻义务,对妻子、孩子、家庭不闻不问,迫使女方提出离婚,使女方成为“被动中的主动者”,而达到离异目的,这也是导致女性提出离婚增多的重要原因。如本县找郢乡42岁吴某,因丈夫在外地包工搞建筑与她人姘居长期不回家,又不往家寄钱,全靠她一人带着三个孩子,耕种近十亩承包地,还要照顾两位公婆,在生活的重压和感情长期遭受摧残的情况下,吴某被迫起诉离婚。

信访案件调查报告

一是建立预审查制度。案件承办部门在登记接收保险举报投诉案件后,应及时进行预审,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者不适宜由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于分管局长签批后3日内退回法制处并做出相关说明。

二是明确了核查范围。所有实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都应进行调查核实,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可以要求举报人说明情况,提供资料;匿名保险举报投诉事项则应区别情况办理,凡举报线索清楚,附有一定证明材料的,均应调查处理。

三是规范了立案流程。对属于案件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并决定赴现场进行检查的举报投诉案件,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提请分管局长签批。决定立案的,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并启动相应的现场检查程序;决定暂时不予立案的,不直接进入现场检查程序,需要赴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的,案件承办部门可以下发《案件调查通知书》,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由分管局长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立案。核查完成后决定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立案审批表上签批意见;核查完成后决定不予立案的,由分管局长在信访案件办理单上签批意见。四是实行回避制度。《规程》明确规定,案件调查人员与举报投诉案件调查事项或者信访人、被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是规范了案件调查程序。调查人员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等合法证件。在具体取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现场检查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做好调查取证工作,按照一事一稿的方式编制案件调查工作底稿,如实记录检查相关情况和认定事项内容,具体检查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案件调查报告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xx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xx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xx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xx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三)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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