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专业14篇)

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专业14篇)

ID:7805498

时间:2023-12-25 09:59:22

上传者:FS文字使者

计划书是对所要进行的工作或活动进行详细规划的重要文件。以下是一些详细和实用的计划书样本,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停车场管理方案

1、办公楼停车场为办公楼的附属场所,由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2、停车场车辆只准停放公司所属的办公车辆、客户车辆及内部员工车辆,未经同意的外部车辆及客车、货车严禁停放。

3、停车场内标有专用字样及班车字样的停车位为专有车位,其它车辆一律严禁停放。

4、每个车位仅限停放一辆汽车,按标线有序停放,禁止占道停车,随意摆放。

5、停车场优先停放公司所属车辆,除专用停车位外,采取先到先得原则,在停车位饱和情况下,有车员工请自行解决停车问题,无车位车辆禁止在公司院内除停车位标线以外地方停车。

6、车辆停妥后,车辆驾驶员应拉紧手刹,熄火后关紧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7、除公所属车辆外,其他车辆严禁在停车场内进行车辆维修、加油、清洗。

8、办公楼停车场不收取任何费用,不提供对车辆的保管服务,停车场内停放的车辆损失管理部门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9、办公室将每日对停车场内的停放车辆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停放车辆进行登记并告知,对停在车辆标线以外的车辆将劝其离场,对于超过二次违反规定者,第三次违反规定者处以xx元罚款,第四次违反规定处以xx元罚款,以此类推。

10、对于一个月内多次经提醒,屡教不改者,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将视情节严重处以相关处分。

停车场管理方案

根据《三明市城市管理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及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城管〔2022〕7号)及《中共泰宁县纪委办公室《关于加强日常监督推动“点题整治”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泰纪办〔2022〕3号)有关工作要求,为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决定在全县开展深化整治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问题及规范收费管理等行为专项工作(以下简称“停车场整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完善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长效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行为明显减少,对发现的问题按照常态化的监管制度及时整治到位;对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及实现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镇公共停车泊位50个。

停车场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合力做好辖区内停车场整治工作的谋划、部署、推动和提升,具体落实停车场整治工作,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实行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所,实施分区域、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全县100%实施分区域(类别)、分时段差异化停车收费政策,全县道路停车泊位100%设置夜间22:00至次日早上7:00不等的免费停车时段;对需要纳入政府定价(含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城区公共空间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所,要完善相关收费规定,加强停车收费管理。

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区道路范围内违法设置停车泊位的摸排工作,2022年底前,城区道路停车泊位摸排率达到100%。

泰宁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在开展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充分考虑城市停车设施建设需求,合理安排停车设施规划空间;规范利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排查发现的非法占用储备土地设立经营性停车场的要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率达到100%。

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加大停车场建设力度,力争全年新增城区公共停车泊位50个;严格对照20xx年问题台账,对已完成整改的城市公园、绿地、广场逐一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零反弹;按照100%比例全部完成实地排查。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持续宣传停车场收费明码标价“十个清”“十个不”倡议,推动停车场经营者增强规范收费主体责任意识,依法查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合法设立的经营性停车场价格违法行为举报线索核查率达到100%;配合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对移交的需办理营业执照停车场名单进行核对,积极引导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停车场及时主动办理,办理情况及时向县住建局(城市管理局)反馈。

1.落实长效制度。各职能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规范化管理。

2.完善闭环机制。对投诉举报受理、转办、调查取证、核实、整改、反馈等各环节实行闭环管理,明确各环节的责任部门、办理时限和有关要求,畅通群众评价反馈渠道。

(二)持续做好新增城区公共空间违规设立经营性停车场和收费不规范问题整治。

1.加大宣传,拓宽问题线索渠道。充分运用网络、新媒体、宣传海报、宣传小册子等载体,在街道、社区、居住小区和停车场等场所进行宣传,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2.加大力度,持续推进专项整治。综合运用数据套合、资料审核、实地核查、信访举报线索收集等手段,继续排查新增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3.加强跟踪,确保整治工作实效。不定期对整改后的.停车场进行抽查、暗访,防止回潮和反弹,巩固整治成效。

(三)坚持疏堵结合,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增强停车泊位,不断满足群众停车需求。

1.坚持疏堵结合。坚持以改造提升为主,确需取缔的,应另行补充相应的停车泊位数量,确保现有城区停车泊位总量不减少。

2.提高停车位使用效率。积极推广公共停车设施智能管理平台建设,探索错峰停车,提高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

3.多方式新设停车设施。采取增划道路停车泊位、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和新建停车场等方式增加停车设施。鼓励利用政府储备用地、待建土地、空闲厂区等闲置场所,依法设置临时停车设施,缓解停车困难。

(一)部署推进(7月底前)。

县住建局按照“定主体、定目标、定措施、定进度”的原则,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改提升(9月底前)。

各职能部门在全面梳理、总结去年实施集中整治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认真分析原因,研究提出对策,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区公共空间经营性停车场规划、设立、备案、建设、经营、收费等方面的制度,强化日常监管,按照职责分工,对新发现的问题,逐宗建档,实行台账管理,并结合实际依法依规进行处置,整治一宗,销号一宗。

(三)验收巩固(10月底)。

县住建局对开展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总结,并汇总形成“问题(整改)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同时,建立健全停车场长效管理机制,规范停车场管理,加强常态化属地日常监管工作。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停车场点题整治工作,主要领导做到“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有关“点题整治”工作。围绕整治项目和工作重点,细化、分解工作任务,加强跟踪督促,及时研究解决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并接受县纪委监委的监督。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协调机制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及时建立健全信息互通、线索移交、成果共享等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清单,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依规处置到位;对整治工作推诿扯皮、进展迟缓、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的,要严肃追责问责;定期召开整治工作推进会,协调解决问题、困难,合力推动整治工作,推动全县上下“一盘棋”开展整治。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坚持“开门整治”,主动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及时做好“点题整治”项目的宣传发布与政策解读。要加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主动收集和及时反馈群众诉求,每月通过信访、“e三明”、“12345”等多渠道了解群众诉求,帮助群众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建立有关台账,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提升群众满意率。

(四)建立台账,及时报送。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工作台账”和“问题台账”双台账月报告制度,县住建局于每月23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县纪委监委相应纪检监察室和市协调机制办公室,10月8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五)建章立制,长效管理。县住建局要督促各职能部门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逐项落实,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制度清单、成果清单”三项清单。对整治中发现的个性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对共性问题要建立机制,堵塞漏洞。对已整改问题,每半年组织开展“回头看”,巩固整改成果。对在整治中发现的行业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要深入剖析原因,深化改革举措,建立标本兼治的长效机制。

停车场管理方案

小区车辆管理一直以来都被物业管理方所重视,因为小区的交通秩序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体形象,尤其是对大型高端的别墅小区来说更是如此。因此,选择一套完善的适用的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非常重要,性价比是其中重要的衡量指标,大手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就是一套性价比非常高的稳定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主要是面向于中小型小区、企事业单位等内部车管理停车场而设计的,功能包括最基本的车辆安全、秩序通行管理、收费经营管理等,并且该系统的外观精简大方、操作简单快捷,完全足够满足别墅小区停车场的管理需求,是一款实用性和通用性极高的停车场管理系统。

别墅小区目前普遍存在的停车场管理难题主要表现在出入口处拥堵、车辆混杂、车辆和业主财产安全无法保障等,而一套简单的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便可以解决这些问题。

该系统只用于内部车辆的管理,即所有外来车辆都无法进入,要进入别墅小区需要登记,这个就避免了车辆混杂,外来潜在犯罪车辆进入小区给业主财产和安全带来不必要的损失。车辆进出停车场时只需要自助地进行读卡便可以实现快速进出,无需如传统管理模式一样进行人工登记,节约了车辆在出入口处的逗留时间,由此根除了出入口处拥堵的现象,给业主车辆带来了便捷。

pm510经济型月卡管理系统是一套性价比极高的小区停车场管理系统,能够解决停车场出入口处拥堵问题,有效规范停车场管理,还能保障车辆和业主的财产安全,别墅小区停车场管理的首选。

停车场管理方案

为加强分公司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停车场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

车辆凭分公司综合办公室发放的有效停车卡进出停车场,工作人员有权拒绝无卡车辆进入停车场。停车卡办理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四条。

外单位办公车辆如需进入停车场,必须经过分公司综合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停放。

第五条。

所有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同时服从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与管理。

第六条。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低速行驶,有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第七条。

车辆停妥后,车主应当拉紧手掣、熄火,锁好门窗,并将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第八条。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车辆的资料如有变更,或遗失停车卡,必须立即通知分公司综合办公室,避免引起误会或造成损失。

第十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对车辆进行维修、加油、加电池水、清洗或试刹车等活动。

第十一条。

严禁漏油、漏水、车况不佳或超高、超重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二条。

严禁载有易燃、易爆、腐臭、污秽、有毒、病菌、放射性等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场。

第十三条。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严禁在停车场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或污水等污物。

第十五条。

停车场旨在为机关人员和外来办事人员提供车辆停放的便利,停车场停放车辆的任何丢失、损坏或车内物品的丢失、损坏,分公司均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xx〕第1号),进一步理顺停车场管理体制,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进一步规范全市停车场管理,实现“办证经营”、备案管理;现有经营性停车场全部进行信息化改造,并接驳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盘活存量资源,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陇南模式,全面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坚持以民为本、利民惠民的原则,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优服务,拓展地上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群众的停车需求。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所有的经营性停车场,包括市政府国有企业统一建设运营的公共区域停车场,以及对外开放收费经营的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

4.建筑配建停车场必须具有由住建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

5.从事经营服务收费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以上手续后,申请向县区公安交警部门备案,经材料审核和现场查勘合格后,予以备案,发放《陇南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登记证编号按照行政区划代码+四位数字(从0001开始)。

备案所需材料:

(1)经营服务单位基本信息(包含营业执照、税务登记、

消防合格证明、收费依据等相关材料);。

(3)符合规定的停车设施、设备清单;。

(4)经营、服务、安全、应急管理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规范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行为。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职责;同时,强化停车经营者自律经营,加强停车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停车经营服务单位依法、诚信经营,提高经营服务水平,形成健康良好的市场秩序。

(三)鼓励停车资源共享。

机关、医院、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应当在满足工作人员或本小区业主停放需求的情况下,向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或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车辆所有人约定车辆错时停放。

(四)推行智能化管理。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数据采集和联网标准;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采用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并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实行联网管理;智慧停车平台为进行信息接驳的机动车停车场优先提供停车信息、交通状况信息、智能化停车诱导等服务。对经营性停车场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入全市智慧停车平台的,根据《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机关、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场可以自行负责管理运营,也可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实现智能化运营。

(五)实行诚信档案制度。

加强监管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停车场经营者和恶意逃费的驾驶人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客观评定诚信等级、依法使用诚信档案,建立信息共享、部门联动的管理工作机制,促进停车场经营服务水平提升,规范停车场及其经营主体行为,培育优质的经营服务单位,保障良好的经营服务秩序。

公共停车场,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经营服务的场所(包含市属国有企业在公共区域设置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指为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及特种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未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配建停车场挪作他用,不得变更规划确定的停车位,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的用途。住建、消防救援、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规范单位、住宅小区等专用停车秩序的管理,确保消防车道的畅通。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者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公共停车场以及收费经营的专用停车场未备案登记的,公安交警部门书面通知进行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对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1.使用监管:收费泊位停车场标识及收费公示牌完整,收费人员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标准依法收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公示牌一致,统一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收费泊位因政府举行重大活动或市政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对占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时间及数量予以核实;协调处理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问题。

2.依法处罚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有妨害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正常使用等行为的单位及个人,依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罚款的处罚。未备案登记的,书面通知到辖区公安交警部门限期备案登记,经书面通知督促仍不备案的,按照《陇南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四十条处一万元罚款的处罚。

牵头单位:各县区公安交警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场监管、税务、发展改革、住建、自然资源、消防救援等部门。

建立由市政府整体统筹、市级公安交警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县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常态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和分工,规范停车场管理及相关服务,提升停车场管理的水平。建立停车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协调解决停车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负责对停车场收费行为进行监管,依法查处有关价格违法行为。

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登记以及停车收费发票(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建部门: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消防合格证明》;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停车收费政策制定,并根据社会发展状况、城市交通运行状况、停车泊位供求状况,适时调整完善我市停车收费政策。

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停车场备案、道路内侧停车泊位的设置;负责对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公园、绿地、湿地等场所机动车乱停乱放行为的监管;督促经营性停车场将停车位信息接入智慧停车平台。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协助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影响市容的停车位行为和公共区域停车场内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停车场管理方案

停车场与住宅相通的防火门,主要为业主进出自家住宅使用,另外,火灾时作为第二疏散口,为共有部分。根据停车场总平面图及住宅地下室建筑平面图,该防火门是在住宅主体结构范围,不在停车场所有权范围,仍由招商物业维护管理。

停车场设计配置的`灭火器为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停车场专用的自来水管线及设备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采暖系统中属于停车场范围的管线及设备,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热空气幕、暖风机为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停车场范围内的摄像机及线路归停车场专有,由车场公司维护管理;

停车场管理方案

为加强xx地下停车场管理,保障进出车辆以及各车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而促进市场的繁荣和稳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地下停车场设有固定车位和临时车位,固定车位须先办理相关停车手续,方可进行停放。

(2)出入地下停车场的车主应自觉遵照车场内的'交通指示通行,切勿逆道行驶,应慢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的速度),禁止鸣喇叭,确保出入车辆、人员安全。

(3)出入车辆须自觉遵守“刷卡通行,一车一杆”,保障管理秩序合理运行。

(4)出入车辆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车位进行停放,做到不乱停、不乱放,并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防止车辆发生碰撞、损坏等事故发生。

(5)车主停放好车辆要离开车库时,应锁好门窗,不要把贵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遗留在车厢内,否则后果自负。

(6)严禁车辆载有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进入车库停放,车主应自觉检查是否有漏油情况,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方可离开,杜绝一切火灾隐患,做到安全第一。

(7)进出车辆如在行驶途中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以及损坏公共设施,须按价进行赔偿。

(8)临时停放车辆应领取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并根据标识停放在临时车位上,以方便车场工作人员管理。

(9)临时停车卡计费以系统报价为准,当天缴费当次有效,概不挂账。如遇系统发生故障等其他原因造成收费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时,工作人员应对进出车辆进行手工登记操作,并发放临时停车卡方可进入停放。

(10)车主应把停车卡保管好,如有丢失,应及时汇报,并补办卡号,止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11)停车卡专车专用,不得损坏、转借他人,车辆更换应办理更换车牌号码手续,否则后果自负。

(12)若违反车场管理制度,经劝告改正无效的,车场有权不予停放及收回停车卡,并取消固定车位使用权益。

(13)若在停放车辆过程不小心发生碰撞或划伤其它车辆的,应及时通知车场管理人员;如不通知采取隐瞒事故,一经查实按肇事逃逸处理。

停车场管理方案

为规范我院停车场管理,确保车辆进出安全有序,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具体如下:

1.停车场的出入口均使用ic卡智能系统。

2.职工车辆收费:

(1)本院拥有车辆职工需到保卫处填写《月卡车辆申请表》。

(2)白天(不过夜)停车每位职工按80元/月交纳停车费;如确因工作需要夜间停车,当月夜间累计10日内的.不加收停车费,如超过10日的,从第11日起按8元/日加收停车费。

(3)过夜停车每位职工按260元/月交纳停车费。

(4)相应费用由保卫处每月上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在本人工资内扣除。

(5)因有特殊情况,根据实际另行处理。

3.外来车辆:按遵义市物价局核准的停车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4.保卫处负责ic卡的开通、补办及更换。

5.如ic卡损坏、遗失等,职工需到保卫处更换或补办,并同时交纳ic卡工本费。

1.职工停车区域:

(1)第三住院楼负2楼地下停车场。

(2)行政办公楼前小广场及其后侧区域。

(3)行政办公楼地下停车场。

(4)老住院楼前小广场。

2.患者及家属停车区域:除职工停车区域外,其余区域为患者及家属停车区域。

(各位老师,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院办或保卫处,谢谢。)。

停车场停车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保障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和停车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活动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场所;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或者危险化学品运输等专用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利用闲置空地临时停车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施划,并规定一定使用时间,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工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管理。

土地、工商、税务、物价、市容园林、道路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有专用停车场和停车条件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地。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机动车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项目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新建项目的土地用途确定。

(二)已建项目需要扩建停车场的,其土地供应方式不变。

(三)利用地下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土地用途为道路广场用地,核发地下土地使用证。申请有偿使用的,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四)利用地上空间单独新建停车场的,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利用地下空间建设的停车场,其建筑面积不计入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不收取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

新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以及相关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不按照《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不符合相关机动车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建停车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审批。

已建成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建、改建或者扩建的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修建地下停车场应当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结合本市机动车发展情况,及时编制或修订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条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确因场地等条件所限,难以配建、增建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泊位的,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所缺停车泊位的数量情况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缺每一停车泊位需缴纳的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规划、建设交通、物价、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全市统一的标准。

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

第十一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遇有重大活动,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社会停车需求时,专用停车场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向社会开放。

停放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专用停车场不得存放社会车辆。

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征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可以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并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应当明示。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应当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道路停车泊位状况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城市发展状况,适时增减道路停车泊位,并向社会公开。

施划新的道路停车泊位,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园林、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举行听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宽度不足15米或单向通行的城市车行道路,不得双侧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不得施划道路停车泊位:

(二)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已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300米以内;

(五)铁路沿线两侧32米内;

(六)城市快速路、市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

(七)双向通行宽度不足9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不足8米的城市车行道路;

(八)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第十四条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

第十五条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应当满足本居住区内业主的停车需求,不得闲置。

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应当全天向社会开放。

第十六条市客运交通管理办公室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客流量较大的机场、车站、港口、商业街区、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划定客运出租汽车候客停靠区域,向全行业开放,供客运出租汽车免费停靠候客。在有条件的道路上划定客运出租汽车临时停靠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停靠区域内停靠,不得向停靠的客运出租汽车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道路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或者拍卖确定经营者。招标或者拍卖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道路停车泊位占用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修缮,不得挪作他用。

其他单位和个人投资的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可以由投资者经营,也可以通过委托、租赁、招标等形式确定经营者。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并在所在地税务部门申请领取停车场专用发票后,方可进行经营。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在办理上述规定的手续后10日内,应当持有关材料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解散的,应当按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注销登记手续,并自变更、注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同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1999)、《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ga/t761-2015)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统一的机动车停车场标志牌、管理亭,公布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二)制定停放车辆、安全防范、消防等管理制度;

(三)配置完备的照明、计时收费设备,保证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四)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

(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价格收费,使用专用发票;

(六)工作人员佩戴服务牌证;

(七)不得在机动车停车场内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经营活动;

(八)停车场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管理亭周边不得乱堆乱放,保证干净整洁。

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前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并配备必要的照明设施;采用电子仪表收费方法的,应当在醒目位置明示电子仪表收费设施的使用说明,确保设施整洁、完好;不得擅自扩大占路面积。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指定停车泊位停车,关闭电路,做好驻车制动,锁好车门;

(二)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

(三)不得装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四)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五)不得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

停车场工作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未佩带服务牌证、不使用专用发票的,停放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拒付停车费。

第二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间,并按照中心城区停车收费高于边缘城区停车收费、同一区域道路停车泊位收费高于机动车停车场停车收费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标准。停车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三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擅自设置临时停车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所得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施划或撤除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在道路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阻止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一泊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居住区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停车泊位、停车库闲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每一闲置泊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

(四)公共建筑、商业街区配建的公共停车场未全天向社会开放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投入使用的机动车停车场不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技术要求》国家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已建成的机动车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不缴纳易地建设停车场费用的,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十六条对机动车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实施管理的相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停车场管理方案

6、严禁在小区内学车、试驾、超速行驶;

7、出租车、教练车原则上不准驶入本小区,个别接送老弱病残人员和业主随车运货品的出租车,登记后可以驶入,但下客后或卸货后必须马上离开,不得长时间停留.

停车场管理方案

为全面贯彻全省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精神,落实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城市建管十大提升行动和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县“全国文明县城”、“国家卫生县城”城市形象,实现“双城”提质,推进城市功能不断提升,达到城区“好停车、不堵车”机动车辆有序停放,更好地服务市民出行,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如下:

以市委提出的“彰显省会担当,唱响南昌品牌”精神为指导,破解城市管理中的难点、热点问题,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停车便利化”为目标,探索适应城市发展和市场规律的停车管理新模式,解决广大市民停车难的问题,实现城市管理智慧化,进一步提升我县城市品位,创优城市环境,提高市民的幸福感、获得感。

进一步整合城市资源采用市场化运作,授权特许经营权的方式创新经营城市理念,实现停车泊位智慧化管理,规范化有序停放。停车管理体系不断完善。城市停车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停车设施建设配套完备,基本实现机动车增长与停车设施增加协调发展,形成布局合理、比例适当、灵活方便的城市停车供应服务管理体系;打造立体的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管理监管体系。利用互联网技术让市民通过app、微信等就近查找停车泊位,实现我县停车泊位管理“一张蓝图一目了然,一个网络便于查找,一支队伍科学管理”的目标。

1.坚持利民便民。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群众利益为第一追求、群众满意为第一标准,发扬敢闯敢试、负重拼搏、和衷共济、决战决胜的精神,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停车资源,规范停车管理,降低停车收费,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牢固树立停车场和停车设施是公共产品和基础设施的理念,不与民争利,不以停车收费谋利。

2.坚持“四管齐下”。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坚持完善规划、加快建设、加强管理、提高素质“四管齐下”。把静态交通规划和动态交通规划摆到同等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制定完善城市静态交通发展规划;像重视道路建设一样重视停车场建设,加大停车场的建设力度,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老帐;完善管理机制,规范收费办法,释放停车资源,推进停车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人性化,实现有限停车资源的利用最大化;不断提高市民的文明素质,做到依法停车、文明停车。

3.坚持疏堵结合。破解“停车难”问题,既要“开前门”,疏导停车压力,又要“堵后门”,管住“乱停车”,努力做到该划的停车泊位“一个不能少”、违法占道停车“一个不能多”。坚持新建和挖潜并举,在不影响动态交通的前提下,通过在部分时段、部分地段划定停车泊位等办法,以最小的成本增加停车泊位,让有车族停得方便、放心;同时,加大依法管理、严格管理力度,坚决管住“乱收费、乱停车”。

4.坚持路权兼顾。破解“停车难”问题,不仅要解决机动车的停车问题,而且要切实保障行人和非机动车的路权优先,妥善处理无车族与有车族之间的利益关系。在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路权优先的前提下,在部分道路等公共空间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通过统筹兼顾,使不同群体相互理解、和谐共处。

5.坚持投资多元。破解“停车难”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把机动车停车设施作为城市基础设施来对待,每年安排足够的资金用于停车设施建设;同时要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的开发、建设、经营,扶持停车场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6.坚持民主民生。破解“停车难”问题,必须发挥民主的作用,通过发扬民主来改善民生。积极探索建立党政、媒体、市民“三位一体”的以民主促民生工作机制,坚持服从多数、关注少数,真正做到破解“停车难”为人民、靠人民、成果由人民共享、成效让人民检验。

县城控规区莲塘、八一(莲塘片区)、东新、银三角、金湖、银湖、八月湖等区域内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不含居民区)。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审批县城控规区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公开招标。

2.县发改委审批停车泊位特许经营权的立项,机动车临时停放收费标准,并核发泊位停车收费许可证。

3.县住建局(房管局)负责督促社区、物业小区启用地下停车库、规范封闭式小区地面停车泊位管理。

4.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实行“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按各自职责进行监管,中标企业依法依规运营”的运作模式。商业网点前的停车泊位不得交商家承包,道路上的停车泊位不得从事其它经营性商业活动或转包。

5.县城管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配合,全面梳理现有规划机动车泊位并取缔控规区内的私划侵占公共场地停车泊位。

6.县公安交管大队牵头,县城管局配合,根据南昌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制订《南昌县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规定》。

7.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科学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公共区域内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商业街、集贸市场等公共区域在不影响交通市容的情况下,划定非机动车临时停放点,道路俩旁根据实际情况划定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8.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城管局、县商务局合理制定县城控规区商业网点前临时占道停车泊位规划。

9.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执法,对非机动车占用机动车停车泊位、机动车违规占用公交车停车区、机动车乱停放、占用多个停车泊位、恶意侵占公共资源、占用人行道路等违规停放圈占,对恶意逃费的机动车主由公安交管大队进行依法处罚。

10.县“五车办”负责对乱停乱放的摩的、拐的等进行整治。

11.县城管局、县公安交管大队联合负责对泊位设置进行认定,对在泊位外停放的机动车辆依法处理。

12.县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牵头,县公安交管大队、县商务局、县住建局、县城管局配合对全县交通状况,商业网点停车场、各小区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接资源共享,以便市民通过网络查找停车泊位信息,合理规划行车线路减少车辆因寻找车位造成道路拥堵缓解交通压力。

13.由中标企业负责对确定的泊位统一施划标线编号,设置相关停放标志、标识牌等,费用由中标企业承担。

14.县大数据局负责对平台技术的审核及数据接口的对接。

15.县城管局负责对乱停乱放的电动车、共享单车依法进行整治。

16.县电视台负责对我县智慧便民停车泊位运营、收费、服务、监督进行宣传报道,引导广大市民规范停车。

17.县供电公司负责解决停车泊位设备等相关用电问题。

18.属地政府(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牵头,县城管局、县住建局(房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公安交管大队等职能部门配合,对小区现有的建筑,协同物业充分利用内外空间,合理划定停车泊位,房管、消防、物业等部门共同做好小区内车辆管理,坚决杜绝占用消防通道、人行道路等现象。

19.相关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道办对停车泊位市场化管理工作要大力宣传、配合、支持。

20xx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县城控规区内停车泊位市场化特许经营。

(一)高度重视,合力推进。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在思想上高度重视,认识上形成共识,行动上形成合力,实行全县一盘棋,共同发力,各负其职,切实把我县智慧化停车泊位市场化经营管理作为我县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一件大事来抓,使城市管理更加有序化。

(二)贯彻落实,形成亮点。县城控规区的停车泊位市场化运营管理是一项便民工程,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管理处、街办)要按照分工抓落实,紧密协调出成效,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力争把好事办好办实,打造昌南城市管理特色亮点,让路更通畅,市民更方便。

(三)常态管理,持续推进。各管理部门要加大协同力度,经常性的开展联合执法,巩固智慧化停车泊位运营监管,不断深入推进,不断巩固提升,持之以恒抓好管好智慧化停车泊位的运营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城管局长涂艳彬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县城管局,具体负责全县控规区机动车停车泊位规范管理、统一收归移交、清理整治等工作。

停车场管理方案

1、对小区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的车辆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建立车辆档案(车辆型号、车牌号码、颜色等),对已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给小区出入通行证。

2、为业主临时停车提供方便,小区设有地面停车场,并采取按次收费办法。

3、长期使用停车泊位的业主、使用人和单位,可到小区物业服务处办理停车泊位租赁手续。

4、对业主、使用人已租赁的泊位,小区负责做出相应控制,确保停车方便。

5、各种车辆不得在小区道路上随意停放,临时进入小区的机动车应在指定地点停放,严禁车辆在道路交叉口停放。

6、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关好车门、车窗,带走贵重物品。车场管理人员如发现车辆门窗未关好等情况,应及时通知车主,防止车内物品丢失。

7、停车场只提供场地、车位有偿使用,不负责车辆的保管,如车辆丢失或损坏,停车场不负责赔偿。

8、车辆进入小区应减速慢行,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小区限速标志的规定,进出车场时遇对面行来车辆,应做到先出后进。

9、小区停车场不准学习驾驶机动车,严禁试车和随意鸣喇叭。

10、对进入小区的出租车同样实行计次卡出入,夜间22:00以后,谢绝出租车进入小区。对外来人员乘坐的出租车应谢绝入内。

11、对进入小区的车辆应维持一定的清洁度,保证不污染道路;5吨以上大型机动车未经小区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车辆停放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不得停放在绿化带和人行通道上。

12、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进入小区,应停在规定场地装卸材料,不得影响小区交通,装载装修材料的车辆驶离小区还需出示业主的书面证明,方可驶离。

13、对所有进出小区的车辆都应实行凭车辆出入卡进出,门岗需在卡上写清车辆进出的时间、车牌号码及门岗保安的姓名或工号,并在值班记录上做好外来车辆的登记工作。

14、应妥善保管好在使用中的车辆出入卡,必须保证有具可查,不能有流失现象发生。

停车场管理方案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停车场管理,规范车辆停放保管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停车场所。停车场分为营业性停车场和非营业性停车场。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非营业性停车场是指供车辆无偿停放的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各类停车场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行业管理工作。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使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负责对停车场出入口设置、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消防、车辆行驶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环保、价格、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停车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收取停放保管服务费。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部门、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或者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七条拟经营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先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凭营业执照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活动。

第八条申请机动车停车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经营许可申请书;。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四)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以及消防、环保等符合规定的批准文件;。

(五)具有与其业务量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及流动资金的合法资信证明或者资金担保证明;。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资料。

第九条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统一监制的营业性停车场标志;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审批的内容、程序、条件、时限等,并定期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

第十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具有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车场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的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公布。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标准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标准制定。

第十一条营业性停车场应当明码标价。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应当使用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县级市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标价牌参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形式制作。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十二条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区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县级市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凭营业执照向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

第十三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经营证、照核定的范围、地点经营;。

(四)依照税收管理有关规定使用发票;。

(五)对进出机动车进行登记;。

(六)负责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新,保持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

(七)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

(八)执行消防、环保等有关管理规定;。

(九)公开管理制度,公布交通管理部门的投诉电话;。

(十)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填报有关的经营统计资料;。

(十一)遵照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营业性停车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泊车辆;。

(三)机动车停车后关闭发动机;。

(四)按照规定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可以向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停车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的被投诉或者举报行为应当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或者转交有关材料给其他部门。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材料后及时依法处理。营业性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车辆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十七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依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批或者办理有关手续,并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物价部门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有必要的防雨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营业性非机动车停车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其经营者应当到工商、税务、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审批有关手续,并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营业性的摩托车专用停车场或者摩托车与非机动车混合停放的停车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或者撤销非营业性停车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该停车场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非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改为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登记、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未办手续的,不得收费。

第二十条营业性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处罚:

(三)扣押车辆停放者有关证件或者其他财物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的,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未领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停业、歇业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经营非机动车停车场或者设立非营业性停车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停车场的建设者或者经营者违反公安、规划、市政、环保、工商、税务管理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收费和擅自变更政府定价收费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营业性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或者因为交通标志、标线不清晰、不完整造成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不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指挥调度,造成停车场设施、设备损毁或者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管理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设立和使用自动收费停车设施的,按照《广州市城市道路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危险品运输车辆的停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的具体技术经济条件,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并在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公布。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市、县级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公布。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5日起实施。

附录: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第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合并、分立、迁移、改名以及变更经营项目的,应当在三十日前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停业、歇业的,应当在二十日前到原审批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上述事项还应当按规定到原登记的工商、税务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九条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八条、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规定,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暂扣相应的许可证件三个月或者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停车场管理方案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中共河南省纪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作风建设的十六条举措的通知》(豫纪发〔20xx〕6号)、河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城管〔20xx〕196号)任务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城市公共停车场运行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如下: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停车管理领域群众普遍关注、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深入整治、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一)提升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从人民群众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把做好整治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确保实际成效。

(二)坚持问题导向。紧盯群众关注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以人民满意为根本标准,认真梳理排查,澄清问题底数,建立整改台账,逐项整改落实,回应群众关切。

(三)强化责任担当。对存在问题主动担责、不回避推诿,整改问题认真彻底、不敷衍塞责。主动检视和查找组织管理、职责履行方面的问题不足。

(四)坚持标本兼治。克服“就事论事”、“就地论地”思想,坚持举一反三,全面排查整改。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深入剖析问题原因,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注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根据《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和市纪委《关于开展全市停车收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严肃查处私用公共资源谋私贪腐问题,特别是以开展停车收费行业专项整治为重点,深入开展公共资源管理领域小微权力整治,督促推动行业加强监管、堵塞漏洞,促进公共资源管理和制度健全完善”内容要求,结合全县停车场运行管理工作实际,重点围绕以下任务开展整治。

(一)全面开展普查。根据省、市工作要求,按照“属地负责、行业主管负责、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底数清、情况明”、“一张图、一本账”的总要求,全面摸清所辖区域城区内公共停车场、道路路内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的数量底数,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建立城市停车设施供给能力评价制度,推动城市内部挖潜增效、停车资源共享,停车场运行管理政策制定及领导决策提供数据支撑。

(二)抓好问题排查。结合全面普查,同步做好问题停车场排查工作。重点围绕:

(1)政府资源的公共经营性停车场是否收支两条线;

(2)是否存在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收费问题和乱收费、强制收费的“黑停车场”问题;

(3)是否通过合法合规程序取得运营收费资格;

(4)收费停车场是否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按公示价格收费;

(5)是否存在收费后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问题;

(6)收费人员是否统一着装,佩带明显标识等,全面摸清问题停车场情况。

2、涉及停车收费领域腐败和作风十个方面的问题:

(3)停车收费经营单位(个人)私设、隐瞒停车位,篡改收费账目,截留、挪用、套取、私分停车费问题:

(9)社会停车场挤占公共资源、划地为王乱收费、强收费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10)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查扣车辆产生的停车费用,仍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或者变相承担,加重群众负担,借机谋取私利等问题。

(三)深入集中整改。对排查出的问题停车场及相关问题,要认真梳理归类,逐个建立整改台账,细化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逐项抓好整改。

属于各单位主管的公共停车场、路内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由各单位组织进行整治。

(四)畅通投诉渠道。各单位各部门要畅通停车场运行管理问题投诉举报受理渠道,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公示投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要认真做好群众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对群众政策咨询要耐心解答,对投诉举报要及时登记受理、限时处置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五)完善政策制度。全面深入分析问题原因,找准问题症结,健全停车场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长效制度机制,规范停车场运行管理。

(一)动员部署(8月1日前)。各单位认真学习领会相关文件精神,明确整治任务及要求,理清工作思路,结合实际制定整治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开展动员部署。

(二)全面排查(8月12日前)。按照整治任务要求,全面开展普查和问题停车场排查,全面摸清城区和单位停车场数量底数和问题停车场情况。

各单位按时完成各项报表排查统计表格后,进行内容审核后(不得缺项、漏项),加盖单位公章,报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同时报电子文档(excel格式)。于8月12日之前报送至县政府办公室(蔡生生)进行统一汇总审核,加盖公章报市政府。

(三)集中整治(9月20日前)。按照市专项整治方案,实行项目化推进,及时掌握工作进展,强化督促指导,确保排查问题件件整改落实。单位要高度重视集中整治工作,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统筹做好专项整治:

1、发改委负责价格指导和监督工作。

2、财政局负责政府资源的公共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收入的收支两条线监督检查工作。

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私设停车场收费、乱收费、强制收费的执法管理,监督检查和规范收费停车场在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公示牌,并按公示价格收费。

4、税务部门负责查处停车场不提供合法收费票据、违反税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5、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经营性停车场强买强卖、涉恶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阻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6、住建部门负责完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向各级停车场主管部门进行移交管理。

7、城管部门负责查处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泊位的,或者使用地锁、石墩、栅栏等障碍物占用公共停车泊位的行为。

8、交通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在城区建设管理的停车场进行排查和整治。

(四)总结评估(11月5日前)。对整治效果作出定量和定性评估。建立完善停车场管理政策措施和制度机制。做好工作总结,上报经验做法。单位整治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5日前报县城管局,由县城管局进行汇总总结上报县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停车收费行业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当前社会民众关注的焦点热点,列为《省纪委监委关于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工作安排》《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作风建设的十六条举措》的重要内容和督导重点。各单位务必要深化思想认识,坚决克服单纯任务和业务思想,切实把专项整治列入党组议事日程和重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亲自督促落实。这次专项整治时间紧、任务重,尤其是普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具体、数据量大,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专班,做好必要保障,搞好工作协调,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强督导检查。县纪委监委加强对各单位的督导检查,及时帮助解决问题,对整治工作不力的及时通报。

(三)强化执纪问责。各单位要明确责任分工,对照整改方案和任务要求,卡紧时间节点,逐项抓好落实。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对排查发现的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问题,要以公函形式交办处理,不得以问题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为借口,迟滞问题整改。对整治工作不实、不细、进展迟缓、普查不准确、台账数据上报不及时等问题要全市通报批评,对专项整治工作不重视、推动不力、搞数字整改、虚假整改的,严肃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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