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模板23篇)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模板23篇)

ID:7987810

时间:2023-12-27 11:26:19

上传者:紫衣梦

规章制度的遵守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对社会稳定和繁荣的贡献。以下是一些成功组织所遵循的优秀规章制度,希望对你的规章制度编写有所启发。

工地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为确保迪家装饰的办公室装修工程质量,切实向客户保质保量按期交付装修工程,快速有效地处理客户在公司装修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升公司品牌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与工程设计、施工、管理相关的所有工作人员,适用于迪家装饰承建的所有施工工地.

第二章  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3条 作业人员现场文明行为规范

3.1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尊敬业主及所有到访人员,文明礼貌,对业主、到访人员均需使用敬语。

3.2 当业主、来工地参观的到访人员、公司工作人员等在工地现场考察或讨论时,大噪音的施工用具(如电锯、电钻等)应暂停使用。

3.3 现场施工人员应恪守诚实信用的职业道德,严禁出现不遵守时间、不兑现口头或书面承诺的现象。

3.4 现场施工人员应着公司统一工作服上岗。

3.5 进入小区施工必须遵守物业管理部分的有关规定,必要时须按物业规定办理小区出入证件。

3.6 施工人员不得向客户索要、收受实物和现金以及提出和施工以外的其它无理要求。工作中不得同顾客或公司管理人员争吵或无理拒绝顾客及或公司管理人员的合理要求。

3.7 作业时间内不得有睡觉、打扑克、酗酒、赌博等不良行为发生。

3.8 作业人员应和-谐处理人际关系,严禁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争吵、打骂。

3.9 在材料卸货时应确保室外场地无遗漏物品,搬运结束后现场必须清理干净,严禁洒落遗留包装物等物品。

3.10 施工现场食宿必须注意清洁,严禁有剩饭剩菜及其它垃圾杂物,不准使用电炉、明火,临时食宿严禁有积水、生活垃圾堆放。

3.11 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服从公司巡检人员、设计师及其他管理人员的现场指令有不同意见也不得当面驳斥或出言不逊。发生问题时应及时与项目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联系,并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控制。

第4条  工地标识及标贴

4.1 迪家装饰工地标识体系构成及张贴规范:

“文明施工告示牌”标贴:进户门正门朝外一张

工地管理制度:张贴在室内醒目的地方

迪家装饰现场管理栏分别张贴“施工图纸&项目”“工程施工进度表”“到场材料签收”“业主意见栏”“项目整改单”“施工员签到各工种施工标准”

施工现场告示:张贴在室内醒目的地方

安全指示牌2张:分别是“注意安全”指示牌、“禁止吸烟”指示牌张贴在工地显著位置,指定某个位置为“吸烟区”

窗贴2幅:张贴在户外主要人流通道可显著观察到的窗户上,字体朝外

4.2 所有标贴应在开工之日张贴完毕,张贴时应注意粘贴牢固、高度统一。贴在墙面的标识标贴应完好保持到墙面开始施工当天,其他标识标贴应完好保持到施工结束。施工期间所有标识标贴应完整,无脱落、损坏现象。

4.3《工作人员签到表》须在施工结束后随同《迪家装饰工程分项验收手册》缴换公司,并作为结账的依据之一。

第5条 工地卫生形象

5.1 工地施工现场应随时保持卫生整洁,保证一天清扫两次,即中午一次晚上下班一次,所有建筑垃圾应在当天装袋后送至小区制定的建筑垃圾堆放处。严禁出现建筑垃圾不及时送离施工现场的情况。

5.2 在工地施工的过程中,卫生间马桶要立即冲洗,工地卫生间严禁出现异味或积水现象。

5.3 工地内不得吸烟,如果业主有意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施工人员应委婉提示,但禁止在工地现场吸烟。

5.4 水电工程中未做防水的房间不得有积水

5.5 瓦工施工时不得在地面直接进行水泥砂浆的拌合,必须在地面铺设保护装置。

5.6 地漏等下水管在施工期间须用硬物遮盖,垃圾、油漆等涂料不得倒入下水道、厨房、卫生间无赃物及异味。

5.7木工油漆施工时应注意不得污染到其他成品和设施。

第6条 现场食宿

6.1 迪家施工工地原则上禁止在工地现场开伙和留宿。如果确实因工地距离过远或工期原因可能影响施工进度,需要在施工现场开伙或留宿的,在开工前须征得客户的同意并签署书面认可。

6.2 作业人员工作前应把个人物品整理放入指定地方,个人洗漱用具用完收纳至杂物柜内。

6.3 工地现场不得使用煤气灶具,吃完饭及时收拾干净并把餐具放入指定杂物柜内。

6.4 施工现场不得留宿无关人员及家属。

第7条 施工作业时间

7.1 施工作业时间为每天8:00-18:00,可以根据小区的管理规定以及客户特殊需求做适当调整。但有可能发出较大噪音或影响其他住户休闲的施工作业项目不得在08:00-18:00以外的时段进行施工。

7.2 在装修周期内,工地须持续有作业人员正常施工,不得无故造成工地内无人的情况,如有特殊原因应提前向公司报备,并向客户请假,在取得客户和工程部经理审批后方可暂停施工。

7.3 当工地出现可能无法按合同工期交付的情况时,工地不得停工。

7.4 因工艺要求必须暂停施工的情形(如不具备施工条件、地暖施工、油漆等待干燥等)及时通知工程部经理并提前向客户说明。

第8条 材料及物品摆放规定

8.1 每个施工工地须配备一个杂物柜,开工之日到场,并把杂物柜放在指定地方,施工人员的生活物品在非使用时间内应摆入杂物柜内。

8.2 现场制作好的成品或半成品衣柜、鞋柜、电视柜严禁摆放施工人员的生活物品。

8.4 施工材料及施工工具的堆(摆)放应按现场标识指示实行定置管理,施工材料须实行分区堆放,同类型材料应堆放在同一区域,油漆等易燃材料应单独堆放。

8.5 施工人员不得无故破坏公司或客户提供的施工工具,不得浪费、破坏或变卖公司或客户提供的各种施工材料。

8.6 业主采购的材料应当签署书面交接记录并堆放在不影响作业的单独区域,有包装的材料在安装使用前不得自行打开包装,无包装的材料应妥善进行成品保护。

8.7业主自购的甲供材入场时交由项目经理或项目经理指定的负责组长代为管理,项目经理或组长应细心验收货物并进行必要清点,在验收单上注明签字,交接后,如出现物品的损坏、遗失或与数量不符,由项目经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8业主自购材料或器具的包装物(包括纸箱、泡沫塑料、包装袋、木框等)应根据业主指令由业主自行销售或作为建筑垃圾处理,如业主委托施工人员销售的,销售所得款项须全额交还业主,在任何情况下施工人员均不得自行销售或占有销售所得,工地内所有废品材料应交公司收回处理,施工人员不得擅自变卖等。

第9条 现场人身及财产安全管理规定

9.1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上岗,注意现场废弃材料的堆放,避免意外伤害事件的发生。

9.2 所有带电工具均应安装插头并使用插座面板接电使用,严禁直接将电线插入接线盒进行施工,所有电线接线处通电前均应实施绝缘保护,严禁通电时有线头裸露。

9.3 工地内所有未接面板、电线的线头须用胶带裹好收入线盒内。

9.4 高空作业时,须采用结实可靠的支撑物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

9.5 工地现场在任何情况下均严禁出现明火,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烧水做饭。

9.6 工人每天离场时应按程序检查电源、龙头、门窗是否关闭,不得出现长明灯、长流水现象,不得出现无施工人员时门窗未关闭现象。

第三章 工期安排及控制

项目经理根据施工合同确定的开竣工日期填写编制施工计划,并详细确定分项工程的开竣工日期。

施工进度表由项目经理通知设计师按公司规定格式制作,并在开工前打印后交付项目经理。

巡检工程师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在任何时间巡检工地现场时,均需检查分项工程进度,并将检查结果在工程进度表中进行标注,必要时记录在工作人员签到表以及工地巡检记录中。

项目经理为工程进度的第一责任人,当发现分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应立即调整施工作业计划,确保各分项工程进度如期按节点完工。

巡检员和公司其他工作人员发现分项工程实际进度与计划出现偏差时,必须立即向公司经理汇报、并督促项目经理调整施工作业计划,必要时可根据本制定奖罚细则实施处罚。

当出现可能影响工期的事件时,项目经理应及时通知客户并上报公司,如出现的情况时由于客户的原因造成,应让客户在《工程管理手册》上签署工程延期单,工程延期单须详细填写具体原因及同意延长天数。《工程管理手册》上的延期单必须在工程合同竣工日前交到公司存档,并作为项目经理工期考核的依据。

项目经理必须提前做好竣工验收的前期准备,按工艺标准和工程管理手册验收要求逐项细致检查所有项目,发现不符合验收条件的事项时,应先行调整完毕后再通知业主进行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并在客户缴清工程尾款后,设计师为客户开具《工程保修单》一式两份,经公司盖章、客户签字后生效。客户缴清尾款并签收《工程保修单》之日为项目经理对该工程向公司交付之日。

第四章 工程质量控制

工程开工前,施工图纸及报价必须经客户确认签字,未经签字认可不允许开工,

施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方案,工程若有任何变更,必须通过设计师与业主共同签字认可、签署变更单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

设计师对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及报价单的准确性承担连带经济责任,当出现施工图纸所标示的设计方案错误而导致返工,由此产生的所有料、工、费及延期违约金损失由设计师承担。设计师报价单出现数量、单价或总价错误,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设计师承担。

公司对施工材料实行定点、定品牌管理控制,各类材料采购必须有材料供应部门在公司指定的供应商处采购。如遇量少且又短缺情况工程部采购材料,必须取得加盖供应商印章的送(发)货清单。且要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报销。第22条施工过程中,所有进场材料在开始施工之前,必须让客户检查材料是否与报价中材料的品牌、型号、规格一致,且验收通过签字后方可施工。

工程分项验收: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实施分项验收制度,有关工程分项验收的规定按公司文件《工程管理手册》执行。

施工工艺依据上海市315标准及《迪家装饰工艺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作业。

第五章 成品保护

电梯口保护:开工之日应对施工工程所在单元的一楼电梯口及在施工地点楼层电梯口使用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

进户门保护:开工之日应对进户门及门把手、煤气包等易损坏物品进行保护,保护膜应采用胶带四周封边,保证工程竣工时所保护物品完好无损。

穿线管保护:瓦工进场时应对前期水电施工地面铺排的穿线管在跨越门口处、人行通道等容易损坏的部位用木方或水泥砂浆进行保护。

地砖保护:对在施工过程中新铺的地砖,铺贴过程中未固化前严禁踩踏,铺贴结束后应将成品地砖表面清理干净,不得有沙砾、铁钉等杂物,然后采用彩布条、无钉纸箱(板)或公司专业保护膜进行保护。成品保护膜须用胶带全封边,四周上翻100mm,至完工保洁前保护膜均应保持完整,不得有损坏、露空现象。禁止在已铺地面上进行切割作业,以防污染或损坏面层。

木饰面工程成品保护:搬运物品必须小心,以免碰撞门套、柜面;开孔打眼必须标准;施工照明灯具应远离成品物面;配套施工必须有成品保护措施。

严禁使用大功率灯具:施工工地禁止使用1000w以上的照明灯具,使用其它可能产生高温的照明灯具应距离最近的易燃物品30cm以上。

成品家具保护:施工完成的衣柜、电视柜等家具成品应在将表面灰尘清理干净后用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所有成品不得摆放施工用具、施工材料或作业人员的生活用品。

油漆施工过程中的成品保护:油漆施工过程中,必须对其他物品用保护膜或报纸进行保护,当门套线喷漆时,与墙面结合处必须用报纸进行分割保护。

门锁、五金件的保护:在木工安装完毕试锁完好后,必须拆下包装好放置安全地点保管,待油漆施工完毕后再装设。

洁具三件套保护:洁具三件套在施工结束时安装,洁具安装完毕后立即应采用塑料袋或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公司所有工作人员及作业人员不得使用新安装的洁具。

地板保护:地板铺设后,不得有铁钉等硬物散落,严禁在地板上用餐,防止油腻洒落在地板上污染地板油漆,地板铺设后,所有工作人员及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须穿鞋套或脱鞋进入工地,如需使用梯子等硬物接触地面,须采用硬质无钉纸箱板保护与地板接触的部位。在进行乳胶漆修补作业时,所有可能溅洒污染的部位,均需采用有效方式进行遮盖保护。

第六章 工地管理奖罚细则

工程负责人须严格按照公司的规定快速处理客户关注的问题,如客户在网络上公开投诉,一经发现,施工负责人罚款300元。

施工工程所在单元的一楼楼梯、电梯口及在施工工地楼层楼梯,电梯口必须使用公司专用保护膜进行保护严密,粘贴材料只能使用透明胶带、违者处以罚款100元/次。

作业时间内严禁出现睡觉、打扑克、酗酒、赌博以及施工人员在工地现场争吵、打架等不良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现场禁止吸烟,如需吸烟请至吸烟区吸烟,违者处以罚款50元/次;发现烟头的违者处以罚款20元/个,如果业主有意向在工地现场吸烟的,施工人员应委婉提示,但禁止在工地现场吸烟,必须到吸烟区域吸烟。

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穿着公司统一服装,违者处以罚款50元/人次。

没有及时张贴施工现场奖罚制度、工地管理制度、无施工进度表、工作人员签到表、无定置指示牌、安全提示牌、窗贴等按每样50元罚款。

瓦工施工时直接在地面进行水泥沙浆的拌合,未铺设保护装置的,处以罚款50元/次。

没有及时保护进户门及门把手或保护进户门没达到要求的一律罚款50元/项

施工现场按公司工地管理制度第五章要求对成品及半成品进行有效保护,违者处以罚款100元/项。

施工现场使用马桶,必须保证使用后立即冲洗干净无异味,违者处以罚款100元/次

施工现场须保持卫生清洁(每天至少打扫2次,即中午吃饭前和下班前各一次),违者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材料须按照标识牌分类码放整齐,垃圾装袋处理,违者处以罚款50元/次。

施工现场严禁长明灯、长流水、衣物排放要隐蔽、工地无人时不关门窗现场,否则处以罚款50元/次。

必须按照公司的工程分项验收管理制度进行工程验收,每缺少一次,罚款200元

水电开槽施工时,必须先用切割机切割,然后使用电锤处理,违者罚款200元/项

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直接将电线插入接线盒进行施工,或电线线头(无论是否带电)未按规定包裹后藏人暗盒,违者罚款100元/处。

施工人员不得无故破坏公司或客户提供的施工工具,违者罚款100元/次,对于因个人因素造成施工工具丢失的按照原价赔偿。

罚款缴纳:所有应予处罚的项目,工作人员应在发现后的当日向相关责任人开具罚款单,罚款须在3日内以现金方式上交给公司财务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上交的,由公司财务部门按应罚款金额的2倍从其工程款或工资奖金中直接扣款。

公司巡检人员在进行工地巡检时,对于严格执行公司现场施工管理制度的施工队并获得业主好评的奖励50元。

客户在网络上发帖对设计师、工地管理、施工工人或施工负责人进行公开表扬,奖励200元/次,且工程部和设计部要开表彰大会予以表扬。

凡保质保量提前完成工程任务且获得客户好评的班组,公司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由业主点名指定施工的工人班组,公司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被业主指定点名表扬(互联网、感谢信、赠送锦旗)公司给予200元奖励;

凡业主不肯接受的施工队或施工人员,三个月内不安排工程;

凡向业主索要物品或接受业主馈赠、吃请者,每次给予200元的罚款;

一个月内,几个工地同时存在同样的问题,而公司在会上又批评过,而不引起重视将其改变的,对管理人员罚款半个月的公司,甚者予以辞退。

凡施工管-理-员及业主投诉投诉的罚款100元。

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成都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建设单位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内容及形式,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现场应有可靠的'排水措施,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排水系统处于正常的使用状态。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9、施工单位应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的卫生防病工作;职工食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标准,并办理《卫生许可证》;食堂工作人员必须先体检、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发现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及时救治的同时向甲方告知。

10、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1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内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方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

12、在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误和隐瞒。需要招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必须立即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和暂住证。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活区,严禁在建工程内安排人员住宿,做好宿舍的卫生及安全管理,做到窗明地净,生活用品叠放整齐,并做好宿舍安全用电及消防预防措施。

1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安全平网必须隔层铺设并及时清理,严防高空坠物。所有人员特别是操作工人不得从柱子箍筋上下,钢筋骨架无论其固定与否,不得在上行走,特别是板筋,必须要“安全第一”。

14、施工单位操作工人必须穿着统一的标准建筑背心上班,且必须定时清洗,不得有明显大面积污垢。

15、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告,不得擅自处理。在不放坡、挖深超过1、5米的土方施工中必须采取正确的经甲方现场代表批准的护壁措施;外运土方时,应办理“渣土弃置许可证”,并作好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在出入口20米内应铺设草垫;在施工中,必须派员清洁污染路面,在施工后必须对路面进行彻底的清洁。如在现场堆码土方,应距离围墙50cm,距离操作人员100cm以上,垂直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米;电缆两侧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挖掘。

16、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悬挂,其作法应以书面形式在施工前两天上报甲方,经批准后方能实施,脚手架的搭设应遵照《脚手架搭设的安全要求》,特别需注意对只图施工方便随意拆除外架连墙杆及外架基础松动等影响脚手架安全的情况进行监管。

17、施工单位应对现场机具进行正常维护和定期保养。使用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劳动局颁发的使用许可证,方能使用。相邻工地的塔吊,各施工单位应相互协调,制定防碰撞措施,严防发生塔吊碰撞事故。

18、每天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责任工长应准时到施工现场,如有急事,应向甲方现场代表请假批准,施工现场应随时有负责人,如施工负责人不在,必须指定有资质的临时负责人。我公司现场代表对其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衡量施工单位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依据。

19、在夜间施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甲方。

20、在施工前,各施工工长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文字记录,随时接受甲方现场代表的督查。

21、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其现场人员的管理约束,合同履行期间严禁发生任何性质的打架斗殴事件。若施工方人员参与打架斗殴,每发生一次除赔偿由此给建设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外还需按规定进行罚款。

22、为了维护建设场地周边的花园、环境,施工单位必须教育工人爱护一草一木,严禁践踏、污染、破坏。

工地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必须按设计图纸,设计变更、规范规程,验收标准、以及地方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要求进行施工和验收,工程质量必须达到优良标准。

2、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施工现场必须配合合格、齐全的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进度保障体系,且必须有经甲方审查批准的总体施工组织设计和各项专项施工方案;未有针对性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开工。

3、在施工过程中,工地上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必须向工人进行认真的技术交底,并存有相应的文字记录待查。

4、建筑物在开挖之前,施工单位必须向甲方提供《放线记录》,经甲方现场代表复核字认可后方可开挖。

5、分部分项工程隐蔽验收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于正式验收前24小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并提供有关合格的资料,验收合格并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经施工单位进行“三检”后的验收项目,在甲方、监理检查过程中若发现三处以上不合格的有权不予验收,同样情况出现三次以上的有权要求更换管理人员。

6、施工单位在验收合格后严禁对合格部分做任何改动,一经发现必须进行重新验收;重要隐蔽部位应通知质量监督和设计单位共同参加验收。

7、甲方、监理对施工质量有疑问,而要求施工单位复测时,施工单位应于积极配合。对隐蔽工程提出质量疑问要求重新检验的,无论建设单位是否进行验收,施工单位都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改。检验合格的,建设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8、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须经监理、甲方代表验收合格签字后(施工单位应在验收前向甲方及监理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直至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9、混凝土浇筑过程中除必须有值班工长外,还必须保证每个工种(如水、电、模板、钢筋等)有人值班。

10、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的质量通病的地方,施工单位应先报施工方案经建设单位确认,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施工单位做施工样板(包括砌体、抹灰、涂料、门窗安装、防水、瓷片等),样板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可按照样板进行大面积施工;砌体工程开始后,施工单位应按建设单位提供的户型图完成砌体和水电定位施工标准间,经建设单位确认后可大面积施工。

11、若施工单位多次不按合同约定施工,或违反正常施工程序、施工工艺进行野蛮施工,或施工质量、安全、环保等达不到有关要求,或施工用材料设备不合规定,甲方有权勒令施工单位暂停施工,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一切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

12、如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所建房屋面积与施工图不符,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与费用由乙方承担。作为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理应及时发现施工图纸中明显错误或矛盾(如建施图与结施图不符,尺寸错误,照图施工房屋使用功能明显不合理等)并及时告知甲方,若施工单位未及时发现而导致费用与工期损失概由施工单位承担。

13、所有进场材料均需提供材质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报审,要求送检的材料必须经当地质量监督站认可的试验室试验合格后方能应用于现场,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材料的送检试验工作,并保持相应的质量记录待查,届时若因未及时送检而造成工期延误的,全部责任由施工单位承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虽经甲方许可而中途偷梁换柱者,除责令其返工外,还将处经济处罚。

14、各施工单位应在收到甲方现场代表整改通知后2小时内开始整改,在限期内整改完毕,如有特殊原因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现场代表提出,经允许后方可延期。

15、各施工单位在搅拌混凝土或砂浆前,必须向甲方提交混凝土或砂浆施工配合比文件,搅拌过程中必须在搅拌机旁张贴施工配合比挂牌,并设立专人计量监控,夜间也不得例外,监督人员不得离开搅拌现场,甲方现场代表将随时现场抽查,一旦发现不合格,视为重大质量事故,除责令其返工外,并视情节予以索赔。

16、各施工单位必须做好厨房、卫生间、屋面的防水施工工作,在与物业公司交接房屋时,如发生有渗漏,将按每处处以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工地现场协调管理制度

1、各单位包括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场前,应向甲方提供现场各级管理人员及班组负责人的详细名单及联系方式,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名单,经甲方考察认定进入施工补充协议,方可安排进场。各单位更换管理人员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工程部,甲方有权根据施工和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人员的实际能力和水平,决定其是否留退。

2、各施工单位进场时必须在现场办公室安装电话或报送手机号,并保证每日24小时畅通,工地有人值守。

3、监理公司人员必须保证每日8小时以上现场工作时间,保证每天24小时通讯畅通。如遇工程施工特殊阶段或紧急施工问题,应保证及时到工地解决。

4、各施工单位应在临设施工前向甲方提交相应临设安排方案,在正式开工前15天应向甲方报送有关施工组织设计,经甲方工程部签字认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安排,正式动工前一天必须提交开工报告。

5、各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甲方现场代表的协调安排,服从监理公司的技术指导和监督。

6、施工现场内各单位之间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所有协调安排事项,均应以书面形式传达,如有特殊情况需立即口头处理时也必须在12小时内完善正规手续。

7、现场所有往来文件均以标准打印文本为准,并妥善保存。如非标准打印文本各单位有权拒绝签收,相应产生的影响和责任由发出方承担。所有发出的文件均应有签收回执。

8、现场内各种往来书面文件、通知,施工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甲方认可的管理人员签收。签收后如有异议必须在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认同,并应严格按照文件内规定时限内执行完成。

9、在施工过程中,各单位如有管理或技术问题需协调解决,须立即直接向甲方提出,在经三方协商并得到甲方书面答复后方可按书面决议执行,切忌擅自行事。

10、施工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条例均不得与甲方制定的作为施工补充协议附件的各项管理制度有抵触或冲突,并应在进场前随施工组织设计报交甲方审核完善后方可执行。

工地现场会议管理制度

1、为了便于衔接,甲方实行现场周例会制度,以及不定期安排临时现场专题会,时间、地点由甲方届时通知,施工单位参加人员必须是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或责任工长,所有人员不得无故迟到、缺席。迟到者罚款50元/人,缺席者罚款100元/人。

2、与会人员手机均调为振动或关机,会场中手机不能发出声响,不得在会议场中接听手机,否则罚款50元/人。

3、甲方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即每周例会时提出下周计划(包括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同时检查本周计划完成情况。配合协调情况、约定事项的执行情况、材料供应情况、违规通报、各种材料、设备准备、重大问题的论证解决等。

4、会议记录由与会各方各自进行记录整理,会议当日之内必须形成正式文本报甲方进行汇总整理。

5、若会议中有重要决议问题可单独形成会议纪要,经各方负责人或代表签字认可后即作为合同附件,产生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工期管理制度

1、施工单位进度严格按照合同工期执行:

1.1开工日期:单栋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1.2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双方在确定竣工日期及各项竣工控制工期时,已充分考虑:

a、可能出现的各种规模的下雨、大风、高低温天气、停水、停电、节假日因素。

b、建设单位分包工程的合理工期。

2、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甲方总体工期控制节点前提下,于每月25日前报下月进度计划,每周工地例会前报上周工作完成情况及下周工作计划。所有报送的进度计划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及责任工长签字并加盖项目章。

竣工日期的控制:

3、甲方另行安排的刚性进度指标必须按时完成。

4、竣工日期:以合同约定为准。

现场施工临时用水用电管理制度

1、甲方在工地上统一设置配电房,并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任何人未经甲方项目负责人许可不得私自接近及开启动用。

2、施工单位进入现场需根据自身用水用电量的大小自备水电表,并准确记录起始数字,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

3、临时水电表安装位置应经甲方指定,不得随意安装。

4、水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范。

5、水电抄表应于每月25日完成并报交甲方现场代表核定,施工单位负责人给予签字认可。

6、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单位按时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否则造成一切经济损失自付。

对于违反以上管理制度中任意一条者,将酌情处以50—10000元的罚款。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控制或消除施工生产现场的不安全因素,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各项施工生产任务安全顺利地完成,根据国家及局有关规定和目前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经理部所有部门及施工队伍。

第三条:施工xx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1、所有公路工程项目的施工xx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有单项的安全技术措施。没有安全技术措施,工程不得进行施工。

2、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依据国家和地方以及行业的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3、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全面,并具有针对性。要根据施工工程的结构特点、施工方法、施工机具设备、作业环境、各类施工人员的素质等实际情况,明确具体地提出应采取的措施和注意事项。防止口号式、一般化。

4、施工现场需要的暂设电气工程,必须纳入施工xx设计之中。要有设计、有计划、有平面布置图、有说明。

5、施工xx设计或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由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参与意见,并经过项目总工程师审批生效。

大型工程和新、难、险工程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条: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xx、隧道、吊装、水上和水下作业、深坑、滑模、搭设和拆除高大脚手架、桥架、挑架、挂篮等特殊架子、施工临时便桥、码头等,在施工前必须编制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2、单独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有依据,严格标准,由计算、有详图、有说明、有审批。

3、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公司总工程师指定的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编制,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1、各分项工程开工前,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要将工程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工地负责人、各施工队负责人进行详细的书面交底,并向参加施工的全体从业人员进行现场交底。书面交底应一式三份,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各执一份,另一份交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工地负责人要分别在每一份书面交底上做交底和接受交底的签字。安全技术措施得以落实后,工地负责人必须请项目经理部的总工程师指派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验收,方准进行下一步施工。

2、两个及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合施工时,工地负责人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各施工队或工班负责人进行交叉作业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3、各施工队负责人每天要向本队的从业人员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工程量大、技术复杂、连续多天从事一项工作的要进行书面交底。

4、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有交接时间、交接内容、交接人签字。5、各级书面的交底书,要按分项工程归放在一起,以便备查。

工程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提高全局铁路建设项目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水平,确保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营业线运营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15]179 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办[2015]190号)、《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京铁师[2015]435号)、《新建铁路临近既有线施工分类管理规定》(京铁师涵[2015]700号)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四条  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范围

1.大型起重吊装及制、运、架设备:运梁车、提梁机、架桥机、移动模架、轮胎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龙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其他起重机等。

2.轨道运行设备:铺轨机、长轨运输车、线路捣固车、线路稳定车、道岔捣固车、卸碴车、配碴整形车、立杆作业车、电气化架线车、恒张力作业车、冷滑试验车、重型轨道车等。

3.其他大型设备:重型挖掘机、重型推土机、装载机、平地机、压路机、摊铺机、载重汽车、自卸汽车、钻机、长螺旋钻机、钻探专用机具、锤击桩机、静压桩机、卷扬机、混凝土拌合站、混凝土泵车、混凝土搅拌输送车、通风机、凿岩台车、旋臂掘进机、锚杆台车、风动凿岩机等。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铁路局管内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局建设主管部门、安监机构举报。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北京铁路局成立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

组  长:主管建设副局长

副组长:建设处处长、安监室主任、重点项目独立监察

组  员:路局建设处、安监室、工务处、运输处、机务处、电务处、分管领导及相关科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处。

第八条建设项目管理机构成立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组。

组长: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分管生产、安全负责人

组  员:工程、安质部相关人员,施工、监理、设计单位项目部负责人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安全质量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安全管理领导组职责:

1.监督项目管理机构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项目管理机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

2.每半年组织一次全局范围内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并组织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全局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工作。

3.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情况,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

1.建立本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完善日常工作保障体系,落实岗位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大型施工机械日常管理技术台帐,制定安全生产措施,保证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

2.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主要审查施工企业的大型施工机械资质和使用检测合格证书等情况。

3.编制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和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

4.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配齐配足施工机械,确保机械的有序正常使用,避免机械过度疲劳产生故障,给生产带来安全隐患。

5.建立大型施工机械台帐,包括设备型号、到场数量、性能指标等,进行编号管理,并发放本项目大型施工机械使用登记证,全面掌握施工现场大型机械使用状况。

6.检查督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保障体系的建立及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7.建设项目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时,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8.每季召开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并安排一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专项检查,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隐患问题库,并落实销号整改。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的职责:

1.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杜绝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

2.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安全操作的需要,选择合适的施工机具配置,并在设计文件中对重点的大型施工机械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

3.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安全事故分析,对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4.勘察设计单位对钻探机具要制定专项管理制度,对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的职责:

1.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监理,监理单位对铁路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2.监理单位应当按下列规定对大型施工机械实施安全监理:

(1)审核安装拆卸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核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登记证。

(3)审查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监签署意见并盖章。

(4)核查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5)对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拆卸全过程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安全隐患应责令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6)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装验收进行监督,并由项目安全副总监以上人员在验收资料上签署意见。

(7)对大型施工机械的使用、检验检测、维修保养等情况进行检查。

3.按照施工承包合同、批准的工程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报验单,核查进场的和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其数量、性能是否满足工程进度计划的要求,核查合格时予以签认。大型施工机械撤场必须经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撤离。

4.监理单位在安全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机整改,并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对存在重大大型施工机械隐患的应立即向项目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职责

1.施工单位是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大型施工机械设备的正常投入,对大型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2.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大型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以下称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大型机械设备的法规和标准,并履行以下职责:

(1)检查和纠正大型机械设备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管理大型机械设备技术档案;

(3)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4)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5)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6)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3.施工单位必须制定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大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

(1)各种相关人员的职责;

(2)操作人员守则;

(3)操作人员交接-班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常规检查制度;

(6)维修保养及设备报废制度;

(7)租赁机械管理制度

(8)定期报检制度;

(9)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10)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及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11)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4.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大型机械设备日检、周检、月检等常规检查制度。检查应当做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对检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5.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施工单位应当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岗位安全培训合格证。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7.在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等级、方案,配备相应的施工机械。

8.对起重吊装、铺轨、架梁、营业线及临近营业线施工等工程,以及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安全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9.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大型机械操作及监护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0.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大型施工机械拒绝指挥和冒险作业,并向上级举报。

11.施工单位应向大型施工机械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2.施工单位应在大型施工机械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13.施工单位应合理选择施工机械,保证施工需要和安全生产。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14.施工单位在使用大型施工机械设备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要核查出租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并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15.施工单位采购大型设备前j应核查大型设备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型施工机械的结构强度、动力指标、安全系统进行认真的复核、检算,防止设计错误。

16.施工单位应检查设备制造单位的资质许可,同时检查生产企业的首台设备是否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过型式实验,型式试验是否合格。在确认制造企业合格的基础上进一步检查其选用的材料、生产工艺以及外购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出厂前必须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四章  制  度

第十四条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实行制造许可制度。对大型施工机械必须对制造厂家的制造资质进行确认和审查,对不具备制造大型施工机械条件,没有获得相关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禁止使用其产品。

2.进行型式试验制度。对获得制造许可的厂家,其首台产品必须经过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并合格。

3.进场及转场登记许可制度。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前48小时,转场前24小时向项目监理进行报验。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施工单位应建立大型施工机械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安全。

6.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大型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大型施工机械装拆及检测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大型机械设备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大型机械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安全检查制度。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分级管理、分级控制,确定检查计划,定期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检查应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9.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大型施工机械作业人员提供安全保护用品,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10.进场验收制度。大型施工机械进场验收以施工单位为主体,逐机验收,并按照相关规定由具备资质的专门机构做好检验、检测工作;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11.交接-班签认制度。大型施工机械在交接-班时必须履行严格的交接-班签认,对设备存在的问题做好记录,及时安排故障处理确保正常使用。

第五章  管理与控制

第十五条  大型施工机械进场必须填写“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附件1),并严格执行现场一机一人专职防护,作业时现场必须有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监理员等有关人员把关。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安装、拆卸大型施工机械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单位负责人、安质部长、安全(设备)主管工程师到场把关。

第十七条  大型施工机械转场时,要有“专项方案、专项检测、专项见证、专项放行、专项检查”。施工架子队队长、技术负责人、领工员、安全员、技术员及监理必须现场把关。对地基承载力有要求的必须经确认场地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后方可进行。无特殊情况大型施工机械夜间不得安排转场、移机。

第十八条  大型施工机械临近营业线施工时,应严格按京铁师函[2015]700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穿戴相应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应按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作业中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不得酒后上岗或连续疲劳作业,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并做好设备使用、维护、保养记录。

第二十条  强化大型施工机械安全过程控制,日常检查应结合使用特点进行全面检查。对起重设备主要检查设备预防倾覆措施,防止限位、制动设备失灵以及重要的`受力构件和钢丝绳断裂等措施的落实。对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主要检查“三项”设备使用情况及防颠覆、防溜逸、防侵限以及防止擅自上道的卡控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参建各方必须全面落实安全责任,按照规定的频次做好日常检查,并填写“大型机械设备巡检登记卡”(附件2)。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每月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l次,工程、安质部长检查不少于3次,安全专业工程师检查不少于8次。检查应做好记录备查。

2.监理单位总监每月组织监理、施工单位对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不少于l次,监理工程师检查不少于3次,现场监理员每日检查,做好检查记录。总监理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分析会,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3.项目管理机构领导对管内大型施工机械每季度组织一次现场全面检查,工程、安质部长每季度至少巡查一遍。设备、安全工程师每月巡查一遍。

4.路局重点项目独立监察应加强对大型施工机械的检查,并做好记录。

各单位大型施工机械安全检查信息每月25日报路局建设工程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领导组。

第二十二条  大型施工机械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严禁”。

1.严禁使用没有制造资质的企业生产的设备。

2.严禁使用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低素质人员进行大型机械操作。

3.严禁施工现场大型机械施工违章作业。

4.严禁大型机械带故障作业。

5.严禁自轮运转等轨道运行设备没有经过专业部门批准擅自上道运行。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机构要结合项目施工进展及使用大型施工机械的情况,按照本办法及铁道部、路局的相关规定制定各项目的大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机构对大型施工机械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治,应纳入路局安全控制管理系统,并结合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及监理单位总监进行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同时还应结合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理信用评价办法的规定严格纳入评价考核。

第二十五条  发生大型施工机械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按国家、铁道部、路局有关规定严格进行事故责任追究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在营业线上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按铁道部、路局有关营业线安全事故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路局建设处负责解释。

附件:1.大型机械设备登记卡

2.大型机械设备巡检登记卡

材料、构配件、设备管理制度1在供应商处材料、构配件、设备检验#e#

1.1当需要在供应商处对所采购物资进行验证时,项目物资部应在采购合同(订单)中明确规定验证的安排和物资的放行方法。

1.2项目物资部采购负责人组织技术部、质量部等方面人员到供应商处对所采购物资进行验证,并做好验证记录。

进场检验与取样试验是对施工用材料、构配件、成品与半成品及设备的质量、性能进行试验、检验,对有关设备进行调整和试运转,以便正确、合理地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2.1项目物资部应编制物资进场检验计划,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物资验证由项目材料员、有关技术人员、质量工程师与公司采购员共同完成,物资检验由项目材料员配合试验员完成。

2.2采购员在大宗物资到达前一天通知有关材料员(库管员),由库管员准备验证必备计量工具、场内搬运器具等,熟悉物资技术规范、质量标准,规划堆放场地。

2.3物资进场,项目库管员、质量工程师会同采购员对物资的图样、文件、包装、外观质量、数量进行验证并作好记录。

2.3.1核对进场物资是否符合采购计划或加工合同规定,核查物资的外观质量是否与合同约定、已封存样品、产品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送货单、过磅单、装箱单等相符合,验证质量合格,库管员作好记录,才允许卸货。

2.3.2需复试的材料进场时,库管员进行数量核对,质量工程师对外观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即可卸货,并做好待检标识,及时通知试验员取样送检,待复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2.3.3一般情况下,项目库管员对物资应全数进行验收,验收方式按照国家标准、合同或采购前约定方式进行,对包装或整齐捆-绑物资,库管员按照随机抽样进行抽查,抽查数量控制在进货数量的5%以内。

2.3.4验证数量与到货凭证不符,采购员应立即通知供应商到场重新确认后才允许卸货,如抽查样品质量、数量与到货凭证或已封存样品质量、数量不符,验证人员应加倍抽样查验,仍发现不符合,则拒绝收货,标识并填写《不合格物资记录单》,由采购员通知供应商退货。

2.3.5装饰材料的验证按有害物质限量的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执行。

3.1物资的复试范围

3.1.1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必须进行复试的物资,如钢材、水泥、防水材料、混凝土添加剂、轻集料、砖、砂、石子、室内大理石、安全玻璃、人造木板、外门窗、外墙面砖等。

3.1.2原始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缺项、数据不清的物资。

3.1.3超出保质期、规格型号混存的物资。

3.1.4试验由项目库管员提出《试验委托单》通知试验员取样,材料员、库管员配合,试验员送交指定试验室试验,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3.1.5电梯、电器使用功能检验、电线电缆的绝缘试验、管材和阀门压力试验应在施工现场进行,必要时可送交具有法定资质检测单位鉴定。

3.1.6商品混凝土进场检验,由试验员按照gb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要求取样,制作试块和塌落度试验,并作好取样和塌落度试验结果记录。

3.1.7装饰材料的复试按有害物质限量的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要求执行和记录。

3.1.8有见证要求时,按监理要求取样、送检和传递试验报告。

进场物资经过验证和检验、复试合格后,由采购员与库管员办理验收手续,双方在验收凭证上署名。

5.1必须收集产品生产企业材质证明、合格证明文件的物资有:钢筋、水泥、商品混凝土、防水材料等。

5.2必须收集产品生产企业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的物资有:有压力要求的管材、轻质墙体材料、特殊要求的油漆化工材料和涂料、粘接材料、保温材料等。

5.3必须收集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的物资有:预制构件、钢构件、各种金属门窗、电器产品、各种阀门及水暖零配件、电焊条、高压瓷件、灯具、高强紧固件、各种开关箱柜、绝缘材料、计量器具等材料。

5.5所有产品复试的质量检验结果或报告由项目试验员负责索取并传递给项目资料员,同时将检验结果反馈材料员和库管员,试验员应作好检验结果报告传递记录。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工程巡查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一、巡查目的。

及时发现和解决当前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指导全省招投标工作,保证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在全省上下的贯彻实施,促进我省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巡查内容。

每次巡查的内容应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确定。重点是全省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加强机构内部建设,打击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活动等情况。

三、巡查方式。

1、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省招标办将会同驻省建设厅监察室每半年组织1次定期巡查,并结合日常工作需要随时组织不定期巡查。各省辖市招标办也应结合本地实际,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巡查,每次巡查情况书面报省招标办备案。

2、受查单位及项目随机确定。为准确把握各地实际,保证巡查工作成效,受查单位及工程项目应随机抽查确定,不预先告知。

3、巡查活动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现场考察、抽查档案等方式进行。巡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安排时间将巡查情况向受查单位进行反馈。

四、对巡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1、应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操作不规范的,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违反法律法规的,通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进行处理。

2、有关巡查情况应通过本地“建设工程招标网”向社会公示,并作为评优考核的重要依据。

3、各地在落实招投标巡查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招标办联系。

五、第一次巡查工作安排。

(一)时间安排。

从20xx年7月下旬开始至8月上旬结束。

(二)巡查分组和人员组成。

本次巡查拟分苏南、苏中、苏北3个组同时进行。具体分组情况、人员组成、抽查市、县(市、区)、抵达各地的时间、日程安排由各组组长提前另行通知。

(三)巡查内容。

本次巡查的重点是今年1—6月份全省各地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日常工作情况,主要包括:

1、机构建设、日常管理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

2、有效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新对策和新举措;

3、中标后续管理工作情况;

4、招投标监管和交易服务工作开展情况。

(四)巡查活动安排。

1、听取受查市(县)今年上半年情况汇报,以及对省招标办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2、现场考察招标办和交易中心有关内部管理和硬件建设等方面情况;

3、抽查部分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管情况;

4、向受查市(县)反馈本次抽查的初步意见。

(五)有关要求。

1、收到本通知后,各地应尽快落实相关准备,并于7月25日以前做好今年上半年招投标项目清单、资料归档和工作总结。

2、巡查用表中除与具体抽查项目有关的其他内容,请各地自行填写,届时交巡查小组核查。

3、各地应及时通知抽查到的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到场,配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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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1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2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13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4条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5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6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

第17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18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19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0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21条本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2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程安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十五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二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xxx号)同时废止。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在上一小节中,我们探讨了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安全目标的分解、安全责任明确的方法。这一小节主要跟大家探讨的是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

有人说,作为代表投资单位利益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方,还有必要搞什么安全管理制度吗?

这个问题请稍等,我们晚点再来回答,为了把问题说清楚,讲透彻,方焱想有必要从源头开始,梳理一下。

我们假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方所咨询的范围包括了设计、监理的咨询内容,那么他们的安全责任就理应包括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且都在我们国家法律法规中找得到明文的规定,我们一起简单回顾一下: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要求压缩同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所需要费用。

1、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其实,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仅仅是一个底线,一个原则性的东西,如果投资方还有更高要求的话,咱们还得往里加内容。具体加什么内容,就得看项目在决策阶段,投资单位所确定的安全目标是什么,以及投资单位对这个项目安全管理的其他要求了。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一切工作都是需要围绕着投资方来开展的,但又不能违反国家的相关法规。这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工作的根本所在。

知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的安全责任的目的在于实现项目的安全目标。当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在与项目总咨询师签订了《安全责任书》之后,我们项目总咨询师开始着手对投资方的安全目标进行分解,按照建设项目的工作关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这是我们上一小节文章的主要内容。

但仅仅是签订了《安全责任书》,项目上的安全难道就这样了吗?如果一个全过程工程总咨询说出这样的话,建议投资方可以立即把他开排,因为安全管理对于他来说,就像他所表现的那样,一片空白,他只知道把安全责任分解出去,生怕连带到自己,仅此而已。

一个优秀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一定是一个高度注重安全且项目管理经验非常丰富的专家。当他与咨询公司签订了内部的《安全责任书》以后,他会根据项目的特点、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其他要求,构思整个项目的安全管理方案。这个方案也是《项目管理规划》或《项目管理实施性规划》的一部分。

这个方案一旦被最终确认后,那就到了真正实施的时候了。怎么实施?

靠每天在工地上用您的大嗓门喊吗?还是靠每次工地例会上的拍桌子,砸手机?我们在一个管理有序、效率极高的工地上显然是看不到这种情况。

他们早在工程之初就制订了各种管理制度,他们靠制度来管理项目。一个光靠嘴巴的管理者,永远成为不了合格的管理者,在这类人眼里,发脾气、摔安全帽也许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高水平的全过程工程总咨询师往往在事前就能想到项目所面临的各种可能,把自己高超的管理方案转换成多个管理制度,以此来实现他对安全管理的各种想法。

这个时候,我们就可以回答在本文开篇的那个问题了,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单位对于项目的安全,同样也要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

在一个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中,最常见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安全目标责任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领导节假日带班制度》、《综合和专项应急预案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三同时”监督管理制度》……等等。因为每个项目都不一样,所以方焱就不再展开了,还是那句话,我们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开展的一切工作一定是满足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投资方的相应要求的。

最后,我还想提一下,一切制度只是作为规范项目管理而采取的管理手段和管理者的管理方法,所有的工作开展并不是非得生搬硬套制度条款,严格按制度行事,如果您真这样管项目的话,我敢保证您管不好!咱们中国人都不好管,原因起源于我们国家的文化,致使我们每个人都太聪明。所以,在适当的时候,还是应该讲究一些策略。引用曾仕强老教授的一句话来作为本文的结束语吧:“修己安人”!

我是方焱!每天都会为大家在微头条中分享关于在建筑行业创业的深度话题。同时每三天都会为大家更新关于在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下项目管理的专业论文,我们大家一起探讨。物以类聚,人以群分,方焱非常期望能结识到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共同分享,共同进步。您的鼓励是对方焱创作的最大动力。

工程前期安全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现状及问题 

(二)设计阶段现状及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三、关于我国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一)关于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阶段出现问题的对策。 

(二)关于设计阶段现状及出现问题的对策 

1.加强国家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2.转变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管理的落后思想观念 

3.提高项目管理人才标准 

四、结束语 

我司所属的影院建设现场施工实行建设总监总负责制,建设总监下设现场工程总监及现场装饰工程师各一名,并按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要求聘请监理公司对整个建设项目的施工材料,隐蔽工程、工程进度、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及工程各阶段的质量验收,及综合验收进行全程管理,现场每周至少需开监理例会一次。现将现场工程总监及现场装饰工程师的职责范围规定如下:

1、负责统筹安排部门工作;负责部门的计划、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提出质量和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技术措施负责统筹安排部门工作;负责部门的计划、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工作;提出质量和技术管理的指导意见、技术措施要求;并负责对其进行检查、督促、指导、落实。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2、负责部门内外工作协作及协助进行项目管理上的外部协作。

3、负责组织对施工图纸的审核,组织对招投标文件、工程合时效性、技术性、合理性同、监理大纲进行审核。并就上述审核提出书面意见。

4、负责项目的工程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各专业工程师及专业经理完成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现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成本三大控制目标。

5、负责项目管理计划和项目投资计划的编制和落实。

6、负责组织进行工程施工报建、招投标、竣工验收等工作。

7、作为现场总负责人参加工地例会,总协调监理、施工、设计、质监等单位解决工程问题。不定期进行质量检查。

8、组织各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负责提交当年项目技术质量总结报告,分析并提出技术、质量的改进提高措施。

9、负责项目工作计划安排。负责审核项目监理工作评价、工作总结和下月工作计划,项目竣工两个月内提交项目总结报告。

10、负责及时处理项目投诉和公司内部的反馈意见,落实整改措施。

11、负责每年向总经理提交员工绩效评估初步意见。

12、组织部门内部的工作交流与培训。负责培训体系和培训大纲建设督导培训计划实施。

13、对公司的管理、员工和工作安排、项目的实施提出措施和建议。

1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大模板工程是指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大于或等于4.5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及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方案编制与论证、审批

第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应经编制、审核、审批程序,符合《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方可组织实施。

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规定必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方案,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第六条  方案应当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编写设计计算书,内容应包括:施工荷载(包含动力荷载)、支架系统、模板系统、支承地面或楼面承载力计算,以确保支架体系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满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方案应当按照施工图纸内容进行编制,并应当绘制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及节点大样图。同时,还应编写方案实施说明书,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

第八条  方案应当具有针对性,根据工程结构、施工方法、选用的各类机械设备、施工场地及周围环境等特点编制安全技术措施。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构造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

方案应当有应急救援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方案编制完成后,施工企业的工程技术与安全管理部门应进行审核。

第十条  对于应经专家论证的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方案进行论证,监理单位应派注册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方案论证,专家组成员不得与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利害关系。

专家组应对方案认真组织评审论证,并对评审结果承担责任。专家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由评审专家签名的书面论证意见书,意见书后附评审专家的姓名、职称、工作单位、专业、联系电话。论证意见书应同方案一并存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组论证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审查。

审批、审查合格后,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施工企业印章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印章。

第三章  施工管理

第十二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拆除或混凝土浇筑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应当根据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应有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参与监督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三条  搭设与拆除模板支撑系统的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材质必须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或门式钢管脚手架,严禁采用钢、木或钢竹混搭。支模架所选用的钢管、扣件等材质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搭设前应进行选材,并经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使用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或其它影响使用性能的材料。

第十五条  高大模板工程支撑系统的基础应符合方案要求,具有足够的承载力,支撑主柱基础为泥土地面的,应采取排水措施,对地面平整、夯实,并加设垫板。

第十六条  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等技术规范以及方案的要求,支撑系统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水平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结。搭设应按方案图进行放线,做出样板单元,经监理、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搭设。搭设过程中严禁集中超负荷堆放钢筋、机械设备及其它材料,防止物体坠落及支撑系统局部坍塌。

第十七条  支撑系统搭设完成后应组织验收,验收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人员、专职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参加,并应填写验收表格,履行签字手续,验收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下步作业。

第十八条  高大模板工程浇筑混凝土前应当做好浇筑范围内人员的清场工作,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模板支撑系统下方。浇筑时施工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模板支撑系统的变形进行监控。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准备模板工程拆除时,结构构件强度必须达到方案规定的拆除强度,并符合《建筑施工和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或《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28-2000)的要求。拆除方案,必须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合格后,方可实施模板拆除作业。

第二十条  模板拆除应当严格按照方案实施,划出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专人监护,严禁抛掷钢管和扣件,严禁在支模架下通行和作业,严禁作业人员上下攀爬。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对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实施旁站监理,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高大模板工程实行重点监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方案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

(三)方案是否依法经专家组论证并按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方案施工等。

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高支撑模板系统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规定责令暂时停工整改。施工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上报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停工整改的,应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二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工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安全责任人员不良行为进行记录和公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防止发生模板支撑系统坍塌事故,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和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支撑模板系统(以下简称“高支模”)是指高度大于或等于4.5米的模板及其支撑系统。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技术方案

第四条建设工程高支模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包括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设计、搭设与拆除、混凝土浇筑方法和浇筑过程观测及安全控制要求等方面内容。技术方案必须经企业的技术和安全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加盖企业技术和安全部门的公章后才能实施。

第五条高支模应采用钢支撑作立柱,不得使用竹木作立柱,不得使用严重锈蚀变形、断裂、脱焊、螺栓松动的钢支撑材料搭设支撑。

(一)技术方案应有计算书。计算书应包括施工荷载计算,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抗倾覆等方面的验算,支承层承载的验算。

对已重复使用多次的模板、支撑材料,应作必要的强度测试,技术方案应以材料强度实测值作为计算依据。

(二)技术方案应有支撑平面布置图、模板及其支撑的立面图和剖面图、节点大样等施工图。

(三)高支模立柱4.5米以下部分,应设置不少于两道的纵横水平拉杆;立柱4.5米以上部分每增高1.5米应相应加设一道水平拉杆。剪刀撑应纵横设置,且不少于两道,其间距不得超过6.5米;支撑主梁的立柱必须设置剪刀撑。

对于特殊的工程结构,当模板面非水平面或施工荷载不均衡时,应按整体稳定性和抗倾覆能力计算确定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明确高支模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负责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应在高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前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 高支模施工应按经审批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方案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任何人不得修改变更。

第九条 支模立柱基础必须坚固,按设计计算要求严格控制支架沉降量立柱的支承面是泥土地面时,应采取排水措施,并应在平整、夯实后加设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垫块支承立柱。

第十条 支模分段或整体搭设安装完毕,经企业技术和安全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人主持分段或整体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钢筋安装。

第十一条 高支模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作业人员不得从支撑系统爬上爬下。

第十二条 支模搭设、拆除和混凝土浇筑期间,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支模底下,并由安全员在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 混凝土浇筑时,施工单位应派安全员专职观察模板及其支撑系统的变形情况,发现异常现象时应立即暂停施工,迅速疏散人员,待排除险情并经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检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 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重视对高支模施工的监督管理,指派安全监督员对高支模施工技术方案的实施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书面通知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施工单位未编制高支模技术方案或将未经审批的技术方案交付现场施工;?

(二)高支模施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建委负责解释。?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查出隐患,下达整改通知书,制订整改措施。

2、项目部组织班子人员,每十天组织一次大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填写整改报告书。

3、施工班组每天坚持召开班前活动会,总结安全生产情况,分析正反两方面的典型教育,安排安全生产注意事项,班前班后对作业环境安全状况进行检查。

4、施工现场每个工人在作业前都要对施工机具和作业环境进行自检、互检、交接检。

5、安全员、各工种工长随时随地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

6、对检查出工人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处理。

7、对重大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班子。

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特别是加强施工高峰、夏季、冬季、雨季、夜间施工及节假日前后的安全生产思想教育,使职工能够正确认识生产与安全的辨证关系,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及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事故发生,从而实现安全生产,制定如下制度:

1、凡新工人(包括民工、临时工)必须经过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才能进入操作岗位。

2、对架子工、电工、起重工、焊工、起重机械司机及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工人,都要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3、坚持每周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4、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设备、制造新产品、调动新工人工作时,应对工人进行新的操作方法和新工种岗位的安全教育。

1、为确保安全施工,提高职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加强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各项目在安排生产的同时,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2、必须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班组每天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班前交底内容主要是当天的作业环境、邻近高压线、附近建筑物地基情况、气候条件(如台风、雨季等)、当班主要工作内容、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技术要求的特殊工种的配合等。班前检查,主要查上岗人员的劳动保护情况,现场每个岗位周围的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无患、机械设备的安全保险装置是否完好有效,以及各类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

3、上班前由工地负责人(工长)对当天的工作安排做好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记录在案。

4、班组长在班前向职工交待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让职工了解安全防护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正确使用和发挥建筑工人“三宝”,发动职工对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积极组织落实和实施。

5、必须建立班组每周的安全活动日制度,即在平时的班前活动中,增加以下内容:小结本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提出下周安全生产要求,特别是针对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的工作环境和特殊作业部位等,如何采用相应预防措施,分析班组工人思想动态及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表扬好人好事和吸取教训。

6、上级有关单位对工地的检查情况均应按实记录。

7、记录要齐全、详细、认真,并有针对性,签字齐全。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必须按时复审方为有效。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熟知本职工作和工作范围。

3、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得擅自把机械、机具交给无证人员使用。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服从领导的安排和指挥。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班前班后检查本人所使用的机械、机具,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6、严禁机械、机具带病工作。

7、特种作业人员严禁酒后操作。

8、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9、特种作业人员登记表后应附操作证复印件作为安全检查资料附件。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采取积极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订本制度:

1、严格执行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条款。

2、伤亡事故发生后,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者,立即书面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3、公司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再发生。

4、对事故的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不采取改进措施不放过;责任人和职工群众不受到教育不放过;对事故有关领导和责任人不查处不放过。

5、对事故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损失大小给予不同的处理,对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或虚报的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六)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使用制度。

1、各项目部应按规定为职工发放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2、物资部门应加强劳动保护用品的计划管理,按统计的工种和性别,做好年度劳动保护用品计划,并按批准的计划进行采购,不得盲目采购,防止积压。

3、各项目部在采购劳动保护用品时,须在国家审批的劳动保护用品商店采购,所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质量安全鉴定证书等。

4、劳动保护用品入库后,必须进箱、进柜,经常检查,严防霉烂变质、鼠咬、虫害、保持清洁卫生。

5、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中,要建立发放领用台帐,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6、职工必须按要求正确使用和保管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七)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保管制度。

1、各项目部对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储存,必须设立专用仓库或储存室。

2、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场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2)有防雷保护措施;。

(3)电气设备符合国家电器防爆标准;。

(4)有防静电设施;。

(5)设置有相应的通风、防爆、监测、报警、灭火等消防安全设施;。

3、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许可证;。

(2)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使用的场所、设施;。

(3)有经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含保管、使用等人员);。

(5)有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

4、运输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车辆及驾驶员必须至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办准运证,配备的押运员也要办理押运证。

5、运输工具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各项目部必须严格填写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的分类清单,逐级上报,报表必须经项目负责人审核、签证并盖有公章。

7、当日未使用的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按规定退库,不得在使用单位滞留,即使是明日还要使用,但也要办理退库,明日使用时,再按规定领用。

8、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必须严格入库验证、领用签证批准、退库签证确认等工作。

1、公司设安全奖励基金,按完成工程总价的万分之一计提安全奖励基金,各种违章罚款均进入安全奖励基金,建立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由公司统一使用。主要用于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奖励。各二级公司及项目部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计提安全奖励基金。

2、公司每月组织对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进行检查,检查评分达到优良的,建设公司将给予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负责人元的奖励。

3、各项目部、二级公司年内无死亡、重伤事故、负伤率控制在指标内(5%),年终公司给予项目分部、二级公司主管经理2000~5000元奖励。

1、各项目部安全管理体系及安全制度未建立或不健全的,对项目经理处以5000~8000元罚款。

2、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项目经理处以2000~5000元罚款。

3、未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对项目经理处以1000元罚款。

4、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或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明确,对项目经理及其相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罚款。

5、未坚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教育培训制度、班前活动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等相关制度,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以500~1000元罚款。

6、各项目部安全文明施工经公司工程管理中心检查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然达不到合格要求,将对项目经理及相关责任人处于1000~3000元的罚款。

1、对发生死亡事故、重伤事故隐瞒不上报的工程项目,将对项目的安全主管负责人处于5000元的罚款。

2、工程发生死亡1人事故,将对项目经理部及分公司处以8000~12000元的罚款。死亡2人及以上处以20000~30000元罚款,并扣发全年奖励性工资。

3、各工程年负伤率每超过控制指标的1%,对项目部罚款1000元;超过2%及以上以1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发生安全事故造成重伤1人罚款4000元;重伤2人以上以4000元为基数累计罚款。

4、被罚款部门在接到建设公司罚款通知一个月内,把罚款交到公司财务部。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要求处罚细则。

1、进入生产作业区不戴安全帽等,罚款30元。

2、高处作业,未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罚款50元。

3、焊工不戴防护用品,罚款30元。

4、气割工不戴防护眼镜,罚款30元。

5、打磨、切割、清铲等产生飞溅的作业不戴防护眼镜、口罩,

罚款30元。

6、喷漆不戴防毒口罩,罚款30元。

7、能够产生粉尘的其他作业不戴防尘口罩,罚款30元。

8、其它作业不按规定佩带相应防护用品,罚款30元。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处罚细则。

1、不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动土、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电路检修以及超长、超宽和超限吊装等特殊作业。

2、特殊作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监护或现场安全监护以各种理由不坚持在现场。

3、设备修理无方案、施工维修无设计或设计未按规定审批。

4、有设计或方案不执行。

5、试压、干混、吊装以及危化品接卸、储存不执行工艺纪律。

6、夜间或特殊气候条件下无保障措施强行冒险作业。

7、特殊工种不持证上岗。

8、管理人员发现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穿戴劳动防护服装不规范时不及时纠正。

10、交叉作业没安排统一的安全协调人。

12、管理人员为赶进度强令工作人员减少安全防范环节、省缺有关操作要领和过程。

1、作业现场、物资仓库内、易燃品储存区等禁止吸烟场所吸烟。

2、施工场所梯子不稳固或单独在梯子上站立作业。

3、违规操作机械设备。

4、管沟施工不设围栏和警示标志,施工完毕不不盖盖板。

5、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6、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8、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9、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10、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11、超速行驶。

12、乘车不系安全带。

13、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14、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15、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16、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17、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1、新进场员工未经三级教育并考核合格而上岗作业的,一人罚款50元。

2、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一人罚款100元。

3、无经过审批并合格的安全施工组织方案,没缺一项罚款200元。

4、塔吊、龙门架等安装或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就投入使用的,罚款500元。

5、对上级检查人员提出的隐患整改不及时整改的,罚款200元。

6、未按要求张贴安全规章制度,或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罚款100元。

1、在建工程或临时设施与临近高压线的距离少于规定安全要求,又无防护措施的,每处罚款1000元。

2、无临时施工用电方案或无审批即实施的,每项罚款200元。

3、配电箱、开关箱无防雨装置,箱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安装位置不正确的,每处罚款50元。

4、带电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电源的,罚款50元;。

6、直接使用电线插入插座的,罚款50元;。

7、不按规定采用三相五线制,或不按规定采用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每处罚款100元。

8、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的,每处罚款100元。

9、工地现场不得乱拉乱接电线,电线、电缆不得拖地,违者每项罚款50元。

10、配电线线路老化破损、接头处理不当的,每处罚款50元。

11、线路未设短路、过载保护,线路截面不能满足负荷电流的,罚款50元。

12、线路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电缆沿地面明敷,电杆、横担、支架不符合要求等,每处罚款50元。

13、电工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每次罚款100元。

14、手持电动工具、潜水泵、电锯、移动式电气设备、宿舍用电线路等没有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开关的,每项罚款100元。

15、电焊机的电源线、焊钳或其接线的绝缘破损、接线柱无护罩的,每台罚款50元。

16、乙炔发生器或乙炔气瓶没有防止回火安全装置的,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离明火小于10米而又没有隔离措施的,现场没有防晒、防雨措施的,每处罚款100元。

17、湿作业时未及时对灯线盒、地漏、管口等采取保护措施的,罚200元。

18、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配电柜上(内)摆放杂物的,每处罚款100元。

19、电工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装设地线和挂标示牌,每次罚款50元。

20、电线裸露,绝缘损坏,电器无防护罩,每次罚款50元。

21、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罚款100元。

2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每次罚款50元。

违反“四口”、“五临边”防护规定处罚细则。

1、在建工程临边、洞口等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每处罚款50元。

2、在建工程外侧未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罚款50元。

3、工作面临边无防护,临边防护不严或不符合规范要求,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4、在建工程的预留洞口、楼梯口、电梯井口,未采取防护措施,防护措施、设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每处罚款50元。

5、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未设置安全平网的,每处罚款50元。

6、通道口未搭设防护棚或防护不严、不牢固,防护棚两侧未进行防护,

防护棚宽度不大于通道口宽度,防护棚长度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7、建筑物高度超过30m,防护棚顶未采用双层防护,防护棚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每处罚款50元。

1、物料提升机。

(1)物料提升机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罚款100元。

(2)起重量限制器、防坠安全器不灵敏,罚款100元。

(3)安全停层装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罚款100元。

(4)未安装上限位开关,或限位开关不灵敏、安全越程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物料提升机安装高度超过30m,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自动停层、语音及影像信号装置,每项罚款100元。

(6)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7)未设置进料口防护棚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8)停层平台两侧未设置防护栏杆、挡脚板,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或停层平台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固,罚款100元。

(9)未安装平台门或平台门不起作用,安装不符合规范要求、未达到定型化,每处罚款50元。

(10)吊笼门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1)附墙架结构、材质、间距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2)附墙架未与建筑结构连接或附墙架与脚手架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3)缆风绳设置数量、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使用钢丝绳或未与地锚连接,每处罚款50元。

(14)地锚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每处罚款50元。

(15)吊笼处于最低位置,卷筒上钢丝绳少于3圈,罚款50元。

(16)未设置钢丝绳过路保护或钢丝绳拖地,罚款50元。

(17)安装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10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安全专项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验收表填写不规范,未经责任人签字,罚款100元。

(20)上下无联络信号,罚款50元。

2、塔吊。

(1)塔吊无力矩限制器或力矩限制器失灵,罚款100元。

(2)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限位器失灵,罚款100元。

(3)吊钩无保险装置,罚款50元。

(4)小车变幅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断绳保护及断轴保护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行走及小车变幅的轨道行程末端未安装缓冲器及止挡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6)起重臂根部绞点高度大于50m的塔式起重机未安装风速仪或不灵敏,罚款50元。

(7)塔式起重机顶部高度大于30m且高于周围建筑物未安装障碍指示灯,罚款50元。

(8)吊钩未安装钢丝绳防脱勾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9)吊钩磨损、变形、疲劳裂纹达到报废标准,罚款100元。

(10)滑轮、卷筒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滑轮及卷筒的裂纹、磨损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2)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罚款50元。

(13)安装完毕无验收或责任人未签字,罚款100元。

(14)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5)作业队伍没有资格证书,罚款100元。

(16)塔吊无专人指挥或司机不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17)塔吊无交接班、维修保养检查记录,每次各罚款50元。

(18)多塔作业未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罚款50元。

(19)任意两台塔式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3、施工升降机。

(1)未安装起重量限制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2)未安装渐进式防坠安全器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3)防坠安全器超过有效标定期限,罚款50元。

(4)未安装急停开关,或急停开关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5)未安装吊笼、安全钩扣,罚款50元。

(6)未安装极限开关或极限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7)未安装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限位开关不灵敏,罚款100元。

(8)极限限位器与上、下限位开关共用一个触发元件,罚款50元。

(9)未安装吊笼门机电连锁装置或不灵敏,罚款50元。

(10)未设置防护围栏或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1)未安装防护围栏门连锁保护装置或连锁保护装置不灵敏,罚款50元。

(12)停层平台搭设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3)附墙架与建筑结构连接方式、角度不符合规范要求,每处罚款50元。

(14)附墙架间距、最高附着点以上导轨架的自由高度超过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5)钢丝绳磨损、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的规格、固定、缠绕不符合规范要求,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6)未安装防脱轨保护装置,罚款50元。

(17)安装、拆卸单位无资质,罚款50元。

(18)未制定安装、拆卸专项方案,或方案无审批或内容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19)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验收表填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2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次罚款50元。

4、起重吊装。

(1)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未经审核,罚款100元。

(2)起吊重量超过100kn及以上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罚款100元。

(3)未安装荷载限制装置或不灵敏,未安装行程限位装置或不灵敏,罚款100元。

(4)吊钩未设置钢丝绳防脱钩装置或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100元。

(5)未按规定安装荷载、行程限制装置,每项罚款50元。

(6)起重拔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起重拔杆组装后未履行验收程序或验收表无责任人签字,罚款50元。

(7)钢丝绳磨损、断丝、变形、锈蚀达到报废标准,钢丝绳索具安全系数小于规定值,罚款50元。

(8)卷筒、滑轮磨损、裂纹达到报废标准,或卷筒、滑轮未安装钢丝绳防脱装置,罚款50元。

(9)地锚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罚款50元。

(10)起重机作业处地面承载能力不符合规定或未采用有效措施,罚款50元。

(11)起重机与架空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罚款50元。

(12)起重吊装作业单位未取得相应资质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罚款50元。

(13)未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或技术交底未留有记录,罚款50元。

5、施工机具。

(1)各施工机具安装完成后,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罚款50元。

(2)各种施工机具无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台一项罚款30元,并限期改正。

(3)设备无保护接地(零)或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限期改正并每台罚款30元。

(1)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车通道未设置、不满足消防车通行、停靠和扑救作业要求的或者被堆物、堆料或者挤占的,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2)施工现场消防管网未设置或不能保持充足的管网压力和流量的罚款200元。

(3)两个相邻消火栓间距大于60米,每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4)手提式灭火器配备,地下室重点防火部位少于2组的或者地上重点防火部位、现场可燃材料库房、工程实体内明火作业部位少于1组的,每次罚款200元。

(5)易燃易爆物品库房或堆放处距离工程实体小于10m的,每次罚款200元。

(6)现场内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未开动火证或动火地点与证上地点不符的,罚款100元。

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工地)应成立以工地主任(或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的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生产管安全。工地主任(项目经理)对工程施工安全负全面责任。施工技术负责人对施工安全负技术责任。

2、工地应建立由工地领导成员(包括施工员、工长等)轮流安全值日制度,做好安全值日记录。并检查监督班组安全制度的执行。同时还要建立和健全工地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安全设施验收和事故报告等管理制度。

3、班组新调入工地时,应将班组安全员名单报告工地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属特种作业班组还应报告本班组持有操作证情况。同时,工地安全管理小组要向班组进行安全交底。

4、总、分包工程或多单位联合施工工程,应以总包单位为主,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参加的联合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监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各分包单位(或参加施工单位)根据管生产管安全原则,都应成立分包工程安全管理组织或确定安全负责人,负责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现简述关于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管理方面的要求。

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

安全技术交底书。

安全设施任务单(复杂或特殊要求的设施,还应有设计图纸、计算书)。

安全设施验收书。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安全交底书和安全操作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验证记录。

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材料。

2、安全技术措施的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

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应层层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安全设施要列入任务单,布置落实,责任到人。

完成后必须组织验收,合格后才准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修,确保安全有效。

3、防火防爆。

施工现场要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场、仓库处;易燃废品集中点和生活区等。各区域之间间距要符合防火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如,防火工具(消防桶、消防梯、铁锹、安全钩等)、砂箱地、消防水池(缸)、消防栓和灭火器。

施工现场特别需重视并做好防爆方面的工作,一是爆破及引爆物品的储存、保管、领用都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二是各种气瓶的正确运输、存放、使用。气瓶放置地点应距明火作业点10m以外,要防曝晒,气瓶防振圈、瓶帽等保护装置必须齐全。瓶阀嘴禁止沾染油脂,手或手套和工具上有油脂时,不准开启瓶阀;三是对各种可燃性液体、油漆涂料等都必须熟悉其运输、保存、使用要求,并根据其性能特点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在运输、保存、使用时都要做好安全交底。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

一、对新入的职工、调动工作及临时工、合同工、培训和实习人员都应进行严格的三级教育。

1、在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安全生产的一般状况,学习一般电气安全知识和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发生事故后,如何自报、抢报等,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2、在工区或项目部进行第二级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生产情况、劳动纪律、生产规则、安全注意事项、了解工作地的危险部位、危险机电设施、尘毒作业情况等。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程,紧急情况下安全处置及疏散车。

3、在班组进行上岗前安全教育,了解工段、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学习机具设备安全操作方法,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方法,危险机件,危险物的控制方法,以及发生事故的紧急防护措施等。

二、特种作业教育。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

2、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理论和实际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准钱库镇独立作业。

3、无证上岗,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4、取得操作证,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

三、变换工作岗位的工人教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企业通过减员,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要求职工一人多岗,一专多能,工人换岗后应进行从新教育。

1、新岗位的操作规程。

2、新岗位的安全操作方法和安全技术知识。

3、新岗位的设备常见的故障及其排除方法。

4、该岗位事故案例及应吸取的教训。

经教育后,方准上岗操作。

四、外来务工人员教育。

随着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大量外来务工人员走上了生产岗位,他们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安全意识差,生产技能不熟练,在工作时,有章不循,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疲劳作业,从而引起较多的伤亡事故,因此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1、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璺、政策,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基本知识、危险岗位及通用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

3、一般职业危害的预防,常见职业伤害的现场急报。

4、交通、用电、消防及日常生活安全常识。

经教育取得《安全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从事企业的生产劳动,但学仍需参加企业组织的三级安全教育。

五、采用五新作业人员的教育。

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时,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教育,学习:

1、“五新”的基础知识。

2、“五新”的性能、特点及其可能带来的危害。

3、采用“五新”后新的操作方法。

4、为避免事故而采取的防范措施,选用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

5、采用“五新”后发生异常情况时,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在撑敢基本性能、基本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后,才能上岗操作。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我局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潜在风险,保障施工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利用安全技术措施创造或改善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结合我局施工生产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施工过程危险源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或财产损失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而抵御自然破坏能力的措施。

第四条安全技术交底应分部、分项、分专业工种进行。

第五条各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部门为本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主责部门,与安全技术措施内容相关的其它部门为参与措施会签部门。

第六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过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应由编制措施人员所在部门的负责人完成并签证。安全技术措施的批准由本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完成并签证。

第八条施工单位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应及时报送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并签证。

第九条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同施工技术措施同时进行、同步实施。对安全有重大影响作业应单独制订专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凡涉及的重要结构、施工设施应进行安全技术设计,以保证其强度、刚度和安全系数。

第十条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高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4、大型金属结构、机电设备运输、拆装施工;。

5、高处临空、高处临水和高边坡施工;。

6、双层以上交叉和系统性电气作业;。

7、水上、水下工程施工;。

8、其它对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工程施工。

第十一条根据施工方案、工作环境、季节特点、工程特点和施工工人员素质等情况,做好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要向施工班组作文字交底,填写《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措施应在实施作业前由措施编制部门的有关人员向实施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

第十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编制部门应及时向会签部门及实施单位传递措施文件,收发措施文件的双方签证并保存文本及收发记录。

第十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调度部门组织落实,实施作业的单位负责执行。执行过程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四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执行结果由措施编制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参加验收的人员应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十五条属于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查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执行后的验收,必须邀请监理单位派人参加并在验收记录上签证。

第十六条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形成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常进行检查,保持有效状态。遇有损毁、失灵、变形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护或更还。

第十七条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有效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或作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八条各项目工程部负责所在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当生产需要临时变动防护设施时,作业单位必须首先向有关部门报告,经过允许方可变动,并负责防护设施的恢复。

第十九条安全防护设施的检查、变动、恢复情况,应做好相应的记录工作并予以保存。

第二十条安全技术、措施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保存期限至少三年。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适应于局属各施工局、项目部、指挥部、分局及厂、处、费用单位和各协作队伍。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局安监办。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确保工程安全施工,才不会发生意外事故。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工程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上岗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班组教育、项目部教育、企业安全管理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挡卡;如果由于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楚、不全面,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追究教育或交底人的责任。

2、各级安全教育具有针对性,对待各班组不可千篇一律,应付差使。

3、项目部要经常组织干部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学习规范和标准,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通过学习达到熟练掌握和运用的目的。

4、要坚持开展每周星期一安全活动日活动,每次活动要有组织、有内容、有目的、有要求,一般可小结上周安全工作情况,根据本周工作情况提出和强调搞好安全工作的措施,同时也有针对性的选学一些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活动的目的、内容及具体安排,由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项目经理或其他管理人员不得占用安全活动日时间召开其它会议和进行其他工作。

5、对新入场的职工在分配工作之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项目部进行专业安全技术规程及规章制度的教育,班组进行具体的安全教育工作。

6、凡要求持证上岗的特种专作业人员,项目部必须于当地劳动部门联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经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上岗;上岗前仍应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

7、职工更换工种或从事第二工种作业时,项目部必须重新对其进行安全培训和安全规程的学习,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8、施工当中采用新技术、新机具、新设备和新工艺方法时,项目部应对操作人员进行操作技术培训和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作业。

安全检查是消除事故隐患,预防事故,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为了不断改善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使作业环境达到最佳状态。从而采取有效对策,消除不安全因素,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如下:

一、安全检查的内容:按照建筑部颁发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对照检查执行情况;基槽临边的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

二 、安全检查的方法: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三、项目部施工工地每周检查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各施工队每天检查,由施工负责人组织,生产班组对各自所处环境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每日进行自检,随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四、突击检查:

同行业或兄弟单位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设备事故、交通、火灾事故,为了吸取教训,采取预防措施,根据事故性质,特点,组织突击检查。

五、专业性检查:

针对施工中存在的'突击问题,如:施工机具、临时用电等,组织单项检查,进行专项治理。

六、季节性和节假日前后检查:

针对气候特点,如冬季、夏季、雨季可能给施工带来危害,提前作好冬季四防,夏季防暑降温,雨季防汛;针对重大节假日前后,防止职工纪律松懈,思想麻痹,要认真搞好安全教育,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经常性检查:安全职能人员和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预防检查,及时发现隐患,消除隐患,标准施工正常进行。

八、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

各种类型的检查,必须认真细致,不留死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建立事故隐患台帐,重大事故隐患要填写事故隐患指令书,落实专人限期整改。

严格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减少因工伤事故,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把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根据我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如下:

1、工程开工前,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根据工程特点、所处地理环境和施工方法制定细的安全技术措施,报上级有关技术、安全部门批准。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2、工程开工时,由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向组织施工的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使执行者了解其道理,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打下基础。

3、每个单项工程开工前,工地项目经理要组织施工员向实际操作的班组成员将施工方法和安全技术措施作详细讲解,并以书面形式下达班组。

4、施工员根据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安全设施、设备及安全注意事项的实施填写《安全技术交底表》责任人落实到班组、个人、履行签字验收制度。

5、施工现场的生产组织者,不得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私自变更,如由合理的建议,应书面报总工程师批准,未批之前,仍按原方案贯彻执行。

6、安全职能部门要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为依据,以安全法规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为准则,经常性的对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1、在各作业班组进入工地后正式作业前,项目部必须对班组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建立教育记录档卡。

2、项目部必须同各作业班组长和职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双方必须履行签字手续。

3、每天上班前,各作业班组长必须对本班组职工进行全面而又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活动,主要强调当天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检查职工的安全防护用品佩带情况,观察和了解职工当天的情绪和心理状态。

4、对施工机械、机具,在投入正常运行前,必须进行二查:一查其安装是否正确,是否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保护措施;二查其性能是否正常,按先检修后运行的操作程序操作,特别是容易发生事故隐患的机械,必须在班前进行检修、检查其安全状态,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停机维修,修好试机正常后在使用。

5、凡班前酗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凡是不具备上岗作业条件者,一 律不得上岗作业。

6、项目部班前安全活动必须有书面记录,由项目安全员签字确认,企业安全管理科进行监督检查。

为了加强安全管理,消除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 安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根据我项目部的实际情况,制定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一、项目经理部安全值班制度:

项目经理部成员,都必须轮流坚持安全值班,每人一周时间。在值班期间,尽职尽责作好安全管理工作详细检查各作业面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事故隐患,立即采取果断措施整改。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高处悬空作业不系安全带,穿拖鞋等情况,按处罚规定给予处理。值班期间,上下清查人数,凡工地有加班加点的人作业,值班人不得离开现场。参加值班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调查、分析、作好值班记录,按时交接班。

二、工地看场人员安全责任:

工地看场人员,除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外,应对进现场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清查发现有新增人员要及时向工地负责人汇报。并在工地门口设安全监督岗,对进入现场不戴安全帽、穿拖鞋、带小孩者,有权制止,不得让其人进入施工现场。

三、各级值班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作好安全值班工作,在值班期间,擅离岗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事故,将追究值班人员的直接安全责任。

1、严禁穿木屐、拖鞋、高跟鞋及不戴安全帽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严禁一切人员在提升架、吊蓝及提升架井口和吊物下操作、站立、行走。

3、严禁非专业人员私自开动任何施工机械及驳接、拆除电线、电器。

4、严禁在操作现场玩耍、吵闹和从高处抛郑材料、工具、砖石、砂泥及一切物体。

5、严禁土方工程的偷岩取及不按规定放破或不加支撑深基坑开挖施工。

6、严禁在没栏杆或其他安全措施的高处作业和在单行墙面上行走。

7、严禁在未设安全措施的同一部位同时进行上下交叉作业。

8、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9、严禁在高压电源危险区域进行冒险作业及不穿绝缘水鞋进行机动水磨石操作;严禁用手直接拿灯头,电线移动操作照明。

10、严禁危险品、易燃品、木工棚场的现场仓库吸烟、生火。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必须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扩散区施焊进,应经有关部门检试许可后,方可进行。

3、乙炔发生器必须设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保险链;环式浮筒必须有防爆球;胶皮薄膜桶必须装设厚度为1-1.5毫米,直直径不少于浮桶断面积的60%-70%。

4、氧气瓶、氧气表及焊割工具上,严禁沾梁油脂。

5、乙炔发生器的零件和管路接头,不得采用紫铜制作。

6、高、中压乙炔发生器,应可靠接地。压力表及安全阀应定期校验。

7、碎石电石应掺在小块电石中使用。夜间添加电石,严禁用明火照明。

8、乙炔发生器应每天换水,严禁在浮桶上放置物料,不准用手在浮桶上加压或摇动。

9、乙炔发生器不得放在电线的正下方,与氧气瓶不得同放一处。并且要距离明火10米。

工程租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集团公司发包项目和出租项目的顺利进行以及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参加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等工程项目的承包、租赁单位及人员,应执行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3.1集团各公司必须对承包、租赁单位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障条件进行确认。其内容包括:

3.1.1验证承包、租赁单位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1.2承包、租赁单位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1.3承包、租赁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2各公司对承包、租赁单位的确认,要由各公司设备部、安全管理部门联合审查,认证后,方可委托。

3.3各公司要与承包、租赁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应涉及如下内容:

3.3.1公司方面责任与义务

3.3.1.1落实承包、租赁单位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公司及承包、租赁单位双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

3.3.1.2公司向承包、租赁单位介绍本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及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条件。

3.3.1.3公司有关人员陪同承包、租赁方领导和安全管理人员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落实安全措施。

3.3.1.4公司负责对承包、租赁施工人员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3.1.5公司方有权对承包、租赁单位的违章作业人员进行纠正、处罚或者停止其作业。

3.3.2承包、租赁单位责任与义务

3.3.2.1承包、租赁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3.3.2.2承包、租赁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定,如动火、动土、高处作业、入罐作业、进人生产区域施工等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经允许后方可施工。

3.3.2.3承包、租赁单位所使用的施工和检修机械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3.3.2.4承包、租赁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接受公司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3.3.2.5承包、租赁单位的施工人员必须接受公司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向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3.3.2.6承包、租赁单位必须搞好本单位人员的日常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3.3.2.7承包、租赁单位对本单位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4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前,必须落实施工或检修方案并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3.5承包、租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其它事故,应由承包、租赁单位负责调查和处理。涉及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施工单位在上报其主管部门时,应同时抄送公司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本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工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我公司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质量管理,特制定此制度,由20xx年9月9日起实行。

二、本公司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之质量管理工作由总经理直接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为工程技术部,其他部门进行配合。

三、本公司安防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2.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4.系统维护及维修保养的质量管理。

四、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

1.设计方案的质量管理工作,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实施,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2.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3.设计前业务人员应该提交尽可能详尽的设计委托书,使得设计人员清楚明白用户的需求、现场条件以及设计目标。有可能的情况下,还应与设计人员一起实地考察现场,与用户深入沟通,确保设计的工程方案可以达到用户的要求。

4.设计人员必须遵循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系统方案,必须符合建设单位的使用要求,可以达到国定相关规定的检验要求。

5.设计的方案中,选用的专业器材必须是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持有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五、器材与材料的质量管理。

1.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所代物资的资质证明、合格证、检验试验报告、价格、功能、质量等有关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分类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2.采购部必须确保采购的器材与材料符合工程需要,达到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技防工程专用的专业器材必须选用通过公安部门检测的合格产品。

3.工程技术部必须对采购回来的器材和设备进行质量把关,对主机等关键设备必须要检查合格后才能送往工地现场调试。

4.根据设计要求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按质、按时、按期采购材料设备,保障按质、按量、按时供应到施工现场。做到材料、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收集,并保证真实、齐全、完整与工程施工同步。

1.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设计人员必须将技术交底卡提前交给施工班组的负责人,明确相关工程质量与技术要求。

2.施工质量标准和技术规程。

gb5034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308—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

ga/t74—安全防范系统通用图形符号。

ga/t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

ga/t70—安全防范工程费用预算编制办法。

ga/t367—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

ga/t368—入侵报警系统技术要求。

ga/t394—出入口控制系统技术要求。

ga/t269—黑白可视对讲系统。

ga/t72—1994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通用技术条件。

ga38—xx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

gb/t16676—1996银行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程设计规范。

3.施工质量管理体系。

4.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狠抓工程质量,落实设计方案中的各项质量要求,以确保没有工程质量隐患。

5.所有线材及材料必须经过现场检测后才能入管布线,不能达到使用要求的、有故障隐患的材料绝对不可以勉强使用。

6.布线工程完成后,必须经过检测后才可以通电试机。不能通过检测的必须找出原因,排除后才能通电试机。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医院必须建立由院领导、总务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纪检监督员组成的基建管理小组。

2、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质保体系,同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在开工前提供给建设单位,并在实施过程中接受其监督。

3、工程施工过程中,定位放线、基础开控、基础施工、框架梁柱浇筑、屋面工程等其他隐蔽工程都必须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验收签字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4、加强对建筑工程材料把关,严格执行材料检验的方法和手续。材料进场必须出具质保证书。对需要复试的`材料,应由建设、施工单位双方抽样,同时送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材料复试,复试合格者方可使用。三材抽验见证人要持证上岗,砂浆和砼“两块”试件制作,要严格按规定取样送检。其余材料也要按有关规定要求检验或复试。

5、基建管理中,必须加强对工程质量通病的防治。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及时向质监站、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和主管部门汇报,共同商定解决措施。如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立即书面报局长。质监站、设计单位和卫生局,由质监站牵头组织处理事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7、基建工程的验槽、基础验收、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及其他单位验收关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建设单位派代表及监理员先进行全面检查,初步认定后,再由施工单位将工程资料交有关部门审查,申请进行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按初验结果整改完成,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方对整改结果认定后,方可向建设局申请组织竣工验收。

8、凡未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一律不得使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要到建设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取得《工程使用证》后才可进行使用。

9、投入使用后,院方要加强检查,注意观察,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要及时与质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10、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履行好双方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和施工单位投标承诺的条件执行,保修期内质保金不得返还。

清洗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目的:按层级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明确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保证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清洁服务中的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膦垭粗

1、各工地要有安全责任主管(公司指定)

2、特殊清洁工作(如棚架操作)要有专人负责现场施工的安全管理人(如领班)

3、各级安全责任人要按公司要求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工地安全责任人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全体员工学习公司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和该工程项目安全操作规定。

2、及时向公司提供安全施工的合理化建议。

3、及时向公司报告安全事故,不得隐瞒。

4、贯彻执行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5、负责对施工中员工的安全操作行为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6、负责对员工在施工中不安全行为进行处罚,和对良好的安全行为进行奖励并报公司备案。

7、负责定时定期对本班组的安全生产设备、工具、劳保用品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8、制定本工地的安全生产纪律条例、规章制度。

9、组织开展本工地的安全生产会议,组织员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

10、负责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实操培训。

11、副主管应协助主管开展上述工作,完成主管分配的任务。

清洁操作人员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2、认真爱护和正确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劳动保护用品。

3、施工前要检查自身配带的工具、劳保用品及自己使用的设备的安全性能。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主管汇报。

4、有权拒绝或投诉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

5、严格遵守高空安全操作规则,做到不违章操作,不冒险作业,文明施工。

6、安全防范工作要做到“不伤害他人他物,不被他人他物伤害”。

1、安全保密措施管理

(1)所有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进场前,由公司项目总负责人凭我公司介绍信及施工人员身份证、照片到清洗单位办理人员出入证明,并作相应人员备案,出入证每人固定随身佩戴;不得涂改转借。

(2)所有施工用设备、工具材料进场时均依据客户保安规定,办理相关入场手续,进场后存放于客户指定地点;设备运出时办理出场手续。

(4)施工人员每天在现场施工时,只允许在施工的区域内活动,进入房间内工作时,由我方项目经理或安全检查员及客户方监理同时在场时方可进入。施工时如需移动房间内任何物品,均须经上海市商业经济研究中心同意后方可实行。

(6)项目经理负责主持每天召开班前班后会议,每次会议均须强调现场保安安全规定,对违反纪律人员除给与经济处罚外,以后均不得参与大厦的清洗施工工作。

2.现场安全管理

(3)严禁酒后施工,不得在禁火区吸烟、动用明火;

(5)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用电,所设电线必须有条不紊,要有完善的接零保护;

(6)严格执行安全值班制度,每晚必须2个以上人员现场看管,避免丢失材料、工具影响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安全员保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各种用火、用电、易爆物品的使用、

(7)利用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消防柜做到明显醒目,废旧消防器材立即更换,做到有备无患。

4、现场作业安全施工管理规范:

(1)施工前必须事先查看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洗单位现场,对施工范围内客户的所有物品进行必要遮拦,并设置“施工警示牌”,隔绝施工区域;绝对不允许发生任何原因下的,客户财务的损伤及丢失现象。

(2)用电源时要分清零、火、地线,防止设备漏电伤人。

(3)一个人上梯子时,小心不要拿过重或过大的设备。如果感到一个人不能完成时,必须要有人去扶梯子,操作人员绝对禁止任何原因发生工具高空坠落现象。

(4)清洗或恢复时,要确认吊顶板内能否上人,上去后要注意脚下,踩龙骨。必要时要铺上木板,手不要拉软管和细水管,遇到线头要用绝缘胶带裹上,绝对不允许发生任何原因造成掉吊顶板内各种建筑材料损坏。

(5)高压气泵,在存有高压气体时,移动时仍要轻拿轻放。

(6)使用电动工具时,要注意周围的物体,不要绕进电钻里,发生危险。扶转动的软轴时,要防止软轴的铁接头伤害到身体,绝对不允许发生任何原因发生软轴击打客户物品发生损坏事件。

(7)每天工程完毕后,要把高压气泵的气压排空。

(8)进入房间内对所要工作的区域进行遮盖,如果发生任何原因下的客户财物损失将进行赔偿,情节严重将追究责任人刑事责任。

(9)绝对禁止我方人员与任何人发生与客户口角、打斗等一切不愉快事件发生。严格现场劳动纪律,有错必罚。

(10)使用梯子工作的高度在2.5米左右,如遇到高于2.5米的.地方,人员要使用工具时,防止重心偏移,同时梯子必须有人扶着。在4米以上的高度就要使用自动升降车或搭棚架,生活水箱清洗时使用时要注意高度,防止碰到天花板及消防喷淋头和感应器。

(11)站在棚架上,由于人员距离地面较高,必须进行必要的防护,如系安全带戴安全帽等,禁止在没有斜支撑和固定的棚架上工作。上下棚架拿工具时必须走专用的梯子,禁止从侧面上下。

(12)移动棚架或升降车时,工作平台上禁止有人员停留,且停放位置的地面平整,禁止在坡度高的地方搭棚架或开升降车。

5、施工人员施工个人安全防护规范

(1)现场施工时直接参与作业的人员必须要做好个人防护,施工时穿戴公司统一的工作服、佩带工作帽;如施工人员需进入中央空调风管清洗作业,则必须穿工作服、佩带工作帽、手套、口罩(或过滤面罩)、防护眼镜、携带电池的照明灯方可进入风道作业,绝对禁止携带电源线的工具进入风道作业;每名施工人员进入风道清洗作业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未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的施工人员不得进行施工。

(2)施工人员穿戴的个人防护用品中的工作服、口罩(或过滤面罩),公司规定必须每人单独固定使用,不得发生混用。

清洗空调机组部件前,先在盘管组件、过滤器、排水槽内喷洒浓度为5‰的二氧化氯消毒剂,待4-5分钟后再进行清洗。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a生产责任制由公司制度制定,并由公司质安部审批。

b生产责任制:分为项目经理生产责任制、工长生产责任制、质安员生产责任制、班组长生产责任制、工人生产责任制、特殊工种生产责任制、防火小组责任制、文明施工责任制。

a由施工队与各班组长直接签订合同

b合同内容:应包括甲、乙双方的责任、工人进入工地应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伤亡率、安全施工检查、文明施工检查的标准,进入工地现场应遵守的安全规章制度及法规、技术交底。安全生产指标、奖罚制度等。

c注明合同有效日期,甲、乙双方经办人签证。

d设立安全生产指标。

a工种操作分别为钢筋、模板、砼、砌砖,一般抹灰架子工、油漆涂料及特殊工程的操作规程。

b工具操作规程为:钢筋机械、锯木机、振动棒、砂浆机等工具的操作规程。

c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度:参加人员应为工人、施工员、质安员、项目经理。工具操作规程应由工人、施工员、质安员、机电工、项目经理制定。操作规程应参考工程报建时的操作规程标准及工地的因素制定,并将操作规程打印好,张贴在工地的显眼处。

a项目安全管理目标的分解:应分解成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目标、文明施工达标目标。

b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考核的内容和标准及考核办法,考核的奖罚措施。

c考核的部门:由同一等检查单位的部门考核。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安全部分应具备以下内容:施工安全措施、用电安全措施、防火安全措施。

基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及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围护结构设计、围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监测、土方挖填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青岛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深基坑工程的管理部门。

各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深基坑工程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市内四区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深基坑工程(深度小于10米)设计方案的评审工作。以上两级组织评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联合组织评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深基坑工程的报建与许可

第五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必须办理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专家组评审报告、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加盖评审专用章的图纸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深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三章 深基坑工程前期准备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深基坑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单位。

第九条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邀请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讯、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相关单位意见;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拍照或摄像,布设标记,并作好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应当与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的产权单位(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应当委托房屋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检测单位应当提出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四章 深基坑工程地质勘察

第一节勘察准备及服务

第十一条勘察单位应当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了解工程建设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的地质资料。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进行勘察工作。

第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作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深基坑围护结构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节勘察范围与深度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对深基坑工程建设地域进行勘察时,其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规程的规定。

第十五条勘查范围在基坑顶边线外水平方向宜为基坑开挖深度的2倍。当开挖边界外无法布置勘察点时,应通过调查取得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勘察深度宜为基坑深度的2~3倍。当在此深度遇到厚层坚硬粘性土、碎石土及岩层时,可根据岩土类别及支护要求适当减少勘察深度。

第三节勘察地质报告

第十七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报告,其内容必须满足深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八条勘察单位在地质报告中,对围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围护结构和基坑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第五章 深基坑工程设计

第一节设计资质与设计方案

第十九条从事深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资质;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必须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的甲级工程勘察资质。设计单位的主要设计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岩土或结构工程师资格。

第二十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地质情况、基坑周围环境、主体结构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制定设计方案。

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围护结构、挖土、降水、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并符合规定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和标准进行,充分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提出对周围环境保护和避免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

设计降水系统时,必须考虑坑内外降水对邻近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并有相应的措施避免造成结构性损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支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应当按照设计程序和技术责任制进行设计,提交设计图纸、有关设计文件和基坑围护结构的控制变形值、有效时限,并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现场试验和监测要求。

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设计单位应进行工程抗浮验算,建筑施工图中应明确基坑停止降水时的层数。

第二十五条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当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第二节设计方案的评审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评审。

第二十七条专家组应从“青岛市建筑施工深基坑工程专家库”中选出,至少由2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岩土工程师、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一名宜为所评审工程主持结构设计的工程师)、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5人以上组成。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可以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评审。设计方案评审前,建设单位应为专家组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用地红线图;

(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三)基坑顶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内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地下管线等有关资料。

(五)基坑围护结构设计方案计算说明书及图纸;

(六)本项目工程简况及地下工程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专家组在评审前,要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应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第三十条深基坑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出具正式施工图纸。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或各市(区)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证明,并在设计单位出具的正式施工图纸上加盖评审专用章。加盖评审专用章的施工图纸应留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三十条各市(区)基坑深度超过10米或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深基坑工程,建设单位须委托青岛市勘察设计协会对深基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六章 深基坑工程施工

第一节施工资质与施工前准备

第三十二条从事深基坑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三十三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根据经专家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和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施工方案除应当具备常规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执行规范、规程、设计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供电及市政管线的保护措施、监控措施;应急抢险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经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动。

第二节深基坑施工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深基坑开挖前,施工单位应按照专项施工方案要求,对有关措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重要部位的专项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六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履行技术管理程序,按照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对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监控。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检查、督促基坑施工单位做好深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工作,严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强令施工单位违章作业、盲目施工。

第三十八条深基坑坑顶周边在基坑深度2倍距离范围内,严禁设置塔吊等大型设备和搭设职工宿舍。在深基坑周边上述距离范围内,确需搭设办公用房、堆放料具等,必须经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验算设计,并出具书面同意意见;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应对基坑进行特殊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必须经原专家组评审。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制定防范事故的应急预案。发生深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威胁周边环境安全时,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必须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立即按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严禁拖延或隐瞒不报。

第四十条深基坑围护结构施工完工后、地下结构工程施工前,必须由建设、深基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对基坑开挖与支护工程的稳定性、时效性等方面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当地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备案,合格后方可进行地下结构施工。

第四十一条凡建设单位将深基坑工程单独发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深基坑设计、施工单位应向工程总承包单位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第四十二条深基坑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并在基坑围护结构有效时限内和主体结构满足抗浮要求时,及时进行基坑回填工作。严禁基坑长时间暴露。

第四十三条深基坑开挖或支护工程完成后,因特殊原因可能造成基坑长期暴露或超过支护设计安全期而危及周边环境安全和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回填或采取有效加固措施,并承担未能及时回填或加固而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第七章 深基坑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四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对深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监理。监理单位应根据规范、设计文件、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资料文件,提出监理意见,编写深基坑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五条监理单位在监理深基坑工程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检查建设、勘察、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

(二)检查和督促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现场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检查各项观察监测记录;

(五)对施工过程进行必要的旁站监理;

(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它应监理的内容。

第四十六条深基坑监测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第四十七条有地下室或地下结构的建(构)筑物基坑及基坑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等周边环境应进行监测。监测应当委托有勘察资质的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同属一家上级主管单位。

第四十八条深基坑工程监测应从基坑开挖前的准备工作开始,直至基坑土方回填完毕为止。

第四十九条设计单位应在基坑工程设计阶段,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对基坑工程现场监测的要求,主要包括监测项目、测点位置和数量、监控报警值等。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等有关监测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并经委托方审核后实施。

第五十条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监测采集数据已达报警界限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委托方提交监测报告。

第五十一条遇台风、大雨及地下水位涨落大、地质情况复杂等情形,建设单位、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加强对深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察工作,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深基坑工程设计、评审、监测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其费用应单独列支,由建设单位承担;经专家组评审通过的设计文件作为工程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施工单位据此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预算。

第五十三条对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青岛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及其相邻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15〕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边坡(以下简称“边坡”),是指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形成的高度超过8m(含8m)人工边坡和对建(构)筑物安全或稳定有影响的自然边坡,或虽未超过8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边坡。

本规定所称深基坑(以下简称“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基坑。

本规定所称边坡与基坑工程,包括边坡与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地表水的疏导与排泄、土方开挖、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环境调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职责具体负责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成立“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危险性较大的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对于该项目有满足第二条的边坡或基坑工程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应同时提交边坡与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设计方案评审报告、专家委员会或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出具的设计方案复核证明,以及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边坡或基坑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鼓励采用科学先进的勘察、设计、施工技术和工艺。未在本省范围内应用过的技术与工艺,应结合工程所在地的具体地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行研究、试验,并通过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方可应用。

第七条 鼓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办理工程一切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的风险损失。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法将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且有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前对边坡与基坑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结构类型、层数、地基、基础类型、埋深、持力层及上部结构现状和周边道路、管线、排水等情况,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

第十条 前期的调查范围应为边坡及基坑可能的影响范围,不小于边坡、基坑边线起,基坑开挖深度或边坡高度3倍的范围。

临近地铁、隧道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对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作进一步检查;对可能发生争议的部位应拍照或摄像,布设记号,作好原始记录。

对受影响可能发生争议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委托房屋质量鉴定单位进行鉴定。鉴定报告应提出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可承受外界影响的程度。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相邻有多项建设工程相继施工时,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措施,共同作好协调、配合工作,避免对相邻建设工程产生不良影响和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承担专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费。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违反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不得压缩合理工期和削减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项目。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四条勘察单位应对边坡或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勘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纲要和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勘察深度除满足主体工程详细勘察要求外,还应当满足边坡与基坑工程勘察的要求。

第十六条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后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工程地质条件、水文地质条件、岩土体特征及物理力学性质指标、气象及水文条件等技术资料。对边坡与基坑工程可能的影响范围、破坏模式、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对基坑与边坡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七条 勘察报告必须经主体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勘察单位应当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当工程设计、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时,勘察单位应当做好配合。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九条鼓励有岩土工程设计资质的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对该工程的边坡或基坑工程进行设计。当从事边坡和基坑工程设计的单位为非主体结构工程的设计单位时,其应当具有相应的综合岩土工程勘察或专业岩土工程设计资质,完成的设计文件应与原主体结构工程设计文件相协调。设计人员与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对注册师的规定。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依据审查合格后的勘察报告以及边坡与基坑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工程主体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确定设计方案。

设计方案应包括支护结构、土方开挖、降排水措施、地表水的排泄与疏导、环境保护、监测、应急措施等内容,工程设计计算和分析必须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边坡与基坑工程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进行,其设计文件应明确提出避免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设计图纸及文件必须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以及坡顶堆载的限制值。必须注明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使用期限。

边坡与基坑工程的支护结构不得超出用地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采用与主体地下结构相结合的基坑支护设计,应当与主体工程设计密切配合,依据工程建筑设计和结构设计文件资料进行设计,并考虑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基础沉降的适应性。

第二十三条设计方案应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门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到实地查看现场情况,本着安全、经济、合理的原则对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出具由专家签名的书面评审报告。

以下边坡和基坑工程的设计方案评审由河南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专家委员会组织评审:

(一)土质边坡高度超过15m(含15m),岩质边坡高度超过30m(含30m);

(三)基坑开挖深度超过7m(含7m);

(四)基坑开挖深度虽未超过7m,但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五)工程所在地为湿陷性黄土的基坑工程根据现行行业标准《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167划分标准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及以上的基坑。

其它边坡与基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审由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优化后出具正式施工图纸,并由专家委员会复核。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作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发现实际情况与勘察、设计不符或者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监(检)测等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的建议。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环境资料,编制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项施工方案。从施工方法、施工顺序、质量要求、进度安排、安全防范等方面进行有效控制。对邻近建(构)筑物及设施应有周密的保护措施;对坡顶堆载、地表水、地下水应有详细的控制措施;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区的工程应有控制险情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土方开挖、运输、工况要求及施工注意事项;

(七)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配备情况;

(八)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相关图纸和必要的计算书等。

第二十八条对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核,并根据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最终方案须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施工中专项施工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相关专业承包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同意,并提出是否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核。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应当重新组织论证、审核。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审查审核通过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开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对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树立警戒标志,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施工现场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抢险人员和器材。

发生边坡与基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有效组织抢险,防止事故及事故后果的扩大。

第三十一条 边坡与基坑工程施工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单位进行验收。

第三十二条基坑开挖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地下结构工程施工,严禁基坑暴露时间超过设计使用期限。地下工程施工完毕并达到设计要求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并按设计要求保证回填质量。

特殊情况下未能及时回填超过设计有效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回填或制定加固方案进行加固处理。加固方案应委托专家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基坑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审查,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意见,同时报送安监机构。责任单位对因未能及时回填或未进行加固处理而发生的基坑工程安全事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检)测

第三十三条监理单位应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评审意见、专项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写工程监理规划、实施细则,并对边坡与基坑工程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

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必要时应配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时,应当把以下内容作为监理工作要点:

(一)核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测等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

(三)检查和督促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各项技术措施的落实;

(四)对施工过程实施现场监理,并随时关注施工对周边环境及设施的影响;

(五)检查和督促各项观测、监测数据的记录并做好监理资料的整理、归档。

第三十五条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支护体系的变形监测、相邻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应当委托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工程监测单位承担,监测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

第三十六条 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现行规范、工程场地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等制定监测方案。

第三十七条监测单位应当自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直至工程竣工验收,按相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边坡与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

第三十八条监测数据必须真实,监测记录应当规范,监测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通报监测分析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当监测数据已达报警临界值时,监测单位应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结束后,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委托方移交监测资料。

第三十九条在遇到暴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建设、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

第四十条边坡与基坑工程应按相应的标准、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检测部位应具有代表性,检测数量应满足规范及设计要求。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边坡与基坑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违章作业或违反本规定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检测等单位,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省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按相关规定将不良行为记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

第四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当地边坡与基坑工程现状及动态趋势,增强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1)为加强对施工现场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sd267—88),制定本规定。

(2)现场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要点,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做好大型土石方工程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2一般原则。

(1)承建单位在进行大型土石方工程施工时,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护法令和工业卫生标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2)开工前,承建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方案、方法和总平面布置图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逐级向施工人员交底,确保实施。

(3)施工中应加强技术管理,严格控制施工质量,合理组织施工程序,采取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对整个施工期的地质工作应足够重视。在开挖过程中当岩体壁面裸露后,若发现与原设计所依据的地质条件有较大差别,或未能预见不良地质现象危及人身安全时,则应及时作出明确判断,采取果断的施工措施,以防止发生事故。

(5)在开挖区域内,若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地下埋设物、古物等,均不得任意拆毁或移动,应立即报告有关单位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6)在高边坡、滑坡体、洞挖及重要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应加强安全监测措施。

(7)若在有瓦斯地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煤矿有关规程执行。

(8)合理地布置出碴路线和弃碴堆放地点,并应做到不妨碍其它工程项目的施工,施工排水顺畅,不影响后续施工和本身的施工安全。

(9)在大风、大雨和照明不足的情况下,禁止在边坡上工作。更不得在危险的边坡、峭壁处休息。

(1)严禁使用掏根搜底法挖土或将坡面挖成反坡,以免塌方造成事故。若土坡上发现有浮石或其它松动突出的危石时,应通知下面作业人员离开,立即进行处理。

(2)发现边坡有不稳定现象时,应立即进行安全检查和处理。

(3)对已开挖的地段,严禁顺土坡面流水,必要时坡顶应设截水沟排水,以防渗漏或冲毁边坡,造成坍塌。

(4)在开挖的过程中,发现有地下水时,应设法将水排除后再进行开挖。

(5)根据土质和填挖深度等情况,设计安全边坡及马道。未经设计部门同意,不得任意修改边坡坡度。当在边坡高于3m、陡于1:1的坡上工作时,须挂安全绳,在湿润的斜坡上工作,应有防滑措施。

(6)若施工地区受其它条件限制,不能按规定放坡时,应采取固壁支撑措施。

(7)雨后、春溶、解冻以及处于爆破区放炮后,均应对支撑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大型机械挖土时,应对机械停放地点、行走路线、运土方式、挖土分层、电源架设等均应制定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工作。

(9)采用特殊方法进行土方开挖,应制定相应的施工措施并进行安全施工交底,作业过程中应有人员进行安全监护。

(1)必须采用湿式凿岩或符合工业卫生标准的干式捕尘装置。否则禁止开钻。

(2)开钻前,必须检查工作面附近岩石是否稳定,有无瞎炮,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否则禁止工作。严禁打残孔。

(3)确保钻孔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以免由于爆破效果不良导致安全事故。

(4)明挖作业开工前应将设计边线外至少5m范围内的浮石、杂物清除干净,必要时坡顶应挖截水沟并设安全防护栏。

(5)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开挖作业时,应及时清理边坡沿口、坡面的浮石和危石,进行撬挖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严禁站在石块滑落的方向撬挖或上下层同时撬挖。

(b)在撬挖工作的下方严禁通行并应有专人监护。

(c)撬挖工作应在悬浮层清除并撬成一个确无危险的坡度后,方可收工。

(d)撬挖人员应有适当间距。在悬崖、陡坡上应系好安全绳、配戴安全带,禁止多人共用一根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牢固的基桩上,禁止用手拉安全绳。一般应在白天作业,禁止夜间进行撬挖作业。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2、开工前按施工组织设计防火措施需要,配置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设备设施。

3、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电石桶和乙炔发生器、存放、使用等危险距离,均应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4、施工现场的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十不烧”的规定。

5、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执行审批制度。

6、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加强电源管理,以防发生电气火灾。

7、发现火警时候,都应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参加扑救。

8、负责定期向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和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职工防火警惕性。

9、定期实行防火安全检查制度,发现火险隐患必须立即消除,对于难于消除的隐患要限期整改。

10、对违反规定造成火灾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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